如何全面理解强制医疗案件的适用条件——以一起不提出强制医疗案
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意义(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医疗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进行医疗的案件。
在我国,强制医疗制度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将从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意义入手,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意义1. 维护公共安全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意义之一是维护公共安全。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因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原因,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从而危害公共安全。
强制医疗制度通过对这类人员进行强制医疗,有助于消除其危害公共安全的潜在因素,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维护社会秩序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意义之二是维护社会秩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因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原因,无法正常参与诉讼,可能会导致诉讼程序陷入僵局。
通过强制医疗制度,可以使这些人员得到及时治疗,恢复正常生活,从而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
3.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意义之三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强制医疗制度在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强制医疗制度确保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享有必要的医疗权利;另一方面,强制医疗制度也保障了公民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
4. 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意义之四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强制医疗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和实施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
一方面,强制医疗制度填补了我国法律在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特殊人群犯罪处理方面的空白;另一方面,强制医疗制度的实施,也为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实践经验。
5. 促进司法公正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意义之五是促进司法公正。
在办理强制医疗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法行事,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构建我国刑法中的强制医疗具体制度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构建我国刑法中的强制医疗具体制度的思考的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和目的强制医疗作为一种治疗罪犯的手段,已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但是,目前我国刑法中的强制医疗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强制医疗的程序不严谨、被强制医疗者的权利保障不足等等。
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讨如何构建我国刑法中的强制医疗具体制度,以建立一个公正、合理、有效的强制医疗制度,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共安全。
2. 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主要探讨如何建立我国刑法中的强制医疗具体制度,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群进行分类和规定,明确强制医疗的具体适用条件。
(2) 强制医疗的程序:明确强制医疗的具体程序和规定,确保强制医疗采取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避免程序方面的不当干预。
(3) 强制医疗的方式、方法和期限:明确强制医疗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期限,确保强制医疗的合法、公正、有效,同时也要保障被强制医疗者人权的合法权益。
(4) 强制医疗的实施机构和工作人员:对实施强制医疗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规定和约束,确保他们的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避免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
为了探讨这些问题,我们将采用文献研究法和实证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文件、案例和统计数据,从而深入探究和分析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构建和实践。
3. 研究意义和预期目标本研究可以起到以下方面的重要作用:(1)为构建我国刑法中合理而有效的强制医疗制度提供建设性的思路、方法和方案。
(2) 帮助相关部门和机构更好地理解和实施强制医疗制度,加强对被强制医疗者权利的保障。
(3) 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建设。
预期目标:(1) 通过建立更为完善的强制医疗制度,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共安全,降低社会犯罪率。
(2) 加强对被强制医疗者的保障,规范强制医疗的程序,保障人权利益,将强制医疗制度的执行与人权保障相协调、相融合。
(3) 推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为更好的推进法治化建设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方案。
浅议强制医疗案件的实践
浅议强制医疗案件的实践浅议强制医疗案件的实践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强制医疗程序”,主要是基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和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的需要;是落实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精神病鉴定的,不负刑事责任,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的具体操作办法,也是在《精神卫生法》出台前,强制医疗由公安机关作出,公安机关机关即是调查者,也是决定者,缺乏有效的制约,被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公民及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参与到过程中,且缺乏有效的救济程序。
