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与抚恤金可以同案诉讼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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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分割纠纷案由

抚恤金分割纠纷案由

抚恤金分割纠纷案由
1. 遗嘱或法定继承权,当争议涉及到遗嘱或法定继承权时,不同受益人可能对抚恤金的分配产生分歧。

例如,遗嘱可能不明确或存在争议,导致继承人之间的纠纷。

2. 保险受益人纠纷,在保险索赔中,可能涉及多个受益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分配纠纷。

例如,保险受益人可能对于抚恤金的分配比例或资格产生争议。

3. 家庭成员间的争议,在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在意外死亡或伤残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对于抚恤金分配的分歧。

这可能涉及到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

4. 合同纠纷,抚恤金分割纠纷也可能源于合同纠纷,例如在工作场所意外或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5. 不当利益争议,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不当利益的问题,例如遗产规划中的不当影响或干预,导致抚恤金分配产生争议。

以上仅是抚恤金分割纠纷案由的一些常见情形,实际纠纷可能
更为复杂。

解决此类纠纷通常需要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以平衡各方利益并达成公正的解决方案。

职工去世后的抚恤金纠纷案例

职工去世后的抚恤金纠纷案例

职工去世后的抚恤金纠纷案例职工因公死亡可以享受工伤死亡的相关待遇,这是绝大多数人都知晓的。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即使非因公死亡,家属也是可以获得诸多相关待遇的。

这不但不少职工及其家属不知道,就是相关部门对相关政策也不是十分清楚。

我代理的这起案件,就是家属追讨职工非因公死亡待遇的一则案例……职工病逝公司不予抚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者权利意识的加强,劳动纠纷也越来越多。

在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一类职工死亡待遇案件,它又分为因公死亡和非因公死亡两种情况。

出生于1962年孟女士是青岛一家皮件公司的职工,公司为她交了五项社会保险。

2012年5月22日,孟女士因病去世。

由于不清楚法律规定,孟女士的丈夫、儿子和父亲找到了皮件公司,询问相关抚恤待遇的情况。

没想到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已处于破产关门边缘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感到公司的做法不近人情的家属来到我所咨询,想知道非因公死亡的孟女士究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相关法规规定抚恤标准了解了情况后,我将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他们简单作了介绍。

在《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前,非因公死亡待遇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及山东省颁发的各种配套文件、通知等,其中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这个丧葬费标准一直在实行,实施后就没有调整过,虽然现在看来是有点少了,但是既然规定如此也只能适用。

另外,根据山东省《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山东省经过了多次调整,孟女士公司所在地2012年12月后执行青岛市的标准,即460元/月/人,以上待遇全部由企业承担。

分割抚恤金法律文书案例(3篇)

分割抚恤金法律文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公司职工。

被告:王某,女,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李某的妻子。

第三人:张某,男,4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李某的岳父。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7年,李某在单位工作时不幸因工死亡,其抚恤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李某去世后,其抚恤金由单位发放给了被告王某。

后李某的岳父张某认为李某的抚恤金应当由其继承一部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李某的抚恤金。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2.李某的岳父张某是否有权继承李某的抚恤金?三、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关于李某的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抚恤金是因职工因工死亡、因病死亡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等原因,由单位给予职工及其家属的经济补偿。

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其家属享有的权利,不属于遗产。

2.关于李某的岳父张某是否有权继承李某的抚恤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李某去世后,其配偶王某享有抚恤金的权利。

李某的岳父张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李某的抚恤金。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驳回第三人张某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因此被告王某享有抚恤金的权利。

李某的岳父张某作为李某的岳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李某的抚恤金。

在处理分割抚恤金案件时,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以及继承人是否具备继承资格。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和第三人张某的诉讼请求,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规定,避免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更新,以便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智慧树知到 《民事诉讼法》2019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 《民事诉讼法》2019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民事诉讼法》2019章节测试答案第1章单元测试1、诉讼法理论,和解属于哪种纠纷解决机制?答案:自力救济2、下列案件中,属于民事纠纷的有:()答案:某甲因房屋租赁与房主产生纠纷、某丁生产的专利产品被人仿造,某丁与伪造者之间的发生的纠纷4、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有“重程序,轻实体”的传统。

