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导读
美国司法制度(十)完整篇.doc
美国司法制度(十)-美国的审判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是陪审团审;其二是法官审。
所谓陪审团审,就是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
其中,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
所谓法官审,就是法官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单独进行审判,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也负责适用法律。
虽然陪审团审判的案件数量并不很多,但是这种模式代表了美国审判制度的特点。
无论是陪审团审还是法官审,抗辩式都是美国审判制度最主要的特点。
这有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由诉讼双方提出其主张和证据;其二是由中立的法官和陪审团依据双方的主张和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美国人认为,抗辩式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最佳途径,因为只有通过诉讼双方从对立的角度提出的主张和证据,审判人员才能在最大限度内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并公正地适用法律。
一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并进行“登记”之后,执行逮捕的警察机关应该没有不必要延误地将嫌疑人送交法官进行“初审”。
初审的主要内容是由法官向被告人宣布指控的罪名并告知其有关的权利-特别是由律师代理的权利。
如果被告人没有放弃其陪审团审的权利,那么正式审判程序便从挑选陪审员开始。
如果被告人选择法官审的方式,那么正式审判便直接从“开庭陈述”开始。
由于公诉方负有举证责任,所以首先由检察官进行开庭陈述,然后再由辩护律师进行开庭陈述。
开庭陈述不是辩论,双方律师只能简单地向法庭讲述其主张。
开庭陈述之后,就轮到“公诉方主诉”了。
所谓“公诉方主诉”就是由公诉律师通过证言和物证来证明所控犯罪的每一个构成要件。
主诉的基本形式是公诉律师通过提问让证人讲述其所知案件事实。
这就是“直接询问”。
在此过程中,公诉律师也可以让证人辨认各种实物证据并将该证据提交法庭。
在公诉律师进行直接询问时,辩护律师可以按照有关的证据规则随时提出“异议”,并请法官裁断。
公诉律师结束对每一位证人的直接询问之后,辩护律师有权对该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即质证。
公诉方主诉结束之后,辩护律师便开始进行“被告方主讼”。
国外司法体制简介之一美国的司法体制
美国位于北美洲中部。
美国政府实行总统内阁制,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
总统的命令与法律有同等的效力,内阁实际上只起总统助手和顾问团的作用,无具体决策的权利。
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参、众两院组成,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
议员均属专职,不能担任政府职务。
(一)、美国的司法行政体制美国司法部是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之一,它是美国司法系统中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美国最高检察机关和最高执法机关。
司法部长是联邦政府法律事务的主要官员,由总统经参议院任命,司法部长兼任联邦总检察长,也是联邦政府法律事务首脑,在法律上代表美国并充当总统和政府行政首长的法律顾问,向总统和政府行政首长提出法律咨询意见,监督司法行政管理,指导有关国家安全法律问题的解决,监督监狱和其他惩办机关以及各地区检察系统的工作,作为联邦总检察长,在联邦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参加诉讼。
1.美国司法部的职能主要包括:(1)负责法官选任的具体工作,民事、行政裁决的强制执行,以及部分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2)管理和监督联邦检察系统;(3)管理和监督联邦警察系统;(4)管理和监督联邦所属的全国监狱及其他惩罚机构;(5)对违反联邦法律的各种罪犯活动包括颠覆活动等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6)负责调查并向总统汇报有关假释、缓刑、赦免的请求;(7)执行移民法、国籍法和有关麻醉品管理的法律;(8)协助起草联邦法律规程,应总统或政府首脑的请求,提供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9)依法对公民予以法律上的保护和帮助;(10)保护商业正常竞争;(11)归口管理对外司法协助与交流。
在美国司法部内,下级机构向上级机构负责并受其监督,下级官员作出决定时可以求助上级官员。
工作人员分为文职和非文职两类。
2.机构设置:司法部除执行官局外还设有反托拉斯司、刑事司、民事司、民权司、国内安全司、土地和自然资源司、税务司、移民归化局、联邦调查局、监狱管理局、行政强制署、毒品管理局、法律顾问局、立法事务局、司法援助局、司法统计局、移民检查执行局、美国假释委员会、国家申请局、联络服务局等。
美国司法制度(九)
美国司法制度(九)在美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决定起诉权是美国检察官最重要的权力之一,这种权力具有几乎不受审查和监督的独断性。
美国检察官权力独断性的另一个表现是在“辩诉交易”活动之中。
美国的刑事起诉制度是在英国的控告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然而,美国并没有承袭英国的“私诉”传统,而是早在殖民地时期就确立了刑事“公诉”制度,即由检察官代表人民或国家对犯罪者提起诉讼。
