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费不到位一律不准拆迁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17•【文号】中纪办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努力做好群众工作,征地拆迁状况总体是好的。
但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征地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因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致人伤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执行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
《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公共利益范围;被征收人有权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精神,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
拆迁安置过程中的不足之处
拆迁安置过程中的不足之处1.引言1.1 概述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这些不足主要涉及到对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不力、拆迁补偿不合理、安置环境不好等问题。
拆迁安置是一项重大的社会工程,涉及到众多居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在一些地方,由于管理不善或相关制度不完善,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有些地方在拆迁过程中没有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和诉求,导致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有些被拆迁人可能对拆迁安置方案存在异议或不满意,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参与渠道,他们的声音无法得到有效的反馈和解决。
这样的情况下,一些被拆迁人可能会失去对自身权益的信心,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
其次,拆迁补偿标准和程序的不合理也是拆迁安置过程中存在的一个不足之处。
一些地方在确定拆迁补偿标准时可能存在不公平、不透明的问题,导致被拆迁人无法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此外,一些地方在具体执行拆迁补偿程序时可能存在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的情况,给被拆迁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经济损失。
最后,拆迁安置环境的不足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一些地方,由于规划不合理或执行不到位,拆迁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可能滞后,生活配套设施不完善,给被拆迁人的生活带来一定的不便和困扰。
此外,一些拆迁安置区的环境污染治理可能存在问题,给被拆迁人的身体健康带来一定的风险和威胁。
综上所述,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包括对被拆迁人权益保护不力、拆迁补偿不合理和安置环境不好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确保拆迁补偿标准和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加强拆迁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环境治理,提高被拆迁人的生活质量和环境健康。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意在介绍整篇文章的组成和安排。
可以按以下方式编写: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第一个要点:在正文部分,将会详细探讨拆迁安置过程中的第一个不足之处。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工作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省部分农村集体土地相继被征用。
从总体上看,各地对被征地农民都按政策规定给予了补偿,为解决好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做了大量工作。
但部分地区仍存在乱占滥用耕地,在征地中不按法定程序和标准执行,补偿不到位,住房不落实,安置途径单一,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现象,致使部分被征地农民失地失业,生产和生活得不到保障,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带着深厚感情,认真做好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征地。
政府要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对各类建设用地,要按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年度土地征用控制指标内,按程序统一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自签订的征、占地协议,一律无效。
在征地中,必须按规定足额补偿被征地农民,并落实人员安置措施,切实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对由此引发群众上访且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暂停报批其城市建设用地,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认真贯彻保护土地资源的基本国策。
要严格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占用基本农田。
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征地规模要与农民向二、三产业实际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土地实际开发规模相适应。
各类非农建设要集约利用土地,加强用地定额管理,防止圈占和浪废土地。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当政府需要动用土地资源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时,需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在实际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得到解决和改善。
下面将针对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存在的问题之一是补偿标准不够合理。
当前的征地补偿标准大多以土地征用的类型、地理位置以及土地肥沃程度为依据,这种补偿方式对农民的劳动力、资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造成的影响没有考虑进去,导致农民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建议将补偿标准调整为综合考虑土地价值、农民劳动力、资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因素的综合评估模式,以保障农民的正当权益。
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二是公平性不足。
在征地安置补偿中,一些农民因为信息不对称、缺乏法律意识等原因导致在协商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补偿金额不合理,无力维护个人利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政府在征地安置补偿中增加政府公益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并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障,同时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农民在补偿协商中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补偿的公正和合理。
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三是缺乏透明度。
在实际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多的信息不对称和决策不透明现象,农民对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够,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政府应该积极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及时向农民解释有关补偿政策和安置方案的相关细节,并提供农民参与决策的机会,确保征地安置补偿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四是安置环境差。
