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职场套路:合同一字之差 全日制员工变钟点工
暑假兼职找工作的常见骗局
暑假兼职找工作的常见骗局整理了暑期工常见的骗局,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暑期工常见的骗局01收取押金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往往收取不同金额的抵押金或收取身份证、学生证作为抵押物,尤其是押金,收了就很难被退回来。
也有公司在快要付工资时找个借口将学生打发掉,或者找种种理由故意克扣工资。
02骗中介费社会上仍存在不规范的中介,介绍工作就要收取中介费。
一旦交完费,他们会寻找各种理由不安排工作,很多学生直到假期结束都没有上岗。
03骗色抢劫有的娱乐场以高薪来吸引大学生兼职,服务生、酒水推销员,有的甚至是不正当交易,年轻学生到这些场所打工,往往容易误入歧途。
另外女生应聘去做家教,第一次最好找人一起去,以防被劫钱劫色,这点,女生也一定要注意。
04保证金培训费兼职广告上称有打字、文秘、打印、公关等比较轻松的岗位或以优厚的报酬等作为诱饵,求职者只需交一定的保证金或者其他一些费用,如培训费、服装费,建档费等等即可上班。
但往往学生交钱后,招聘单位又有各种推托。
甚至之后还有其他的骗局骗钱。
05体检费一些公司以上岗前要体检为由,与一些医院相互勾结,收取求职者的体检费,体检完毕后,再以各种理由搪塞不让上班。
06传销骗人一些人以销售人员的名义诱骗大学生去工作,然后公司让学生交纳一定的提货款,再让学生如法炮制去哄骗他人,甚至欺骗自己的同学、朋友。
打暑期工先补好“防骗”课找工作时要注意1最好通过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或通过亲友师长介绍。
不要轻易相信网络招聘或街边招聘的信息。
2在没有确定公司的正当性和自己是否合适前,不要把身份证、金钱等交给对方。
3不要随便在合同等文件上签名,签名前一定要看清楚条款。
4面试时要提防有的公司只有电话而无名称,最好有同学、亲友陪伴。
5确定工作时,要注意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有违法的行为,是否有危险性,公司是否稳定,证件切勿随意让人使用。
6事先和打工单位谈好薪金、工作时间。
签合同时要注意订立劳动协议时,要提防以下几点:1口头协议。
规避合同陷阱的三个方法
规避合同陷阱的三个方法《教你三招,巧妙规避合同陷阱》嘿呀,朋友们!今天咱来聊一聊这个特别重要的事儿——规避合同陷阱。
这可真不是闹着玩的,一个不小心,咱可能就掉进坑里啦!不过别担心,我这儿有三个超有用的方法,能帮大家躲过那些狡猾的陷阱哦!第一招,睁大双眼,一字一句看仔细咯!合同那可不是随便翻翻就行的,得像老中医瞧病似的,一个字一个字地研究。
有些朋友啊,看合同跟看小说似的,一目十行,那可不行!咱得认真,看看条款有没有啥模棱两可的地方呀,有没有对咱不利的隐藏条件呀。
就好比说,有的合同上写着“买一送一”,结果送的那个是个小玩意儿,根本没啥用,这就可能是个陷阱。
所以咱得瞪大眼睛,别被那些花里胡哨的词句给糊弄了。
第二招,找个懂行的朋友或专业人士来帮忙瞅瞅。
咱普通人对合同那些弯弯绕绕的可不一定都懂,这时候就得找个懂行的来给咱把把关。
就好比你去菜市场买菜,你不知道这菜新鲜不新鲜,价格贵不贵,找个经常买菜的大妈来帮你看看,就心里有底了。
找个专家来帮咱瞧瞧合同,说不定人家一眼就能看出问题所在,给咱指条明路呢!我就有个朋友,自己签合同的时候稀里糊涂的,结果后来吃了大亏。
要是当时找个人帮忙看看,也不至于这样呀!第三招,别怕麻烦,该问的一定要问清楚!碰到不明白的地方,千万别不好意思问。
比如说,合同里有个词儿你看不懂,那你就大大方方地找对方问清楚是啥意思。
可别自己在那儿瞎琢磨,万一琢磨错了呢?有时候你不问,人家还以为你都懂呢,结果签了合同才发现不对劲。
就像去餐馆吃饭,你不知道一道菜是啥味道,那就问问服务员嘛,问清楚了再决定要不要点。
咱签合同也是这个道理,不懂就问,问明白了心里才踏实呀!总之,规避合同陷阱可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儿,得咱自己多留个心眼。
睁大眼、找帮手、多问问,这三招记好了,保管你在签合同的时候少吃亏。
别嫌麻烦,也别觉得不好意思,咱的利益可得自己好好守护着。
大家都记住了没呀?以后可别掉进合同陷阱里咯!。
钟点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钟点工让法律为你护身2008年02月14日17:25:02 来源:山西日报钟点工,用法律术语讲,为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将非全日制用工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之内,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政策,这样在遭受侵权时,才能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钟点工,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戴上法律护身符:小时计酬≠钟点工钟点工,顾名思义,是以小时为计酬标准的一种用工形式,但应当注意的是,并非以小时计酬的都是钟点工。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据此不难看出,对钟点工的认定有两个条件:一是以小时为单位计算报酬,二是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
如果只满足第一个条件,而不能满足第二个条件,则不应认定为钟点工。
钟点工是一种灵活的就业方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在待遇、保障等方面均有不小的差距,如果劳动者平均每日的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或者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24小时,则劳动者可主张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全日制用工关系,享受全日制用工的待遇。
劳动者切莫将小时计酬与钟点工画上等号,让应得的利益从指缝间溜走。
试用期约定了也无效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时间。
一般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对一些特定的用工形式,则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因此,对于钟点工来说,即便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定试用期。
同中约定了试用期,该约定也因违背前述禁止性规定,应归于无效。
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可以比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稍低,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亦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钟点工来说,如果约定了试用期,而此期间的报酬又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则无疑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当主张试用期条款无效,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所谓的“试用期”工资。
劳务用工合同的坑
