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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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

3、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规范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的具体工作。

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家日常考评工作。

第六条日常考评累计扣分周期为12个月,从专家证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分数自动清零。

日常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

考评结果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公示期届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

交易结果公示期内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的,考评结果录入时间为异议、质疑、投诉事项处理完毕2个工作日内。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以内;2.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存放通讯工具;3.不能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含)以上;2.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的专家,不参与评标、评审活动又不及时请假;3.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4.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行为。

(三)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5分。

1.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2.不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答复;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4.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数据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5.评标、评审结论被复议且发现有明显失误。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委等关于下达安徽省201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委等关于下达安徽省201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委等关于下达安徽省2014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皖发改农经[2014]15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14.05.05【实施日期】2014.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委、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下达安徽省2014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计划的通知(皖发改农经〔2014〕155号)有关市、县、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委、水利局、林业局:根据国家批复的《安徽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及单项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关于2014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任务的批复》(发改西部〔2014〕502号)精神,现将安徽省2014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计划下达给你们。

本次任务计划安排总投资58360.7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32099万元、县区配套9630.03万元、农民自筹16631.72万元。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要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2008〕1778号)要求,加强年度任务实施的组织协调,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制,各部门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统筹安排,分工合作,根据部门职责抓好相关工程的实施管理。

二、加快工作进度。

要抓紧将年度任务分解到基层,尽快编制各单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年度实施方案批复后抓紧开工建设,力争今年上半年全面实施。

以前年度下达的建设任务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各地要按照省级主管部门出台的各单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抓紧组织检查验收,支付工程尾款,把任务完成情况和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将按程序组织抽验。

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关于加快推进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关于加快推进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关于加快推进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邮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16•【字号】皖汽办〔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关于加快推进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工作的通知各市汽车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应急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为加快推进我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进一步优化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市场环境,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公共领域汽车新能源化强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新能源汽车配备刚性约束。

加快公交、出租、邮政、物流、市政、环卫、园林、驾考等公共领域车辆新能源化。

1.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和更新的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车辆(特殊地理环境、特殊用途除外)100%使用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鼓励优先购置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各市国资委)2.公共出行用车。

鼓励相关客运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

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辆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汽车(应急车辆除外),对具备条件的公交班线进行新能源化改造,逐步实现公交班线新能源化全覆盖(应急车辆除外)。

鼓励出租车实际出资方将燃油(燃气)车辆提前置换为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各市交通运输局)3.内部作业车辆。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现将《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8日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的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专家考评工作。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等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家考评工作。

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应当对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综合表现进行履职评议,为监督部门开展专家考评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条专家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方式进行,并逐项累计计算扣分。

考评周期为12个月,自专家入库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累计扣分分数由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归档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考评。

每个项目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并在交易结果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形成专家个人档案。

交易结果公告期内,专家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考评机关提出,原考评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集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筑工程领域资深专家的通告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集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筑工程领域资深专家的通告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集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筑工程领域资深专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15•【字号】•【施行日期】201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集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筑工程领域资深专家的通告为加强评标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根据《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现就公开征集建筑工程领域资深专家事项通告如下:一、征集专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8〕316号),本次征集以下专业资深专家:(一)岩土工程勘察(A0301)(二)建筑工程设计(A0401)(三)市政工程设计(A0402)(四)建筑工程监理(A0501)(五)市政工程监理(A0502)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结合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不定期公开征集有关领域的资深专家。

二、申报条件已纳入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3年以上,近3年未受过扣分处理或行政处罚,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与评标、评审活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二)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三)担任过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项目的经济、技术负责人的;(四)参与起草省级以上已发布的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的;(五)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刊物上独立(含第一署名)发表过5篇以上相关专业论文,或者独立(含第一署名)出版过相关专业专著的。

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工程监理大师,获得国家、省、部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或者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的,视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6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6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停车场、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补短板工程”等一系列重大部署,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公共服务功能,改善城镇人居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行动。

全省三年计划改造城镇老旧小区2600个左右。

以完善功能为主,坚持“先地下、后地上”,优先改造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推进无障碍、“适老化”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完善道路、消防、安防、停车、充电、照明、养老、智能信包(快件)箱等公共基础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配合)二、城市停车场建设行动。

全省设区的市三年计划新增城市公共停车泊位17.2万个,并按照标准配建充电桩。

以新建配建停车泊位为主体,盘活存量停车泊位为辅助,路内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结合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通过利用新增建设用地、拆违征迁腾退土地新建,公共建筑配建,以及平面停车场立体扩容改造、新建立体停车场等方式,增加公共停车泊位10.2万个;充分利用单位内部停车泊位和地下人防工程等停车资源,盘活存量公共停车泊位4万个;兼顾城市道路通行能力,规范施划路内临时公共停车泊位3万个。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防办、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三、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建设行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皖政办秘〔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加强激励支持。

