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孙福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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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与政策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与政策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与政策解读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气污染问题愈发严峻,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与政策。

本文将对这些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以期让人们更好地了解并参与到大气污染治理的过程中来。

一、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对大气污染治理的总章程,包含了大气污染的防治原则、控制标准、监测评估、处罚与补偿等方面内容。

该法规的出台,为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1. 防治原则《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主要包括源头防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等。

源头防治是该法规的核心原则,意味着从污染源头入手,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的排放。

综合治理则要求协调各个行业、部门和地区的力量,形成合力推动大气污染的综合治理。

2. 排放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排放,超标排放将受到处罚。

通过强制性的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地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降低对环境的危害。

3. 监测评估该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大气污染监测评估体系,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只有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才能准确了解大气污染的状况,针对性地采取防治措施。

4. 处罚与补偿《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并规定了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

这一条款的出现,有助于约束大气污染源的行为,同时也为受损环境进行补偿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政策除了国家层面的法规,各地方性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基于地方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1. 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各地方政府制定了区域性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了大气污染治理的总体目标、任务和措施。

这些规划有助于统筹协调区域间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整体效益。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完整版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完整版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

历经三审,从以前的7章66条扩展为八章129条,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条数量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

作为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此次立法过程中主要是根据目前大气环境污染严峻形势,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的修改。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加强监督强化政府责任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注重强化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法律还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完善制度坚持源头治理一直以来,大气污染治理之所以难,重要原因就在于很多手段都是末端治理,不但成本高,效果也差强人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9.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令•【施行日期】1988.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5年8月29日实施日期:1995年8月29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令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

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要点解读

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要点解读

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要点解读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要点解读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法律条文增加了近一倍。

该法修改按照中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修改完善:一、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

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

二、坚持源头治理,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相关产品质量标准。

一是明确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二是明确制定燃煤、石焦油、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函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及过滤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三是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三、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完善相关制度。

新增“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章节并前置,规范大气污染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行为,以及标准运用和落实。

四、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着力解决燃煤、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问题。

实现了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协同控制,从末端治理项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的转变。

在第四章“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中,对加强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作出具体规定。

例如在加强燃煤污染防治方面,一是明确要求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二是明确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量、高灰分煤炭的开采。

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内容解读

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内容解读

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内容解读2015年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发布,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在1995年、2000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距今已近15年未做修改,很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新《环保法》通过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

主要是考虑目前大气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做了一些修改。

一、将考核写入新法、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就是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没有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的内容,只是笼统地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但是,对如何负责,未达标如何处理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同时,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提出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对未达标城市,要求其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加强了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

这项改动,不仅可有效解决治理大气污染各城市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区域性治污合力的问题,而且将考核的对象从全国重点城市扩展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一级细化目标,落实责任,让地方考核办法的出台有了法律依据,将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主要负责领导身上,使政府真正担起治理大气污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大气污染是全球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在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大气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于2015年颁布实施,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律框架,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了系统规范。

本文将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该法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法律背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对大气环境问题高度重视的体现。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我国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法律内容大气污染防治法由总则、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控制、监测与应急管理、法律责任等五个章节组成。

该法对于大气环境保护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制定了严格的监测和管理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

1. 总则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目标和原则。

其中,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的目标是实现大气环境的良好状态,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同时,依法管理、强化监测、公开信息等原则也在总则中得到体现。

2. 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大气环境质量保护部分规定了大气环境质量的评价标准和监测要求。

通过严格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大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平衡。

3. 大气污染防治控制大气污染防治控制部分设定了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

不同行业和地区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减排措施,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

4. 监测与应急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大气环境监测的主体和内容,要求建立全面、准确、及时的监测体系,报告大气环境状况并进行应急处置。

同时强调了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监测和管理责任,确保相关数据的可靠性和公开透明。

