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隐私权法律的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专业二学位毕业论文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刘畅文学院0911122班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摘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理论界一般划归为私权。
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予以概括保护,只有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才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
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为缓慢,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
由于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条款对隐私权直接加以阐述,导致现实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且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为适应世界民事立法发展的主流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学界逐年加重对民事立法中隐私权问题的专门性研究。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采取公力救济或私力救济的办法来保护权利。
概括的说,即权利人采用民事救济的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
由于我国长期重视公力救济,即公权干预,导致私力救济的发展受限,没有形成体系化,当事人大都通过公力救济方式来保护,即国家公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制定的法律日趋完善,但尚未形成价值取向明确的体系。
特别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参照人格权中对名誉权的保护模式进行。
笔者根据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参照国外隐私权的立法成果,就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措施、方法,谈一些尚不成熟的意见。
关键词:隐私权立法保护改革与发展目录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 (4)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5)(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5)(二)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现状 (6)三、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7)(一)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8)(二)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8)(三)规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 (9)参考文献 (10)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试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方 式 来 实 现 的 , 主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是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最 最
贯 彻 执 行 <民法 通 则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行 ) 和 《 高 施 》 最
人 民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名 誉 权 案 件 若 干 问题 的 解 答 》 两 个 司 这
法 解 释 。在 宪 法 层 面 , 私 权 虽 被 作 为 一 项 未 列 举 的 隐 性 隐
人 日记 , 探 他 人 私 人 文 件 内容 以及 将 它 们 公 开 ; 是 调 刺 六
查 、 探 他 人 社 会 关 系 并 非 法 公 之 于 众 ; 是 干 扰 他 人 夫 刺 七
妻性 生 活 或 对 其 进 行 调 查 、 布 ; 是 将 他 人 婚 外 性 生 活 公 八
向社 会公 布 ;九是 泄 露 公 民 的个 人 材 料 , 公 之 于 众 , 扩 或 或 大公 开 范 围 ; 是 收集 公 民 不愿 向社 会公 开 的 过 去 的 或 现 十 在 的 纯 属 个 人 的 情 况 。张 教 授 的 上 述 分 类 基 本 囊 括 了 侵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上个人、单位或组织的个人信息、通信秘密等权益得到保护的一项权利。
网络隐私权是人们的隐私权在网络时代的延续和扩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上,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当前我国一个重要的议题。
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这个规定为保护个人信息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其中包括了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同意权、访问权和更正权等四项权利,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更明确法律依据。
2017年,我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对采集、使用、处理等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示了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处罚措施。
4、其他相关法律此外,我国还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保护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1、保护范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信息、通信秘密、个人纠纷信息等方面。
其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职业信息等,通信秘密包括短信、邮件、聊天信息等,个人纠纷信息包括婚姻状态、财产状况、医疗记录等。
2、保护内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采集、使用和保护。
针对采集,网络公司必须明确告知个人信息来源、用途、范围、方式等方面。
针对使用,网络公司必须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用途,不得超出明确告知的范围;同时,不得泄露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通信秘密和个人纠纷信息。
针对保护,网络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
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1、制定实施规定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实施规定,明确相关条款,规范网络公司、网络用户的行为规范,从而保障网络隐私权得到切实维护。
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
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个人隐私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
为了保护公民在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其中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同时,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网络安全法》也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法律。
该法强调了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规则。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刑法》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了上述的基本法律,还有一些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
比如《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它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另外,《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也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有所涉及。
试议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一
、
等 的一种人格权 。即隐私权应是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 宁、 私 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利 。 隐私权的 内容主要包括 :( ) 1 个人 生活 安宁权 。权利主 体能够按照 自己的意志支配个人的私生活 , 不受他人 的干涉 与破坏 。( ) 2 个人信 息的控制保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 自己 的个人信息收集并加 以保密 。 个人信息 的内容相对广泛如个 人的身体情况、财产状况 、婚姻状况及社会关系等 。权利主 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 调查、公布等干涉行 为。( )个人通讯 3 秘密权。 这也体现 了宪法规定的公 民的通信 自由和通信秘密 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个人通讯秘密权也成为隐私权制度 的重 要内容。( )个人对其 隐私 的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照 自 4 己的意愿利用 其隐私在 法律允许 的范 围内从事相关 活动并 排 除他 人的非法干涉 ,以满足 自己的物 质或精神 上的需求。 ( )隐私权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趋势 二 隐私权 是随着社会 的发展 而产 生的一种 人格权 。 早在古 希腊就有 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分 。 在英美法系隐私权最早 出现在美 国。 正式在法 律上提出隐私权概念的是美 国著名学 者沃伦和布兰代斯 。他们在 19 8 0年 《 哈佛法律评论上》发 表 了一篇题 为 《 论隐私权》的文章,从而对隐私法 的发展产 生了深远 的影 响。2 O世纪 6 0年代 ,隐私 逐渐 成为一种宪法 上 的权利 。 保护 隐私权成为现代文 明的重要标志之一 。 随着科 学的 发展 ,隐私权所涵盖的 内容也在逐渐增多 ,扩张。网络 技术 的发展 ,使得在 网络环境 下的隐私权 的保护也 日益得 到重 视, 成为需要解决 的重要 问题 。隐私权 的保护 已逐渐变 得国 际化 ,得到 国际社会 的普遍承认 。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介绍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们的生活已经紧密地与网络环境相连。
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生活、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包括个人在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通信内容、行为轨迹等方面的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面临着诸多挑战。
其中一些挑战包括:1. 第三方数据收集: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会收集和存储用户的个人信息,但在用户使用过程中缺乏对这些信息的控制权。
2. 数据泄露风险: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事件频繁发生,个人信息可能被未经授权的人获取,导致个人隐私权被侵犯。