一、合同期限不明确一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导致劳动者在合同到期后处于无保障状态。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明确合同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二、工资待遇不合理部分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较低的工资待遇,甚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查看工资待遇条款,确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三、加班费计算不透明一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导致劳动者在加班后无法获得应得的报酬。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明确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包括加班时长、加班费计算基数等。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缺失部分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导致劳动者在离职后无法享受相应的保障。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明确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五、劳动合同解除条件苛刻一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设定了苛刻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如劳动者需承担违约金、提前通知期等。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六、保密条款过于严格部分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设定了过于严格的保密条款,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从事同类工作。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明确保密条款,确保自身在离职后能够正常从事相关工作。
七、违约责任不明确一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导致劳动者在违反合同约定时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明确违约责任,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为了避免劳务用工合同中的“坑”,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理解每一项约定。
2. 对合同中不明确、不合理的内容提出质疑,与用人单位协商修改。
3. 在签订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资料,以便对比合同条款。
4. 如发现合同存在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可拒绝签订。
5. 在签订合同前,可咨询律师或专业人士,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公司套路员工签劳务合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采取了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
然而,这种做法往往让员工陷入困境,不仅权益受损,还可能面临失业的风险。
本文将揭开公司套路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的内幕,为广大员工提供警示。
一、套路一:以“试用期”为名,延长合同期限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原本的劳动合同改为劳务合同,并声称这是为了“试用期”。
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规定的约束。
企业往往会利用员工急于就业的心理,要求员工签订不平等的劳务合同,以达到延长合同期限的目的。
二、套路二:以“项目制”为名,限制员工权益部分企业以“项目制”为借口,将员工视为“项目外包”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这种合同往往只规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基本条款,而忽视了员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权益。
员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陷入维权困境。
三、套路三:以“非全日制”为名,降低工资待遇有些企业以“非全日制”为幌子,将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实际上却按照全日制员工的标准安排工作。
这种做法让员工在享受不到全日制员工待遇的同时,还要承担全日制员工的劳动强度。
员工在这样的合同约束下,往往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套路四:以“培训费”为名,要求员工缴纳高额费用部分企业以“培训费”为名,要求员工在签订劳务合同前缴纳高额费用。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保证金”,企业以培训费为名,将员工的权益置于风险之中。
一旦员工离职,企业往往会以培训费为由拒绝退还。
五、套路五:以“兼职”为名,规避社会保险缴纳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社会保险缴纳的责任,将员工以“兼职”身份签订劳务合同。
这种做法让员工在享受不到社会保险待遇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劳动风险。
总结:面对企业套路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的现象,广大员工应提高警惕,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行业协会等也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打击这种违法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安全常识:大学生兼职打工防骗知识
安全常识:大学生兼职打工防骗知识时常有大学生朋友留言说兼职被骗了!保卫处特意准备今天的内容提醒大家注意!1、防止中介的诈骗有一些非法的黑中介,抓住大学生缺少社会经验又挣钱心切的心理,收取高额的中介费却不履行合同,不及时地给大学生找到工作。
或者给你找一家招聘公司,然后该公司又以种种名义推脱;更有甚者,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交钱后连人都找不到了。
对于中介要看清中介是否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进行网上查询,了解其经营范围是否与执照现相符(应看其执照正本),最好到有资质、信誉好找工作,而不要去小中介。
2、确认用工单位的合法性对于自己满意的工作,在正式工作之前一定要确认用工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备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是否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如果没有合法的执照、固定的营业场所等,一定不要同意工作。
3、不轻易交纳任何押金或者保证金一些用人单位会要求大学生支付押金,承诺交了押金后就可以上班,但之后又以人员已满等各种借口要求大学生等消息,而且拒绝返还押金,最后就没有音讯了。
有的单位收取保证金,称以此“保证”学生按要求上班,并答应在打工结束后归还,可是到结算工资的时候,保证金却不见踪影。
任何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风险金、报名费、培训费等行为,都属非法行为。
