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与国际法研讨
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及当代启示探析
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及当代启示探析1. 马克思的法学观点马克思主要是从经济学和政治学的角度出发,对法律和国家进行了分析和批判。
他认为法律、国家以及其他的政治制度都是经济基础的表现,是为了维护一定阶级的利益而存在的。
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法律和国家成为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在马克思的法律哲学中,他认为法律是受经济基础条件制约的上层建筑。
法律起源于私有制的出现,是私有制社会中阶级矛盾和利益斗争的产物。
同时,他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是人类社会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具有相对历史性。
马克思还提出了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和绝对效力的矛盾性。
他认为,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即法律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征,不仅仅是经济基础的简单反映。
同时,法律的绝对效力也是有矛盾的,因为法律是受经济基础条件制约的上层建筑,当经济基础发生根本变革时,法律也会受到影响而需要进行调整和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理论体系,是对法律现象、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全面研究和批判。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法律却受到经济利益的制约和特定阶级的利益要求。
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发挥法律作为社会调节机制的作用,为人民谋求利益,维护人民权益的根本利益。
二、当代启示1. 重视阶级斗争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强调了阶级斗争和经济基础对法律和国家的影响。
在当代,我们也应该深刻认识到阶级斗争和经济因素对于法律的影响作用,不能简单地认为法律是一种中立的工具。
因此,我们要根据社会阶级生活的客观实际,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立场,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法律要求的法律体系。
2. 坚持相对独立性和绝对效力的辩证统一马克思关于法律相对独立性和绝对效力的矛盾性,也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和绝对效力的矛盾性,做到在维护司法独立的同时,要尊重和维护法律的创新和更新。
论马克思国际法思想的产生和演进
1 9世 纪三 四 十年代 , 工业 革命 推 动下 的德 国经 济 迅猛发 展 。 与此 同时 , 下层 劳动 人 民的生 活却 每况 愈下 。 由于 缺乏 基本 的社 会保 障制 度和 救济 机制 , 为
说, 则是 要 确 立一 个 能 够 体 现 和维 护 穷 人 阶层 的 国 际新 准则 。 而这一 点 , 正是 马克 思 主义创 始 人 国际 法
利 。 [1 林 木盗 窃 法 中贫 苦大 众 的 深 深 同情 和 对 ”1 ] 对 因贫 困对 立 和 阶级 对 立等产 生 的等 级社 会 秩序 的 不
建 立 国际新 秩 序 、 憧憬 自由 和 民主 的新 社会 以及 用 法律 保 障劳动 人 民权 利 的实 现 等思想 , 这一 点在 《 关 于 林 木 盗 窃 法 的 辩 论 》 文 中表 现 得 尤 为 明 显 和 一
思想 的 主 旨所 在 。 14 8 3年 1 1月 , 马克 思 到达 巴黎 。 此后 , 马克 思
饥饿所 困的贫 民只 得到 资本 家 的林 地 和牧 场里 采摘
野果 、 捡拾 枯 枝 , 些人 甚 至故 意破坏 猎场 和牧 场从 有 而 能因违 反林 木管 理条 例而 被送 进拘 留所 。 际上 , 实
[ 关键 词] 马克思; 国际法思想; 产生和演进 [ 中图分类 号- 9 A8 1 ] ; 1 D9 [ 文献 标识 码] A [ 文章 编号 - 6 35 3 ( 0 9 0 — 0 50 ] 7 — 9 5 2 0 ) 20 2 —3 1
下 , 年 马 克思怀 着 革命 民主 主义 的激 情 , 青 针对 公 布 的莱 茵 省 议会 辩 论 记 录 , 文抨 击 省 议 会 在 出版 自 撰 由 问题上 表现 出的对 国王 的卑 怯 和维 护地 主利 益 的 态度 。其 中 , 三 篇 文 章 为 《 于 林 木 盗 窃 法 的辩 第 关 论 》在 该 文 中 , , 马克 思 从 法 律 角度 为 政 治 上 和 社 会
汇聚实践智慧,淬炼思想火花 推动马克思主义在21世纪取得新的发展——世界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研讨会侧记
汇聚实践智慧,淬炼思想火花推动马克思主义在21世纪取得新的发展——世界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研讨会侧记本刊记者【DOI】10.19422/ki.ddsj.2021.06.0052021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以视频会议方式举行世界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研讨会。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向研讨会致贺信,老挝人民革命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通伦,西班牙共产党主席森特利亚,俄罗斯联邦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久加诺夫,巴西共产党主席桑托斯,印度共产党(马克思主义)总书记亚秋里,美国共产党联合主席西姆斯等多国政党领导人通过书面或视频方式对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祝贺,摩尔多瓦共产党人党主席、前总统沃罗宁,意大利共产党全国书记阿尔博雷西,南非共产党总书记恩齐曼迪等来自48个国家和地区的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人和代表,以及来自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国家乡村振兴局、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单位负责同志共约200人出席。
中联部部长宋涛在开幕式上发表主旨讲话,中联部副部长陈洲主持会议,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校(院)长甄占民,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副院长、中央编译局局长柴方国,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王灵桂,国家乡村振兴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正谱,北京大学党委书记邱水平,复旦大学党委书记焦扬等分别主持分议题讨论或作交流发言。
本次研讨会的主题为“世界马克思主义实践发展和理论创新”,与会嘉宾围绕“以人民为中心与摆脱贫困”“新发展理念与高质量发展”“‘一带一路’合作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等议题进行交流研讨。
庆贺中共百年伟大成就盛赞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沐浴真理之光,汇聚雄浑伟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贺信中指出,“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将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
马克思主义在21世纪的中国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华民族开启了伟大复兴的新征程。
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外交与国际关系的观点
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外交与国际关系的观点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重要的思想理论体系,对社会主义外交与国际关系的观点具有深刻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认为,外交和国际关系是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表现,是阶级在国际范围内的斗争,是国际社会各国相互关系的集中体现。