5. 法律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责任的界定。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孙福禄精讲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孙福禄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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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33条
第35条 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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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规定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 炭。 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加强燃煤供热锅炉管理,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 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限期拆除。 对工业锅炉进行规范。对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督。 对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提出排放控制要求。要采用清洁生产工 艺,配套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三、加大处罚力度
除倡导性的规定外,有违法行为就有处罚。 法律责任30条,涉及违法行为种类90多种。
提高了罚款上限。 10万至100万。
规定了按日计罚。 在新环保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新行为。
丰富了处罚种类。 停工整治、没收、取消检验资格
行政处罚主体
环保 部门 经济、 能源 部门
工商、 质监、 出入境 等部门 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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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条
3
单位燃用不符合 质量标准的煤炭、 第105条 石油焦 在禁燃区内和集 中供热区内违法 新建、扩建高污 染燃料设施和供 热锅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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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条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 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第2款 第39条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 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 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 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环保政策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法新修订解析

环保政策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法新修订解析

环保政策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法新修订解析环保政策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法新修订解析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我国加大了环保治理的力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我国最新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该修订法对于环保政策的推进和大气污染的治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和理解这一环保政策。

一、背景介绍大气污染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严峻环境问题之一,不仅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还对生态系统和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影响。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我国在2000年颁布了第一部《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于2015年修订后实施。

然而,在实践中发现,该法律在某些方面尚存在不足之处,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最新的修订工作于2020年启动并于2021年正式实施。

二、主要内容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1.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制度新修订的法律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责任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鼓励企业、机构和个人参与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

此外,法律还进一步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的划定和考核,将各级政府的环保工作与绩效挂钩,以提高环境治理的效果。

2. 强化大气污染源的管理为了降低大气污染的排放量,新修订的法律对大气污染源的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例如,规定了各类污染源的排放标准和限值要求,并明确了相关行业的减排义务。

此外,法律还对大气污染源的监测、监测数据的公开和共享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以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和管理。

3. 强调科技创新和技术支持为了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化和技术化,新修订的法律强调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支持。

其中,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加大对环保科技的研发支持力度,推动环保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此外,法律还鼓励企业和机构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开展科技创新,为环保治理提供更为有效的技术手段。

4. 增加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新修订的法律进一步加强了处罚力度。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

新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为此,涉及到相关商品的进口环节中,法律赋予检验检疫部门新的职责。

相关进口企业亟需注意,新法特别作出了以下规定:1、进口、销售国家综合*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二)进口挥发*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3、违反本法规定,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进口企业要认真学习了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条款,从1月1日起,在进口成套设备、机动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和煤炭等相关商品时,应确保相关商品的排放和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解读_规章制度_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解读_规章制度_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解读对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你了解多少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制定,1995年、2019年经历过两次修改,本次修改在2019年已经启动,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修订工作一拖再拖,直到2019年12月,大气污染问题已威胁到公民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健康安全之时,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八个月的三次审议,这部被称为“雾霾法”的修订案终获通过。

“治霾”亮点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八章129条,从内容上看,不仅实现了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衔接,也将“大气十条”中的有效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立法目的。

以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同时以标本兼治的理念,不仅制定严格的治理措施,还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的问题,如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等。

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限期达标制度。

大气污染的防治,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推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舶、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将挥发性有机物、生活性排放等物质和行为纳入监管范围,鼓励清洁能源的开发和优先并网。

实行限制达标制度,限期达标规划向社会公开,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报告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也向社会公开。

大气污染防治法最新版

大气污染防治法最新版

大气污染防治法最新版引言大气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的影响,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而作为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大气污染防治法被广泛关注并不断完善。

法律背景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7年9月3日通过的一项法律。

该法律的初衷是依法有效地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

随着国内外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该法律也在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的需要。

最新修改根据2020年国家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决定,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最新一次的修订。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更新:1.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提高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了提高。

根据最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针对不同行业和污染源,进一步压缩了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浓度。

这一举措将更有效地减少大气污染的程度,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2. 督察和执法力度的加强为了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效实施,修订后的法律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加强了对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巡查,同时加大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将有助于推动企业加大环境治理措施的投入,提高大气环境质量。

3. 公众参与的促进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公众参与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促进。

鼓励公众参与大气污染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制定等环节,增加了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了解和参与感。