美国的检察官虽然可以指导甚至直接领导警方的犯罪侦查活动,但是他们并不享有一般的法律监督职能。
在法庭上,检察官无权监督审判活动,只能作为与辩护律师平等的一方律师。
不过,他们在司法程序中仍有很大的权力。
决定起诉权就是美国检察官最重要的权力之一,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司法系统的运转状况。
在美国的刑事起诉决策过程中,个人负责制是一项基本原则。
无论承办案件的“助检”是老将还是新兵,他都有权就案件的起诉做出独立的决定。
当然,如果“检察官”要过问,那是谁也挡不住的事情。
美国刑事起诉制度的特点之一是“选择性起诉”,即并非所有犯罪都必须被起诉到法院接受审判,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有关的社会政策,有选择地起诉一部分犯罪,而对另一部分犯罪持宽容的态度。
至于哪些犯罪和哪些犯罪人应该截留在司法程序之外,完全属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这种权力具有几乎不受审查和监督的独断性。
谈到对起诉权的监督,我们首先介绍一下美国的起诉程序。
美国各州的起诉程序并不相同,概括而言,主要有四种模式:(1)大陪审团审查模式。
这是一种传统的起诉程序。
在采用这种程序的州中,检察官和警察在查获案犯之后便将案件提交大陪审团。
大陪审团在审查之后决定是否起诉。
(2)预审听证模式。
按照这种程序的要求,检察官和警察在查获案犯之后便将案件直接提交法院。
法院中专司此职的官员举行预审听证会,审查案件证据,决定是否起诉。
(3)预审听证和大陪审团审查相结合的模式。
美国司法制度(十一)
美国司法制度(十一)如何改造罪犯,这是每个社会都面临的问题,也是各国学者长期探索仍未得甚解的问题。
美国人在这个问题上曾采取过不同的态度。
20世纪前期,民主党人的社会学观点曾在美国占主流。
他们认为,犯罪是由贫穷、种族歧视、社会压迫等社会环境因素造成的,因此改造罪犯就是要让犯罪人“重新社会化”。
在30年代和40年代,美国政府以此为由增加开支,建造了一些新型的社会化的罪犯改造场所。
但是,这种方法并没能提高罪犯改造的效果。
于是,许多学者又批评这种观点不过是向犯罪者提供一种向社会推卸责任的借口。
20世纪中期以后,共和党人的“威慑理论”逐渐在美国社会占了上风。
他们认为减少犯罪的最好方法就是把罪犯都“锁起来”,并且用监狱来威慑那些潜在的犯罪人。
于是,美国又增建了许多高保安度的监狱,但社会上的犯罪仍然是有增无减。
70年代后期,一些学者又开始强调对罪犯的“人格改造”和“道德教育”。
1987年,哈佛大学的理查德。
赫恩斯坦和詹姆斯。
韦尔森在《犯罪和人性》一书中指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犯罪人在其道德观念形成的青少年时期未能受到恰当的“道德培训”,因此对罪犯的改造应以道德教育为主。
然而,美国监狱的状况一直是人满为患。
虽然美国政府在20世纪的后30年又在建造监狱上花费了数百亿美元,但是面对百万囚犯大军,这种“供需矛盾”仍难缓解。
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女囚犯的数量也急剧增加。
为了应付迅速增加的女囚人数,美国政府不断增建女囚监狱。
据统计,在20世纪30年代到50年代,美国平均每10年增建个女囚监狱;60年代增建7个;70年代增建17个;80年代增建34个。
然而,女监“供不应求”的状况仍未改变。
为了缓解这种矛盾,美国各级政府也采用了其他罪犯改造办法,如缓刑、假释、监视居住、计日罚金、工作释放、社区服务等。
据估计,美国被判刑的罪犯中约有三分之二属于缓刑犯。
此外,美国各地还建有各种管理较为宽松的罪犯改造机构,如“新囚犯培训营”和“中途改造所”等。
美国司法制度(五)
美国司法制度(五)美国共有大约700名联邦法官,万多名州法官。
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但须得到联邦参议院的批准。
另外,总统在提出联邦法官候选人名单时一般都会征求美国律师协会的意见,尽管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
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的联邦法官是终身制,专门法院的联邦法官是任期制。
州法官一般都由当地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这种作法很符合19世纪以前美国那种以小城镇为主的社会生活方式。
但是随着城市的扩大和人口流动的增加,公众对选举法官渐渐失去了兴趣,而且对法官候选人往往所知甚少。
于是,法官普选失去了实际意义,选举结果很容易被政党领袖控制。
各州的法官都是任期制而不是终身制。
州审判法院法官的任期为4年、6年或8年;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为6年、8年或10年。
终身制并不等于一定要服务至生命的最后一刻,法官可以因健康状况而退休,也可以因其他理由而辞职,但这些都必须是法官自己主动提出的。
联邦法官被免职的惟一途径是弹劾。
美国宪法规定,弹劾包括法官在内的联邦政府官员的理由是其犯有“叛国罪、受贿罪、或其他严重犯罪和轻罪”。
弹劾联邦法官,首先要由联邦众议院投票通过弹劾指控,然后由联邦参议院进行审判。
审判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由全体参议员听证并投票表决。
如参议院判定有罪,该法官即被罢免;如参议院判定无罪,则该法官继续任职。
弹劾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分措施,所以很少使用。
自美国建国以来,一共只有9名联邦法官受到弹劾,而且其中只有4人最后被参议院判定有罪。
各州地方法官的弹劾方法和程序与弹劾联邦法官基本一样。
19世纪以前,美国的法官一般都不是律师协会的成员,甚至从来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法律培训。
那时主持法院审判活动的人多为不懂法律的“外行法官”。
今天,美国法官的情况已大为改变。
除少数审理轻微犯罪案件的基层法院外,其他法院的法官都必须具备律师资格。
实际上,美国法官一般都有多年的律师实践经验。
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的法官属于“律师法官”。
美国法与司法体系