因此,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外交与国际关系的观点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主义外交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主义外交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表现。
社会主义国家的外交政策应当紧密围绕着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家独立和建设以及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等核心目标展开。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强调团结与合作,与国际上其他社会主义阵营和发展中国家加强合作,共同抵制帝国主义和资本主义国家的侵略与扩张。
社会主义外交的基本原则是独立自主、和平共处、互利互惠和平等互相尊重。
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坚持和平外交,遵循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反对以武力相威胁,以武力相胁迫别国政府和人民。
同时,社会主义国家应该主张独立自主,保持国家主权和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二、国际关系在当今世界,国际关系日益复杂和多元化。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际关系是由各种不同类型的国家、政治体系和社会制度构成的多极化的世界格局。
在这种多极化的格局下,各国之间的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愈发重要。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际关系是阶级斗争的反映,是帝国主义和反帝国主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对抗和斗争的集中表现。
在国际关系中,各国应该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多边合作,维护国际公平正义,推动建设持久和平的世界,实现共同发展繁荣。
三、结语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外交与国际关系的观点充分彰显了其独特的国际视野和前瞻性思维。
在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相互联系日益密切,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我们需要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智慧中不断汲取启示,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外交与国际关系的理论和实践,为构建持久和平、公正和合作的国际秩序作出我们的贡献。
马克思主义与国际关系
马克思主义与国际关系马克思主义是一种哲学理论体系,也是一种社会政治学说,曾经对全球社会和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将经济、政治和历史视为彼此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提出社会的发展是以阶级斗争为动力的。
而国际关系则研究国家和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探讨国际政治、国际经济和国际法等领域的问题。
在全球化进程日益加速的今天,马克思主义与国际关系的关系也越发紧密。
下面将从马克思主义的国际视野、全球化的影响以及国际关系实践中的马克思主义观点等三个方面来探讨马克思主义与国际关系之间的联系。
一、马克思主义的国际视野马克思主义强调了国际无产阶级的团结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推动。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国际关系不仅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更是阶级之间的关系。
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取决于经济基础,而经济基础决定了国际关系的形态和发展。
因此,马克思主义提倡国际无产阶级的联合,通过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来推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胜利。
二、全球化对马克思主义与国际关系的影响全球化使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联系更加紧密,马克思主义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全球化使国家主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国家的政策和行为往往受到国际力量的制约。
这也促使了马克思主义者重新思考国际关系的问题,并通过全球性的组织和运动来推动社会主义的发展。
三、国际关系实践中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中,马克思主义观点经常被用来解释和分析国家行为和国际体系的运作。
例如,马克思主义的“实力政治”观点认为国家的政策行为受到经济利益和阶级斗争的影响,国际关系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阶级性。
另外,马克思主义的“不公平贸易”观点指出了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和技术优势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剥削和控制的现象。
总结起来,马克思主义与国际关系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马克思主义的国际视野强调了国际无产阶级的团结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推动,而全球化的影响使马克思主义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中,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被广泛应用于解释和分析国家行为和国际体系的运作。
论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孕育和萌芽
如果 说 14 8 8年 2月 《 产 党 宣 言 》 共 的发 表 标
志着 马克 思主 义 历 史 唯 物 主义 法 学 ( 括 国 际法 包 学) 的公 开 问世 , 么 1 3 那 8 5年 秋 到 14 8 8年 2月则 是马 克思 恩 格斯 国 际 法 思 想 的 孕育 和 萌 芽 时 期 。 正是在 该 时期 内 , 克 思 恩 格 斯 表 达 了对 国 际社 马
、
对 国 际社 会 底 层 阶 级 的 命 运 开 始 予 以 关 注
判, 孕育 了马 克思 主义 创 始人 建 立 国 际新 秩 序 、 憧 憬 自由和 民主 的新 社会 以及用 法 律 保 障劳 动 人 民 权 利 的实 现 等思 想 。这 一 点 在 《 于林 木 盗 窃 法 关
13 8 5年 秋 , 马克 思进 入波 恩大 学法 律 系 , 以其
管理 条例 的行 为 根 本 就 缺 乏 法 律 上 的可 惩 罚 性 ,
篇 文章 中与历 史 法学 派所 进 行 的无 情 论争 不 仅 证
明了甘斯 对 马 克 思 的影 响 , 反 映 了 马 克 思 在 法 还
但 林 木所 有 者 为 了维 护 自身 的利 益 , 要 求 对 上 却 述 行 为给 予 刑 事处 罚 。“ 种 处 罚 的 惊 人 之 处 不 这 仅 在 于违 犯者 要赔 偿林 木 所有 者 的经济 损 失 和付 给其 4倍 、 甚 至是 8倍 的罚 款 , 6倍 而且 还在 于 , 违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律方 面 的 良好 素 养 。14 8 1年 , 克 思 大 学 毕 业 后 马
开始 给 《 莱茵 报》 稿 , 于同年 1 撰 并 0月成 为该 报 主
会 底层 阶级 命 运 的关 注 、 以人 类 解 放 为 奋 斗 标 的 变 革不 合理 国际秩序 的愿 望 以及 维 护 和 推进 国 际 劳 工权 益 的价值 取 向 。
马克思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与和平发展
马克思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与和平发展国际关系是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过程。
