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省一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自主决定处罚的权利。
这个权利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不同处理人员的判断的差异性,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及相应的合规风险等等,因此需要一个可行的裁量权基准,以便在裁量时做到公正、合理、规范的处罚工作。
以下是本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探讨。
一、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概念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在法律界定的一定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规则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依据具体主观判断采取必要的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这个依据就是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职能自由裁量权基准是作为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处罚的一个规范标准,它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灵活适度的行使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基准不是一种死板的规范,它的目的是在为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合理决策提供指引的同时,又给予了行政执法人员应有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处罚决策在一定的合规性内。
2、统一的法律标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将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界定清楚,以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不会因为情绪、个人感性因素等,而产生过度的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大幅度降低了行政裁量的主观性,提高了行政处罚的规范性、透明度及公正性。
3、行政执法工作的合规性。
自由裁量权基准通过明确裁量权的范围及原则来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过程,确保了其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及适度性,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的处罚依据、处罚的适度性、处罚的公正性且需兼顾行政效率。
1、明确的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依据,依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科学性及严谨性。
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规范操作,且不能因为个人情感等主观因素,进行不当的裁量,这样才能使执法人员依法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处理。
2、处罚的适度性适度性是裁量权的关键要素,处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避免使用过重或过轻的处罚措施,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处理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测定法律规定的待付罚款或者惩罚措施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据特定的综合基准,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发挥主观裁量权,确定具体的罚款范围、惩罚量度,以及罚款收缴的方式、期限、处罚程序等。
这一制度的使用,能够准确的实现罚款的结果,不仅可以保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更可以从另一方面实现行政效率的提升。
要充分发挥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作用,必须要健全规范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体系,包括确定行政裁量权的范围、依据以及原则,以及指导行政机关妥善行使裁量权的文件机制。
同样,对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而言,还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意识的规范,增强行政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在制定行政裁量权明确的的原则:把行政机关的行使裁量权的目的从“增强社会秩序”转变为“实现社会公正”;强调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法律、科学、正义、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社会影响;明确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尊重行政机关在具体情形下灵活发挥裁量权,注重社会调和,勿按照“摊牌”的原则,充分利用经济罚款和法定罚款等替代手段。
总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度,它提高了行政处罚的效率,更有针对性的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它的使用非常有利于实现行政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标准(一)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标准(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标准引言行政处罚是一种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手段,其裁量基准直接影响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公正性。
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处罚工作,保障法律的公正适用,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标准应运而生。
1. 背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政府部门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据的标准和原则。
它直接关系到执法公正、制度规范和社会公信力。
2. 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标准的制定原因•提高执法精准度:新的标准将更加详细地规定不同违法行为的量刑范围,使执法人员可以更加准确地裁量处罚;•提升执法公正性:新的标准将明确规定裁量参数和依据,减少了执法人员的主观意识,提高了公正性;•落实法治原则:新的标准更加详细地阐明了法律法规的裁量要求,有利于法治原则的贯彻执行。
3. 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标准的主要特点•综合考量因素:新的标准将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便确定合理的处罚范围;•明确量刑依据:新的标准将明确规定各种违法行为的量刑依据,减少了执法人员的主观意识,提高了公正性;•强化罚则适用:新的标准将进一步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增加违法行为的成本,加强了对于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减少不确定性:新的标准将尽可能减少执法中的主观判断,并确保裁量结果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4. 对于执法机关和公民的意义•提升行政效能:新的标准将帮助执法机关更加高效地进行行政处罚的裁量,提升了行政效能;•保障法律公正:新的标准将减少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减少争议和纠纷:新的标准将减少对于裁量结果的争议和纠纷,提高了行政执法的可预测性。
结论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标准的出台是对过去标准的完善和提升,有利于规范和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
它将进一步保障法律的公正适用和社会的平稳有序发展。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为了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1. 分析调研:对不同类型的行政裁量权进行调研,了解不同领域的行政裁量权行使情况,明确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2. 制定基准制度: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或指导性文件,明确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度。
3. 确定裁量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领域、不同情形下的具体行政裁量标准。
裁量标准可以包括时间限制、审查程序、审查标准等,以确保行政裁量权的公正、合理和规范。
4. 量化裁量标准:将裁量标准细化为具体的量化指标或标准,便于行政机关根据标准进行行政裁量。
量化指标可以是具体数值,也可以是判断标准或条件。
5.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公众监督等多种形式,以确保行政裁量权的规范行使和防止滥用。
6. 完善培训机制:加强行政机关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理解和遵守意识。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解读、裁量标准等方面的知识。
7. 不断优化改进: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制度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不断总结经验、进行评估和改进。
根据实际情况和问题反馈,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规定,以适应社会发展和行政裁量权行使的需要。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建立健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行政裁量权的规范、透明和可预测性,为行政机关的决策提供明确的依据。
同时,也有助于加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时,给予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罚的种类、程度和数额等,并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和限制的制度。
该制度是行政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合理和统一,同时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一定的工作灵活度,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求。
本文将从自由裁定的原理、正当性、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深入探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活动中最基本的权力之一,其核心理念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关决定,而不受过度法定化的限制。
这是因为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需要,灵活地处理和解决各类行政违法行为。
基准制度为自由裁量权界定了边界和限制条件,使行政执法活动在一定的框架内进行,既确保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又提高了执法效率。
首先,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正当性。
正当性是行政执法原则的核心要素之一,是行政执法有效性的前提,也是确保行政执法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关键。
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使执法行为更加符合法律、合乎公众利益和社会正义,提高了行政执法决策的合法性。
其次,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助于防止行政执法的任意性和滥用权力。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虽然具有灵活性,但也存在滥用和任意性的风险。
通过基准制度的设置,可以规范和规定行政执法的权力行使范围、限制条件和程序,避免执法人员滥用权力,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权益。
再次,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助于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行为裁量。
如若违反规定或者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损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追究。
