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大校研〔2010〕6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办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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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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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09〕1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津大校研〔2007〕7号文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项目中配套的资助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四个等级的奖学金体系。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博士生三等奖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2~3年(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保送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根据各学院制定的实施办法评定,保返生按当年各学院推免生的规定执行);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奖学金的评定由其所在学院或学科负责,主要依据其入学后一年来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第七条为进一步强化硕士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配套资助经费。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95]津大校发字第11号为了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

依据国家教委修定后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和企业、个人设立的奖学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普通奖学金第一条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二条普通奖学金标准(一)博士研究生1.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每生每月360元。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38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400元。

(二)硕士研究生1.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每生每月180元。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0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

第三条普通奖学金的评定(一)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经本人申请,院依据享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和标准,审核同意后,报学工部研究生科批准。

(二)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原单位的工资关系、学历证明和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年限证明,经本人申请,院审核同意,报学工部研究生科批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一)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如另有合同或协议规定,不由学校负责其待遇的,则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

(三)因病休学者,半年内照发;超过半年者,停发其奖学金(四)因其他原因,申请中途暂时停学者,停学期间停发奖学金。

(五)在学期间,因公派出国者,从办理离校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奖学金,回国后,自办理报到之日起,恢复其奖学金。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在国家政策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励学金、助学金。

为规范管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励学金的激励作用,将资助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专项奖助学金的性质可分为专项奖学金、专项励学金、专项助学金三大类。

此项分类以标注的评选类型为准,与奖项名称无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行业协会、基金会、社团或个人等向我校捐赠或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励学金、助学金。

第四条专项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其中专项励学金和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该学生范围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中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指通过评选年度天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

第五条根据奖项级别分类,我校专项奖助学金分为省部级、校级、院级三类。

第二章专项奖助学金的设立与管理第六条省部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并应在财务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校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助学金的有关事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资金管理和发放监督工作。

第八条院级奖助学金由学院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助学金的有关事宜,在上报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基础上,由学院负责管理。

第九条原则上校级专项奖助学金应为一年内单笔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捐赠金额不低于5万元且设奖范围超过三个学院。

第十条院级奖助学金设立时,须向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提交奖助学金协议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专项奖助学金的申请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天津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均可根据本人情况及专项奖助学金的申报评审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天大硕士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制度1

天大硕士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制度1
表一: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
奖助学金类别
第一年
奖助学金总额(单位:元/年)
助学金(单位:元/年)
奖学金(单位:元/年)
比例
A类(推免生)
21000
15000
3600+2400
导师配套2400
70%
B类
18600
15000
3600
C类
15000
15000
0
30%
奖助学金类别
第二年及以后学年
奖助学金总额(单位:元/年)
助学金(单位:元/年)
奖00
3600+3600
导师配套3600

比例
设置
B类
19800
15000
3600+1200
导师配套1200
C类
18600
15000
3600
导师无配套
表三: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
奖助学金类别
奖助学金(单位:元/年)
备注
助学金
奖学金
总额
A类
28000
3000×12=36000
64000
其中助学金由学校资助,奖学金由学校出1500元/月,导师出资大于等于1500元/月
B类
28000
2500×12=30000
58000
其中助学金由学校资助,奖学金由学校出1500元/月,导师出资大于等于1000元/月
C类
28000
2000×12=24000
52000
其中助学金由学校资助,奖学金由学校出1500元/月,导师出资大于等于500元/月
硕博连读生硕士阶段享受奖学金
1500×6=9000

天大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2010年12月1发布)

天大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2010年12月1发布)

天津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根据“天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和管理办法”,“天津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与管理办法”,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1.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导师署名的研究生在国内外期刊和学术会议公
开发表的论文,因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因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资料等,被举报且经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组织认定情况属实,给予导师全院通报批评,且暂停一年招生,当年年终绩效考核不合格。

情节严重的,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于有关研究生,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资格或待遇等,并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论文评阅阶段,被评审专家认定抄袭与剽窃他
人学术成果,或被评审专家认定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资料等,经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组织认定情况属实,给予导师全院通报批评,且当年年终绩效考核不合格。

