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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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办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办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办事背景介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家关于水土保持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设立和管理,实施验收报备办事程序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办事的相关情况及流程。

操作流程申请信息准备在申请办理验收报备前,应准备以下相关材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相关技术资料(如设计图纸等)•相关证件(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的资质证明)办理流程1.在办事大厅或政务服务网上下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表。

2.将申请材料进行打印,并填写完成申请表。

3.前往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环保部门,递交以上资料。

4.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现场验收。

5.环保部门对现场进行人员调查和设施的检查。

如符合要求,则进行验收意见的出具。

6.在出具验收意见后,相应的部门完成报批手续,出具报告。

7.取得报告后,按照相关的要求办理后续手续。

注意事项1.在申请前,应先详细了解相关的法规,以确认各种资料的准备和办理流程,规避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2.在申请过程中,需尽可能地准备齐全资料,以对检测人员持有的各类问题进行解答。

3.在环保部门验收时,需出具监理单位的相关身份认证,以证明监理单位的资质情况,避免验收过程中的问题。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办事是非常必要的,本文详细介绍了其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希望相关人员能充分了解相关法规和流程,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确保办理过程的顺利进行。

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流程和重难点分析

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流程和重难点分析

在“轻审批、重监管”“深圳90改革”大形势下,多数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备案以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较改革前有所降低。

本文结合多年的审查方案经验,介绍了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流程、基本内容和重难点,希望能为建设、设计单位提供参考,进一步提高方案编制质量,为后期水土流失监管提供可靠依据。

在“轻审批、重监管”“深圳90改革”大形势下,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实施了改革,主要包括:①简化审批:对社会投资项目和不涉及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政府投资项目施行告知性备案;②取消前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备案) 事项不再是办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③精简材料:不再将用地、立项文件作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备案) 事项办理的必须材料;④压缩时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时限压缩一半以上,备案采取“即来即办”方式。

在改革后,多数的方案实行备案制,水土保持方案质量较之前有所降低。

为确保方案质量,本文结合多年方案审查的经验,介绍了技术审查的流程、基本内容和重难点,供建设、设计单位参考,进一步提高方案编制质量,为后期水土流失监管提供可靠依据。

1 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项目分类1.1 按是否需要申报及适用审批( 备案) 情形划分适用审批的情形: 依法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且涉及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政府投资项目。

适用备案的情形: 依法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所有社会投资项目及不涉及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政府投资项目。

免予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形: 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万m3 且征占地面积不足1hm2 的; 无新增建设用地的公路路面改造、养护等情形; 进行地质灾害、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等。

1.2 按占地面积、土石方量划分征占地面积5hm2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20万m3以上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在1hm2 以上不足5hm2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m3以上不足20万m3 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04•【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理念,把水土保持作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刚性约束。

通过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进行区域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方案和措施,严格水土保持管控和准入要求,以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提升区域水土资源利用效率。

在此基础上,简化区域入驻项目水土保持手续,提升审批效能,促进项目尽快落地。

(二)实施范围。

在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以下简称“园区”),由设区的市统一组织对园区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除列入负面清单的外,不再对园区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三)经费保障。

根据省政府要求,区域评估费用由各市政府承担,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

各市要建立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二、主要任务(一)评估报告编制1.编制依据。

由园区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按照《山东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指南(试行)》(见附件1),在园区“五通一平”开工前,依据园区设立文件和批复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编制区域评估报告。

报告编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水土保持项目验收流程1

水土保持项目验收流程1

水土保持项目验收流程概述水土保持是农业开发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具有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等重要作用。

因此,对于水土保持项目的验收十分重要,可以保证项目的实施效果和经济效益。

验收流程前期准备1.制定验收计划:明确验收的目的、内容、时间、地点等。

制定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审核。

2.安排验收组成员:组成专业、合理的验收组。

一般包括监理、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人员。

3.整理验收材料:包括建设规划、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

同时,还需要搜集项目前后的水土流失情况、施工过程中的整改措施记录等资料。

验收过程1.实地考察:验收组通过实地考察,了解项目前后的水土流失情况,并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比分析。

