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的税务管理
总分支机构的问题
总分支机构的问题
1、在我局的分支机构,如果它的总机构的所得税是国税机关管理的,那么它的分支机构也应该由国税机关管理。
对这样的纳税人,我们应该给它鉴定所得税税种。
2、总机构所得税在我局管理的,我们应该对它的分支机构按照省局文件规定,进行规范设置,将分支机构做被汇总设置。
3、对于分支机构在我局
应该鉴定所得税的纳税人,该纳税人应该请它的总机构给它做被汇总设置。
我们纳税服务科也要做相应的规范设置。
4、如果总机构与分支机构,都做了正确的规范设置。
那么,不跨省的分支机构,就不应该出现在所得税季度申报与年度申报的应申报名单中。
跨省分支机构要进行所得税季度申报与年度申报。
5、如果总机构在做被汇
总设置的过程中没有选定正确的设置时间,或者分支机构也没有做正确的规范设置,那么不跨省的分支机构,就会应该出现在所得税季度申报与年度申报的应申报名单中。
比如:我局分支机构,2013年5月10日办理税务登记证,那么总机构在做被汇总设置的过程中,选定的设置日期应为2013年5月1日。
如果选定为2013年6月1日,
就会出现一个月的季度申报,同理,也会出现在年度申报中。
6、所以,总分机构要做到正确申报问题,需要总机构税务机关与分支机构税务机关通力合作。
纳税服务科前台做正确的规范设置,才能解决该问题。
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
汇总纳税管理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分支机构按比例预缴、年度终了由总机构统一清算的一种税收管理方式。
汇总纳税管理有利于企业统一管理和规划税收,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和降低税收成本。
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等基本内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详细描述
总结词:大型企业具有规模大、业务范围广的特点,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需要注重规范性和效率性,以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
详细描述:某大型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设有多个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财务和税务处理相对独立。为了提高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性,该公司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流程。首先,公司明确了各分支机构的税务处理要求和标准,确保各地遵循统一的税收法规。其次,公司建立了集中化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地分支机构数据的实时更新和汇总分析。此外,公司还定期对各地分支机构的税务处理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以确保合规性和准确性。
总结词
某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多个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财务和税务处理相对独立。为了降低整体税负,该公司聘请了专业的税务团队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管理。团队首先对各分支机构的税负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然后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规划全球资金流和税负分配。此外,团队还定期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01
增强税收筹划意识
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提高全体员工的税收筹划意识,形成良好的税收筹划氛围。
02
建立税收筹划团队
企业应建立专业的税收筹划团队,负责制定和执行税收筹划方案,确保税收筹划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1
2
3
企业应制定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明确税收管理流程、责任和权限,确保税收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2014年第13号)附件1 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的信息维护(中税网)
附件1: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的信息维护和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操作要点一、对总分支机构信息及税款分配比例的维护。
1、分支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在办理汇总纳税时选择“分支机构”,并录入总机构税务登记号,同时对分支机构完成独立申报的税种登记。
总机构指的是作为法人的企业而非上一级分支机构。
因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总机构概念不同,当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总机构对象不同时,按照所得税的总机构的填写,不影响增值税申报。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维护总机构纳税人“总分机构标志”,总分支机构标志选择总机构,并将所有分支机构信息录入“分支机构情况栏”。
操作步骤:税务登记信息录入--→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对总机构汇总文书及比例维护操作步骤:汇总类文书-→汇总申报(总机构在系统内)请注意汇总申报税种选择,分支机构申报模式选择3 “被汇总申报”,输入分配比例,其余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之和应为100%。
对每月分支机构分配税款比例不一致的,请总机构所属税务机关每月申报前在此模块维护具体的分配比例,有效期起为申报所属期的月初。
3、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总机构所属主管国税机关应将总机构税种登记信息(税目、税率、预算分配比例等)传至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以便总分机构税种登记信息录入一致。
4、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签订了税库银横向联网扣款协议,“一窗式”比对后会自动按分配比例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缴税款进行分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税务机关通过清理税款开票进行税款扣缴。
未签银税协议的只能分别在总分机构所属税务机关开具纸质缴款书。
二、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
增值税纳税申报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同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及分配比例录入综合征管系统,通过税库银将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别划入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金库,各分支机构不再进行纳税申报,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税收管理,在总机构将税款分配后,进入清理税款开票模块通过税库银进行各分支机构分配税款的扣缴。
企业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
一、总分汇总与母子合并纳税的依据及历史沿革
• (5)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 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958号) • (6)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 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3号) • (7)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 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21号) • (8)2009年12月2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74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总分汇总与母子合并纳税的依据及历史沿革
•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 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 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40号)从2013年1 月1日起代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 • (10)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代替了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
• 1.合并汇算取消,少部分企业直接缴纳中央的企 业所得税。 • 2.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取消了审批。 • (1)汇总纳税带来了好处! • (2)汇总纳税的后遗症:古井贡酒案例及
