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安徽省标化工地考核标准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信息时间:2011-5-24 阅读次数:2879)建质〔2011〕13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最新版】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目次1总则2术语3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3.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3.2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3.3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3.4 建筑材料质量管理3.5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3.6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4验收评定附录A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评分汇总表附录B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分项评分表1总则1.0.1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质量责任,规范工程质量管理活动,提高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创建和验收评定。
1.0.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2术语2.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特性满足要求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2.0.2 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为科学组织工程施工和保证建筑产品质量,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控制方法等方面做出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标准化规定,以及实行的标准化管理活动。
2.0.3 质量检查标识将工程实体部位的质量检查项目、允许偏差值、检查值、检查日期、受检人、检查人等质量检查信息标识在相应的检查部位。
2.0.4 成品保护根据不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性能采取的免受污染、破坏的措施和活动。
2.0.5 留样室现场存放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材料、构配件样品的房间。
2.0.6 实物样板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在现场制作的符合规范、工艺和质量要求,用以指导同类工程施工的实物。
2.0.7 标养室能够满足混凝土试块和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环境的用房。
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环境是指温度为20℃±2℃、相对湿度≥95%的环境;水泥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环境是指温度为20℃±3℃、相对湿度≥90%的环境;水泥混合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环境是指温度为20℃±3℃、相对湿度60%-80%的环境。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附件2: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及《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基础工作,推动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广泛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含6000平方米)的在建工程。
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或组团。
二、申报条件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须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且持证上岗。
其所有在建工程通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检查达到合格标准,自申报一年来该企业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和在安全生产方面无不良行为记录。
申报工程基建手续合法齐全;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安全报监手续。
申报工程均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等安全生产规范和规程,并按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得分达到86分以上(含86分)。
全面贯彻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94号)精神,并达到合格要求。
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须有整体平面布置规划,封闭施工,场地硬化,环境美化。
小区所有在建单体工程的百分之八十须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达到86分以上(含86分)三、申报材料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创建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文件及市级考核有关材料。
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详见附件一)、《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详见附件二)。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J13354-2016DB34/T5040-2016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2016-02-03发布2016-04-01实施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 5040-2016 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日期:2016年04月01日2016合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5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编号为DB34/T 5040-2016,自2016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出版发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02月03日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检查评定项目 (4)3.1 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4)3.2 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6)3.3 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7)3.4 文明施工 (8)3.5 绿色施工 (10)3.6 扬尘防治 (12)3.7 登高架设设施 (13)3.8 临时用电 (15)3.9建筑机械设备 (18)4、评价方法 (21)5、评价等级 (23)附录 A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汇总表 (24)附录 B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分项检查评分表 (25)条文说明 (38)1 总则1.0.1为创建安全文明的施工现场,加强扬尘治理做到绿色施工,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建筑安全生产规范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评价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检查评价,其他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质[2011]13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J13354-2016DB34/T5040-2016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2016-02-03发布2016-04-01实施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5040-2016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日期:2016年04月01日2016合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5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编号为DB34/T5040-2016,自2016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出版发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02月03日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检查评定项目 (4)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4)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6)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7)文明施工 (8)绿色施工 (10)扬尘防治 (12)登高架设设施 (13)临时用电 (15)建筑机械设备 (18)4、评价方法 (21)5、评价等级 (23)附录A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汇总表........24附录B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分项检查评分表.....25条文说明.. (38)1总则管理水平,实现建筑安全生产规范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评价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标准。
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检查评价,其他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整洁、卫生,施工组织科学,施工程序合理的一种施工活动。
绿色施工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2016年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考核办法
