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南选调生考试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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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南选调生考试常识热点手册:政治理论(6)

2015年河南选调生考试常识热点手册:政治理论(6)

2015年河南选调生考试常识热点手册:政治理论(6) 知识点六:中国梦在2014年春晚上黄渤的一首《我的要求不算高》唱出了很多老百姓的心声,“八十平米的小窝,还有一个温柔的老婆,孩子能顺利上大学,毕业就有好工作,每天上班很畅通,没有早晚交通高峰,天天去户外做运动......这就是我的中国梦”。

中国梦一词毫无疑问已然成为最热门的词汇,中国梦不仅是政府的,国家的,他更是属于我们所有人的中国梦。

习近平同志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他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系统阐发了这个思想,在出访俄罗斯、非洲国家和出席亚洲博鳌论坛等讲话中又进一步作了论述。

现在,不但中国,而且全世界都在关注中国梦这个词,它反映了中国人民包括海外同胞、全世界华人的共同心声、共同愿景、共同意志,是凝聚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最大共识,极大地激发了中国人民发展国家、振兴民族的热情。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自古到今沉淀了深厚的中华文明,经历了几千年的风雨历程,终于到现在的将整个大家庭凝聚在了一起,曲折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只有不断的奋斗,拥有着共同的信念,才能使得我们的国家更加的富强,立于世界之林。

十八大报告确定了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既深深体现了今天中国人的理想,也深深反映了我们先人们不懈追求进步的光荣传统。

若想实现中国梦,就必须走适合中国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道路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断实践中走出来的,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艰辛历程中总结出来的,中华民族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

中华民族是具有非凡创造力的民族,也能够持续的走好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

若想实现中国梦,就必须弘扬中国的精神,这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2015年河南选调生考试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5)

2015年河南选调生考试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5)

2015年河南选调生考试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5)知识点五:民法之民事主体一、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状态出生的人,自然人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其年龄和精神状况。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

(注: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0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小于10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法人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这是它与公民的根本区别。

但并不是所有社会组织都是法人。

作为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它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时间上一致: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并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它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我国目前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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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南选调生考试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7)

2015年河南选调生考试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7)

2015年河南选调生考试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7)知识点七:民法之侵权责任1、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2、产品缺陷损害责任:(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运输、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

3、环境污染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6、劳务雇工致人损害的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雇工)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雇主)承担侵权责任。

7、建筑物伤人的责任:(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河南省2015选调生考试复习资料

河南省2015选调生考试复习资料

河南省2015选调生考试复习资料2015年河南省选调生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2015年选调生考试申论热点资料:环保按日计罚【背景链接】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保法将实施,新法确立的按日连续处罚等四项规定将“重拳”指向排污企业。

2014年10月,环保部将与新法相关的四项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排污者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但仍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逐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标准表述】一、原因分析新修订的环保法“按日连续处罚”罚则从处罚适用对象、处罚额度等方面进行明确细化,大大加重了违法污染的代价,但是就以往包括环保部门在内的有关方面环保执法不力、相关企业等随意污染普遍等来说,原因并不仅是老环保法对环境污染的处罚措施不够明确和严厉,甚至没有政策,而是这些政策的执行不力,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等没有真正落实相关规定的决心,和不折不扣采取具体行动的勇气。

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面前,一些地方环保部门执法为民意识不够,无视污染事实、蔑视群众健康权益,折射的就是地方环保部门等没有落实环保政策的决心和勇气以及具体的有效行动,典型的如河北“红豆局长事件”。

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由于与GDP深度挂钩,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政绩观畸形,置科学发展等要求于不顾,盲目追求经济发展,导致很多地方重发展轻治污、先发展后治污、只发展不治污、对眼前污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怠于监管,甚至反对监管或明或暗保护污染的局面还没有有效好转。

地方政府在治理污染方面的第一责任人制度,在此“碎了一地”。

二、结论要想“按日连续处罚”的环保罚则能够有力执行,强力治理企业等违法排污,就要在增强各级各地环保部环保执法为民意识,以及强力落实和提升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意识上下功夫。