对有关研究生,不批准答辩申请,并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雇佣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一稿多投造成
不良后果;虚开发表文章接收函;发表论文署名不实或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伪造他人签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答辩等;经认定属实,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研究生由此而获得的各种荣誉、资格和待遇。

并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本实施细则自学院分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2010年11月17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

(毕业要求)天大校研〔2010〕11号(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毕业要求)天大校研〔2010〕11号(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11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引导和促进博士研究生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并适应我校硕士生学制改革的需要,对我校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规定如下:一、关于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一)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及学制调整后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为:至少发表我校界定的“一般学术期刊论文”一篇,且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更高的要求,并形成书面规定上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后执行;(二)2005年及以后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如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需增加发表1篇被SCIE或EI或SSCI或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

二、关于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一)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前,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至少发表1篇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2.至少发表2篇被SCIE或SSCI或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3.至少发表或录用3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且其中至少有1篇被SCIE或EI或SSCI或A&HCI收录;4.哲学社会科学和管理学学科门类所含专业的博士研究生,要求至少发表或录用4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或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建筑学一级学科所含专业的博士研究生,要求至少发表或录用3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或满足以上条件之一。

(二)对于2005年春季以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和英语水平要求的规定》(津大校发…2002‟11号)仍然有效。

(三)2005年春季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如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需增加发表1篇被SCIE或EI或SSCI或A&HCI 收录的学术论文。

(四)本规定为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最低要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对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并形成书面规定上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天大校发〔2014〕25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大校发〔2014〕25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4〕25号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制定了《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大学2014年7月10日(联系人:马德刚,联系电话:27406642联系人:孙鹤;联系电话:27400873)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为认真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及学校投入。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8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万元,获奖比例7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9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45万元,获奖比例60%。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奖学金评定通知

奖学金评定通知

管理与经济学部2011级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通知根据津大校研[2010]6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文件规定以及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附件1),现将管理与经济学部2011级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事宜通知如下:一、学制为两年半的专业第五学期不再进行奖学金评定,奖学金标准按照此次评定结果执行。

二、请每位申请人填写“天津大学XXXX级(第X学年)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并请导师签署“同意*等”的意见,于2012年6月21日之前将该申请表交给所在班班长。

三、符合直接评定为一等奖学金和加分条件的同学请于2012年6月21日17:00之前将相关材料交到研究生教学办公室(25-A202室)李琳老师处,过期不再受理。

四、请到班长处仔细核对第一学年奖学金等级并签字确认。

五、请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相关材料,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材料者后果自负。

六、教育部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出国期间不参加奖学金评定。

附件1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奖学金评定办法附件2天津大学XXXX级(第X学年)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根据天津大学天大校研[2010]6号文件精神,管理与经济学部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如下:一、申请范围1、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是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2、硕博连读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五年,直博生享受博士奖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五年,其他博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年限一般为三年。

硕士研究生获得奖学金资助的年限不超过学校规定的各专业学制年限(2年或2.5年)。

二、评定条件奖学金申请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维护祖国统一,品德良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有责任心。

奖学金申请人在校期间能够认真按照《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天大校研[2010]9号文件)完成各个阶段学业,且能按照指导教师的要求完成相关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最新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最新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2〕4号签发人:钟登华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为使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0〕6号)进行了修订,经2012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津大学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联系人:任欣荣;联系电话:27401315)(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9月3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助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0〕6号)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高水平科学研究为导向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MBA、MPA、MEM、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奖学金和助学金两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助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有三个类别的奖助学金体系。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期限以基本学习年限为准(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硕博连读生奖助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建立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含工资关系)转入天津大学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以及少民骨干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申请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三部分组成,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等资金。

第四条研究生助学金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导师助研由导师承担,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完成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具体要求及管理办法由导师确定。

导师承担助研津贴的最低标准见表1。

第六条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其相关费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处理。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具体资助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七条对于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类别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享受A类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待遇。

对于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采取申请制,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综合表现,确定资助标准。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审核工作由其所在学院负责,依据学院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审核办法(细则),在充分考虑导师意见的前提下,对研究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研究生。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及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奖学金评审机构第四条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终审工作,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院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

校学生处负责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评选、颁奖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以及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汇报等工作。

校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

(一)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及学院负责人代表组成,学校主管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二)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组长由院主管领导担任。

