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仕达: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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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仕达: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爱仕达: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
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
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的情形外,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的二分之一。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董事职务。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超过六年的可选为董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事,但不得再任独立董事。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
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 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 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 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 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 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

飞力达: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11-06-17

飞力达: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11-06-17

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致: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律师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限延期的议案》的决议进行了审查、验证,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1、2010年5月31日,发行人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对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授权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的决议,同意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为自该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12个月。

2、2011年4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2011年第22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但发行人至今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

发行人自2010年5月31日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决议之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的12个月有效期限已届满。

3、2011年5月12日,发行人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限延期的议案》的决议,同意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自2011年5月31日起延长12个月。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科创板IPO申报文件目录

科创板IPO申报文件目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一、招股文件1-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2-1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报告2-2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3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4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三、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1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3-1-2发行保荐书3-1-3上市保荐书3-1-4保荐工作报告3-1-5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如适用)3-1-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配售的相关文件(如有)3-2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2-1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2-2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3-2-3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3-2-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3-2-5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3-3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3-1法律意见书3-3-2律师工作报告3-3-3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3-3-4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四、发行人的设立文件4-1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2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4-3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4-4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确认文件(如有)五、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5-1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及政府补助情况5-1-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5-1-2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的证明文件5-1-3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5-1-4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出具的意见5-1-5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或主要经营机构最近三年及一期纳税情况的证明5-2发行人需报送的其他财务资料5-2-1最近三年及一期原始财务报表5-2-2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5-2-3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5-3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评估报告(如有)5-4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5-5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6-1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方向的总体安排及其合理性、必要性的说明6-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6-3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6-4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如有)七、其他文件7-1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7-1-1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7-1-2发行人律师就7-1-1清单所列产权证书出具的鉴证意见7-1-3特许经营权证书(如有)7-2重要合同7-2-1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如有)7-2-2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如有)7-2-3重组协议(如有)7-2-4特别表决权股份等差异化表决安排涉及的协议(如有)7-2-5高管员工配售协议(如有)7-2-6其他重要商务合同(如有)7-3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7-4承诺事项7-4-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7-4-2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7-4-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7-4-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7-4-5发行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6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7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7-5说明事项7-5-1发行人关于申请文件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2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3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如有)7-6保荐协议7-7其他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公开发行
【发文字号】证监许可[2010]439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4.12
【实施日期】2010.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证监许可〔2010〕439号)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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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82824109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82824109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2010年3月关于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录第一节释义 (4)第二节项目运作流程 (7)一、保荐机构项目审核流程 (7)二、项目立项审核主要过程 (9)三、项目执行主要过程 (9)四、内部审核主要过程 (31)第三节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32)一、立项评估决策 (32)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32)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53)五、内核小组会议后补充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68)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情况 (70)第一节释义本发行保荐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本公司/公司/中信证券/保荐人/保荐机构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核小组指中信证券下设的投资银行业务内部审核小组内核工作小组/内部核查部门指中信证券内核小组下设的内部审核工作小组内核工作指中信证券投行业务的内部审核工作投行业务指投资银行有关业务发行人/众业达指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本次A股发行/A 股发行/A股公开发行指发行人根据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条件公开发售A股的行为发行人律师/律师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会计师/会计师指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市指本发行人次发行股票获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公司章程》指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IPO 指“Initial Public Offering”的缩写,即首次公开发行平安创新投资指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汕头众业达指汕头市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汕头众业达设备指子公司汕头市众业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汕头达源成套指子公司汕头市达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广州众业达指子公司广州市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圳濠指子公司深圳市圳濠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众溢达指子公司上海众溢达电器有限公司天津普新指天津市普新电气有限公司,子公司天津众业达电气有限公司的前身武汉众业达指子公司武汉众业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众业达指子公司福州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成都众业达指子公司成都众业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众业达指子公司陕西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众业达濠指子公司北京市众业达濠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汕头众业达工程指子公司汕头市众业达自动化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众业达指子公司沈阳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杭州众业达指子公司杭州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南京达濠指子公司南京达濠电器有限公司昆明众业达指子公司昆明众业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济南众业达指子公司济南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兰州达濠指兰州达濠电器有限公司,子公司甘肃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的前身郑州众业达指子公司郑州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汕能指子公司上海汕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北京柯瑞伦指子公司北京市柯瑞伦电气有限公司汕头德通指汕头市德通开关有限公司达濠机电指汕头市达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前身ABB 指ABB(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施耐德指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西门子指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常熟开关指江苏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人民电器厂指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电器厂蓝格赛、Rexel 指Rexel S.A. ,国际著名工业电气产品分销商第二节项目运作流程一、保荐机构项目审核流程中信证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监会第58号令《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第54号令《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辅导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管理办法》、《<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管理暂行办法》、《内部审核工作管理办法》、《持续督导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书(IPO协议)

