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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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历年真题

婚姻家庭法历年真题

2004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卷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5小题,每小题l分。

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将其选出并在“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 )A.社会属性 B.自然属性 C.经济因素 D.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2.按照罗马法的体系,亲属法被列入 ( )A.物法 B.人法 C.债法 D.诉讼法3.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是 ( )A.亲系 B.亲族 C.亲等 D.亲属4.夫妻约定财产应当采用的形式是 ( )A.口头 B.默示 C.公证 D.书面5.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l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

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应(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6.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 ( )A.撤销该婚姻 B.婚姻无效 C.婚姻不成立 D.婚姻效力待定7.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有直系血亲和 ( )A.二代以内旁系血亲 B.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C.四代以内旁系血亲 D.五代以内旁系血亲8.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是 ( )A.统一财产制 B.联合财产制 C.一般共同制 D.所得共同制9.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 ( )A.禁止探望 B.中止探望 C.停止探望 D. 暂缓探望10.按照《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二者应相差的年龄是 ( )A.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 C.35周岁以上 D.40周岁以上11.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是 ( )A.永久性的 B.定期的 C.随时的 D.一次性的12.我国古代最常见的一种离婚方式是 ( )A.和离 B.义绝 C.出妻 D.呈诉离婚13.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 ) A.3个月内 B.6个月内 C.8个月内 D.12个月内14.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应当予以制止的单位是 ( )A.居民委员会 B.受害人所在单位 C.邻居 D.公安机关15.收养关系成立自 ( )A.登记之日 B.公证之日 C.达成收养协议时 D.送养人将子女交付给收养人之日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0小题,每小题2分。

婚姻家庭法讲义

婚姻家庭法讲义

第一部分简版整理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

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按我国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

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人类婚姻家庭发展史

人类婚姻家庭发展史

人类婚姻家庭发展史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人类婚姻家庭发展史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在本质上婚姻家庭是人与人之间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出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

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相适应的。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

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并且在这两种生产的过程中,发生了包括婚姻家庭在内的社会关系。

同时,社会生产关系又决定着婚姻家庭形态。

伴随生产力的发展,人类从社会之初的杂乱性关系逐步递进至高级形态,最终产生了一夫一妻制家庭。

2、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和社会的上层建筑,如政治、法律、道德、文艺、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密切联系。

在阶级社会中,政治制度最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要求,统治者必然通过法律来维护符合其阶级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

道德、宗教和风俗习惯、文学艺术等,也通过不同的途径对婚姻家庭起着重要作用。

它们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仰、传统或教育等力量,去判断是非、善恶,从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

我们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列为同等地位。

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是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或较高等的动物之中的,而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

社会属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婚姻家庭关系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的起源、性质及其发展变化,只能从社会制度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找到正确的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第一章一、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男女两性。

2、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亲属团体。

2、有共同经济。

3、家庭成员一般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组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个体家庭。

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含义:1、婚姻家庭的存在和发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2、婚姻家庭的发展和变化,受社会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五、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

2、组织经济生活。

3、教育。

六、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和经济基础的关系: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2、婚姻家庭制度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作用。

七、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八、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九、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宪法和法律。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地方性法规。

4、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6、习惯。

十、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1、范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2、性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十一、注意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

复习资料《婚姻家庭法》(课程代码05680)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1、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当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 A )• A.社会形式• B.物质形式• C.主体形式• D.客观形式2、“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

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这一论述出自( B )• A.马克思• B.恩格斯• C.摩尔根• D.孟德斯鸠3、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 D )• A.亲系• B.亲属关系的远近• C.行辈• 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4、就程序而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 B )• A.当然无效制• B.宣告无效制• C.行政审批制• D.行政复核制5、从历史上看,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出现( C )• A.劳役婚• B.聘娶婚• C.掠夺婚• D.买卖婚6、家庭关系的核心是( A )• A.夫妻关系• B.父母子女关系• C.祖孙关系• D.兄弟姐妹关系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是( C )• A.姓名权• B.人身自由权• C.配偶继承权• D.婚姻住所决定权8、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子女是( A )•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9、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 C )• A.自行恢复• B.由公安机关决定• C.由民政部门决定• D.由双方协商确定10、王斌和范华是源于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范华被他人收养。

依照我国《婚姻法》之规定,王斌与范华( B )• A.可以结婚• B.不能结婚• C.可以照顾结婚• D.从习惯11、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管辖法院是( A )• A.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B.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原告住所地法院12、收养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1. 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②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③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③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