刑事诉讼法修正后,设置强制医疗程序,将强制医疗纳入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规定了有效的救济程序,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自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院办理两起强制医疗案件,均为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了强制医疗决定。
一、办理强制医疗案件中,重点注意以下几点:1、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通知派法律援助机关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第一起案件,被申请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法院在通知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前,其兄出具书面意见,作为其法定代理人。
2、强制医疗案件应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对符合强制医疗的,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对被告人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重点围绕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法庭举证质证。
(1)对三类精神病人:冲动攻击性、极度妄想型、社会能力衰退型精神病人,分别进行审查,对第一类冲动攻击性,如果没有得到有效在治疗,再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就比较大,而对后两类精神病人,要通过庭前与被告人交谈,看其精神状况,能否说清楚发病原因,过程。
(2)查明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的起因、过程。
现实生活中,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有来自外界刺激引发,如果得到有效监管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就较低。
如果精神病人主要针对人进行侵害,其危害程度较大,是判断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标准之一,如果针对物体伤害,如摔打自己家物品,那么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分析
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分析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授权某些特定机构和人员对某些患者进行强制治疗、管制和监督,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一种措施。
强制医疗程序是否合法涉及法律、伦理、人权等多方面的问题,本文将着重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一、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基础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强制医疗程序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法律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该法规定:“患者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接受隔离治疗、观察或者消除传染源等措施,遵守医疗机构的医嘱,保证消除传染病危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该法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当依法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管理,接受改正,消除危害,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该法规定:“对存在严重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采取住院治疗和强制医疗等措施。
”可以看出,强制医疗程序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依据的。
这些法律旨在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其合法性是可以认可的。
二、强制医疗的实施程序和条件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程序要求强制医疗的实施必须在法定程序和法定程序下进行。
这意味着,实施强制医疗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程序要求,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和机构批准,如由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执行。
同时,在强制医疗过程中,相关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2. 条件要求强制医疗的实施必须限于特定的情况和对象。
通常情况下,只有符合以下情况的患者,才可以被实施强制医疗:①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且存在严重危害行为的患者;②患有传染性疾病,可能对公众造成严重危害的患者;③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④患有急性中毒症状,对自身或他人构成严重危害的人员。
3. 期限要求强制医疗的实施必须符合期限要求。
在判定强制医疗条件成立后,强制医疗的期限必须明确,并且必须在法定期限之内完成。
三、强制医疗程序的合法性强制医疗涉及到法律、社会、人权和伦理等多方面问题。
强制医疗程序之适用初探
强制医疗程序之适用初探
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利用法律手段强制对患有精神障碍等疾病的个体进行治疗的程序。
这种程序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因为它涉及到患者权利和治疗强制之间的平衡问题。
在国际上,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各有不同。
例如,在欧洲,德国的精
神病法规定了医生只有在确定患者无法自我保护并且无法通过谈判和指导达成治疗协议时,方可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而在美国,法律规定患者可能会被强制送往精神病院,但必须经
过法庭审理和医生评估后才可执行。
在中国,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也存在争议。
评定强制医疗的条件和程序,至今仍未统
一规定。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患者出现自伤、自杀、危及他
人等行为时,医生可以将其送至医院接受强制治疗,但需经过治疗院内的医疗、法律等多
部门的审批。
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应该考虑的因素有很多。
首先,应该明确医护人员和法律部门对患
者行为的判断标准。
其次,应该尽量避免滥用强制医疗程序,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最后,应该建立完善的治疗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患者得到最佳治疗效果。
总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需要充分考虑患者个体的权利和治疗效果的平衡问题,同
时也需要建立更完善的标准和程序来规范该程序的执行。
强制医疗案件审判原则探析