美国法与司法体系美国是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国的法律体系由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构成,这些法律由联邦和州法院负责执行和解释。
本文将介绍美国的法律体系以及司法体系的组成和运作。
一、美国的法律体系美国法律体系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面。
联邦法适用于整个国家,而州法则适用于各个州内部。
美国的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层级结构,最高的权威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政府组织及其权力的分配、公民权利和政府的职责等。
在宪法之下,联邦法律由国会制定,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商法、劳动法等。
而州法律则由每个州的立法机构制定,用来管理各州内部的事务,例如土地使用、婚姻与家庭法、交通规则等。
同时,联邦和州法律之间有一种层级关系,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时,联邦法律优先适用。
二、美国的司法体系美国的司法体系分为联邦司法和州司法。
联邦司法负责解决联邦事务,而州司法则解决州内事务。
在联邦司法中,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联邦法律。
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范围内的法院具有约束力。
除了最高法院外,联邦法院还包括上级法院、地区法院和特殊法院。
上级法院是区域性的联邦法院,负责审理上诉案件。
地区法院则是联邦司法体系的基层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特殊法院则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例如移民法院和海军军事法庭等。
州司法体系由各个州的法院组成,包括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方法院等。
州最高法院是每个州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各州法律和宪法。
上诉法院则是各州法院系统的中级法院,负责审理递上来的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各州的基层法院,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三、美国司法体系的运作美国的司法体系采用了审判制度,即通过法官进行裁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和争议。
审判程序包括起诉、辩论、证据交换和判决等环节。
双方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代表自己,进行法庭诉讼。
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法官是关键的执法者和决策者。
美国司法制度之刑事司法制度-米兰达规则的解析
美国司法制度之刑事司法制度米兰达规则的解析美国司法制度之刑事司法制度——米兰达规则的解析1966年颁布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Rule)作为美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制度中重要一节,对美国刑事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是美国进入二战后法院主张“人权优先”之结果,该规则的确立对美国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Miranda规则之产生Miranda规则产生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所判决的Miranda v. Arizona (Miranda v. Arizona, 384 U. S 436[1966])一案。
该判决产生之前已有较复杂之情节。
1963年3月3日,一个18岁的名叫巴巴拉.约翰逊的女孩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附近被绑架和强奸。
10天后,23岁的Ernesto Miranda在凤凰城的家中被逮捕,然后被带到警局就有关强奸和绑架案件接受讯问。
当时的Miranda家境贫穷,中学九年级退学。
刚开始,Miranda否认犯罪,但后来不久,他承认实施犯罪行为,并写下自白书。
该自白包含一份声明,声明自白是米兰达在完全知晓其法律权利和完全理解他所做自白可能不利于他的情况下作出的。
在亚利桑那州初审法院审理此案时,Miranda的自白被当作证据采用,随后他被判绑架罪和强奸罪成立。
上诉后,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每一罪名被判20~30年监禁。
Miranda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调卷审查此案,于1966年6月13日以5:4的微弱多数推翻了原判决,认为Miranda的自白不可采。
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当一个人被羁押或被当局剥夺了自由,同时面临讯问之时,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就受到了损害。
必须采取法律程序上的保护措施.,在接受讯问之前,这个人必须受到警告,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他所讲的每一句话能作为呈堂证供,他有权利要求律师在场,如果他支付不起律师费用,只要他愿意,在讯问之前应为其指定一名律师。
在整个讯问期间,必须赋予犯罪嫌疑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机会。
美国司法制度.
