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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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5.11.10•【字号】皖医保[2005]23号•【施行日期】200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医保[2005]23号)省直各参保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异地安置参保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劳社〔2005〕54号)规定,现就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就医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异地安置就医的申请: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就医申请,由所在单位于每月的25日前到安徽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集中办理。

办理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单位签署意见的个人申请报告;2、《安徽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就医申请表》;3、申请人的《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

异地安置就医申请经省医保中心核准后,申请人从核准月份的次月起,按劳社〔2005〕54号文件规定享受异地安置就医待遇。

此文下发前已办理异地安置的参保退休人员,由于就医管理的方式发生变化,需采集的信息也有较大变化,因此,仍需履行申请手续,请各参保单位于12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集中报省医保中心。

二、异地安置就医的变更:已办理异地安置就医的参保退休人员,居住地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发生变化时,需办理相关异地安置就医变更手续。

办理的方式为参保单位到省医保中心集中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1、单位签署意见的个人申请报告;2、居住地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变化时,需提交《安徽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就医变更申请表》;3、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发生变化时,需提交《安徽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就医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附近照一张)和原《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宜政发[2008]6号【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5.28【实施日期】2008.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宜政发[200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都可依据本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下列原则:一是属地管理原则;二是大病统筹原则;三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四是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日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参保登记等工作。

市教育部门负责协助组织中小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

市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并配合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按时到位。

市地税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及参保办理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补助的资金;(三)基金利息收入;(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劳社[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2008〕37号)各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现将《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和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具备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应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分布、规划、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以及区域内医疗保险需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三)兼顾中医与西医、专科与综合,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四)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

安徽省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备案流程

安徽省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备案流程

安徽省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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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宜政办秘[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宜政办秘〔2012〕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模式自2013年1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的“六统一”,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实时结算。

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办法,各级政府对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负总责。

二、政策措施(一)统一参保范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统一征缴政策。

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统一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征缴办法、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统一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的转移接续办法。

(三)统一待遇水平。

参保职工按规定缴纳医疗和生育保险费后,享受我市统一的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具体统一的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个人自付比例,慢性病病种范围和支付标准。

医保最新政策解读

医保最新政策解读
省职工医保
初核原因 占比 50.58% 27.70% 8.78% 涉及项目名称
超适应症(超医保支付范 围)
出院带药超量 中成药或辅助用药过多
香菇多糖、伊立替康、平消胶囊、康莱 特、参附注射液等
戈舍瑞林缓释剂、卡培他滨、唑来磷酸、 伏康唑片等 疏血通注射液、复方丹参滴丸等
重复用药 医保目录外用药 不合理检查、化验
4、避免降低入院标准
5、避免重复收费等 6、出院诊断输入完整:非常关键
病人出院诊断 请填写完整, 住院用药、诊 疗与诊断一致。
6月4日下午,合肥市城镇居民医保管理科张智剑科长 一行到我院对出院病历进行抽查。5份都是诊断输入 不完整
如何避免医保纠纷
医保病人:总额预付
沟通方式
其 他
1.自费告知: 医保办不断接到自费未告知的出院 病 人要求医院重新补偿。
5.63% 4.82% 2.49%
舒血宁注射液、前列地尔等 培美曲塞 超声、磁共振等
市职工医保(总院)
核减原因 不合理诊疗 限制性药品 辅助用药、出院带药 检查、化验 违反物价规定收费(或多收)类 其他(降低入院标准、未治疗等)类 总计 占总核减比 60.4% 30.2% 1.5% 2.2% 5.7% 100%
市职工医保(南区)
核减原因
限制性药品 辅助用药 不合理诊疗 检查、化验
占总核减比
60% 14% 3.5%
出院带药
违反物价规定收费(或多收)类
其他(降低入院标准、未做治疗等)类
13.5%
4.3% 4.7% 100%
总计
临床核减管理建议
1、第一次拒付通知后,应抓紧时间查询、 核实,并提交详细的书面解释说明 2、严格控制限制性用药的临床使用 3、严格控制出院带药数量和天数