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5040—2016,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一)申报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以下简称省示范工地)1、省辖地级市在建房屋工程建筑面积应达20000平方米(含)以上;2、县(含直管县、县级市、开发园区)在建房屋工程建筑面积应达10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申报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小区的工程(以下简称省示范小区)1、省辖地级市在建房屋工程的建筑面积应达100000平方米(含)以上;2、县(含直管县、县级市、开发园区)在建房屋工程的建筑面积应达50000平方米(含)以上.二、申报条件(一)申报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信息一致;2、申报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之初制定了示范工地创建目标、措施;3、申报施工单位信用得分评价排名应在前30%以内。
(二)申报创建省示范工地(小区)应当具备的条件1、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报监手续;2、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主要指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在“IFA”考勤系统中考核合格;3、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持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应与申报单位相符;4、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对创建工地自查自评结果为达标;5、已评为市级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使用监管通对基础施工阶段、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评价,实施过程监控;7、施工单位承诺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无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未发生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8、主体工程体量达到50%时可申请评审.三、申报材料(一)施工单位申报材料1、施工单位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报的文件,主要包括:企业简要概况、申报创建工程的简要概况及创建省示范工地、示范小区自我评价情况等;2、施工单位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文件,应明确创建工作目标、措施;3、施工单位对申报工地开展自查自评的材料;4、省示范工地(小区)申报表(见附件1);5、申报的相关纸质材料和PPT电子版U盘,主要解说相关创建过程情况、创优创新经验、创建效果和现场图片。
关于印发《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年04月08日来源:admin建安协〔2016〕10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2016年3月25日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5040-2016,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一)申报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以下简称省示范工地)1、省辖地级市在建房屋工程建筑面积应达20000平方米(含)以上;2、县(含直管县、县级市、开发园区)在建房屋工程建筑面积应达10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申报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小区的工程(以下简称省示范小区)1、省辖地级市在建房屋工程的建筑面积应达100000平方米(含)以上;2、县(含直管县、县级市、开发园区)在建房屋工程的建筑面积应达50000平方米(含)以上。
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办法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36号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城乡建委《关于创建“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实施意见》(合建[2010]22号)文件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双示范工地”的创建工作,成立创建机构,明确创建目标,制定创建措施,落实创建责任。
在我市承接业务的一级以上(包括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创建数量不少于2个,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创建数量不少于1个。
我委将把“双示范工地”创建作为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一: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办法附件二:合肥市建设系统创建“双示范工地”目标分解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年三月十六日附件一: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我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和激励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双示范工地)是对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达到较高水平工地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在工程结构验收前评选。
“双示范工地”创建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动态评价”的原则,确保创建工作客观、公正、公开。
第三条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双示范工地”创建统一组织领导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监督工程“双示范工地”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工程所在区域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申报工程的日常过程监督。
第二章申报和评选条件第四条申报“双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且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2、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应在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市政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难度大、施工标准高的建设工程;第五条“双示范工地”验评的条件:1、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运行有序;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范;3、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质量、安全措施达到市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4、未发生致人死亡的一般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5、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验评得分为85分及以上;6、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2006)检查验评得分为85分及以上;7、质量安全行为规范,无下列情况出现:1未按规定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2深基坑、高大模板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开展专家论证的或擅自修改调整论证后专项方案不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3脚手架外侧未采用双道扶手栏杆,悬挑脚手架一次搭设高度超过20米的或悬挑梁采用小于16号槽钢(14号工字钢),悬挑脚手架悬挑层与建筑结构之间未采用木板封闭严实的;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安装告知违规安装的,未经检测和验收合格违规使用的,水平桁架与建筑结构之间未采用木板封闭严实的;5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未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的或整机未经检测合格的;6悬挑结构的模板支撑系统采用支架立柱成一定角度倾斜的支撑方式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经过专家论证或使用木支撑的;7、使用塔式起重机、人货电梯未履行注册登记、安拆告知、检验、联合验收等程序;塔式起重机、人货电梯、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主要限位保险失效或附墙未按使用说明书设置,防碰撞措施不落实的;8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存在重大结构变更;9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砌筑砂浆强度、钢材力学性能达不到设计要求;10基础与主体结构存在开裂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质量缺陷。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J13354-2016DB34/T5040-2016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2016-02-03发布 2016-04-01实施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 5040-2016 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日期:2016年04月01日2016合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5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编号为DB34/T 5040-2016,自2016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出版发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02月03日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检查评定项目 (4)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4)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6)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7)文明施工 (8)绿色施工 (10)扬尘防治 (12)登高架设设施 (13)临时用电 (15)建筑机械设备 (18)4、评价方法 (21)5、评价等级 (23)附录 A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汇总表 (24)附录 B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分项检查评分表 (25)条文说明 (38)1 总则2.术语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整洁、卫生,施工组织科学,施工程序合理的一种施工活动。
