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批不良警示(案件)信息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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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工信息的类型

组工信息的类型

第三章组工信息的类型对组工信息进行必要的分类,目的在于通过弄清不同类型信息的特征和功能,使我们能更加自觉地按照领导工作对不同类型信息的需求,做到信息反映的类型齐全,从而确保组工信息应有的广泛性、多样性,增强组工信息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从中组部、省组部和我市近几年采用的组工信息情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经验型的信息。

经验性信息主要反映组织工作中新的或典型的经验做法。

及时反映这类信息,对领导同志及时发现、总结来自基层的经验,用典型经验指导工作、推动全面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经验型信息中,最重要最有价值的是反映具有突破性的典型,即在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措施和做法。

一种是我们通过开展工作创造的经验。

如《商丘市委组织部构建“讲正气、树新风”活动四项长效机制》(河南组工信息2007年第38期)《虞城县实施“农村贫困党员致富工程”取得明显成绩》(商丘组工信息2006年第26期)《梁园区建立“豫东廉政网”收到良好效果》(商丘组工信息2006年,第31期)等。

这类信息各地上报的较多,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和市委组织部信息刊物采用的也较多。

另一类是带有探索性、创造性、特色性的工作和工作动态、活动的信息。

如《梁园区在组织系统探索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商丘组工信息2005年第73期)、《河南新密市培养选拔双强党员担任农村党支部书记,为农术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中组部2007年5月采用)、《安徽在全省开展“保持先进性,争做合格党员”活动》(中组部2006年6月采用)、《河南省开展向李连成同志学习活动》(中组部2000年12月采用),《灵宝市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河南组工信息2000年第37期)、《太康县推行机关干部二分之一轮岗工作法》(河南省组工信息领导参阅2000年采用)等信息。

二是问题、建议型信息。

问题性信息也有人称之为“忧信息”或“负信息”,主要反映组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误和不足,党的建设、组织工作在新形势下所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干部群众对形势、对党的方针政策、对党的建设、组织工作的某项重大工作的模糊认识和消极情绪,与党的建设、组织工作有关突发性事件和重要灾情、敌情等。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4篇)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4篇)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确保药品的安全使用,依法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等领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是指对使用药品后可能引起不良反应或药害的事件进行监测和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应当依法进行,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机制第五条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机制是指由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第六条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监测、报告和统计工作,并依法对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置。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并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人员。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生的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并配合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药品监管部门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如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报告程序第十条在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不良反应或药害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和情况;(二)药品的名称、批号、生产企业、规格等相关信息;(三)不良反应或药害的症状、体征等详细信息;(四)可能导致不良反应或药害的原因和影响范围;(五)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第十一条药品监管部门接到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逐案调查和处理,并将调查结果报告给上级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相关信息,并采取必要的公共卫生措施。

第四章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处理和追责第十三条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进行处理和追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药品;(二)吊销涉事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三)撤销涉事药品的批准文号;(四)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正文:----------------------------------------------------------------------------------------------------------------------------------------------------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从事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产发布向上向善的优质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信息或者公共服务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积极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五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第二章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第六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置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账号注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范本为加强我院药品管理,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____年____月新颁布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管理办法》,修订本制度。

1、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组织管理。

医院各科室设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负责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药剂科临床药学室负责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上报、分析和评价,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3、对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五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五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4、院内发生的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____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必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____日内报告。

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5、发生医院药品不良反应逐级、定期报告。

发生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必须立即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6、医务人员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停用可疑药品,对不良反应给予相应治疗并按规定详细记录,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及时上报药剂科。

7、发生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立即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检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8、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9、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七批不警示(案件)信息公示名单

第十七批不警示(案件)信息公示名单

第十七批不良警示(案件)信息公示名单
第十七批不良警示(案件)信息公示名单
第十七批不良警示(案件)信息公示名单
第十七批不良警示(案件)信息公示名单
第十七批不良警示(案件)信息公示名单
第十七批不良警示(案件)信息公示名单
第十七批不良警示(案件)信息公示名单
第十七批不良警示(案件)信息公示名单
第十七批不良警示(案件)信息公示名单
第十七批不良警示(案件)信息公示名单
第十七批不良警示(案件)信息公示名单
第十七批不良警示(案件)信息公示名单
第十七批不良警示(案件)信息公示名单。

2017四川失信企业名单

2017四川失信企业名单
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4,891,771 1,399,618 5,069,237 3,000 539,840 92,523 5,194,800 1,793,135 15,296,840 1,745,331 15,867,268 37,264 1,867,748 15,296,840 311,171 15,867,268 1,527,870 423,623 80,900 218,122 2,023,956 1,950,000 73,676 5,063,993 1,167,805 62,405 50,296,800 3,548,815 27,020 90,913 136,833 136,833 24,495 2,310,072 662,169 143,845 5,800 16,934 16,934 246,879 790,584 62,405 109,079 3,522,589 35,625 15,296,840 29,024 195,104 49,900 110,413 35,220,000 2,976,725 347,469 5,328,058 881,665 790,584 570,520 1,207,845 10,955,732 7,600,416 7,600,416 14,092 2,252 173,965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湖北省药品采购准入结果(第十七批)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湖北省药品采购准入结果(第十七批)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湖北省药品采购准入结果(第十七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湖北省药品采购准入结果(第十七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准入及其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46号)要求,我局对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期间提交采购准入药品信息进行了审核、公示、确认,现将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目录《湖北省药品采购准入结果(第十七批)》中共有药品829条,其中包括国家一类新药10条、国家医保谈判药品15条、易短缺药品17条、专利药品11条、过评仿制药231条、普通仿制药及其他药品545条。

