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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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部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代表教职工的利益、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管理工作。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具有定期性和特殊性。

学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对学校的重大决策和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在编教职工组成,根据学校规模和情况合理确定代表名额,确保各个岗位、学科和年级的代表参与。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学校领导团队负责组织召开,提前发布会议通知,说明议程和时间安排。

代表大会应当设立主席团,由学校领导或代表担任主席,确保会议秩序和顺利进行。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学校发展规划、财务预算、师资配备、教育教学改革、师德师风建设以及教职工福利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由学校领导团队提出,并向代表大会提交相关材料和报告,在会上进行详细解读。

代表大会有权对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投票决策。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具有约束力,学校领导团队应当认真落实并及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如有需要,学校领导团队可以召开专题会议与代表大会进行沟通和解释。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设立议事记录,对代表大会的讨论和决策过程进行记录。

会议记录应及时整理和公布,以便教职工了解代表大会的情况。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保障代表的发言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代表在发言时应尊重他人,注重事实性和合理性。

代表大会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代表行使权利的公正和平等。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选举程序应合法、透明,代表应能够自愿参选,并通过有效途径进行宣传,以便教职工了解并选择合适的代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试行条例,由学校领导团队制定,并经过代表大会讨论和通过。

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代表大会的决策和公示。

以上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试行条例,旨在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的教职工自治机构,发挥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教职工的参与意识和归属感。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4篇)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4篇)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使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并通过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教职工权益等方面发展重大作用。

第三条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教代会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党政和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代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则、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定制度,由园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

对于学校各级领导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

(五)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监督办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园长行使职权,维护园长的指挥权威。

园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幼儿园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九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的构成,应即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辅助人员)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六十。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范文(二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范文(二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范文一、引言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内部的重要组织形式,它旨在保障教职工的权益,促进学校的和谐发展。

为规范和细化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定本规定,以确保代表大会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

二、代表选举1. 代表选举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位教职工的参与和平等竞争的机会。

2. 代表选举应进行充分的宣传,广泛征集教职工的意见,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选举事宜。

3. 代表选举采取“代表就近、代表多数”的原则,即优先选举所在部门或岗位的代表,并根据教职工人数的多少确定代表名额。

三、代表资格1. 代表应当是学校的在职教职工,具有代表大会选举资格,并且接受其他教职工的监督。

2. 代表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思维能力,能够全面了解和代表教职工的利益诉求,并积极参与代表工作。

四、代表职责1. 代表应积极参加代表大会和会议活动,履行代表职责,发表意见和建议,并就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2. 代表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或岗位的教职工反馈会议内容和决议,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3. 代表应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增进教职工的交流与沟通。

五、代表大会组织1. 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时间、地点应提前确定,并通过书面通知教职工。

2. 代表大会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召集和组织,具体由工会领导指挥,确保代表大会的顺利进行。

3. 代表大会应制定详细的议程,并事先公布以提供代表准备。

六、会议程序1. 代表大会按照议程依次进行,确保会议的高效进行和议题的全面讨论。

2. 会议应保证代表的充分发言权,鼓励代表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充分讨论和辩论。

3. 会议应按照程序进行表决,确保决议的科学、合理和公正。

七、决议执行1. 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学校的重要指示,应得到学校行政部门的全力支持和快速落实。

2. 学校行政部门应及时制定相应的执行方案,将决议的具体要求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具体的工作任务中。

3. 各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决议的具体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决议的有效实施。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前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的最高决策机构,旨在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稳定发展。

为了明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运作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代表资格第一条只有在职教职工才有资格成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职教职工是指已签订劳动合同,具备正式编制且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教职工。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所分设的代表席位应当充分代表各个教职工群体,包括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代表人选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具备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的能力。

第二章选举程序第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教职工应先进行候选人提名,再进行候选人选拔和代表人选投票表决环节。

第五条候选人提名阶段,教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提名符合资格的候选人,提名需经过候选人本人同意。

第六条候选人选拔阶段,候选人应在代表大会上进行个人陈述,向代表们介绍自己的工作经历、才能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代表人选表决阶段,代表们按照代表席位进行投票表决,以选出最终的代表人选。

第三章代表权力和义务第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力:1.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讨论和表决。