强制医疗案件审判原则探析作者:吴言军赵丹发布时间:2013-06-26 09:00:30打印字号:大 | 中 | 小分享到:02013年1月1日实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该编第四章,以专章内容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问题首次作出明确规定。
因该规定较为原则,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均系在法律规定框架下摸索进行。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规定的空白,其程序的司法化也是防卫社会、对暴力型精神病人以人文关怀和权利保障双重价值的彰显。
现有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规范了刑事强制医疗的申请、审查、决定、解除和监督环节,明确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提请主体、决定主体、参与主体、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
但是,基于其规定的原则性,以及尚无相关司法解释的现状,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必然存在着适用模糊的问题,如整个审理程序的法律文书格式,包括送达、询问、庭审等程序;庭审是否公开进行;诉讼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用、证人出庭等支出解决;强制医疗机构的监管问题,包括是否盈利为目的,精神病人其他疾病的治疗问题,能否公正对待解除医疗问题;在审理阶段,精神状态再次鉴定是否是所有强制医疗案件必经程序,等等,亟须细化规定。
概言之,应着重关注以下因素:首先,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类特别程序很大程度上应遵从一般刑事案件诉讼原则。
将强制医疗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进行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
从其规定来看,强制医疗程序是在一般刑事诉讼程序中在特定条件下启动的,即达到犯罪程度的危害社会行为已经发生,只是构成犯罪要件的主体条件有所不同,如果行为主体因精神疾病无刑事责任能力,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的,要终止一般刑事诉讼程序,而启动强制医疗的特殊程序,所以,以侦查机关为例,其侦查活动的内容覆盖了一般刑事诉讼程序的所有层面,其特殊程序的原则总体上应符合一般刑事诉讼原则。
对强制医疗工作的认识
对强制医疗工作的认识引言强制医疗是一项涉及到个体自主权和公共利益权衡的复杂任务,它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众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强制医疗也经常引发伦理、法律和人权等方面的争议。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对强制医疗工作的认识,旨在探索其意义和挑战。
强制医疗的定义强制医疗是指在法律框架下对某些特定人群进行医疗干预的措施,以保障公共安全和个体健康为目的。
这些人群可能包括精神疾病患者、犯罪嫌疑人、滥用药物者等。
强制医疗的意义强制医疗作为一种干预措施,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共安全强制医疗可以针对具有潜在危害社会和他人安全的个体,及时进行干预和治疗,从而维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促进个体康复强制医疗可以迫使患者接受治疗,尤其是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等无法自主决策的个体,可以促进其康复和恢复正常生活。
3. 预防疾病传播强制医疗可以针对某些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和治疗,有效控制疾病的传播,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
4. 维护社会稳定强制医疗可以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减少社会不安全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强制医疗的挑战尽管强制医疗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意义和价值,但它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1. 伦理问题强制医疗涉及到个体自主权和个人隐私的限制,可能对个体造成心理和生理上的伤害,引发伦理问题。
在执行强制医疗时,需要权衡个体的权益和社会的利益。
2. 法律问题强制医疗涉及到法律程序和程序保障,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不合理和滥用强制医疗措施可能导致违法行为和司法争议。
3. 人权问题强制医疗可能侵犯患者的人权,特别是在没有充分证据和程序保障的情况下。
保障患者的人权是执行强制医疗的重要前提。
4. 社会接受度强制医疗需要得到社会的支持和接受,否则容易引发社会反对和抵触。
宣传和教育大众对强制医疗的理解和认同是必要的。
强制医疗的有效实施为了确保强制医疗的有效实施和公正执行,以下几点需要得到重视:1. 明确法律规定强制医疗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规范其实施和限制滥用的可能。
强制医疗程序之适用初探
强制医疗程序之适用初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精神疾病成为了一个越来越普遍的问题。
因此需要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强制医疗来保护他们的生命和健康。
但是,在执行强制医疗程序之前,需要考虑众多情况,以确保程序正确适用。
本文将对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进行初步探讨,包括程序的定义、目的、执行条件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1.程序的定义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强制对患有精神疾病的人进行医疗治疗的一种程序。
它主要是为了保护患者自身的健康和他人的安全。
2.程序的目的强制医疗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患者和社会的利益。
患者需得到适当的医疗治疗来帮助其恢复健康,同时也为了避免患者由于自身疾病的影响而对社会造成威胁,如违法行为等。
3.执行条件执行强制医疗程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患者必须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重度抑郁症、躁郁症等。
(2)患者已经或者可能会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严重的伤害。
(4)患者存在精神医生认为需要进行强制治疗的情形。
4.可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1)程序适用不当问题对于一些不属于应强制医疗范围内的患者,由于程序的不当适用,可能会对其造成伤害。
因此,在程序的执行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患者的情况,确保程序的适用性。
(2)程序执行缓慢问题在一些情况下,患者可能需要尽快进行医疗治疗,但由于程序执行缓慢,使患者无法得到及时的治疗。
因此,对于需要紧急治疗的情况,需要进行专门处理。
在强制医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侵犯患者权益的问题。
例如,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医疗操作、暴力对待患者等。
因此,需要加强程序执行中对患者的权益保障。
总之,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措施,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的康复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患者的权益保障,确保程序的适用性,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患者和社会的利益。
