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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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案例专栏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420万元。

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

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

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保险学案例分析1.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1996年12月23日,李丽为其子李创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癫痫及扁桃体炎”病,寿险公司曾向李丽作过数次理赔.此后,寿险公司推出新险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经该公司原经办《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业务员介绍,李丽与寿险公司解除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并于1998年5月3日,再次以李创为被保险人与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8万元,年缴保险费1504元,缴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从1998年5月5日零时起算。

同时双方又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附加险,即《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保险金额5400元,被告寿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24万元。

寿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李丽在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责任免除条款,我单位依法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另外,被保险人李创是,我单位依约应向原告李丽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672元,因先天性疾病而身故不负保险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投保单,表明李丽关于被保险人在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癫痫等疾病征求栏内,作了否定的填写。

被告寿险公司还提供了由其单方委托的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

鉴定结论为:李创其线粒脑肌病系其线粒体DNA缺陷疾病,属先天性疾患。

原告李丽认为:寿险公司在与之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未作明确说明,主张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并提供了该保险经办人王某某的证词。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Group 1(一)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

200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

200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问:(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二)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

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

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

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

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

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

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Group 21997年10月,李某投保了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

1999年6月,李某突发心肌梗塞,住院治疗半个月,花掉医疗费一万多元。

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遭到拒绝。

原因是李某在投保书上“是否有过肝炎或其他肝功能病史”一栏中填写了“否”,而李某投保前曾患有乙型肝炎。

问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为什么?Group 3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报告范文通用26篇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报告范文通用26篇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报告范文通用2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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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帮助个人和组织在面对意外风险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和安全感。

通过对保险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保险的原理、设计与运作,并且从中获得实践经验和教训。

案例一: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在人寿保险领域,理赔是一项关键的服务。

以某家寿险公司为例,一位年轻女性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保额为100万元。

数年后,她因意外事故去世,家人立即申请理赔。

然而,在此过程中,寿险公司拖延理赔进度,要求提供大量额外的文件和证明。

这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心理压力。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及时响应理赔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协助和指导。

其次,保险公司应该遵守合同约定,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理赔程序。

最后,保险公司应该保持透明,及时向索赔人提供进展情况的更新。

该案例突出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也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

案例二:车辆保险索赔案例车辆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类型,为车主提供车辆损失的经济赔偿。

在一起车辆保险索赔案例中,一位车主报告车辆被盗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车主没有及时向警察报案,且车辆保险的某些条款并未得到满足。

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购买车辆保险时的重要性。

车主应该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要求,并且保持及时的沟通和报告。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在索赔申请过程中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要求,以便车主能够便捷地提供所需的证据和文件。

案例三:健康保险的预防措施案例健康保险是一种旨在保障个人和家族健康的保险类型。

以某位被诊断出罹患久病的中年人为例,他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没有透露自己的健康问题。

然而,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既往病史。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学习他人的赔付经验和教训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学习他人的赔付经验和教训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学习他人的赔付经验和教训在保险行业中,保险理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保险公司需要通过理赔程序为客户提供赔偿,以满足其保险合同的承诺。

理赔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我们学习他人的赔付经验和教训,从而提高我们自己的理赔处理能力。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实际的保险理赔案例,以此来探讨如何学习他人的赔付经验和教训。

案例一:车辆保险理赔在车辆保险理赔中,我们常会遇到由于车辆事故而导致的索赔。

以一起车祸案例为例,一辆小轿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轿车严重受损。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进行了调查和评估,最终决定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学到了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一些经验。

首先,保险公司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以确定责任和赔偿范围。

其次,在进行车辆损失评估时,保险公司应考虑到车辆的实际价值和修复成本,确保给予合理的赔偿金额。

最后,保险公司需要与索赔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及时的反馈,以提高理赔回应的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案例二:财产保险理赔在财产保险理赔中,我们经常遇到房屋火灾、盗窃和水灾等不可预测的事件。

以一起房屋火灾案例为例,当一户人家的房屋突然着火后,保险公司接到了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对案件进行了认真调查和评估,并最终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了赔付。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学到一些财产保险理赔的经验和教训。