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省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二、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创新创业支撑平台类项目;对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推介支持;在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方面优先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三、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市,优先支持申报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优先推荐地理标志申请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优先支持开展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在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四、对推动制造强省建设、促进工业稳增长、推动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其行政区域内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及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在申报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工业设计中心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4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并将我省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省。

为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建设,现将《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5年2月8日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1229号)要求,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试点目标(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精神,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升质量为关键,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原则,围绕“人、地、钱、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产城融合发展,增强要素保障能力,形成有利于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走出一条高质量、可持续、广包容的城镇化道路。

(二)具体目标。

到2017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4%,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0%左右;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8%,力争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5%,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全省城镇化水平和质量有较大幅度提高。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皖发改就业〔2023〕501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3年10月27日安徽省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以及国家关于促进消费系列文件部署,促进全省消费需求加快释放,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结合安徽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重点领域消费1.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

全面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的0.5%征收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促销,对提前报废更新未达到强制报废要求的老旧高排放车辆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补贴。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落实)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对达到建设标准、建成投用并接入省级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公共充换电设施予以补贴,农村地区补贴标准上浮,支持各市对接入省级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公共充换电设施充换电服务费给予补助。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落实)除特殊地理环境、特殊用途等因素经主管部门批准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全部购置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鼓励优先购置新能源汽车。

(省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落实)2.升级繁荣文旅消费。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地税局、物价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及巢湖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为支持居民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式(一)多渠道满足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

在完成已开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基础上,减少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量。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市场收购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户型可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定面积标准基础上适度增减。

逐步将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分档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模式,深化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机制改革。

(二)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各市、县可通过发放“购房券”等方式,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自主购买商品住房。

商品住房库存量大的城市,要停止或减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

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重新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

(三)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

建立棚户区改造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对符合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审批手续。

各地通过市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通过货币化安置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入省政府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与新建方式同等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用地指标支持,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落细若干举措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落细若干举措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落细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22•【字号】皖政办秘〔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落细若干举措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落细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2日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落细的若干举措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秘函〔2021〕7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落细,加快打造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政策链“多链协同”加优质高效政务服务的发展生态,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制定如下举措。

一、大力强化市场主体保护1.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进一步细化公平竞争的审查范围、规则和标准等,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民营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的公平竞争审查新机制,全面提升审查工作质量。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6月底前完成)全面推动有关部门在市场准入、项目评审、资质办理和职称评定、银行保函办理等方面进一步优化服务、降低成本,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等有关单位,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6月底前完成)2.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与政府采购政策。

坚决取消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项目中设置的不合理的企业资质、所在地等限制性规定及隐性门槛,切实解决门槛过高等问题。

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建城[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的通知(建城〔2010〕12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发展改革委,宿州城管局、巢湖市容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做好城市照明节能管理工作,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建城〔2010〕92号)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近年来,我省城市照明发展迅速,水平也不断提高,满足了人民群众居家生活、安全出行的需求,为城市增添了光彩和活力。

但是,也存在着片面追求大规模的城市景观、照明工程耗费大量电能的情况,低效、落后的照明产品又造成新的浪费和污染。

因此,各市要根据国家有关照明节能的目标和要求,从源头抓起,制定和完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加大监管与督查力度,保证现有节能标准的执行。

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等景观照明的建设规模和能耗,确保完成“十一.五”城市照明节能减排任务。

二、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各市要立足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把建设优质高效、经济舒适、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城市照明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功能照明,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的实施。

提高照明科技含量,在城市照明系统大力推广绿色节能环保照明新光源、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实现绿色环保、节能高效的城市照明系统。

三、做好城市照明节能工程项目申报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771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在全省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城市照明节能改造。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皖政办〔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8日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全省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城市更新行动取得重要进展,城市更新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初步形成,城镇体系不断完善,城市结构、功能、布局逐步调整优化,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加快转变,城市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城市治理水平全面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到2035年,城市更新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城市更新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城镇体系更加健全,城市结构、功能、布局进一步优化,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全面转型,城市品质显著提升,“城市病”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城市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按照应改尽改的原则,科学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完善功能为主,坚持“先地下、后地上”,优先改造供水、供气、排水、电讯等地下管线及二次供水设施,推进无障碍、“适老化”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完善道路、消防、安防、停车、充电、照明、养老、智能信包(快件)箱等公共基础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

