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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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一、基本条件设置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须有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系统;提供住宿、餐饮的须提供卫生合格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学校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在商务沿街房或商务楼内办学的,原则上使用1-3层独立的楼层。

不得租借以下房产作为校舍:(1)地下室、车库、违规建筑;(2)临时性简易建筑;(3)危房、厂房、居民住宅、宿舍楼内和转租的场所;(4)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的校舍;(5)其它不适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

2、举办者要有合法、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将不少于50%(户口属青州以外的100%) 的注册资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金归培训机构所有,主要用于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应急费用。

3、举办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所聘教师须具备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

教职工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保安不少于3人。

4、分校设立。

在本市内另设机构的可称为分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办学与法律责任由原学校负责。

跨地区设立的分校须达到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方可举办,实行一校一证。

二、提交材料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拟举办教育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举办者须先到民政部门预先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然后向拟设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学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论证、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含电子版)。

3、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

4、拟举办教育机构的章程(一式3份,含电子版),(体现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要目的的教育机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增加,民办培训机构在教育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主体多样化,管理标准和质量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以提高其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

首先,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学,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从事教育培训活动。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政策,不得开设违法违规的课程,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变相收费等违法行为。

其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当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职业素养。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管理制度,对教师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岗位培训,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服务意识。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拥有适合教育教学活动的场地和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设施等。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保障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最后,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应当规范透明。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与学员和家长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总之,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对于提高其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职业技能培训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引导民办培训机构依法合规办学,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自身也应当不断提升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或组织依法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文化教育培训等服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保障培训质量,维护学员权益,我国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关于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应当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的教师,保障教学质量。

教师队伍的构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职业技能水平。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和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再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保障学员的人身安全。

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应当齐全,满足教学需要。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最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贫困学员,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资助政策,帮助其顺利完成培训。

综上所述,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法律法规、师资队伍、办学场所和设施、收费标准等。

民办培训机构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质量。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区县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区县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区县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明确我县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X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X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X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文化教育培训班、中心、学校等应达到的基本的办学条件。

本标准指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第二条申请举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申请举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质好,遵纪守法。

第三条设置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设立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校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四条设置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必须配备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思想素质好、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熟悉教育业务的领导班子。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信用状况,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其培训层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的人担任。

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岗位任职资格证书》。

业务管理人员须有大专以上学历,至少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有与办学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财务人员须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且和培训机构举办者、校长无亲属关系。

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2)

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2)

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一、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及附属用房50平方米以上,理论教室应有4间标准教室(60人/间),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并达到2.5平方米/人标准。

教学、实习、办公等场地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有相应的实训工位。

四、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六、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配备与培训专业(工种)级别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持有与批准培训专业(工种)相一致、与培训层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高于培训层次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八、具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九、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十、本标准为贵州省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民办培训学校是指依法设立、经营的非营利性机构,以提供面向社会的教育培训服务为主要宗旨。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遵循“教书育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宗旨,实施民主管理,注重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学生成为社会有用之人。

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教育使命,促进全社会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

第五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加强党的建设,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推进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繁荣发展。

第六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以“以人为本,质量为先”的管理理念,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依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和师生关系规范。

第八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教育教学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管理架构,设立行政、教务、财务等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高效运作的管理机制。

第十条学校应当设立校领导班子,明确领导职责,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学校领导班子应当注重团队建设,培养骨干力量,推进校园文化建设,促进师生和谐发展。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队伍管理制度,优化人才结构,选拔优秀教师,激励教师创新,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行为,倡导教书育人的教育理念,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行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家校合作,促进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密切联系,共同推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明确教学目标,制定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学校在教育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这些学校的质量和规范,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基本标准来指导和监督民办学校的设置。

本文将探讨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从办学资质、教师队伍、教育设施以及课程设置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办学资质作为一所合法经营的学校,民办学校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获得办学资质。

这包括注册资金、办学许可证、办学范围等。

学校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完善的管理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体系。