对强制医疗工作的认识
对强制医疗工作的认识一、强制医疗工作的概念和背景强制医疗工作,简称强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强制治疗和收治的一种措施。
它是针对那些由于精神障碍而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的人群而设立的。
在我国,强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实施的。
二、强制医疗工作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1)保护患者本人:对于那些由于精神障碍而无法自我保护、自我治疗或无意愿接受治疗的患者,通过强制措施使其接受必要的治疗,防止其危及自身生命安全。
(2)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那些由于精神障碍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公共利益的人群,通过强制措施使其接受必要治疗,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 原则(1)尊重患者权利:在强制医疗工作中,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
(2)合法、正当、必要:所有的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实施时必须合法、正当、必要。
(3)最小限度干预:强制措施应当是最小限度的干预,只有在无其他可行的方式和手段时方可实施。
三、强制医疗工作的程序和流程1. 立案当社会组织或个人发现精神障碍患者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2. 评估对于已经立案的精神障碍患者,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患者是否存在精神障碍、是否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等。
3. 决定治疗方式根据评估结果,公安机关可以决定采取强制医疗措施或其他措施。
如果决定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应当通知患者及其家属,并告知治疗方式和期限。
4. 实施强制医疗在强制医疗期间,患者应当接受专业医师的治疗和监护。
同时,患者和家属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 解除强制医疗在治疗期满或患者情况好转后,应当及时解除强制医疗措施。
如果治疗期限到期后仍需要继续治疗,应当重新评估并确定是否需要继续实施强制医疗。
四、强制医疗工作的优缺点1. 优点(1)保护患者生命安全:对于那些由于精神障碍而无法自我保护、自我治疗或无意愿接受治疗的患者,通过强制措施使其接受必要的治疗,防止其危及自身生命安全。
强制医疗程序之适用初探
强制医疗程序之适用初探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精神病患者、犯罪者、酗酒者等特定人群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医疗措施。
这些人群可能因为疾病、行为等原因危害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因此需要接受医疗干预。
强制医疗程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法律基础和实施方式,其适用范围和程序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伦理和实践等方面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促进相关议题的理性讨论和更好的实践落地。
一、法律基础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一般来说,强制医疗程序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以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利益。
在美国,联邦和各个州的法律对于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略有不同。
在某些州,只有在患者构成对自己或他人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强制医疗程序;而在其他州,对于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程序则需要符合更加严格的条件,例如需要判决有关法庭的决定。
在中国,相关法律对于强制医疗程序也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对于因重度精神病而无法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对自身和他人造成严重危害的患者,可实施强制医疗程序。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例如需要经过专业医师的评估和审查,并且需要经过合法的程序和权限。
二、伦理问题强制医疗程序涉及到一系列伦理问题,例如对于个体自由的限制、对于家庭和社会的影响等。
首先是对于个体自由的限制。
强制医疗程序会限制患者的自由,包括自由行动、自由决策等方面。
这种限制是基于对于患者和社会其他人的公共利益考量而做出的,但是也需要在尊重个体权益的基础上进行限制。
其次是对于家庭和社会的影响。
强制医疗程序不仅仅影响患者本人,还会对其家庭和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于患者的家人来说,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照料和支持责任;对于社会来说,也需要承担更多的安全和保障责任。
在伦理方面,强制医疗程序需要权衡和平衡各方利益和需要,以保证患者的权益和社会的安全。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实践经验来进行权衡和决策,以促进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的均衡发展。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释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这里的“暴力行为”是指以人身、财产等为侵害目标,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害,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放火、爆炸等。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人身安全”有广义狭义之说,广义的人身安全一般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自由、住宅、人格、名誉等安全,狭义的人身安全,一般仅指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这里所说的“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一般是指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必须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这里的“法定程序鉴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对精神病人的鉴定应当由符合条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不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三是行为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对于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才能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规范分析...