安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安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安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6.12•【字号】•【施行日期】201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6〕11号),现就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确认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应遵循的原则方便群众,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竞争有序。

二、申请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医药机构符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执业条件,有健全完善的医疗(医药)服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二)医药机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实行医保医师(药师)注册管理;(三)医药机构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电子病历管理,具备同医保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并愿意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时监控;(四)医药机构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一定的专职管理人员;(五)愿意接受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协议文本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

三、申请协议管理程序(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医药机构可携带协议管理申请表等申请材料(附件:材料清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协议管理,具体受理时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前公告。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初审,提供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但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1、提供材料不真实的;2、上一年度被药品监管部门评为药品安全信用“失信”等级的3、经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4、同一法人或合伙人因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协议未满3年的;5、同一法人或合伙人因违法违规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不满3年的;6、停业或歇业的。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宜政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0日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城镇职工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人员);(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三)其他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人员。

用人单位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日常工作。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新增或者减少参保人员的,单位缴费基数相应调整和确定。

安庆居民医保异地就医流程及注意事项

安庆居民医保异地就医流程及注意事项

安庆居民医保异地就医流程及注意事项《安庆居民医保异地就医那些事儿》嘿,安庆的老乡们!今天咱来唠唠安庆居民医保异地就医这个事儿。

你说咱有时候生个病吧,还真不一定就在本地,说不定刚好在外地,那这医保咋用呢?这里面的弯弯绕绕可得搞清楚咯!首先咱得明白这个流程。

第一步,去外地之前,你得先在咱安庆医保部门那儿备个案,告诉他们你要出去啦,不然回头咋报销都不知道。

第二步,到了外地医院,那可得找个能跟咱安庆医保对接上的,不然花了钱报不了可就亏大了。

第三步,出院的时候别忘了拿好那些发票、病历啥的,这可都是报销的重要证据呀,弄丢了可就麻烦咯。

说到这,我想起我有个远方亲戚,之前去外地看病,回来报销的时候才发现少拿了一张发票,那可真是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到处打电话问能不能补办。

还好最后给补上了,不然这看病花的钱就得自己掏腰包咯。

所以啊,大家一定要记得把该拿的都拿齐了,别嫌麻烦。

这异地就医还有个注意事项呢。

咱可不能随便找个小诊所就看了,得找正规的大医院。

不然回头医保不认,那不就白瞎了。

还有啊,用药的时候也得注意,有些药医保是不报的,别到时候以为能报销,结果掏了一大把钱。

还有啊,咱得随时关注医保政策的变化。

说不定哪天政策一改,这流程又不一样了呢。

就像我上次,本来以为自己搞得妥妥的,结果去报销的时候才发现政策变了,还好工作人员耐心地给我解释了半天,不然我还真不知道该咋办呢。

总之呢,安庆居民医保异地就医这个事儿,咱得重视起来。

该备案就备案,该拿的资料就拿好,别嫌麻烦。

毕竟这可是关系到咱自己的钱包呀。

咱不能让自己的血汗钱就这么白白流走了不是?希望大家以后遇到这种情况都能顺顺利利的,轻松搞定医保报销,让咱的看病压力小一点,心情也能愉快一点嘛!哈哈!。

安庆居民医保异地就医流程及注意事项

安庆居民医保异地就医流程及注意事项

安庆居民医保异地就医流程及注意事项《安庆居民医保异地就医那些事儿》
嘿呀,今儿咱就来唠唠安庆居民医保异地就医这码事儿。

这可真是个跟咱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大事儿呢!
以前咱要是在安庆待惯了,突然有个头疼脑热啥的跑去外地看病,那可真是手忙脚乱,完全不知道该咋整。

