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是指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投诉,以及为预防和减少投诉所采取的内部管理措施,包括患方投诉管理和职工意见建议管理。
患方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等有关人员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要求的行为。
职工意见建议主要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对医院管理、医疗服务、医疗质量与安全、医患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院反映,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职工监督。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建立预防纠纷的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全体职工和患者及其近亲属共同参与,避免和减少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医院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以及应急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制订重大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医院应当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保卫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条医院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医疗安全和质量。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工作的衔接。
医疗纠纷办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病人为中心,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以提高医疗纠纷办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目标,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1. 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率。
2. 提高医疗纠纷办工作效率,缩短处理时间。
3. 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成功率。
4. 加强医患沟通,增进医患信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具体工作措施1. 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工作(1)开展医疗纠纷预防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2)完善医院管理制度,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纠纷发生。
(3)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患沟通技巧,增进医患信任。
2. 优化医疗纠纷处理流程(1)简化医疗纠纷处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2)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3)加强对医疗纠纷案件的跟踪管理,确保案件处理及时、准确。
3. 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1)提高调解员业务素质,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2)创新调解方式,提高调解成功率。
(3)加强与法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4. 加强医患沟通与宣传教育(1)开展医患沟通技巧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沟通能力。
(2)开展医疗纠纷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医患双方的法律意识。
(3)加强医院文化建设,营造和谐医患氛围。
5. 加强医疗纠纷办自身建设(1)加强医疗纠纷办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2)完善医疗纠纷办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3)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四、工作进度安排1. 七月份:开展医疗纠纷预防知识培训,完善医院管理制度。
2. 八月份:优化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加强医患沟通与宣传教育。
3. 九月份: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成功率。
4. 十月份:开展医疗纠纷办自身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
5. 十一月至十二月:总结下半年工作,分析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通过以上工作措施,力争在下半年实现医疗纠纷办工作目标,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做出积极贡献。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
是,依法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
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 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 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 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起草过程
2015年1月,原卫生计生委向国务院报送了《医疗纠 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 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部分高校和医疗机构的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深圳、北京、江西、湖北等地调 研;就重点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并进行了部门协调。在 此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医疗纠纷预 防和处理条例(草案)》。
一是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条例》规定,开展诊疗活
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遵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置方案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置方案一、引言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要求的提高,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也在逐年上升。
医疗纠纷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对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医务人员的职业生涯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已成为当前医疗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医疗纠纷防范措施1. 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执业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
2. 加强院科两级诊疗质量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考核,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3. 加强院科两级质控,分析总结院内、外的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隐患,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4. 加强医护患沟通,防范医疗纠纷。
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对有创操作、抗生素使用、手术等治疗措施,应详细向患者及家属解释其必要性、风险和预期效果,并取得患者的理解和同意。
5. 加强实习生带教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因实习生引起的医疗纠纷。
6. 引导和规范患者文明就医,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的理解和配合度。
7. 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程序等,便于医护人员掌握相关事宜,做好自我防护,并有效防范医疗纠纷扩大化。
8. 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风险。
三、医疗纠纷处置措施1. 处置原则: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和谐、效率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2. 处理途径: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主要有科室解释、协调、第三方调解、仲裁、诉讼等。
医疗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3. 科室解释、协调: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时,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以积极的态度妥善处理,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协助科主任、护士长做好处理工作。
2024年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6篇)
2024年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1. 背景介绍医疗纠纷是医疗行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医疗纠纷的发生频率也在逐年增加。
为了更好地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制定一套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势在必行。
2. 预防措施为了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需要从源头进行预防。
医院和医生应加强自身的职业素养和技能培训,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院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生和护士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强化团队合作意识。
同时,通过加强社会宣传,提高患者的医疗素养,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从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3. 应急处理措施如果医疗纠纷发生了,我们需要迅速采取应急措施,保护患者的权益,维护医疗秩序。
具体的应急处理措施如下:3.1 第一时间处置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应尽快成立医疗纠纷应急处理小组,由院领导亲自带队,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处理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纠纷的性质和情况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组织召开应急处理会议,以便及时制定具体的处理方案。