6.启示: 美国陪审团制度,在几百年的发展与变革中,形成了
较为完善的体系。陪审团制度的有效运行,也就进一步体 现出了美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民主,公民民主化的程度稳 步提升。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 却是步履维艰。法院的不重视和人民陪审员的不积极,使 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导致人民忽视了自己的“主
美国司法制度
1 美国司法制度概述 2 美国司法系统 3 陪审团制度 4 司法审查制度 5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及启示
一
美国司法制度概述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 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法 律传统,根据自身需要,自成法律体系。 独立后,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司法条 例》,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逐步 形成现有的司法制度。
4.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选拔不具备法 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参与审判的制度,在我国叫做人民 陪审员,而在英美等国家则被称为陪审团制度。
中美陪审团制度对比
◆ 两种制度的起源不同 ◆ 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陪审员的价值不同
5.司法审查制度对比
◆司法审查范围 ◆司法审查当事人制度 ◆审查原则和标准
3.내美용国을联입邦력最하高세法요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上诉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
州最高法院 中级上诉法院
初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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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eral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 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简言之,由12位非法 律专业的普通公民在听取案件审理过程后投票决定案件的 事实甚至是一个人的生死。
最高法院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何家弘美国司法制度(一) ——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与世界上许多文明古国相比,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
自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美国才走过200多年的历程。
即使追溯到“五月花号”船在普利茅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姆斯敦建立第一个殖民区的1607年,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随着殖民区生活的安定和人口的增长,人们逐渐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离不开司法机构。
詹姆斯敦的移民在1619年按照英国的模式建立了北美第一个法院,审理各种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
尔后,其他殖民地也纷纷效仿。
这些法院名义上是由英国国王下令设立的,但实际上是由当地居民组建的。
法官由殖民地的行政长官兼任或者由当地居民推选。
在早期的刑事审判中,北美殖民地法院普遍采用控告式诉讼制度,即由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进行辩护,法官审查双方的证据并做出判决。
起诉者可以是受害人或其亲友,也可以是警务官和司法行政官等地方官员,但这些官员也是以私人名义把被告人送上法庭的。
这种制度与当时英国的“私诉”制度大同小异。
但是没过多久,殖民地的刑事起诉制度就开始背离英国的“私人起诉主义”,逐渐转向公诉制度。
在这一演变过程中,起诉权首先从被害人扩大到一般民众,即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也可以行使起诉权,一些殖民区还开始在重大犯罪案件的起诉前召集当地居民代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来又出现了专门负责刑事起诉的大陪审团和检察官。
1635年,马萨诸塞建立了北美殖民地上第一个大陪审团,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居民或官员滥用起诉权力。
1641年,弗吉尼亚也建立了大陪审团。
大陪审团的基本职能是对犯罪指控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
1643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任命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检察长。
作为英国国王在该殖民地的代表,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在法院审判中提供法律咨询并维护国王的利益。
随后,其他殖民地也相继设立了检察长,其中有些检察长已具有明确的刑事起诉职能。
美国法概述与案例分析
美国法概述与案例分析美国法系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具有深远的影响力。
本文将对美国法概述进行介绍,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来深入了解美国法的运作和实践。
一、美国法概述1. 美国法系简介美国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结合了罗马法系的一些特点,形成独特的法律体系。
它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级,联邦法由联邦政府制定和适用,州法则由各州政府制定和适用。
2. 美国宪法与法律体系美国宪法是美国法的最高法律文件,规定了政府架构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宪法,联邦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优先于州法,但两者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3. 法官和司法权美国的司法系统是独立的,由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的法院组成。
法官通过解释法律和裁决争议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司法权的独立是美国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案例分析: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1. 案件描述该案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966年判决的一起重要刑事案件。
被告米兰达在警方审讯过程中自供其犯下的犯罪行为,但他没有被告知自己有权保持沉默和寻求律师的援助。
最高法院就该案审查了被告的权利受侵害问题。
2. 判决结果最高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在被拘留期间有权保持沉默,并要求警方在未告知其权利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被告的供词作为证据。
此外,被告有权寻求律师的帮助,并在律师到场前不进行任何不利于被告的审讯。
3. 案例意义该案创立了著名的"米兰达权利",保障了被告在审讯中的权利,避免了强制供词和不当审讯导致的不公正。
米兰达案为美国刑事司法系统确立了重要的权利保障标准。
三、案例分析:布朗诉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 案件描述该案涉及到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的重要事件之一,于1954年被最高法院判决。
布朗家的女儿由于肤色被拒之于白人学校,并被要求就读名义上的"分离但平等"的黑人学校。
该案审查了公共教育中的种族隔离问题。
美国司法体系概述
一、概述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二、司法组织美国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
联邦法院系统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
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1~27人不等。
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3~15人不等。
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三、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
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四、陪审团美国实行的是陪审制度,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可能被选入陪审团。
法官只能帮助陪审团理解法律,无权干涉案件结果。
陪审团成员都是随机挑选的。
到了法庭还不知道会被选入哪个案例。
200多各个来自不同族裔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候选人等待入选。
行贿受贿的可能几乎到了零。
注意:1、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关联的人不得入选。
美国的的司法制度
The grand jury is a body of from 13 to 24 persons that brings indictments against individuals suspected of having violated the law. Initially, evidence is presented to it by either a justice of the peace or a prosecuting county or district attorney. The trial or petit jury of 12 persons is used in trials of common law, both criminal and civil, except where the right to a jury trial is waived by consent of all parties at law. It judges the facts of the case, while the court is concerned exclusively with questions of law. The US accepts the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with reservations.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52 State court systems
US District Court US Court Of Appeal
在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相对狭窄;作为上诉 法院,它是开放的上诉由联邦地区法院的决 定,巡回上诉法院,并在国家的最高法庭, 虽然它可能驳回上诉,如果它看到适合这样 做。最高法院通过一项移审令的手段,可调 用从区法院审查案件。不论案件如何达到它, 法院强制执行统一对下级法院的裁决种类。 它也会行使司法审查权,决定国家的法律, 州宪法,国会法令,法规和联邦宪法,但只 有当这些是专rate independently of the federal judiciary. Most states adhere to a court system that begins on the lowest level with a justice of the peace and includes courts of general trial jurisdiction, appellate courts, and, at the apex of the system, a state supreme court. The court of trial jurisdiction, sometimes called the county or superior court, has both original and appellate jurisdiction; all criminal cases (except those of a petty kind) and some civil cases are tried in this court. The state's highest court, like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interprets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s of the state.