第三章奖学金种类第五条学校面向全日制研究生分别设立以下两类奖学金:学术型研究生奖学金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学金。

两类奖学金的等次均分为特等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第六条学校将积极引进社会捐助及行业赞助,用于设立专项研究生奖学金。

第四章评选办法第七条学校依据下列办法评选各类学生奖学金:(一)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新学年的九月份开始评选上一学年的奖学金,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毕业年级的奖学金评选工作在第二学期初进行,奖学金的金额按照学年度金额的50%发放;(三)按照奖学金申报条件的要求,特等奖学金以专业为单位,综合学生的各方面条件,根据成绩排名,依次评选;优秀奖学金在专业内以年级为单位,综合学生的各方面条件,根据成绩排名,依次评选;(四)学术型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以学院为单位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以类别为单位开展,由主管学院负责;(五)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奖学金各项之间不可以兼得;但可以和其他各类奖学金兼得。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励资助管理更加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充分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整体待遇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分为研究生奖励和研究生资助两个部分。

研究生奖励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和论文奖励等;研究生资助包括研究生助学金、助管基金、助教基金、助困基金、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和专项助学金等;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社会捐助等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条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学工部和教务处负责。

第二章奖励资助体系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

具体参见天津大学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顺利完成学业。

具体参见《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等捐资设立,根据奖学金协议具体要求用于奖励优秀研究生,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成为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具体参见天津大学关于专项奖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全解

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全解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9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为切实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素质优良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非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教育部批准,即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在交纳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四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适于学习者,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个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提出入学申请,或是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四)在招生报名、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

第六条研究生应在每学期按规定的日期返校,并持研究生证按时到注册中心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导师及学院请假,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3年(根据各学科规定执行)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硕博连读生、直博生学制一般为5年。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4〕25号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制定了《天津大学研究生文档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大学2014年7月10日(联系人:马德刚,联系电话:27406642文档联系人:孙鹤;联系电话:27400873)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为认真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及学校投入。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文档第四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8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万元,获奖比例7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9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45万元,获奖比例60%。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

天津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方案(讨论版)(适用于2014年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一、学校奖学金分配方案学业奖学金是以国拨经费为主,在实行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学院可执行学校方案(学校方案见下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学业奖学金方案,但不可全覆盖,奖励率不高于90%。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方案二、信息学院硕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方案1.第一年硕士生的学业奖学金方案如下表所示。

(由于学校下拨的经费数还没有确定,目前按照估算的经费计算,实际获奖比例和奖励额度会有调整)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方案(第一年)等级评定办法:1)奖励名额:当年实到经费前三名的导师,将获得一个一年级硕士研究生的一等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可以指定本人名下任意一个一年级硕士研究生获得一等奖学金。

2)一等奖:优先分配给“C9”院校和“卓越联盟”院校毕业的免推生。

3)二等奖:优先分配给没有获得一等奖的985院校免推生,其次分配给非985院校免推生,再次分配给统考生排名靠前的学生。

调剂生排名在第一志愿学生之后。

4)排名靠后的10%学生无学业奖学金(名额按各专业研究生数量分配)。

2.第二、三年硕士生的学业奖学金方案如下表所示。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方案(第二年)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方案(第三年)具体分配办法:1. 奖励名额:当年经费实到经费前三名的导师,将获得一个二年级硕士研究生的一等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可以指定本人名下任意一个二年级硕士研究生获得一等奖学金。

(经费到账期限为2013年10月1日——2014年9月30日)2. 一等、二等奖学金的配额按各一级学科的研究生数量下放到各个一级学科。

综合考虑上一年的课程学习、导师评分、社会实践、学术科研、竞赛获奖情况,原则上依据得分高低分配奖学金。

3. 各学科依据得分高低排序在一等奖最后2名和二等奖前2名的学生(两个一级学科各4人),由院评审委员会评议确定奖学金等级;排序在二等奖最后2名和未取得奖学金前2名的学生(两个一级学科各4人),由院评审委员会评议确定二等奖学金获得者。