首先,保险公司需要确保索赔申请的真实性,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

其次,在理赔申请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与被保险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以了解事故的详细情况和受损财产的价值。

最后,保险公司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赔付,以避免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信任危机。

案例三:人身保险理赔人身保险理赔通常涉及到疾病、意外伤害和身故等事件。

以一起重大意外伤害案例为例,当保险人意外受伤并需要进行大额医疗治疗时,保险公司收到了申请理赔的通知。

保险公司经过详细的核实和评估后,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了赔付。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人身保险理赔的一些经验和教训。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的基本原则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与保险人的责任【案情介绍】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

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

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按照这一规定,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但是,在此案中,难以确认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

因为,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对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病史内容,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故不能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启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投保人应把自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尽量告知保险人,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否则,如果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予承担赔付责任。

因此,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就将面临保险合同无效和发生事故得不到赔偿的风险这样看来,投保人承担了较大的责任。

但这并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责任。

因为,一般投保人并不知道需要向保险人申报哪些事实。

保险公司应该在操作规程上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作适当的规定,如规定业务员必须完成必要的询问事项,如果出现业务员过失使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令公司蒙受损失,则应该由有关业务员负责。

案例二:如何处理“风险程度增加”(最大诚信原则)【案情介绍】1997年6月,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600万元。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在保险领域,经典案例是我们学习和了解保险原理、风险管理以及保险责任的重要途径。

通过分析经典案例,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保险在日常生活和商业环境中的重要性,并在需要时作出正确的决策。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经典案例,探讨保险在真实生活和商业场景中的应用。

案例一:汽车保险索赔案例小李是一名汽车司机,他购买了一份全险保险来保护自己的车辆。

一天,他不慎与另一辆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自己的车辆严重受损。

根据保险合同,小李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的理赔员进行现场勘查,并根据汽车的实际价值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小李相应的理赔金额。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例如事故现场照片、维修费用清单等,以便核实索赔的合理性。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保险的作用。

汽车保险不仅可以帮助车主在车辆损坏时减轻经济负担,还可以通过理赔服务提供支持和指导,使车主能够顺利获得赔付。

案例二:健康保险赔付案例小王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公司为所有员工购买了健康保险,以保障员工在意外和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和经济支持。

不幸的是,小王患上了一种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需要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用和药物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健康保险赔付的申请。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审核小王的医疗记录和相关费用,并根据保险责任给予相应的赔付金额。

这个案例突出了健康保险的价值。

通过购买健康保险,个人可以在面对高额医疗费用时获得经济上的保障,减轻负担并获得更好的治疗。

案例三:商业财产保险案例某公司拥有一座大型工厂,并为其工厂购买了商业财产保险。

突然,一场大火造成了工厂中的设备和货物的严重损坏,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按照保险合同,该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财产损失的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的评估师前往现场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损失和保险责任给予赔偿。

赔付金额将有助于公司恢复生产和重建设备,使业务能够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期末案例分析一、保险利益1、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

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

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

思考:是否应该赔付?【争议焦点】赵某认为,自己为被保险人办理了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被保险人发生的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离婚时,孩子判归前妻马某抚养,赵某虽然喜欢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小孩,但未与小孩形成抚养关系,对该小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与法理解析】本案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日和李某生活一天。

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

所以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

该保险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它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本案当中,李某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

虽然在孩子投保时取得了他的同意,但合同上的投保人是妻子赵某,而不是李某。

所以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a公司租用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9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位于b公司的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0月b公司房屋发生火灾,a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思考: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赔付么?【结论与法理解析】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学案例分析分解