三、解决措施首先,加强对地方领导官员执政、执法相关理念的教育,使其切实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2015河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2015河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2015河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2015河南公务员报名时间预计在8月,如何更好的复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是考生最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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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近两年,联考的法律类试题主要考查了《公务员法》、《民法通则》、《公司法》、《行政法》等的相关内容,其中《行政法》是出题频率较高,需要重点掌握。

同时,考生在备考的过程中,要特别留意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并且要有选择性的记诵相对重要的法条。

例题3:联考行测真题下列关于设定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均应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进行评价B.部门规章可以依法设定一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C.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依法设定一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D.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任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解析】:此题答案为C。

《行政许可法》第20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但《行政处罚法》没有相关规定,因此A项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16条和《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部门规章只能对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实施的具体规定,但可以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设定一定的行政处罚,因此B项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因此C项正确。

《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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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南公务员考试 常识判断之最新法律(二)

2015河南公务员考试 常识判断之最新法律(二)

2015河南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最新法律(二) 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的第2条,更加关注对人权的保障。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增加证人强制出庭内容,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①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②限制逮捕措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③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④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高频考点-行政法【两则】吴鹏

高频考点-行政法【两则】吴鹏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与设定重点法条第9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10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11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知识要点(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这些措施均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和法规设定。

法律可设定所有的强制措施,行政法规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与冻结存款、汇款的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强制措施。

(3)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对法律设定的强制措施进行具体细化,但不能扩大对象、条件和种类。

考点归纳(1)相比《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对规章的设定权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定,规章不仅完全不能创设行政强制措施,也不能对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细化。

(2)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2015年河南选调生考试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4)

2015年河南选调生考试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4)

2015年河南选调生考试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4)知识点四:刑法之刑罚一、刑罚种类(一)主刑1、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适用于罪刑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绝对不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适用);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缓期2年)。

(二)附加刑--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仅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

二、量刑(一)累犯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1、一般累犯:指18岁以上的,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3、累犯的法律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不得假释、缓刑(二)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限内仍保持执行可能性的刑罚制度。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4、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5、缓刑的期满与撤销: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015河南 法检考试行测辅导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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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 | 招警 | 军转干 | 党政公选 | 法检系统 | 路转税 | 社会工作师 2015河南 法检考试行测辅导:法律
1、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以认缴出资为准,不再以实缴出 资为准,设立公司不再有最低出资额限制。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代表
(1)全国人大的职权:
①修改宪法;②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 基本法律;③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④改变或者撤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⑤批准省、自治区和 直辖市的建置。

(2)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需集体行使:①提出议案的权利(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
表联名);②质询权利。

个人权利:③工作便利权和物质权利;
④言论免责权(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⑤刑事豁 免权(非经人大会议主席团<开会>/常委会<闭会>许可,不受逮捕 或刑事审判)
3、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 律 的 创 设 权 : 对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行 政 处 罚 拥 有 专 属 创设权。

(2)地方性法规的创设权: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 照以外的任何行政处罚;
(3)规章的创设权:警告、一定数量的罚款。

2015年河南选调生考试行测:常识法律冲刺建议

2015年河南选调生考试行测:常识法律冲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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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题的时候一定要仔细读题目,任何一个细节都不能漏下,尤其是选项中的数字更要仔细核对。

下面我们选一些题目来讲解。

1、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 裁的行政行为。

据此,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暂扣违章司机的机动车驾驶证B.对醉酒的人约束至酒醒C.对严重违反《公务员法》的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D.对到期不缴纳税费的纳税人,按日加收滞纳金税款数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答案】B 。

解析: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双方达成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

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借用合同等都是典型的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成立。

2、某甲是A 市红河区的一个个体户,8月25日,红河区工商局以甲违法经营为由吊销了他的营业执照,同时处以罚款2000元。

10月15日,甲某不服红河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但遭到工商局的拒绝,工商局认为甲某的复议期限已过而不予受理。