通过公众的参与,将形成共同治理大气污染的合力,提升环境治理的效果。

未来展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最新修订进一步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将持续受到各界的重视。

未来,我们期待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果,并为人类的美好生活做出更大的贡献。

结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最新修订标志着中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我国不断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以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配套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于1987年颁布实施,此后经过多次修订,并于2015年最新修订。

该法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明确了政府的责任,规定了大气污染预防、污染物排放控制、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等方面的内容,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三个基本原则,即污染物治理、综合治理和有组织治理。

这为我们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提供了指导,也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提供了法律支持。

在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中,最具操作性和约束力的部分是大气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包括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的标准。

这些标准规定了不同种类和不同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物理、化学特性、排放标准以及监控要求等,并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处罚机制,以保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

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体系,通过建设和运营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对各地的大气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价,并将监测数据公开,以便公众了解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我国还加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执法监管力度。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源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处罚。

我国还建立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系,加强了对大气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目前,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培训班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培训班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培训
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函[2015]1561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培训班的通知
(环办函[2015]1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已于2015年8月29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深入宣传贯彻和实施新修订的《大气法》,使环保系统相关人员全面掌握新修订《大气法》的规定,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度业务培训计划》安排,我部决定举办新《大气法》培训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5年10月18日至23日。

(10月18日报到,10月23日返程)
二、培训地点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基地(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韶山路南段,长沙理工大学云塘校区东门内)。

三、培训内容
(一)新修订的。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_孙福禄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_孙福禄

(十)政府确定的部门涉及的罚则
(十)政府确定的部门涉及的罚则
罚则条款分布情况
按日计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关(含环保、住建、市容、城管、水利、交通、安检、 煤管)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 额按日连续处罚:
涉及的部门(18个)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农业行政部门
发展和改革部门
水行政部门
工业信息化部门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卫生主管部门) 煤炭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气象机构
交通运输部门
海事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 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2、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 人谈话 。06:3 4:5306: 34:5306 :348/2 7/2020 6:34:53 AM

3、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 20.8.27 06:34:5 306:34 Aug-20 27-Aug-20

4、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 错儿。 06:34:5 306:34: 5306:3 4Thursday, August 27, 2020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黑环办发〔2022〕23号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黑环办发〔2022〕23号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黑环办发〔2022〕23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我省对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工作最新要求,以及原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变动情况,经厅领导同意,决定调整黑龙江省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组长:贾君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林奇昌党组成员、副厅长马健党组成员、副厅长赵振伟党组成员、副厅长执行副组长:陈家厚核总工程师、二级巡视员成员:王晓冬办公室主任刘士奇督察办主任王立立综合处处长孙福禄法规与标准处处长、二级巡视员孙荣方财审处处长蔡杰生态处处长王固华水生态环境处处长赵学温大气处环境处处长吴洪凯气候处处长、二级巡视员孙振民土壤生态环境处处长马云固体处处长彭欣然核与辐射处处长周元胜环评处处长由海江监测处处长马立新科技处处长吴殿峰宣教处处长常文兴省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陈威省监测中心主任宋男哲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王龙省技术保障中心主任尹守东省调查中心主任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工作组、业务工作组和保障工作组。