保险学案例分析分解
的“销售误导”
第一、引导和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经营 机制改革,改变盲目扩张,片面追求保费 规模、追求市场份额的做法。 第二,加强制度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加 强对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销售误导行为 的处罚力度。 第三,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提高保 险销售人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
THANKS
• 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 托打捞残车及现金,付出了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 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分析:
启示】 《保险法》第44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 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 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 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 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 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 利。”因此,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以后, 标的的残值应属保险公司所有。
【启示】 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变更以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 险公司申请合同变更的批改。
案例三:
分析:
• 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取得 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 而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 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 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 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赔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可追回 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
文思本目考录题
1. 车损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机动
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
1
偿责任。保险车辆全责,赔偿可达100%,主要责任 赔70%,同等责任赔50%,次要责任赔30%,最后是
无责免赔 。
谈谈你对“高保低赔”、“无责免赔”的看法。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 、 1996 年 3 月,某厂45 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 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 月 24 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 年 5 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 ,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 (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 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 25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20000 元,每年应缴保费 55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2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 60 元,10 年后保险人发现 ,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 51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50000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4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 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51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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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是保险学和实务实践中一项重要课题。

学习保险案例分析有助于帮助保
险从业人员理解保险的各种原理和原则,从而更好的实施保险业务。

下面就一个保险案例
分析来分析其中的有关原理和原则:
案例一:某保险公司发生一起财产保险案件,其中,保险人乔治在他位于纽约市的住
宅内经营了一间精品店,有一晚他离开店铺后,发生一起大火,烧毁了整个精品店,损失
约两万美元。

此时乔治则发生在伦敦出差,因此,他提交了保险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
对他的损失赔偿。

在此案件中,保险人的损失必须符合保险承保的责任,例如不可抗力火灾损失,以及
排除保险承保限制。

首先,乔治家发生大火肯定是一次不可抗力,因此不在保险免责范围
之内,保险公司应负责索赔。

其次,不可抗力损失必须符合保险的合同期限。

在上述案件中,乔治在纽约市的住宅
经营的精品店损失被视为一项保险损失,因此乔治的索赔应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否则,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任何涉及到财产损失的保险都必须根据其实际损失做出赔偿,因此,上述案件
损失报告也必须提供给保险公司,以验证此次损失的确切数额,如此,保险公司才能根据
实际确定赔偿金额。

总的来说,本案例是一个不可抗力火灾损失的保险案件,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
中规定的条款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损失数额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保险案例分析报告

保险案例分析报告

保险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是高校《保险学》教学的常见模式,它既可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也可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险案例分析报告范文,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保险案例分析报告范文篇1:1.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IF悉尼,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A)险。

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限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棱纸箱,再装入集装箱。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

据分析,该批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答:(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责赔偿。

因为根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货物本身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

CIF是象征性交货术语,卖方不需要保证到货。

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就必须付款。

2.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

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

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

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 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 000美元。

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起航。

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

(1)试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掀? (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分析】:(1)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的船货的部分损失,以及遇到恶天气,导致的某货主的部分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属于共同海损。

保险案例及其分析结论

保险案例及其分析结论

保险案例及其分析讨论结果第四小组小组成员:小组成员分工:搜集案例:案例讨论:文档制作:PPT制作:PPT讲解:案例精选及其分析讨论结果案例一保险标的施救费用纠纷[案情简介]王某于1998年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他只选择投保了纯平彩电与VCD各一台,保额3000元。

两个月后,因为烧酒精炉时不慎引发大火。

王某情急之下,抢救出彩电和VCD,因来不及救出其他物品,结果导致损失4500元。

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内部出现了3种不同意见。

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赔。

理由是《保险法》第24条明确规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之所以说这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因为它没有发生保险事故。

所谓保险事故是指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事故事件。

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电视机与VCD,非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有理由拒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观点从法律上站得住脚,但实际中却很难让人接受,“合法而不合情理“,建议保险公司应通融给付,弥补王某精神上的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奖励王某积极施救的行为,王某是为抢救保险标的而导致其他损失的,施救行为本身也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损失,如果保险公司对王某的行为给予奖励,会起到一个带头作用,其它保户在发生事故时,也会尽力采取措施,防止减少损失,这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有利。