3.2 调查核实信息医院应立即派出专业的调查人员,对医疗纠纷事件进行全面核实与调查,确保了解全部情况。
调查人员应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分析,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尽可能邀请第三方进行鉴定。
3.3 协调解决纠纷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医院应积极主动地与患者或家属进行协商,争取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医院可以组织医疗专家和法律顾问参与协商和调解,以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医院应确保协商和调解过程的公正、公开、透明,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3.4 法律救济如果协商和调解未能解决纠纷,患者或家属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医院应积极引导患者或家属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同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审理工作。
医院也应组织内部人员参与法律诉讼的准备和协助工作,保障医院的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置方案范文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置方案范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确保医疗安全,本文将针对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置提出一系列措施和建议。
二、医疗纠纷的定义和分类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双方因医疗行为、医疗结果或医疗费用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医疗纠纷可分为以下几类:医疗事故纠纷、医疗差错纠纷、医疗服务质量纠纷、医疗费用纠纷等。
三、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和医疗职业道德教育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职业道德,提高医务人员依法行医、诚信服务的意识,规范医疗行为。
2.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患者安全。
3. 加强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患沟通机制,加强医患之间的交流和理解,及时解答患者疑问,提高患者满意度。
4. 完善医疗风险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体系,对潜在的医疗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5. 加强医疗纠纷应急处理能力医疗机构应制定医疗纠纷应急预案,提高医疗纠纷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发生医疗纠纷时能够迅速、妥善地处理。
四、医疗纠纷的处置措施1. 及时响应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响应,避免事态扩大。
2. 积极沟通医疗机构应与患者及家属保持良好沟通,了解患者诉求,积极解决问题。
3. 公正调查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疗纠纷调查小组,对医疗纠纷进行公正、客观的调查,查明事实真相。
4. 妥善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医疗机构应依法、依规、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对患者及家属进行合理的赔偿。
5. 总结经验教训医疗机构应对医疗纠纷进行总结,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五、结论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置是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医疗机构应加强法律法规和医疗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患沟通,完善医疗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应急处理机制,以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三、《条例》的总体思路
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 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 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 少纠纷。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 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 纠纷,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
四、《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解 读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 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释义】条例的调整范围为“医疗纠纷”。 医疗 纠纷的范围远远大于医疗事故, 涵盖了所有医患 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 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 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 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释义】明确了国家的职责范围,强调了医患双方在诊 疗活动中应当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 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释义】明确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 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 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释义】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解 读
医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 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 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7月31日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进入2000年以来,随着人民群众健康 需求的不断增长,医疗服务量持续增长, 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 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损害了医患双方合 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影响了社 会和谐稳定。 解决医疗纠纷是个世界性难题。
医院医疗纠纷处置预案(3篇)
医院医疗纠纷处置预案___辅仁医院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准确、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___执业医师法》、《___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活动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医务科是医疗纠纷患方接待场所,指定专人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医院保卫部门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门(急)诊大厅、输液大厅、抢救室、手术室、收费(挂号)处、药房(库)和贵重设备、危险物品存放处,以及易发生聚众闹事的场所___报警、电视监控等安防设备或配备相应设施。
第六条医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职责:1、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的投诉登记、医疗纠纷场所的安全保卫、报警工作。
对患方的违法行为进行说服教育和制止。
2、医务科负责医疗纠纷的处置的___协调工作,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答复、处理和报告。
3、业务部门(护理部、药剂科)负责医疗纠纷相关问题的调查、答复、___会诊、专家讨论。
4、企划部负责医疗纠纷的媒体采访工作,负责纠纷现场的取证工作。
5、后保部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
6、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负责人全程协助处置。
7、其他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纠纷风险分级第七条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三级:一级风险。
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危重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其家属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
医院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预案
医院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预案医院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意见不一致或产生争议的情况。
为了保护医患双方权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医院应该制定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预案。
本文将介绍医院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预案的相关内容,着重从预防和处理两个方面展开。
一、医疗纠纷的预防1.加强医院内部管理(1)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医疗服务流程,确保医疗行为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
(2)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疗水平和专业素养,增强医生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3)建立健全患者权益保护机制,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例如,明确医患双方的权益与义务,明确诊疗责任和医患契约等。
2.加强与患者沟通(1)重视医患沟通,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医生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充分听取患者的意见和需求,保持沟通畅通。
(2)提供充足的信息,增强患者知情度。
医生应向患者详细解释治疗方案、手术风险和预后情况,确保患者充分理解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3)及时回应患者的问题和投诉,认真倾听患者的意见和建议,积极解决患者的疑虑和不满,避免问题升级和纠纷发生。
3.加强医疗事故的管理(1)建立完善的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认定和报告是准确、及时、全面的。