招聘单位培训本单位的职工,也不准收取培训费。
求职者遇到此类情况,要坚持拒交,并向招聘单位所在区、县举报,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当用工单位以管理为名,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或保证金时,要谨慎,以防缴纳后,被单位以各种名由扣留,不予返还。
如果确实要交,应将费用的性质、返还时间等方面明确写入劳动协议,以免被随意克扣。
4、防止陷入传销陷阱传销公司一般先安排学生以销售人员的名义上岗工作,然后公司让学生交纳一定的提货款,再让学生如法炮制去哄骗他人,有的同学在高回扣的诱饵下,甚至去欺骗自己的同学、朋友。
上当之后又往往骑虎难下,最终只得自己白搭上一笔钱。
警惕非全日制用工协议陷阱
警惕非全日制用工协议陷阱警惕协议陷阱非全日制用工是近年来日益常见的一种灵活用工的重要形式,依据《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警惕协议陷阱非全日制用工是近年来日益常见的一种灵活用工的重要形式,依据《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非全日制用工对企业约束较少,一些不法用人单位由此就想尽办法对本是全日制岗位的员工假借非全日制用工来逃避责任。
在此,我们提醒用人单位别做违法事,否则偷鸡不成蚀把米。
同时我们也提醒劳动者,弄清何为非全日制用工,警惕非全日制用工协议陷阱。
故事回放:吴阿姨在一家工厂做清洁工两年多,每周跟其他职工一样工作6天,每天要比其他职工早上班、晚下班,工作时间天天都超过8小时。
公司一直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
一次,吴阿姨与领导谈起这事,此后不久,领导就让她在两份“小时工协议”上签字,吴阿姨根本没有机会看清协议上的内容,领导就将协议收走了。
去年底,工厂不要吴阿姨做了,吴阿姨要求单位为她补缴综保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单位一口回绝。
吴阿姨无奈申请仲裁,而仲裁庭上,单位说吴阿姨只是单位使用的一个“小时工”,所以不存在补偿金及综保费问题,为此还出示了吴阿姨签字的两份“小时工协议”,协议显示,吴阿姨同时在两家工厂从事小时工劳动,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
最终在法律援助人员的帮助下,吴阿姨凭借工资卡划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两家工厂的关联关系以及她从未到另一家工厂工作过的事实等证据,打赢了官司。
盐城立铠假的小时工合同
盐城立铠假的小时工合同
(原创版)
目录
1.盐城立铠假小时工合同事件背景
2.小时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3.事件的影响和处理结果
4.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启示
正文
一、盐城立铠假小时工合同事件背景
盐城立铠假小时工合同事件,是指在 2021 年底,江苏省盐城市一家名为立铠的企业被曝光利用虚假小时工合同,规避劳动法规,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让人们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再次重视起来。
二、小时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据报道,立铠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小时工合同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期限不明确:合同未明确约定工作期限,使得企业可以随时解雇员工,规避了《劳动法》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2.工资待遇低:合同约定的小时工资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3.社会保险缺失:合同中未明确企业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在遇到工伤、疾病等情况时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三、事件的影响和处理结果
盐城立铠假小时工合同事件曝光后,引起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并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了处罚。
同时,事件也引发了一场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讨论,让人们对劳动法规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四、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启示
盐城立铠假小时工合同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劳动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
临时工与合同制岗位转换:新劳动法下的案例分析
临时工与合同制岗位转换:新劳动法下的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就业形势日益严峻。
为了解决职工的就业问题,不少企业开始倾向于雇佣临时工,以满足企业短期用工需求。
然而,在过去,一些企业往往将本应属于合同制岗位的员工从合同岗位上解聘,转而雇佣临时工,从而规避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所带来的较高成本和风险。
新劳动法的出台,有效改变了这一现象。
根据新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将两年以上连续以劳动合同为期限续订或者不定期续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规定在原来劳动法的基础上作出了一定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新劳动法强化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在过去,企业常常将原本符合合同制岗位的员工解聘,并雇佣临时工,这不仅给员工造成了工作不稳定,也削弱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新劳动法规定的补偿金,为员工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减轻了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压力。
同时,这也迫使企业更加谨慎对待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再轻易解除合同,从而有效防止了一些企业对员工的不公平对待。
其次,新劳动法加强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约束。
在过去,由于解除合同所带来的成本较低,企业往往可以轻易地解雇员工,并雇佣临时工以满足用工需求。
这种做法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也让企业在用工方面存在着不公平。
新劳动法规定的补偿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解除合同的成本,迫使企业更加审慎地管理用工,避免滥用短期用工或借助临时工绕过合同制岗位。
这样的调整,有助于减少劳动纠纷和不稳定就业现象,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然而,新劳动法对临时工和合同制岗位之间的转换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给企业在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在很多企业中,依然存在将合同制岗位的员工解除合同,再雇佣临时工的情况。
