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实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1•【字号】并政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善分级管理制度,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可能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危险因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险性不大、发现后能够尽快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险性较大、发现后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列入治理计划或者局部停产治理以及依靠企业自身力量难以完成整改消除的隐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工作依法综合监督管理,对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68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68号2005年7月4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今年,我市共排查疏理出42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含去年未整治完成的21项)。
现将整治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以下工作: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工作,责成专人负责,落实整治责任。
隐患责任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治理机构,严格按照“四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间)要求进行整治。
牵头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做好组织协调工作;配合部门要在安全隐患整治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确保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二、定期报告整治进展情况。
从七月份开始,各责任单位要每两个月向市安监部门书面汇报一次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进展情况。
此项工作纳入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三、加大隐患监控力度。
要按照分解方案要求,认真组织整治,该停产停业的必须停产停业;暂时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限期整改。
整改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实行隐患整治评估制度。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结束后,牵头单位要组织进行现场专项评估,检查通过整治事故隐患是否完全排除,是否有可能再次形成重大事故隐患。
并出具重大隐患排除报告书,报市安监局备案。
——结束——。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07年修订)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并政办发[2007]80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市对《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并政发〔2005〕6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迅速、有序、高效实施紧急救助,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的转移安置和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
(四)工作原则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最大程度减少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建立健全按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灾害救助应急管理体制。
二、自然灾害级别划分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规模大小、危害程度、损失情况,灾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一)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自然灾害:1、农作物绝收面积30千公顷以上;2、倒塌、损毁民房3000间以上;3、因灾死亡20人以上;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5、在我市发生7级以上地震;6、一次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5亿元以上。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00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9.09施行日期2009.09.09文号并政办发[2009]100号主题类别道路交通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九日太原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年”部署要求,进一步消减道路安全隐患,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主动预防、积极建设原则,以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建立优质高效的道路安全通行保障服务体系为目标,全面深入排查,落实工作责任,实施科学治理,形成管理合力,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努力营造安全、畅通、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排查治理范围及内容各县(市、区)重点排查治理以下道路安全隐患:(一)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
排查是否存在连续多次发生一般以上同一规律性交通事故情况。
(二)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排查道路平交路口是否存在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设施和黄闪灯等安全设施和道路平交路口重要交通集散点交通诱导指示标志缺失,辅助标志内容不明确、不规范,交通标志设置位置不合理,交通标线不符合正常行车轨迹,人行横道两端有障碍物,路口信号灯长期处于关闭状态,在道路上设置广告牌,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以及交通设施损毁等隐患。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并政办发[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3〕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6日太原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生产安全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事故分级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2)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Ⅱ级(重大事故):(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2)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3)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4)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5)其他需要省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并政办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太原市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8日太原市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最大限度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2013年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和近年来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成果,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防治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有效规避灾害风险;专群结合,群测群防,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全面做好防治工作;落实防范治理责任,谁引发,谁治理;“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2014年度地质灾害发生趋势预测(一)全市降水趋势预测预计2014年我市年降水量正常略偏少,年平均气温略偏高。
冬季降水略少,气温略高,冷暖变化幅度较大,可能出现阶段性低温;春季降水略少,有阶段性春旱发生,气温偏高;夏季降水略偏少,气温略高,由于降水时空分布不均,仍会出现局部洪涝和阶段性旱象;秋季降水略多,气温略高,可能有秋季连阴雨。
2014年太原年降水量约为390~420毫米,较常年略偏少,气温较常年略偏高。
冬季(12~2月)降水量约为5~7毫米,较常年偏少;气温较常年略高,冷暖变化幅度较大,可能出现阶段性低温。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太原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太原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1•【字号】并政办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太原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建管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气象局关于《太原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太原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国土局、市建管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气象局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我市是全省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城市之一。
自然作用和人为因素诱发造成的地质灾害种类多、灾情重、危害大,特别是因矿业开发、切坡修路、切坡建房、城市建设等人类工程活动所诱发的地面裂缝、地面塌陷、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十分严重。
为了加强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防治的原则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地质灾害群众性监测网络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实行谁受威胁,谁负责监测的原则。
二、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6-9月主汛期。