三、综合工作组:组长:赵振伟党组成员、副厅长成员:孙福禄、逄博、王茂林、李胜、邓洁璇、吕小红、王心蕊、李秋实工作组设在法规与标准处。

具体职责:制定立法工作计划,委托专家团队起草立法项目稿,与省司法厅和省人大常委会沟通协调,提报立法草案等工作。

2、《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业务工作组:组长:马健党组成员、副厅长执行副组长:陈家厚核总工程师、二级巡视员成员:王固华、孙振民、由海江、周元胜、逄博、常文兴、陈威、宋男哲、尹守东承办人:张津、韩煦、王善欣、杨慧、邓洁璇、姚丽丽、赵然、姜兵、龚起、马迪工作组设在水生态环境处。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曲折中前行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曲折中前行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曲折中前行
秦天宝
【期刊名称】《环境保护》
【年(卷),期】2015(0)18
【摘要】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行环境立法,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社会各界寄予了厚望,各界也在该法的修订过程中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本文以新《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为契机,对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取得的种种进步进行阐述,进而明晰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我国新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总页数】4页(P47-50)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文明;区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公众环境权益;
公众参与
【作者】秦天宝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7
【相关文献】
1.论我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的完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背景下 [J], 袁珊;贾爱玲
2.争议中前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J], 常纪文
3.新《大气法》"新"在何处?《大气污染防治法》出炉亮点颇多已具"清洁空气法"雏形 [J], 段雯娟
4.论我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的完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背景下 [J], 袁珊; 贾爱玲
5.用环境法治消除“心肺之患”:强化责任多措并举建立健全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新体系--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J], 柴发合;薛志钢;张新民;任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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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成立降碳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成立降碳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成立降碳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2.19•【字号】•【施行日期】2021.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成立降碳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强降碳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降碳取得新突破,按照厅党组要求,成立降碳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贾君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XXX 党组成员、副厅长孟凡领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员林奇昌党组成员、副厅长马健党组成员、副厅长赵振伟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慧杰一级巡视员成员:迟晓德二级巡视员、综合处处长向滨松二级巡视员、人事处处长陈家厚二级巡视员、水生态环境处吴洪凯二级巡视员、应对气候变化处处长王忠伟二级巡视员、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处长牟善学办公室主任刘士奇生态环境监察办主任孙福禄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孙荣方财务审计处处长马立新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赵学温大气环境处处长孙振民土壤生态环境处处长马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处长彭欣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处长周元胜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处长由海江生态环境监测处处长吴殿峰宣传教育处督察专员王晓冬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陈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宋男哲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王龙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主任李肇全生态环境信息与公共关系协调中心主任段云海生态环境安全与事故调查中心主任成员还包括各派出生态环境监察机构、各派驻市(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同志。

二、工作机构降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气候处,作为办事机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副厅长马健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职责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降碳工作的决策部署,对全厅降碳工作作出安排,研究解决降碳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布置的降碳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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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 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一、强化政府责任
二、解决主要矛盾
燃煤 工业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扬尘 农业 其他
(一)燃煤
(二)机动车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
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 备,具体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 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道路 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大型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林业机械、材料装卸 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等。
海事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海关
修订的主要内容
强化政府责任 坚持源头治理 完善标准制度 解决主要矛盾
区域联防联治 加大处罚力度 回应社会关切 衔接上位法律
修订的主要内容
强化政府责任 坚持源头治理 完善标准制度 解决主要矛盾
区域联防联治 加大处罚力度 回应社会关切 衔接上位法律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孙 福禄
涉及的部门(18个)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农业行政部门
医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卫生主管部门) 煤炭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气象机构
交通运输部门
➢行政处罚主体
工商、 质监、 出入境 等部门 和机构
住建、 水利、 交通等 部门
环保 部门
经济、 能源 部门
海事、
渔业
政府
机构
确定
的部

(一)政府涉及的罚则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 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 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 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三)经济综合、能源部门涉及的罚则
(四)工商、质监部门涉及的罚则
(五)交通运输部门涉及的罚则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涉及的罚则
(七)住建等部门涉及的罚则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涉及的罚则
(九)渔业、海事部门和机构涉及的罚则
(十)政府确定的部门涉及的罚则
(十)政府确定的部门涉及的罚则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工业
(五)扬尘
(六)农业
(七)其他
三、加大处罚力度
除倡导性的规定外,有违法行为就有处罚。 法律责任30条,涉及违法行为种类90多种。
提高了罚款上限。 10万至100万。
规定了按日计罚。 在新环保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新行为。
丰富了处罚种类。 停工整治、没收、取消检验资格
(十)政府确定的部门涉及的罚则
(十)政府确定的部门涉及的罚则
罚则条款分布情况
14 13
12
10
8
6
4
3
2
2
1
1
1
0
环保 经济综合、能源 工商、质监 交通运输 公安交警 住建等
8 3
2
出入境 渔业、海事 政府确定的部门
按日计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关(含环保、住建、市容、城管、水利、交通、安检、 煤管)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 额按日连续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 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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