•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 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 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 税最低计税价格。(国税函[2009]380号 )
公司税收管理制度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税收管理,确保公司依法纳税,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税务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各部门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税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2. 强化税收风险意识,预防税务风险;3. 实施精细化管理,提高税务效率;4. 加强内部监督,确保税收制度有效执行。
第二章税收政策及申报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研究国家及地方税收政策,确保公司税务管理的合规性。
第五条公司税务申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财务部门根据国家及地方税收政策,结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编制纳税申报表;2. 财务部门将申报表提交给公司总经理审批;3. 经审批的申报表由财务部门负责报送税务机关;4. 财务部门定期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了解税务政策变动,及时调整公司税务管理措施。
第三章税收核算与缴纳第六条公司税务核算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财务部门根据公司业务活动,及时、准确地进行税务核算;2. 财务部门每月编制税务核算报表,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3. 经审批的税务核算报表由财务部门负责报送税务机关。
第七条公司税收缴纳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财务部门根据税务核算结果,编制税收缴纳计划;2. 财务部门将缴纳计划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3. 经审批的缴纳计划由财务部门负责执行;4. 财务部门定期与税务机关核对税收缴纳情况,确保缴纳及时、准确。
第四章税务风险管理第八条公司设立税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
第九条税务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税务风险管理策略;2. 识别税务风险点,评估风险等级;3. 制定风险应对措施,降低税务风险;4. 监控税务风险处置情况,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章内部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条公司设立税务监督小组,负责对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会计实务:总、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总、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问:总、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实际增值税税负低于17%,是否还要补缴差额部分税款?某制衣公司在全国开有数家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总公司与各地销售店签订合同,以市场价格(相当于非关联方的价格)向销售店发货,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提17%的销项税,分支机构再按实际销售给消费者的金额及相应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总、分支机构这样进行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要求?如果这样操作造成公司的实际增值税税负低于17%,是否还要向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补缴差额部分税款?答: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货物。
而“用于销售”的界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你总公司以市场价格向销售店发货,视同销售行为,应以市场价格和适用税率17%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次,根据《通知》规定,货物从总机构移送分支机构后,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并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应依法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两点,你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作的税务处理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至于公司税负低于17%是否应补税的问题,事实上17%只是税法规定的一档税率,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等因素,通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低于17%。
而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虽然征收率为4%或6%,但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实际税负并不低。
只要总、分支机构都能按正常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实际税负低于17%的,不必补缴税款。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企业税务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确保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纳税,降低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合资企业、合营企业等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纳税,诚信经营;(二)加强税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四)持续改进,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税务登记及变更管理第四条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条公司及分支机构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二)注册资本、投资比例等发生变化;(三)合并、分立、破产等情形;(四)其他需要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形。
第三章税务核算与申报第六条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税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核算与税收法律法规相一致。
第七条公司及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
第八条公司及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准确申报纳税,不得隐瞒、少报、错报、漏报。
第九条公司及分支机构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及时报送各类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及筹划第十条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第十一条公司及分支机构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五章税务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税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税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三条税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税务登记证、税务变更登记证等;(二)税务申报表、财务报表等;(三)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文件;(四)其他与税务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税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税务风险防控第十五条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
第十六条税务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一)加强税务政策学习,提高税务人员业务水平;(二)加强税务核算,确保会计核算与税收法律法规相一致;(三)加强税务申报管理,确保申报及时、准确;(四)加强税务档案管理,确保税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制度一、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税务管理行为,确保税收合规,提高税务管理效率,降低税务风险,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税务管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所有涉及税务管理的业务活动。