答案:错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仅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中国人,还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答案:对第2章单元测试1、人民法院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答案:错2、民事诉讼主体的外延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外延小。

答案:对3、证人既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民事诉讼主体。

答案:错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答案: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为()答案: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律事件第3章单元测试1、王某将房子租给刘某居住,月租金1500元。

现在王某因刘某拖欠了六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某给付9000元房租。

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答案:王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2、女方起诉前夫,请求法院将二人之女判归前夫抚养的诉,属于哪一种类型的诉?答案:形成之诉3、李某起诉张某请求返还借款以及迁出所占房屋。

这是诉的合并中的哪一种?答案:诉的客体的合并4、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诉权是国民对国家享有的公法上的权利。

答案:对第4章单元测试2、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的集中体现,但不是唯一体现。

答案:对3、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信原则,体现了诉讼价值观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

答案:对4、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放弃其诉讼请求,是下列哪一原则的体现?答案:处分原则5、张三和李四是一起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从本案谈丧事礼金的相关法律大的问题

从本案谈丧事礼金的相关法律大的问题

从本案谈丧事礼金的相关法律问题[简要案情]:2006年4月23日,黄某某因公死亡,单位发放了抚恤金104753.20元,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68013.36元,黄某某死亡后,为其办丧事,其单位预付了40411.80元,其妻子唐某某收得礼金28900元。

在黄某某与唐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共有财产价值共计85247.00元,共同债务为57000元,到黄某某死亡时止,黄某某工资卡上余额为13066.68元。

黄某某死亡后,其母亲郭某某、儿子黄文某(黄某某前妻所生)因与唐某某就财产分割发生争议,郭某某、黄文某将唐某某作为被告诉到本院,要求继承黄某某的财产。

[分歧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对如何分割黄某某的财产及抚恤金、保险金不存在争议,但对礼金的性质及分配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28900元的丧事礼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但分配原则还是按遗产的分配原则来分割,郭某某、黄文某及唐某某各得9633元。

另一种意见认为丧事礼金的法律性质应当是对死者近亲属具有赠予性质的抚慰金,同时包含有较多的人情往来因素,是一种特殊的抚慰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应当完全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处理,应当依据礼金的来源情况进行确权、分割。

[分析及思考]:对上述两种分歧意见,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妥当,对丧事礼金的有关法律问题,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及思考:一、丧事礼金的性质礼(禮)---指在社会生活中,由于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仪节。

礼金--指送礼的现金。

丧事礼金--指死者近亲属为死者操办丧事,死者亲属、朋友及死者近亲属的亲属、朋友所赠送的现金。

丧事礼金的来源主要有:1、死者的亲友所送的礼金;2、死者父母的亲友所送的礼金;3、死者的子女亲友所送的礼金;4、死者的配偶亲友所送的礼金;5、死者的兄妹亲友所送的礼金。

从丧事礼金的来源,我们可以看出:丧事礼金并不是送给死者的,而是送给死者的近亲属的,其来源是多方面的,死者已经死亡,已不可能接受他人所送的礼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11•【字号】•【施行日期】2018.06.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承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近年来,北京市法院受理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相关疑难问题三级法院达成基本共识或主流意见,形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现予以发布。

一、继承主体1. 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等单一继承类案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当事人提出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在内的多个继承类请求,如何处理?继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分别提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分属不同案由的继承类请求,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

确因涉及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种类继承请求一并审理不便于诉讼的,可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2. 遗产尚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何处理?遗产中有案外人权益时如何处理?继承案件所涉遗产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人均作为继承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审理,列为分家析产、继承并列案由。

经释明后当事人不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的,仍对全部共有财产提出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确有证据表明继承案件所涉遗产与案外人存在权属争议的,应释明当事人另案先行处理该权属争议。

