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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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测试题(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测试题(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测试题(含答案)一、单选题1.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 )起施行。

A 2020年4月29日B 2020年7月1日C 2020年9月1日D 2021年1月1日2.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坚持( )的原则。

A 污染担责B 谁污染谁治理C 损害赔偿D损害担责3.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A 审核B审批C 同意D 备案4.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A危废鉴别B 属性鉴别C 性质鉴别D特性鉴别5.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 )。

A监督B管理C 监督管理D统一监督管理6.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 )。

A执法证B检查通知C证件D证明文件7.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 ),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A清洁生产审核B排污许可C节能改造D绿色发展8.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 )。

A标识标志B识别标志C标识标签D标识信息9.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 )。

A营业执照B许可证C经营许可证D 行政许可证10.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 ),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办法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A 90天B六个月C一年D一年半11.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 )。

A环境保护险B意外事故保险C环境污染责任保险D经营责任保险12.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应处以罚款(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释义】本条是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原 则及鼓励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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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 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 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 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 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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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 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 等信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以及 固体废物信息公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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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 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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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 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 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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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 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 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 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 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 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 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讲稿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10月30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

2003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组,赴天津、重庆、辽宁、福建和上海等五省市,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结合执法检查组检查报告中提出的这部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03年开始着手这部法律的修改工作,并于2004年10月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经过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04年12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共6章91条。

一、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本法第一条对立法宗旨进行了规定,即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没有被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附件三之中。

因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适用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海洋环境保护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不适用本法。

同时本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也就是说,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水污染防治法,不适用本法;液态废物如废油、废酸等的污染防治,仍适用本法。

二、两个重要的基本原则(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首先是实行减量化。

固体废物减量化,是指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

本法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均体现了垃圾减量化要求。

明日起,新《固废法》正式实施附全文

明日起,新《固废法》正式实施附全文

明日起,新《固废法》正式实施!附全文!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自1995年通过以来,固废法已先后经历5次修改。

新修订的固废法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健全了保障机制,严格了法律责任。

此次全面修改固废法是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新《固废法》对法律责任专章进行了扩充完善,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还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万元,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这些严格的法律责任变化也值得企业特别。

处罚金额大幅度提高,部分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规定增加了查封扣押的规定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附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关于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固废场)的案例主要包括固废填埋和垃圾焚烧两种类型,其主要考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厂址优化选择;(2)产污环节和污染源(3)现状调查(4)主要环境影响分析(5)环境保护措施(6)大气污染源强和渗滤液排放等主要控制项目此类环评项目关键问题是厂址选择,最主要的是环境影响是渗滤液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影响,恶臭等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二、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①“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②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③全过程管理原则指对固体废弃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

④分类管理的原则鉴于固体废物的成分、性质和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管理上必须采取分别、分类的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固体废弃物制定不同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05年4月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范文(4篇)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范文(4篇)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范文篇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范文一、制度背景及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固体废物产生量急剧增加,且处理不当导致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

为了加强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我国应建立完善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是指在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全过程中,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通过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可以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强化责任追究,形成合力,推动固体废物的有效治理。

二、主要内容和原则(一)主要内容1.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优化产品设计,提高产品的可再生和可回收能力。

2. 政府责任: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并提供必要的财力和技术支持。

3. 运输者责任:运输者应当确保固体废物的安全运输,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4. 处理者责任:处理者应当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固体废物的环境污染风险,确保废物处置达标。

5. 监管者责任:监管者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处置过程的监管,加强对企业和机构的执法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 公众责任: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分类垃圾,减少废物的产生,提高环保意识。

(二)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应当以法律为依据,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 综合治理原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当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从源头控制、减量化、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等多个方面入手,形成闭环循环的废物管理体系。

3. 公众参与原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当倡导公众参与,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局面。

4. 责任追究原则:对于未履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的主体,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三、责任主体及分工(一)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包括生产企业、经营者等,其责任主要包括:1. 选择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1]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1]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制度旨在加强对企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削减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订立该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产生的全部固体废物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废弃物、办公废纸、餐厨废弃物等。