初二历史美国司法民主的特征
初二历史美国司法民主的特征美国司法民主一直被认为是美国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民主的国家之一,美国的司法体系在历史上经历了不断的演进和改革。
本文将重点讨论初二历史课程中所学习到的美国司法民主的特征。
一、权力分立与独立性美国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权力分立与独立性。
根据美国宪法,司法权被视为独立的第三分支政府,并与行政和立法权力相互制衡。
美国最高法院是最高的司法机构,拥有审理宪法和联邦法律问题的权力。
这种司法独立性确保了法官能够独立地行使判断和裁决的权力,远离政治干预。
二、普遍性和平等保障美国司法体系的另一个特征是普遍性和平等保障。
根据美国宪法,每个人都有权在法庭上获得公平的审判程序。
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性取向或社会地位如何,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司法保护和公正裁决。
这种普遍性和平等保障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执法,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三、陪审团制度的运作美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陪审团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对于某些重要案件,公民有权成为陪审团的一员,参与司法决策的过程。
陪审团由被告和原告之间的普通公民组成,他们根据证据和法律指导,对案件做出裁决。
这种陪审团制度确保了民众参与司法决策的民主性,减少了法官的个人主观因素对案件判断的影响。
四、审查法律的权力美国司法体系的特征之一是法律审查的权力。
最高法院拥有审查和解释宪法的权力,可以裁决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通过这种法律审查的机制,司法体系能够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保政府的行为不违背宪法的精神。
五、司法改革的不断进行美国司法体系不断进行司法改革,以适应社会和法律的发展。
从历史上看,美国的司法改革涉及到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民权、女权和少数族裔权益等各个领域。
这种持续改革的精神使得美国司法体系能够不断进步和完善。
综上所述,美国司法民主的特征包括权力分立与独立性、普遍性和平等保障、陪审团制度的运作、法律审查的权力以及司法改革的不断进行。
美国争议司法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司法体系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案件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美国争议司法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二、争议司法案件的法律问题1. 案件背景争议司法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敏感问题,如种族、宗教、性别等;(2)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如证据不足、审理不公等;(3)判决结果与公众预期或社会价值观相悖,引发争议。
2. 法律问题(1)证据问题:争议司法案件中,证据不足或证据瑕疵是导致争议的重要原因。
例如,201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阿利托诉费尔德曼”案中,被告因种族歧视被控告。
然而,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无罪。
(2)程序问题:争议司法案件中,程序瑕疵也可能引发争议。
例如,201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密苏里州诉海尔斯”案中,被告因非法搜查被控告。
法院认为,搜查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判决被告胜诉。
(3)判决问题:争议司法案件中,判决结果可能与公众预期或社会价值观相悖,引发争议。
例如,201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美国诉斯旺森”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因非法拥有枪支而构成犯罪。
然而,部分公众认为,该判决过于严厉,引发了广泛争议。
三、争议司法案件的影响1. 社会影响争议司法案件可能导致以下社会影响:(1)加剧社会矛盾:争议司法案件可能加剧社会矛盾,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2)影响司法权威:争议司法案件可能影响司法权威,降低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
(3)损害社会稳定:争议司法案件可能损害社会稳定,引发社会动荡。
2. 法律影响争议司法案件可能导致以下法律影响:(1)法律解释:争议司法案件可能引发对相关法律条文的重新解释,导致法律适用出现争议。
(2)立法改革:争议司法案件可能促使立法机关对相关法律进行改革,以消除争议。
(3)司法改革:争议司法案件可能促使司法机关对审理程序进行改革,以提高司法公正性。
考研英语阅读中可能涉及的美国司法常识
考研英语阅读中可能涉及的美国司法常识2018考研英语阅读中可能涉及的美国司法常识很多同学由于对于美国的三权分立体系不了解一遇到政治和法律的文章就晕菜,所以今天先把美国的司法体系简单的介绍一下。
美国的法院系统相对复杂,作为一个考研同学来讲这些常识是应该知道的,这是有文化的表现。
从级别来讲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一. 美国联邦法院 (Federal Courts)联邦法院又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1.地方法院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2.上诉法院(除了联邦区域上诉法院) District Court of Appeals.3.最高法院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专门法院有:1.破产法庭 (U.S. bankruptcy Court)2.税务法庭 (United states Tax Court)3.国际贸易法庭 (United State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4.美国联邦权利申诉法院( United States Courts of Federal Claims)5.美国军事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 for Armed Forces)6.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这是最著名的法院:CAFC最为人熟悉的职能是作为对专利确权、侵权诉讼的'专属上诉法院。
它受理来自美国专利商标局(PTO)的关于专利审查案件、美国联邦地区法院(DCT)专利侵权案件、和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337调查”案件的上诉。