这些企业通过重新招聘临时工来绕过新劳动法的保护,损害了员工的权益。
因此,在实践中,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和解决。
针对这一问题,我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建立临时工转合同制岗位的机制,保障临时工的权益。
虚假劳务合同形式
在我国,劳务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劳动法律关系,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一种劳动合同关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规避法律、逃避责任,往往会采取虚假劳务合同的形式。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虚假劳务合同的形式。
一、虚构劳动关系虚假劳务合同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就是虚构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无真实的劳动关系,而是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来掩盖这一事实。
具体表现为: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仅为了获取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而签订合同。
2. 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其他公司或单位工作,但双方签订的合同却是虚假的,实际工作地点与合同地点不符。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与实际工作情况严重不符。
二、隐瞒劳动条件虚假劳务合同还表现为用人单位隐瞒劳动条件,故意夸大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以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具体表现为:1. 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导致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遭受不公平待遇。
2. 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故意隐瞒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强度,使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过重的工作负担。
3. 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故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以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
三、虚假解除合同虚假劳务合同还可能表现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各种理由解除合同,逃避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等责任。
具体表现为:1.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但实际上劳动者完全符合要求。
2.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但实际上劳动者并未违反规定。
3. 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合同,但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虚构工作地点虚假劳务合同还可能表现为用人单位虚构工作地点,让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遭受不便。
具体表现为:1. 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与实际工作地点不符,导致劳动者通勤困难。
半年合同半年试用期 大学生频踩试用陷阱
半年合同半年试用期大学生频踩试用陷阱半年合同半年试用期大学生频踩试用陷阱半年合同半年试用期大学生频踩试用陷阱大学毕业进入招聘单位工作,签订半年合同期竟有半年试用期。
在前不久虹口足球场举办的招聘会上,毕业于医技专业的小于反映她所遭遇的就业“阴招”。
专家介绍,现在正是大学生就业签约高峰期,已有不少大学生反映在进单位签合同时吃了暗亏。
小于去年毕业后进入一家门诊部做B超医士,当时该单位以毕业生缺乏经验为由,不与她签正式合约,只能以试用名义留下,小于无法享受正式合同工待遇,工资也以津贴名义每月只给500元。
小于认真工作,从不请假,加班没加班费也忍了,只希望尽快“转正”。
半年后,门诊部总算和她签订合同,可只签了半年。
今年6月底合同到期,单位没有再和她续约。
据悉,门诊部又看上了新一届毕业的大学生。
“这家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部主任、人事专家戴德良介绍,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期满一年以上才有最多三个月的试用期,而且必须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签订半年合同期只能有一个月试用期。
企业擅自延长规定的试用期都属无效。
小于前半年在该企业工作,没有签订合同,却以所谓“试用期”工作,属于企业的“霸王条款”,不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
小于前半年在该企业的工作属于事实用工。
津贴500元也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收入。
因此,小于可要求原单位给予改正和补偿,如果单位不答应,则可以提请人事劳动部门进行仲裁。
拆穿合同“阴招”招术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随意解约三名沪上名校毕业的大学生,毕业前就与一家大公司达成了就业意向,可当他们毕业后准备去报到时,对方公司却以“原先准备上的新项目临时撤销,相关的聘用计划也一并撤销”为由,通知三人不必前往了。
此外,还有少数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直销公司,以试用为幌子,大量招收外地青年,以高定额作为考核,而试用期内的工资又压得非常低,到试用期满前,找个借口将毕业生辞退,以此使用廉价甚至无价的劳动力。
合同签署不当容易引起争议的注意事项
合同签署不当容易引起争议的注意事项《聊聊合同那些事儿》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合同签署不当容易引起争议的那些事儿。
你可别小瞧了这合同,它就像一个魔法盒子,要是没整明白,可容易出乱子呢!
咱先说这合同条款,那可得瞪大眼睛看仔细了。
有的人啊,稀里糊涂就签字,就跟那闭着眼过河似的,等回过神来,哎呀妈呀,掉坑里啦!比如说吧,有个朋友租房子,合同上写着“房屋损坏照价赔偿”,他也没在意。
结果退房的时候,房东指着墙上一个小黑点说这得赔一千块!朋友那叫一个郁闷啊,这小黑点值一千块?这不是摆明了坑人嘛!所以啊,看合同的时候,别嫌麻烦,一字一句地斟酌,别让那些狡猾的条款给糊弄了。
还有啊,这签名也不能随便写。
可别以为写个名字那么简单,这一落笔可就有法律效力啦!有的人喝多了酒,迷迷糊糊就签了个合同,清醒过来都不知道自己签了啥。
这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嘛!就跟孙悟空在如来佛的手上随便撒尿一样,后患无穷啊!