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

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

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3.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⑵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省考资料法律本科《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省考资料法律本科《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省考资料法律本科《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1、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当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 A.社会形式• B.物质形式• C.主体形式• D.客观形式2、“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

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这一论述出自()• A.马克思• B.恩格斯• C.摩尔根• D.孟德斯鸠3、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 A.亲系• B.亲属关系的远近• C.行辈• 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4、就程序而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 A.当然无效制• B.宣告无效制• C.行政审批制• D.行政复核制5、从历史上看,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出现()• A.劳役婚• B.聘娶婚• C.掠夺婚• D.买卖婚6、家庭关系的核心是()• A.夫妻关系• B.父母子女关系• C.祖孙关系• D.兄弟姐妹关系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是()• A.姓名权• B.人身自由权• C.配偶继承权• D.婚姻住所决定权8、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子女是()•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9、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 A.自行恢复• B.由公安机关决定• C.由民政部门决定• D.由双方协商确定10、王斌和范华是源于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范华被他人收养。

依照我国《婚姻法》之规定,王斌与范华()• A.可以结婚• B.不能结婚• C.可以照顾结婚• D.从习惯11、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管辖法院是()• A.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B.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原告住所地法院12、收养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

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

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篇一:婚姻法自考重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退出婚姻关系的机制。

遗弃:一种不作为,即行为人有扶养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拒不履行。

家庭: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不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单位。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偶婚制:又称“偶婚”。

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相对稳定地互为性伴侣的婚姻形态。

产生和存在于原始社会晚期,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形式。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07-1-27.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

简答14-10-31.如何理解婚姻自由的内涵?答: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退出婚姻关系的机制。

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07年自考“婚姻家庭法(一)”复习资料(1)

07年自考“婚姻家庭法(一)”复习资料(1)

第⼀章绪论⼀、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家庭不是⾃始存在、永恒不变的。

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的。

它是同⼀定社会中⽣产⽅式和⽣活⽅式相适应的⼈类两性结合和⾎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含义是: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否则,男⼥双⽅即使在事实上共同⽣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双⽅以永久共同⽣活为⽬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般概念是以婚姻、⾎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形成的亲属团体和⽣活单位。

1家庭是—个亲属团体;家庭有不同的结构形式,规模和成员不尽⼀致,但家庭成员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缘关系联结在⼀起的。

此外,收养也是家庭关系的发⽣途径。

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时代⽽异。

迄今为⽌,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活单位。

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是⽣活单位。

同⼀家庭成员⼀般均为亲属,⽽且多为近亲属,但亲属并不都是同⼀家庭的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家共同⽣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如果作⼴义的解释,婚姻泛指群婚制出现后的各种两性结合和⾎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制、对偶婚制、⼀夫⼀妻制的婚姻和与之相适应的⾎缘组织和家庭形式。

如果作狭义的解释,婚姻家庭仅指原始社会崩溃以后形成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原始社会中两性结合和⾎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不称为婚姻家庭的。

★婚姻家庭的属性1、⾃然属性。

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然前提或⾃然因素。

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

男⼥两性的⽣理差别,⼈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理学上的基础。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②合③同⑵团①纽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③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

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

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解释。

3.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⑵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组织消费的一个经济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家庭作为经济单位的状况,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

⑶式4.⑴⑵⑶的5.⑴政治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对婚姻家庭的要求;⑵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手段;⑶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传统和教育等力量去评断善恶是非,从而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趋势?除;;。

源?;统治;⑶思想根源,即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伦理观。

这种婚姻家庭制度建立在封建生产关系上,受着封建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联合支配。

8.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点?⑴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⑵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⑶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⑷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⑸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论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论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论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法》----范远洪老师数学与统计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2010级1班马斌斌 201006034106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并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种亲属关系是其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至收养关系而发生的。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和社会的上层建筑,如政治、法律、道德、文艺、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密切联系。

在阶级社会中,政治制度最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要求,统治者必然通过法律来维护符合其阶级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

道德、宗教和风俗习惯、文学艺术等,也通过不同的途径对婚姻家庭起着重要作用。

它们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仰、传统或教育等力量,去判断是非、善恶,从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也同其他社会关系一样,是受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基础所制约的。

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必然要在家庭的经济关系中表现出来。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的其他各种因素,也都对家庭起着不同程度的制约或影响作用。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的婚姻家庭是再一定的自然条件下形成的。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