自其成立以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大约有三分之一涉及专利。
7.联邦区域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也称Federal Judicial Circuits)(下设11个巡回法庭分辖11个区域)8.美国退伍军人权利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s of veterans Appeals)补充说明:美国宪法指明要成立最高法院,其余法院由美国国会授权成立。
美国司法体系
■ 在美国,由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组成了双轨司法体系。联邦法院体系建 立在联邦宪法的基础上,受到国会制定法或者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制 约。州法院体系建立在州的宪法条款或法令的基础上。
■ US Constitution—create the Supreme court ■ Congress---create a l l lower federal court ■ State Constitution---state court
■ 上诉法院把它们的裁决建立在初级审判法院的程 序和有关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要点的基础上,当上 诉法院发现地区法院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案件中的 事实情况不充分时,就会把该案件退回,以要求 地区法院对案件提交更完备的诉讼程序。
■ 美国全国50州划分为11个司法巡回区,此外,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 区作为一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circuit 设立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共12 个上诉法院。
■ 最高法院在联邦司法体系中是最高一级层次的法院,而且对该法院所 作的判决不能再进行上诉。在州或地方辖区内发生的联邦最高法院所 作的有关联邦法律或实际做法的合宪性裁决,仅仅能够通过宪法修正 案或者联邦最高法院在后来作出的判决加以调整或修改。
法官
■ 联邦最高法院由包括一位首席大法官在内的9名法 官组成one chief justice and eight associate justices。如同其他联邦法官一样,他们的任期 是终身的,而且任内的薪水补贴不能被减少。 Can removed by impeachment
■State courts and federal courts—coexistent parallel 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具有同时存在的司法管辖权,这为两种 法院体系提供了一种独特的相互作用。
美国司法制度(二)
美国司法制度(二)美国共有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系统和50个州法院系统。
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是全美国的最高法院,其决定对美国各级各类法院均有约束力,但是联邦法院系统并不高于州法院系统,二者之间没有管辖或隶属关系。
从一定意义上讲,美国的法院系统为“双轨制”,一边是联邦法院,一边是州法院,二者平行,直到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管辖的案件种类不同。
在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那些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案件;在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以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涉及“联邦性质问题”、以及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而且有管辖权争议的案件。
州法院的管辖权比较广泛。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都属于州法院。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是由各州法院审理的。
在诸如加利福尼亚等大州,州法院一年审理的案件总数可以高达百万;而所有联邦法院一年审理的案件总数不过其四分之一。
联邦和大多数州的法院系统都采用“三级模式”,只有内布拉斯加等几个州采用两级模式。
所谓“三级模式”,就是说法院建立在三个级别或层次上,包括基层的审判法院、中层的上诉法院和顶层的最高法院。
当然,各州所使用的法院名称并不尽同。
例如,在纽约州,基层审判法院叫“最高法院”;中层上诉法院叫“最高法院上诉庭”;实际上的最高法院则叫“上诉法院”。
毕业论文“三级模式”并不等于“三审终审制”。
实际上,联邦和大多数州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即诉讼当事人一审败诉后只有权提起一次上诉。
从理论上讲,当事人在一审之后可能还有两次甚至三次上诉审的机会。
但是,请求上诉法院再审是当事人的权利,请求最高法院再审就不是当事人的权利,而是最高法院的权力了。
“权利”与“权力”,虽仅一字之差,但意义相去甚远。
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必须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在后一种情况下,法院没有受理的义务,只有当法院认为必要时才受理。
当事人若想获得后一种上诉审,必须得到法院的“上诉许可令”(Leave to Appeal)或者“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
美国司法案例
美国司法案例美国司法案例是指在美国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中所产生的判决和裁决。
这些案例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商业案件等等。
美国司法案例的判决和裁决不仅对美国国内具有重要影响,也对国际法律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美国司法案例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法官会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和先前的司法案例进行裁决。
例如,美国著名的Miranda v. Arizona案例为被告提供了在警方审讯过程中享有权利的保护,这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次,美国司法案例在民事案件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事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先前的判决和裁决来解决类似的争议和纠纷。