下列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被申请人是红河区工商局B.本案复议机关是A 市工商局C.本案工商局的拒绝复议理由不正确D.本案工商局拒绝复议理由正确【答案】ABC 。

解析: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是被申请人,工商局属于省级以下垂直管辖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主管机关,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

2015年河南省选调生考试两会热点解读:让法律呵护公平正义(上)1

2015年河南省选调生考试两会热点解读:让法律呵护公平正义(上)1

2015年河南省选调生考试两会热点解读:让法律呵护公平正义(上)1够明显地看到法治社会的构架,包括法治政府的提出、全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都在往前走。

但是,从国家的角度,以及老百姓的期待来讲,法治建设应该再务实些,再快一点。

比如,环境保护实际上并不那么难,关键是我们怎么去对待环境保护的问题,重要的是全社会都有自省的意识。

4、加快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立法我国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行行业自律、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以及协调政府和企业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法律,长期困扰其发展的一些困难和壁垒一直无法打破。

建议将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工作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如果近期出台法律有难度,应先期修订出台相关国务院规章,保障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化运作。

立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定位,明确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的范围、事项、时限和要求,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运行机制。

5、制定协商民主建设纲要协商民主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特色民主建设选择上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对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鉴于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极端重要性,有必要对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行系统规划,尽快制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纲要,以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建议由中央政策研究室或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邀请相关部门的同志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行深入调研,尽快着手制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纲要。

6、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互联网推动的跨界商业模式创新,正在颠覆和重塑众多传统行业,但由于法律缺位制约了其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建议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以立法形式回应其迅猛发展的重大机遇,让互联网金融由“野马”变“驯马”。

2015河南选调生考试行测辅导:重点常识需掌握(一)

2015河南选调生考试行测辅导:重点常识需掌握(一)

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一直是公基考试的重点,下面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就这个问题跟大家共同探讨如何去把握这些考点。

这也是在公基考试中比较频繁的考点。

这就要求考生必须要掌握。

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在考试的过程中,要想构成正当防卫必须要满足五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①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②时间条件:不发侵害正在进行③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

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④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⑤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

这五个要件中考查最多的是第二个时间条件,也就是说必须满足正在进行这个条件。

比如说我们曾经考过一个题,就是直接考查的时间条件。

【例题】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

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

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D.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答案】A。

【解析】本题有很多考生都误选C选项。

如果考生判断是防卫过当的话,就必须先判断是不是正当防卫就可以了,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张某的行为不满足正当防卫的哪个构成要件,本题中王某已经昏迷倒地了,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死亡。

很显然不满足正当防卫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那肯定也不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张某有杀人的故意,因此选择A选项故意杀人。

在正当防卫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考点就是无限防卫权。

刑法20条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行政法是研究行政行为、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原则的学科。

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行政法在法学考试中经常被涉及并作为考点。

下面是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的归纳:一、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概念1.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2.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阳光性原则等二、行政行为的主体和客体1.行政行为主体的分类和特点: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法院等2.行政行为客体的分类和特点: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三、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有效性1.行政行为效力的成立条件:合法性、履行条件、履行方式等2.行政行为效力的可变更、撤销和失效条件和程序四、行政行为的违法和救济1.行政行为违法的认定标准和程序2.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五、行政组织及其法律地位1.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设立、权力划分等2.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六、行政程序及其保障措施1.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事先听证的程序保障、责任追究的程序保障等2.行政程序法律保障的具体措施:公开审理、异议申请、复审等七、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种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2.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条件和程序等八、行政法的修法与发展1.行政法的修法机制和程序:行政立法、司法解释、法律评估等2.行政法的发展倾向和前景上述行政法知识点和考点是比较常见的,但具体考试的内容还需根据教材和考试大纲来确定。

在备考过程中,需要熟悉各个知识点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相关法律条文,并能够灵活运用进行分析和解答。