通过生育繁衍而形成的血缘关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特征。

它是不容忽视的,在涉及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是不能随心所欲,恣意妄为的。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只是借助于某些自然条件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

作为自然因素的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是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的和较高等的动物界的,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关系。

因此,不能讲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作为社会关系的婚姻家庭本身混为一谈。

婚姻家庭的本职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3、两种属性的关系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

我们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列为同等地位。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篇一:婚姻家庭的功能婚姻家庭的功能婚姻家庭的功能,指婚姻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婚姻家庭的功能是随着婚姻家庭的产生而同时具备的,并且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充实和变化。

这既是婚姻家庭建立和产生的自然基础,也是人类自身得以延续的必备条件。

其次,是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显现,这也是婚姻家庭自然功能得以发挥的必然结果。

因此,婚姻家庭主要有自然和社会两方面的功能。

婚姻家庭的自然功能主要有两个:性爱功能和生育功能。

性爱功能就是指婚姻家庭在男女两性相爱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在婚姻家庭产生以后,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必须以婚姻的形式出现。

婚姻为男女两性的相爱提供了合法的形式和保障,而家庭则为男女两性的相爱提供了合法的场所。

性爱是更亲密的、灵肉合一的爱情的开始。

“二人同心,其利断金”也是中国人民几千年的智慧的结晶。

生育功能就是指人口再生产的功能,指婚姻家庭在人类的繁衍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生育是两性结合的必然产物,是人作为自然界生物的本性体现。

由于人的生育繁衍是通过家庭来实现的,所以,生育功能就构成家庭的一个基本功能,这也是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表现。

孩子更是一个爱情的结晶,感情的见证。

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主要包括:家庭经济功能、家庭教育功能、家庭保障功能等。

家庭的经济功能由两部分构成:家庭生产功能表现家庭具有一定条件下组织生产、经营的作用。

家庭消费功能表现家庭在任何条件下所具有的得以维持生存所必需的消费功能。

婚姻家庭的经济功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受不同生产方式的影响,会有不同的表现。

在我国,婚姻家庭的经济功能主要表现为消费功能,而且一直占居主导地位。

这在某方面也是维持社会和平的基础,促进社会发展。

家庭的教育功能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其成员间有着特殊的、紧密的联系,相互间或有婚姻关系、或有血缘关系。

基于这种特殊性,家庭便承担起了教育家庭成员,培养下一代的重任。

家庭教育在社会教育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但家庭教育不能取代学校和其他各类的职业教育,只有把家庭教育和其他各类的教育结合起来,才能造就现代化建设的高级人才,更大地发挥家庭教育和其他教育的作用。

婚姻家庭法名词词条解释

婚姻家庭法名词词条解释

群婚制,亦称双复式婚姻,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从原始社会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来的,群婚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宗法制度,这种制度是原始社会的父系氏族制度在阶段社会中的转化形态;统治阶段利用血缘纽带以实现其统治,宗族组织和政治组织的牢固结合,是宗法制的本质特征。

户婚制:泛指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是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名称因不同的朝代而异,如户律,婚律户律,户婚律等。

亲属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在设有家制的国家中,家长,亲属关系也是由亲属法加以调整的。

贯彻婚姻法运动:指我国于1953年开展的大张旗鼓,深入人心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法的群众运动,按照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以1953年3月为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资,在全国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地区,对广大群众进行了有关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并且检查了县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情况门和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情况。

契约婚:即自由婚或共诺婚,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以相互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自愿订立的契约。

以契约论为基础,强调男女双方的合意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指一国之内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中有系统的规定,但其内容不以这些规定为限,还散见于其他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性文件。

包办婚姻,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有时兼指因上述行为而导致的违法婚姻,这里所说的第三者,包括婚姻当事人的父母,这里所说的他人,包括包办婚姻者的子女。

买卖婚姻,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有时兼指因上述行为而导致的违法婚姻,关于此处所说的第三者和他人,适用名词解释5中的解析借婚姻索取财物:指除买卖婚姻外的其他借婚姻问题索取财物的行为。

在这咱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昨自主自愿的,但是一方却向另一方索取许多财物,作为与其结婚的先决条件。