绿色施工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扬尘治理抑制建设工地尘土飞扬造成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上升的控制措施。
环境保护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保障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是指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规范,在管理人员配备、材料使用、工艺方法、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标准化管理,工程实体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省级示范工程的创建申报、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等。
第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建省级示范工程的管理,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省级示范工程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另文印发)。
第二章示范工程申报第六条省级示范工程创建申报主体是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与其联合申报.第七条申报省级示范工程的项目,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1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创建主管部门报送创建计划;在完成主体结构工程量一半以前,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申报。
经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由厅质量安全监管处在网上发布公示。
第八条申报省级示范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基本建设手续齐全,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规范;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3、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较好,在全省达到领先水平;4、应用施工现场关键岗位广域网络考勤系统(IFA)和工程质量检测系统(IMT),考核合格.第九条申报省级示范工程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表》;2、创建示范工程计划和创建方案;3、已开展的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4、设区市、省直管县创建主管机构对工程的评价、检查评分表和同意申报意见。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目次1总则2术语3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3.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3.2监理单位质量管理3.3施工单位质量管理3.4建筑材料质量管理3.5施工过程质量管理3.6工程实体质量控制4验收评定附录 A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评分汇总表附录 B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分项评分表1总则1.0.1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质量责任,规范工程质量管理活动,提高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创建和验收评定。
1.0.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2术语2.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特性满足要求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2.0.2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quality standardization为科学组织工程施工和保证建筑产品质量,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控制方法等方面做出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标准化规定,以及实行的标准化管理活动。
2.0.3质量检查标识quality inspection identification将工程实体部位的质量检查项目、允许偏差值、检查值、检查日期、受检人、检查人等质量检查信息标识在相应的检查部位。
2.0.4成品保护protection of products根据不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性能采取的免受污染、破坏的措施和活动。
2.0.5 留样室 room of retention sample现场存放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材料、构配件样品的房间。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J13354-2016DB34/T5040-2016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2016-02-03发布 2016-04-01实施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 5040-2016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日期:2016年04月01日2016合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5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编号为DB34/T5040-2016,自2016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出版发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02月03日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检查评定项目 (4)3.1 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4)3.2 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6)3.3 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7)3.4 文明施工 (8)3.5 绿色施工 (10)3.6 扬尘防治 (12)3.7 登高架设设施 (13)3.8 临时用电 (15)3.9建筑机械设备 (18)4、评价方法 (21)5、评价等级 (23)附录A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汇总表 (24)附录B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分项检查评分表 (25)条文说明 (38)1总则1.0.1为创建安全文明的施工现场,加强扬尘治理做到绿色施工,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建筑安全生产规范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评价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检查评价,其他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J13354-2016DB34/T5040-2016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2016-02-03发布2016-04-01实施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 5040-2016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日期:2016年04月01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5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编号为DB34/T 5040-2016,自2016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出版发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02月03日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检查评定项目 (4)3.1 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4)3.2 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6)3.3 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7)3.4 文明施工 (8)3.5 绿色施工 (10)3.6 扬尘防治 (12)3.7 登高架设设施 (13)3.8 临时用电 (15)3.9建筑机械设备 (18)4、评价方法 (21)5、评价等级 (23)附录A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汇总表 (24)附录B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分项检查评分表 (25)条文说明 (38)1 总则1.0.1为创建安全文明的施工现场,加强扬尘治理做到绿色施工,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建筑安全生产规范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评价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检查评价,其他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安徽省标准化工地考核标准
安徽省标准化工地考核标准安徽省标准化工地考核标准是对安徽省工地建设标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工地建设行为,提高工地建设质量,保障施工安全,促进工地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各类工地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道路工地、桥梁工地等。
一、安全生产管理。
工地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工地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工地应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二、环境保护。
工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对于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分类、处理,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文明施工。
工地施工行为应文明规范,严禁乱扔建筑垃圾、乱倾倒污水等行为。
工地应设置施工围挡,保持周边道路的畅通,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四、质量管理。
工地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责任人,加强对施工材料和工艺的监控,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五、文档管理。
工地应建立规范的文档管理制度,做好施工日志、安全生产记录、质量验收报告等相关文档的归档和管理工作,以备查验。