再有啊,合同的日期也很重要。
你说要是忘了写日期,那这合同啥时候生效啊?要是以后有纠纷,都不知道从哪一天算起。
就好比你去赶火车,不知道火车啥时候开,那不就傻眼啦!
我觉得吧,签订合同就像是走钢丝,得小心翼翼,保持平衡。
一旦不小心掉下去,那可就麻烦大了。
所以啊,在签合同之前,最好找个懂行的人帮着看看。
别舍不得那点咨询费,跟以后可能遇到的麻烦比起来,这都不算啥。
总之呢,合同这玩意儿,不能轻视。
要像对待初恋一样认真对待它,仔仔细细地研究,明明白白地签署。
不然的话,等争议来了,你就只能哭爹喊娘咯!大家可都要长点心啊,别让合同这个小怪兽给咬了一口!希望大家都能开开心心地签合同,顺顺利利地过日子!哈哈!。
合同不符合逻辑的原因和整改措施
合同不符合逻辑的原因和整改措施《合同那些事儿》哎呀呀,说起合同不符合逻辑,那可真是让人哭笑不得的事儿啊!就好像本来想着要顺顺利利地走条大道,结果发现这路七拐八弯的还到处是坑。
合同不符合逻辑的原因那可真是五花八门。
有时候可能是拟定合同的人忙昏了头,前言不搭后语,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在写啥。
就好像明明说的是去东边挖宝,结果后面说的是西边的事儿,完全让人摸不着头脑。
还有的时候呢,是各方的要求没协调好,这边要这样,那边要那样,最后弄成了个四不像,逻辑混乱得像一团乱麻。
要说这后果,那也是够呛啊!就拿那种前后矛盾的合同来说吧,如果到时候真出了问题,那可就麻烦大了,到底该按前面的来还是后面的来呀?大家争来争去,头都大了。
再比如要求不明确的合同,可能到最后,每个人对于条款的理解都不一样,那就难免会起争执,好好的合作说不定就这么黄了。
那咋办呢?当然是要整改咯!咱得对症下药。
首先呢,拟定合同的时候,可得打起十二分精神,不能马虎。
就像走路得看清路一样,得一个字一个字地斟酌,别稀里糊涂就写下去了。
然后呢,多找几个人来把关,大家一起头脑风暴,看看有没有啥不合理的地方,毕竟“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嘛。
还有啊,如果各方有不同的要求,那就要好好沟通,别各说各的,一定要达成一致,这样合同才能符合大家的共同利益嘛。
另外,整改的时候,别舍不得改,该删的删,该加的加,别怕麻烦,把合同整得清清爽爽、明明白白的,大家都放心。
总之呢,合同这东西可是很重要的,不能当儿戏。
要是不符合逻辑,那可就是给自己挖了个大坑,搞不好就得掉进去。
所以啊,大家都长点心,认真对待合同,让合同成为我们顺利合作的保障,而不是绊脚石。
别到时候因为合同的事儿弄得大家都不开心,那就得不偿失啦!让我们一起把合同这个事儿弄得妥妥当当的,愉快地合作吧!哈哈!。
公司忽悠签重庆市青年就业协议书
标题:浅谈公司忽悠签重庆市青年就业协议书在当今社会,青年求职和就业问题备受关注。
近期,一家公司被曝出忽悠签重庆市青年就业协议书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和关注。
这不仅令人震惊,也凸显了青年就业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在本文中,笔者将对这一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结合个人观点,探讨青年就业面临的现实困境与解决之道。
1. 事件回顾最近,一家公司在招聘时以虚假承诺和不实宣传,诱使大量青年签署重庆市青年就业协议书。
这些协议书中存在着严重违规和不良条款,损害了青年就业权益,引发了舆论关注和社会担忧。
2. 问题深度分析2.1 虚假宣传这家公司利用各种虚假宣传和误导手法,误导青年对公司的信任和期望,导致了大量青年被“忽悠”签署就业协议书。
2.2 违规条款通过合同管理部门的审查发现,这些协议书中存在违规条款,涉嫌损害青年权益,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就业政策。
3. 解决之道3.1 加强监管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招聘制度和审核机制,保障青年就业权益。
3.2 提升青年素质青年应提升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就业技能,提高辨别虚假招聘信息的能力,自觉抵制不良招聘行为。
4. 个人观点与总结对于这一事件,我深感震惊和担忧。
青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应当受到更好的保护和关注。
作为青年,我们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勿被不良招聘欺骗。
希望未来能够建立更加健全的青年就业机制,让每位青年都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从公司忽悠签重庆市青年就业协议书的事件出发,结合深度和广度的分析,探讨了青年就业面临的现实问题和解决之道。
通过全面回顾和总结,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思考,共同为青年就业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以上是本人对该主题的一些个人理解和观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和启发。
在当今社会,青年就业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青年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就业问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市场的竞争加剧,青年就业问题也日益突出。
小心签空白合同让你变成派遣工
小心签空白合同让你变成派遣工再次,合同应当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约定不同的违约责任。
比如,如果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租期结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约定每日按高于租金标准收取违约金;如果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约定一次性承担较高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支付未使用租期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此外,对于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1) 公司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
需要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为员工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
劳动者在入职时,如果在空白合同上稀里糊涂地签字,很可能掉入用工单位的陷阱。
北京一中院在近期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已经发现了不少类似的案例。
除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外,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完成国家派购商品鱼的任务(如果有)。
赵某在一家石灰石矿开车,一直未签劳动合同。
三年后,他提起劳动仲裁,才发现不仅他的“东家”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有协议,他本人与这家派遣公司也有协议。
这时他才想起入职时曾在一份空白合同上签字。
庆幸的是,这份合同上的公章经鉴定是伪造的,赵某才最终打赢了官司。
而在一家广告公司担任设计师的沈女士却没有这么幸运。
当她发现自己“被派遣”后,虽然也主张是在空白合同上签的字,却难以举证,最终败诉。
你得要求: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写详细。
单位安排你在哪个市、县工作,就应在合同中写明哪个市、县。