在征地后的安置过程中,农民往往需要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和生产方式,但是现实中往往存在医疗、教育、就业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导致农民的生活质量下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政府在征地安置过程中要重视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前规划和布局好医疗、教育、就业等配套设施,使农民能够有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空间。
征地安置补偿问题的解决需要从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公平性、透明度以及安置环境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征地拆迁工作调研报告
征地拆迁工作调研报告征地拆迁工作调研报告1近几年来,我县重点工程项目众多,征地拆迁安置过程出现了不少问题,由此引起的民间纠纷和群体上访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我县社会稳定,成为县域经济发展不容忽视的障碍。
我们通过调查发现,新区建设拆迁安置区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政府资金投入不够;二是征地拆迁未到位;三是安置区及弃土场用地未能按期交付使用,三者是造成拆迁安置工作滞后的主要原因。
下面,我们以县城新区为例就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谈一些肤浅意见,供领导参考。
一、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滞后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偏低问题1、目前,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均依据的是地方性法规,而地方性行政法规一定几年不变,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给征拆政策的落实和工作的推进带来了困难。
2、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被征地农民往往以发达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和政府招拍挂出让土地的价格来衡量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的高低,期望高、愿望高,普遍认为现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偏低,不认可,要求提高征地补偿费用。
在青苗、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上,村民想法设法,漫天要价,造成征地协议签订难。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未配套引发的矛盾。
在失地农民后期保障方面,由于我县失地农民失业、医疗、养老保险等相关政策未配套,给失地农民带来了后顾之忧,给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群众合理建房难以解决,违规建房查处力度松弛。
市政发[]17号文件及县政发[]17号文件都强调要预留部分集体土地用以满足村民(非拆迁户)住房重建,事实上,新区控制私房建设已达十三年,只堵不疏,一部分群众不得不冒险私自搭建,因此这部分群众工作十分难做,再加上另一部分人钻以往控违工作不严的空档,擅自超高建设,私自买卖土地,严重阻碍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四)坟墓搬迁问题。
由于新区很少规划殡葬用地,村民对坟墓搬迁往往是就近搬移,这样很容易造成重复搬迁,重复补偿。
说一说拆迁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说一说拆迁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在2023年的今天,城市化进程愈发快速,拆迁已经成为城市更新中的常见现象。
而作为拆迁工作的主力部门,拆迁办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参与解决。
一、拆迁补偿方案不清晰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外界最为关注的问题。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拆迁补偿方案常常并不清晰,拆迁户难以理解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这就容易导致一些拆迁户对拆迁补偿提出异议,从而延误了整个拆迁工作的进程。
为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拆迁补偿方案的细化,明确拆迁户能够获得的具体权益,以及相应的补偿标准。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拆迁补偿的宣传教育,让拆迁户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利益,避免出现异议和纠纷。
二、建筑物难以拆除在城市更新过程中,一些旧建筑物已经被淘汰,需要进行拆除。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会面临建筑物难以拆除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拆迁工作的进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拆迁工作的技术支持和装备升级,采用更加先进的拆迁技术和设备,提高拆除效率。
同时,我们也需要在拆迁前进行更加深入的勘查和评估,了解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制定更为完善的拆除方案,避免出现拆除不力的情况。
三、拆迁工作难以与周边环境协调在拆迁过程中,我们需要兼顾拆迁工作和周边环境的协调。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会面临这样的问题:拆迁工作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和影响,从而引发了外界的不满和抵触,这不利于拆迁工作的进展。
为此,我们需要在拆迁前进行更加周全的规划和协调工作,充分考虑周边环境的情况,制定出更为合理和完善的拆迁方案。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环保和清洁工作,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损害,为拆迁工作争取更多的支持和理解。
四、土地出让难以得到有效利用在拆迁过程中,土地出让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会面临这样的情况:土地出让后无法得到有效利用,或者出现了违规使用的问题。
为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土地出让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更为完善和严格的规章制度,保障土地出让的各个环节的规范执行。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征地拆迁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征地拆迁问题日益凸显。
虽然针对农村征地拆迁的政策和法规已经制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农民的合法权益仍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分析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1. 补偿不公在一些地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农民因征地拆迁而导致的损失无法得到合理补偿。
一些地方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不够科学,导致补偿不公,给农民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2. 权益保护不力在一些地方,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和开发商往往是强势的一方,农民的小产权利益得不到保障。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开发商为了谋取私利,会采取不当手段,对农民实施威胁恐吓,使得农民丧失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3. 补偿方式单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地方只关注到了对农民的经济性补偿,忽略了对农民的社会性和心理性的关怀。
征地拆迁带来的社会关系和心理压力没有得到及时化解。
二、解决建议1. 合理设定补偿标准政府应该根据国家公布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结合当地土地市场行情,合理设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加强监督管理政府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3. 维护农民权益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权益的保护,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民利益得到保障。
4. 多元化补偿方式政府应该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充分考虑农民的社会和心理需求,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让农民在失去土地的获得一定程度的社会和心理支持。