1.3 管理原则(1)合法性原则:税务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合规性原则:税务管理活动应遵循税收政策,确保税收合规。
(3)效率原则:税务管理应注重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4)风险控制原则:税务管理应关注税务风险,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
二、税务管理组织机构2.1 税务管理领导小组公司设立税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税务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税务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2.2 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是公司税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税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财务部门应设立税务专员,负责税务申报、税收筹划、税务咨询等工作。
2.3 各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开展税务管理工作,提供相关业务数据,确保税务管理的有效性。
三、税务申报管理3.1 税务申报基本要求(1)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容和程序进行税务申报。
(2)确保税务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税务申报应使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计算方法。
3.2 税务申报程序(1)财务部门根据税收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税务申报方案。
(2)税务专员收集、整理相关税务申报资料,编制税务申报报表。
(3)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申报报表,确保无误。
(4)公司总经理审批税务申报报表。
(5)税务专员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申报资料。
3.3 税务申报资料管理(1)财务部门应建立税务申报资料档案,保存税务申报报表及相关资料。
(2)税务申报资料应定期进行整理、归档,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四、税收筹划管理4.1 税收筹划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税收筹划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纳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纳税规定一、概述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一定的税率对其取得的所得额进行纳税的税种。
分支机构是指企业在国内以境外企业身份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或非独立法人实体。
为了规范分支机构的纳税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纳税规定。
本文将就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纳税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分支机构的纳税义务分支机构作为企业的一部分,在我国的纳税义务与常设机构相同。
而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国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核算能力的机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分支机构的所得额应按照独立核算的原则计算,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需要承担纳税义务的主要原因是分支机构与常设机构相似,在国内开展业务并产生相应的所得。
三、分支机构的所得税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般分为基础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类型。
分支机构需要根据其所得额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纳税。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确定分支机构的所得额:分支机构应当采用独立核算的原则进行所得额的计算。
所得额的计算包括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计算和核算等环节。
2. 根据税法规定,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税额。
3. 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的缴纳和申报。
四、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期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都有明确的时间要求。
对于分支机构来说,其纳税申报和缴纳期限与常设机构相同。
具体要求如下:1. 纳税申报:分支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纳税申报,提交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的财务资料。
2. 税款缴纳: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款项。
五、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和备案分支机构作为企业的一部分,在纳税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和备案。
税务登记是指分支机构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取得企业纳税人资格并获得纳税人识别号的过程。
税务备案是指分支机构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通过审核备案的过程。
税务登记和备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如何纳税问题
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如何纳税问题目前,有些企业存在这样的疑问: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分支机构销售是否需要申报纳税?对此问题,我们作如下解释:首先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包括“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其中“用于销售”的概念,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作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进一步补充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分支机构销售是否需要申报纳税”的问题,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来解释(前提条件是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1、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仓库如果只负责配送货物给客户,不收取货款,不开发票,则不具备“用于销售”的条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2.10•【字号】渝财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适应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的变化,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总分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2月10日附件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为适应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的变化,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经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批准的市内跨区县(自治县)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纳税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
二、适用条件适用于本办法的总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总分支机构均已办理税务登记。
(二)总分支机构均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总机构能够正确核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进项税金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