3. 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未参加诉讼的其他继承人存在,如何处理?是否应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在继承案件中有初步证据表明可能有其他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存在,人民法院在实体审判中应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

依已有证据及依职权调查核实的证据均无法确证该自然人的存在及继承人身份的,人民法院不予追加。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继承主体1.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等单一继承类案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当事人提出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在内的多个继承类请求,如何处理?继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分别提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分属不同案由的继承类请求,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

确因涉及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种类继承请求一并审理不便于诉讼的,可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2.遗产尚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何处理?遗产中有案外人权益时如何处理?继承案件所涉遗产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人均作为继承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审理,列为分家析产、继承并列案由。

经释明后当事人不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的,仍对全部共有财产提出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确有证据表明继承案件所涉遗产与案外人存在权属争议的,应释明当事人另案先行处理该权属争议。

3.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未参加诉讼的其他继承人存在,如何处理?是否应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在继承案件中有初步证据表明可能有其他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存在,人民法院在实体审判中应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

依已有证据及依职权调查核实的证据均无法确证该自然人的存在及继承人身份的,人民法院不予追加。

二、遗产范围与分割4.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能否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继承案件中,如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近亲属均作为当事人参加案件审理,并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分割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上述财产的分割。

5.公房承租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6.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所获工龄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为遗产分割?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继承案例

继承案例

民事起诉状原告:焦玉英,女,汉族,住址,联系电话:原告:张亚玲,女,汉族,住址,联系电话:被告:张中海,男,汉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被告:张燕玲,女,汉族,住址,联系电话:案由:继承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号房产中属于张洪德的遗产份额进行分割,房产价值约为18万元。

2、请求判令将属于被继承人的遗留存款份额及丧葬费、抚恤金等17万元由原告和被告张燕玲继承,被告张中海不分或少分该份遗产。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经过:被继承人张洪德与原告焦玉英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张洪德与原告焦玉英共生共育三子女,即张亚玲、张中海,张燕玲。

2004年11月17日张洪德因病死亡。

张洪德生前与原告焦玉英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号房产一套;存款135816.62元,利息505.4元,共计136322.02元。

另在张洪德去世后单位给付给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94012.3元。

张洪德去世后,焦玉英经过其子女的同意,将其夫妻共同存款以及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在扣除办理丧事的费用后剩余的17万元整存到自己名下暂时保管。

后被告张中海在未告知、也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向银行申请挂失的手段,将其存款全部取走,原告得知后多次找到被告张中海协商此事均被对方拒绝。

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此,原告根据我国继承的相关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能够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XXX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二、请求判决被继承人XXX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

(包括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XXX于1964年12月4日出生,于2008年1月19日因病死亡。

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XXX于2004年12月8日死亡)。

抚恤金分配判决书案例2019

抚恤金分配判决书案例2019

抚恤金分配判决书案例2019【案件经过】祁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其取得赵某的抚恤金、丧葬费和生活费合计348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其3个女儿在海口照顾病重的赵某期间的护理费;3.判令被告返还其大女儿为赵某住院垫付的50000元;4.判令干休所承担延迟给付期间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赵某为佳木斯市军队退休干部,祁其与赵某2007年登记结婚。

赵某于2017年6月去世后,干休所应给付6个月的生活费62622元、丧葬费83244元、抚恤金361947.6元,上述费用合计507813.6元。

上述款项已打入了干休所的账户内,祁其多次去干休所,但本案被告干休所均以本案剩余被告未到场为由拒绝向其给付。

其认为本案剩余被告在得到领取通知后未到场领取,应视为对该笔款的放弃领取。

并且其与赵某共同生活了十余年,从赵某81岁开始无微不至的照顾到95岁去世。

而赵某的儿子们,不仅未对赵某尽到赡养义务,还多次向赵某索要钱财,侮辱、伤害赵某,甚至伪造假证,不顾赵某已经病重,强行将赵某从海口市的医院接回佳木斯市,由于路途遥远,导致赵某病情加重后仍不送医救治,导致赵某于2017年6月原因不明的在家中逝去。

