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4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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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电子政务工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电子政务工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电子政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沧政办字[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电子政务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近几年来,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初步建立了电子政务服务网络,17个县(市、区)开通了县级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办事、互动式服务初步展开;多数联网单位建立了办公业务网,在提高政府效能中发挥了应有作用。

但从总体上看,我市电子政务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整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在全省处于落后的局面。

一是建设标准不统一,难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得不到有效共享;二是重建设轻应用,资源浪费较严重;三是安全保密意识不强,工作不到位,一些公文传输、业务办公还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在内网封闭运行,部分政府网站因管理不善出现网站被黑或网页篡改现象。

因此,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工作十分紧迫,必须加强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协调,集中人力财力,强力整合、强力推进。

依据200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切实完成好政府工作报告目标责任分解确定的电子政务方面的五项重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4〕9号)等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的规划、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电子政务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本级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需要开展的工作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多,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由市政府办公室总牵头,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和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督促和检查各级政府公文交换系统、网上审批系统、政府网站群建设等具体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函[2009]4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函[2009]4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的通知会计部函[2009]48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加强对监管系统会计专业支持力度,统一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标准,提高监管质量,我部将根据日常监管工作中对重大会计及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的答复意见,针对其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处理方法和监管原则并加以总结,并以《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的方式,在监管系统内发布,作为会计监管的专业判断依据。

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特此通知。

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问题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要求,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即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具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第一,维简费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所规定的原则进行追溯调整;第二,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不再计入成本或费用;第三,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的要求计提折旧;第四,编制2008年年报时,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维简费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追溯调整时,应进行追溯调整。

问题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是否需要根据具体发行日期加权后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解答: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公司应将作为对价而发行的全部新股数计入合并当年和对比年度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即权重为1);在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条件下,公司应采用同样原则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4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4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4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春季来临,天气转暖,手足口病逐步进入高发病期。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手足口病疫情防控工作,要严密监控,严加防范,真正实行及时有效的预防和救治,尽快形成有力有效的防控机制,坚决做到抓早、抓紧、抓实。

为了积极主动做好全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降低手足口病发病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加强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手足口病疫情的监测和报告。

对报告的手足口病病例,要及时开展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认真追查传染源。

要重点关注疫情高发地区和人群,查找疫情发生、流行的特点,掌握流行趋势和传播规律,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切断传播途径。

二、要搞好教育宣传。

切实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人群,充分认识手足口病的严重危害,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防范意识。

要以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科学、准确地宣传和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手足口病的可防、可控、可治,倡导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自觉做到勤洗手、吃熟食、喝开水、常通风、晒衣被,科学预防传染病。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面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三、要加强研究培训。

保险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可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09〕48号),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明确规范。

这是继证券行业准备金、金融企业贷款准予在税前列支的又一项风险准备金,体现了国家对整个金融行业的政策扶持。

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可扣除财税〔2009〕4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对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在税前列支比例上,财税〔2009〕48号文件遵从了保险行业的有关规定,其第一条明确:(一)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二)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三)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四)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当然了,财税〔2009〕48号文件同时规定了保险保障基金列支上限。

其第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譬如,某财产保险公司2008年保险保障基金余额4.72亿元,2009年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150亿元,按规定当年缴纳保险保障基金150×0.8%=1.2(亿元),有保证收益的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100亿元,按规定当年缴纳保险保障基金100×0.08%=0.08(亿元),2009年末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为6亿元,如果当年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为100亿元,那么正好达到税前扣除的上限100×6%=6(亿元),2009年不需要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也不能在税前列支。

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铁四稽[2009]48号)

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铁四稽[2009]48号)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铁四稽〔2009〕48号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经理部)、稽查队:为进一步加强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局安全质量稽查大队成立以来的工作情况,对《中铁四局安全、质量、环保稽查大队管理办法》(中铁四安质〔2007〕247号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中铁四局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铁四局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五日中铁四局集团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局在建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改进局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环保管理方式;强化项目施工安全、质量、环保检查的随机性、针对性、突然性、有效性,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全局工程项目施工中安全、质量、环保工作的动态监督管理,督促项目经理部在施工现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根据中铁四人〔2007〕227号文件制定、依照中铁四安质〔2007〕247号文件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以及局有关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质量稽查大队在集团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安全总监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范围和主要内容第四条局安全质量稽查大队下属现有东北、天津、福州、西南四个稽查队,各稽查队管辖范围是:1.东北稽查队: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以东)内局在建工程项目;2.天津稽查队: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太原以东)、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以西)内局在建工程项目;3.福州稽查队:福建省、江西省、浙江省内局在建工程项目;4.西南稽查队:重庆市、贵州省、四川省内局在建工程项目;各稽查队编制管辖区域内在建项目网点分布图,并标出里程和道路情况。