2.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3.代表教职工维护合法权益,提出教职工群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1.积极参加代表大会和相关的活动。

2.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群体的意见和建议。

3.维护学校的声誉和稳定发展,不得损害学校的利益。

第四章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第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定期召开,每届代表期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包括议案的提出、讨论和决策程序,确保代表大会的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对外公示代表名单,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评议。

结语本规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旨在建设和谐稳定的学校环境,促进学校的发展。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来源:院(党)办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保证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全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条教代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为学校的发展建设多作贡献,为使学生成人、成才、成功,把我校建成国内一流的民办外国语大学,完成与国际接轨,最终实现民主化、法制化、国际化的办学总体目标而奋斗。

第二章职权第三条教代会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在学校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与学校发展相关的重大问题,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考核方案、奖惩规定及其它有关规章制度,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各级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处理教代会提出的议案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五条学校的正式教职工(不含外教)均有资格当选为代表。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素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大公无私,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

思想活跃,关心学校大事,敢于发表意见,热心为群众服务。

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中发挥骨干带头第七条教职工代表以院、系、部、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篇)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篇)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旨在规定和组织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以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代表资格1. 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具备中等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2. 代表应当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忠诚于教育事业,关心教职工利益。

二、代表选举1. 代表的选举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代表候选人应由教职工自行提名并通过投票选举产生。

2. 选举应有明确的时间安排和程序,确保代表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大会组织1.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组织召开,主席团成员由代表选举产生。

2. 大会应当设立大会议程、主席团、秘书处等组织机构,确保大会的正常进行。

四、大会职权1.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中学教职工的最高权力机构,管理、监督和决策教育事业的重要问题。

2. 大会可以对中学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学校方针政策进行讨论和决策,选举和罢免学校领导人员等。

五、大会规章1.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制定大会规章,明确大会的组织形式、程序和工作要求。

2. 大会规章应当经全体代表通过,并得到学校领导的认可和支持。

六、监督和评估1.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领导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可以依法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评估。

2. 大会可以通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监督建议等方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以上是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二)尊敬的领导、各位教职工代表:大家好!我是某中学的一名教师代表,非常荣幸能够在这个庄严的场合中发表演讲。

今天,我想和大家一起探讨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义和我们应该具备的品质。

作为中学的教职工,我们肩负着教育和培养下一代的重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集体讨论和决策的重要平台,对于推动学校工作、增进教职工福利、促进学校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举行代表大会是我们共同管理学校事务的根本制度,也是展示学校风貌和凝聚力的重要场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健全学校民主管理,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根据《XX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修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教代会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组织和动员教职工参与学校改革和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学校行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

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群策群力,为学校的发展建设服务。

第五条教代会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工会依法组织教职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成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各项任务,开展教职工代表学习培训,提高代表素质,提高教代会运行质量。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依法行使下述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一)定期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学校章程、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学校其他重大改革和发展事项、重要决策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上级规定、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审议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对上述内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岗位聘任的原则和方案、学校管理考核奖惩方案、教职工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涉及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和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上级规定、学校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5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5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的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进行集体讨论和监督学校管理的权力机构,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权力、发表意见和建议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依法选举产生代表,代表的数目和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代表的选举原则和程序由学校自行制定。

第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审议学校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重要文件;(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决策事项;(三)讨论并监督学校管理的各项工作;(四)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五)监督学校的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六)其他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学校党委(总支部)或者学校工会组织召集,召集时间应提前通知教职工代表,确保代表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第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程序决定与会代表的合法代表资格,代表行使权力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第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大问题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的决议需经过代表的表决通过,并制定会议记录。

第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学校应当依法执行。

第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经费由学校提供,用于召开代表大会、会议文件印刷、代表交通、食宿、通讯和会议宣传等费用。

第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评选、报酬和待遇等具体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同时废止。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体作用,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研究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事务的最高权力机关。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指由学校教职工选举产生的代表,代表教职工的利益和权益,参与学校的决策和管理。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包括:
1. 选举程序:确定选举时间、选举方式、选举对象等,确保选举公正、公平。

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2. 代表产生:根据学校教职工人数和代表比例确定代表名额,选举产生代表,代表人数一般按比例分配给各个教职工群体。