总分支机构的税务管理
总分支机构的税务管理一、总分支机构的法律定义和法律地位法人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在某种情况下,为了便于拓展业务,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活动的法人分支机构也需要进行登记,如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要进行营业登记,但法人分支机构仍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其目的事业须在法人范围之内,其行为效力仍由法人承担,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与有独立责任能力的母公司之子公司不同。
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的机关也不同,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的意思、对外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法人分支机构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能不能形成自己的独立意思,须有法人机关的授权,但对外不得代表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第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无效。
进一步佐证了分公司缺乏独立的法人资格的现状,以及承担民事能力的限制性。
在国际上,对企业征收所得税一般采用公司法人所得税的形式。
以公司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有利于合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目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已经出台,一般说来,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理应由总公司汇总纳税,由总公司完全承担纳税责任。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中国的市场主体也要逐步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来规范,对于没有法人资格而属于自然人性质的独资私营企业,应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实体,有利于在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划定合理界限。
实行法人税制,有利于实施消除重复征税的所得税一体化措施。
可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基本一致,便于国际比较。
但是,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要明确区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总分支机构之间交易(同一县市、非同一县市)的税务处理要点(2)总分支机构其他交易的涉税问题:§1增值税处理总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发生内部资产、产品的转移,无论有偿或无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缴纳增值税;对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间转移产品、资产(为有形动产),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如果不是用于销售的,则受货机构不需缴纳增值税,如果是用于销售,不在同一县市。
总分公司的纳税申报会计实操
总分公司的纳税申报会计实操问题1:我们在外地新办分公司的时候,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有一项填写内容为“核算方式”。
内容共有两个选项,分别是“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我们应该选哪一项?答复:若是你们分公司单独会计核算、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单独向客户开具发票、而且也配置了财务人员等,应选择"独立核算"。
若是你们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办事处性质、不单独做账开票、单据全部拿到总公司来会计核算,则选择"非独立核算"。
问题2:“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纳税,这样简单的理解是否对?答复:不对。
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
正确的理解是: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
问题3:我们分公司的增值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答复: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
问题4:我们分公司的职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答复: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
若是分公司的员工工资奖金由分支机构支付发放,则个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
如果员工工资是由总公司直接支付的,应由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问题5:跨省的总分公司必须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吗?答复: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税务管理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1. 引言税务管理分支机构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执行税收政策、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总局的指令。
为了保证税务管理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和高效,制定本制度。
2. 财务管理原则2.1 法律合规原则税务管理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财务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2 安全性原则税务管理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应强化财务安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防止财务风险。
2.3 简便高效原则税务管理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应遵循简化流程、高效运作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
2.4 公开透明原则税务管理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给相关方。
3. 财务管理职责划分3.1 资金管理资金收付管理:负责税务管理分支机构资金的收付活动,确保资金安全。
预算管理: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资金运用管理:负责税务管理分支机构闲置资金的运用,确保资金的最优利用。
3.2 会计核算日常会计核算:负责税务管理分支机构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如登记凭证、记账等。
财务报表编制:负责编制年度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财务分析:负责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提供财务决策支持。
3.3 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负责税务管理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包括资产登记、验收、折旧核算等。
存货管理:负责存货的采购、领用、盘点等管理工作。
资产盘点:定期对税务管理分支机构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财务管理流程4.1 资金管理流程预算编制:根据年度预算指标和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预算执行:按照预算执行计划,进行资金发放和收回。
日常资金管理:进行日常资金收付活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
资金结算:根据需要,进行资金结算,与财务部门进行对账。
4.2 会计核算流程凭证登记:根据经济业务事项,及时登记凭证。