粤高法发[2009]48号

粤高法发[2009]4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粤高法发[2009]4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

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等规定,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对于在本标准公布前本年度已审结的一审或二审案件,如适用了2007年度统计数据的,二审或再审不再作调整。

(此件发至人民法庭)
附:广东省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二○○九年六月三日
广东省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工发[2009]48号汇总

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工发[2009]48号汇总
24、专职副主席是否按不低于中层正职配备?
25、工会主席、副主席出现空缺源自否及时按民主程序进行补选?26、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三年内是否参加了上级工会举办的工会业务培训?
27、工会是否每年至少两次以上主动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会工作,积极争取党委对工会工作的支持?
党委(盖章) 工会(盖章)
2010年 月 日
19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否审议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0、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否审议和批准工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报告?
21、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否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22、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是否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
23、工会主席是否按党政同级副职条件配备或兼任并进入同级党委?
填表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3、工会是否就落实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出台具体贯彻意见?
4、职工在600人以上是否依法独立设置了办事机构(指工会办事机构不与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行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企业文化部、共青团等党、政、群部门合并或合署办公)?
5、职工在600人以上是否配备了党政同级副职担任或兼任的工会主席,专职的工会副主席和专职工会干部(指不担任其他党、政、群实际职务,能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工会工作的干部)?
6、职工在200人以上600人以下的,是否配备了由党政同级副职领导干部担任或兼任的工会主席和专职做工会工作的工会副主席?
7、市(地)级以下分支机构,职工在200人以下100人以上的,是否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了1名专职工会干部?
8、是否建立选举制的工会委员会?
9、工会委员会是否有明确的届期?
10、是否依法组织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施工招投标活动(成办发[2009]48号)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施工招投标活动(成办发[2009]4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成办发[2009]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资料原件,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购买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2.营业执照副本;3.资质证书副本;4.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招标人不得再另行设置其他条件限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三)招标项目划分多个标段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投标人可以投标的标段数量,但不得指定投标人选择投标标段。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渝水科[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的通知(渝水科﹝2009﹞48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渝府发〔2001〕10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的通知》(渝办发〔2009〕2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各位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局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局长朱宪生1. 完成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2. 监督、检查并考核各分管领导和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工作情况;3.将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落实会议决定事项;5. 保障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6. 组织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推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7.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8. 建立值班和举报奖励制度。

(二)局长助理邓美荣1. 负责本部门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2. 督促检查本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3. 督促检查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情况;4. 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5. 负责研究部署水土保持等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6. 负责水土保持等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督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7. 负责水土保持等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

银监发〔2009〕48号 -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银监发〔2009〕48号 -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48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三条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

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5.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浙江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

浙江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

浙江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经贸调节[2009]4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1.20【实施日期】2009.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卫生、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浙经贸调节〔2009〕48号)各市经贸委(贸易局)、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建设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09〕1号),省政府已正式批准省级十部门制订的《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现将《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省政府批复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函〔2009〕1号文件(略)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二○○九年一月二十日附件一: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确保屠宰肉品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2008年新修订颁布实施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通过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依法建设场点、推进企业升级改造等措施,到2011年,建立起与产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布局科学合理、竞争规范有序、加工设施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的机械化、规模化、工厂化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体系。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T5849―2006《细木工板》等4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复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T5849―2006《细木工板》等4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复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T5849―2006《细木工板》等4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8.31•【文号】国标委农函[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T5849-2006《细木工板》等4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复函(国标委农函[2009]48号)国家林业局:你局科学技术司《关于报送〈细木工板〉等4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函》(科标字[2009]64号)收悉。

经研究,批准GB/T 5849-2006 《细木工板》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T 4897.3-2003《刨花板第3部分:在干燥状态下使用的家具及室内装修用板要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T 18102-2007《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和GB/T 15102-2006《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在《中国标准化》2009年第10期上公布,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修改单见附件。

附件:1.GB/T 5849-2006《细木工板》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2.GB/T 4897.3-2003《刨花板第3部分:在干燥状态下使用的家具及室内装修用板要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3.GB/T 18102-2007《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4.GB/T 15102-2006《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附件1:GB/T 5849-2006《细木工板》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8月31日批准,自2009年8月31日起实施。