基准制度的明确规定和限制,为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仅可以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也可以为受到不当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供救济渠道。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处罚权限、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行政处罚尺度和标准。
第四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指导监督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一、制度背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裁量权是执法人员的一项重要职责。
然而,由于裁量权的主观性和灵活性,容易导致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等问题。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对于规范行政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原则和具体操作流程,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裁量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责时,对相关案件进行裁量时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四、基本原则1.依法为根: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践经验等依据进行判断和决策。
2.平等公正: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歧视任何一方。
3.公开透明:在依照程序进行决策后及时公开结果,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4.效率高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行政执法时间,减轻当事人负担。
五、基本标准1.事实清楚: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调查核实。
2.证据充分: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搜集、鉴定和分析,确保证据充足。
3.法律适用正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定进行裁量决策。
4.程序合法合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操作。
5.情节严重: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当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具体操作流程1.调查取证阶段(1)收集案件材料和相关信息;(2)开展现场勘验和调查;(3)采集相关证据材料;(4)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或讯问;(5)制作案件调查笔录或报告。
2.裁量决策阶段(1)确定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2)判断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3)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定进行裁量决策;(4)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5)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3.行政复议或诉讼阶段(1)接受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或诉讼申请;(2)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3)对涉及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适当的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裁量基准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惩罚措施,属于行政权力的一种运用。
行政裁量是行政机关根据事实、法律和政策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裁断决策,其涉及到的裁量权极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中的行政裁量基准。
一、行政裁量基准的概念行政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出的判断标准和量化指标。
行政裁量基准的设定旨在保证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力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过于主观、随意。
二、行政裁量基准的原则行政裁量基准在实践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裁量基准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性。
2. 公正原则:行政裁量基准应当公正、公平、合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约束原则:行政裁量基准应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使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受到规范和限制。
4. 适当性原则:行政裁量基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和背景进行合理调整,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适度性。
三、行政裁量基准的内容行政裁量基准的内容是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而具体确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根据违法行为所属的种类、性质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处罚的力度和幅度。
2. 违法行为的情节:根据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严重程度,调整处罚的幅度和方式。
3. 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考虑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综合评估处罚的力度和效果。
4. 违法行为人的情况:根据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过错情节以及个人的社会背景和表现状况,决定处罚的个体化措施。
四、行政裁量基准的实施和监督行政裁量基准在实施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透明公开: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公布行政裁量基准,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2. 纠错机制: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裁量决定提起诉讼或复议,以纠正可能存在的裁量错误。
3. 监督机制:上级行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检察院等应当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裁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指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依据的准则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罚款金额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经济能力、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罚款金额的范围和幅度。
2. 行政处罚种类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3. 行政处罚程度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配合程度、是否有其他从轻或从重情节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程度,如罚款金额的上下限、停产停业期限等。
4.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如分期缴纳罚款、暂缓执行等。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行政处罚机关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执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注重对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帮助违法主体纠正违法行为,避免再次发生。
总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行政处罚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准则和标准,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严格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反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确定处罚种类和实施罚款处罚的建议、审查、决定。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和从轻处罚适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违法故意的;(二)当事人经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屡教不改,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三)社会危害大、群众投诉多的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权限。
第九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当事人配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二)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的;(三)当事人事后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害并经核实的;从轻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权限。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指出,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等原则,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意见》明确,要严格履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要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行政许可便捷高效、行政征收征用公平合理,规范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行为。
要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根据行政裁量权的类型确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发布形式。
充分研究论证,确保行政执法适用的具体标准科学合理、管用好用。
《意见》提出,要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发现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调整适用。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4.18•【字号】杭财法〔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财法〔2024〕2号各区、县(市)财政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结合我市财政执法实际,我们制定了《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2024年4月18日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为规范和正确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财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本实施意见所称《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详见附件1、2、3、4),是指财政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财政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情节、处罚标准予以细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二)杭州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财政局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裁量。
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的规定。
2.合理裁量。
