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3B章 船舶及港口管制(货物处理)规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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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B章船舶及港口管制(货物处理)规例二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13B章船舶及港口管制(货物处理)规例的主要内容。
(f)如梯子在甲板之下凹进的距离大于保持舱口间不受梯子所阻而合理所需者,则不得当作为安全。
(4)安全通道可用以下形式设置─
(a)凡可证明在舱壁上或在围壁舱口间内提供梯子的方法按理并不切实可行,则以符合第(3)(c)款规定的楔耳或杯状凹位设置;
(b)如梯子或梯级符合第(3)(b)、(d)及(e)款的规定,则以不相连于各层甲板之间的任何舱口间或斜坡的梯子或梯级设置。
(5)在舱口围板处须留有足够通路,使通往该通道的通路畅通无阻。
(6)轴隧的每边均须装备有足够的扶手及立足处。
第313B章第8条工作地方的照明
当某船只上正进行货物处理时─
(a)所有工作地方;
(b)依据第5及6条设置或提供的通道;及
(c)受雇人在受雇期间可能需要前往该船只的所有部分,均须有效地加以照明,并须妥为顾及该船只及货物、所有受雇人以及其他船只的航行的安全。
第313B章第9条通风及针对烟气等的防护
(1)须为船只上每个工作地方,或受雇人在受雇期间获允许进入或需要进入的其他地方,作出有效和适当的安排,使空气充分流通。
(2)凡于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地方─
(a)空气中氧气的比例可能已大幅减少至低于正常的比例;或
(b)空气中含有或相当可能含有任何有损健康的烟气、气体、蒸气、尘埃或其他杂质,则在任何人获允许进入与逗留在该地方之前,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使该地方的空气充分流通,并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护在该地方的受雇人,以免吸入该等空气、烟气、气体、蒸气、尘埃或其他杂质。
第313B章第10条提升横梁的工具
所有舱盖用的横梁均须有适当的工具,以提升和卸下横梁而无须由任何人置身横梁之上以调校上述工具。
第313B章第11条舱盖及横梁上的标示
(1)所有舱盖均须保持附有显明的标示,以显示其所属的甲板及舱口,以及其在甲板及舱口的位置,但如船只上所有舱盖均属可互换的,则无须附有该等标示;如舱口的所有舱盖均属可互换的,则无须附有位置标示。
(2)第(1)款适用于舱盖用的横梁,一如其适用于舱盖一样。
第313B章第12条舱盖及横梁的维修
所有舱盖用的横梁及所有舱盖,均须维持状况良好。
第313B章第13条舱盖及舱口横梁上的把手及锁紧设备
(1)所有舱盖均须在顾及其大小及重量的情况下,设置足够的把手,除非因舱口或舱盖在构造上的特性而无须设置把手。
(2)所有舱盖用的横梁,及所有属无须舱口横梁作支承的一类舱盖,均须装配充分的锁紧设备,以防止其在负载物经过时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移位。
第313B章第14条移走与放回横梁时的安全
如舱口周围的工作空间宽度小于600毫米,则须作出安排,让受雇人可在安全情况下移走与放回所有舱盖用的横梁及所有舱盖。
第313B章第15条动力操作的舱盖及船体门
(1)动力操作的舱盖,不得由不属合资格的人的任何人操作、开启或关闭,亦不得在任何操作、开启或关闭的过程中有人可被舱盖所伤的情况下操作、开启或关闭。
(2)第(1)款亦适用于船只船体上的任何动力操作门、舌门、伸缩式甲板或类似的船舶装备。
第313B章第16条遵从本部的责任
第III部
起重装置及起重工具
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的拥有人有责任遵从本部,而如属船只上载有的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船只的船长亦有责任遵从本部。
第313B章第17条安全的起重装置及工具
任何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不得作升降之用─
(a)该装置或工具的机械构造及设计均属良好,由坚固结实的材料制造,且无明显欠妥之处;
(b)该装置或工具妥为维修,处于安全的操作状况,并以安全和妥当的方式妥为装设及装置,以供使用;
(c)就任何起重装置而言,已有足够的安排固定和牢固该起重装置,以确保其安全;及
(d)就任何人字吊臂而言,已采取足够的措施,以防止该吊臂脚意外地被提离承窝或支撑物。
第313B章第18条起重工具上的标示
(1)每个抓斗、起重横梁、起重架、真空起重或磁力起重设备,如不构成任何起重装置的主要部分,则须清晰地标示其本身重量。
(2)根据本条规定的所有标示,均须清楚易读,并须以适当方式作出,使其不致影响该工具或装置的强度。
第313B章第19条有关起重工具的禁止条文
(1)起重工具如以锻铁制造,或其任何部分是以锻铁制造,均不得用作货物处理。
(2)除非下述处理是在一名合资格的人的监督下按照他的要求而进行的,否则不得对任何以钢制造的起重工具,或工具中有任何部分是以钢制造的起重工具,使用热处理。
第313B章第20条起重装置的测试及检验
(1)在开始使用起重装置前,和在对任何受力部分进行重大改装或修理后,所有起重装置均须经合资格检验员测试及检验。
(2)在开始使用后─
(a)作升降用的所有人字吊臂和人字吊臂、桅杆及甲板的固定配件(包括系船链),均须每12个月由合资格的人检查至少一次,以及每4年由合资格检验员彻底检验至少一次;
(b)所有其他起重装置均须每12个月由合资格检验员彻底检验至少一次。
第313B章第21条起重工具的测试
(1)在符合第(3)款的规定下,任何链条、环、钩、钩环、转环或滑轮组,除非已由合资格检验员测试及检验,否则不得作升降之用。
(2)凡处长鉴于本条所指明的任何起重工具或任何类别的起重工具的大小、设计、材料或使用次数不频密,认为本条对测试及检验方面的规定,就保障受雇人而言并无必要,则他可凭证明书(该证明书可由他运用酌情权撤销),豁免该起重工具或该类别的起重工具,使其按证明书所指明的条件的规限,不受上述规定所规限。
(3)所有链条(附于人字吊臂或桅杆上的系船链除外)及所有环、钩、钩环、转环及滑轮组,均须每12个月由合资格检验员彻底检验至少一次,并须于紧接其每次用作升降用途之前由合资格的人检查,但如已于前3个月内接受检查,则属例外。
(4)作升降之用的所有链条、环、钩、钩环或转环,如以焊接方式加长、更改或修理,在再度开始使用前,须由合资格检验员作充分的测试和重新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