二、执行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

三、执行时间自6月24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一)各市、州医保局负责对所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准入挂网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做好本地的宣传、引导、惩戒等相关工作。

(二)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要及时将本次采购准入药品纳入交易系统,开展配送关系勾选工作,确保配送区域全覆盖。

同时根据采购准入结果和重新调整结果完善交易系统功能,做好挂网药品分类及属性标注,为医疗机构提供产品类别、属性、同类产品价格等信息,加快建立药品成交价格市场形成机制。

(三)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准入挂网管理相关规定,在省药械平台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药品。

(四)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对省药械平台的采购订单及时足量供应,确保临床用药需求。

附件:湖北省药品采购准入结果表(第十七批)湖北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6月20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鲁应急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4〕2号各市应急管理局:《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修复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三章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修复第四章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修复流程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修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修复管理工作,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和《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的通知》(鲁发改财金〔2023〕64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修复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修复有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修复的对象是指在应急管理部门网站依法予以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第四条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与修复,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在应急管理部门网站公示,并及时推送至信用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七批企业不良警示信息公示名单doc

第七批企业不良警示信息公示名单doc

处罚原因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案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 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
虚假出资案 违反登记事项案
商业贿赂 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虚假宣传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
违反登记事项案 商业贿赂案
7
处罚结果
罚款 10000 元 罚款 10000 元 罚款 10000 元 罚款 10000 元 罚款 10000 元 罚款 30000 元 罚款 10000 元 罚款 10000 元 罚没 62299 元 罚款 20000 元 罚款 10000 元 罚款 30000 元 罚款 10000 元 罚款 2000 元.没收 非法所得 60000 元
青工商南公处字 【2007】350 号
青工商南公处字 (2007)第 263 号
青工商南企监处字 (2007)第 115 号
青工商南企监处字 (2007)第 308 号
青工商南企监处字 (2007)第 331 号
青工商南企监处字 (2007)第 295 号
第七批不良警示(案件)信息公示名单
处罚对象
处罚原因
款 15 万元 罚款 3 万
青岛大仓商务有限公司 青岛日康经贸有限公司 青岛齐鲁丰商贸有限公司 青岛昆泰物流有限公司 青岛双樱贸易公司 青岛宏海船务有限公司 青岛咖啡玛鲁食品有限公司
对商品的产地、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伪造产品生产日期 虚假登记 逾期年检 逾期年检 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处罚原因
58
青工商南企监处 字 2007 第 207 号 青岛汇丰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59
青工商北公处字 1100329 号 青岛东洲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7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青工商企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工商企监〔2015〕64号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直属分局,青海湖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青海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5月19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26日青海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海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青海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其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推进全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商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登记的企业,发现其存在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抄告其登记的工商部门。

上级工商部门可将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事项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工商部门办理,并对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受委托的工商部门应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受委托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检查的工商部门,依委托事项负责其检查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时,对作出列入、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委托的工商部门。

第五条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实行“谁登记、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准确及时。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7.06•【字号】鄂建[2004]67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4]6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湖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二00四年七月六日湖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二00四年七月六日)第一条为加快建设领域诚信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内、外单位(企业)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机构等单位(企业)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等注册执(从)业人员和建设单位人员及评标人员(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是指进行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承包等建筑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定及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的行为。

本办法公示内容指上款行为经县及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执法监督管理机构查实处理或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查实处理、定性结案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管理,要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8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机构的作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药品网络销售管理第七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义务。

第八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

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6•【字号】泸市府发〔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61号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新城)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泸州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6日泸州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信用泸州”建设步伐,建立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联动机制,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1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7〕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认定、披露、退出、申诉、修复,以及对联合奖惩对象名单主体实施联合奖惩、督促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2016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如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淄博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淄博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淄博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1.25•【字号】淄知字2018年5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淄博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各区县知识产权局,高新区知识产权办公室,各科室:为落实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74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研究制定了《淄博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淄博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淄博市知识产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现予以公布并施行。

市知识产权局有关科室在专利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严格执行三项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高新区知识产权办公室可参照市知识产权局三项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与本地区专利行政执法相适应的三项制度,并根据执法需要,为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执法手机、移动硬盘等执法记录和存储设备。

特此通知。

附件:1.淄博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2.淄博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3.淄博市知识产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联系人:郭晓斌、彭浩、孙莹玥电话:(0533)3178992邮箱:*****************淄博市知识产权局2018年1月25日附件1淄博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专利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知识产权局通过单位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关于移出安全生产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关于移出安全生产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关于移出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名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1.06
【实施日期】2017.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7年第15号)
经审核,将江西省上饶县永吉煤矿等21家生产经营单位移出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现予公告。