GB/T 5849-2006《细木工板》国家标准修改内容如下:GB/T 5849-2006中的7.1.2 d)“正常生产时,每月检验不少于两次;”修改为:“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不少于两次;”。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9.08.19•【字号】湘办[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湘办[2009]48号)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于来山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常务副主任:余长明省民政厅厅长副主任:刘明欣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赤青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罗海艳省委组织部副部长乐奕省委老干部局副局长胡伟林省财政厅副厅长彭崇谷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事厅厅长陈益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专职副主任:陈毅华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委员:周湘省委宣传部副厅级纪检员李翔省直机关工委副书记彭修其省委农村工作部纪检组组长黄泽良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童名让省发改委纪检组组长陈湘生省教育厅副厅长王晓敏省民委副主任杜亚玲省公安厅副厅长、政治部主任王亲生省司法厅副厅长胡进安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建新省建设厅副厅长孟庆善省文化厅副厅长林安弟省卫生厅副厅长杨德光省地税局副局长杨金鸢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曹任远省体育局纪检组组长岳宗荣省统计局纪检组组长刘绵松省旅游局副局长张树清省新闻出版局副巡视员殷池应省扶贫办副主任胡建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黄新民省总工会纪检组组长陈雪楚团省委副书记尹大春省妇联巡视员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省民政厅。

今后,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的人员自然递补,并由委员会办公室报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再行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8月19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十一五”西藏民航机场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48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十一五”西藏民航机场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48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十一五”西藏民航机场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十一五”西藏民航机场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48号二○○九年五月六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分工调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十一五”西藏民航机场建设领导小组调整通知如下:组长:多吉泽仁西藏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王昌顺国家民航局副局长陈克伟成都军区空军副参谋长成员:王战斌国家民航局规划发展司司长周来振国家民航局财务司司长张光辉国家民航局机场司司长蒋怀宇国家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司长张红鹰国家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司长苏兰根国家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局长李其国国家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郭为民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局长孙国君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胡新生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范光才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次旺诺布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冉仕平西藏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张永泽西藏自治区环保局局长高应云西藏自治区电力工业局副局长李侃桢拉萨市副市长旺堆日喀则地区行署副专员许成仓昌都地区行署常务副专员潘法祥山南地区行署副专员张岩阿里地区行署常务副专员欧洛布穷武警西藏边防总队总队长张书田成都军区空军司令部作战处处长马堑飞成都军区空军后勤部机营处处长徐波民航西藏自治区管理局局长胡金法民航西藏自治区管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航西藏区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民航西藏自治区管理局局长徐波同志兼任。

——结束——。

关于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第二阶段的公告

关于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第二阶段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 2009年第48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空气质量,防治机动车污染,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GB 20891-2007),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2009年10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必须符合GB 20891-2007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

制造、进口、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机型(系族)的型式核准申报,我部将对通过审核的机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

所有制造、进口、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应按标准要求加贴环保标签。

二、2009年10月1日起,停止对达到GB 20891-2007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型(系族)的型式核准申报。

2010年10月1日起,停止仅达到GB 20891-2007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型的制造、进口、销售,对已通过型式核准达到GB 20891-2007第一阶段排放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企业应在此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销售计划。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型式核准试验应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各检测单位应按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检验报告。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已获得型式核准机型的环保生产一致性。

五、我部将组织对制造、进口、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检,发现不符合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该机型(系族)的达标机型核准,并予以公布。

对制造、进口、销售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环保非道路移动机械公告发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记账利率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12.28
•【字号】沪人社基发[2009]48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
账利率通知
(沪人社基发[2009]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县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1、2010年度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为2.25%。

2、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含虚账实记部分,下同)计息按自然年度结算。

个人账户储存额存满全年的,根据年度记账利率计算年利息;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储的月份数乘以年记账利率的十二分之一计算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后见分进角。

3、本通知执行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参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成立郑州高新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成立郑州高新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成立郑州高新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郑开管[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5.2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成立郑州高新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郑开管[2009]48号)各局、办,石佛、沟赵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郑纪发〔2009〕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成立郑州高新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张家德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组长:沈文波党委委员、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阮勇党委委员、管委会总会计师翟纯厚党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组员:郑爱民纪委副书记、监察审计局局长霍梅旭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李秋红财政局局长李延中社区管理服务局局长付国乾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韩松教育局局长李秀民高新区国税局局长王彦洲高新区地税局局长贾建彬财政局副局长赵辛岭石佛办事处主任粱中法沟赵办事处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管委会范围治理“小金库”工作;督导管委会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经营性资产管理情况、规范津补贴情况、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救灾资金管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协调和督促清理银行账户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李秋红同志兼任。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48号公告--关于灯具产品执行GB7000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48号公告--关于灯具产品执行GB7000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48号公告--关于灯具产品执行GB7000.211-2008等六项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48号公告【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9.29【实施日期】2009.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48号公告)关于灯具产品执行GB7000.211-2008等六项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GB7000.211-2008《灯具第2-11部分:特殊要求水族箱灯具》、GB7000.212-2008《灯具第2-12部分:特殊要求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和GB7000.213-2008《灯具第2-13部分:特殊要求地面嵌入式灯具》、GB7000.201-2008《灯具第2-1部分: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灯具》、GB7000.202-2008《灯具第2-2部分:特殊要求嵌入式灯具》、GB7000.204-2008《灯具第2-4部分:特殊要求可移式通用灯具》(以下简称新标准)已颁布并将于2010年2月1日实施。