[案情分析及结论]以上意见,从表面上看各有道理,处理本案的关键之一是王某的损失能否认作是施救费。

我们先假设,灾害发生时,王某抢救其他物品,而不是彩电和VCD 的话,保险公司无疑要承担3000元的保险金赔偿责任。

王某完全可以这样做,也能名正言顺获得赔偿,但王某选择以损失其他物品的方式救出投保财产,即无暇顾及其他物品而导致损失的原因是为了尽量防止或减少标的损失,从这一点上看,我们仍可认将其他物品的损失金额认为是施救费用,只不过表现形式不是金钱而是实际财产。

保险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保险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某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王某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

王某于2019年5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020年3月,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王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王某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偿。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王某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二、案件分析(一)关于意外伤害的认定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后果。

在本案中,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这是由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二)关于保险责任的承担1. 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2.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其理由如下:(1)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虽然属于外来、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应当由其雇主承担相应责任。

(2)王某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

针对保险公司的理由,分析如下:(1)关于雇主责任: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雇主应当对雇员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承担相应责任,但该法律规定并未排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可能性。

在本案中,王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关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责任。

保险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保险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报告分析的是一起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案件。

原告甲,男,35岁,某市居民,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甲购买了被告乙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甲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被告乙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为由拒绝赔偿。

原告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投保情况:原告甲于2018年10月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2. 事故发生:2019年5月,原告甲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3. 索赔过程:事故发生后,原告甲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提交了相关理赔材料。

4. 保险公司的拒绝:被告乙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原告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且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因健康状况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拒绝赔偿。

5. 诉讼请求:原告甲要求被告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法律分析1. 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本案中,原告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但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应当退还保险费,并不退还保险单。

因此,原告甲未如实告知的行为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 关于保险条款的效力: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不得加重被保险人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乙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该条款免除的是因健康状况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甲的伤残并非因健康状况原因导致,故该免责条款不适用于本案。

3. 关于保险赔偿: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赔偿金。

火灾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报告总结

火灾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报告总结

火灾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报告总结火灾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灾害,并且往往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为了减轻这些损失,许多人会购买火灾保险来保护他们的住所或商业场所。

然而,在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时,许多人不太清楚整个理赔过程。

本篇文章将通过分析几个实际案例,从中总结出关于火灾保险理赔的相关经验和教训。

一、案例一:住宅火灾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住宅火灾事故,房主王先生申请了他购买的火灾保险进行损失赔偿。

根据合同规定,王先生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文件:警察报告、物品清单、家庭财务文件以及与该次事故相关的任何其他证据。

在此案例中,王先生没有立即采取行动,并导致提交索赔材料推迟。

在处理火灾事故时,时间非常重要。

因此,在第一时间联系警察和消防部门,并尽快收集必要的文件是至关重要的。

二、案例二:商业火灾在这个案例中,一家小型公司的仓库发生了火灾事故。

公司老板李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详细的损失清单和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相关文件。

然而,在后续的理赔过程中,李先生遇到了困难。

经调查发现,李先生并没有购买适当的商业火灾保险,而是只购买了基本的财产保险。

因此,在该次火灾事故中导致的损失无法得到全额赔偿。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企业主应该确保购买适合自己行业需求的火灾保险,并熟悉其条款和范围。

三、总结经验与建议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经验与建议:1. 在购买火灾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所购买的保险符合个人或企业需求。

2. 火灾事故发生后,尽早联系消防部门、警察等相关机构,并妥善保存好所有事件证据。

3. 提交索赔申请时,准备齐全必要文件资料如警察报告、物品清单和财务文件。

4. 注意与保险公司及相关机构的沟通和配合,确保信息准确传达。

5. 如遇复杂问题或争议,可以咨询专业的保险调解机构或律师,以获取更好的理赔结果。

四、案例应对策略讨论在上述案例中,王先生未能及时收集证据导致索赔时间延迟,而李先生由于购买了不适当的保险承载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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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报告》
2013 级财务管理 3 班
第一小组制作
小组成员及分工情况
姓名学号具体分工蒋龙明20132801320094分析报告制作许青青20132801320116分析报告制作黄艺雪20132801320093PPT文档制作王玥20132801320109PPT文档讲解
案例分析报告
——吴天隽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
合同纠纷案
一、案例
原告:吴天隽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吴天隽因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公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吴天隽诉称:2005 年 10 月 4 日,燕宪学与被告签订一份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被告出具保单,受益人为原告,保险金额为 16 万元。