不要写成“某省”、“中国”等,以防单位任意调整工作区域,甚至以此迫使劳动者主动辞职,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同样,工作岗位是人事主管就写“人事主管”,是销售经理就写“销售经理”,是客服人员就写“客服人员”,不要写成“从事管理工作”、“从事服务岗位”等,以防单位任意调整工作岗位。
在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功能障碍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书和工伤医疗有关的病历资料等。
只有确定了具体的伤残等级才能更加准确地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额。
劳务合同黑心猫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市场日益繁荣,劳务合同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重要的法律依据。
然而,在劳务合同中,一些黑心猫腻却让劳动者权益受损,让人防不胜防。
本文将揭秘劳务合同中的黑心猫腻,帮助劳动者提高警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合同内容模糊不清部分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合同时,故意将合同内容模糊化,让劳动者难以理解。
例如,合同中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关键信息表述不清,给劳动者带来诸多不便。
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二、不签订书面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务必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书面合同。
三、工资待遇不明确部分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故意模糊工资待遇,如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加班费等。
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让劳动者蒙受损失。
四、合同期限过长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故意将合同期限设定过长。
一旦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合同期限未满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
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利用合同中的黑心猫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而实际上劳动者完全符合岗位要求。
六、不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故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一旦劳动者发生意外,用人单位可能会推卸责任,让劳动者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
七、签订不平等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设置不平等条款,如限制劳动者离职、禁止劳动者在同行业竞争等。
这些条款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应对劳务合同中的黑心猫腻,劳动者应采取以下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自身权益。
2.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合法。
3.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书面合同,并妥善保管。
4. 在签订合同时,与用人单位协商,争取自身权益。
劳务合同骗局
劳务合同骗局什么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或报酬和津贴费用的合同。
一般来说,劳务合同是在一段时间内,雇主支付工资,但工资数量并不固定,而是根据劳务提供者的实际表现来确定。
而另外一种劳务合同则是雇主支付固定的工资数量,而劳务提供方则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劳务。
劳务合同骗局是什么?劳务合同骗局是指以劳务合同为名进行的欺诈行为。
通常,欺诈者通过虚假招聘信息或者在社交媒体上发布骗局信息,吸引求职者的注意。
然后,欺诈者会让求职者签署劳务合同,并支付一定的费用。
但在实际操作中,欺诈者不会为求职者提供任何工作岗位,也不会支付任何工资和报酬。
劳务合同骗局的模式劳务合同骗局的模式有很多种,以下是常见的几种:谎称招聘欺诈者通过虚假的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然后要求求职者签署劳务合同,并支付一定的费用。
最后求职者发现没有工作可做,更无法拿到工资和报酬。
谎称创业某些欺诈者通过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众多“创业机会”,鼓动群众加入。
随后,他们要求加入者签署劳务合同,支付相关费用,并要求加入者扩大人脉,拉拢更多人参与。
最终却让加入者看到难以实现的”梦想“,费用和梦想都化为泡影。
外逃欺诈某些欺诈者甚至搭建了完整的骗局体系,通过恶意诱导,让求职者远赴他国或地区工作。
在那里,他们被迫签署劳务合同并支付费用,但却无法得到相应的工资和报酬。
公司则往往无法查出,无可奈何。
如何避免劳务合同骗局?勿轻信不实招聘信息通过多途径查询公司信息、工商资质、责任人信用等信息,查看网站、邮件、证明、工牌、证书是否与实际相符,先多了解,再决策。
确认是否有工作岗位在签署劳务合同之前,要求确认是否真实有工作岗位,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明文件。
小心提前收费在求职过程中遇到任何要收取预付费的情况,都要进行倍加小心,仔细查看相关协议和合同的条款。
调查公司背景在求职时,不要急于签署劳务合同。
要仔细调查公司的背景和业务范围,以确保被雇佣的岗位是否存在,并确保劳务合同的真实性。
劳务合同暗藏猫腻
一、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是指双方只有口头承诺,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
这种合同缺乏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很难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等内容不事先填写,却让劳动者在姓名处签名。
这种合同给用人单位留下了修改的空间,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合同内容过于简单部分劳务合同内容过于简单,缺少必要的细节,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
这给劳动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带来不便,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容易扯皮。
四、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指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对方权益,减轻或免除制定者方责任或义务的合同。
例如,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合同、不支付加班费、不提供社会保险等。
