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毕节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教民办发〔〕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招收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的教育培训活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文化学科及其与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不包括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和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

职业技能类等其他培训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

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国家及省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举办者

第五条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

.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办学者

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三章机构名称

第七条民办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同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第八条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或者正式申请前,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条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其名称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继续沿用。

第四章办学投入

第十一条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注册资金。

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其中,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案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和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符合注册登记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

第十三条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民办培训机构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法律法规对民办培训机构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一般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金,以下同)不低于万元,高考复读学校的开办资金不低于万元(均不含办学场地、设备设施等投入和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第五章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文化类民办培训机构必须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应当选址在合法的民用公共建筑内,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或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

第十六条文化类民办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其依法设立的教案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平方。其中,教案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平方,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第十七条招收寄宿学员的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平方,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第十八条利用自有场地办学的,应产权清楚;租赁场地办学的,应与产权人签订(或经产权人授权签订)年以上的租赁

合同,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办学场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并接受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其中,建筑面积在平方以上的,应依法取得消防机构的消防备案或许可。

第二十条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在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一条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有食堂、小卖部的,应依法取得相关资格。

第六章师资队伍

第二十二条文化类民办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并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第二十三条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

第二十四条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第二十五条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