同时,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2.操作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包括工艺流程、质量控制、工艺符合性等。

3.质量检查: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包括对土方开挖、路基、边坡防护、草皮种植等方面进行检查。

4.环境保护:对环保设施的设置、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保护等方面进行考核。

5.资料复核:对验收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核查。

验收结果1.合格验收:验收组认为工程处于合格,可按照规定手续进行结算等后续工作。

2.不合格、待整改验收:对于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需通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确保项目达到验收标准后,再次进行验收。

3.验收无效:对于涉及重大环保、安全、技术等问题,无论是设计、施工单位及其他的部门,都应对其负有责任,验收组建议项目撤销。

水土保持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水土保持工程的实施对于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对于水土保持项目的验收工作十分重要。

本文对于水土保持项目验收流程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希望对于水土保持项目的实施和验收提供一定的参考。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京水务法〔2017〕94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规定》的通知京水务法〔2017〕94号各区水务局(东城区城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局属各相关单位、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水务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南》,市水务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规定》,并经2017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17年8月1日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实行市、区两级备案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一)拟市级审批、核准立项及备案,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并符合登记表备案条件的;(二)中央已下放行政审批权的建设项目,且符合登记表备案条件的。

其他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到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实行审批、核准立项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办理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之前,办理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参照《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实施办法》执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服务指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服务指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四、受理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二)生产建设项目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

(三)生产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已相应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四)生产建设项目需设置取土场地的,选址已落实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已考虑综合利用方案,确需排弃的已落实存放地,存放地选址、设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各种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各种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备案制企业投资项目)一、企业投资项目建设的审批流程(大致)各类行政许可的具体办理程序见本文第二部分。

(一)立项规划选址阶段1、项目备案。

如建设项目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也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XX省2004年本)》规定的范围的,则项目业主单位只需向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备案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并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复印件。

备案后,再向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2、从规划部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项目业主单位向规划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文本及建设项目预可行性阶段资料等,由规划部门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3、在国土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在建设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国土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4、环评审批。

项目立项后,项目业主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具备环评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办理环评审批,取得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二)建设用地审批阶段1、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项目立项后,项目业主单位通过公开土地出让程序依法取得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并取得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权证后,向规划部门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等材料,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项目业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项目规划设计审批阶段1、设计方案审批。

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组织编制设计方案(依法需以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勘察单位的,应进行招标)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设计方案后,审核并出具意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编制设计文件,报送建设管理部门。

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办事指南(建筑、市政工程)

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办事指南(建筑、市政工程)

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办事指南(建筑、市政工程)••••事项办理所在位置:事项名称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办事指南(建筑、市政工程)事项类别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公共服务)(市质安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行政监督检查)(市规划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市消防支队)、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人防办)、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人防办)、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市政园林局)、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绿地率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市政园林局)、新建(改、扩建)项目通信配套建设竣工验收(公共服务)(市通信管理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气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公共服务)(市水利局)、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行政监督检查)(国土房产局)、建设工程档案认可(行政确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公共服务)(市建设局)审批单位市质安站、市规划委、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市政园林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国土房产局、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市建设局审批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 1.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2.竣工预验收提出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3。

符合GB50300-2013、GB50141—2008、GB50268—2008、CJJ1-2008、CJJ2—2008规定的验收条件。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1。

规划部门出具验线意见的《厦门市建设工程±0。

00验线报备表》; 2.规划部门出具验线意见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验线检查表》;3.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或《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

消防设施经检测合格; 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出具《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广州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

广州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

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一、办理对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旳办理对象为:广州市辖区内由财政投资、依法必须招标且执行园林绿化初步设计评审、招投标监管和质量安全监督等基本程序旳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按如下几种类型予以辨别:(一)园林绿化专业工程,不波及消防、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雷、档案(指由市档案局组织旳广州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题验收)等行业专题验收内容旳,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亦可通过“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申请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出具“《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二)园林绿化专业工程,波及消防、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雷、档案(指由市档案局组织旳广州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题验收)等行业专题验收内容旳,建设单位可通过“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申请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组织开展联合验收工作,一次申请,同步办理。