此外,学校的校长和主要管理人员也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以确保学校的稳定运营和良好管理。

二、教师队伍优秀的教师队伍是民办学校成功运营的关键因素。

民办学校应要求教师拥有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学校应提供培训机会,持续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此外,教师应具备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师德师风,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三、教育设施民办学校需要提供良好的教育设施,确保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这包括宽敞明亮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运动场等。

学校应具备适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教育设施和器材,并保证设施的安全、卫生和舒适性。

此外,学校还需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课程设置民办学校的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要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和特点进行调整。

学校应提供全面、均衡的课程,覆盖学科广泛,并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课程设置还应考虑与社会需求相结合,培养学生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五、培养特色民办学校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教育理念,培养出特色鲜明的办学特点。

这需要学校与社会资源进行良好的合作,开展多样化的教育活动,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机会给学生。

通过与企业、社会组织等的合作,开设特色课程或项目,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六、质量评估和监督民办学校的设置必须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质量评估和监督。

政府可以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对民办学校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黑龙江省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黑龙江省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黑龙江省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设置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配备品德高尚、具有从事教育工作3年以上经历,并经过相应岗位培训的人员担任校长。

第二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拥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教师应具有专科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第三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其中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四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具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校舍。

校舍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

第五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具有基本保证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六条设置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运转资金一般不少于10万元。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随着教育需求的不断增加,民办培训学校在教育培训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保障学生和家长的权益,制定明确的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具备合法资质。

校办学资质是民办培训学校合法办学的基本条件,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和资质认定文件。

同时,学校还应当具备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师资力量,确保教学质量。

其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有适宜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学校应当拥有符合教学需要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场所,以及教学设备和教学辅助设施。

这些设施设备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另外,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习需求和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学校还应当注重课程的更新和改进,适应教育教学的发展需求。

此外,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和教师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

同时,学校还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师队伍,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最后,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注重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

总之,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权益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才能有效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民办培训学校的监管,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为学生和家长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为主要目标的教育培训机构。

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民办培训机构在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一些民办培训机构存在着乱收费、低水平教学、虚假宣传等问题,给学员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因此,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对于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学资质。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包括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教育培训许可证等证照。

办学资质是民办培训机构合法办学的基本保障,也是保障学员权益的重要依据。

没有合法的办学资质,民办培训机构就无法对外招生,也无法保证其开设的培训课程的合法性和质量。

二、教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包括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人员等。

教学场所应当符合教学要求,保证学员的学习环境;教学设备应当完善,满足教学需求;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教学能力,能够保证教学质量。

只有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民办培训机构才能够保证培训课程的有效开展和学员的学习效果。

三、培训课程。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开设符合市场需求和学员实际需要的培训课程。

培训课程设置应当合理科学,能够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和职业发展需求。

培训课程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培训质量。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对培训课程的教学进度、教学质量等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课程,确保培训课程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四、收费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乱收费、强制消费等行为。

培训费用应当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质量相匹配,不得存在虚假宣传、低价吸引学员等违规行为。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公开培训费用构成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五、学员权益保障。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毕市府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毕市府发〔2011〕9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区教育工作会议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快毕节市教育事业尤其是民办教育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一)民办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大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扩大教育总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实施毕节市新时期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任务、实施“科教兴毕”和“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虽有一定的发展,但无论数量、办学规模,还是办学水平,与公办教育和其他县市民办教育发展相比差距较大。

各镇乡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解放思想、积极创新,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改善全市民办学校办学条件,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快速发展。

二、创新机制,鼓励多种形式举办民办教育(二)积极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

鼓励和支持企业、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办教育。

引导社会资本大力发展非义务教育、民办学前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民办中、高等职业教育。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学校组建集团式的办学实体,对一些规模不大,存在安全隐患的民办学校实行收购兼并,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办学领域进行办学。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保障培训质量和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培训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坚持教育公益性,以培养人才、服务社会为己任,遵循教育规律,注重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提高培训效果。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校长、副校长、部门负责人等岗位职责,确保培训机构正常运行。