(2)组建医疗事故调查小组,及时开展调查并制定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与监管部门和专业机构合作,共同加强对医疗事故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1.及时应对患者投诉(1)认真听取患者的诉求和观点,保持冷静和耐心,表达对患者的关心和理解。
(2)与患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
(3)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涉及医疗纠纷的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给患者。
2.引入第三方调解(1)对于无法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的纠纷,可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
(2)第三方调解机构应具备专业的医疗纠纷处理经验和技能,能够公正、中立地对纠纷进行调解。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一、前言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行为或医疗服务引起的医患双方在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医患关系日益复杂,医疗纠纷的发生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为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预案目标1. 提高医疗纠纷防范意识,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 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
3. 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4. 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患者满意度。
三、医疗纠纷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1)组织全体医务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
(2)定期开展医疗法律法规培训,使医务人员熟悉法律法规,明确医疗行为规范。
2. 完善医疗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管理。
(2)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3)加强医患沟通,及时了解患者需求,提高服务质量。
3. 提高医疗服务水平(1)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2)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注重患者体验,提升患者满意度。
(3)加强医疗风险防范,及时识别和处理医疗安全隐患。
4. 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1)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警系统,对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预测和预警。
(2)加强医疗纠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加强医患沟通与协作(1)积极开展医患沟通技巧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沟通能力。
(2)建立医患沟通机制,及时解决患者诉求。
(3)加强与其他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医疗秩序。
四、医疗纠纷处理程序1.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2. 科室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组织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3. 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日内,组织医疗纠纷处理小组进行初步处理。
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为切实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减轻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损害,维护医患的合法权益,创建平安和谐医院。
依据《民法典》、《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此应急预案。
一.重大医疗纠纷释义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和不良后果产生重大分歧和争议,经医患关系办公室初步引导,患方拒绝通过省医调委或法律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且患方行为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或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纠纷、事故案件,甚至引发严重社会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停尸闹丧,如在医院拉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散发床单、张贴大字报或聚众占据医院诊疗区域、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
2.故意损坏医院财产、设备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3.聚众闹事 5 人及以上的。
二、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162针对重大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成立医院重大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置相关小组,负责处置重大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事件。
(一)重大医疗纠纷、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职责:组长:副组长:组员:办公室:设在医患关系办公室秘书:职责:1.及时修订并完善重大医疗纠纷处置应急预案。
2.统一协调应急处置相关小组工作。
3.统一指挥重大医疗纠纷、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二)重大医疗纠纷、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小组及职责:1.接待处理组:由医疗分管副院长、医务部、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
医患关系办公室做好家属方的接待、记录工作,省医调委做好案件调解引导工作。
医患关系办公室及时向医务部及分管副院长汇报。
必要时,分管副院长经院长同意后及时代表院方出面接待。
2. 医疗安全保障组:由分管副院长、医务部、护理部负责,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参与配合。
重大医疗纠纷发生期间,组织抢救力量对医疗纠纷涉及的患者及可能的医疗过失行为进行积极补救。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置方案
医疗事故和纠纷防范处置预案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效预防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和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缓解医患矛盾,防止或减轻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损害,促进医院卫生事业健康、稳定地开展,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方法?〔2002第30号部长令〕、?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第32号部长令〕、?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医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处置预案?,制订本预案。
一、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1、成立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置指挥小组。
组长:罗捷。
副组长:陈廷淑。
成员:蒋国庆、黄时力、罗书忠、汤献勤、李平、曹新明。
2、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纠办〕,设在医教科。
办公室主任:蒋国庆;副主任:黄时力、罗书忠。
工作人员:卿警愚、王立新、李丽娜、陈剑、金韬、黄燕、黄建军。
3、职责〔1〕具体负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医疗事故的处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2〕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效劳,及时调解医疗纠纷事件。
〔3〕制定与完善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负责对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应由医院承当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医院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5〕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辩论等程序。
6〕酌情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分意见。
7〕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中心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业务科室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整改措施。
二、医疗纠纷的防范1、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首先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标准效劳语言,积极提倡礼貌用语。
在诊疗过程中通过加强对病人疾病知识的健康教育、解释沟通、心理护理等,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努力提高对病人的效劳满意度。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
据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消息,为进一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条例送审稿》今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送审稿》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医患和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有机结合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相关损害。
《条例送审稿》指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纠纷的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条例送审稿》强调,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
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必要时,应当派员进行现场
指导和协调,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因医疗纠纷引发涉医违法犯罪
案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残疾;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因涉医违法犯罪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残疾的;