六、考核评定。
安徽省将根据以上标准对各工地进行定期考核评定,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工地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工地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并要求限期整改。
考核结果将作为工地相关资质的重要依据。
七、监督检查。
安徽省将建立健全工地标准化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工地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标准要求的工地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总之,安徽省标准化工地考核标准的出台将对安徽省工地建设管理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提升工地建设的管理水平和施工质量,为安徽省工地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施工企业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要求,共同促进安徽省工地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
市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示工地申报评定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平安生产方针,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平安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示工地〞〔以下简称示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规、标准,结合建办质〔2013〕11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14〕111号《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方法》文件要求以与市文明创立工作要求进展检查评定。
第三条“示工地〞的评选工作由市城乡建委委托,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条件下,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综合验评。
第四条“示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示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市行政区划,且符合以下条件: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平安难度大、平安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筑工程;2、符合国家根本建立程序,工程建立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3、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期间《平安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
第三章申报与评定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协会提交创立“示工地〞的目标,并在项目开工两周后,以文件的形式将创立“示工地〞工作方案〔计划〕报协会一份;县、区〔开发区〕的工程还应报所在地的平安监视机构一份。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大门醒目位置悬挂“争创市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示工地〞,供社会监视〔见附件1〕。
第八条“示工地〞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监视和综合验评相结合的方式进展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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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申报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省辖市单体建筑面积需达10000平方米或市政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其他县(市)需分别达到8000平方米或4000万元以上(使用先进技术、施工安全有特点的可适当放宽)。
所谓“建筑工地”,是指一处正在发展建筑项目,进行土木工程的地点,其周边范围常设置大门
门头,用围挡或围墙进行封闭,限制人员及物料、机械和车辆的进出,有施工单位安排专人值守,所有人员进入要登记、戴安全帽。
(二)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的工程,建筑面积达到50000平方米的小区或组团。
二、申报条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筑施工企业制定的项目示范工地创建方案;
2、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自查自评合格;
3、总承包单位和工程分包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
(二)申报创建工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创建工程基本建设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办理了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报监;
2、申报创建工程均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等安全生产规范和规程,并建立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系统;
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在工程施工
的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实行了考勤打卡制度及打卡考勤记录;
4、依法办理了工伤保险;
5、申报创建工程未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通报批评,无不良行为记录。
该工程在施工期间未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申报企业全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6、申报创建工程须通过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验评合格,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或《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待出台)检查达到86分以上(含86分);
7、创建工程的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积极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安全监理材料齐全,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申报材料
(一)施工企业申报材料
1、施工企业向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文件(主要包括:企业简要概况和安全生产自我评价情况,申报创建工程简要概况及自查自评情况等);
2、施工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正式文件(文件中应明确创建工作目标、措施);
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4、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施工单位申报光盘材料(主要解说相关创建情况和创建过程)。
(二)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
1、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文件(主要包括:工程简要概况,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名称及项目经理姓名,建设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创建工程的简要安全生产情况等);
2、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创建工程考核的材料(包括对企业进行评价的结果和现场检查评分表);
3、申报创建工程施工企业的申报资料。
四、申报程序
施工企业在创建工程完成工程总量的二分之一时即可
申报(“示范小区”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主体工程封顶后不再申报。
(一)企业自查自评合格后上报创建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
(二)创建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以文件形式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在5个工作日内,从“省
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专家库”(另行公布)中随机抽调专家(每组不少于3人),组成评审考核组,对申报创建工程进行现场评审考核,并及时将评审考核结果报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质安处会有关处室按10%的比例组织抽查;
(四)经审核和抽查合格的报分管厅长审批,并在我厅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的,我厅授予“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称号,并下发文件进行公布(我厅门户网站同时公布);
(五)评审考核和抽查不收费。
五、相关奖惩措施
(一)获得“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称号的建设工程,由我厅颁发标牌;
(二)获得“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称号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给予承建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实施奖励。
(三)“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作为申报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和“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条件之一;
(四)创建“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
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年度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重要依据;
(五)获得“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工程在竣工前,如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或其他与其荣誉不相符的情形,取消已经公布的荣誉称号,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附则
(一)广德和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中的市级管理权限执行。
(二)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