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明确大米进口分类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
报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是2014年1月出版的一本图书,作者是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内容简介:为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通关数据质量,加快通关速度,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根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变化情况,编制了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发布独家权威的8位税号对应商品的申报要素。
便于进出口企业报关人员更加准确地填写报关单相应栏目,顺利通关,提高通关效率。
该书采用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一致的结构,所列商品按照类、章层次排列。
其正文由“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申报要素”、“说明举例”栏组成,其中申报要素包括归类要素、价格要素和审单及其他要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填报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目时,应按照目录中所列商品申报要素的内容填报。
大米、小米、大黄米国内外法规
6摘 要:农产品的安全是人类健康的保证,农产品在出口时都面临着严格的标准和法规要求。
本文针对大米、小米、大黄米开展了国内外法规/标准安全指标比对分析,得出了我国与CAC、欧盟、日本、韩国、美国、俄罗斯等主要贸易区域或国家间大米、小米、大黄米相关法规/标准安全指标的差异,为大米、小米、大黄米等农产品开展国际贸易提供技术支撑。
关键词:大米,小米,大黄米,安全指标,标准比对DOI编码:10.3969/j.issn.1674-5698.2021.01.001Comparative Analysis of Safety Indexes in Domestic and Foreign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f Rice, Millet and Rhubarb RiceZHANG Ming 1 WANG Bin 1 QIU Qing-feng 2 ZHANG Li-zhen 1 LI Jing 1(1.China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2.Inner Mongolia Grain and Oil Quality Testing Center )Abstract: The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s the guarantee of human health, and agricultural products are faced with strict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when they are exported. The safety indexes in domestic and foreign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f rice, millet and rhubarb rice are comparatively analyzed. The difference of safety index in relative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f rice, millet and rhubarb rice among the major trading region or countries of CAC, EU, Japan, South Korea, the United States,大米、小米、大黄米国内外法规/标准中安全指标比对分析张 明1 汪 滨1 邱庆丰2 张利真1 李 景1(1.中国标准化研究院;2.内蒙古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基金项目: 本文系标准创新管理专项“中非纺织、建筑等主要贸易领域标准比对分析”(项目编号:252019C-7273)的研究成果。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7.25•【文号】署监一[1992]1099号•【施行日期】1992.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已被《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通知(署监一〔1992〕1099号)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现将我署会同国务院特区办、财政部、经贸部、国家税务局签署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该《办法》将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在此之前,请各关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讨论,熟悉《办法》的各项内容;同时,各关要加强对外宣传解释工作。
鉴于该《办法》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文件,各关在执行中要注意收集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并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今后外商投资企业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将采取专用的统一报关单。
总署已委托上海海关统一印制。
请各关提前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用量并联系上海海关,以便及时供应。
新的报关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正式使用。
其它有关附表请各关按统一规格自行印制(见附件一(1)、(2)、(3))。
以上请遵照办理。
以下文件同时废止:①《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83)署税字第995号〕②《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84)署税字第233号〕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86)署货字第1183号〕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附件二: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说明海关总署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海关税收征管