在这个复杂而多变的环境中,马克思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不仅提供了分析问题的理论框架,还为实现和平发展提供了思想指导。
马克思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主张国家作为一种权力机构的存在是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
国际关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以及国际力量对比都是由国家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
因此,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利益的追求和力量对比是主要矛盾,它们构成了国际关系中的基本矛盾。
马克思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也关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关系与和平发展。
全球化使各国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各国间经济利益互动和相互依存的格局。
在这个背景下,马克思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强调国家间应当通过相互合作实现共同利益,通过协商、谈判解决争端,从而实现和平发展。
为了实现和平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注重国际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它主张国家间应当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尊重各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推崇国际间的公正和公平,反对强权主义和霸权主义。
只有在公正和公平的基础上,国际社会才能够实现真正的和平发展。
马克思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还强调国际关系的历史性和发展性。
国际关系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过程。
随着时代的变化,国际关系中的主要矛盾也会发生变化。
马克思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指出,只有不断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国际关系理论,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和平发展的实践。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分析国际关系问题和指导和平发展的理论框架。
在当今世界,各国需要本着平等互利、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各种途径推动国际关系的和平发展,以实现共同繁荣和进步的目标。
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对于解决当前国际关系中的问题和促进和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马克思主义对法律制度的思考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马克思主义对法律制度的思考马克思主义是一种关于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理论体系,它对法律制度的思考是以社会历史发展为基础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法律制度是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相一致的社会意识形态的产物。
本文将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探讨其对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观点之一是历史唯物主义,即社会历史的发展是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作用的结果。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法律制度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是在经济基础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法律制度的存在和演变是由于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变化。
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功能和表现形式。
例如,在封建社会中,法律制度主要用于维护封建地主的统治地位,保护私人财产;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制度则主要用于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的秩序。
二、阶级斗争的视角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发展是由阶级斗争推动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维护它们的利益和统治地位。
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变革都是在阶级斗争的推动下进行的。
马克思主义对法律制度的思考包括对资产阶级法律的批判。
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法律具有阶级性和压迫性,它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
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维护和加强了剥削阶级的利益,对无产阶级和其他被压迫阶级不利。
三、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设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它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服务。
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任务是保护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设中,马克思主义还提出了法律教育和法律文化的重要性。
通过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教育,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建设一个法律文明的社会。
马克思主义对法律制度的思考还包括对国际法的研究。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和国际社会发展的产物。
马工程 国际公法学
马工程国际公法学
“马工程”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简称,是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基础工程,是一项重大的理论创新工程。
《国际公法学》是马工程重点教材之一,它系统地介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以及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和地位。
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领土、国际法上的海洋、国际法上的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国际法上的人权、国际法上的外交和领事关系、国际法上的条约、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国际法上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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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能会因版本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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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对近代国际法理论的贡献