因此,赵某的四个儿子因未尽赡养义务,不应按标准获得赵某的抚恤金等费用,而其因尽了主要照顾义务,应取得大于总金额50%的抚恤金等费用。

干休所辩称,本案案由为共有纠纷,而干休所并非赵某抚恤金的共有人,不应为本案被告。

其单位与祁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单位发放抚恤金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尚未发放抚恤金的原因是祁某与赵某儿子们间存在矛盾,未就抚恤金的领取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无法发放,其单位不错在过错,不应承担延迟给付期间的利息。

赵某4个儿子共同答辩称,1.祁某诉请包括四项,但四项请求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其中要求支付劳务费,要求返还其女儿为赵某垫付的5万元医药费,以及要求干休所给付违约期间银行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在本案中合并审理。

抚恤金分配案例民事判决书

抚恤金分配案例民事判决书

抚恤金分配案例民事判决书中国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某民初字第123号原告:李某地址:某市江南区XX街XX号被告:某某公司地址:某市江北区XX路XX号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某市江东区XX路XX号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地址:某市XX未来大厦XX楼一案经审理,本院根据李某与某某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纠纷关系,依法对案件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李某的主张及请求李某起诉称,他是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公殉职,应享受抚恤金,但公司未按规定支付,要求判令公司支付其应享有的抚恤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律师费。

二、被告某某公司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答辩及抗辩意见被告某某公司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辩称,李某在工作期间死亡系意外事故,属于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公司制度,被告已支付了相应的工伤保险金和丧葬补助金,并不存在未支付抚恤金的情况。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经过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出庭人员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李某及其代理人指出被告未支付抚恤金,违反了相应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公司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认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工伤保险金和丧葬补助金的支付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本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定以下事实:1. 原告李某在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死亡,系因公殉职。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公司制度,雇主应向员工的家属支付相应的抚恤金。

3. 被告某某公司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家属支付了工伤保险金和丧葬补助金,但未支付相应的抚恤金。

五、本院认定的法律关系和适用的法律规定根据上述事实,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即雇主应当依法向工作期间因公死亡的职工的家属支付相应的抚恤金。

抚恤金法律分配案例(3篇)

抚恤金法律分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老汉,男,70岁,是一名退休工人。

张老汉的妻子王女士,女,65岁,是一名家庭主妇。

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张明(男,35岁,已婚)和张丽(女,30岁,未婚)。

张老汉和王女士一直居住在张明的家中,张丽则在外地工作。

张老汉和王女士在2021年2月不幸遭遇车祸,张老汉不幸去世,王女士受重伤。

2021年3月,王女士去世。

张老汉和王女士的去世给他们的子女留下了巨额的抚恤金。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抚恤金属于遗产,应当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然而,张明和张丽在如何分配抚恤金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导致家庭矛盾激化。

二、案例争议焦点1. 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2. 抚恤金的分配原则是什么?3. 张明和张丽各自应得多少抚恤金?三、法律分析1. 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而抚恤金是公民因工或因公死亡,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其家属或遗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因此,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2. 抚恤金的分配原则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可以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遗产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均等分配原则:继承人应当均等分配遗产。

(2)照顾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保留必留份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

(4)协商原则: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3. 张明和张丽各自应得多少抚恤金?由于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张明和张丽无权要求分配抚恤金。

然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张明和张丽作为张老汉和王女士的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因此,张明和张丽应当根据各自的赡养能力,对王女士进行赡养。

继承遗产及分割丧葬费、抚恤金纠纷答辩状(范文)

继承遗产及分割丧葬费、抚恤金纠纷答辩状(范文)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东省中山市人,无业,住洛阳市****,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现答辩人就原告程某甲起诉的遗产继承及分割丧葬费、抚恤金纠纷一案,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同意分割王某某位于洛阳市****号的房产和银行存款,答辩人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王某某生前一直与被告程某乙生活在诉争房屋内,生活起居均由被告程某乙夫妻照料。