第三条定义1.固体废物:指废弃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其他固体状的废弃物。

2.废弃物:指废弃的、失去使用价值的物品或物质,包括生活废弃物和生产废弃物。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固体废物分类1.全部固体废物必需进行分类,依照不同的污染程度和性质进行分类管理。

2.依据固体废物的特点和处理要求,将固体废物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类。

第五条固体废物收集与运输1.应建立固体废物收集和运输制度,确保废物的安全、高效、环保运输。

2.应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和标识,确保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的精准性。

3.应定期进行收集车辆和收集流程的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

第六条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1.应建立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制度,确保废物的合理、安全处理。

2.应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理和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资源化利用、再生利用、焚烧等。

3.应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管理制度,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运作。

第七条责任与义务1.企业法务人员应负责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起草、宣扬与执行,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优化。

2.其他相关部门和员工应依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确保固体废物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八条考核指标1.固体废物的分类合格率:固体废物依照分类要求进行分类的比例。

2.废物收集车辆和流程的合规率:收集车辆和流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的合规率: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4.固体废物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企业法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是否适时履行固体废物管理的责任。

第九条考核周期和频次1.考核周期为每年一次。

【】【学习讲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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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習讲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更多精彩,请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共6章91条。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固体废弃物知识点

固体废弃物知识点

第一章绪论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为什么固体废物常被看做是“放错地方的资源”?答:固体废物的废具有时间和空间的相对性,此固体在这个方面的生产过程中暂时无使用价值,但并非在其他生产过程或其他方面无使用价值。

经济技术落后—经济发达有用,现在—循环利用发展后。

因此,固体废物常被看做是“放错地方的资源”。

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三化”原则: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

资源化—回收有用物质能源,循环;无害化—采用技术对废物进行处理;减量化—通过技术减少废弃物排出4、“全过程”管理原则:产生—收集—运输—综合利用—处理—贮存—处置“3C”原则:避免产生(clean)、综合利用(cycle)、妥善处理(control)“3R”原则:减少产生(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5、处理:利于运输、贮存,最终处置,处理方法:物化生热固处置:海陆6、固体废弃物的分类:①化学性质:有机固体废物—无机固体废物;②污染特性: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③来源:工矿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其他固体废物第二章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及清运7、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原则:谁污染,谁治理8、城市垃圾收运过程:三阶段第一阶段:从垃圾发生源到垃圾桶的过程,及搬运贮存(简称运贮);第二阶段:垃圾的清除(简称清运),通常指垃圾的近距离运输,一般用清运车辆沿一定路线收集清除容器和其他贮存设备中的垃圾,并运至垃圾转运站,有时也可直接就近直接送至垃圾处理场或处置场;第三阶段:转运,特指垃圾的远程运输即在转运站把垃圾装载至大容量运输工具上,运往远处的处理处置场后两个阶段需根据垃圾源位置及垃圾性质分配不同处置场,以减少成本。

9、垃圾分类贮存:分五类,主要从二类开始①二类贮存:按可燃垃圾,(主要是纸类、木材和塑料等)和不可燃垃圾(主要是金属、玻璃等)分开贮存。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范文(二篇)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范文(二篇)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范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采取措施减少、处理和管理固体废物的污染。

以下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原则范文。

一、正确的分类和分拣正确的分类和分拣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第一步。

通过将废物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废物和其他垃圾,可以提高回收率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分拣还有助于减少污染废物与有用资源的混合,从而降低处理困难和成本。

二、优先采用资源化处理方式固体废物资源化处理是对废物进行有效利用的过程。

通过回收再利用、能源回收和物质回收等手段,可以将废物转化为资源,实现循环经济。

优先采用资源化处理方式可以减少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资源浪费,同时还能创造就业机会和经济价值。

三、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废物产生减少废物产生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

通过引导消费行为、加强生产管理和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等措施,可以降低废物的产生量。

这包括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鼓励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促进绿色消费等。

只有减少废物产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

四、加强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为了有效处理固体废物,需要加强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这包括建设高效的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站和堆肥场等。