作者简介 : 蔺运珍 (9 4 ) 女( ) 山东郯城 , 17 一 , 汉 , 博士 主要研究 国际法与马克思 主义理 论。
性质给予了肯定 。显然 ,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批判 列 强违 反 国际法 粗暴行 径 的过程 中 已经触及 到 了 国
际法理论 上 的一 个基本 问题— — 国际法适 用 的主 体
了“ 欧洲 国际法 ” 词 。如在 《 国协 定— —英 国与 一 四
贡献 , 出其 贡献 主要体 现在 以 不仅 仅 局 限于 欧 洲 国家 ; 主
张战 时禁 运 品包 括 携 带 禁运 品者 ; 为 被压 迫 民族 认 以非常规 作战 方 式反 击侵 略 者具 有 正 当性 ; 出 了 提 和平 原则 、 道德 和 正义原 则等 新 的国际交往 原则 。
门罗 主义 的 , 而且在 一定 程度 上 还对 其 “ 国际 法 ” 的
样 的共识 , 国际法 是 调 整 文 明 国家 之 间关 系 的法 即
律规范 , 而欧洲 以外 的民族 和国家尚处在“ 蛮状 野
态” “ 或 半野 蛮 状 态 ” 因此 与 这 些 国家 之 间 的关 系 ,
收 稿 日期 :o 8一l —0 2o 1 5
国际法学 者甚 至还 为列强 的霸权 主义和侵 略行径 作 辩 护。从 这个 角度 上 讲 , 管 维 也纳 体 系 时期 国际 尽 法学 领域呈 现 出一 派 繁荣 景象 , 表 面 上 的繁 荣并 但 不 能掩饰这 样 一个 事 实 , 资 产 阶级 国际法 学 者 的 即 阶级 性导致 了对 公 平 和正 义 价 值 追求 的迷失 , 导致
6
长春工程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终 把 门罗主 义看 作一 个 国际法 。 这 里 , 克 思 主义 ” 马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第六章
第三节 国家豁免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
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又称或“主权豁免” (sovereign immunity)或“国家管辖豁免”(state immunities from jurisdiction),是指国家根据国家平等原则 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具体地说,就是国家及其机构和财产在 外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权(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 的的诉讼 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此时,该法院可受理 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 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 国家豁免在性质上是程序性的
二、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代表权与投票权 本国文字 外交礼仪 司法豁免权 侨民间的平等待遇
三、自卫权
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国防权:国防建设的权利 自卫权: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 限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和国际习惯法
二、国家的类型
单一国: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人民拥有统一国籍、中央政 府行使最高的立、司法和行政权力
复合国:联邦、邦联、其它特殊的国家集合体,如英联邦 永久中立国: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附属国:现今已不复存在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 干涉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 独立自主 不受干涉 内容从政治上的独立扩展至经济上的独立
二、国家承认
国家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新国家出现 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其建立外交关系的单方面国家 行为。 国家承认的法律性质与作用
马克思主义与国际关系研究
马克思主义与国际关系研究马克思主义是一门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的哲学思想体系,它既是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一种社会科学理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对国际关系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经济全球化到国际政治变动,都需要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马克思主义对国际关系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对国际关系的基本观点有以下几点:首先,国际关系是阶级斗争在国际范围的延伸。
马克思认为,阶级社会中存在着阶级对抗,这种对抗不仅仅局限于国内,也会在国际舞台上得到体现。
其次,国际关系是以经济为基础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条件是决定国际关系的根本因素,各国之间的政治和军事行为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
再次,国际关系是不平等的。
马克思主义强调了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对国际关系格局的影响,认为这种不平等的关系是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矛盾之一。
二、马克思主义与国际政治经济学在国际关系研究中,马克思主义与国际政治经济学密切相关。
国际政治经济学是通过分析国际政治与国际经济的相互作用,来理解和解释国际关系的学科。
马克思主义对国际政治经济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框架和思想方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际政治经济学要从全球范围来研究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实体之间的相互作用,重点关注经济发展与国际政治的关系,并揭示出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本质和规律。
三、马克思主义对现代国际体系的影响现代国际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国际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
尤其是在全球化进程中,马克思主义提供了对国际体系演变的重要解释。
马克思主义认为,全球化是资本主义体系发展的必然结果,它加剧了国家之间的竞争,也加剧了全球贫富差距的增大。
此外,马克思主义关注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的作用,并指出它们在国际体系中是资本主义国家统治的工具。
马克思主义对全球治理的研究也为国际体系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批判性的视角。
四、当代马克思主义国际关系研究的发展当代马克思主义国际关系研究对于理论创新和方法探索有着重要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对近代国际法的丰富和发展
分 ” ( 但这 里 的“ 。 欧洲 国际 法 ” 词 , 不 意 味 一 并
着 马克思 主义创 始 人 对 国 际法 适 用 范 围 的界 定 , 也
关键词 : 克 思; 马 恩格 斯 ; 代 国 际法 ; 富和 发展 近 丰
中图分类 号: 14’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0 7 0 (0 10 A6 A 1 8— 65 2 1 )3—09 0 0 04— 6
马克 思恩格斯 生活 的时代是 一个 以战争 和民族
点、 渊源 以及 发展演 变等各个 方 面。其 中 , 国际法 对 概念 的理解 和把握 是研 究 国际 法 的逻辑 起 点 , 也是
巩 固 了资本 主义 的殖 民体 系 。面对 欧洲大 国强 国对 国际法 的肆意践 踏 , 资产 阶 级 国 际法 学 者基 本上 持 不作 为 的态 度 , 分 国 际法 学者 甚 至 还 为列 强 的霸 部 权主义 和侵 略行 为作 辩 护 , 如邦 菲 尔 斯 、 西 耶 、 福 霍
