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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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建质[2013]141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2013〕14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企业法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引领全省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2013年9月22日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保障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是指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规范,在管理人员配备、材料使用、工艺方法、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标准化管理,工程实体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省级示范工程的创建申报、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等。

第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是怎样的?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是怎样的?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是怎样的?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承包该工程的建筑商或相关招标部门要对该项目的质量问题负责。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关乎社会的和谐,人民的安居乐业,我国从2017年起,对建筑,桥梁等工程及设计实行终身责任制,也就是说该工程的设计者,监督者及建造者将终生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今天,就来和您讲讲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O一O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0.08•【字号】建管[2006]33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管〔2006〕334号)各市建委: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厅(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规范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检查人员的行为,实现对质量检查人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查员(简称质检员),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在建筑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用原材料、构配件、器具设备质量检查和对工程实物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在我省从事质检员工作,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质检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徽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工作。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承办全省质检员岗位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质量检查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熟悉所负责检查工程项目的图纸,参与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制定;2、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有关质量、技术部门的指导下,设置工程质量控制点,合理划分检验批,并督促工程项目部对施工过程实施控制;3、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保障工程质量的专项措施,并根据施工企业工艺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班组长进行质量交底;4、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进行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取样、送检,不合格的不准使用,已经用于工程的,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向上级报告;5、督促施工班组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质检员检查不合格,不准提交有关部门验收;6、在自己的岗位证书范围内严格按照合同或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质量检查,主控项目要严格把关,一般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查,并确保检查结果公正、真实、准确,检查结果必须有记录,做到检查手段完善,过程控制完整;7、按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所在施工企业工艺标准和有关规定,参加工序、检验批、分项和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并形成记录;8、参与工程竣工验收;9、督促和参与竣工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工作,并做好记录签证;10、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和工程质量事故苗头时,应及时向上一级质量部门和企业领导报告;11、围绕企业的质量目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改进活动和创无质量通病工程活动。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建管〔2006〕385号各市建委: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管理,规范参与检测活动各方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包括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是指:对工程成品、半成品质量性能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1、企业试验活动:指建筑业企业试验室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本企业施工的入场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测的活动;2、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时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测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七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皖建管〔2006〕3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包括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是指:对工程成品、半成品质量性能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1、企业试验活动:指建筑业企业试验室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本企业施工的入场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测的活动;2、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时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测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

第七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合同、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保合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情况登记表》(五)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六)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证书证件提供扫描版,其他材料提供WORD或EXCEL 格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工程管理人员管理行为及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参建各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或自控体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三条建设项目质量目标:(一)勘测、设计质量优良,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

(二)工程实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部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3.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路基、桥梁、房建等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

(三)杜绝工程质量等级事故。

第四条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工程部职责:1、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质量管理;2、负责项目质量隐患整改的督促、落实和回复;3、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的审核,重点审核安全质量措施;4、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5、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

组织抽查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资料;6、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方案措施等具体工作;第六条项目管理部职责:1、负责监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2、负责质量问题的整改复查;3、负责宣贯传达最新的质量相关法律法规;4、组织项目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重大设计变更等的公司内审。

(详见《工程技术方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5、负责每月向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上报在建项目质量督查情况。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皖建管〔2006〕3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包括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是指:对工程成品、半成品质量性能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1、企业试验活动:指建筑业企业试验室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本企业施工的入场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测的活动;2、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时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测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

第七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合同、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保合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情况登记表》(五)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六)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证书证件提供扫描版,其他材料提供WORD 或EXCEL 格式)。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一)质量目标的设定1.建设投资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施及安全要求,制定工程质量目标、施工管理总体计划和现场管理规程,并组织完善实施。

2.施工单位应当在实施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的基础上,依法遵守绩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实施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得以标准控制。

(二)质量管理措施1.施工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工程质量现场检查,及时纠正和改进、提高质量标准。

2.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检验、试验、验收等流程,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满足要求。

3.建设投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文件,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和程序,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措施进行检查和验收。

(三)建立质量保障制度1.严格实施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即:在投资单位、施工单位、00创新者间健全质量责任人制定和执行各项质量保证措施,规范施工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实现质量责任体系。

2.建立质量报告制度。

报告内容应当为:工程建设的质量检查、质量评价,施工细部开工前、中期、末期及验收时的质量体系及质量状况,施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建设投资单位质量验收标准及检验结果,定期报告及报告摘录。

(四)监督检查1.建设投资单位应当组织具有质量技术能力和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士,以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情况、施工图纸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质量问题,保障安全施工技术质量。

2.施工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档案记录,对每一个施工环节均认真记录,如工程结构,安全施工情况,材料管理,质量和安全检查结果等,以便以后的施工管理更有效地开展。

三、法律责任(一)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建设投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并在现场立案并公开发布相应的权责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意外责任,依照相应法律责任执行。

四、附则(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本省建设主管部门所有。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是怎样的?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是怎样的?