例如,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案例为美国的种族隔离政策敲响了警钟,最终导致了种族平等法案的通过,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此外,美国司法案例在商业案件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商业领域,法院的判决和裁决对于商业合同、知识产权、反垄断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例如,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案例为政府征用私人土地提供了更广泛的权力,对美国的土地使用和产权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总的来说,美国司法案例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这些案例不仅是法律的具体应用,也是法律的演变和发展。
通过对先前案例的总结和分析,法院能够更好地解决当下的争议和纠纷,同时也为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美国司法案例的影响不仅限于国内,也对国际法律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重要参考。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司法案例对于美国社会和国际法律界都具有重要意义。
它们不仅是法律的具体应用,更是法律的演变和发展,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对于先前案例的研究和总结,以便更好地解决当下的争议和纠纷,推动法律的不断进步和完善。
解析美国法律的特点及司法制度_0
解析美国法律的特点及司法制度一、美国具有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套法律体系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
按美国宪法规定,联邦与各州实行分权原则,联邦与州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立法机构和司法体系,这样,美国就有了两套法律体系。
不仅如此,每个州又有各自的法律体系,不但立法和司法机构的设置不尽相同,而且法律内容也有不少差异。
例如: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联邦普通法,只有州普通法,可以说50个州就有50种普通法。
另如,有的州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有的州则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有的州离婚条件很严,有的州则较宽。
由此可见,美国法律制度比较复杂,也比较多样化。
当然,美国法律基本上是统一的,这种基本统一由联邦宪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所保证。
二、契约法促就了美国社会的信用根基和公民诚信守约的普遍意识在美国,信用、守约是公民普遍的信条,这得益于美国良好的教育机制和环境造就了公民较高的素质,也得益于美国的契约法律制度。
契约法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在商业方面。
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信贷保护法》(1968)等。
美国重视必须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的区分。
前者包括超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结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必须有契约成因,即以交易为内容,因而无偿赠与虽可在事实上履行,却不能作为契约成因,不产生请求权。
三、在立法和法院判决上保护弱者是美国法律的重要特点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会或申请政府伸冤的权利。
”宪法的这一规定使政府阻止任何发言或出版的行为不合法,并限制政府因某人曾发言(撰)文而随意受到追究。
立法者的立法旨意非常明显:讨论公务不受任何限制。
法院判决也显不同:某报对电影演员的批评失实,损害其名誉权,判赔100万美元;而批评议员州长失实则判罚1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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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民事訴訟
Complaint (Plaintiff) v. Reply (Answer) (defendant)
Joinder of Party (當事人追加訴訟)
1. Indispensable parties 2. Necessary parties 3 .Porper parties
Joinder of claim(案件追加訴訟)
Defendant 被告
Answer(答辯) Declaratory Judgment/antitrust violation Counter claim (permissive /compulsory)
Settlement 和解
Verdict 評決 Judgment notwithstanding of the verdict j Retrial 重審
訴訟流程圖
P
claim Counter claim
D1
implead
X
(3rd party)
intervention
Cross claim
Y
(3rd party)
D2
※ P: plaintiff D: defendant
三倍賠償
1. Punitive damage (personal injury): civil cases
④ hot pursuit(現場逮捕) ⑤ Inventory search (存貨搜索) ⑥ school search(學校搜索) ⑦ boarder search(邊界搜索) ⑧ auto search (汽車搜索) ⑨ exigent circumstances(緊急搜索) ⑩ search incident to lawful arrest(合法逮捕後之搜索)
Licensee (契約被授權人):非專利權人(no standing in litigation as patentee) 除非licensee是 書面完全被授權人(exclusive licensee)或實質受 讓人(virtual assignee) Patent Search * * *
*Claim ( P v. D) <=>Counterclaim (D v. P) * Cross claim(D1 v.D2) <=> Third Party claim (D v.3rd) • Intervention (3rd+P v. D) <=> Implead (D v. 3rd) • Interpleader (Declaratory Judgment): “certain right”
③發明人在國內已放棄其發明 ④發明人在美國申請專利一年之前已在國外提出專利申請 或已被獲准專利 ⑤在發明之前第三人已在國內提出專利之申請並已依專利 法第122條(b)項之規定公開,或第三人在發明之前已在國 外依專利法第351條(a)項規定之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 PCT)提出申請,且係以英文公開 ⑥並非為其所發明 ⑦在專利申請過程中依專利法第135條或第291條之規定 有發明先後之爭議(抵觸),而第三人在專利法第104條規 定下已證明其為發明人,或在國內已有先前發明
2. Wilful v. Punitive damage (patent infringement)
專利法之防禦 1.基於專利法條之防禦: 被告防禦策略(一) ①在發明之前,其發明已在國內(美國)為他人所知悉.