兰德 、 韦斯特 莱 克 、 伦 斯 等 一 批 著 名 的 国际 法 学 劳 家。从这 个角 度上讲 , 管维 也 纳体 系 时期 国际 法 尽 学领 域呈 现 出一 派 繁荣 景 象 , 但表 面上 的繁 荣 并不
词 。如在 《 四国协 定— —英 国与 战争 》 文 中 , 克 一 马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 国际法 的概念 、 特
收稿 日期 :0 1— 4— 7 2 1 0 2
作者 简 介 : 珍 , , 东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副教 授 , 学博 士 , 究 方 向 : 蔺运 女 山 法 研 国际 法 与 马 克思 主 义 理 论 。
思写道 : 外 国列 强 干 预 苏 丹 和 他 的基 督 教 臣 民 之 “ 间 的相 互 关 系 的 权 利 将 成 为 欧 洲 国 际 法 的 一 部
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及当代启示探析
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及当代启示探析1. 引言1.1 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及当代启示探析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不仅深刻地揭示了法律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阶级性和社会基础,也对当代法律问题提出了重要的启示。
马克思的法学思想与民主法治建设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他强调法律应该为整个社会服务,而不仅仅是为少数统治者服务。
在当代社会中,马克思主义法学仍然对我们思考法律变革问题的关联性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促使我们重新审视法律的本质与功能,实现法治的目标和价值。
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对当代法学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社会发展中仍然具有重要启示,需要我们认真探讨和借鉴,以推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治理的进步。
2. 正文2.1 马克思对法律的本质和功能的认识马克思对法律的本质和功能的认识是其法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和制度,其本质在于维护和保障阶级统治秩序。
法律在阶级社会中起着维护私有制和阶级利益的作用,是统治阶级通过立法和司法手段来巩固自身统治地位的工具。
马克思指出,法律的功能不仅是限制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更重要的是体现了阶级利益的关系和社会生产关系的组织。
马克思的法学思想深刻揭示了法律的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指出了法律的实质和作用。
他认为,法律是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形态下产生和存在的,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和阶级斗争的发展,法律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马克思强调,法律不是超越社会现实的抽象规范,而是受制于社会生产关系和阶级矛盾的制约,因此法律的实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马克思对法律的本质和功能的认识在当代依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通过深入理解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法律的现实意义和社会属性,从而为当代法学理论和实践提供重要参考。
2.2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主要包括法的存在与本质的分析、法的发展规律和法的作用等方面。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特定社会形态下的产物,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思想在我国外交上的实践
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思想在我国外交上的实践作者:朱元南来源:《魅力中国》2016年第08期摘要: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思想给我国制定外交政策,处理外交事务提供了思想原则和方法论,对我国妥善处理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关系,改善社会主义国家落后面貌展,争取和平发展的外部环境以及实现全人类可持续发展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思想,和谐世界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出都是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思想总结历年来的外交实践经验而形成的重大理论成果。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政治思想外交(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马克思主义认为,和平共处对于国家与国家之间尤其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和平共处也是是社会主义国家处理外交事务的基本原则。
1953年底,周恩来结合国际形势的变化,在会见来访的印度代表团时首次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要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出现在战争与革命时代即将结束之时,是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开端。
随着冷战的结束、苏联的解体,世界呈多极化发展趋势,旧的世界关系格局被打破,五项原则不仅受到了亚非拉国家的热烈拥护,还受到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的认可,从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发展为处理一切国家关系的外交战略。
总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系统的国际政治与外交思想,是针对社会主义国家关系紧张局面这一新情况,在坚持无产阶级国家之间和平原则的基本目标下提出的,是对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思想继承和进一步发展,它也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赞同,在此基础上,中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起了外交关系。
在今日,周恩来所提倡的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通过合作与协商共同来维护和平的主张仍然适用于当今世界各国发展的,符合世界人民追求和平、争取发展的普遍愿望。
(二)和平与发展是时代主题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美苏缓和,冷战结束。
论马克思主义“和谐世界”理论构建的国际法保障
国家义务和彰显和平与安全这一人类的最基本需要, 这就从法律制度 层面保障了 “ 和谐”这—理念, 是马克思主义 “ 和谐世界”理论构建 的重要的理论渊源。 第二 , 国际法是构建马克思主义 “ 和谐世界”理论的现实保障。 国际法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和规范, 为国际和谐提供了国家间交往 的基本准则, 要求各国相互承担国际义务 , 对于国家来说 , 可能意味着 对国家实力许可范围内可获得利益的主动放弃。因此 , 我们常常看到 的国家违反 国际义务的现象 。这就需要通过国际法进行保障, 使得马 克思主义 “ 和谐世界”理论的具体内容能够真正的在实践 中得到体 现, 使得各国彼此尊重国家主权, 使国际社会少一些战争与冲突, 多一 些和平与安全; 少一些强权与敌意 , 多一些平等与合作。
广角 I W i d e R n g t e
论 马克思 主义 “ 和 谐世界 "理论构 建的 国际法保障
王 淼 浙 江 理 工 大 学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31 O O 1 8