(三)属于市政、交通、水务等项目配套旳附属绿化工程,不单独按园林绿化专业工程招标旳,其验收工作纳入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旳竣工联合验收方案中执行,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申请规定和分工参与联合验收工作。

二、设定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行方案旳告知》(穗府〔2023〕12号);《广州市绿化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住房城镇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23〕251号)。

三、受理条件(一)建设工程按经同意旳规划设计和协议约定旳内容建成,具有法律法规规定旳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完毕竣工预验收工作,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资料完整。

(三)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旳问题所有整改完毕。

(四)建设工程根据项目实行内容还需符合如下专题验收条件:1.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对应资质旳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2.严格执行经同意旳环评文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已自主完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EPC项目结算、移交和工程验收管理

EPC项目结算、移交和工程验收管理

目录一、结算 (2)(一)组织机构 (2)(二)工程竣工结算计价原则 (3)(三)工程结算的编制 (3)二、移交 (5)(一)组织机构 (5)(二)责任人及责任单位。

(5)(三)转资管理委员工作职责及工作界面。

(6)(四)转资时间要求 (6)三、工程验收管理 (7)(一)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7)(二)竣工数据采集管理办法 (13)(三)竣工资料(竣工图)管理办法 (14)四、竣工验收 (22)五、工程保修实施方案 (22)(六)工程保修期资源安排 (24)EPC 项目结算、移交和工程验收管理项目部成立竣工结算组织机构,项目经理为工程竣工结算管理的第一负责人。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收集资料,对工程变更,及时办理手续,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督促业主、监理及时进行中间验收工程结束及时进行结算。

成立转资移交委员会,明确责任,按照业主的要求,制定转资移交计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前做好基础工作,收集原始资料,进行资产实物清点、归类、汇总,投产后及时进行转资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一、结算(一)组织机构项目部成立竣工结算组织机构,项目经理为工程竣工结算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合同控制部为主要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设计部、采办部、质量部、HSE 部、财务部、对外协调部为协助部门。

项目经理负责按结算进度计划进行管理和控制,全面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工程,为工程竣工结算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处理项目中重要的问题所提出的各种措施和建议进行审核并决策。

合同控制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竣工结算工作,协调各部门做好结算的各项资料准备,编制结算报告书上报监理及业主,负责解释结算书中的各项问题,协助业主办理结算工作。

工程管理部、设计部、采办部、质量部、HSE 部、对外协调部、综合管理部负责提供结算的各项支持性资料,协助合同控制部做好结算工作。

设计部 项目经理 控制部 综合管理部 采办部工程管理部 质量部 H S E 部 对外协调部(二)工程竣工结算计价原则1、合同总价承包的项目,除合同规定可调费用外,其他内容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7.28•【文号】办水保〔2020〕160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提升服务效能,现就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2.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二、承诺内容生产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时,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参考式样见附件)。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三、办理程序自主公开。

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提交申请。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方法、措施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方法、措施

组织水保设施竣工验收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在第三方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前完成。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前完成。

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组,验收组由项目法人、水保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水保监测、监理、方案编制、施工、主体工程设计等有关单位代表,并特邀至少一名省级水保专家库专家组成。

一般包括现场查看、资料查阅、验收会议等环节。

(1)现场查看
验收组应从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图中选择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查看,有重要防护对象的应重点查看。

(2)资料查阅
验收组应对验收资料进行重点抽查,并对抽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提出意见。

(3)验收会议
验收会议流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等单位汇报相应工作及成果;第三方汇报验收报告编制工作及成果;验收组成员质询、讨论,并发表个人意见;讨论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提出验收意见,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5.31•【文号】水保〔2019〕160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近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依法履职,推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进入新时代,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与水土保持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宽松软”的问题逐渐突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积极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问题导向,以完善政策机制为重点,以严格责任追究为抓手,充分运用高新技术手段,构建系统完善、权责明晰、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监管体系,全面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着力提升水土保持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依法依规监管。

