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建质[2013]141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2013〕14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企业法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引领全省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2013年9月22日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保障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是指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规范,在管理人员配备、材料使用、工艺方法、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标准化管理,工程实体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省级示范工程的创建申报、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等。
第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我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建设风险。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对于下列“超危大工程”,随同主体结构一并进行设计,并对相应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明确的施工安全要求: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暗挖工程;水下作业工程;其它需要进行专项设计的工程。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7.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
废止文件目录。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第四季度和全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第四季度和全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质函[2016]28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2.26【实施日期】2016.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第四季度和全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建质函〔2016〕28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等规定,现将2015年第四季度事故情况和2015年全年事故情况通报如下:一、2015年第四季度发生事故情况2015年第四季度全省共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事故9起、死亡9人,与去年同期相比(9起、死亡10人),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下降10.0%。
从事故发生地域来看,有4个城市发生安全事故。
合肥市5起5人死亡,安庆市2起2人死亡,淮南市1起1人死亡,六安市1起1人死亡。
从事故发生性质来看,高处坠落事故3起3人死亡,物体打击事故2起2人死亡,坍塌事故2起2人死亡,起重伤害事故1起1人死亡,机械伤害事故1起1人死亡。
9起事故中本省施工企业6起6人死亡,外省进皖施工企业3起3人死亡。
具体是: 1.10月17日11时40分左右,怀宁县石牌镇江南明珠一期商住楼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项目建设单位:怀宁县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曹成;施工总承包单位:怀宁县石牌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焰兵,项目经理:董潮贵;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安庆民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先兵,项目负责人:姚先兵;监理单位:怀宁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冰,项目总监:王吟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建安[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安〔2009〕43号)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增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队伍管理水平,确保全省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厅对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监督人员实行统一考核制度,考核工作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含县级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有独立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在编专业人员。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监督人员,地级市不得少于5人,县(含县级市)不得少于2人,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和适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交通工具。
3、有健全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档案完整。
第六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可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工作:1、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并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2、具有工程类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范标准;4、具有省建设厅确认的建设执法资格;5、每年须参加省厅安全办组织的教育培训;6、身体健康,符合法定工作年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建人〔2019〕137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2019〕13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合肥、阜阳、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25日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二级建造师执业行为,强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注册管理具体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二级注册建造师,是指在安徽省境内通过考核认定或参加统一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二级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二级建造师注册类型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对注册申报信息及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
第二章注册申请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质[2011]13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安全管理措施的补充方案
目录一、编制依据 (2)1.1编制依据: (2)1.2管理措施 (2)二、工程部署 (2)2.1安全管理原则及目标: (2)2.2施工组织及主要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2)2.3其他准备 (5)三、安全防护 (5)3.1脚手架搭设 (5)3.2施工防护 (6)3.3洞口防护 (8)3.4基坑周边防护示意 (11)3.5楼梯口临边防护 (12)3.6施工高差防护 (13)3.7屋面临边防护平面示意图 (14)3.8外用电梯安全防护 (15)3.9安全防护的一般要求 (15)四、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16)4.1基本规定 (16)4.2攀登与悬空作业 (17)4.3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 (17)一、编制依据1.1编制依据: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质函【2020】495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
1.2管理措施本管理措施适用于建筑工程高处作业中的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等施工作业。
二、工程部署2.1安全管理原则及目标:原则: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清、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未受到教育、防范措施未落实、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生产部门对安全生产要坚持“五同时”的原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目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达标率100%,负伤频率控制在0.6%以内,重伤死亡事故为零。
环境保护达标率100%。
达到市级文明安全工地。
2.2施工组织及主要管理人员主要职责2.2.1施工组织成立由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工程各项安全管理办法及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问题,组织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安全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副组长:组员:以及每栋楼的施工班组长。
2.2.2主要人员职责项目经理:a、对本项目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建安[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安〔2009〕90号)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首次考核申请表3、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表4、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换证申请表5、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延期换证申请表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略)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略)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建市[2011]216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建市〔2011〕21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为指导和促进“十二五”时期我省建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 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八月)目录一、“十一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回顾(一)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进一步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日益显著(二)建筑业规模平稳较快增长,产业结构得到有效调整(三)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市场运行规范有序(四)加强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五)建筑节能扎实推进,科技水平不断提升(六)“徽匠”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建筑行业文化建设空前繁荣二、“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一)“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面临的发展机遇(二)“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三、“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发展目标四、“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的保障措施(一)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二)转变增长方式,推动建筑产业升级(三)深化建筑企业改革,增强建筑企业发展活力(四)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五)加强行业领导,营造建筑业良好发展环境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是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划在全面总结、分析“十一五”时期全省建筑业发展状况和未来五年面临的发展机遇的基础上,提出了“十二五” 建筑业发展目标和主要措施。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建安[2008]211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安〔2008〕211号)各市建委: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平稳好转,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安徽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其他施工活动。
在安徽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或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建安[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安〔2009〕106号)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为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省厅《安徽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建安〔2008〕211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和备案制度,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要对施工单位组织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审核的程序进行必要的有针对性的监督。
二、施工单位应结合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登记和安全检查制度并建立台帐。
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公示牌并进行跟踪管理。