婚姻家庭法历年真题

婚姻家庭法历年真题

全国200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课程代码:0568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作者是()A.马克思B.列宁C.恩格斯D.摩尔根2.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A.人身关系B.伦理关系C.财产关系D.社会形式3.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B.同行辈的集团婚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D.一男一女的结合但并不牢固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C.独立的法律部门D.身份性财产法5.率先宣示“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名言的法律文件是()A.1791年《法国宪法》B.1804年《法国民法典》C.1896年《德国民法典》D.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6.下列不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而构成的犯罪是()A.遗弃罪B.虐待罪C.重婚罪D.拐卖妇女、儿童罪7.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A.互相尊重B.互相谅解C.互相信任D.互相帮助8.我国传统上的中表婚是指()A.姑姑与侄儿之间的婚姻B.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C.堂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D.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9.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以()A.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B.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C.3年以下有期徒刑D.拘役或管制10.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应当()A.先审理离婚案件后审理婚姻无效案件B.同时审理C.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再进行离婚案件的审理D.只审理离婚案件11.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是()A.分别财产制B.共同财产制C.统一财产制D.剩余共同财产制12.收养是()A.民事法律行为B.刑事法律行为C.行政法律行为D.诉讼法律行为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施行时间是()A.1998年11月4日B.1990年3月8日C.1992年4月1日D.1994年2月1日14.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A.40周岁以上B.30周岁以上C.25周岁以上D.10周岁以上15.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A.按男方个人财产处理B.按女方个人财产处理C.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D.充公收归国库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形考作业整理(选择题)

形考作业整理(选择题)

形考作业整理(选择题)单选题(形考作业一)1、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有自身的特点,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C. 礼2、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B. 社会属性3、《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作者是() C. 恩格斯4、家庭的法律概念可以表述为: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C. 亲属团体5、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内容是()C.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6、“神作之合者,人不得而离之”一语出自() B. 《马太福音》7、婚姻离异方面的“七出”和“三不去”,以及纳妾、立嗣、继承、亲属的服制等都是发端于() B. 奴隶制时代8、人类社会因而根本不同于动物的生物群体。

()D. 社会性9、《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作者是()B. 恩格斯10、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D. 社会形式11、近代婚姻制度和古代婚姻制度的根本分野是() B. 婚姻是否自由1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 C.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13、婚姻家庭法就其本质而言是() B. 身份法14、在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基础是() D. 宪法中的有关规定15、从历史上看,我国古代的婚姻家庭礼制、法制的基础是()C. 宗法伦理16、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中,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是() C. 人身关系17、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B. 买卖婚姻18、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出发点和归宿是() C. 维护和发展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19、周某老家山东,已婚,因长期一人在京,倍感孤单、寂寞。

2003年7月开始与单位赵某(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是婚姻家庭法所禁止的() A. 重婚20、婚姻家庭法与诉讼法的关系是() C.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21、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 D. 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22、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 D. 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23、下列关于亲属的说法正确的是()C.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亲属法律关系24、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发达很早,借助其而形成的当时最重要的上层建筑是() A. 宗法等级制度25、当代惟一的实体性亲属组织是() D.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26、老杨妻子的弟弟是老杨的() B. 配偶的血亲28、老杨弟弟的妻子是老杨的() A. 血亲的配偶29、根据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老杨的舅舅的孙子与老杨是() B. 三亲等旁系血亲30、表兄妹之间,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属于() D. 四亲等旁系血亲(形考作业二)1、小王18岁与25岁的张某伪造虚假证明办理了结婚登记,有权对其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机关是() B. 小王的父母2、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过渡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确立的是() C. 共诺婚制3、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当()C. 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再进行离婚案件的审理4、我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就其实际意义而言,主要是禁止()C.中表婚5、人民法院审理因重婚导致无效婚姻案件时,设计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6、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为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D. 按事实婚姻处理7、中国古代最通行的结婚方式是() C. 聘娶婚8、目前我国婚姻法将其作为婚姻可撤销的原因仅是() B. 因胁迫而结婚9、“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规定最早见于() C. 1791年宪法10、下列关于我国结婚仪式说法正确的是() D. 不是结婚的成立要件11、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的起点是() B. 婚姻成立12、从历史上看,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的重要标志是出现() C. 掠夺婚13、下列关于我国政策法律中对婚约的态度说法正确的是()B. 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14、我国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的日期是() D. 2003年10月1日26、兄弟姐妹是() B. 第二顺序继承人27、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是() B. 有条件的28、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兄、姐对弟、妹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不包括() C. 弟、妹提出扶养申请29、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 B. 第二顺序继承人30、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是()A. 有条件的(形考作业四)1、下列不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而构成犯罪是() D. 拐卖妇女、儿童罪2、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扶养适用() B. 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3、在婚姻法变通规定中,规定“禁止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离婚”的民族自治地方是() A.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D. 制定变通规定5、在婚姻法变通规定中,规定“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封建婚姻…”的是()B. 西藏自治区6、在婚姻法变通规定中,规定“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以任何接口干涉和阻挠”的是() D. 黄南藏族自治州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保留的,适用()D.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8、对于救助措施,以下理解正确的是() C. 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应作广义理解9、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D. 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10、下列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而构成的犯罪是() A. 重婚罪11、下列属于刑事自诉的案件的是() A. 虐待罪(没有造成重伤、死亡)12、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予以() C. 劝阻、调解13、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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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1.婚姻家庭: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2.家庭: 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3.普那路亚群婚:是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4.对偶婚制: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的同居生活,这种现像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候便已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通行的制度。