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使案件处理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二、裁量适用(一)适用《裁量基准》予以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1.根据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情节轻重,确定应选择的裁量档次,对标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违法行为具有某一裁量档次中违法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该档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2.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不同基准裁量档次违法情形的,应当适用较重档次所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3.综合考虑财政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确定最终的处理处罚结果。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原创实用版3篇)编制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批人员: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序言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供大家借鉴与参考。
下载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1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行政处罚的幅度和程度进行规定的制度。
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各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包括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避免执法者滥用裁量权。
2. 处罚对象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处罚依据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
4. 处罚程序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决定等环节。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 处罚救济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2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条件等要素,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实施标准和指导意见,以便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能够更加准确、公正地行使行政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制度。
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明确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执行程序。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原创版3篇】篇1 目录1.行政裁量权的定义和作用2.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义3.如何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4.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方法5.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6.结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篇1正文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作出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则是为了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
一、行政裁量权的定义和作用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作出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裁量权可以使行政机关在面对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时,根据需要灵活地作出执法决定,提高行政效率。
2.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
行政裁量权可以使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
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为了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具有以下意义:1.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2.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有明确的标准和尺度可供参照,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3.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的公平、公开,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方案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
行政裁量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特定事项进行自由裁定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对于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行政管理、增强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行政裁量行为,确保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制定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方案,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1. 规范行政裁量行为。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广泛,如果缺乏规范,容易导致裁量不当、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因此,有必要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明确行政裁量的范围、条件、程序和结果等,规范行政裁量行为。
2. 保障行政裁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裁量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可以有效保障行政裁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政府效能。
规范行政裁量行为,可以有效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政府效能,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制度建立的原则。
1. 法治原则。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2. 公开透明原则。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应当有权了解行政裁量的依据和程序。
3. 公正平等原则。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裁量决定的公正和平等。
4. 程序正义原则。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应当遵循程序正义原则,确保行政裁量决定的程序合法、公正。
四、实施方案。
1. 确定行政裁量的范围。
明确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确保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2. 确定行政裁量的条件。
明确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条件,确保行政裁量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确定行政裁量的程序。
明确行政裁量决定的程序,确保行政裁量决定的程序合法、公正。
4. 确定行政裁量的结果。
明确行政裁量决定的结果,确保行政裁量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实施效果评估。
1. 提高政府效能。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本文是关于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三条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有关部门已制定本系统的裁量基准的,可以不再制定。
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参照执行上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细化和量化。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可以拟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应当报请委托机关批准和公布。
第六条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要求,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事项作出以下规定:(一)可以裁量是否处罚的,应当规定是否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二)可以裁量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应当规定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三)可以裁量处罚种类的,应当规定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适用情形;(四)可以裁量处罚幅度的,应当划分裁量阶次或者明确计算方法,并规定具体适用情形。
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或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八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具体程序和要求,依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前言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裁量标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处理时所遵循的规范和原则。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公平、稳定一致以及对社会预期的满足程度。
本文将从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意义、影响因素、构建模式以及相关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级标题1: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意义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作为执法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三级标题1: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公平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执法活动时,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裁量,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制定能够明确执法机关在裁量过程中的应有边界和准则,从而保障执法的公正公平性,避免个人主观意识的干预和任意行使执法权力。
三级标题2:提高执法效率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对执法机关来说,不仅是对执法标准的完善,也是提高执法效率的重要途径。
通过明确执法裁量的界限和标准,可以减少执法机关对案件的主观判断,从而提高执法效率,优化执法资源的配置。
三级标题3:增强司法稳定性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建立可以减少执法机关在同类型案件中的执法裁量波动,提高执法一致性。
这有助于增强司法稳定性,保持执法判决的连贯性,增强社会对执法公信力的认可,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二级标题2: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影响因素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制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三级标题1: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定的基础。
执法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量。
不同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或处理可能存在差异,这就要求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需要与法律法规相适应。