答辩人系肢体肆级残疾,王某某曾是答辩人的监护人。

2008年以来,答辩人一直失业在家,没有经济来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对被告程某乙予以照顾,适当多分。

另外该房屋一直由答辩人管理、占有和使用,其他继承人也知道此情况。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因此,为了便于保留该房屋的现状及管理和使用方便,答辩人愿意就房屋现值给其它继承人所继承的份额予以折价补偿,以取得该房屋的完整产权。

二、对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不应当分割,应当驳回原告该项请求。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而抚恤金是被供养人在供养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的生活保障金。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案中,答辩人肆级残疾,一直与母亲王某某一起生活,相互照顾,因此,该笔抚恤金应归答辩人所有。

丧葬费,系亲属对死亡人员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且已消费掉,也不属于遗产范围。

三、针对王某某的债务元及银行存款,答辩人不予认可。

二婚男方去世抚恤金分配案例

二婚男方去世抚恤金分配案例

二婚男方去世抚恤金分配案例
近年来,我国婚姻习俗发生了巨大变化。

与以往一样,有些夫妻之间经受不住婚姻试炼,有些甚至会发生二婚现象。

当男方因某种原因去世时,由于法律规定,其家属在获得抚恤金的同时受到的伤害就更大了。

李某是一位二婚男性,他从第一任妻子那里有一个孩子。

而他第二次结婚后,又有了两个孩子。

因一场突发疾病,李某最终不幸去世。

他的家属们诉请当地人民法院,要求有效分配死者遗留下来的抚恤金。

人民法院在法律依据上进行了详细审查,经过审查,最终裁定:死者李某应向第一任妻子及其子女支付抚恤金18470.39元,向第二
任妻子及其两个子女支付抚恤金36940.78元;如有调整,在抚恤金
分配中,每人分得的抚恤金应当相同。

此外,当地人民法院还要求执行机构,将死者李某遗留的抚恤金转移到其两个妻子的户外账户,由受益人领取。

为此,针对第一任妻子及其子女支付抚恤金,法院指定李某的父母代表李某的父母;针对第二任妻子及其两个子女,法院指定李某的父母作为代理方。

该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中“二婚”有关规定的实施,即“无论男方或女方第一次结婚是未变更法定继承人身份,二婚时,继承人身份以第一次结婚时为准”,从而保护旧婚家庭的权益。

此案对全国同类案件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有利于为法院判决和执行过程提供办案参考依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本案来看,一方去世,其家属可以提出抚恤金要求,但在分配
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严格依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妥善、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家属,确保他们获得应有的保护。

分割抚恤金的判决书

分割抚恤金的判决书

分割抚恤金的判决书抚恤金分割判决书案件编号:XXXX-XXX原告:祁某被告:赵某家属(具体名单省略)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祁某诉赵某家属抚恤金分割一案进行审理,现作出如下判决:一、抚恤金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相关规定,赵某因公牺牲的抚恤金应作为其遗产进行分配。

考虑到祁某与赵某生前的婚姻关系及共同生活情况,以及赵某家属对赵某的赡养、扶养和抚养情况,本院酌定分配如下:祁某应取得赵某的抚恤金、丧葬费和生活费合计XX元。

赵某家属应共同分得剩余部分的抚恤金,具体分配比例由赵某家属内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本院另行裁定。

二、其他事项祁某主张的要求被告给付其三个女儿在海口照顾病重的赵某期间的护理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祁某主张的要求被告返还其大女儿为赵某住院垫付的XX元,因涉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本院不予处理,祁某可另行起诉。

干休所在本案中不存在延迟给付抚恤金的情形,祁某主张的要求干休所承担延迟给付期间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书记员:XXX注:本判决书一式XX份,原告、被告各执XX份,存档XX份。

判决书解释本判决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赵某因公牺牲后的抚恤金进行了分割。

判决中考虑到祁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及共同生活情况,以及赵某家属对赵某的赡养、扶养和抚养情况,对抚恤金进行了合理的分配。

同时,对于祁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关证据或涉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法院未予支持。

最后,判决书明确了生效时间和上诉权利等相关事宜。

抚恤金继承的案由是怎样的?