首次公开发行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书(IPO协议)

首次公开发行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书甲方(上市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乙方(战略投资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丙方(主承销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鉴于:1 .甲方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b2 .甲方本次发行拟引进战略投资者并向其配售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配售”卜3 .甲方与作为主承销商的丙方通过遴选确定乙方为本次配售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之一。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配售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1 .认购资格1.1. 乙方确认满足法律法规、监管规范、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具备的配售资格,并承诺出具与本次配售相关的承诺函。

12甲方同意,在乙方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查、备案等程序后,将其确定为本次配售的对象之一。

2 ,认购方式2.1. 认购方式:战略配售。

即乙方作为甲方本次发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之一,甲方向乙方配售股票。

22乙方不得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乙方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3 .申购款项3.1. 申购款项总金额:人民币(大写J元(¥元)o前述申购款项不含配售经纪佣金和相关税费。

32乙方应当按照丙方发送的《战略投资者缴款通知书》足额缴纳申购款项及相应的配售经纪佣金,依法承担税费。

4 .认购价格41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简称发行价格。

42认购价格以发行价格为准。

5 .配售数■51甲方和丙方有权调整乙方最终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

丙方应退还乙方因调低配售金额、配售股数取整而多余的相关申购款项,具体退款安排在《配售结果通知书》中确定。

52乙方同意甲方与丙方以发行价格向其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

配售股数=乙方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

5.3. 丙方应向乙方发送《配售结果通知书》,《配售结果通知书》中应明确乙方配售股数、认股价格、限售期限、退款安排(如有)等事宜。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电话:+86 21 68815499 传真:+86 21 68817393E-mail:l awyers@网址: 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R.CTel: +86 21 68815499 Fax: +86 21 68817393E-mail : lawyers@ website: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2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先后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申报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2008年12月31日。

发行人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09年6月30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

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下对两次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爱仕达:关于子公司拟购买发展用地及处置部分住宅用地的公告 2011-07-16

爱仕达:关于子公司拟购买发展用地及处置部分住宅用地的公告
 2011-07-16

股票代码:002403 股票简称:爱仕达公告编号:2011-038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拟购买发展用地及处置部分住宅用地的公告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1年7月15日,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湖北爱仕达炊具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政府签订了《项目协议书》,就湖北爱仕达炊具有限公司购买发展用地及湖北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处置部分住宅用地事项达成初步意向,现就相关内容公告如下:一、湖北爱仕达炊具有限公司拟购买发展用地事项(一)子公司概况1、湖北爱仕达炊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爱仕达炊具”)住所:湖北省安陆市太白大道588号注册资本:16500万元经营范围:各类炊具及配件、餐具及配件的制造与销售。

本公司持有湖北爱仕达炊具100%股权。

(二)购买发展用地计划因湖北爱仕达炊具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拟在安陆市工业园区购买土地320亩(其中净用地290亩,道路平摊30亩)。