同时,还需要制定和执行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废物处理设施的合理运营和管理。

只有加强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才能达到有效减少废物污染的目的。

五、推动公众参与和教育公众参与和教育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

通过加强公众对固体废物污染的认识和理解,推动公众参与废物分类、减量和回收等活动,可以形成良好的环保氛围。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儿童和青少年的环境教育,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责任心。

只有通过公众参与和教育,才能形成大家共同参与、共同关心的良好态势。

六、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为了保障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应加强对废物处理行业的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1、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弃物的原则。

本工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以下几种:混凝土、碎砖等工程垃圾,混凝土的保温覆盖物,生活垃圾及施工结束后临时建筑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等。

2、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的措施:混凝土采用商品砼凝土,砂浆集中搅拌,减少袋装水泥使用量,严格执行工艺标准,减少落地灰的产生,减少废料的产生;临时建筑采用活动房屋,周转使用,减少工程垃圾。

3、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弃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措施:工程废土集中过筛,重新利用,筛余物用粉碎机粉碎,不能利用的工程垃圾集中处置;建立水泥袋回收制度;施工现场设立废料区,专人管理,可利用的废料先发先用。

4、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弃物的措施:施工现场设固定的垃圾存放区域,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5、加强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研究、开发工作,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6、制定泥浆和废渣的处理、处置方案,选择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施工弃土和渣土,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过程中,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建立登记制度,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不丢弃、遗撒固体废弃物。

7、混凝土罐车每次出场前清洗下料斗。

8、土方、渣土自卸车、垃圾运输车全密闭运输车。

9、运输车辆的出场前清洗车身、车轮,避免污染场外路面。

10、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11、教育施工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乱丢垃圾、杂物,保持工作和生活环境的整洁。

12、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定点堆放,并与环卫公司签订合同,由环卫公司进行专业化及时清运,不得乱堆乱放;建筑物内的垃圾必须袋装清运,严禁向外扬弃。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法》)是我国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所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它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有效地规范固体废物的管理,减少固体废物的排放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本文将对《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并就如何贯彻执行这项法律法规进行探讨。

第一章总则《法》的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法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其中明确了《法》的宗旨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

同时规定了适用对象,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等,以及对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如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资源化利用等。

第二章固体废物的分类和管理《法》的第二章重点关注固体废物的分类和管理。

固体废物的分类是实现有效治理的基础,只有通过科学分类,才能实现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

《法》要求各地制定妥善处理固体废物的分类计划,强调了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以及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理和安全处置。

第三章建设固体废物治理设施第三章着重介绍了建设固体废物治理设施的要求。

这些设施包括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等。

《法》规定了这些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的具体要求,其中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批等。

第四章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第四章具体规定了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的措施和要求。

其中强调了对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过程都必须符合环保要求,遵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同时,《法》对非法倾倒、擅自焚烧、盗窃、倒卖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法》的第五章着重强调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这是确保《法》得到有效执行的关键环节。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固体废物治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同时,《法》也赋予了公众参与的权利,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来。

结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出台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进行防治的法律,于2004年12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下面将从法律的宗旨、原则、主要内容和现状四个方面展开,对该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的宗旨和原则该法的宗旨是,保护环境,预防固体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它通过规定固体废物的管理、处置、利用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以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防止固体废物的滥放滥排,保护环境的质量和稳定性。

该法的原则主要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资源化利用,责任追究,公众参与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二、法律的主要内容该法共有六十六条,主要涉及了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等各个环节,同时也规定了相关的质量标准、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等。

在固体废物产生方面,该法规定了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固体废物质量负责的原则,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并提倡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在固体废物收集和运输方面,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收集和运输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和管理制度,以确保固体废物的安全、高效和环保运输。

在固体废物处置和利用方面,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处置和利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给予优先扶持和支持。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固体废物处置和利用的许可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固体废物处置和利用的合法性和环境友好性。

在固体废物管理方面,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要求和重点任务,要求建立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固体废物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在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方面,该法规定了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等。

三、法律的现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我国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逐渐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得到了积极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一条

第⼀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体健康,维护⽣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法宗旨的规定。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固体废物,是指在⽣产、⽣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的丧失原有利⽤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纳⼊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从对环境危害的程度上,固体废物⼜分为⼀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般固体废物对健康和环境的负⾯影响相对⼩⼀些,但需要妥善处置。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急性毒性、毒性、腐蚀性、感染性、易燃易爆性的废物,对健康和环境的威胁极⼤,是管理和防治的重点。