抚恤金继承的案由是怎样的?

Effort is the mother of succes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抚恤金继承的案由是怎样的?抚恤金继承的案由是继承纠纷,因为虽然说这样的一种案件他是围绕着抚恤金展开的,而抚恤金一般情况下是工伤或者是其他的伤害损害所得到的一种赔偿,但是他的纠纷的焦点主要还是在一个继承方面的问题上,所以案件的理由应当是以这个为主。

一、抚恤金继承的案由是怎样的?抚恤金继承的案由是继承纠纷,首先,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

死亡抚恤金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

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而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

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其次,关于死亡抚恤金享有的主体问题,如果依据发放抚恤金的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给付对象,或者是发放单位对给付有明确的规定,就应该按照规定处理,如果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则应该属于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共有财产。

根据我国目前的政策,享有抚恤金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抚恤金发放标准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恤费等。

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最新范文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最新范文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原告: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唐某乙。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唐某乙之母),48岁。

原告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唐某乙发生法定继承纠纷,向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唐某诉称:唐某甲于20xx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猝死,未留下遗嘱。

名下财产有位于xx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二十三号财富中心某房屋(以下简称财富中心房屋)等多处房产、银行存款、轿车等。

唐某甲的继承人是配偶李某某及子女唐某、唐某乙。

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唐某、唐某乙、李某某共同依法继承唐某甲的全部遗产。

被告李某某、唐某乙辩称:认可李某某、唐某、唐某乙作为唐某甲的继承人参与继承,但登记在唐某甲名下的财富中心房屋并非唐某甲的财产,不应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

虽然该房屋是以唐某甲名义购买并向中国银行贷款,但根据唐某甲与李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财富中心房屋属于李某某的个人财产,之所以没有变更登记至李某某名下,是因为有贷款没有还清。

这份协议书没有以离婚为前提,属于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安排,在唐某甲去世前,双方均未对此协议反悔。

因此该协议书是有效的,财富中心房屋是李某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唐某甲的遗产。

对于唐某甲名下的其他财产同意依法予以分割继承。

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唐某乙。

唐某甲与前妻曾生育一女唐某,离婚后由其前妻抚养。

唐某甲父母均早已去世。

唐某甲于20xx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未留下遗嘱。

20xx年10月2日,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签订《分居协议书》,双方约定:“唐某甲、李某某的感情已经破裂。

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我们决定分居。

双方财产作如下切割:现在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的房子归李某某拥有。

李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某甲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

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房产归唐某甲所有。

唐某甲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李某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

抚恤金分割代理词

抚恤金分割代理词

抚恤⾦分割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朱某喜、张某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代理⼈,开庭前我向当事⼈了解了相关情况,刚才⼜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就本案的事实及法律适⽤发表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朱某虎死亡赔偿⾦⼆原告⼈有权进⾏分割。

朱某虎系⼆原告的⼉⼦,依法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现朱某虎死亡,其⽤⼯单位⽀付了丧葬费、被抚养⼈⽣活费、死亡赔偿⾦等共计60万元,除了⽤⼯单位发放丧葬费,是⽤于对亡者的后事处理,解决其亲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

对此⼆原告不主张分割。

抚恤⾦是职⼯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前被抚养⼈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活费的性质。

由于抚恤⾦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根据我国⽬前的有关政策,享受抚恤⾦待遇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是死者⽣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

