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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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
事故分类处罚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质函[2016]101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6.02
【实施日期】2016.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的通知
(建质函〔2016〕10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标准》(建质函〔2015〕1301号)自即日起废止。同时,《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法〔2015〕158号)与本《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中涉及到相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遵照本文规定执行。
2016年6月2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
为科学、公正、依法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进行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和《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我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等因素,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实行分类处罚和记不良行为记录。
一、省内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