摘要 :“ 和谐世 界”理 念是对 毛泽 东、邓小平 、江泽 民为核心 的党的三代领 导集体 的外 交思想的继承和 发展 , 是马 克思主 义 中国化 的最新理论 成 果。 用 “ 和谐世 界 ”理 念指 导 中国外 交对 中国 国际 关 系理论建 设有 重大 的意 义 , 然 而, 由 于国际 法法律 本身的局 限性 , 导 致在对 构建 马克 思主 义 “ 和 谐世 界”理 论 的保 障方 面仍 然存 在很 多不 足 , 本 文 试 图把 两 者 结 合 起 来 , 浅 探 其 中的 不 足 和 完 善 建 议 。 , 关键 词 :“ 和谐 世界”理 念 ; 法律制度 ; 国际法保 障
胡锦涛在2 O 0 5 年明 1 5 日联合国成立6 0 周年首脑会议 E 发表的 《 努 力建设持久和平、共 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重要讲话 , 提 出了构建一 个持久和平、共同繁的 “ 和谐世界”理念。 “ 和谐世界”理念的提 出是马克思主l 义 中国化进程 中的—吟有 机组成部分, 在新中国外交上, 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到 邓 小 平为核 的党的第二代 领 导集 体提 出的和平 与发展思想 和 以 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允许世界多样化的思想 , 无一 不渗透着胡锦涛提出的 “ 和谐世: ’ 理念。这是从中国当代政治中演 绎出来的 “ 和谐”理念在中国外交领域和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建立过 程中的推进和延伸, 标志着中国国际政治新文明观正式确立。
马克思主义与国际法:当代分析
二、 历史 唯物 主 义与 国际 法
利于资本积累的法律和体制 。 总的来说 , 国际法过去 2 O 年的发展体现了以下 三个特点 。其一 , 它是私有 财产在世界经济 中不断 拓展的主要手段。其二 , 通过在技术与外 国投资等 关键领域制定全球统一标准——忽视 了发展的不均 衡 现象 —— 来 维护 跨 国资 本 的 利 益 。其 三 , 使 国际
义世 界经 济运 行之外 的国家 问关 系 。 与 资产 阶级 国 际法 学 的研 究 方 法不 同 , 马克 思 主义 国际法学研 究 方法有 以下 四个 命题 : 首先 , 马克 思 主义 国 际法 研 究 方 法 与 其 国际 关 系理 论 密 不 可 分, 国际关 系的本 质 归根 到底 取 决 于 各 国 内部 的组 织 方式 。马 克思 、 恩格 斯 说 : “ 国与 国之 间 的关 系取
三全球化和国际法一自80年代初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本国强势跨国资产阶级的引领下借助转移到第三世界的国家资本促使国际经济法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这些变化为全球化时代资本的积累奠定了法律基础
2 0 1 3年 1月 第 1 期( 总第 1 6 1 期 总第0 f S h a n d 0 n g Yo 。 u t h Un i v 。 e r s i t y ’ o f P 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国家间关系的准则。资产阶级学者往往抽象地研究
国际社 会 中 的 国际法 现 象 , 而无 视 它 在 各个 历 史 阶
段 的具体特点 、 社会 内容 以及 与其相应 的形式。其
次, 资 产 阶级学 者 的理论 假设 为 : 国家 是超 越 国内各
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 马克思主义者却完全忽略 了对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际法原则的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际法原则的思想
“世界作为一个整体已茁壮成长。
”这是十九世纪末德国思想家
马克思恩格斯在他的著名著作《国际法学上的基本原则》中一句最突出的言论。
他的著作首次提出了一种新的社会学和政治学的综合概念,并倡导了一种全球性的国际法理念,推动国际社会朝着正确方向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以实践为根据,指出国际法的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各国自由自主;二是各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领土完整;三是国际社会要求各方实现公正、平等和友好。
因此,他提出,只有当国家平等自由,政府正义及其人民有权利,国家安全、繁荣和文明的利益,公平正义的国际关系才能建立,国际和平才能维持。
此外,马克思恩格斯在其作品中还着重论述了国际公法的重要性和其对国际秩序的作用。
在他看来,国际公法是一个国家促进正义、和平、秩序的工具,是对对国家不可滥用的权力的一种抵制。
国际公法的实施可以促进国家之间良性的友好合作,在国际关系中促进和平稳定,并消除冲突和危机。
此外,马克思恩格斯还提出,国家之间要建立和维护公正、友好、和平的国际关系,必须遵守国际公法的原则,具体原则包括:对于有害其他国家或世界社会利益的行动,一切国家都应加以制止;所有国家都有义务遵守国际公法的原则;国家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国际合作关系,以便维护共同的社会利益。
总的来说,马克思恩格斯是一位卓尔不凡的思想家,他提出的国际法原则对国际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他阐述的三个基本原则“国家
自由自主”、“国家有权保护自己的领土完整”以及“国际社会要求各方实现公正、平等和友好”,是国际合作与和平发展的基础,也将在人类的共同活动中发挥永恒的作用。
只有国家之间遵守国际公法的原则,才能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使国际社会走向繁荣发展。
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和运用
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作为一种具体的方法论,对法学学术研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认真学习和领会马克思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启示,对于促进本专业的学习和提高学术研究水平有重要意义。
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中存在物质决定意识、质与量辩证统一、对立统一、看待事物要用运动发展等观点,这对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本文重点谈谈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在法学学术研究中的价值和运用。
标签: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法学一、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1.主要内容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形成的,融合了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两个相互对立的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包括以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方法、社会系统研究方法、社会矛盾分析方法、社会过程研究方法、社会主体研究方法和社会认知与评价方法等。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一个创造性的开放体系,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风格,它积极借鉴和吸收人类在社会认识和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一切合理的方法及成果。
2.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客观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我们始终坚持认识论的实践标准、历史观的生产力标准和价值观的人民主义标准。
第二,主体性原则。
该原则强调从主体的角度观察社会,坚持群众史观,反对英雄史观。
第三,系统性原则。
该原则注重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反对将局部与整体割裂开来看问题。
第四,具体性原则。
该原则表现为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第五,发展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我们用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问题。
二、法学研究介绍在我们的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原始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
马克思主义与法学