三、地质灾害的易发分区及分布范围太原市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为地面裂缝、地面塌陷、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沉降等。
按地质灾害形成发育的地质环境条件、发育现状和人类工程活动强度等,全市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
高易发区是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防治重点区域;中易发区是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防治重要区域;低易发区是地质灾害监测防治一般性区域。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8•【字号】并政办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2〕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8日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动,提高紧急救助能力,确保自然灾害发生时灾民基本生活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
1.3适用范围太原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参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指挥体系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成。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对全市的救助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2.2市指挥部及职责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山西省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局、太原铁路局、太原供电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保监局、太原警备区、武警太原市支队分管领导。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5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高效有序做好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太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建立健全专业监测预警和群测群防相结合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按照灾害级别,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准确、高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30•【字号】并政办发[2005]66号•【施行日期】200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现将《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一、总则本预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为指针,旨在建立健全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机制,增强应对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和紧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经费分级负担原则进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负责、社会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协调机构统一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二、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及管理责任(一)自然灾害种类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指由洪涝灾、风雹灾、干旱灾、低温冷冻灾、生物灾害、雪灾、滑坡、泥石流等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灾害。
(二)自然灾害等级划分自然灾害以县为单位统计确认,划分为一般自然灾害(Ⅳ级)、较大自然灾害(Ⅲ级)、重大自然灾害(Ⅱ级)、特大自然灾害(Ⅰ级)。
一般自然灾害(Ⅳ级)--造成倒塌房屋200间,死亡1-2人,需转移安置灾民100人以下,绝收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0%以下;较大自然灾害(Ⅲ级)--造成倒塌房屋500间,死亡2-4人,需转移安置灾民101-500人,绝收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以下;重大自然灾害(Ⅱ级)--造成倒塌房屋501-1000间,死亡5-9人,需转移安置灾民501-1000人,绝收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1-60%;特大自然灾害(Ⅰ级)--造成倒塌房屋1001间以上,死亡10人以上,需转移安置灾民1000人以上,绝收面积占耕地面积的61%以上。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08年修订)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并政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发〔2008〕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应急救援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我市对《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九日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一、总则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提高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地震应急救灾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减少伤亡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地震灾害分级及应急响应按照地震强度及其灾害程度,地震灾害事件分为四类: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指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实施Ⅰ级响应;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指发生6.5~6.9级地震,或造成50~300人死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实施Ⅱ级响应;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指发生6.0~6.4级地震,或造成20~50人死亡,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实施Ⅲ级响应;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指发生5.0~5.9级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下人员死亡,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实施Ⅳ级响应。
一般按灾害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预案级别可视灾情程度调整。
(二)事权划分我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下,市政府组织实施。
市政府是处置我市境内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县(市、区)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6〕2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6〕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1日太原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支持森林城市建设的意见、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的批准程序和《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LY/T2004—2012)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五城联创”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为总目标,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实施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和重建,“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不断推进我市城乡生态一体化进程,为建设“生态良好,景观优美,产业突出,功能完善,人与自然高度和谐”的现代森林城市奠定良好基础,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太原。
二、总体布局我市总面积1036.34万亩,森林面积238.36万亩,森林覆盖率预计23%,林木绿化率35.02%。
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总体布局为:围绕“一核”(城市生态园林景观核心区);突出“三圈”(以建成区周边生态廊道为主的城市生活生态圈;以城六区东西山生态景观林、平原农田林网和经济林为主的近郊休闲生态圈;以阳曲、娄烦、古交、清徐生态防护林为主的远郊防护生态圈);依托“两周两线”(城市四周、村镇四周、河流沿线、交通沿线),以“两个百万亩森林建设”为重点,建设十大骨干工程。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电[2016]4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3
【实施日期】2016.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16〕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今年以来,我省吕梁市临县连续发生2起地质灾害,造成2人死亡。
两起地质灾害都是人类工程活动破坏原有地质环境为主要因素、降雨等外力作用诱发的人为地质灾害,教训深刻。
按照我省《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晋政办发〔2016〕36号)要求,结合我省人为地质灾害隐患多、威胁重、影响大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是由人类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开展人为地质灾害
隐患排查整治是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人类工程活动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