海关税收征管1、以下对属地纳税人管理描述正确的是:*对纳税人税收安全与征管要素规范申报的细化管理二确答案)在税收征管中实施统一的差别化信用管理措施正确答案)属地海关向税收征管局提供风险参数建议(正确答案)建立以税源企业为基础的税收预测机制(正确答案)答案解析: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两中心三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5《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二(三),实施属地纳税人管理(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职责创新)中的有关内容,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O2、《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在全国范围内设置若干个总署直管的按商品和分类的税收征管局。
[单选题]*行业正确答案)地域贸易方式运输方式答案解析:根据《海关总署党组关于印发〈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设置若干个总署直管的按商品和行业分类的税收征管局,推动全国海关专业审单、现场接单审核等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向风险防控、稽查、现场验估等方面转型。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3、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上述所指“海关发现;其时限要求是:[单选题]*1年内2年内3年内不受时间限制(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故正确答案为D。
4、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
[单选题]*暂定税率从低适用税率,正确答案)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答案解析:《关税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5、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支持的税费种类扩大的范围不包括:[单选题]*船舶吨税税款类保证金罚没收入(正确答案)滞报金答案解析:《海关总署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122号)规定,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支持的税费种类扩大到船舶吨税、税款类保证金、滞报金。
进口意大利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附件进口意大利大米检验检疫要求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政策部关于意大利大米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意大利输华大米是指在意大利境内种植、加工的精米(HS编码:1006.30)。
三、非疫区要求意大利输华大米应来自意大利官方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的国际标准建立并经海关总署认可的谷斑皮蠹T rogoderma granarium、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的非疫区。
四、生产设施要求意大利输华大米出口、生产和仓储企业应经海关总署审核认可并注册。
五、植物检疫要求(一)意大利输华大米应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二)意大利输华大米不得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T rogoderma granarium、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和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三)意大利输华大米不得含有土壤以及杂草种子、稻壳和水稻植物残体、其他杂质。
六、检疫处理要求意大利大米应经过熏蒸或其他植物检疫处理,以保证不带有活的昆虫,特别是仓储性害虫,并随附意方授权机构出具的官方植物检疫处理证书。
七、植物检疫证书要求每批意大利输华大米应由意大利官方检疫,须随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每一植物检疫证书都应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该批大米符合意大利农业、食品和林业政策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之间签订的《意大利大米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This consignment of rice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rice from Italy to China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al, Food and Forestry Policies of the Italian Republic. It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for China.)八、食品安全要求意大利输华大米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减免税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减免税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03.06•【文号】署税发[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减免税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2010年3月6日署税发[2010]104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全面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减免税考核制度,确保考核工作更加客观、公正和有效,促进全国海关减免税业务水平的提高和执法统一,现将《海关减免税考核工作规程》(详见附件)印发各关执行,并就减免税考核有关事宜说明如下:一、减免税考核是应用统计学抽样调查原理设计的专门计算机程序从已完成审批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等审批单证中抽取一定数量的商品项数据作为考核样本,经人工审核确定考核样本中存在差错的商品项,计算出差错商品项数占样本总项数的比例,以此评估各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总体质量和执法水平。