5. 完善农民安置政策政府应该完善农民安置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农民融入城市生活,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补偿标准不合理、权益保护不力、补偿方式单一等方面。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和规范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国土资电发[2011]7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
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
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
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摘要】征地安置补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政府在进行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时,需要征地安置农民。
在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征地安置补偿标准不足、安置房质量问题、征地农民权益保护不足等。
为了改善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提高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加强安置房质量监管、建立健全的权益保护机制等。
未来发展方向应该是不断完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保障农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征地安置补偿政策需要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基础上不断改进,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征地安置补偿、政策问题、标准、安置房质量、农民权益、改善建议、发展方向、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在城市化或者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政府为了征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而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的安置和补偿。
在中国,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的贯彻执行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亟需深入研究和解决。
征地安置补偿政策中的问题主要包括补偿标准不足、安置房质量问题、征地农民权益保护不足等方面。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发展前景。
探讨这些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法对于改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重点分析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建议。
希望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为完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当前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找出影响农村征地安置的核心因素,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建议。
通过研究,我们旨在促进征地安置政策的改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安置房质量,提升征地安置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推动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通过对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的问题进行系统剖析,以期为相关部门和决策者提供参考,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征地安置工作提供有益建议和倡导,为农民利益和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征地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征地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征地问题是指在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政府或开发商通过法定程序将土地从农民手中征收使用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下面我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征地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
1.低征收补偿标准:征地过程中,有时政府或开发商只按照农用地标准进行补偿,忽视了土地的实际价值。
这导致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经济受损。
解决措施:政府需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等,以及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帮助农民实现可持续发展。
2.强制征地和信息不对等:在一些地区,征地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政府或开发商未能与农民充分沟通,并通过强制手段征地。
解决措施:政府需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提高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在征地之前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咨询,与农民进行积极沟通,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需求,在征地补偿、安置安置和就业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3.土地流转难题:征地后,农民常常面临着土地流转问题,由于缺乏土地产权保护和土地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农民很难将土地流转给其他人,无法充分实现土地资源的价值。
解决措施:政府需要加快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土地市场机制,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并为农民提供土地流转的便利条件和法律保护。
4.地上和地下资源开发冲突:有些地区在征地过程中,政府或开发商征收土地用于开发地上资源,但忽略了地下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解决措施:政府需要加强对地下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合理的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确保地上和地下资源的协调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总而言之,解决征地问题需要政府、开发商和农民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征地程序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开发商应尊重农民的权益和利益,在征地过程中与农民充分沟通,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农民应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征地问题,实现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可持续发展。
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在拆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1.补偿不合理: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无法满足被拆迁人的需求,导致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强制拆迁:一些地方政府或开发商为了加快拆迁进度,采取强制拆迁的手段,给被拆迁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3.安置不当:拆迁后,被拆迁人的安置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导致他们的生活受到影响。
4.拆迁程序不规范: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或开发商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拆迁,导致拆迁过程中出现纠纷。