为了便于管理,通常按来源将其分为矿业固体废物、⼯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农业废弃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五类。

⼈类的⽣产和⽣活活动必然产⽣固体废物,但固体废物的产⽣并不必然导致固体废物污染。

所谓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不当⽽使其进⼈环境,从⽽导致危害⼈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然⽣态系统造成环境恶化的现象。

”应当承认现代⼈类在⽣产和⽣活中产⽣的固体废物已经远远超过⾃然环境的容量,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可谓⽆处不在。

现代化的⽣产和⽣活同样使固体废物的种类和组成⽇益复杂,不少废物中含有毒有害物质,处理、处置难度、成本增⼤。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具有多⽅⾯的危害性,主要包括:侵占耕地,污染⼟壤;污染⽔体、⼤⽓;破坏⽣态,导致野⽣动物死亡;影响环境卫⽣,威胁⼈类健康。

因此,⼈类活动的不当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

为了环境保护的需要⼈类必须约束⾃⼰的⾏为,法律作为有国家强制⼒保障的必须遵守的⾏为规范,理所当然地承担起这⼀任务。

本法的⽴法⽬的就是规范因⼈类的⽣产、⽣活活动不当可能导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为,预防和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保障⼈体健康。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最终后果都会危害⼈类健康。

固体废物不仅是病菌、寄⽣⾍的载体和繁殖地,⽽且在很长的时间⾥还会不断发⽣物理、化学和⽣物化学反应,不断产⽣有毒有害物质,并通过⽔和⼤⽓污染环境,危害⼈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五条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产者、销售者、进⼝者、使⽤者对其产⽣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原则的规定。

这是新修订本法时增加的内容。

⼀、污染者依法负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污染谁治理”,是环境保护⼯作的⼀项基本原则,是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或者责任应当由污染者承担,⽽不转嫁给国家和社会。

这⾥所讲的“污染者”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依法”是指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这⼀原则明确了只要造成污染,污染者就应当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要依法来确定。

本法在相关条款中对污染者的污染防治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贯彻这⼀原则有利于提⾼污染者防⽌、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感,促进资源合理利⽤和环境保护。

早在197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试⾏)中就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这⼀原则也是许多国家环境保护法律的⼀项基本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污染治理⽅式已由上世纪70年代的点源分散治理,到90年代转变为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

有些污染问题,集中处理⽐分散治理更为经济、有效。

⼀般来说,企业事业单位承担因⾃⼰⾏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主要有两个途径:⼀是⾃⼰分头治理,并按规定达到治理要求;⼆是交由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处置,交纳处置费⽤,也就是说,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费⽤最终应由污染者负担。

还需要指出的是,这⼀规定也并不意味政府没有防治污染责任,政府的防治污染责任主要体现在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负责组织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如垃圾埋填场;对历史遗留废物承担处置费⽤等。

我国的⽣活垃圾收费制度进展缓慢,⽬前有123个城市开征了涉及⽣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等⽅⾯的垃圾处置收费,约占城市数的18.7,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和收缴率也普遍较低;全国仅⼴东、⼭西、贵州省出台了垃圾收费或处置的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立固体废物回收体系,并做好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环境影响评价、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固体废物回收、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经营活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申报、交换电子网络信息系统。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举报的问题经查属实的,对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第六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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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关于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固废场)的案例主要包括固废填埋和垃圾焚烧两种类型,其主要考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厂址优化选择;
(2)产污环节和污染源
(3)现状调查
(4)主要环境影响分析
(5)环境保护措施
(6)大气污染源强和渗滤液排放等主要控制项目
此类环评项目关键问题是厂址选择,最主要的是环境影响是渗滤液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影响,恶臭等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
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
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
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①“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②污
染者依法负责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
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③全过程管理原则指对固体废弃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
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

④分类管理的原则鉴于固体废
物的成分、性质和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管理上必须采取分别、分类的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固体废弃物制定不同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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