二、减免税抽样考核对于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发生的对货物征免税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差错(包括鼓励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错误和归类差错等)均认定为减免税审批差错;对于不影响货物实际征免税的归类差错和审批不规范的情况不作为减免税审批差错计算审批差错率,但将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三、总署公布的各关减免税审批差错率不是直接套用《海关减免税考核工作规程》第三条所列公式计算所得,而是应用统计学原理,根据差错数据和样本数据所在的层以及各层权重进行修正后得出。
四、减免税考核审批差错率为0的海关并不表明该关的减免税审批全部正确,考核中发现的减免税审批差错也不表示为该关的所有差错。
因此,各关应结合每次通报的减免税考核整体情况和指出的各类审批差错,进一步认真查找本关区可能存在的审批差错并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应加强对本关区减免税审批情况的监控分析和对减免税审批人员的培训,不断减少减免税审批工作中的差错,切实提高减免税审批工作质量。
【知识篇】大米进口,你不知道的那些事儿~
【知识篇】⼤⽶进⼝,你不知道的那些事⼉~⼤⽶,亦称稻⽶,是稻⾕经清理、砻⾕、碾⽶、成品整理等⼯序后制成的⾷物, 是中国⼤部分地区⼈民的主要⾷品, 即“五⾕”⽲、稻、稷、麦、菽中的稻加⼯⽽来。
下⾯聊聊进⼝⼤⽶⼩知识。
01.进⼝⼤⽶有多少?近年来,国内⼤⽶虽连年结余并且严重供⼤于需,但每年仍有200万-400万吨进⼝。
⼀是作为品种调剂作⽤,如价格较⾼的⾷⽤⽶泰国⾹⽶,约占总进⼝量的35%;⼆是作为加⼯原料或掺兑后销售的低价原料⽶,多⾃越南、巴基斯坦、缅甸等国进⼝。
2021年我国共进⼝碎⽶251.8万吨,占全部⼤⽶进⼝的50.8%。
我国⼤⽶进⼝配额⼀直保持在532万吨,2021年进⼝492.62万吨,离配额已是⼀步之遥。
分国别来看,2021年我国共进⼝印度⼤⽶109.1万吨,占⽐22%,印度⾸次成为我国⼤⽶进⼝最⼤来源国;其次越南(107.6万吨,占⽐21.85%)、巴基斯坦(96.2万吨,占⽐19.53%)、缅甸(79.6万吨,占⽐16.16%)、泰国(60万吨,占⽐12.18%)、柬埔寨(30.14万吨,占⽐6%)。
02.⼤⽶进⼝三⼤类糙⽶:稻⾕经过机械脱壳,但仍包有⼀层⽪层的⼤⽶,⼀般需经过进⼀步加⼯才能⾷⽤。
糙⽶精⽶:稻⾕经过机械脱壳和部分去⽪或完全去⽪的⼤⽶,即我们平时⾷⽤的⽩⽶或⼤⽶。
精⽶:碎⽶:加⼯过程破碎了的⼤⽶。
碎⽶:03.哪些国家产的⼤⽶能买到?泰国茉莉⾹⽶,⽇本越光⼤⽶,柬埔寨茉莉⾹⽶,这些都是我们在超市、卖场经常能够买到的进⼝⼤⽶,那为什么印尼⼤⽶,巴西⼤⽶我们市场上都买不到呢?因为我国对⼤⽶进⼝有严格的安全准⼊制度,根据2021年3⽉12⽇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的《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品安全管理办法》,⼀个国家的⼤⽶要向中国出⼝除了输出国家(地区)的⾷品安全管理体系和⾷品安全状况要通过海关总署评估和审查外,不仅输出国⼤⽶加⼯企业需要通过输出国官⽅机构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登记,输出国⼤⽶出⼝商或代理商还要向海关总署备案。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发布时间:1999-11-22文号:[1999]791号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悦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l),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2、征免税证明的办理: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上述进口证明、合同和进一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审核进口商品范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3点的规定后出具征免税证明。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一),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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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农 产 品 适用协 定 税率进 口 数 量和 20 1 9 年度进 口 触 发 水 平 数量 予 以 公 布 ( 详 见 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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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方 类 农 式 产 新 类 农 产 号 以 在 途
进 口 的 原 于 西 兰 的 第一
品 ( 税则
列 和 第 四 0 4 0 1 2 0 0 0 、 0 4 0 1 4 0 0 0 、 0 4 0 1 5 0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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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 已 0 4 0 6 1 0 0 0 、 0 4 0 6 3 0 0 0 、 0 4 0 6 9 0 0 0 )
进口配额内大米的商品归类分析
进口配额内大米的商品归类分析目前,我国大米属于国家限制性进口产品,实行关税配额许可管理。
阐述该商品归类对企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针对配额内的大米如何归类,也进行了详细分析。
标签:进口配额;大米;商品归类目前,我国大米进口实行配额管理,配额内关税率为1%,配额外关税率为65%。
需要进口大米的企业首先申请配额,在此,说明一下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国际商报》、《中国经济导报》以及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税则号列和适用税率。
其中大米由发展改革委公布并由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的申请。
取得配额许可证之后即可正常进口,在进口过程中对大米的归类也较为重要。
1进口配额内大米准确归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进口大米时,其归类必须准确。
如果大米的规格型号或者编码申报错误将导致它的关税、增值税严重多征或者少征,同时导致严重的证货不符。
可能出现如下几种或者并列执行结果:(1)影响许可证管理的,货值5%-30%罚款;(2)影响税款征收的,处漏缴30%-200%罚款;(3)海关按照没有许可证的货物以最高税率征收关税,同时执行上述(1)-(2)条款处理;(4)发证机构对进口企业对下一年度申请做暂停处理(即列入黑名单制度)。
在大米归类过程中,其申报要素也非常重要,必须准确填报其规格型号,否则也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现展现一个真实案例:2014年A进出口公司委托船务公司(该企业有报关报检资格)向海关申报一票3000多吨越南大米。