积极推进片区化改造,鼓励“一次改到位”。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2.28
【实施日期】201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2月28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宿州、六安市城管局,铜陵市水务局: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
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皖编[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编〔2009〕1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二○○九年五月八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现就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强化责任、调整优化组织结构和改革完善管理体制。

(一)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对各部门承担的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转移的转移,该加强的加强,坚决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切实将职能转变落到实处。

通过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下放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通过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行程序,进一步强化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和执法监督职责,增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通过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流程、规范运行程序、促进社会监督等方式,进一步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皖发改贸服〔2017〕200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皖发改贸服〔2017〕200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滁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为进一步发挥试点示范的带动作用,引导物流园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物流整体服务水平,根据《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发改经贸〔2013〕1949号)、《安徽省“十三五”物流业发展规划》(皖政办〔2016〕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17〕20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开展省级物流园区示范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省级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重要意义物流园区是为了实现物流运作共同化,按照城市空间合理布局的要求,集中建设并由统一主体管理,为众多企业提供物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物流产业集聚区。

物流园区作为重要的物流基础设施,具有功能集成、设施共享、用地集约的优势。

目前,全省各地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了不同类型的物流园区,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总体上看,我省物流园区在规划布局、运营管理、设施服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通过选择一批行业企业认同、运营模式先进、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物流园区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符合我省实际的物流园区,有利于全面提升我省物流园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对于提高物流服务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展物流园区示范的主要原则、目标和重点(一)主要原则1.市场运作,政府引导。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落实新时代大别山革命老区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落实新时代大别山革命老区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落实新时代大别山革命老区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23•【字号】皖发改皖西〔2024〕272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落实新时代大别山革命老区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落实新时代大别山革命老区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23日安徽省落实新时代大别山革命老区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时代大别山革命老区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协同推动新时代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把革命老区建设得更好,让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特色优势,以加快融圈进群联动发展为主抓手,聚焦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两大关键产业,着力解决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人才智力三大关键制约因素,探索新型帮扶合作机制,构建欠发达地区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

到2027年,落地一批跨区域合作重大事项,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打造一批承接产业转移合作平台,引进一批急需紧缺和高层次人才,建成一批标志性重大基础设施,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地区生产总值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发展质量效益显著提高,与全省发展差距进一步缩小。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1.深化区域协同发展。

加快推进合六同城化发展,高质量建设合六经济走廊,支持六安市建设合肥都市圈副中心城市,打造合肥中心城市功能配套和产业协作主要承载地。

推进安庆池州枞阳拥江发展,支持桐城市全面融入合肥都市圈,鼓励六安市、安庆市主动对接武汉都市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皖政办秘〔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便利出行和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依法治理、多元共治、探索创新、高效服务,构建常态与应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完善上下联动和高效协同工作体系,切实解决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工作中资金筹措使用难、维修改造更新慢等突出问题,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乘梯、便捷出行。

二、重点任务(一)畅通问题隐患发现渠道。

发挥12345热线、“话说物业”留言平台、96366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安全生产监督举报投诉平台等作用,广泛征集住宅电梯各类问题隐患。

督促住宅电梯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常态化查找住宅电梯问题隐患。

住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执行工作规范,专业化发现电梯问题隐患。

对各类住宅电梯问题隐患,各市人民政府要强化属地监管,依托安徽省电梯智慧监管系统建立住宅电梯问题隐患台账,督促使用单位等及时整改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数据资源局)(二)建立安全评估机制。

制定发布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地方标准,明确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适用情形。

对投入使用年限较长、运行故障率较高、居民群众投诉较多、存在安全隐患的住宅电梯,或各方对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意见不统一的,引导使用单位委托具有安全评估能力的权威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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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推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6.08.04
【实施日期】2016.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推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为推动和规范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和省
委、省政府部署,围绕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大力推广特许经营,着力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着力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切实发挥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示范带动。

政府要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和指导服务,精心筛选特许经营示范项目,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扩大项目覆盖面。

2.协议约定,保障权益。

政府应与经营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3.明确职责,风险分担。

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原则上,社会资本承担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政府承担法律、政策调整风险,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4.完善机制,公开透明。

完善制度设计,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稳妥推进。

二、明确特许经营领域及模式
(三)明确适用领域。

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广泛筛选适宜开展特许经营的项目,深化前期研究,谋划重点推进项目。

(四)选择适合模式。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即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即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模式;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
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即建设-移交-运营(BTO)模式;此外,还可以采取设计-建设-融资-运营(DBFO)、改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运营管理(O&M)等方式开展特许经营。

三、规范推进项目建设
(五)储备项目。

省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特许经营项目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和储备管理,从准备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中,及时筛选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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