咱也不懂啥流程啊,这时候就感觉自己像只无头苍蝇似的。

不过现在好了,有了一套明确的流程。

首先啊,咱得在去外地就医前,到咱们安庆当地的医保部门去备案,就好比咱出门先跟家里打个招呼。

这备案呢,就相当于给咱自己打个“保票”,让医保系统知道咱要出去看病啦。

接着呢,到了外地医院,咱就得亮出自己的身份,告诉医院咱是有医保的。

可别小瞧这一步哦,就跟咱亮出身份证一样重要。

这时候医生就会按照流程给咱看病、开药,然后结算的时候就能直接用上医保报销啦。

话说回来,这里面也有不少要注意的地方呢!就像备案,可不能马马虎虎,要是备错了或者没备好,那到时候报销可能就会出问题。

咱可得瞪大眼睛,把这些细节都搞定咯。

还有啊,在外地看病的时候也得留个心眼。

别被一些不良医院或者医生给忽悠了,咱得知道哪些检查、治疗是必要的,哪些是可有可无的。

不然到时候花了冤枉钱,心疼的可是咱自己。

我之前就有个朋友,去外地看病的时候没注意这些,结果回来报销的时候遇到一堆麻烦。

所以啊,咱可得吸取别人的教训,不能让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

总之呢,这安庆居民医保异地就医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咱可得搞清楚。

虽然看起来有点麻烦,但只要咱一步一步来,就肯定能顺顺利利地看完病、报好销。

这可都是为了咱自己的钱包和健康着想啊!大家都记住了没?嘿嘿!。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1•【字号】宜政办秘〔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秘〔2019〕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1日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

第三条全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待遇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立个人(家庭)账户。

第五条普通门诊。

(一)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是指符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两个目录”)规定的纳入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

(二)待遇标准。

在参保县(市、区)域内承担普通门诊服务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0%。

安徽省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备案流程

安徽省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备案流程

安徽省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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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控制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控制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控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控制办法》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省本级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安徽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控制办法(试行)》已经省医疗保障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5月31日安徽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控制办法(试行)为加强我省异地就医结算基金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基金合理支出,切实维护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及《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健康持续运行。

建立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机制,着力控制药品费、材料费、检查化验费(以下简称三费)等物耗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运行,维护异地就医基金安全。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就医地管理职责。

坚持统筹管理,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与手工报销费用一并纳入监测范围,逐步提高直接结算率,提升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主要措施(一)建立季度分析通报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季度分析通报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患者的次均住院费用水平及涨幅、次均三费水平及涨幅、可报销费用占比、直接结算率、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等,按照医院等级进行同级对比分析、排名通报。

建立分病种住院费用监测制度,按季度监测分析部分重大疾病在省内医疗机构和省外医疗机构费用水平、报销比例等。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庆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庆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庆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2•【字号】宜政办秘〔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庆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宜政办秘〔20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问题,不断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家试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逐步建立覆盖全员、多元筹资、保障基本、待遇分级、适合市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人员家庭长期护理的事务性及经济负担,培育发展社会化护理服务市场,努力提高参保人员的生活质量,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长期护理保险的建立和实施要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基本长护需求,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量力而行、逐步完善; 长期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实行分类管理。

二、覆盖范围、基金筹集标准及管理方式(一)覆盖范围凡市区范围内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

(二)基金筹集长护保险基金主要通过个人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划转、财政补助等途径解决,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长护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安庆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安庆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安庆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规定》政策解读近期,市医保局出台《安庆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就《管理规定》作如下解读:一、《管理规定》制定依据1.《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政发〔2012〕34号);2.《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

二、制定《管理规定》原因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分配,提高医保基金运行绩效。

三、《管理规定》主要内容1.适用哪些参保群体《管理规定》适用于安庆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什么是转诊转院转诊转院指参保人员因患疾病,受参保地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转诊到参保地以外或异地就医人员再次转诊到外地治疗,且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登记备案手续的,在规定期限内在转入医院(需当地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或特殊慢性病医疗费。

3.参保人员在哪里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向本市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提出转诊备案,填写《安庆市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备案登记表》,由转出医院负责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可简化转诊转院备案登记手续,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资料或病理报告等医学检查检验资料可作为备案依据。

4.已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参保人员到外地就医如何结算已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参保人员,可以凭《安庆市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备案登记表》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安庆医保服务公众号、安庆市医保局网站等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同时由受理单位负责开通异地直接结算。