5.社会稳定问题:拆迁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管,规范拆迁程序,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被拆迁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拆迁过程中应该如何处理社会稳定问题?在拆迁过程中,处理社会稳定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充分沟通:政府部门和拆迁方应该与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需求,解答他们的疑问,让他们了解拆迁的目的、意义和补偿政策等。
2.合理补偿:拆迁方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妥善安置:政府部门应该为被拆迁人提供妥善的安置方案,确保他们在拆迁后的生活得到保障。
4.依法拆迁:拆迁过程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确保拆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加强监管: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拆迁过程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6.关注社会舆情:政府部门和拆迁方应该关注社会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7.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公正地解决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运用,可以有效地处理拆迁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问题,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等进行合理安置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是一个涉及政府、企业和农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认真对待。
在实际的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人们也不难发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农民的切身利益。
我们有必要对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1. 补偿标准不合理。
在一些地方,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无法满足农民的基本需求。
可能是由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征地补偿标准上存在违规操作,或者是缺乏对农民实际情况的深入了解和调查。
2. 安置安居条件差。
农民被征地后的安置地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健全、公共服务配套不足,影响到了农民的正常生活。
有的甚至出现了安置点建设不合理、居住条件差等情况。
3. 补偿款发放不及时。
在实际征地安置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或企业迟迟未能按时发放征地安置补偿款,给农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甚至影响。
4. 参与决策权不足。
在征地安置过程中,很多时候农民的意见往往得不到足够地重视和采纳,甚至在安置地选址、补偿标准、安居环境等问题上,农民的权益保障不足。
1. 合理制定和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相关政府部门应该深入农村地区,了解当地实际情况,并制定出能够满足农民基本需求的征地补偿标准。
标准应该体现出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2. 加强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和企业在选择安置地和规划建设的时候,要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对安置地的基础设施进行合理规划和建设,提高农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3. 严格督促补偿款及时发放。
政府应当对补偿款的发放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农民能够按时收到相应的征地安置补偿款项,避免因为迟迟未能得到补偿款而影响到农民的正常生活。
4. 加强农民参与决策。
在征地安置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应当充分倾听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将他们作为征地安置政策的主要参与者,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和民意满意度。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不断加速,农村征地拆迁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农村征地拆迁不仅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更是关系到数以亿计的农民利益和权益的大事。
现实中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农民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等。
本文将就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1.不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现实中,部分地方政府对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不合理,导致征地拆迁补偿金额过低。
有的地方甚至将农民的土地价值定得非常低,这种做法导致农民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产生纠纷。
2.强制性征地拆迁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对农村征地拆迁采取了强制性手段,导致部分农民被迫放弃自己的土地,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
3.破坏农村社会稳定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补偿不合理或者强制性征地拆迁,导致了土地流转、农民迁徙等问题,进而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
4.农民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合作,导致农民的利益被忽视,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政府应该建立公平公正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合理评估土地价值,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合理的补偿。
2.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政府应该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采取强制性手段征地拆迁。
并且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确保征地拆迁程序合法合规。
3.强化社会稳定保障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要注重社会稳定,采取措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迁徙得到合理安置,并在程度上补偿其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政府要强化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监管,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监督开发商合法开发,保障农民权益。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政府加强对农村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益。
农村征地拆迁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影响到千千万万的农民的利益。
政府应该充分重视,合理制定政策,建立公平公正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加强监管工作,确保政策顺利执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基层干部征地拆迁方面的问题
基层干部征地拆迁方面的问题
1. 信息沟通不畅:征地拆迁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包括政府、拆迁户和开发商等。
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或不全面,容易导致误解和矛盾的产生。
2. 补偿标准不合理: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敏感问题。
如果补偿标准过低,拆迁户可能会感到不满和不公平,导致拆迁工作受阻。
3. 利益冲突:各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如政府追求城市发展,开发商追求利润,拆迁户关注自身权益等。
利益冲突的协调和解决是一个复杂的任务。
4. 社会稳定风险:征地拆迁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居民的抵制、抗议和群体事件等。