新增土地位于湖北安陆开发区工业园内,粮机南北路之间,金秋大道以西。

宗地的位置、面积以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宗地招标拍卖挂牌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为准,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三)土地购买价款总额及资金来源该块用地预计购买成本不超过2000万元,由企业自筹解决。

(四)对公司经营及发展的影响根据湖北爱仕达炊具的经营及发展情况,现有的厂区已无法满足中长期发展需求。

本次土地购买将会解决发展中面临的产能不足问题,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公司要把湖北爱仕达炊具建设成为炊具重要内销基地。

(五)协议签署情况2011年7月15日,湖北爱仕达炊具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政府已就土地购买事项达成初步意向,并签订了《项目协议书》。

(六)后续审批程序及不确定性湖北爱仕达炊具有限公司已在完善补充本次土地购买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材料补充完备之后公司董事会将正式召开会议审批本次土地收购事项。

爱仕达: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0-12-14

爱仕达: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0-12-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接受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1月27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网址)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13日上午10:00在浙江省温岭市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合林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29,82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1%。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于2009年3月16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5月19日出具的第09026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就发行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上海办公室中国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邮编: 200120 Shanghai Office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 R. C电话/Tel: +86 21 6881 5499 传真/Fax: +86 21 6881 7393 / 6069内容。

爱仕达: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2011-04-22

爱仕达: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2011-04-22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仕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0〕434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 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爱仕达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所涉及事项,经审慎核查,发表如下独立保荐意见:一、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2007年至2010年,公司营业收入中出口比例分别为58.04%、55.30%、49.62%、52.88%,结算币种主要采用美元。

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较大影响。

鉴于人民币将进一步升值的预期,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及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使公司保持一个稳定的利润水平,并专注于生产经营,公司计划与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公司在具体操作上,以远期结汇汇率为基础向客户报价,同时根据外币回款预测与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合约,从而锁定公司的汇率风险。

二、爱仕达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情况(一)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品种公司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美元,开展外币金额不得超过预测回款金额,且交割期与预测回款期一致的外汇交易业务。

(二)业务期间及预期远期结售汇金额公司将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总经理在2012年4月之前开展美元远期结售汇业务,业务规模不超过当期相应货币的应收款总额,预计外币总额不超过1.8亿美元。

爱仕达: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2-28.

爱仕达: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2-28.

股票代码:002403 股票简称:爱仕达公告编号:2010-041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0年 12月 26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 本次会议由罗钟珍女士召集和主持。

会议应到监事 3人,实到监事 3人;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 同意选举罗钟珍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从监事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票,无反对或弃权票。

三、备查文件
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爱仕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2010-04-30

爱仕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2010-04-30

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和退款金额如下:

有效申购股数
配售对象名称

(股)
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
5,500,000
长江超越理财 3 号集合资产管理
2 计划(网下配售资格截至 2014 年
1,000,000
1 月 5 日)
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
12,000,000
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
15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网下配售资 格截至 2011 年 9 月 10 日)
1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账户 兴业卓越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7 (网下配售资格截至 2015 年 3 月 27 日) 兴业卓越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8 (网下配售资格截至 2015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23 司企业年金计划(网下配售资格 截至 2013 年 10 月 10 日) 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
24 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网下配售 资格截至 2010 年 9 月 25 日) 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
25 年 金 计 划 ( 网 下 配 售 资 格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8 日)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仕达”或“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439号文核准。
167,720,458.80
18,635,612.80
2
12 华泰紫金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华泰紫金优债精选集合资产管理

002403爱仕达2023年上半年现金流量报告

002403爱仕达2023年上半年现金流量报告

爱仕达2023年上半年现金流量报告一、现金流入结构分析2023年上半年现金流入为183,244.73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243,370.32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24.71%。

企业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为106,450.89万元,它是企业当期现金流入的最主要来源,约占企业当期现金流入总额的58.09%。

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产生的现金能够满足经营活动的现金支出需求,经营活动现金净增加6,118.01万元。