由该船务公司有3年左右报关经验的报关员李某申报。
海关接受申报后,发现该票报关单的规格型号(即申报要素)申报过于笼统,且该报关员及其所属企业相关负责人也未向海关解释说明。
现场海关无法从申报企业了解这票货物的情况下,按照上级海关要求,对这票货物实行查验并抽样送检。
抽样送检结果出来后,海关发现该报关员所申报的货物及规格型号(即申报要素)与实际货物及相关证书不符。
大米 植物检疫 标准
大米植物检疫标准
关于大米的植物检疫标准,各个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因此难以给出统一的答案。
一般来说,大米在进口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植物检疫标准可能包括:
1. 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例如谷斑皮蠹、刺蒺藜草、假高粱等。
2. 不带有稻壳、糠、茎杆、残叶、杂草籽及其他植物残体和土壤颗粒等杂质。
3. 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以保证大米中不带有活的昆虫,特别是仓储害虫。
4. 每批进口大米须随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这些标准可能会根据具体的进口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遵循当地的植物检疫标准和规定。
如有更多问题可咨询当地的植物检疫部门。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商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监货[1994]177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商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商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监货[1994]177号)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后,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国经贸[1993]563号]、《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国经贸[1993]564号]和《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国经贸[1993]565号];国家计委、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计经贸[1994]421号]和《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计经贸[1994]420号]。
这几个《办法》和《细则》下发后,各有关部门能够严格按规定办理,但也发出了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经会商外经贸部贸管司、国家计委经贸司、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现通知如下:一、实行进口配额及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范围实行进口配额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为国经贸[1993]563号文附件一所列18种配额产品目录商品,一般商品为计经贸[1994]421号文附件三所列26种商品,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经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国发[1994]5号]附表一和二所列31种商品。
二、各级管理机关对实行进口配客及许可证管理商品、特定商品及登记商品的认定,应符合《细则》和《办法》附表中所列具体商品的名称,并必须按属于其相应税则号列所包括的商品范围严格掌握,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商品范围。
进口大米流程
进口大米流程第一篇:进口大米流程大米进口流程一、经营资质:中国企业要从事进口大米业务,除了一般经营性企业所必须的工商、税务、对外贸易资格等手续外,在注册的营业范围内还应包括大米经营资格,具备卫生许可证。
二、关税率:1、大米是进口配额产品,配额内关税率1%,配额外关税率65%;2、没有其他关税优惠规定;三、增值税率:13%四、进口监管条件:1、《关税配额证明》------由商务部签发;2、进口商检------需申请标签备案。
五、一般贸易方式的进口流程1、配额申请由于大米属于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持有《关税配额证明》的征收1%进口关税,否则征收65%进口关税),每年11月份,向商务部申请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商务部根据本企业上一年度的进口情况进行审批。
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如下:A、申请表;B、申请报告; C、企业营业执照; D、对外采购订单。
2、商标备案(中文注册商标)此工作需要客户自行申请,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领取标签审核申请表,并准备如下材料:A、企业营业执照;B、大米质量检验检疫报告(需将所需进口的大米样品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C、国内经营企业的申请报告;D、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译文(此证应由出产国当地官方机构出具);E、生产厂商《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译文(此证应由出产国当地官方机构出具);F、生产厂商《大米生产工艺流程》复印件及译文(只需要简单的大米生产工艺流程说明示意,并加盖企业印章或负责人签署);G、中文商标设计样张(保留原正面标签显示的外文,并在中文标签上必须有对应译文,且中文品名字体要大于外文品名字体,中文必须是简体中文。
样张必须是原样大小,可以是彩色打印件)。
***注:中文商标样张(3张);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各3张)------注明产地。
备齐以上资料,在货物抵达进口口岸前两个月,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标签备案,通过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报国家总局批准,发放《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一款大米对应一个商标。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减免税进口货物审价工作要求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进⼀步明确减免税进⼝货物审价⼯作要求的通知⽂号:署税发[2010]276号颁布⽇期:2010-07-05执⾏⽇期:2010-07-0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2009年1⽉1⽇起对部分减免税进⼝货物恢复征收进⼝环节增值税以来,减免税进⼝货物审价⼯作成为海关审价⾯临的⼀个新重点和难点。