外转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因特殊原因未能直接结算的,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携带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费用汇总清单、住院发票、《转诊转院备案登记表》,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5.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参保人员到外地就医如何结算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参保人员,可以直接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安庆医保服务公众号、安庆市医保局网站、服务热线等办理无转诊转院手续备案登记,以实现异地直接结算。

2022年安徽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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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徽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是怎样的安徽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及报销⽐例,以下是安徽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及报销⽐例,希望以下的资讯可以为你们的⽣活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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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及报销⽐例,以下是安徽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及报销⽐例,希望以下的资讯可以为你们的⽣活带来帮助。

安徽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省⼈社厅有关负责⼈介绍,即⽇起,全省医保参保⼈员在参保地之外的省内其他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需先⾏垫付医疗费⽤,在出院时即时报销结算。

这与传统报销⽅式相⽐,减轻了垫付资⾦的压⼒,减少了来回报销的繁琐程度,极⼤地⽅便了群众。

⽬前,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共有72家,基本涵盖了省内所有的三甲医院。

这位负责⼈介绍,⽬前异地结算仅限于住院费⽤,特殊病门诊和药店暂时还不能实现。

据悉,特殊病⽬前各市标准都不⼀样,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会将不同的病定为特殊病,有的市只有七⼋种,⽽有的市有20种。

但特殊病费⽤异地结算是未来的趋势,也是下⼀步努⼒的⽅向。

另外,药店买药涉及个⼈账户⽀付,⽬前⼤多数⼈没有领到加载⾦融功能的社保卡,⽽且涉及银⾏结算的⼿续费,想要⽴即实现起来也有难度。

报销⽐例:正在探索跨省异地结算这位负责⼈告诉记者,下⼀步,将探索建⽴跨省医保费⽤即时结算机制。

说起医保跨省结算,合肥市和上海市已经做过⼀些尝试。

早在2004年,合肥就在上海实现了特殊的“异地结算”。

每年7⽉和12⽉,合肥医保中⼼都要赴上海⼀趟,专门租借会议室,为在上海超过1万的异地安置⼈员报销医药费。

这些上海异地安置⼈员,都是上世纪五六⼗年代上海⽀援安徽的建设者。

合肥市医保中⼼在上海试点,允许异地安置⼈员在上海选择1到3级医院各⼀家,作为定点医院。

但合肥与上海还只是“⼈⼯结算”,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联⽹异地结算。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皖政办〔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省级统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点任务(一)统一参保覆盖范围。

落实国家全民参保部署,健全参保制度。

用人单位及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保(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除应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不得重复参保。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部门与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共享机制,完善覆盖全民的参保数据库,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二)统一筹资缴费政策。

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依法依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可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按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医保费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原则上实行按年集中参保缴费,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次年居民医保缴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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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宜医保[2009]3号)【添加日期:2009-1-7】【人气:2302】【关闭】
宜医保【2009】3号
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参保职工的医疗需求、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规范医疗保险管理行为,根据市政府宜政办秘【2008】8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参保职工因病异地转诊转院实行分类管理:A类:指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目前没有条件开展的疾病治疗。

具体的疾病治疗种类见附表。

A类疾病治疗的种类将根据本市医疗水平的变化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A类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医院负责人签字同意,然后由
市医保中心组织医疗专家认定并批准。

B类:除A类以外的转诊转院。

B类转院须由本市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医院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第三条参保人员转诊转院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的起付标准为500元,基金的支付比例为:属于A类的,退休人员为90%、在职人员为80%;属于B 类的,退休人员为70%,在职人员为60%。

第四条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发生的以下门诊费用可以纳入到慢性病门诊补助范围内:恶性肿瘤的放化疗费用,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费用,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费用(限一个月的用药量)及血液环胞素浓度检验费用等。

第五条参保人员在异地因突发疾病急诊住院的,须于入院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医保中心报告备案。

其中,属于急救抢救的,基金的支付比照A类转诊转院;其它的则比照B类。

第六条异地安置人员的就诊管理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类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手续,未按规定批准及备案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本规定由安庆市医保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元月五日抄送:安庆市劳动保障局
A类异地转诊转院疾病治疗种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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