企业通过增加负债所取得的现金也占不小比重,占企业当期现金流入总额的37.52%。

但企业增加的负债所取得的现金,仍然不能满足偿还债务的资金需求。

二、现金流出结构分析2023年上半年现金流出为192,434.24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268,165.9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28.24%。

最大的现金流出项目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占现金流出总额的28.67%。

三、现金流动的稳定性分析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到的现金有较大幅度减少,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稳定性明显下降。

2023年上半年,工资性支出有所减少,企业现金流出的刚性有所下降。

2023年上半年,现金流入项目从大到小依次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收到的税费返还;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现金流出项目从大到小依次是: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现金流动的协调性评价2023年上半年爱仕达投资活动需要资金3,473.42万元;经营活动创造资金6,118.01万元。

投资活动所需要的资金能够被企业经营活动所创造的现金净流量满足。

2023年上半年爱仕达筹资活动需要净支付资金11,834.11万元,总体来看,当期经营、投资、融资活动使企业的现金净流量减少。

五、现金流量的变化2023年上半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负9,054.12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负24,260.96万元相比现金净亏空有较大幅度减少,减少62.68%。

爱仕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2010-05-04

爱仕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2010-05-04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本次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上午在深圳市红荔路上步工业区10栋2楼主持了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中签摇号仪式。

摇号仪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深圳市罗湖区公证处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公证。

现将中签结果公告如下:
末尾位数中签号码
末“二”位数: 86
末“四”位数: 9079 4079 7585
末“五”位数: 04869 24869 44869 64869 84869 56242
末“六”位数: 238094 738094 820676
末“七”位数: 6792612 5973983 4667370 0120801 1660611
2754297 7033877 3615406 8188387
凡参与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的投资者持有的申购配号尾数与上述号码相同的,则为中签号码。