第五条校长是民办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培训机构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分管相关部门。

第六条民办培训机构应设立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三、师资队伍建设第七条民办培训机构应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引进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教师。

第八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熟悉所教授课程,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九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研讨活动。

四、教学管理第十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

第十一条教学计划应经校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五、招生管理第十四条民办培训机构应依法招生,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招生工作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生。

第十六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招生管理制度,明确招生流程、收费标准、退费规定等。

六、财务管理第十七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第十八条民办培训机构应依法纳税,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七、安全与卫生第二十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毕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毕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毕节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教民办发〔2018〕22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招收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的教育培训活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文化学科及其与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不包括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和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

职业技能类等其他培训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国家及省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举办者第五条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1多伦县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项目标准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具有法人资格且法人具有中国国籍,在国内定居,无不良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举办者或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2.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具有中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培训机构;3.涉及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方式及比例,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1.一般由“审批机关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学校类别(培机构名称训、补习、专修、进修学校等)”组成;2.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且外文名称是否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1.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4.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章程5.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6.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7.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8.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9.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10.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11.章程修改的程序;12.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1.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

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应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2.建立决策机构。

设立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组织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机构的行政主要责任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5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经历)。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理能力者不得在培训机构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民办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

民办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

民办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制定依据)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基本原则) (1)第四条(部门职责) (2)第二章设立 (2)第五条(设立条件) (2)第六条(设立方式) (2)第七条(设立流程) (3)第三章组织管理 (5)第九条(证照管理) (5)第十条(内部治理) (5)第十一条(培训点和临时活动点) (5)第十二条(培训管理) (6)第十三条(文化学科培训安排) (6)第十四条(招生管理) (7)第十五条(人员管理) (8)第十六条(资金资产管理) (8)第十七条(收退费管理) (8)第十八条(安全管理) (9)第四章变更与终止 (9)第十九条(分立、合并) (9)第二十条(举办者变更) (9)第二十一条(住所变更) (10)第二十二条(培训内容变更) (10)第二十三条(名称变更) (10)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员变更) (11)第二十五条(章程修订) (11)第二十六条(业务终止) (12)第二十七条(清算终止) (12)第五章法律责任 (12)第二十八条(机构责任) (12)第二十九条(政府责任) (13)第六章附则 (13)第三十条(实施日期)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本市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实施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培训、中小学生语言培训、自学考试助学、职业技能培训(含职业资格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指导、语言能力辅导(除中小学生语言培训外)、非学历文化知识辅导(除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培训外)、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该类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条件(一)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条件(一)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条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根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平安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申办报告。

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2)筹设情况报告。

写明筹建根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到达的根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那么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的证明(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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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教民办发〔〕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招收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的教育培训活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文化学科及其与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不包括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和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

职业技能类等其他培训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
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国家及省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举办者
第五条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

.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办学者
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三章机构名称
第七条民办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同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第八条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或者正式申请前,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条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其名称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继续沿用。

第四章办学投入
第十一条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注册资金。

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

其中,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案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和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符合注册登记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

第十三条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民办培训机构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

法律法规对民办培训机构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一般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金,以下同)不低于万元,高考复读学校的开办资金不低于万元(均不含办学场地、设备设施等投入和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第五章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文化类民办培训机构必须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应当选址在合法的民用公共建筑内,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或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

第十六条文化类民办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其依法设立的教案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平方。

其中,教案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平方,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第十七条招收寄宿学员的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平方,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第十八条利用自有场地办学的,应产权清楚;租赁场地办学的,应与产权人签订(或经产权人授权签订)年以上的租赁
合同,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办学场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并接受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其中,建筑面积在平方以上的,应依法取得消防机构的消防备案或许可。

第二十条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在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一条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有食堂、小卖部的,应依法取得相关资格。

第六章师资队伍
第二十二条文化类民办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并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第二十三条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

第二十四条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第二十五条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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