(四)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年医疗纠纷演讲稿模板(4篇)
2024年医疗纠纷演讲稿模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大家好!我是XXX。
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向大家讲述关于2024年医疗纠纷的问题。
医疗纠纷作为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在现代社会中愈发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我希望通过我的演讲能够唤起大家对医疗纠纷问题的重视,并一起思考解决的途径。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2024年医疗纠纷的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然而,与此同时,医疗资源的分配不均、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医务人员质量的参差不齐等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许多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了不满和纠纷。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2024年医疗纠纷的原因和影响。
首先,医疗资源分配不均。
在医疗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差距愈发明显。
一些地区的医疗机构设备落后、医务人员素质低下,导致患者就医难度增加,就诊过程中容易出现不满和纠纷。
其次,医疗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随着医疗科技的不断进步,新的医疗技术不断涌现。
然而,并非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能跟上这种变化。
在2024年,我们看到一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仍然停留在过去的治疗方法上,无法提供最先进的医疗技术,这也导致了患者不满和纠纷的产生。
第三,医务人员质量参差不齐。
作为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医德医风直接影响着患者的就医体验。
然而,在2024年,我们依然看到一些医务人员存在治疗患者不负责任、服务态度恶劣等问题,这给患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也引发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以上是2024年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那么它又给社会带来了哪些影响呢?首先,医疗纠纷影响了患者的权益保障。
患者是医疗服务的受益者,他们有权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然而,当他们遭遇医疗纠纷时,往往面临着权益难以保障的问题。
这不仅给患者带来了经济上和身心上的损失,也削弱了人们对医疗系统的信任。
其次,医疗纠纷影响了医疗机构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5•【字号】市政告字[2004]9号•【施行日期】200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废物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通告(市政告字[2004]9号)为确保我市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维护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预防、保健、血液中心、疾病控制中心、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等机构以及兽医医院、宠物医院(以下简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均应参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二、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未取得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不得擅自从事医疗废物的处置活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按照技术规范对医疗废物进行焚烧等处置,并对处置结果负责。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
三、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签订处置合同,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四、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及暂时贮存的管理,不得露天堆放医疗废物,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扩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五、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
六、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毁形后集中填埋。
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范文(2篇)
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范文____年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范本1. 引言医疗行业在____年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但与之同时,随着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医疗纠纷的风险也相应增加。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必须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应急处置机制。
本预案旨在指导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保护各方权益,并确保医疗秩序的正常稳定运行。
2. 定义与范围2.1 医疗纠纷: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生或医疗机构的过失、疏忽或弄虚作假等原因,导致患者或其家属的权益受到损害,引发的争议。
2.2 医疗纠纷应急处置:指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医疗机构及相关方面采取的迅速、妥善的措施,以减少损失、维护各方权益,并推动医疗纠纷的及时解决。
3. 应急处置流程3.1 发现医疗纠纷3.1.1 医疗机构内部发现:当医疗机构内部发现可能涉及医疗纠纷的问题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3.1.2 医疗机构外部举报:当外部人员向医疗机构举报可能存在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及时核实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3.1.3 患者或其家属投诉:当患者或其家属向医疗机构投诉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3.2 应急响应程序3.2.1 建立应急处理小组:医疗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务人员、医疗专家等组成应急处理小组,负责医疗纠纷的应急处置工作。
3.2.2 收集证据与信息:应急处理小组应迅速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包括医疗记录、医生意见、检验报告等,以便于后续处理和分析。
3.2.3 启动内部调查程序:应急处理小组应启动内部调查程序,调查医疗纠纷的原因、责任方等,确保调查工作的客观、公正。
3.2.4 进行风险评估:应急处理小组应对医疗纠纷的影响范围和可能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应对措施和方案,并及时报告医疗机构领导层。
3.2.5 启动纠纷解决程序: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应急处理小组应启动相应的纠纷解决程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以促进医疗纠纷的及时解决。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出台背景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1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
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中确 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 宣传日”(全民普法)。
四、《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亮点
(五)《条例》明确了今后患方可以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 不再受主、客观病历区分的限制。该条的修改,会改变以往医疗机构 “捂着病历”,患者一方“疑神疑鬼”,双方无论在鉴定还是诉讼过 程中为此各执一词争论不休。如果再碰上不懂相关规定的代理人“添 油加醋”,强调两份病历内容不一致、页数不一样,不能作为检材使 用时,才是真正的浪费人力物力又阻碍纠纷的顺利解决。
四、《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亮点
(三)《条例》首次引入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 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 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这条规定,与《条例》颁布前两三年,各 地市积极推进医疗机构投保医责险很好地衔接与挂钩,能够有效分散 医院的重大赔付风险,填补一定的损失。此举借鉴了美国、日本等国 家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培训学习。
五、《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解读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 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 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 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释义】本条是对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旨在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 医疗质量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
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释义与解读
五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则 医疗纠纷预防 医疗纠纷处理
01至8条 09至21条 22至44条
第四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附则
45至53条 54至56条
团结 信赖 创造 挑战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 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 安全,制定本条例。
三、《条例》的总体思路
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 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 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 减少纠纷。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 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 疗纠纷,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