中签号码共有96,000个,每个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

发行人: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5月4日。

IPO上市失败案例

IPO上市失败案例

I P O上市失败案例Credit is the best character, there is no one, so people should look at their character first.案例情况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第六条的规定,特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深府1988232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01年3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检查分局根据上述规定,以深圳市海普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复函深地税三发200179号同意公司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6年4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确认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获利年度的函深地税三函2006225号确认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为2000年,同意公司自获利年度2000年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司于 2001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S2001095.根据深府1988232 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基础工业和经深圳市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06年4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深地税三函2006206号,同意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期满后,从2005年度起,给予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根据上述文件,公司2000年、200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2年起至2007年减半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2000年至2007年及子公司多普生生物技术2003年至2006年依据深府1988232 号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该优惠政策没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公司存在因前述税收优惠被税务机关撤销而产生额外税项和费用的可能.公司控股股东乐仁科技和金田土科技已出具承诺函作出承诺:如今后公司或深圳市多普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因前述税收优惠被税务机关撤销而产生额外税项和费用时,将及时、无条件、全额返还公司或深圳市多普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补缴的税款以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 号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适用税率1%和 3%来计算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报告期内,公司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共计万元.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未包括增值税免抵税额,与财税〔2005〕25号文的规定有差异,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追缴的风险,为此公司股东深圳市乐仁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金田土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诺函作出承诺:如今后海普瑞因前述税务事宜被税务机关追缴而产生额外税项和费用时,乐仁科技和金田土科技将及时、无条件、全额返还海普瑞补缴的税款以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做法尽管不违反行政法规,但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存在被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风险;鉴于上述处理方法系深圳市税务主管机关认可的通行做法,且公司的主要股东已就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向公司作出了相应的承诺,因此,上述情况不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认为: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深圳市税务局的税收执行惯例,适用于深圳市的所有企业,但是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存在差异,即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免抵税额,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按照财税200525 号文的要求追缴的风险,为此公司股东深圳市乐仁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金田土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诺函,作出了“如被追缴,全额返还”的承诺,因此,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5月21日和2009年5月28日分别出具了无税收违法证明.2008年,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到期.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 5 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 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2009年6月,公司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0079,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09-2011 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本公司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已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减税手续,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案例关注1、深圳拟上市企业还是有很多特殊政策的,尽管与国家政策不符存在违规嫌疑,但是会里一般还是没有重点关注了.如常见的公积金交纳问题,以及今天的税收优惠问题等.2、最新审核政策已经明确,如果是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当地政府能够证明不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且金额并不大的话,是不构成首发上市的实质性障碍的.3、另外,会里在反馈意见中没有关注所得税税收优惠问题而是关注了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缴纳不合规的问题,值得关注.其实这两个税种一般在实务中一般并不受关注,在此至少是提个了醒.案例情况一、浙江万马:董事和高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典解释1、发行人报告期初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2、发行人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2006年12月,公司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到期后,为规范公司运作,加强公司独立性,并为拟进行的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提前作出安排,在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公司聘用控股股东电气电缆集团总裁顾春序、副总裁夏臣科分别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盛涛改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此外,为满足公司人才需求,公司聘任刘焕新担任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技术工作,并因此调整钱宏工作,钱宏改任公司电力电缆研究所所长.前述人员安排构成了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设置的基础.2007年1月,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了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并由第一届董事会聘任了公司新的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相对于2005年初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其变化情况分别为以下几种情形:1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有5名留任七名留任五名变化不算重大上述留任的5名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占公司原7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人数中的绝大多数,因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团队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2名,分别为陆珍玉和马生海.其中陆珍玉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德生之配偶,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一职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降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力,使更多的专业人士和职业经理人进入董事会;马生海因担任万马高分子副总经理,鉴于公司与万马高分子存在经常性的购销关系,为规范运作,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一职.1为充实和加强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的力量,新增7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纯的增加一般都会被认可1、潘水苗:2006年6月起担任万马集团董事、总裁.2007年1月起,兼任电气电缆集团董事、总裁,全面主管电气电缆集团业务,包括电气电缆集团下属的电力电缆业务.因潘水苗曾担任上市公司的副董事长、总裁,并具有深厚的电力行业背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此,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选举其担任公司董事长,以进一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2、顾春序:1998年2月进入万马集团工作,从005年初起担任电气电缆集团董事、总裁,现兼任电气电缆集团董事.电气电缆集团系控股管理型公司,顾春序在担任电气电缆集团总裁期间的主要工作为主管电气电缆集团下属企业的发展战略主要涉及电力电缆和高分子材料业务,并代表电气电缆集团在下属子公司的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以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发行人系电气电缆集团属下最重要的控股子公司,因而顾春序基于其上述工作内容的特点非常熟悉发行人的行业背景、业务模式和经营发展战略.因此,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决定聘任其担任总经理,由其负责发行人的具体运营管理工作.3、魏尔平:2004年7月进入万马集团,现兼任万马集团副总裁、董事;主管万马集团财务和审计工作.4、张丹凤:1993年10月进入万马集团,现兼任万马集团副总裁;主管万马集团战略和投资工作含电缆业务.5、赵云:1998年8月进入万马集团,原任公司监事,现兼任万马集团财务部副经理.6、夏臣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8月进入万马集团,曾任电气电缆集团副总裁.7、刘焕新: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的技术工作.其作为高级技术人才由公司于2006年引进.上述新增为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原工作与发行人的电缆业务紧密相关,熟悉发行人本身的经营管理和电缆行业的业务特点或技术管理,适应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因而由于该等人员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引起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适当变化或职位调整并不构成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不稳定因素;相反,该等变化是对公司原有经营管理团队的人员充实和人才结构完善,更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其管理决策水平.