天津大学 奖学金

天津大学 奖学金

天津大学部分奖学金信息-09年版 2010-06-01 19:00 相关学校:天津大学国家奖学金奖项介绍:为激励高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评审部门: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奖励人数:225人奖励金额:8000元/人奖励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或年级前10%);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天津市三好学生奖项介绍:为激发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团结进取,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特设此奖项。

评审部门:天津市教委奖励人数:14人奖励金额:2000元/人奖励条件:1、理想远大、热爱祖国。

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思想素质过硬,有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2、勤奋学习、勇于创新。

热爱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学习成绩优异,有学术研究的意识和能力;3、全面发展、身心健康。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全面发展;4、严于律己、品格高尚。

模范遵循校规校级,热心班级建设,关心同学,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及和谐校园建设。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5、学年内获得校级优秀学生称号。

天津市优秀学生干部奖项介绍:为激发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团结进取,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特设此奖项。

评审部门:天津市教委奖励人数:12人奖励金额:2000元/人奖励条件:1、理想信念坚定,道德情操高尚。

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关注时事政治,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模范遵循校规校纪、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发〔2010〕10号)、《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大校发〔200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天津大学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参考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的文献应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参考文献必须符合有关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

3.研究生署名“天津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否则,在学位授予时不予认可。

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

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4.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的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天津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5.研究生对于在天津大学期间做出的学术成果不允许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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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6号签发人:钟登华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09〕1号)进行了修订,经2010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津大学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联系人:任欣荣;联系电话:27401315)主题词: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8月30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09〕1号)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科学研究为导向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MBA、MPA、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项目中配套的资助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四个等级的奖学金体系。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博士三等奖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2~3年(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根据各学院制定的实施办法评定,保返生的奖学金按录取当年各学院推免生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执行);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表1: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等级比例(四等奖人数除外)奖学金(单位:元/年)备注一等奖≤20%16000 同时需满足一等+二等≤80% 二等奖≤80%13600三等奖10000四等奖/ 4000 四等奖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招生情况下达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奖学金的评定由其所在学院或学科负责,主要依据其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保返生、支教生返校第一学年执行录取时评定的奖学金等级,第二及以后学年的奖学金等级与复学时同年入学的研究生一起评定,奖学金标准按录取当年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为进一步强化硕士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配套资助经费。

硕士生导师的招生基数为6名,在此基数内招生,导师无需向学校缴纳配套经费;从招收第7名硕士生开始,每多招收1名,需向学校一次性缴纳一定比例的超基数硕士生培养配套经费,具体标准如表2所示,保返生算入学当年的招生基数,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包括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援藏计划、硕士生单独考试招生计划)、MBA、MPA、港澳台及外籍招生计划不含在招生基数之中。

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学术型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名额分配见表2-1。

招生人数均为学术型或多于规定的学术型人数(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招生比例),则超基数配套经费按表2-2中规定比例缴纳。

表2-1:硕士生导师招生配套经费标准与招生名额分配比例招生名额配套经费比例全日制专业学位名额第1~4名0 无要求第5名0 至少1名全日制专业学位第6名0第7名硕士生培养费的50%至少2名全日制专业学位第8名硕士生培养费的100%表2-2:硕士生导师招收学术型研究生招生配套经费标准招生名额配套经费比例第1~4名0第5名硕士生培养费的50%第6名硕士生培养费的100%第三章博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实行一年一评,可根据学院或学科自行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评定。

第九条学校对所有在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的生活费,必须与导师所支持的配套生活费同时支付发放(若导师不支付生活费,则学校也停发相应的生活费)。

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获得直博生资格后,入学第一学年将享受不低于博士生二等奖学金的待遇;第二、三学年奖学金等级依据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细则),与同级研究生一起评定;第四、五学年奖学金等级由各学院进行评定,各等级人数比例不做硬性规定。

第十条学校设立三个等级的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对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评定,在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导师意见,各等级人数比例不做硬性规定,但第一、二等级不得低于表3中的比例。

对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三学年,奖学金等级评定首先由导师提出申请,学院根据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综合表现(可从思想品德、学术表现、课业成绩、社会集体活动等四方面考核,权重由学院自行制定),依据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细则)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定,评定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具体设置如表3所示。