使用,在國內或其他國家已申請且被核發專利,或將其發 明描述登載於公開發行之文字刊物上 ②在申請專利一年前,發明人或其他人在國內或其他國家 已申請且已獲准專利,或將其發明描述登載於公開發行 之文字刊物上,或是在國內已有提供銷售販賣或公開使 用其發明
2.搜索票↔可能的原因(Probable cause) Reasonable suspicion of carrying dangerous weapon 憲法第五條權利(Miranda Warning):緘默權(4 rights) 1.程序正義(procedure justice) 2.實質正義(substantial justice)
讀
© 2005 Morris Deng, LL.B., LL.M.,M.B.A., J.D. 義守大學科技法律中心主任 鄧穎懋 英美法 v.大陸法 判例(case)為主,法條(code)為輔 1.Precedent(司法造法) 2.Leading case (主要案例) 陪審(Jury):事實發現者(fact-finder) 法官(Judge):法律發現者(law-finder) 聯邦法院(1)↔卅法院(50卅)
聯邦刑事訴訟法 當事人告訴(complaint) 檢察官拘捕(arrest) 自由(affidavit) 檢察官提起公訴(by Information) 大陪審團起公訴(Indictment by Grand Jury) 搜索扣押(Stop & Seizure) 1.不用搜索票(warrantless):合理懷疑 ①Stop & Fisk (外部搜身) ②consent(被告同意) ③Plain view(視線所及之搜索)v. trunk (split)
引證 P v. D, 1 U.S. 20 , 11 N.E.2d. 13 (1997). ↑ ↑ ↑ Volume US Page Supreme Court * Cite official report (U.S.) first, then local report (N.E.2d). Internet search: West law/ Nexis/ Lexis EX: Watt v. Sys., Inc., 232 F.3d 877 (Fed. Cir. 2001). Ex: Pitt v. Wag, 800 P.2d 107 (Alaska 1979).
2.非基於法條之防禦(不正當行為):被告策略(二)
①原告專利權人之不正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 ②原告濫用其專利權(patent misuse) ③暗示授權(implied license) ④專利申請答辯過程之禁反言(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 or file wrapper estoppel) v. Claim ⑤全部限制原則或全要件原則(all-elements or all-limitation rule) v. 均等原則(DoE) ⑥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 – monopoly, consolidation, combination, conspiracy
法定既判力:一事不再理
1. Res Judicata (claim preclusion)[案件] 2. Collateral Estoppel (issue preclusion)[爭端]
美國專利:發明(invention)及設計專利(design) 實體:專利法 程序:FRCP (聯邦民事訴訟法) 發明權:可專利性(patentability) 要件 (3 elements)
1. Novelty(新穎) 2. Non-obviousness(非顯著性、進步性)
3.Utility (實用性) 暫時禁止令 (TRO)
(preliminary injunction/ temporary restraint order)
訴訟流程
Plaintiff 原告 Preliminary injunction Temporary restraint order (TRO) District Court 聯邦地方法院
11th Circuit (Fed. Cir., D.C. Cir.)
Intermediat 中級法院 e Courts 上訴法院 (variety)
美國地方 US District Court Trial Court 法院
Variety of 地方法院 titles, ex: Superior Court, circuit court, etc
※巡迴法院共有13ຫໍສະໝຸດ (包括聯邦及D.C) 1. 2. 3. 4. 5. 6. 7. 8.
Federal Court 管轄標的
爭議案例 (case or controversy) 聯邦問題 (federal question): treaty 卅際居民問題 (diversity of citizen) 標的物(subject matter)逾$50,000 卅與卅之爭訟 (interstate litigation) 大使館 (embassy) 海商 海事 (maritime law) 智財權(Federal Circuit) 反托拉斯法 破產等 聯邦法律(United States Code ,USC) 共50項(titles) 第35項(title 35)-Patent Ex:35 U.S.C § 271
Discovery Devices(發見證據方法)
1. Oral Deposition (Depo) :口頭質(詰)問 2. Written Deposition (by court officer): 書面質(詰)問 3. Interrogation (相對人質問)
4. Subpoena duces tecum (傳喚提出文件) 5. Pretrial conference (預審) 6. Demurrer and Motion to strike (異議抗告) 7. 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簡易判決:SJ) ⇒No dispute as to real/ material issue of facts
8.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 (Jnol) 9. Verdict (by jury, not judgment rendered by Judge) ↕ 10. Motion for a new trial 11. Judgment not withstanding of the verdict(jnov) 12. Appe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