2006
年 8 月 18 日 19 时许,燕宪学带领十余人前往铜山新区帮助胡道勋解决建房纠纷,在铜山新区徐州同创开发公司工地拦住该公司经理水启诚乘坐的车辆,要
求处理建房纠纷一事,与水启诚及同创公司工作人员刘大红、徐荣良等人发生
争执。

此时周元红闻讯赶至现场,看到燕宪学、胡峰等人与刘大红、徐荣良等
人发生争吵并厮打,周元红一拳将和徐荣良厮打的燕宪学击倒在地,致使燕宪
学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于 2006 年 8 月 27 日死亡。

此前燕宪学和周元红并不相识。

此后吴天隽作为受益人向被告索赔,被告发出《保险拒赔(注销)案件
通知书》,其拒赔理由为:根据刑事判决书认定,燕宪学系与他人发生斗殴过程
被周元红伤害致死,符合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之约定,
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投保时,被告没有送达保险条款,被保险人不
知道保险条款的内容,被告也没有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
能生效。

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意外事故赔偿金 16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二、问题阐述
1、燕宪学被周元红一拳击中头部致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与他人斗殴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是否生效,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学相关理论和原理:
(1)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可以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种伤害保险两种,本案例中涉及的是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2)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的条款。

其范围一般包括:战争或者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标的自身的自然损耗;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等。

(3)《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原因分析
1、意外伤害构成保险事故,应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伤害事故虽然发生在斗殴过程中,但燕宪学斗殴的对象是水启诚、徐荣良等同创公司员工。

周元红既非同创公司员工,争执时亦不在现场,其闻讯赶至现场看到上述人员发生争吵并厮打,上去一拳将和徐荣良厮打的燕宪学击倒在地。

对于燕宪学来讲,其根本不认识周元红,其能够预料到的也仅是徐荣良等同创公司员工可能会对其造成伤害,对周元红的一拳猛击毫无防备,也是不能预料的,属于突发的、非本意的伤害。

因此周元红的伤害对于燕宪学来讲应属意外伤害,构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2、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说明义务,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应当以向对方当事人提交合同条款文本为前提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保险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免责条款生效以保险人对该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为基础。

而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应以将保险条款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前提。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载体
系一张正反面均有内容的简易卡片,正面既是投保单、保险单,亦是保险费收据,记载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基本内容,背
面为保险事项说明,以四个条款载明了合同的具体约定。

保险卡兜底条款指明
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和《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并未附着在保险卡上,且该两份条款内容庞杂、页数较多,根据日常生活
经验,办理该种简易卡片式保险时保险人一般亦不向投保人送达相应条款。

因此,投保人燕宪学和受益人吴天隽均无从得知具体条款内容,该条款不能纳入
保险合同,对投保人无约束力。

虽然该卡正面投保人声明栏记载保险人已将条
款内容告知投保人,投保人对条款内容(包括责任免除)及保险人的说明已经
充分了解,但该种记载不能作为保险人已将上述条款交付燕宪学的证据,更不
能证明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本案例中,原告吴天隽系被保险人燕宪学指定的受益人,其依法享有向被
告主张保险金的权利。

燕宪学购买了两份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意外事
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8 万元,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意外事故保险金 16 万元。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意外事故保险金 16 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的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判决: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天隽给付保险金 16
万元。

四、对策分析
当前保险案件逐年增多,审理难度普遍增大,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点几乎遍
及保险各环节,而我国保险法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审判实践中争议极大,一定
程度上影响了审判质效的提高和裁判的权威性。

当前,日常生活中各种卡式保
险业务盛行,引发的纠纷亦不在少数。

本案就是一起卡式保险业务引发的纠纷,事实并不复杂,但其中涉及保险条款交付问题、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问题、兜
底条款的效力问题等重要内容。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第一、转变经营思路,如实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第二、将免责条款和保险合同条款区分开;
第三、说明方式多样,完善签字确认程序;第四、投保人应认真查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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