团结 信赖 创造 挑战
四、《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释义
• 【释义】将医疗纠纷的预防提升到立法目的层面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 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 【释义】条例的调整范围为“医疗纠纷”。 医疗 纠纷的范围远远大于医疗事故, 涵盖了所有医患 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团结 信赖 创造 挑战
•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 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 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 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 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 ,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 【释义】该条规定旨在通过提高医务人员的 职业素养来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除强调诊疗 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外, 还规定了严格遵守医疗卫生团法结律信、赖法创规造、规挑战章
•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 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 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 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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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及时预防与处置医患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因诊疗、护理等医疗服务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调解工作。
第四条医疗纠纷预防和调解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领导,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卫生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实施、管理、监督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依法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市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本区、县及辖区医疗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报酬补贴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险。
第九条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发布相关医疗信息。
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二章预防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核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用接待场所,配备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警务室。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三)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如实告知患者相关情况可能会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近亲属。
(四)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不得丢失、隐匿、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十七条患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医疗秩序。
(二)如实、及时、全面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医疗机构根据病情实际情况需要其转诊时应当配合。
(四)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五)发生医疗纠纷后,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采取不正当或违法行为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
第三章报告与处置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规范医疗纠纷报告制度。
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发现医疗纠纷或患方有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行为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或依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与患方自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置:(一)及时将医疗机构意见告知患方,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二)在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立即移出病房,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移送殡仪馆。
不能确定患者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体解剖。
(四)告知患方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五)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
双方参加协商人员人数均不得超过3人。
双方协商一致的,应当签署协商协议书。
医疗纠纷处置完毕后,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理工作。
(二)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三)协调各相关部门处理医疗纠纷。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说无效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一)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的;(二)故意损坏医疗机构财物,抢夺、隐匿、毁坏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三)强占或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的;(四)在医疗机构拉横幅、张贴标语或大字报,散发传单、泼洒污秽物或设灵堂等扰乱门诊、病房正常秩序的;(五)抢夺尸体或者拒绝将尸体移送殡仪馆的;(六)将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弃留在医疗机构的;(七)围堵医疗机构大门或者诊疗、办公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八)侮辱、威胁、谩骂、殴打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接到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排查核实患方的身份,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并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四章调解第二十五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当事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三)向当事人提出处置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四)向当事人提供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和服务。
(五)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由法律、医学和药学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咨询。
第二十八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医疗纠纷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二十九条医疗纠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的;(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四)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第三十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其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分别向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其要求及理由。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纠纷需要进行相关技术鉴定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技术鉴定的程序。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三十二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卫生、公安等行政部门受理的医疗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转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
第五章医疗责任保险第三十四条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三十五条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规定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医疗纠纷产生的赔偿责任。
参保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
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方负担。
第三十六条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医疗纠纷理赔部门,接受医疗机构委托,参加医疗纠纷处理。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医疗损害理赔事项的,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派员全程参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调查核实。
第三十八条医疗纠纷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审判作出生效判决的,医疗责任承保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及时支付赔偿(补偿)金。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达成协议且未经诉讼程序的,医疗机构或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赔偿(补偿)应以人民调解协议书为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