Customers are an important source of innovatio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是怎样的?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承包该工程的建筑商或相关招标部门要对该项目的质量问题负责。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关乎社会的和谐,人民的安居乐业,我国从年起,对建筑,桥梁等工程及设计实行终身责任制,也就是说该工程的设计者,监督者及建造者将终生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今天,就来和您讲讲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O一O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运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

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代理。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皖建管〔2006〕3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包括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是指:对工程成品、半成品质量性能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1、企业试验活动:指建筑业企业试验室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本企业施工的入场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测的活动;2、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时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测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

第七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合同、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保合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情况登记表》(五)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六)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证书证件提供扫描版,其他材料提供WORD 或EXCEL 格式)。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2007 年发布)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2007 年发布)

【法规标题】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安徽省【发布时间】2007-06-15【生效时间】2007-08-01【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二○○七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及建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及建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及建筑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皖建质明电[2010]2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4.16
【实施日期】2010.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及建筑安全生产检查的
通知
(皖建质明电〔2010〕2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治工发〔2009〕10号)和《关于贯彻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立即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皖建质明电〔2010〕22号)的要求和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于4月下旬对全省工程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及建筑安全生产进行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排查阶段工作实施情况。

(二)在建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三)重大项目(使用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超过50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自查自纠情况。

(四)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部署落实情况,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制定和部署落实情况。

(五)在建工程项目的基坑支护、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起重设备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和安全防护情况,重大危险源挂牌警示情况,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登记备案和检测验收情况。

(六)特殊天气条件下。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管[1998]470号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管[1998]470号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管[1998]470号)各行署、市建委(局):现将《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函告我厅建筑业处,以便及时修订。

安徽省建设厅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促使建筑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查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地》、《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质量检查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未取得岗位合格证书者,一律不得从事本岗位工作。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培训、业务考核和岗位证书颁发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建筑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检查员工作考核、岗位证书的核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培训、业务考核办法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并依据本办法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查员的管理工作;厅岗培办负责全省质量检查员岗位资格培训、考试和证书颁发的管理工作;各地、市建设(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工程质量检查员工作考核、岗位证书核查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建筑企业工程质量检查员持证上岗人员数量,不得少于该企业从业人数的5%,从业人数不足600人的企业,每个企业不得少于3人。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皖建管〔2006〕3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包括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是指:对工程成品、半成品质量性能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1、企业试验活动:指建筑业企业试验室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本企业施工的入场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测的活动;2、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时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测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

第七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合同、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保合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情况登记表》(五)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六)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证书证件提供扫描版,其他材料提供WORD 或 EXCEL格式)。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质量问题的存在
1.施工工序不规范
2.材料选用不当
3.工期超期或延误
4.施工方技术水平低下
5.监理不到位
二、质量问题的影响
1.对工程质量造成直接损害
2.对使用者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3.影响工程进度及后期运营
三、解决方法
1.加强监理工作,确保施工符合规定标准
2.严格控制材料购买及使用,避免使用劣质材料
3.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与考核
4.完善施工工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与进度
5.加强法律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质量监督与评定
1.建立健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确保每个环节进行监督
2.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评定,对合格工程予以认定与奖励
3.对不合格工程及相关责任方进行追责,维护良好的建筑质量形象
以上就是关于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及解决方法的简要描述,希望能对相关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oo t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建管[2005]334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5.11.18【实施日期】2005.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管[2005]334号)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建设部于2005年9月28日以部141号令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专门规范工程检测工作的部令,它的发布实施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必将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办法》对现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制作了重大改变:明确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要获得行政许可,检测市场要开放,检测业务的委托方要改变。

《办法》确立了一系列检测管理制度:资质审批制度,检测单位质量行为规范,政府监管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我们要认真学习《办法》,广泛宣传《办法》,按照《办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检测体制改革,加强检测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办法》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厅原批准的检测单位和经批准对外服务的企业一级试验室、以及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批准的检测单位,符合《办法》规定的,自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我厅审批。

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第二监督检测站和原部批准的专项桩基检测单位直接报我厅审批。

二、自2006年5月份起,我厅在省政务中心窗口受理新办检测单位资质申报。

新办检测单位名称中不应有“监督”、“站”、“中心”字样。

三、2004年10月以来到期的原我厅颁发的检测、试验单位资质证书延期到2006年3月底;2006年7月1日起,检测机构必须持我厅颁发的新的资质证书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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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

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备案号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获得其接收认可,并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影响工程使用或者导致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㈢.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真实、准确;㈣.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符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配套齐全。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需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设计费用;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㈠.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㈢.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㈠.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于审查合格书发放后5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备案。

㈡.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五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九条经检验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时限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达到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

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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