五、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混淆一些用人单位将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混淆,以降低用工成本。
劳务合同相较于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六、不合法的抵押合同部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抵押身份证、财物等,以防止劳动者擅自离职。
这种抵押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
七、隐匿合同条款有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故意隐匿一些对劳动者不利的条款,如违约责任、保密条款等。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八、合同期限模糊部分劳务合同中,合同期限表述模糊,如“长期”、“长期服务”等。
这种表述容易导致双方对合同期限产生争议。
九、违法加班一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违法加班,如不支付加班费、强制加班等。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关注合同中关于加班的规定,确保自身权益。
十、劳动合同变更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进行变更。
这种变更可能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慎重对待。
为避免劳务合同暗藏猫腻,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2. 对合同中的模糊表述提出疑问,要求用人单位明确说明。
3. 遇到霸王条款,坚决拒绝签订。
劳务合同存在虚假信息
一、劳务合同存在虚假信息的现状1. 伪造合同主体信息部分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合同时,故意伪造合同主体信息,如虚构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以逃避法律责任。
2. 虚假工资待遇一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较低的工资待遇,实际支付时却以各种理由克扣工资,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3. 伪造劳动合同期限部分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虚构劳动合同期限,如将短期合同改为长期合同,以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
4. 虚假工作内容一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故意隐瞒实际工作内容,导致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承担超出合同约定的责任。
5. 虚假岗位性质部分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将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岗位性质伪装为正式工,以规避法律法规。
二、劳务合同存在虚假信息的原因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劳务合同存在虚假信息。
2. 追求利益最大化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逃避法律责任,故意在合同中虚构信息。
3. 监管力度不足劳务市场存在监管漏洞,导致虚假劳务合同难以被发现和查处。
三、应对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完善合同签订流程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确保合同信息的真实性。
3. 加强监管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劳务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劳务合同行为。
4. 提供法律援助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劳务合同存在虚假信息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只有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监管力度、完善合同签订流程,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虚假劳务合同现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公司劳务合同上的猫腻
一、模糊合同期限部分公司会在合同中只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或“两年”,而没有具体到月份。
这种情况下,员工在合同到期后可能无法享受相应的权益,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此外,公司也可能在合同到期前以各种理由拒绝续签合同,导致员工失业。
二、约定试用期过长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部分公司可能会在合同中约定过长的试用期,以此来降低工资成本,甚至压低员工的工作条件。
三、约定加班费支付标准过低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然而,一些公司会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支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甚至以“调休”等手段规避支付加班费。
四、约定竞业限制过高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
部分公司会在合同中约定过高的竞业限制期限,甚至限制员工在其他行业工作,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就业权利。
五、约定离职赔偿过高部分公司会在合同中约定离职赔偿过高,使得员工在离职时需要支付高额赔偿金。
这种情况下,员工可能会因赔偿过高而放弃离职,导致公司无法及时调整人员结构。
六、约定违约金过高违约金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赔偿。
部分公司会在合同中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使得员工在离职时难以承担。
七、约定保密条款不明确保密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但部分公司会在合同中约定模糊的保密条款,如“公司所有信息均为商业秘密”等。
这种情况下,员工在离职后可能无法判断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从而引发纠纷。
为了防范上述猫腻,员工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对合同内容有充分了解。
2. 如有疑问,及时与公司沟通,争取修改不合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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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职场套路:合同一字之差全日制员工变钟点工
这几天,农民工金敏珍忙着整理材料打官司。
3个月前,拿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败诉裁决,她心有不甘。
“凭啥当了6年钟点工,不交社保,被辞了还不给赔偿,说得通吗?”