除引言外,本文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的规范分析。关于主体要件,笔者主张对 “精神障碍”一词作广义理解;法官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权,指出司法人员对刑事 责任能力评定的三大误区:由鉴定人认定即可、“有病一定无罪”、对辨认控制能力理 解停留在概念层面。关于行为要件,笔者主张将单纯侵财的犯罪排除在外;分析被申请 人暴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应综合考量犯罪手段、犯罪地点、可预期的危害程度、犯罪 次数和频率,犯罪未遂者亦可纳入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可以溯及既往, 但时间上溯不宜太早,并应加强对监护意愿、监护条件、病情发展、后续肇事情况的审 查。关于必要性要件,笔者主张不能由本次犯罪严重性和精神疾病就直接推定被申请人 具有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应当具有严重性(包括严重的再犯行为和极高的再犯危险 性)、即时性,其他方法足以消除被申请人危险性的,就不必强制入院治疗;在此分析 上,笔者列举了 6 项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情形和 3 项无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情形。 第二部分是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的审查判断。关于主体要件,笔者认为司 法人员应当树立“无病推定”理念。审查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时,应当从形式审查和实 质审查入手。形式审查应着重审查鉴定人专业能力、应否回避、鉴定所依据的检材、鉴 定方法和分析过程。实质审查应先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排除“装精神病”“花钱买鉴 定”的可能,然后结合疾病和案情从精神症状及其严重程度与所实施犯罪行为之间是否 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能否认知行为内容、后果以及是否知道行为的对错,控制能力减 弱与否及其程度三个方面来评定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关于行为要件,笔者主张对 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被申请人供述具有证据资格,供述基本可信。但审 查时仍应注意审查供述与其智力、记忆和表达能力是否相适应;在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 矛盾和不一致时,找到矛盾原因;在直接证据较少的案件中,引入精神医学专家帮助司 法人员审查被申请人供述。关于必要性要件,笔者主张危险性评估可以检验报告的形式 引入精神医学专家意见,司法人员应在综合各因素基础上作出自己的判断并给出理由。 对危险性评估的证明标准应达到“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在评估被申请人社会 危险性时,司法人员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咨询鉴定人、主治医生、询问被申请人法定代
强制医疗案件涉及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医疗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由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精神障碍患者、吸毒成瘾者、酒依赖者等实施强制隔离、治疗、戒毒等措施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强制医疗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旨在分析强制医疗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强制医疗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包括:(1)患者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患者的行为对本人或者他人造成严重危害,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3)患者自愿接受强制医疗。
2. 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单位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强制医疗程序;(3)人民法院依法进行鉴定,确定患者是否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4)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3. 强制医疗的执行与监督强制医疗的执行由医疗机构负责,具体包括:(1)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2)对患者进行康复训练;(3)对患者进行心理辅导;(4)对患者进行其他必要的治疗。
强制医疗的监督包括:(1)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进行监督;(2)公安机关对强制医疗的执行进行监督;(3)患者家属、监护人、单位等对强制医疗的执行进行监督。
4. 强制医疗的终止强制医疗的终止条件包括:(1)患者精神障碍症状消失,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患者的行为不再对本人或者他人造成严重危害,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3)患者自愿终止强制医疗。
三、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1. 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过窄目前,我国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精神障碍患者,而吸毒成瘾者、酒依赖者等也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扩大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
强制医疗程序之适用初探
强制医疗程序之适用初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强制医疗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
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司法程序对个人施加医疗措施的过程。
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利益,防止个人的行为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