因此,这60万元中,除过丧葬费外,剩下的部分,原告⼈有和被告、被告的⼦⼥共同分割。

⼆、⼆位原告要求分割10万元数额的请求合情合理,法庭应予⽀持。

被告在法庭调查时称,其⽤于安葬丈夫时⽤去了4万多元,但没有相关的证据,根据我市安葬死者的基本⽀出,这个数字也是合理的。

我们估且给她按5万元计算,还剩55万元,被抚养⼈⽣活费⼆原告及孙⼦三⼈各5万元,⼆原告就⼰经取得了⼗万元的份额,⾄于30万元的死亡赔偿⾦,⼆原告及被告还有孙⼦四个⼈,平均可分得7.5万元,那么,本案中⼆原告⾄少可以分到25万元。

⼆原告只所以起诉10万元,是因为,⼆原告⼈觉得⾃⼰年龄⼰经⼤了,要多了也没地⽅花,再说被告还在供养孙⼦,为了让孙⼦以后⽣活能够好⼀点,⼆原告只想要⼀点⽣活费,剩下的都让孙⼦拿去好好读书,好好⽣活。

对于⼆位⽼⼈的良苦⽤⼼,被告⼈应当理解。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在裁判时参考采纳。

代理⼈:曹倩⼆O⼀四年六⽉⼗⼀⽇。

行政诉讼法判断题

行政诉讼法判断题

行政诉讼法判断题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 )A、对B、错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A)A、对B、错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A)A、对B、错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B)A、对B、错5、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A)A、对B、错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没收财物不服的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A)A、对B、错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扣押、冻结不服的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A)A、对B、错8、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不服的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 A)A、对B、错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 A)A、对B、错1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 A)A、对B、错1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 A)A、对B、错1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 A)A、对B、错1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外交行为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 B)A、对B、错1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防行为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 B)A、对B、错1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发布行政法规、规章行为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 B)A、对B、错1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为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 B)A、对B、错1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 B)A、对B、错18、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 B)A、对B、错19、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 B)A、对B、错20、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死亡抚恤金应如何分配

死亡抚恤金应如何分配

死亡抚恤金应如何分配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

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

热门推荐:供养亲属抚恤金人身损害诉讼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情】何某龙与谢某花系继子继母关系,何某龙在某国企工作,谢某花已年过花甲无劳动能力,亦无其他经济来源,主要靠何某龙父亲的退休金生活。

2013年5月,何某龙父亲病故,其父生前单位发放一次性死亡抚恤金6万元。

现何某龙要求按法定继承,即均等分割该笔死亡抚恤金;而谢某花认为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且自以后的生活主要靠该笔死亡抚恤金,故认为该抚恤金应全额归己所有。

【分歧】该案中死亡抚恤金应如何分配?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确规定,可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试样)的通知》(民[1981]优49号)的规定:“一次抚恤金发给家属的顺序:(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四)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顺序发给其他家属:(1)子女;……”予以处理,本案中死者配偶即谢某花尚健在,按以上顺序,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应首先发放给谢某花,何某龙无权要求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理应属于近亲属的共同财产,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充分救济主要地或大部分地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且目前生活困难的亲属为原则,谢某花应享有70%,何某龙享有30%。

第三种意见认为,可参照遗产的规定予以处理,原、均等分割。

【评析】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从遗产的性质进行分析。

遗产是指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本案的一次性抚恤金系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不是遗产。

抚恤金既然不属于遗产,就不应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割,而应当根据抚恤金概念和的性质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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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与抚恤金可以同案诉讼?
一、继承与抚恤金可以同案诉讼?
继承与抚恤金不可以同案诉讼,首先,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

死亡抚恤金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

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而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

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其次,关于死亡抚恤金享有的主体问题,如果依据发放抚恤金的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给付对象,或者是发放单位对给付有明确的规定,就应该按照规定处理,如果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则应该属于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共有财产。

根据我国目前的政策,享有抚恤金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死者的配偶、直系亲属;
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抚恤金发放标准
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恤费等。

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当代社会法院需要处理的事情是非常多的,因此如果能够合并进行处理的话,就应当同案进行诉讼,但有一些情况下两个纠纷事项完全不同,就无法一起来进行处理,比如说死亡抚恤金要求发放以及继承等财产问题不能够同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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