要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监理单位应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进行巡查并实行必要的旁站监理。
四、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强令施工单位违规冒险作业。
附件:《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略)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
生产专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7.24
•【字号】建质函[2014]1092号
•【施行日期】2014.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
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
(建质函〔2014〕109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建筑安全专家在建筑安全工作中咨询、评审、论证、事故调查的作用,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省级建筑施工安全专家的通知》(建质函〔2013〕1097号)要求,经个人申请、市县推荐、资格审核、网站公示,现确定赵南平、李理化等118名同志为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名单详见附件)。
专家库成员分为房屋建筑类(85人)、钢结构、网架和建筑幕墙类(10人)、市政桥梁和轨道、隧道类(9人)、工程检测类(5人)、勘察设计类(5人)、施工图审查类(4人)。
希望专家库成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展专家服务工作,切实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为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做出贡献。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专家服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
查。
根据工作需要,我厅将及时更新完善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
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人员名单
2014年7月24日。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我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建设风险。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对于下列“超危大工程”,随同主体结构一并进行设计,并对相应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明确的施工安全要求: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暗挖工程;水下作业工程;其它需要进行专项设计的工程。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建质函[2014]1301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标准》的通知(建质函〔2014〕130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现将《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8月22日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标准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科学、公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和《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等相关规定,我厅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状况、企业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企业综合信用评分和在建项目开展信用评价情况等因素,结合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按下限、一般、上限三种处罚档次对企业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类处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上述分类处罚标准不适用于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二、省外进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标准1、承建的项目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仍不到位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暂停进皖备案3-6个月。
2、承建的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暂停进皖备案3-6个月。
安徽省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
安徽省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随着安徽省建筑施工的不断推进,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也随之增加。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相关部门对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大危险源指因具有爆炸、火灾、有毒气体泄漏、有害辐射、振动、噪声、高温、高压、高空坠落、溺水、塌方、爆炸、中毒等因素,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场所、设备、物质和作业活动。
”这些危险源对生产和职工的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威胁,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安徽省建筑施工中的重大危险源在安徽省建筑施工中,许多危险源需要特别关注和管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重大危险源。
高空坠落事故在建筑施工中,高空作业是常见的工作方式。
如果在高架平台、建筑物屋顶、吊篮等区域作业时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职工可能会发生坠落事故。
为预防高空坠落事故,建筑公司应在现场设置护栏、安全网、安全带等防护装置,同时告知职工注意安全防范和规范操作。
施工机械事故在建筑施工中,使用的机械设备数量众多,如果使用不当或未经过合格检测等原因可能导致机械事故。
为保证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施工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法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同时加强职工培训,保证其熟练操作机械,规范施工工序,避免使用不当导致的事故。
电器安装事故在建筑施工中,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也是常规操作。
但是,如果电气设备接入不当、电缆破损等问题未及时解决,可能导致电器安装事故。
为此,建筑施工单位需要严格遵循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设立专职电工,对电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电学设备安装合格,避免因电气事故导致的安全问题。
安全管理与应对预案为保障施工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建筑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具体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首先,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施工情况,评估施工危险性、施工环境和设备安全问题,并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2.其次,建筑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应对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处理流程、应急救援方案和职责分工等。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建安[2009]30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建安〔2009〕30号)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据统计,建筑施工现场高处坠落是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类型。
今年以来,截止到7月16日,我省已发生27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死亡28人,其中高处坠落15起,死亡15人,分别占事故起数的55.56%、死亡人数的53.57%。
造成这些事故的本地企业10家,死亡10人,分别占高坠事故起数的66.67%、死亡人数的66.67%;外省企业5家,死亡5人,分别占高坠事故起数的33.33%、死亡人数的33.33%。
上述高坠事故的发生,按照工种划分涉及:壮工、木工、瓦工、油漆工、安拆工、玻璃安装工、架子工、施工升降机司机、塔吊司机、监理员等;按照事故发生的部位划分涉及:人工挖孔桩、接料平台、内墙粉刷马凳、移动操作平台、吊篮、脚手架间隙、外墙粉刷跳板、窗口、卸料平台、模板施工、电梯井口、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
针对高坠事故频发的态势,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降低高处坠落事故,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治理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目标结合“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部署和各地实际,通过开展为期2个月(8月-9月)的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治理行动,集中解决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施工作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使高坠事故占全年安全事故的比例降低至50%以下。
建筑危险等级的划分
建筑危险等级的划分
建筑危险等级的划分是: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分为四个工程质量事故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不同。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xx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增强对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备生产安全事故,联合我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实质状况,拟订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本实行细则合用于本省行政地区内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在本省行政地区内从事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建设(开发)、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和有关从业人员应该依照本实行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简单致使人员群死群伤或许造成重要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我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和“超出必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以住宅城乡建设部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安徽省住宅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地区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察管理。
第二章先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该依法供给真切、正确、完好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锋续。
第六条勘探单位应该依据工程实质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探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建设风险。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该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波及“危大工程”的要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建议。
关于以下“超危大工程”,伴同主体构造一并进行设计,并对相应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提出详细的、明确的施工安全要求:xx 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附着式起落操作平台工程;跨度 36m 及以上的钢构造安装工程,或跨度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构造安装工程;暗挖工程;水下作业工程;其余需要进行专项设计的工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
事故分类处罚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质函[2016]101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6.02
【实施日期】2016.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的通知
(建质函〔2016〕10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标准》(建质函〔2015〕1301号)自即日起废止。
同时,《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法〔2015〕158号)与本《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中涉及到相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遵照本文规定执行。
2016年6月2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
为科学、公正、依法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进行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和《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我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等因素,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实行分类处罚和记不良行为记录。
一、省内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