基层干部需要妥善处理社会稳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
5. 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或不明确,可能导致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受到质疑。
针对这些问题,基层干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信息沟通: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向拆迁户传达政策和补偿标准等信息,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反馈。
2. 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制定公正透明的补偿标准,充分考虑拆迁户的利益,确保他们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3. 协调利益关系:通过对话、协商和调解等方式,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
4. 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机制,及时解决拆迁过程中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5. 完善法律法规: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确保征地拆迁工作有法可依、规范进行。
这些措施有助于基层干部更好地应对征地拆迁方面的问题,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当然,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解决。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德政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意见(德政发〔2007〕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各县(市)政府要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实施。
规划、计划的编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合理确定拆迁规模,使房屋拆迁计划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市规划和建设计划相协调。
今后,凡未列入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二、以市场评估为依据,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以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新旧程度和结构等因素评估确定。
各估价机构要以与《条例》配套出台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办法》为依据进行评估,严格执行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不能协商解决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也可另行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误差在5%以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超过5%且不能协商一致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市或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其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依据。
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已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按实际营业面积在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20%,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执行住宅标准。
关于拆迁的上诉状范文
In addition to being grateful, it is not enough. You must put your hands together and lead your employees with a devout heart like Buddha.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关于拆迁的上诉状范文关于拆迁的上诉状范文(一)上诉人:姜堰市某丰运输有限公司(简称某丰公司),住所地:姜堰市通扬东路70号。
代理人:王某树,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139586____。
被上诉人:姜堰市某安市场有限公司(简称某安市场),住所地:姜堰市姜堰大道东转盘,法定代表人:康祖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姜堰市姜堰镇人民政府(简称镇政府),住所地:姜堰市长江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戴某平,职务:镇长。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泰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并确认年10月29日签订的《姜堰市某安市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无效,由某丰公司补偿镇政府1001406.8元。
2、由二位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等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二位被上诉人于年10月29日签订的补偿协议至今没有履行,被拆迁的所有房屋和土地从未交付给拆迁人,上诉人一如既往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上诉人也没有依照补偿协议履行其义务。
一审判决书第15页第2段认为“本案当事人于年10月29日签订的协议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无可非议的,但其后认定该协议“且已履行”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
庭审已经查明涉案的房屋和土地至今在上诉人一方正常地生产经营,被上诉人因为非法至今没有实施拆迁,以至今天恼羞成怒。
二、被上诉人某安市场根本不具备“拆迁人”的资格,而被上诉人姜堰镇政府压根不能成为“拆迁实施单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当前某县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精选多篇)
当前某县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精选多篇)第一篇: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201某年,是我市征地拆迁工作体制大变革、机制大创新、政策大调整的一年,征地拆迁涉及面广,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1、补偿标准不一在征地拆迁实际操作中,某些项目在实施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了加快项目的进度,指挥部、建设单位、乡、村等开绿灯,私自增加补偿或奖励标准,虽然给被拆迁户带来了少许的利益,却混乱了整个区域的标准,使得各个区域的征收标准不一,给其他项目的征拆工作带来阻碍。
2、补偿价格偏低随着城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发展,物价、房价均大幅度上涨,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现在的生活消费水平相差甚远。
在我所涉及的部分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处于湘潭市近郊,如涟水名苑项目就是在湘潭西大门繁华地段,多为门面和仓储,拆迁户的期望值比较高,而按照现在补偿政策标准,他们得到的补偿与实际收益相差较大;另一方面,由于今年房价、物价等涨幅较大,拆迁补偿标准没有跟随物价水平一起调整,拆迁户普遍认为补偿价格较低,抵触情绪,致使拆迁工作难以开展。
3、保障措施不够配套保障措施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
在安置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安置是拆迁的前置条件,但是目前我们所实施的项目,安置普遍滞后,都是先拆除再安置,有的项目甚至出现拆迁多年无法住进安置房的情况,如湘大扩改建项目。
在就业保障方面:被征地拆迁农民在征地后失去土地,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在社会保障方面:我所目前的征收项目大多处于城乡交接处,经过以前的多次征收,一般情况都是人多地少,由于以前没有办理社保,一方面因征地数量少,人数多,提取的社保资金不足购买社保,要老百姓自己掏钱又不愿意,另一方面,如涟水项目新华组有农业组和非农组,非农组在90年代进行了征收,村民进行了农转非,此次征收农业组土地,办理村民社保时,非农组的想借机一起解决,故未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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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费不到位一律不准拆迁