3. 代表职责:明确代表的职责和权力,代表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审核校务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4. 代表任期:规定代表的任期,一般为一至两年,有些地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 会议制度:明确代表大会的召开频率、时间地点、议程安排等,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临时会议。

6. 决策程序:规定代表大会的决策程序,包括议题提出、讨论、表决等。

重要决策可能需要通过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简单的事项可以通过代表委员会议决。

7. 代表权益保障:保障代表的参政权利和言论自由,禁止干扰和限制代表履职。

8. 代表大会管理:明确代表大会的管理制度,包括代表大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以及工作职责和权限。

9. 撤销和罢免程序:规定代表的撤销和罢免程序,当代表在任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职责时,可以进行撤销和罢免。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内容,不同学校和地区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具体的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6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6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____伟大旗帜,以____、____、____和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____,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制定以下规定:
1.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和权限: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学校教职工选举产生,按照一定的比例代表各个教研室、年级、科室等单位,负责审议和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制定和修改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选举和监督学校领导班子。

2.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议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临时召开。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大会主席团根据教职工的意见提出议程,提前通知所有代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

3.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和义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议和批准学校的工作报告、总结、计划和预算,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学校领导和学校监事会成员,对学校各项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任期:学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代表的选举方式和程序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规定。

代表的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任一届。

5.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程序和决策方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程序和决策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的规定,采取多数通过、少数服从的原则。

对于一些重大决策,可以通过投票决定或者经过协商达成共识。

以上是关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一些条例规定,以确保代表大会的有效运作和决策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这些规定有助于教职工发表意见、参与学校决策,维护教职工的权益和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学校民主化、科学化决策和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健全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教代会应当接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意见和建议;(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住房分配方案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三)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四)根据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选举非中上层管理人员;(五)讨论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六)其他需要教代会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教代会可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出方案,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九条教代会应设大会秘书,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出候选人,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大会秘书负责会议期间的主持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副秘书若干人,由大会秘书提出候选人,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章筹备和举行第十条教代会每学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遇到重大事项,经校长或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可临时召集教代会代表开会。

第十一条教代会的议题由学校领导和教代会代表团(组)提出,经教代会筹备组商定。

第十二条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一一、教代会的基本工作任务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的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保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教代会的具体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主人翁地位;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加强对教职工的教育,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教代会行使的重要职权(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

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和通过由校长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和施行。

(3)讨论和通过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建立定期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根据其任职期间的业绩进行表扬或批评,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四、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闭会期对学校有关工作检查。

2、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参加好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联系群众,协助做好群众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做好本职工作。

五、召开教代会基本程序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次数。

开好教代会,是搞好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基本程序。

1、选代表①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基本条件:凡是享有公民基本权利的教职员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不得有附加条件、如文凭、年龄等。

相对条件:因为名额限制,因此要从三方面考虑:第一、责任心;第二、政策水平;第三、教育教学管理能力。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工会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教师法》规定:“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聪明才智,办好社会主义学校,根据市教育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建立和健全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工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参政、议政,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工个人三者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社会主义学校。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和提高教师素质措施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上述重要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2、审议学校结构工资调整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管理,使用方法,经费管理使用方法和教职工新住宅分配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干部,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有权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升、提职。

对不称职的干部,有权建议给予免职和降职处分。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发文字号】教工字[1985]第4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公布日期】1985.01.28【实施日期】1985.01.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教工字[1985]第4号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实现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根本任务,完善管理制度,高等学校应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023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23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23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工权益,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最高组织形式,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力、管理学校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平等、公正、依法、科学的原则进行组织,代表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职工职业发展、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为中心,推动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和各项工作的发展。

第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和决定学校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方向;审议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和重大项目计划;选举和产生学校教职工委员会;监督和评估学校工作。

第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下列程序召开:(一)校长主持召集;(二)依法选举主席团;(三)依法确定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四)代表资格审查;(五)代表选拔和产生;(六)召开代表大会;(七)代表大会表决;(八)代表大会决议的公告、审查、实施。