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团队任职后,公司经营稳健、业务发展良好,充分体现了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团队的经营管理能力以及在管理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3为满足上市规则要求,公司新增3名独立董事和1名董事会秘书3、2007年1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2007年1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盛涛因担任万马电子总经理而于2007年9月辞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变化.4、最近三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对公司影响的分析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三年的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一直未发生变更;同时公司最近三年的核心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人员也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经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后认为,公司新的经营管理团队是在之前的经营管理团队基础上进行充实和适当调整而组建的,一方面保持了公司经营管理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也完善了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人员结构,这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能力,确保公司在经营上的稳定性和发展战略上的连贯性,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5、本所律师的结论意见律师认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规定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立法本意是为防止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对公司原有的重大决策机制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经营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或不确定性因素.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是对公司原有的经营管理团队进行充实和适当调整而发生的,也为符合上市规则之需要;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大多数成员没有发生变动.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公司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发行人的经营管理、业务模式或技术管理,一方面可以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人才结构,进一步提高决策管理水平和能力,最终促使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发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是为适应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也是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符合上市规则的需要,是适当的和必要的.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没有构成重大变化,进而不会构成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三、双林股份:董事兼职过多是否能够保证客观公正的解释发行人董事长邬建斌同时兼任控股股东双林集团董事、总经理,控股股东的股东致远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全资子公司重庆旺林执行董事,全资子公司双林模具监事,控股子公司苏州双林、天津双林、上海崇林、青岛双林董事长,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上海天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发行人董事赵立同时兼任控股股东双林集团副董事长,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浙江省建德乌龙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盛林电子有限公司、宁波申达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连云港海鸥可可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天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控股子公司天津双林、上海崇林董事,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深圳建林董事.发行人董事邬维静同时兼任控股股东双林集团董事、副总经理,控股股东的股东宝来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控股子公司上海崇林、苏州双林董事,全资子公司鑫城汽配董事长,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双林电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宁波恒林电子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建林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州双林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上海天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监事.请发行人说明邬建斌、赵立、邬维静如何保证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如何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何确保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表意见.1、经核查,兼职,邬建斌、赵立、邬维静已作了如下调整:2、经核查,邬建斌、赵立、邬维静兼职的上述企业中除了发行人子公司重庆旺林、双林模具、苏州双林、天津双林、上海崇林、青岛双林、鑫城汽配以外,其他兼职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3、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目前,邬建斌除了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外,赵立、邬维静除了在发行人担任董事外,未在发行人担任其他职务.邬建斌、赵立、邬维静三人主要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参与发行人管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22次董事会和18次股东大会,邬建斌、赵立、邬维静三人出席了发行人全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经核查,自三人开始担任发行人董事至今,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相关职责,邬建斌、赵立、邬维静三人的兼职行为没有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一直正常.4、经核查,发行人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的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制度进行了规范,在制度安排上形成了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利益的监督约束机制.正如律师工作报告与法律意见书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合理的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对于发行人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5、邬建斌、赵立、邬维静作为发行人董事,已出具承诺:“1、在担任双林股份董事期间及辞去职务后六个月内,本人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双林股份构成竞争或可能导致与双林股份产生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双林股份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2、本人愿意承担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双林股份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邬建斌、邬维静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1、本人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双林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双林股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双林股份产品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双林股份产品的业务活动;2、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双林股份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双林股份,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双林股份;3、本人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双林股份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6、核查意见: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邬建斌、赵立、邬维静的兼职不会影响其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董事职责,不会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性.三、鸿路钢构:高管频繁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发行人2008-2009年高级管理人员变化频繁的原因以及该变化对公司经营及公司治理的影响的核查意见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工商登记档案、高管人员简历及相关离职手续,2008年-2009年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2009年2月20日,鉴于汪德泉辞去总经理职务,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同意聘任商晓波为总经理;鉴于商晓红辞去副总经理职务,聘任开金伟为副总经理.2009年9月10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同意,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何的明为董事会秘书.其中:汪德泉自2006年7月起任职于发行人,2007年12月被聘任为总经理,2009年2月因个人原因辞去总经理职务,担任总经理的时间较短;商晓波自有限公司设立起担任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因汪德泉辞职,被聘任为发行人总经理;商晓红自有限公司设立起担任有限公司监事,2007年12月发行人创立大会选举其为董事,后因发行人高管人员变动,为符合相关监管要求,辞去副总经理职务;开金伟曾先后担任过多家钢结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具有钢构行业丰富的管理经验,自2008年8月起任职于发行人,2009年2月被聘任为副总经理;何的明原为执业律师,自2003年起担任发行人的常年法律顾问,2009年9月被聘任为董事会秘书.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07年12月发行人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的要求,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任职与议事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重大财务决策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董事会授权权限的规定等各项法人治理制度,该等制度在发行人日常经营和管理中得到有效推行.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上述人员变化均为正常原因变化,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变动1名副总、增加1名董秘,系发行人为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公司治理采取的有利措施,不属于重大变化,高管人员能够根据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及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高管人员变动对发行人经营及公司治理未产生不利影响.四、网宿科技:高管变动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解释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并出具明确意见.一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二发行人最近两年内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2007年12月3日,上海网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聘任黄琪为财务总监;2008年5月28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黄琪为董事会秘书.2009年3月15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聘任洪珂为副总裁.三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满足上市规则要求,新增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位,故分别于2007年12月和2008年5月聘任黄琪为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洪珂自2004年进入公司以来历任公司首席技术管、厦门网宿总经理,厦门分公司总经理、副。