5.无夫权婚姻:是指照罗马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故亦称万民法婚姻,在符合法定的要件时,依男女双方的合意成婚。

6.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7.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总和。

8.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9.男女平等: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力,不因性别而异。

10.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

1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1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13.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14.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15.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

16.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已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已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17.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18.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19.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属的网络是由不同的亲系相互交织而成的,。

这种联系系统的载体,是这样或那样的血缘联系。

20.行辈亦称辈行或辈份,是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旧称尊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

21.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亲疏远近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于其它诸多领域。

22.婚姻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23.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指婚姻成立后在相关领域导致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的总和,这种法律效力可以分力及于夫妻双方的直接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间接效力。

24.掠夺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

25.互易婚,批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已妻26.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中国古代通称为财货)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27.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28.结婚合意:是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不一致。

当事人须有结婚合意,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

29.禁婚亲:是指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反映了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具有优生学、遗传学上的科学根据。

人类生活的长期实践表明,血缘关系过近的亲属通婚,往往会将生理、精神上的疾病、缺陷遗传给子女后代,(这是相同的病态基因起作用的结果)以致影响人口的素质和民族的健康。

30.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双方当事人成立婚约称为订婚或定婚。

31.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未达法定婚龄者结婚违法。

32.劳役婚,是指男方必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33.六礼:系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34.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

35.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男女因结婚而成为夫妻,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36.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相吸收。

37.婚姻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

38.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力,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

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人的利益。

39.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各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

40.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41.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42.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43.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44.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45.夫妻一方财产也叫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46.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47.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48.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49.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50.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51.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

52.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53.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54.人工生育子女:是指根据生物遗传民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55.代孕母亲:是指用现代医疗技术将丈夫的精子注入自愿代替妻子怀孕者的体内怀孕,等生育后由妻子以亲生母亲的身份抚养子女。

56.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经。

57.寄养: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发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

58.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59.立嗣即立后,又称过继或过房,是中国古代的收养制度,指男人无子时,以便传宗接代,承继宗祧的行为,当事人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60.收养的解销效力,又称收养的消极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61.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62.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生的其它夫妻权利义务亦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法律制度。

63.离婚制度:是一定社会有关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则,条件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64.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始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

65.七出,又称七弃,是指礼法规定的丈夫出妻,夫家出雪的七条理由,它起源于我国奴隶社会末期,起初为礼制的内容,以后由封建统制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

66.和离即协议弃妻,在现代称两愿离婚,类似当今的协议离婚,是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离婚方式。

67.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在我国,又习惯称之为协议离婚、两愿离婚,合意离婚。

68.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69.诉讼外调解:是指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主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当事人就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70.重婚,是指有配偶与他人再结婚的行为或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71.离婚的法律效力,是指婚姻关系终止后,在婚姻当事人之间、婚姻当事人与子女及其他第三人之间引起的一系列相应法律后果。

72.虚假离婚,或称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受对方欺诈和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般包括通谋离婚和欺诈离婚两种情形。

73.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违反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74.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共诺婚制是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主方婚姻制度过渡的时期中逐步形成和确立的。

75.事实婚姻,是拗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

76.自由离婚主义,指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愿,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婚姻关系破裂均准予离婚的立法主张。

77.涉外婚姻(广义)是指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以及在外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的结婚、离婚或复婚。

78.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力的效力,也称收养的积极效力。

79.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的依法创设的,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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