凭证审核:对登记的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分机构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分机构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南市国税函[2008]229号•【施行日期】200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分机构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南市国税函〔2008〕229号)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为明确税收征管职责,减少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源无序流动,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将进一步加强总分机构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一、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管理(一)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在不同县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不论实行统一核算还是独立核算,应分别向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购买发票和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注册地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不同址,而且没有分别领取营业执照的,其税收征收管理分别由企业注册地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主管税务机关对未办理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按无证经营户征收管理。
(三)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支机构,未单独进行增值税税种登记和申报纳税的,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调整。
1.2008年10月15日前,由市局信息中心按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地址所属城区进行清分,项目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经营地址、所属城区、原主管税务机关、原主管税务官员、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等。
经营地址在开发(华侨)区内的,由计划征收科确定调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然后将清单下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核对确认。
各单位对征管范围有异议,或情况复杂难以认定的企业,报市局征管科,由市局协调解决。
2.2008年10月31日前,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对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进行调查,确定应缴纳增值税的,通知纳税人从税款所属期2008年11月(申报所属期2008年12月)起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将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清单报送计划征收科(计划征收股),由计划征收科(计划征收股)调整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并进行税种核定,计划征收科(计划征收股)在2008年11月30日前录入完毕,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主管税务官员的补录。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税务管理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集团公司而言,税务管理制度的建立更是必不可少。
本文将介绍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的相关细则和要求,以确保公司在税务方面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一、税务管理制度的目的和范围1. 目的:确保集团公司在税务方面的合规性,减少税务风险,优化纳税筹划,提高税务管理效率。
2. 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内所有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税务管理工作。
二、税务管理部门的职责1. 税务筹划:负责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降低企业税负,最大限度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2. 纳税申报:负责编制和提交各项税金的申报表,确保准确无误地履行纳税义务。
3. 稽查合规:负责配合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税务稽查工作,确保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税务风险控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评估和控制税务风险,规避潜在的税务纠纷。
三、纳税申报流程1. 审核准备:税务部门收到各子公司所提交的报表后,进行审核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税务报表编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规定,编制各项税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3. 税务申报:按照规定时间,将编制好的税务报表通过电子系统提交给税务主管部门,并确保报表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 税务审查:接受税务主管部门的审核和稽查,提供相关材料和解答问题,确保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税务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1. 法律合规: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实税务合规制度,加强对税法的研究和培训,确保企业纳税行为的合法性。
2. 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税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防止税务风险的发生。
3. 税务培训:定期组织税务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税务意识和纳税技能,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 外部合作: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积极配合税务稽查工作,减少税务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五、税务管理制度的执行监督1. 内部监督:税务部门定期进行税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督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
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结束——。
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指南
1 2 3 4 51总分机构税务登记一、总分机构税务登记•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总机构•非总分机构(一)税务登记信息中总分机构类型是否总分机构主要依据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判断分支机构与分总机构区别在于企业管理层级的不同,即该分公司是否仍有下设分公司一、总分机构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信息中总分机构类型1总机构&分支机构2总公司&分公司(二)易混淆的几种类型3母公司&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总机构&分支机构2总公司&分公司(二)易混淆的几种类型3母公司&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类型一、总分机构税务登记2汇总纳税相关政策规定二、汇总纳税相关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2]57号《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总分支机构的税务管理一、总分支机构的法律定义和法律地位法人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在某种情况下,为了便于拓展业务,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活动的法人分支机构也需要进行登记,如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要进行营业登记,但法人分支机构仍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其目的事业须在法人范围之内,其行为效力仍由法人承担,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与有独立责任能力的母公司之子公司不同。
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的机关也不同,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的意思、对外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法人分支机构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能不能形成自己的独立意思,须有法人机关的授权,但对外不得代表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第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无效。
进一步佐证了分公司缺乏独立的法人资格的现状,以及承担民事能力的限制性。