然而,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一直存在争议。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适用条件也有所不同。
以下是目前一些国家强制医疗适用条件的初步探讨:一、危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患者在中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患传染病的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就医、隔离治疗,不得逃避、隐瞒或者拒绝隔离治疗。
”对于有传染病的患者,如果其行为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卫生和安全,可以采取强制隔离和治疗措施。
另外,在我国还有《精神卫生法》等法律规定可以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强制治疗。
二、威胁自己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患者在美国,如果一个人因为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等原因失去了控制能力,威胁到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就可以被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和监管。
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强制医疗措施来保护患者和社会的利益。
三、不遵守医疗程序的患者在英国,如果一个患者因为个人原因,拒绝接受必要的医疗治疗,而导致自己的健康状况恶化,甚至危及生命,医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强制进行治疗。
总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应该基于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的原则,需要权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医疗过程中应该保证合法性、公平性和人权的尊重,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为了保护患者的尊严和权益,建议在强制医疗程序实施之前,应该经过专家评估和法律程序审查,确保该程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如何全面理解强制医疗案件的适用条件——以一起不提出强制医疗案件为切入点
如何全面理解强制医疗案件的适用条件——以一起不提出强
制医疗案件为切入点
黄维娜
【期刊名称】《青年与社会:下》
【年(卷),期】2014(000)008
【摘要】强制医疗程序的出台使得精神病人的医疗与社会秩序保障有章可循,但
是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仍然存在困难,文章仅以一起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案件为切入点,谈谈如何具体适用法律。
【总页数】2页(P95-96)
【作者】黄维娜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12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8
【相关文献】
1.论强制医疗案件的审查——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为视角 [J], 张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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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的适应条件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应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强制医疗适⽤对象是特定的,⼀般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强制医疗需要由⼈民法院作出决定,那么强制医疗程序的适应有什么条件?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应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制医疗程序适⽤的条件是对依法不负有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条实施暴⼒⾏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强制医疗的,由⼈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民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民检察院应当向⼈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为的精神病⼈,在⼈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刑法精神病⼈刑事责任怎么确定1、⽆论什么性质的精神病⼈犯罪,都必须经法定的鉴定程序鉴定,从⽽确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2、精神病⼈经鉴定,实施犯罪⾏为时没有⾏为能⼒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3、精神病⼈经鉴定,实施犯罪⾏为时具有部分⾏为能⼒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精神病⼈经鉴定,实施犯罪⾏为时具有完全⾏为能⼒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病史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制医疗程序适⽤的条件是对依法不负有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新刑诉法中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doc
新刑诉法中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黄程光强制医疗案梁晓文要点提示:强制医疗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第二,行为人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第三,行为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案例索引: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879 号。