本报讯(记者周斌)日前召开的全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上,市委、市政府宣布今年全市安居棚改工作目标是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0万平方米!而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获悉,自2008年以来至今年一季度,全市累计完成棚户区改造308.25万平方米,长沙市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大为改观。
让利于民,私宅补偿保底提高至六成新
去年3月实施的岳麓区滨江新城三期一阶段2811户私房的拆迁,短短两个月签约2697户,完成拆迁任务的96%;去年11月10日启动的二阶段4064户私房拆迁,到今年1月10日止,签约3866户,完成拆迁任务的95%。
可以说创造了长沙市拆迁史上的奇迹! 长沙市管理办公室一位负责人说,由于让群众得到了更多的实惠,赢得了绝大多数被拆迁人对拆迁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奇迹的背后,则是人性化拆迁、拆迁双方利益公平分配的结果。
长沙市在重点工程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过程中,通过拆迁奖励、补贴等方式,制订了一系列惠民政策,让利于民。
私有住宅被拆迁人计算补偿时,房屋的成新(新旧程度)可提高两个成新,不足六成新的均保底提高至六成新计算,还可在成新调整后分类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给予最高200元每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私有住宅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200元每平方米支持重点工程拆迁建设奖励(但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另外还给予每户4000元的寻找房源补助;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被拆迁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他处又无房屋的被拆迁人,在补足到45平方米后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搬迁确有经济困难的被拆迁人,经当事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给予每户5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搬迁特困补助。
安置先行,拆迁前须先定安置方案
记者昨日在毛家桥水果批发市场的9栋见到80岁的郝静忠老人时,她正坐在电脑边看外孙女儿玩游戏。
老人家原来与二女儿一家住在潮宗街119号,该栋房屋当地老百姓俗称鱼嘴巴,她家住的是其中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
厕所稀烂的,还好多人一起用。
中
山西路棚户区拆迁开始后,老人和女儿女婿一商量,很快就和拆迁人签订了,拿到了30多万元的款,在毛家桥水果市场买下了一套一至四层的房子,共160多平方米,一楼做门面出租,每月可收两千元的租金,二楼到四楼,每代人住一层,都有一个干净得不得了的厕所。
正是这种先安置、再拆迁的工作方法,使得中山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目前已有2780户被拆迁人签订了《》,占总拆迁任务数的99%;已有2698户腾空交房,占已签协议的96%。
安置先行(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是长沙市拆迁过程中坚决执行的一条铁的纪律,明确规定各责任单位在实施拆迁前,必须先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凡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准拆迁。
同时,强化拆迁住房保障,进一步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有针对性地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和拆迁困难户的住房条件,实现与住房保障政策的无缝对接。
即:凡重点工程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被拆迁人符合政策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实物或享受5万元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用于自行购买住房等;生活特别困难的还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直管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住宅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后,符合政策条件的也可以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经申请审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物或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5万元)购房;生活特别困难的,经申请审批符合
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阳光拆迁,全方位接受群众监督
户主,面积56平方米,拆迁补偿金额万元,开福区中山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指挥部大门外的公示墙前,记者看到几位市民正在认真地看公示内容。
副指挥长陈晓蓉告诉记者,每一个拆迁户的补偿情况全部公示,完全是阳光拆迁。
今年一季度,全市完成城市房屋拆迁总面积21.2万平方米,其中拆迁私有房屋1758户,拆迁直管公房123户。
通过加大拆迁腾地力度,确保了长沙市新河三角洲片区、芙蓉区东牌楼棚改项目、天心区南湖片区、岳麓区滨江新城片区、开福区火车北站棚改项目、开福区中山西路棚改项目、雨花区武广新城片区等重点工程和其他项目拆迁的顺利实施。
为了搞好拆迁工作,长沙全面推行补偿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拆迁工程,在芙蓉区东牌楼棚改项目、天心区南湖片区、岳麓区滨江新城片区、开福区中山西路棚改项目、火车北站棚改项目、雨花区湖橡社区棚改项目等一大批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中,全面推行十
个公开制度,将、许可证或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办事程序、评估机构选择情况及评估结果、房源信息情况、补偿安置结果、拆迁困难补助、拆迁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情况、拆迁异议复查等十个相关情况一律张榜公布,让被拆迁人清清楚楚算账、明明白白签约、舒舒坦坦搬迁。
开拓思路,不断完善拆迁政策体系
破解城市拆迁难题,及时制定和完善拆迁政策是关键。
2007年以来,长沙市先后制定和完善了17个拆迁规章、规范性文件、配套制度,为拆迁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政策保障。
依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长沙市出台了《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该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还出台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市政府104号令),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提高了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和拆迁最低保障安置面积。
与此同时,操作性强的办法也相继出台。
制定了《长沙市重点工程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作指导性意见(试行)》,统一和规范了全市重点工程的和操作程序;制定了《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拆迁(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规范了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的拆迁安置补偿行为。
同时,对拆迁配套制度进行完善。
2007年3月以来,长沙市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了《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办证制度》、《长沙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城市房屋拆迁费用审核程序及要求》、《关于加强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工作的规定》、《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试行)》、《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备案须知及工作流程》、《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拆除房屋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等拆迁配套制度,为各项目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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