在国际上,对企业征收所得税一般采用公司法人所得税的形式。
以公司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有利于合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目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已经出台,一般说来,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理应由总公司汇总纳税,由总公司完全承担纳税责任。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中国的市场主体也要逐步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来规范,对于没有法人资格而属于自然人性质的独资私营企业,应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实体,有利于在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划定合理界限。
实行法人税制,有利于实施消除重复征税的所得税一体化措施。
可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基本一致,便于国际比较。
但是,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要明确区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总分支机构之间交易(同一县市、非同一县市)的税务处理要点(2)总分支机构其他交易的涉税问题:§1增值税处理总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发生内部资产、产品的转移,无论有偿或无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缴纳增值税;对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间转移产品、资产(为有形动产),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如果不是用于销售的,则受货机构不需缴纳增值税,如果是用于销售,不在同一县市。
受货机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是,在全国实行营改增试点之后,总分机构之间相互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税务处理有待税务机关明确实务中,基于管理需要,经常会出现分公司购进货物,发票开具给总公司并在总公司抵扣的情况,建议关注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采购材料时存在付款账号和发票名称不一致,将不允许抵扣。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等财税部门对特定企业下发过文件的除外,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营业税处理在2009年以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规定,法人单位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非法人单位不是营业税纳税人。
因此总分支机构之间对内提供的营业税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但是,在2009年之后实施新的营业税法规,新税法不再以法人单位作为判断营业税纳税人的标准,而是以税务登记作为判断标准。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用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按此规定,任何单位只要领取了营业执照,就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综上所述,不论是法人单位,还是非法人分支机构,只要能够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都需要办理营业执照,都需要办理税务登记,都是营业税纳税人,必须依法经营、单独纳税。
而单位内设机构,如办公室、生产车间、营运销售、财务会计等部门,不能独立完成生产经营任务,依法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不是营业税纳税人,无须纳税。
另外,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总分机构发生内部资产转移,无论有偿或无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营业税,如果资产所有权未发生变化,不缴纳营业税。
§3印花税税处理另外分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与跨区(市)分公司之间,甚至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文件依据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当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3)总分支机构人员互派模式下提供劳务、服务中的涉税问题:1.实务案例:某大型跨国外资制造企业,总部广州,在天津设分公司,派驻部分高管人员进行经营管理,包括制造流程的管控、人力资源的管理、核心技术的指导等;工资由广州总部支付,天津分公司支付一部分奖金,营改增后带来的涉税问题:流转税:营改增之后,总分支机构虽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行汇总纳税,但在增值税方面,他们分别属于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需要根据具体的服务内容来界定是属于营业税劳务还是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相应项目。
个人所得税:由于该部分外派人员社保、人事关系均在广州总部,但是实际工作地点在天津,工作范围和职责由天津分公司指定,且岗位多为重要核心岗位,所以有可能带来总分支机构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分歧。
2.实务案例:某大型金融机构,总部天津,在上海、成都、济南、唐山设有分支机构,个人所得税处理:工资薪金列支的财务核算,实际工作服务地点为主要判断依据三、总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税务管理:(1)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涉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政策深度解析:详见附表点击下载(2)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及入库分析处理:财预(2012)40号:《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深度解析详见附表。
该政策的分析对于部分地区优惠政策中的财政返还的具体计算具有现实意义,便于企业进行税务规划和预算管理。
例如,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12〕24号:一、总部经济(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二、金融业(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和金融法人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三、物流业(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二)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大型仓储类、运输类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四、中介服务业(二)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管理公司、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专业培训机构以及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五、租赁业(三)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六、基金业(二)对在本市新设立并按规定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四、建筑业总分支机构的税务管理(1)建筑业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管理建筑业由于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建筑业总分机构一直以来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方面成为热点和难点。
国家税务总局在1995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异地施工,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否则,在施工地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1月26日下发了《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文件具体要点分析如下:总体原则:① 跨地区经营,不实行总、分机构体制(施工合同由总机构直接和建设单位签订,由总机构直接以自己名义来项目所在地进行施工):如果总机构能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以其名义签订的合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证明及相应身份证明的,其企业所得税应回其机构所在地纳税。
②跨地区经营实行总、分机构体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分支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