一、案情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黄程光,男,汉族,27岁。
申请内容:2012年11月20日凌晨2时许,涉案精神病人黄程光到本市天河区天河路大华酒店门口治安岗亭旁,从被害人刘某某身后上前将被害人扑倒在地(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轻微伤),企图抢走被害人身上的挎包,挎包内有三星i9100手机1部(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792元)和人民币3200元,因被害人反抗而未能得逞。
后黄程光在逃跑时被抓获。
2013年3月13日,经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书鉴定:黄程光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
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黄程光强制医疗。
被申请人黄程光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均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无异议。
二、裁判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黄程光实施了抢劫暴力行为,并致被害人轻微伤,该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程光予以强制医疗。
三、评析(一)案件处理的有关程序强制医疗作为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特殊法律程序,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虽然对其适用规定了若干程序,但是,当真正在司法实践中启动该程序时,不可避免出现预想不到的种种情况,其中就包括了一些程序方面的新问题。
司法实践中强制医疗程序的精准适用
司法实践中强制医疗程序的精准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设立解决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被鉴定为或被宣告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具体处理程序问题,颇具积极意义。
《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特别程序的启动条件、流程和责任分工等,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都能够直接稳妥适用该程序。
但是在有些特殊情形下,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有待于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准确理解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了“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虽然条文中规定的条件十分明确,但是存在四个问题:一是如何界定“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这个可能性。
笔者认为,只要是同时符合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这三个条件,就应当认定为是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因为可能性是一种主观判断,而这种判断只能依据客观存在的行为或事实作为证明的理由,立法者本意应当蕴含着以前三个条件来充分推定第四个条件的成立,除非某些特殊情形,诸如精神病人病危而不能自理生活等。
二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说法存在歧义。
比如,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下面的情况,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同时存在两个截然相反的或者不同的精神病鉴定意见,一个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是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一个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两份鉴定意见的程序、检材等都是合法的,只是由不同的鉴定部门作出了不同的意见,侦查人员和审查起诉人员无法直接采信其中的一个鉴定意见,或者他们倾向于认定犯罪嫌疑人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更为合法有效。
在这个时候,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均无法或者不会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只有在审判环节,如果法院采信其中的一个认定被告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后,方可满足这一条件。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仅有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该程序。
强制医疗程序之适用初探
强制医疗程序之适用初探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在法律规定下,当个体因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无法自主决定时,可以对其实施治疗和护理的法律程序。
这一程序往往引发伦理及人权方面的争议,因此其适用范围和程序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初步探讨,旨在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提供一定的参考。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应明确规定。
在国际上,强制医疗程序通常适用于严重精神疾病患者,尤其是那些对自身或他人构成明显危害的患者。
这些危害可能包括自伤、他伤等,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强制治疗和监护。
在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当明确规定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以避免滥用和侵犯个体权利的情况发生。
应当建立严格的判定标准和程序。
对于是否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应当设立严格的判定标准,并且程序应当透明公正。