附件:移出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名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11月6日
附件
移出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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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批不良警示(案件)信息公示名单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处罚文号
青工商南公处字【2011】第 156 号 青工商南监处字【2011】第 162 号 青工商南监处字【2012】第 53 号 青工商南食处字【2012】第 16 号 青工商南食处字【2012】第 29 号 青工商南广处字【2012】第 8 号 青工商南食处字【2012】第 83 号 青工商南食处字【2012】第 52 号 青工商南标处字【2012】第 1 号 青工商南食处字【2012】第 37 号 青工商南广处字【2011】第 201 号 青工商南标处字【2012】第 13 号 青工商南监处字【2012】第 20 号 青工商南公处字【2012】第 22 号
处罚结果
罚款 10000 元 罚款 50000 元 罚款 30000 元 罚款 20000 元 罚款 10000 元 罚款 10000 元 罚款 20000 元 罚款 5000 元 罚款 5000 元 罚款 5000 元 罚款 5000 元 罚款 5000 元 罚款 3500 元 罚款 3000 元
1
处罚原因
商业贿赂 无照经营 出租营业执照 食品违法 食品违法 广告违法 食品违法 食品违法 商标侵权 食品违法 食品广告违法 商标侵权 无照经营 虚假宣传
处罚结果
罚款 100000 元, 没 收款 54175.46 元 罚款 20000 元,没 收款 53508.21 元 罚款 70000 元 罚款 34792.8 元 罚款 24246 元 罚款 20000 元 罚款 20000 元 罚款 1000 元, 没收 款 19000 元, 罚款 16000 元 罚款 10008 元 罚款 10000 元 罚款 10000 元, 罚款 10000 元 罚款 10000 元
2
处罚原因
食品违法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虚假宣传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 品 虚假宣传 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 录产品 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 品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销售未经检验肉类制品 虚假宣传 销售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茶 叶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第十七批不良警示(案件)信息公示名单
序 号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处罚文号
青工商北个处字[2012]1100190 号 青工商北广处字[2012]0900308 号 青工商四公处字(2011)75 号 青工商四人企处字(2011)84 号 青工商四公处字(2011)90 号 青工商四人企处字(2011)126 号 青工商四公处字(2011)80 号 青工商四企处字(2011)59 号 青工商四宣食处字(2012)6 号 青工商四人食处字(2012)9 号 青工商四水食处字(2012)15 号 青工商四重广处字(2012)22 号 青工商四宣处字(2011)83 号 青工商四公处字(2011)131 号
处罚对象
深圳泛华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青岛东正经贸公司 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拉斐酒庄有限公司 青岛嘉丰行商贸有限公司 城阳区王的宫殿婚纱摄影会馆 青岛澳泊商贸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 青岛瑞隆进口有限公司 温州市功针服饰有限公司 青岛美醉商贸有限公司 青岛市宏芮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聚利源工贸有限公司 北京糯米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鑫永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结果
罚款 3000 元 罚款 3000 元 罚款 5000 元 罚款 5000 元 罚款 5000 元 罚款 5000 元 罚款 10000 元 罚款 3000 元 罚款 147456 元 罚款 10000 元 罚款 5000 元 罚款 5000 元 罚款 5000 元 罚款 5000 元
处罚对象
市北区卤尊熟食店 青岛兵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思泰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黑金创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 青岛斯约商贸有限公司) 青岛麒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双马输送带有限公司 青岛富新通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鑫顺泰工贸有限公司 青岛柒号酒仓有限公司 特易购商业(青岛)有限公司 青岛亿鑫圣商贸有限公司 青岛福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汤豪盛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日瑞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处罚伍八酒店有限公司 山东卫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市北区技森电子科技商行 市北区馋嘴巴零食屋 市北区岐黄食品店 福建省古田县恒丰食品有限公司济南 分公司 青岛国宴酒业有限公司 市北区东方百货店 市北区月南肉食大商行 市北区诺珍座上客食品店 市北区浦城华盛茶行 市北区新搏特科技经营部 华丰(个体工商户无名称字号)
第十七批不良警示(案件)信息公示名单
序 号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处罚文号
青工商南食处字【2012】第 32 号 青工商北公处字[2012]1800132 号 青工商北反处字[2011]0300510 号 青工商北标处字[2012]0600103 号 青工商北食处字[2012]1800110 号 青工商北反处字[2012]1300074 号 青工商北公处字[2012]0100275 号 青工商北食处字[2012]0400070 号 青工商北标处字[2012]0700256 号 青工商北个处字[2011]0200336 号 青工商北公处字[2012]0200096 号 青工商北食处字[2012]0500100 号 青工商北标处字[2012]1700018 号 青工商北标处字[2011]1000100 号
3
处罚原因
发布违法食品广告 刊播广告内容超出核准经营范围 逾期年检 逾期年检 隐瞒真实情况案 逾期年检 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案 年检隐瞒真实情况 经营无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的 进口葡萄酒案 销售过期食品案 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葡萄酒 超期发布户外广告案 逾期年检 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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