表3:博士研究生各学年奖学金体系等级比例奖学金(单位:元/年)备注培养费生活费总额一等奖≥10%12000 1500⨯12=18000 30000 培养费由学校资助,生活费由学校出800元/月,导师出700元/月二等奖≥50%12000 1200⨯12=14400 26400 培养费由学校资助,生活费由学校出800元/月,导师出400元/月三等奖12000 1000⨯12=9600 24000 培养费由学校资助,生活费由学校出800元/月,导师出200元/月硕博连读生享受博士三等奖学金培养费由学校资助,生活费由学校800元/月,导师出200元/月硕博连读生硕士期间第一、二、三学期奖学金按表1: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执行,第四学期(硕博连读期间)享受博士三等奖学金,取得博士入学资格后的奖学金参照表3:博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执行。

第十一条硕博连读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五年,直博生享受博士奖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五年,其他博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三年,由于论文或课题原因确有必要延长毕业时间的博士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院申请,审批后可按第三学年(硕博连读生第五学年、直博生按第五学年)奖学金标准再发放一年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超出四年,硕博连读研究生超出六年、直博生超出六年,相关费用完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为进一步强化博士生导师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博士研究生,需根据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等级配套标准,提供学生在学期间的部分生活费。

此外,对于超基数招生的导师,根据学科门类、在籍研究生人数,需向学校按年度连续缴纳一定比例的超基数配套费,直至交满学校所规定的学制年度,其中国家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港澳台及外籍招生计划不含在招生基数之中,具体标准如表4所示。

表4:博士生导师超基数招生配套培养费标准工学门类博士生导师招生名额管理学、理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和建筑学一级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招生名额配套金额(单位:元/人·年)第1名第1~2名0第2名第3名1200(博士生培养费的10%)第3名第4名3600(博士生培养费的30%)第4名及以上第5名6000(博士生培养费的50%)对于招收委培博士生的导师,委培生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招生总数的50%,且委培生计入其招生基数,若只招委培生招生基数为零。

建筑、管理、理、文法、马克思主义、职教学院的博士生导师在本学院招生,招生基数为“2”,在建筑学、管理学、理学专业招生的其他学院的博士生导师招生基数为“2”,其他情况均为“1”。

第四章研究生创新基金第十三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学校设立研究生创新基金。

研究生创新基金的具体设置和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另行规定。

第五章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获得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有责任心;(二)综合表现优秀,并能够按照导师和学校的要求完成相关的科研和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等级的确定采取导师申请制。

博士生导师在每年招生之前,需向其招生所在学院提出关于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及等级设定的申请。

学院综合考虑后对导师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和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学院自行制订,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为体现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实行一年一评,硕士奖学金评定次数按各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并实行动态管理。

(一)每学年结束前,研究生需向导师和学院提出下一年度奖学金等级申请,并填写《天津大学××××级(第×学年)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导师需根据研究生的奖学金申请对指导的所有研究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所在学院提出关于每名研究生下一学年奖学金等级的申请,学院在导师的奖学金名额内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研究生院综合办奖学金科,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导师和学生签订《天津大学××××级(第×学年)研究生奖学金资助承诺书》附件4,以便下一年度奖学金的发放。

(二)学校对研究生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只设立各等级奖学金的导师资助额度最低标准,导师可通过学校助学金体系(学工部负责发放)给予学生更多的资助。

导师还可根据研究生学习及科研工作等综合表现,对已确定的研究生奖学金等级按月份进行动态调整,须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动态管理)审批表》附件5,报经学院同意,于每月15日前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则可在当月对研究生奖学金进行变动。

硕士奖学金等级不做调整(只允许停发或恢复)。

(三)对于公派出国、休学、退学等学籍异动的学生,相应奖学金变动的具体管理办法参照附件2执行,并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变动审批表》附件6。

第十七条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学校或导师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奖学金实行降档、暂停或终止其奖学金的发放:(一)违反国家法律者;(二)违反校纪校规者;(三)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四)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五)本学年存在课程不合格者;(六)学籍异动者;(七)导师经考核认为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科研工作。

第十八条为规范研究生奖学金的管理,保障导师、研究生的切身利益,研究生在确定奖学金等级后,须由研究生、导师签订《天津大学研究生资助承诺书》明确各自的职责、权益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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