马克思主义与法学马克思主义与法学是两个相互关联的学科领域,它们之间的关系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着彼此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理论体系和思想方法,为法学提供了独特的思考视角和理论框架,深刻地影响着法学的发展方向和研究内容。
一、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的影响马克思主义是在法学发展历程中产生的一个重要理论力量,它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和理论指导。
首先,马克思主义强调了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内在联系,揭示了法律的社会根源和阶级属性。
这一观点对法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引导着法学家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思考法律问题,以阶级斗争和社会变革为基础,研究法律的功能、作用和发展规律。
其次,马克思主义强调了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密切关系,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角度,揭示了法律与经济的相互作用和反作用。
这一观点使法学家关注到法律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经济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了法学的经济社会学研究的发展,并提供了法律对经济发展的规制和引导思路。
此外,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研究方法和范式的创新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例如它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要求法学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研究法律问题,这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
二、法学对马克思主义的影响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和演变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它致力于对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进行思考和分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法律保障。
法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过来影响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建构和实践探索。
首先,法学通过对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研究,为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深化提供了实证和实践的基础。
法学家在法律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知识,这些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构建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法学的发展也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修正和完善产生了影响。
法学家在对法律问题的研究中不断提出新的思路和观点,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更新和进步注入了新的动力。
三、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路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离不开不断深化和丰富理论的研究,以下提出几条可以探索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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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与国际法研讨一、历史唯物主义与国际法我们尝试将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和社会学方面的观点运用到国际法和国际机构的研究中。
资产阶级国际法研究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首先,他们给国际法下了一个形式化的技术性定义,即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准则。
资产阶级学者往往抽象地研究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法现象,而无视它在各个历史阶段的具体特点、社会内容以及与其相应的形式。
其次,资产阶级学者的理论假设为:国家是超越国内各集团、利益和阶级之上的;国家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调节它们之间的冲突,以实现“国家利益”。
这两个假设有助于把国际法描述为一个超越国家和阶级之上的中立物,这显然与国际法和国际机构的历史发展不符。
第三,资产阶级国际法学以承认国内政治生活和外部政治基本脱节为前提:前者在主权的协调与安抚之下进行; 后者受无政府状态支配。
这就使得资产阶级学者忽视了一国内部组织与其对外政策之间的联系。
第四,资产阶级学者没有看到资本主义的超国家性质,认为国际体系是独立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运行之外的国家间关系。
与资产阶级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不同,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研究方法有以下四个命题:首先,马克思主义国际法研究方法与其国际关系理论密不可分,国际关系的本质归根到底取决于各国内部的组织方式。
马克思、恩格斯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各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达程度。
” 第二,一国外交政策与其对内政策密不可分,其阐述和执行离不开该国在主要生产方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特定社会经济形态。
第三,它否认抽象和空洞的“国家利益”概念,认为国家在其对外关系中所寻求实现的并不是“国家利益”,而是特定群体和阶级的利益。
第四,它并不认为当代国际体系只是其各组成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特性。
这种独特性是由根植于世界市场和国际分工这两大世界经济组成部分的资本主义的超国家性质所造成的。
总之,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方法的上述论点就是要表明:国际法和国际机构是为部分全球利益服务的工具,国际法的历史证实了这一点。
关于当代国际法体系,我们总结了以下三点:第一,生产关系由法律加以规范仅就法的定义来说才有意义。
马克思本人强调指出:财产关系与现有生产关系的联系是如此密切,以至于“财产关系只不过是现有生产关系的法律表达。
”于国际法而言,生产关系的确受国内法调节。
但仅以此就认为所有的国际法只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它可以直接决定国内法的内容。
第二,国际法体系有其自身的内部结构和动力,它们决定着国际法的内容和话语。
例如,只有通过被认可的国际法渊源,国际法才能得以发展。
以此认定的特定国际法形式决定了其适用范围;任何在该范围之外的内容都被认定为非法。
第三,国际法规则一旦通过,就能从达成此规则的各国那里取得一定程度的自治权。
虽然权力在决定法律内容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它也会严格制约各国的行为。
国际社会设立了一系列国际(和国家)机制来迫使各国遵守国际义务。
因此,即使是国际体系中最强大的国家也必须用国际法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当然,忘记国际法和国际机构是为国际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阶级和国家服务这一点同样也是错误的。
国际体系中,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不平等并存,民主原则和标准与新殖民主义并存。