通过开展排查整治,要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负责”,进一步明确各类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点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落实防治责任,及时消除隐患,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煤炭厅、省安监局、省旅游局和太。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并政发[2010]15号【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6【实施日期】2010.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10〕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是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大的不可避免性。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的大事。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各级各部门的努力下,我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隐患点较多,自然和人为因素引发的塌陷、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频发,对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加之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欠帐多,基础薄弱,经费投入不足,监测手段落后,监管职责不明确等问题也比较突出。
对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严峻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明确职责,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和及其主要领导负总责的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危险点监测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基础调查等各项工作。
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安排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资料管理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10]13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1
【实施日期】2010.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
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局关于《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市国土局
为规范我市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山西省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领导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宝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张占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员:邢建成(市财政局副局长)
崔学锋(市住建委总工)
杜成元。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18〕3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18〕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太原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9日太原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我省《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晋发〔2017〕43号)、《山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晋政办发〔2018〕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太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耕地保护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委员会、市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开展。
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10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10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8.28•【字号】并政办发[2003]152号•【施行日期】200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10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3]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10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10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意见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我市组织开展了全市范围的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通过排查,发现和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使我市安全生产基本保持了平稳运行的态势。
去年以来,我市共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105项,截至目前,已有85项得以彻底整改,10项正在整改或部分整改,仍有10项重大事故隐患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整改。
望各有关部门、单位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大力度,在年底前完成这10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任务。
整改过程中,要制定周密的安全监测、监控等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
逾期仍未整改的,将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0项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协调单位分别如下:一、晋机火工区外围垃圾隐患该垃圾场属万柏林区小虎峪村,并经环卫部门批准。
虽经协调处理,但随意倾倒的现象并未得到彻底杜绝,垃圾易自燃对火工品构成严重威胁。
拟由市环卫局、万柏林区组织进行彻底整治。
二、江阳化工厂安全防护带人员居住安全隐患问题该防护地带共涉及10余个村庄、单位,1万多人口。
影响较重的有尖草坪区东堰村、兰岗村、宇文村、北山头村等共计687户2553人。
江阳化工厂先后做了一些工作,但一直未能彻底搬迁,生产或储存的火工品对附近居民威胁甚大。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排查处置已建人防工程安全隐患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排查处置已建人防工
程安全隐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0.08.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排查处置已建人防工程安全
隐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正处于防汛期,为确保人防工程安全,避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已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人防工程管辖单位要对已建人防工程排查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确定管理、维护人员岗位职责,领导亲自负责,按照工程普查分类登记情况对已建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深入细致检查,重点排查处置出入口、通风口、施工竖井等孔口安全隐患,做到孔口防护设施设备完好安全,各类警示标志齐全醒目,并对排查情况进行备案登记。
通过排查,摸清工程底数,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加强日常维护。
二、对未建档人防工程,有关单位要细心走访发现早期毛洞,掌握现状;对地面道路改造及人防工程出入口、通风口等易发生事故地段进行重点巡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杜绝事故隐患。
三、各人防工程管辖单位对所辖人防工程要进行一次安全评估,确定完好程度,如能继续使用,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确保使用安全;如需维修加固,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不能继续使用,确需报废的,按照人防工程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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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
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16]87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2
【实施日期】2016.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6〕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2日
太原市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汲取临县“5.19”黄土崩塌灾害教训,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6〕41号)要求,扎扎实实开展好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地质灾害发生,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是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人类工程活动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
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类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监管责任和责任主体,落实防治责任,及时消除隐患,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太原市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齐山(副市长)
副组长:窦力奋(市政府副秘书长)
肖新卯(市国土局局长)
成员:市国土、交通、水务、住建、气象、安监、人防、防震减灾、教育、民政、财政、煤炭、发改及太原铁路局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电话3586715)。
办公室主任:荆庆年(兼)。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排查整治内容、分工及目标
根据当前地质灾害发生的新特点,主要排查:
(一)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可能引发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的违法规划、违章建筑、违法施工、违法堆放等。
包括城区、城中村及其周边各类施工场地,特别是已经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外的其它一切施工建设活动。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协同单位:住建、城管、规划、环保、国土、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