为进⼀步规范⼯作,切实防范税收风险,确保国家税收应收尽收,现就进⼀步做好减免税进⼝货物 (指部分税款仍需征收的减免税进⼝货物,下同)审价⼯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关要⾼度重视减免税进⼝货物的审价⼯作,切实把价格管理要求贯穿到受理减免税审批、进⼝通关以及后续监管等各环节,有效预防和控制税收风险。
⼆、减免税进⼝货物的审批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在办理减免税审批⼿续时,要加强价格审核意识,必要时可以要求减免税申请⼈填写《中华⼈民共和国海关进出⼝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格式见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
减免税申请⼈在该价格补充申报单中申报有买卖双⽅存在特殊关系、存在特许权使⽤费⽀付或其他可能影响货物价格等情况的,主管海关应在《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备注栏内注明“买卖双⽅存在特殊关系”、“存在特许权使⽤费⽀付”或其他某种可能影响货物价格情况的相应内容,提⽰货物进⼝通关环节注意价格风险。
三、减免税货物进⼝地海关(以下简称进⼝地海关)要切实加强价格审核⼯作,接受减免税货物申报进⼝时,应严格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海关进⼝货物审价⼯作规程》的相关规定,依法审定完税价格。
重点关注主管海关提⽰的价格风险,对买卖双⽅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以及特殊关系是否对成交价格产⽣影响、是否存在特许权使⽤费或转移定价情况、申报价格是否包括全部实付或应付⾦额等价格调整因素进⾏重点审核。
四、进⼝地海关在履⾏审价程序后,需要进⾏价格调整的,进⼝地海关可直接估价征税,并在进⼝货物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已对有关商品估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2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2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7号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22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现予以公告。
附件:1.2022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2.2022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9月26日附件12022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22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一、配额数量和种类2022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963.6万吨,其中90%为国营贸易配额;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720万吨,其中60%为国营贸易配额∶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532万吨,其中长粒米 266 万吨、中短粒米266万吨,50%为国营贸易配额。
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1)国营贸易配额;(2)非国营贸易配额;(3)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
其中,分配给企业的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进口合同的,企业可以委托有贸易权的任何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
二、申请条件有资格获得 2022年小麦、玉米、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须首先符合以下条件∶2021年10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有资格获得 2022年小麦、玉米、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还必须符合相应品种以下所列条件之一∶(一)小麦1、获得 2021年小麦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接受进口关税配额企业委托的代理进口不计入受委托企业的进口实绩,下同)的企业;2、2020年小麦年加工能力20万吨以上的面粉和食品生产企业。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0号——关于调整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0号——关于调整实施检验
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9.12.26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0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220号
关于调整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布料及成人服装、纺织机械、冷轧钢板等199个HS编码的商品,取消监管条件“A”,海关不再实施进口检验监管(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6日。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原产地不明涉案货物案件计核适用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原产地不明涉案货物案件计核适用
反倾销税率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税管函[2015]138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5.12.11
【实施日期】2015.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原产地不明涉案货物案件计核适用反倾销税率问题的复函
(2015年12月11日税管函[2015]138号)
黄埔海关:
《黄埔海关关于商请明确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涉案货物案件计核适用反倾销税率的函》(埔关税函[2015]9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一、涉案货物原产地确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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