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水土保持监管。

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制度体系,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全面实施清单管理,推进水土保持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公开公正监管。

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建立健全水土保持信息公开平台,依法公开水土保持监管制度、权责清单、监管结果。

科学有效监管。

坚持简政放权,精简优化审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作用,构建科学高效支撑保障体系。

联合协同监管。

坚持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建立行政审批、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协同执法。

大同市水务局廉政风险防控流程图

大同市水务局廉政风险防控流程图

大同市水务局廉政风险防控流程图办公室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流程图局机关各科室申报有关固定资产购置、报废、转让等的申请对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由技术鉴定人员提出鉴定局机关财务科按批复后有关事项进行办理分管局领导 进行批示公示1周后 报送局财务科由接受单位出具接受证明(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对需要转让的固定资产由科室领导同意财务科审定分管局领导批示局机关财务科审核后进行账务清理对新增的固定资产依照科室专项经费预算内容进行审核购买审核无误后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批准后进行购置并登记固定资产账风 险:管理不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等级:高措施:各科室固定资产管理者、使用者,严格执行新增、报废、毁损、捐赠等程序管理办公室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流程图由科室填制《政府采购申请表》财务科根据财政批复预算资金采购内容进行审核报局财务科进行登记、批复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根据政府采购科批复意见需要招投标的,要按照程序进行招投标,根据中标结果签定合同进行采购根据政府采购科批复意见不需要招投标的,按规定与供货商签定合同办理采购风险:超标或违规采购风险等级:一般措施:严格执行制度规定。

人事科人员调动廉政风险防控流程图未批准个人写出申请调动报告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并报送相关材料局人事科受理审核并写出专题报告分管局长批准局人事科将流动材料同时报人社局和市编办审批局人事科依据批复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对调动人所经管的资产、财务、业务进行移交和离任审计人事科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动建议报局领导批准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调动人员持局人事科开具的《干部工作介绍信》到调入单位报到经批准向用人单位发出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局人事科或调入单位人事部门相关人员到相关审批部门领取批复手续个人申请调动组织决定调动风险:违规调动人员风险等级:低措施:严格遵守调配原则,秉公办事,及时受理,讲究效率;严格按人员调动程序报批;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违反调配纪律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尝试实行干部调配人选公示制度。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4•【字号】豫发改投资〔2019〕318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9〕31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印发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发改投资〔2019〕268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提高“一网通办”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2019年版)》(附件1)、《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附件2)和《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附件3)要求,于6月底之前修订完善相关办事指南,统一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名称和申请材料。

各级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本通知之外的申请材料。

二、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附件3)、河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附件4)和河南省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附件5)要求,落实“多评合一”“容缺办理”“区域评估”“联合审验”等专项改革举措,进一步优化并联办理流程,依托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阶段实行“一张表单、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模式,推动投资审批事项全程在线、高效便捷办理,将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
本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评定为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
独山水库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单元、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表
单位工程
名 称
分部工程名称
单元工程评定结果
分部工程评定结果
单元工程个数
合格
优良
优 良 率(%)
独山水库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
坡改梯分部工程
6
6
合格
(二)工程完成情况
2.合同工程完成情况:郎溪县2014年凌笪乡独山水库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施工1标已基本按合同工程完工,目前各项工程已经按设计内容和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已通过分部工程验收。
(三)完成主要工程量见表
合同工程完成主要工程量汇总表
水库名称
序号
工程项目
单 位
完成工程量
备 注
凌笪乡独山水库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
郎溪县2014年凌笪乡独山水库小流域水土保持施工1标单位工程验收
鉴定书
郎溪县2014年凌笪乡独山水库小流域水土保持
施工1标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
2015年8月25日
验收主持单位:郎溪县水务局
项目法人:郎溪县水务局
设计单位:宣城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
施工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验收工作组成员察看了工程现场,听取了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汇报,查阅了工程档案资料,并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形成鉴定意见如下:
一、合同工程概况
(一)合同工程名称及位置
合同工程名称:郎溪县2014年凌笪乡独山水库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施工1标合同工程。
位 置:独山水库小流域位于凌笪乡独山村境内。
2、本工程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按规范要求进行了质量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工程质量检查资料和评定资料齐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水利部,水利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23.02.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水利部近日修订出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水土保持法规定的一项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的重要制度。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水利部于1995年出台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对于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规定》实施二十多年以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形势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对其作出全面修订。