本文主要从民主原则和标准与新殖民主义并存这个层面阐述国际法。
下面,我们主要从其经济和政治层面回顾国际法和国际机构的新近发展,这些发展体现了全球化时代的新殖民主义政策。
二、全球化和国际法(一)自80 年代初,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本国强势跨国资产阶级的引领下,借助转移到第三世界的国家资本,促使国际经济法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这些变化为全球化时代资本的积累奠定了法律基础。
这些变化可以说有两大目标:(1)通过消除“地方”障碍扩大和深化资本的全球统治;(2)取消基于市场干预所形成的国际分配法。
我们来看看,为实现这些目标,国际法领域内所采取的各种措施:A.扩大和深化资本统治过去20 年内出现的诸多新情况均在寻求深化和扩大资本的统治。
首先,要提到的就是第三世界公共部门的私有化。
这一目标是通过国际货币法这个工具实现的,国际货币法使国际金融机构强加的条件合法化并得以执行。
其次,国际法不断发展,以使跨国资本能够突破空间和时间的制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建立以及工业化国家与第三世界之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缔结解除了跨国资本发展的后顾之忧。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则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最后文件的组成部分。
如果将这些文件与世界银行外国投资指南和经合组织提出的多边投资协议联系起来,我们就会看到这样一个明显的趋势: 资本正在摆脱其在市场准入、创办实体以及运营等方面的束缚。
第三,国际技术体制已被私有化。
在这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 协议)的通过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协议序言开门见山地说:“知识产权是私有权利”。
TRIPS 协议赋予专利持有人―――主要是跨国公司―――更多的权利,却无视这样一个事实:大幅度提高药品的价格(包括基本的救命药品)将给欠发达国家的穷人健康带来严重后果,因为这部分穷人无力承担高昂的药价。
第四,全球公域已经屈从于私有化进程。
我们来看一下规范海洋使用的“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情况。
在经历了10 年谈判之后,第三次联合国会议于1982 年通过了《海洋法公约》。
根据公约,人类共同财产原则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延伸至200 海里)和大陆架以外的海底非生物资源和底土。
这一原则是通过平行开发制度实施的,该制度(参见第153 条)规定将每一个区域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由提出申请的开采公司开采,另一部分由根据公约建立的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交给其企业部开采。
在1982 年我们就曾指出,人类共同财产这个革命概念包含着反动内涵,因为其基本设想是对国家管辖之外的海底资源进行私人开采。
然而,这种批评意见并没有被接纳,原因是平行开发制度的建立能够实现技术从私人开采集团向企业部的转移。
但是1994 年随后通过的一份协定,却取消了有关技术转让的条款。
而且,企业部的行动也受到了其他方式的限制。
因此,正如一位评论家所言:“涉及全球公域的国际法仍然受制于法人财产权”。
第五,工业化国家还试图将全球公域观念延伸到环境领域,包括第三世界国家的资源(如森林)。
在这个问题上,代际问题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这就意味着财产权的分配发生了不利于第三世界国家的改变。
因为,“过去,由于工业国家获得了发展,全球私有权被赋予了污染者;现在,却要求发展中国家同意对这些财产权进行重新分配,却无法获得对已耗竭资源的补偿”。
第六,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建立,旨在取代各国法院,解决跨国公司和国家之间的争端。
今天,跨国公司都乐于采用国际商事仲裁方式解决争端。
毫无疑问,国际商事仲裁在处理国际商事交易等普通案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它却并不适于解决国家经济生活核心领域的争端,如对自然资源的探测和开采。
正因如此,第三世界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一直心存疑虑。
但是世界银行和国际商会等追求资本利益的国际机构仍然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而不懈努力。
B.重塑国际分配法作为努力创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部分,国际社会曾形成一些原则和协议,旨在为传统国际分配法注入公平和正义成分。
但随着扩展和深化资本统治的国际法的发展,上述原则和协议已受到攻击。
两个例子足以说明这一点。
第一个例子是,主张给予第三世界国家优惠待遇的“特殊和差别待遇”(SDT)原则遭到拒绝。
在1979 年结束的GATT 东京回合贸易谈判中,工业化国家不顾穷苦国家的反对,通过了一项决议:在特殊差别待遇原则中加入臭名昭著的毕业条款。
最大的冲击来自乌拉圭回合的最后文件,回合所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和谅解极大限制了特殊差别待遇的授予。
事实上,这种否定特殊差别待遇的做法就是要挤压第三世界国家独立自主发展的空间。
第二个例子是,里根和撒切尔分别在美国和英国执政以后,一场对“国际商品协定”(ICA)的猛烈攻击开始了。
ICA 的基本目的是利用出口配额和/或缓冲库存机制干涉国际市场,稳定初级产品的价格。
但里根和撒切尔政府却认为这些做法扭曲了自由市场。
1985 年“第五次国际锡协议”不幸瓦解,国际商品协定这一手段由此被完全否定。
冷战的结束还消除了支持ICA 的战略考虑。
美国是在60 年代初古巴革命后才开始支持国际商品协定的。
由于担心“卡斯特罗主义”的蔓延,肯尼迪总统组建了“拉丁美洲工作组”。
该工作组特别建议美国参与缔结合作协定,以减小拉美出口价格剧烈波动可能产生的政治影响。
“现实存在的社会主义”的解体是美国不再支持国际商品协定的主要原因。
三、全球化和国际法(二)随着国际经济法的变化,出现了一种新兴的国际“政治”法。
后者特别致力于:(1)使全球种族隔离制度合法化,以保护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部分公民的巨大特权。
鉴于此,国际法规则进行了改写,以限制自愿或被迫的向西方国家移民;(2)在第三世界推进“低强度民主”,维持外国投资的有利条件。
推进“民主化”和“善政”的国际法新规范被确立下来,以便在独裁政权不再需要支持的历史时刻赋予合作政权以合法性。
下面,我们详细分析这两种情况。
A.对国际法的排斥:庇护受到威胁国际难民制度从一开始就是冷战的产物。
它被看作是围困前苏联及其盟国的工具。
冷战的结束意味着难民失去了意识形态和地缘政治价值。
下面我们概括地分析一下20 年来为了封堵难民而出台的几项法律措施和法律解释。
无论是在用词还是在精神上,它们都违背了所有西方国家都参加的1951 年《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
第一,实行限制性签证政策和承运人制裁制度,后者使得航空承运人很容易因搭载无正当身份证件的乘客而受罚。
第二,在机场划定“国际区域”。
在国际区,实际居住不等于合法居留,并允许对难民进行即刻和随意的迁置。
第三,在国家内部(如伊拉克北部和前南斯拉夫)建立安全区,阻止庇护寻求者外出寻求避难。
第四,1951 年《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第33 条的基本原则―――“不驱回原则”被极其狭隘的理解了。
一个极端退步的例子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塞尔诉海地中心理事会案中作出的判决。
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在公海上拦截海地难民并将其遣返回原籍国―――尽管这些难民声称有充分的理由担心受到迫害―――的行为并不违反1951 年《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第33 条。
第五,自1997 年4 月1 日起,大多数欧洲国家和美国都在推行“安全第三国”的做法。
这种做法给庇护寻求者带来了严重后果,因为它会导致驱逐出境的连锁反应,而难民通常最终会回到其逃离的国家。
第六,还是这个问题,欧洲开始尝试对各国程序加以协调。
结果是两大公约―――《都柏林公约》和《申根公约》获得通过并已生效。
第七,寻求庇护者被安置在境外营地,这些营地对外宣称是权利自由区。
例如,美国开始在关塔那摩湾―――租自古巴的一块土地安置海地和古巴难民时,美国上诉法院对“古巴美国律师协会诉克里斯多夫”案作出如下裁决:在美国以外“避风港”营地的难民不享有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权或平等保护权,也不享有不受强制遣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