另外,还需要关注最新的行政法修法动态和理论研究,以及最新的行政法案例和判例,加深对行政法的理解和应用。

同时,多做行政法的案例分析和模拟题,提高对行政法的实际运用能力和解题能力。

f行政法(马2)

f行政法(马2)

1.行政概念:我国行政法所研究的是公共行政中的国家行政,即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活动。

种类:(1)从管理的方式上,可以分为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负担:行政机关使公民负担义务的行为,如行政强制授益:行政机关为公民提供利益和赋予权力的行为,如行政许可(2)从公民自由权保护上,可以分为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3)从行政机关行为的范围上,可以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2.行政法概念与特点行政法,是调整由于国家行政权的作用而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1.是一部控权法2.调整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3.围绕的中心是行政权4.行政法的功能是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3.掌握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4.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概念:行政法规范对基于行政权的运用与行政职能的实现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与身份的多样性(2)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3)内容的法定性(4)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且不可任意处分☆5.基本原则(合理合法诚实信赖)--资料分析题一、合法行政原则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要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应当和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1.职权法定-权利内容和行驶2.法律优先--行政法规、规章不得抵触法律3.法律保留--有关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重大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如加以规定必须有法律的授权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目的性(一)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原则)(二)正当裁量原则(1)具有合法、合理、正当的行为动机和目的(2)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的因素(三)比例原则1.妥当性原则-手段合乎目的2.必要性原则-侵害最小3.均衡性原则--成本最小,收益最大,侵害最小三、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择机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2015基础知识点整理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2015基础知识点整理

一、名词解释1.行政裁量: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时,根据法所设定的范围、限度、标准或者原则,按照其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选择处理的方式。

2.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权名责)我国行政主体范围,主要有以下两类:(1)职权性行政主体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取得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成立时就具有职权并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包括:国务院及其部门、派出机关。

(2)授权性行政主体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之外的单项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职权的组织。

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特征:(1)前提为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

(2)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3)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4)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决定。

(5)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6种):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b划拨存款、汇款;c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d排除妨碍、恢复原状;e代履行;f其他。

4.行政复议:行政法上的一种救济制度。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5.行政诉讼被告:受原告指控实施了被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6.履行判决:a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b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7.共同行政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以共同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

共同行政行为的内容往往同时涉及共同主体的职权范围。

2015年河南选调生考试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6)

2015年河南选调生考试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6)

2015年河南选调生考试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6)知识点六:民法之合同一、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指当事人就合同的相关内容经协商达成合意的过程。

包括要约和承诺两阶段。

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特定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发出要约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一方称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合同一旦成立,要约人、受要约人即为合同当事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由此承担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如果违反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在承诺被撤回或承诺迟到的情况下,承诺不生效。

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担保对合同来说具有从属的性质,一般担保合同随主合同一起存在、一同转移。

其主要的形式有: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1、保证合同:是指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措施。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抵押合同: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3、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从该动产或权利中优先受偿的制度。

4、留置合同: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义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项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合同,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当事人一方按法定或约定,可以向对方预先付给一定数量的金额作为担保。

2015年河南选调生考试行测常识积累:管理知识

2015年河南选调生考试行测常识积累:管理知识

1. 现代管理学的诞生是以弗雷德里克·温斯洛·泰罗的名着《科学管理原理》以及法约尔的名着《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为标志三位。

泰罗被誉为科学管理之父。

2.梅奥的“霍桑试验”得出了职工是“社会人”的结论。

3.从众效应:有一个成语叫做三人成虎,意思是说有三个人谎报市上有老虎听者就信以为真。

这种人在社会群体中容易不加分析地接受大多数人认同的观点或行为的心理倾向被称为从众效应。

4.管理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5.马斯洛需求层次论将人的需求从最低层到最高层依次划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