主要包括:一是贯彻实施新出台法律规定的需要。

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分别于2011年、2019年、2021年修订施行,对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都作出新调整。

因此,有必要依照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等的新规定,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是系统集成现行有效管理措施的需要。

近年来,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根据管理需求,水利部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有必要上升为法律规范。

三是解决水土保持监管新问题的需要。

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实施多年以来遇到了新问题,如项目运行期的水土流失防治要求不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缺乏有效期规定等等,亟需作出相应的政策规定。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海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海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海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青水办〔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海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QHFS16-2020-0003青水办〔2020〕37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修订后的《青海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第2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

青海省水利厅2020年4月15日青海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最多跑一次”服务承诺,提高水行政审批效能和质量,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办发〔2018〕6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投资“审批破冰”工程的意见》(青政〔2019〕6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青政〔2020〕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15部门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的通知》(办政法〔2019〕13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的通知》(办政法〔2019〕22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建〔2019〕24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水利厅负责6项行政审批事项,即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包括6项子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省管河道采砂及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工程和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专用水文测站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取水许可审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先办理环保验收,还是先办理排污许可证?附自主验收注意事项

先办理环保验收,还是先办理排污许可证?附自主验收注意事项

先办理环保验收,还是先办理排污许可证?附⾃主验收注意事项环保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的先后问题答:依据《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暂⾏办法》第六条及第⼗四条规定,需要对建设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调试。

纳⼊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排污单位应当在项⽬产⽣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建设项⽬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该项⽬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年报。

因此,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可进⾏调试、竣⼯环保验收监测及⾃主验收程序。

1、企业投产(经营)后,是否应当办理环保竣⼯验收⼿续?应当办理。

根据《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暂⾏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程同时投产或者使⽤,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参照《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按照《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发电、⽯油炼制、⽔利⽔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按照该⾏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2、明确验收的责任主体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竣⼯验收的审批,由建设单位依照规定⾃主验收。

具体如下:⽔、⽓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项⽬⽔、⼤⽓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开展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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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八:
建设工程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办理指南
一、项目编号:蓟水审—018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
4、《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五条(水保[1994]513号);
5、《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水保[1998] 423号)。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水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受理标准:
1申报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有关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

本岗责任人: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当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
理单,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受
理人填写《审批流程表》,同时将《审批流程表》、申办材料转交相关科室进行审批。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不予受
理的理由或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二)审批
标准:
1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人要对审批人员的现场核查工作予以配合;
2水土保持设施符合国家相应的有关技术规范;
3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三同时”制度。

本岗责任人:蓟县水务局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批。

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
关系人的意见;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初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批意见转送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批标准的,中止审批。

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送复审人员。

(三)复审
标准:同审批标准
本岗责任人:水保站主要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初步审批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批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批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批人员沟通情况、交换
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批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
定人员。

(四)审定
标准:同审批标准
本岗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
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服务中心。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和应缴费数额和办法。

2、审批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定审批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意见,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
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附件:1、《建设工程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一次告知书》
2、《水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附件1
建设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
一次性告知书
一、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水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二、审批标准:
1、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人要对审批人员的现场核查工作予以配合;
2、水土保持设施符合国家相应的有关技术规范;
3、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三同时”制度。

三、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

四、申办人权利
申办人有权随时终止或撤销申办该项目;申办人对受
理不满意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办人有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附件2
水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蓟水申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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