6年前,金敏珍到辽宁大连甘井子区一家互联网服务公司做保洁员。
公司承诺每个月的劳务费是2000元,还与她签了三年“劳动合同”,签合同不怕随意被辞,没多想她就签字了,其间,她续签一次。
本想着“多年媳妇熬成婆”,今年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可春节后,公司无故解雇她,她申请双倍赔偿,仲裁庭没支持她,只因她签的是“非全日制劳务合同”。
近年来,一些企业打擦边球哄骗农民工签“非全日制工”的用工协议或劳务合同,却干着全日制员工的活儿。
记者采访发现,这些农民工时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被辞得不到赔偿,中招后也难得到法律支持。
每天工作超4小时的“钟点工”
58岁的辽宁瓦房店籍农民工金敏珍,在女儿去深圳工作后,一直独居。
2012年
2月,为了不耽误工作,她在市区租了每天30元的床位。
每天7点,她都会准时出现在公司的工具间。
按要求,每天7:30-9:00,15:00-16:30清扫、拖洗4个楼层的地面,擦洗台面和玻璃门,倾倒洗手间和茶水间的垃圾、废水。
中午她在休息室吃完饭后,就出去清理地面垃圾。
此外,她每天负责给会议室打水,打扫会议室等工作。
“签合同时没注意名称,就顾着看工资和工时了,谁知道一字之差差别这么大。
”金敏珍后悔地说。
今年2月被辞时申请赔偿,才被告知自己签的是非全日制合同,不能获得赔偿。
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依据是,根据劳动合同法68条、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金敏珍无法提供每天工作超过4个小时的证据。
因此,仲裁裁决不支持金敏珍的诉求。
事实上,金敏珍仅是众多被骗的“钟点工”之一。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农民工维权律师王金海告诉记者,他帮助农民工维权,发现过几十起。
在全国范围这
类案件会更多。
“用工单位用口头协议或非全日制劳务合同的形式雇佣农民工全天工作,不仅工资给的不足,有些时薪甚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不缴纳工伤保险,甚至连意外伤害险都没有。
”
偷换概念让农民工防不胜防
记者随机采访30位来自保洁、促销、婚庆、演艺等雇佣“钟点工”较多行业的农民工,反映他们都不同程度遇到过这种问题。
一些不法用工单位利用这点,偷换概念将“全日制合同”改成“非全日制合同”,何财三就是受骗的农民工之一。
2017年1月,何财三到沈阳某大型烤肉连锁店做烧炭工,每天工作时间为11点~21点,午休2小时,月薪1800元。
总经理承诺说,只要他干满一年,公司就会给他缴纳社保。
但是,一年后,何财三再提此事,总经理不认账,还说他是个钟点工,不缴社保不违法。
“我带着合同找律师咨询才发现,我以为的劳动合同,其实是非全日制劳务合同,申诉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何财三说。
不仅如此,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混淆视听,把临时用工说成钟点工。
今年7月,沈阳异常炎热,某品牌空调维修人手不够,雇用孙德龙作为空调维修工,口头约定月薪1800元。
每天早8点到晚21点,孙德龙要跑10余家,中午饭顾不上吃,常在路边买个鸡蛋饼,一整月没休息。
可他发现和他一同工作的老员工月薪3500元,感到委屈的他找到总经理孙学文,孙学文答复说:“你是钟点工,单位也不考核你,有活就干,没活就放假,连临时工都不是,怎么能拿正式工的钱呢?”这让孙德龙信以为真。
事实上,许多农民工对临时工和钟点工的区别不甚明白,更不用说申请不足的工钱了。
“应聘时,就算老板会告知你是临时工还是钟点工,我自己都搞不明白,更别说看懂复杂的合同或协议了。
”郑丽华说。
她做保洁10余年,从来都是工作4小时以上,身边做保洁的多半如此。
“干这行的没啥技能,能赚到钱就不错了,要是觉得钱太少,大部分人选择离职,而不是维权。
”
专家支招化解维权难
“雇佣钟点工可订立口头协议的法律规定,让农民工们拿不出证据,知道被套路了却很难维权。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郭忠旭说。
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他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大部分的口头协议都成了空口无凭,约定的时薪是多少、工作时间多长都无证可循。
而且大部分的钟点工不打卡、不做考勤,很多企业的员工名册里也没有任何记录,没有工作证明,“钟点工”无法证明自己工作超过4
小时,维权难度非常大。
因此,应当从立法源头来细化完善法条,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留好人证、相关证据也可维权。
”王金海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发现,许多农民工在被辞退后才想搜集证据,而一些不良单位早就隐藏、销毁、删除了,致使法院工作人员取证难度很大。
“其实,除了考勤表、打卡记录外,工友在内的人证,上班期间交接班记录,能反映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岗位工作职责等规章也可作为维权证据。
”
沈阳大全律师事务所农民工维权律师刑燕建议,农民工在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时,要仔细阅读条款,还可以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或寻求法律援助。
即便是签了非全日制劳务合同,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每天工作时长超过4小时或一周超过24小时也可申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