6.罗森塔尔效应:有一次,心理学家罗森塔尔到一个学校里做完调查后,划了一部分名单告诉班主任,这些学生很有发展潜力。

但要求班主任不要告诉学生。

一个学期后发现这些学生进步很快。

其实这些学生都是随便划出的,这就是着名的罗森塔尔效应,又叫期望效应。

它告诉我们,真诚的期待和不懈的努力,终会结出预期的果实。

7.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将影响员工工作的因素可分为激励因素和保健因素。

8.职权是经由一定的正式程序赋予某一职位的一种权力。

组织内的职权可分为:直线职权、参谋职权和职能职权。

9.狄德罗效应:18世纪法国有个哲学家叫丹尼斯?狄德罗,一天,朋友送他一件质地精良、做工考究、图案高雅的酒红色睡袍。

狄德罗非常喜欢,可他穿着华贵的睡袍在家里寻找感觉,总觉得家具颜色不对,地毯的针脚也粗得吓人。

于是为了与睡袍配套,旧的东西先后更新,书房终于跟上了睡袍的档次,可他却觉得很不舒服,因为“自己居然被一件睡袍胁迫了”。

两百年后,美国哈佛大经济学家朱丽叶?施罗尔在《过度消费的美国人》一书中,把这种现象称作为“狄德罗效应”.亦称作为“配套效应”,也就是人们在拥有了一件新的物品后不断配置与其相适应的物品以达到心理平衡的现象。

10.管理层次是行政组织纵向结构的等级层次,即行政机关中设置多少等级的工作部门。

根据管理层次的不同,可将组织分为集权制和分权制。

2015年河南选调生考试行测难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委会职权梳理

2015年河南选调生考试行测难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委会职权梳理

2015年河南选调生考试行测难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委会职权梳理随着事业单位考试如火如荼地进行,越来越多的考生在考公路上也开始关注事业单位的岗位,而综合基础知识科目经常令很多考生望而生畏。

众所周知,大纲里所规定的综合基础知识考察范围包括政治理论、法律基础知识、经济基础知识、科技基础知识、人文常识、公文知识、时事热点等,用包罗万象,兼容并蓄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

而每一次大的成功都来源于每一处细节的关注,下面就法律模块中宪法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委会的职权异同点给大家做个梳理,以期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提供一些帮助。

先给大家看两道真题:1.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可以行使的职权是___A.修改宪法B.监督宪法的实施C.解释宪法D.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根据我国宪法,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行使的职权是___A.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B.解释法律C.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任免副总理、国务委员D.决定全国总动员、局部总动员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相信众多考生在看完这两道题之后内心都会狐疑不定,而且这两道题本身也是有难度的,很难通过排除法来直接剔除一些选项。

做对这两道题就需要考生对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职权的异同做到精确掌握。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也是立法机关,因此,它具有制定与修改基本法律的权限,此外还有修改宪法的权限(仅指全国人大),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代理机关,它的权限会受到限制,比如它只能解释宪法,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解释法律。

另外,全国人大和常委会都可以监督宪法实施。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都有重大事务的决定权,不过二者又有区别,特别重大的只能由全国人大来决定,而紧急事项只能由常委会来决定。

比如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审议年度预算报告等只能由全国人大来行使。

行政法考试要点

行政法考试要点

名词解释1、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全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

5、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6、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7、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8、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9、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

10、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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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南选调生考试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2)知识点二:刑法之犯罪
犯罪构成要件(4个):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
刑事责任年龄
①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②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重伤/致死、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注意是八种行为不是8个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③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
①犯罪故意:指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还是实施该危害行为,包括:
直接故意:明知 + 希望 + 危害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 + 放任 + 危害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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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犯罪过失:是指本来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包括: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 + 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 危害结果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预见 + 轻信能够避免 + 危害结果发生
三、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行动。

包括:作为,用身体积极的实施;不作为,有法律义务需要去积极行动,但能履行却不履行。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先前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

四、构成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我国刑法正是按照犯罪的同类客体把社会的各种犯罪分为十大类。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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