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3. 学生申诉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二、申诉范围1.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成绩评定及处理;(2)学位授予与撤销;(3)学籍处理;(4)奖惩决定;(5)其他涉及学生权益的事项。
2. 不受理申诉的范围:(1)学生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异议的;(2)学生对学校已经生效的申诉处理决定再次申诉的;(3)学生对非学校作出的决定提出申诉的;(4)其他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申诉事项。
三、申诉处理机构1.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学生申诉事项。
2.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
3.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四、申诉程序1.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联系方式;(2)申诉的具体事项、理由和要求;(3)申诉人签名或盖章;(4)申诉日期。
3. 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4. 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5. 申诉委员会在审理申诉事项时,可以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查阅相关材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6. 申诉委员会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
7. 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为学校最终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由有学院院长、分管院长、学生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
第八条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者长期出差等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申诉委员会主任可以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
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两人。
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诉委员会将根据其代表方面,任命其他人选接替其工作。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应当定期面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对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学院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学通知书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下同),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申诉处理。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学校领导、监察室主任、学校办公室主任、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学校法律顾问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
第二章申诉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二)学生对学校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三)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
第七条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
未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受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二)在申诉的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在申诉书上签属同意撤回意见后,可以撤回。
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八条学生向学校申诉,可到所在学院填写申诉书,连同有关材料送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申诉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申诉。
第九条学生提交的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在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宿舍,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二)申诉事实及理由;(三)申诉请求。
第十条申诉人除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外,应当同时向原处分或处理部门提交申诉书副本。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流程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流程1.提交申诉:学生需要向学校或教育机构提交申诉。
申诉可以是关于学术成绩、考试评分、教学质量、纪律处分等方面的问题。
学生应该填写申诉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支持材料,如成绩单、考试试卷等。
2.初审申诉:学校或教育机构的申诉办公室将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初步审查。
他们将检查申诉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确认是否满足提交申诉的条件。
如果申诉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申诉可能会被驳回。
3.受理申诉:一旦申诉被初步通过,学校或教育机构将正式受理申诉,并将申诉材料转交给相应的专业部门或委员会进行调查。
受理申诉后,学生将获得一个申诉编号,可以用于查询申诉进度。
4.调查和取证:专业部门或委员会将对学生的申诉进行详细调查和取证。
他们可能会要求学生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补充说明。
同时,他们还可能会与涉及到的教师、学生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面谈,以了解事情的真相。
5.审议和裁决:专业部门或委员会将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审议和裁决。
他们会仔细评估证据和听取各方的意见。
在此过程中,可能还会组织听证会或座谈会,以进一步了解问题的各个方面。
最终,他们将作出一个裁决,决定是否支持学生的申诉,并给出相应的处理结果。
6.通知学生:一旦专业部门或委员会作出裁决,学校或教育机构的申诉办公室将通知学生结果。
他们会以书面形式给学生发出通知,解释裁决的理由,并说明进一步的诉求程序。
如果申诉被支持,学校或教育机构可能会采取相应的行动,如重新评分、取消纪律处分等。
7.上诉程序:如果学生对裁决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选择上诉。
学校或教育机构将提供详细的上诉程序,并要求学生提交上诉材料和理由。
上诉将由独立的上诉委员会或外部机构进行审理,他们将重新审查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
8.最终裁决:上诉委员会或外部机构将根据学生的上诉材料以及初审和调查过程中的证据作出最终裁决。
这个裁决将是最终的,学校或教育机构将执行上诉结果,并通知学生。
此时,学生已经走完了完整的申诉处理流程。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XX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院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监察室、成人教育学院、研究生部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届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从上述人员中选择五至九人组成申诉委员会。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
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院系、专业、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一)如申诉人、申诉事项和期限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二)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八条的规定,不予受理;第十一条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
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
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
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二)自行组织调查;(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要求复查的行为。
学生未受到学校处理或处分,但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工的其他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反映。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
委员由监察处、组织部、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校外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人数必须是单数)。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八条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和原决定书的复印件或原决定书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管理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章程》《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申诉,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起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起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设15名委员,由学校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校长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人、专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领域专家、教育领域专家等组成,特殊情况下可增加委员人数。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中的校领导担任,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主持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接收学生申诉材料、组织学生申诉处理会议、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原处理机构。
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第六条学生本人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