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科创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科创板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向西东区路1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保荐人(主承销商)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声明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概况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股数:2,020.202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60.55元发行日期:2022年4月6日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后总股本:8,080.8080万股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22年4月12日重大事项提示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并特别提醒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正文内容。

IPO申报文件

IPO申报文件

IPO申报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

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八条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九条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字样。

并购商誉的确认与计量——基于新三板公司的案例分析

并购商誉的确认与计量——基于新三板公司的案例分析

CICPA并购商誉的确认与计量—基于新三板公司的案例分析■王成方潘颉摘要2018年11月,证监会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明确指出新三板要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商誉,原本不受重视的新三板商誉问题迅速成为热点话题。

本文以爱仕达并购新三板公司为案例,对新三板企业并购商誉的确认与计量进行研究,发现其存在巨额商誉、后续减值不明等问题,进而提出有关改进商誉会计处理的建议。

关键词并购商誉商誉减值新三板公司一、引言2006年股权分置革新(陈玉罡,2017)后,本土企业掀起了合并收购 的热潮。

2015年,越来越多的企业资 本进入新兴的新三板市场。

并购为资 本市场带来新的发展途径,但因并购 产生的商誉引发出一系列问题,尤其 在持续升温的新三板并购重组市场,相关方应对其高溢价并购带来的诸如 商誉减值等隐患提高警惕。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Hendriksen (1982 )总结出商誉本质“三元 论”,Bierman (2014)提出监督 商誉可以产生财富效应,D e t z e n (2016)和Munter (2017)分别结 合丨FRS、FASB对商誉的会计处理进 行研究。

我国卫霞(2017)、郭雨鑫(2018)、曹曝子(2019)等学者 也从价值论、财务处理、审计费用等 角度对商誉做了大量研究。

国内外商 誉研究发展迅速,但至今尚未制定出 明晰的会计规定与完整的商誉体系,有关研究仍需充分联系商誉的具体应 用,进行深化与探究。

目前,商誉研究普遍着眼于商誉 确认与计量的总体概况,对于不同种 类、不同行业的商誉差异情况缺乏重视。

2018年11月16日,证监会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一商誉减值》(以下简称“8号文件”),明确指出:新三板挂牌企业将严格按照新规定处理商誉问题,所有资本市场主体的商誉事项遵循一致规定。

8号文件着重强调了商誉在新三板企业之中的应用,因此,本文以爱仕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仕达”)收购新三板为案例,分析现行并购商誉会计处理存在的巨额商誉、后续计量减值计提不清等问题,提出应规范无形资产确认、系统摊销与减值测试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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