这涉及到医生、心理学家、法律人士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需要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审查。
在实施强制医疗程序时,应当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公正性,以避免程序的滥用。
应当保障患者的权利和利益。
虽然强制医疗程序是为了对患者进行治疗和护理,但是在程序实施中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权利和利益。
在确定强制医疗程序的期限时,应当充分考虑患者的意愿和情况,避免程序的长期化和滥用。
同样,在程序实施期间,应当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生活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权益。
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
为了确保强制医疗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公正性,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
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当对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公正性。
患者及其家属也应当拥有救济途径,可以对程序的实施提出异议和申诉,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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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案件基本情况
( 一 )涉案 精神病 人李某 某 ,男 ,案 发时 4 1岁 ,汉族 , 文化程度初 中 ,无业 ,户籍地安徽 ,暂住杭 州市萧山 区。因
涉嫌 寻衅 滋事 ,于 2 0 1 3年 5月 2 8日被刑事 拘留 ,同年 8月
2 7日予 以释放 ,同 日送 往杭州 市公安 局安康 医院采取 临时
于实体上如何全 面理解 强制医疗的立法本意 ,如何正确把握
强制 医疗 的处 理原则 ,存 在探讨 空间 。《 人 民检察 院刑事诉 讼规则 》第 五百三十九条规定 ,对于实施暴力行 为,危 害公 共安全或者严 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已经达到犯罪程度 ,经 法定程序鉴定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的精神病人 ,有继续危 害社 会可 能的, 人 民检察 院应 当向人 民法 院提 出强制 医疗 的申请 。 据此笔者逐条 以三个条件 的理解适用 为基础展 开讨论 。 条件 1: 行为人实施暴 力行为 ,危 害公共安全或者严 重 危 害公 民人身安全 ,已经达到犯罪程度 。本案 中 ,能够证 实 李某某采 用砖 块 、菜刀砸毁 自动取款机 的客 观行 为的 ,有 菜 刀 、银行 监控 录像 、现场勘 查笔 录 、A T M机 维修 清单及 发 票 、价格 鉴定结论书 、银行工作人员证 言 、李某某 的供 述及 辨认 笔录 ,证据之间能够相互 印证 ,因此能 够证 实李 某某无 故损毁公私财物 ,损失数额达 到犯罪标 准的事实。但 是反映 其主观意 图的仅有李 某某 的供 述 _ 一是无 故 、冲动之下砸 了 自动取款机 ,其也不 清楚 为何 两次砸 了同一 台 自动取款 机 , 也没有其他证据证 明李某某有故 意砸坏 自动取款机的动机与 意图。那么 ,李某某是否属 于实施暴力行 为 ,危害公 共安全 或者严重危害公 民人身安全 ,已经达到犯罪程度呢? 首 先 ,谈谈 如何理解 “ 暴 力行为 ” 。孙谦 主编 的 《 人 民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 理解 与使用 中认为 “ 暴力行为 ” ,
青年 与社会
2 0 1 4 年8 月下 第2 4 期总第5 7 0 期
如何全面理解强制医疗案件的适用条件
以一起 不提 出强 制 医疗 案件 为切 入 点
黄 维 娜
( 浙江省杭 州市萧 山区人 民检 察院 ,浙江 杭州 3 1 1 2 0 2)
【 摘 要】 强制 医疗程序 的 出台使得精神病 人的 医疗 与社会秩 序保障有章 可循 ,但是 实践 中如何正确理解 “ 实施暴力行 为 ,危害公共安 全或者严重危 害公 民人 身安全 ,已经达到犯 罪程度 ,经法定程序鉴 定依 法不 负刑 事责任的精神 病人 ,有继续
诸报 端。 出于人权保 障与社会稳 定的进一步需求 ,也迫于强 制 医疗程 序长期 的缺 位 以待 ,2 0 1 2年 3月审议 通过 的 《 全 二、案件办理具体 适用过程
此案 办理时除上述法律规定外 ,所在地 区虽有批转其他 地方性办理程序 的意见 , 但 主要着眼于强制 医疗案件程序 的 细化规定 ,对 于实体 上如何 把握没有出 台指导意见 ,因此对
保护性约束措施 。 ( 二 )基本社会 关系 : 妻子 宫某 ,4 1 岁 ,抚养两 名未成 年子 女 ,与李某某 未离婚已分居。
大 姐 李 某 ,现 在 安 徽 老 家 ,有 家 庭 需 照 顾 。
大哥李某 ,现在浙江嘉兴 打工 ,有家庭 。 二哥李某 ,现在南京 打工 ,有 家庭 。 ( 三 )审查认定 的事实 : 2 0 1 3年 1 月2 3日 1 4时 3 3 分许 , 涉案精神病人李某某无故用石块将 浙江杭州市萧 山区宁围镇 二桥村传化物流基地边工商银 行门 口的一台 自动取款机屏幕 玻璃砸破 ,损失 价值 6 3 8 4元 。2 0 1 3年 5月 2 7日凌晨 0时 2 分许 ,涉案精神病人李某某无 故用 菜刀将浙江杭州市萧 山区 宁围镇二桥村传化物 流基 地边 工商银行 门口的一 台 自动取 款
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 全造 成极大的损害 ,直接危及人 的 生命 、健康及公共安全 的行为 ,如杀人 、伤害 、放火 、爆炸
等 。据此 ,李某某采用砖块 、菜刀砸的手段 ,对银行 的财产 安全造成损害 ,可 以认为有暴力行为 。 其 次 ,如何理解 “ 危 害公共安全 ”?我 国刑 法理论通说 认为 ,公共安全 ,是 指不 特定多数人生命 、健康 、重大公私
是 指 以人 身 、财 产 等 为侵 害 目标 ,采 取 暴 力 手 段 ,对 被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 决定 》 ,增设 了 “ 依法不 负刑事 责任 的精 神病人 的强制 医疗 程序 ”一章 ,将刑 事强制 医疗程序 正式写入 刑事诉讼 制度 。 此后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最 高人 民 检察 院的人 民检察 院刑 事诉 讼规则和公安部 的办理刑 事案件 程序规定均对相关 内容 予以细化 。从法条设置来看 ,强 制医 疗 的适用条件有 了明确的规定 ,强制医疗 的申请 、审查 、决 定 、解除 、监督各个 环节均有操作规范 ,但是从基层 院的实 践操作来看仍然存 在适用的 困惑 ,在此仅 以本 区办理 的一起 强制 医疗 案件 为切 入点 ,谈谈对此类案件适用条件 的把握程 度 ,以便抛砖 引玉 , 得到更多关于强制 医疗决定 的真 知灼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