第二章:代表遴选与产生第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的遴选和产生应当遵循民主、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的遴选应当包括下列程序:(一)明确选派单位和遴选程序;(二)公开宣传选举事项;(三)选派单位及学校教职工名单公示;(四)教职工自愿报名;(五)组织评议和投票;(六)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规定的代表条件;(二)已通过专业岗位职称评审;(三)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一定年限;(四)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充分保障各类教职工的代表权益,确保代表的多样性、代表性和代表的广泛性。

第三章: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行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

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4年。

第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组成机构是主席团、秘书处。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一)讨论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二)选举学校教职工委员会;(三)评议和监督学校各项工作;(四)表决通过、修改和废止有关条例和决议。

2024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四篇)

2024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四篇)

2024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校教职工能够充分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社会主义学校的健康发展,促进教育领域的改革与进步,依据《教师法》及《工会法》之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核心制度与形式,其地位与作用不可或缺。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紧密服务于学校的整体工作布局,妥善处理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教职工在学校重要决策中的参与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有效监督学校各项工作的执行。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既定程序,依法行使各项职权。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架构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一、听取并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就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关乎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

二、审议并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等重大规章制度,经校长签署后正式实施。

三、每年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评议与监督,必要时可依据评议结果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七条校长需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进展,虚心听取代表意见,认真对待并落实代表大会的决议与提案,充分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与监督方面的职权。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亦应尊重并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九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具备成为教职工代表的资格,可通过选举程序产生。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一般以工会小组为单位进行,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

代表名额由各单位工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提出议案与方案,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三、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需求,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与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与督促。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是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一些常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了保障中学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中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中学教职工的参与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是中学教职工的最高代表机构,是中学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和组织自己管理教育事业的机构。

第三条代表大会依据中学教职工总体情况,认真履行职责,代表中学教职工行使权利,推动中学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第四条代表大会依据中学教职工人数确定代表人数,并确保代表对中学教职工整体利益具有代表性。

第五条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代表组成,选举产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

第六条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具有中学教师资格的在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公开、平等、竞争、有章可循。

第三章职。

责第七条代表大会是履行教育主管部门与中学教职工之间联系的桥梁,履行以下职责:(一)讨论并决定中学教育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二)审议并决定中学教育工作报告、财务决算等;(三)选举和罢免中学领导人员;(四)监督中学教育工作的开展,保障教职工的权益。

第四章运作方式第八条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召开,可以通过会议、联席会议、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沟通和讨论。

第九条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和召集代表大会,保障代表大会的正常运作。

第十条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上有发言权、提案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会议的表决过程和结果的宣布。

第十一条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照代表大会的决定,积极履行职责,参与学校教育事业的管理和决策。

第五章监督机制第十二条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中学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中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代表大会的监督意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没有采纳的,应当向代表大会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代表大会代表对中学教育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发表意见,对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人员提出罢免请求。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模版(三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模版(三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教职工的民主管理,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发挥教职工代表的作用,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内教职工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参与学校事务决策、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负责决定和监督学校的重要事项,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教职工发展,发挥教职工的创造力和积极性。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不超过四年。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自行选举产生,代表的产生方式和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第二章教职工代表的权益和义务第七条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益:(一)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事务决策,行使表决权、选举权。

(二)代表教职工了解和知情学校的重要事项。

(三)代表教职工行使监督权,对学校的决策和工作进行监督。

(四)提出代表建议、提案,表达教职工的意见和需求。

(五)享受优先参与学校组织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六)享受教职工代表的待遇和权益。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行使权力。

(二)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

(三)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教职工维权。

(四)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参与学校会议和活动。

(五)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促进学校的发展。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选举和产生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必须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和方法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应当有充分的公示时间,确保教职工了解选举程序和候选人情况。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一定的学校工作经验,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守纪律,无严重失职、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结果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的知情和确认,并公布在学校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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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1、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群众组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其职权。

2、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3、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4、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凡我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教职工。

5、代表名额可为学校教职工总数四分之一的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分配名额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

代表产生后,编成代表组参加大会。

根据需要可邀请学校董事会、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它人员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不占正式代表名额。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不享受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6、按期换届选举(届期三年),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教代会。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7、大会主席团成员经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

主席团由7人组成,主持召开本届教代会大会。

8、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①听取和讨论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政策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②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③讨论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④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⑤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学校董事会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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