第七条学生本人提起申诉,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三)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及送达签收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可建议申诉人在3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以充分保障申诉人权益。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二)不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申诉受理范围内的。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人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一条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其他类型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的意见和要求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及职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七名常务委员和四名临时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组成为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和学校法律顾问。
暂时委员组成为教师代表两人,学生代表两人。
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荐,学生代表由校团委学生权益服务中心推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三)做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申诉人可以是受处分的学生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诉受理条件:(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合用依据不当的;(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的;(三)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述的书面申请。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申诉人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或者学校其他途径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申诉人因同一事由向学校提出申诉以一次为限。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学号、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等;(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在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方面的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要求。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学生对同一处分(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处委”),依照本办法履行学生申诉处理职责。
申处委负责受理申诉、调查取证、审查评议、作出申诉处理结论,配合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核工作。
申处委下设办公室,负责申诉的接收登记、档案管理、日常事务及统筹协调。
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七条申处委由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主任委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本科或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其他委员为:法制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1名,法律事务代表1名,校学生会或研究生会主要学生干部(主席或副主席)1名,申诉人所在学院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1名。
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指导。
申处委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申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申诉人可以根据下列情形以书面方式申请相关成员回避。
(一)与申诉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情况的。
第九条申诉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方式提出。
申处委对申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将作出决定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申处委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校长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十一条申处委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学生申诉处理会议,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行政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
第二章处理申诉的组织第四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院长办公室,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1名,成员若干名。
主任由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行政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院办、党办、督导室、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法务人员1人以及当事人所在学院教师代表3人,学生代表5人组成。
第六条委员会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或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议;(三)提出复议意见,报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申诉处理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和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
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诉复议,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一)申诉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二)超过申诉期提出申诉的;(三)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四)申诉材料不齐备。
第四章申诉复查决定第十条委员会应听取学生本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超越职权的,责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撤销;(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相关职能部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相关职能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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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依法治校的原则,防止和纠正不当处分(处理)学生的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有关机关依法公正、准确行使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就学生申诉处理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决定,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留(降)级等处理决定后,学生认为本人受到学校的处分或处理行为失当从而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申诉受理部门复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成立“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采取席位制,由相关机关(包括监察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保卫处)代表、申诉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干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相关机关、院(系)各1个席位,由1名处级领导参加,原处分或处理单位另外派1名工作人员参加,主要负责介绍情况和接受质疑,无表决权。
学生代表两个席位,包含1名学生干部代表,1名法律专业的学生代表,代表要遵循回避原则。
委员会主席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听取受处分或处理学生申诉;
(三)审查处分或处理学生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处分或处理是否适当,并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四)办理因不服申诉处理决定而向省教育厅提起的申诉或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五)学校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
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申诉受理条件: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
(三)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七条申诉时效为5个工作日,自处分或处理决定送达本人之日起计算。
受处分或处理学生应当在规定时效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并经院(系)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复查情况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汇报,委员会对申诉进行集体评议,产生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必须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成员2/3以上(含2/3)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正式受理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分为:
1处分或处理无不当,维持原处分或处理意见;
2处分或处理结果无不当,但处分或处理程序、引用文件不当,维持原处分或处理意见,需要更正程序或引用文件;
3处分或处理不当,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处理。
对在处分或处理中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应按事实及有效证据和有关规定处理;对工作出现的各种不当,应向当事人做出必要的解释或道歉;对工作不胜任或徇私枉法的有关责任人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申诉处理决定做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请求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请求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学生不得以同样理由对同一事件在校内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诉人及学校相关机关宣布。
第十二条对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提出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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