2010年2月1日起,上述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符合新标准要求后方可生产、销售和进口。

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灯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上述标准的相关要求公告如下:一、《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编号: CNCA­­-01C-022:2007)规定的检测标准中,将GB7000.10、GB7000.11、GB7000.12改为GB7000.201、GB7000.202、GB7000.204,同时,增加GB7000.211、GB7000.212和GB7000.213,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

二、对于水族箱灯具、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和地面嵌入式灯具产品, 2010年2月1日前,申请人可按照GB7000.211-2008、GB7000.212-2008和GB7000.213-2008申请认证或者仍按GB7000.10-1999或GB7000.12-1999申请认证;2010年2月1日起,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采用新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标准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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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豫政〔2009〕4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义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竞争择优方式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招投标已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

从总的情况看,我省招投标市场发展较好。

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人为分割招投标市场,实行行
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有的项目业主以各种名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人为干预评标和定标;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以出具假资质、假保函、假业绩、假信贷证明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之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一些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乏力,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有的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行贿受贿、贪污腐败问题时有发生。

因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提高认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改进招投标办法,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二、进一步放开招投标市场,促进招投标市场有序竞争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有关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办发〔2004〕56号文件相抵触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坚决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方、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本系统市场;严格禁止以获得
本地、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

要进一步拓展招投标领域,严格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三类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

规范政府采购、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药品采购、物业管理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三、改进资格预审办法,强化资格预审作用
资格预审阶段要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

要调整资格预审内容,将投标阶段对投标人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能力、企业信用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以往业绩信誉和有无不良记录等的审查工作前移到资格预审阶段,评标阶段不再对上述内容进行评审。

为防止潜在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资格预审一般应当采用合格制;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打分制。

只要满足资格预审条件,通过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均应通过资格预审,不得限制通过预审投标人的数量。

为保证充分竞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

为切实保证资格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资格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

资格评审专家从全省统一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跨省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的数量不少于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

评审专家要对照资格预审文件的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准,独立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结论,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招标人辅助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具体评审工作。

招标人要依法公示资格预审结果,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书面说明理由,接受社会监督。

四、改进评标办法,克服人为因素影响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保证评标工作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积极推行合理低价评标法,恰当实行最低价评标法,限制采用综合评分法。

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评标法。

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时,在评标阶段仅对投标要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进行审查,主要对投标人报价进行评审。

对于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或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设备、材料及服务采购项目,采用最低价评标法,但要通过提高履约保函额度或者保证金的形式防止恶意低价抢标。

对于技术复杂、性能标准特殊的工程项目,可实行综合评分法。

五、改进开标、定标方式,实行“阳光运作”
要按照法定程序在规范严密的场所公开进行开标、定标。

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的招标项目,应采取开标现场随机抽取调整系数的方式形成标底,现场公布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依据投标人报价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优先中标资格,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之外另行选择中标人。

评标结果要及时公布,并进行公示。

创新招标方式,积极探索网络招标、电子招标等多种招标形式,逐步实现无纸化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

建立招投标活动网上监察系统和预警机制,全过程监控开标、评标、定标。

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健康开展
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督管理。

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公开招标信息,按要求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使潜在投标人能够了解项目情况、招标时间及地点、评标标准和方法,并有充足时间做投标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要采用国家统一标准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得在文件中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含有地区或行业性限制条款,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超出国家范本增加的废标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显著位置以黑体字标出。

在订立合同时,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超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不得背离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再行订立其他协议。

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

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吸收一定比例的省外优秀评标专家进入专家库。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其资格,不得再参加本省项目的评标活动,同时建议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

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七、强化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依法监管招投标行为
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

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实行实名举报制度。

重点加强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进行投标等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加快建立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有关部门要对从业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准确、公正的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建立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和廉洁准入制度,将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的从业单位和人员记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变“人盯人”为“计算机盯事”。

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

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违纪违法行为。

在严厉惩处受贿行为的同时严厉惩处行贿行为,依法受理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的投诉,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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