三级标题2:执法机关内部规定执法机关内部规定是对执法裁量进行细化和明确的重要依据。
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执法需要,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执法裁量基准,以确保执法活动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三级标题3:社会舆论和公众期望社会舆论和公众期望是影响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4.06.05
•【字号】浙自然资规〔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4〕6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4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5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网信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为提高我县网络管理行政执法质量,规范网络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网络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网络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网信办在实施网络管理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网络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三)网络管理行政处罚的幅度;(四)是否减轻网络管理行政处罚;(五)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网信办在执法职能和执法范围内实施网络管理的行政处罚行为。
第四条行使网络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综合裁量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地理区位重要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是否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等因素确定裁量额度。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网络管理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单处罚款数额为法定幅度内的30%(含本比例)以下。
不具备从轻、从重情节条件的为一般违法行为,处以法定罚款额度内30%—70%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适用较重的罚种或多种罚种并用实施处罚,其罚款数额为法定幅度内的70%(不含本比例)以上。
第七条应当或可以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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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安徽、福建和江西七省一市质监部门的合作,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动建立区域统一的质量法制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基准制度。
第二条本基准制度主要对质监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细分和量化。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七省一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参考适用本基准制度确定罚款幅度。
第四条当事人既有本基准制度规定的情节,又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适当的行政处罚幅度。
第五条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参考本基准制度对具体行政处罚行为进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第六条结合华东地区质监法制协作网制度,建立七省一市质监部门规范行政处罚权工作协作交流机制,定期通报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并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及时对本基准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二章产品质量法裁量基准第七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裁量细则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未售出的;2.初次违法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罚款:1.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下;2.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1.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第八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裁量细则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未售出的;2.初次违法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1.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2.掺杂、掺假的杂质系无毒无害物质,且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3.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高等级和档次的产品,经检验系合格产品的;4.对用户要求赔偿能及时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2.掺杂、掺假的杂质有毒有害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3.以此产品冒充彼产品,或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品牌产品的;4.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距等级较大的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虽冒充相近等级的高等级产品但不能满足特定需求的。
5.造成工农业生产减产减收的。
第九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裁量细则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细则:(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1.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未售出的;2.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1.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3.属于高耗能的。
第十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裁量细则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1.产品尚未售出的;2.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无毒无害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1.产品已经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2.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有毒有害的;3.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造成实际损害的。
第十一条《产品质量法》五十三条裁量细则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细则:(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1.初次违法生产,产品未售出的;2.厂名、厂址标注真实仅伪造产地,且该产地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3.冒用非知名品牌企业的厂名、厂址的;4.伪造、冒用或超范围使用非强制性质量标志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1.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2.所伪造的产地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3.冒用知名品牌企业的厂名、厂址的;4.冒用强制性质量标志或国际性知名质量标志的。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裁量细则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细则:(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1.未在显著位臵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2.标注不清晰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3.标注了生产日期但未标注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较长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使用操作较为复杂、容易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2.未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较短的。
第十三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裁量细则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细则:(一)不配合查处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二)拒不改正,干扰、阻碍检查导致依法检查难以进行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裁量细则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两次以下,不涉及安全检测项目,并能主动追回检验报告或证明,未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2.已在省级以上报刊登报申明消除影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1.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三次以上;2.涉及安全检测项目;3.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给有关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2.违法出具不涉及安全检测项目不同批次的检验报告或证明五次以上的;3.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两次以上的。
4.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接受贿赂,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的。
第十五条《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裁量细则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一)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主动交出运输、保管、仓储的产品的,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1.为《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2.为冒充同类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收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2.为以此产品冒充彼产品,或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名优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3.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第十六条《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裁量细则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细则:(一)主动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的,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二)拒不或不能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的,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三)拒不或不能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物品转移、变卖或使用后造成进一步危害后果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