3. 跨境数据流转:互联网的全球性导致了跨境数据传输的问题,不同国家的隐私法律和标准差异巨大,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社交媒体的普及:社交媒体平台上个人信息被公开展示,可能导致用户的隐私泄漏。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隐私权保护措施:1. 数据保护法律: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规则,强化了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2. 隐私政策:网站和应用程序通常会发布隐私政策,明确说明他们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并允许用户选择是否同意分享信息。
3. 加密技术:加密技术能够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个人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会被非法获取。
4. 数据主体权利:个人可以行使自己在个人信息方面的权利,如查询、更正、删除等,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5. 跨境数据传输协议: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制定了跨境数据传输协议,以确保个人信息在跨境传输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
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思考尽管有一系列的法律和保护措施,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试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第29卷第4期 许昌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V o.l 29No .4 J OURNAL OF XUC HANG UN I VERSI T Y No .4,2010收稿日期:2010-03-29作者简介:冯晓静(1985-),女,河南新郑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见屠振宇 宪法隐私权研究:一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理论论证 ,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页。
见张新宝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见王利明 隐私权内容探讨 ,载 浙江社会科学 2007年第5期第59-61页。
试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冯晓静(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摘 要:在当今信息社会,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与此同时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仅限于部门法范围,主要是通过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的方式来实现的,且并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进行明文规定。
在宪法层面,虽然有关于隐私权的隐性规定,但通过直接适用宪法即宪法司法化来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在我国还没有先例。
需将宪法的精神和原则贯彻到部门法中,通过部门法的适用来实现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最终实现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关键词:隐私权;宪法基本权利;隐私权宪法保护;宪法遵守中图分类号:D621 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824(2010)04-0139-03近年来,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典型案例如延安夫妻家中看黄碟案,另外,人肉搜索、医院教学中见习医生侵犯患者隐私权、高校管理中侵犯学生隐私权等现象也屡见不鲜。
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却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来实现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这两个司法解释。
在宪法层面,隐私权虽被作为一项未列举的隐性基本权利, 但通过直接适用宪法即宪法司法化来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在我国还没有先例。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民法典是我国首部统一的民事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建立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一一阐述。
一、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个人在个人生活、自由、尊严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名字权、容貌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立了自然人隐私权的地位,并将其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内。
同时,我国民法典还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以下规定:1. 禁止侵犯个人隐私权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人民的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得以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该条款还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方面做出了限制。
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将会给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因此该条款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
2. 禁止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有些人可能会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进行反社会行为,为了防范和惩罚这类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假冒自然人行使隐私权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被假冒人造成的损失和利益费,并承担公开道歉等责任。
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人民的隐私权不被滥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禁止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二章第二百四十四条对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个人的隐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账号等等。
我国公民隐私权论文
试论我国公民隐私权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33-01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隐私权已经或者正在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隐私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有效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社会任务,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法律保护一、公民隐私权的内涵(一)公民隐私权的含义“所谓隐私权,也就是公民个人隐瞒纯属个人私事和秘密,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定义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两方面:第一,关于隐私权的主体。
多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公民,不包括法人,少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法人;还有人主张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生存的公民,而不包括死者,也有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生存的公民也包括死者。
第二,关于隐私权的内容。
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隐私权只保护私人信息秘密;二是隐私权保护私人的信息秘密和私生活安宁;三是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秘密、私生活安宁和个人私事的决定;四是隐私权保护个人生活安宁、个人生活情报保密、个人通讯秘密、个人隐私利用。
(二)公民隐私权的特点1.隐私权具有专属性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
因为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隐私并非全是秘密,而商业秘密则全部是秘密,若泄露,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企业经济利益,而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的人格利益。
2.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所以,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应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资料。
个人的性关系涉嫌犯罪,也必须接受调查;当进行征兵、招工、则必须接受检查。
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完善
试论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完善一、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随着隐私权理论的发展,隐私权保护立法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
由于隐私权始终没有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得到法律确定,因此这种保护是一间接的不全面的保护,其缺陷是非常明显的。
1、立法比较零散。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中均有许多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所有这些立法,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都显得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系统的全面保护隐私权的立法。
一些重要的部门法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尚未出台,已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相应的限制电子监听监视技术给人们生活带来可能影响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制定。
2、保护不太完全。
一般认为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应当由其基本法民法来保护。
由于我国民事研究起步晚,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阴私相混淆,同时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
在我国私法领域中的成文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仅仅在司法实践中,在遇有隐私侵权时,通过司法解释以名誉权的名义来加以保护。
3、难题还没有解决。
第一,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
许多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均有规定,其明确了隐私权的边界,以利于公民知道、了解隐私权内容与范围,减少隐私权的侵害。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隐私权的内容在加大,侵害的行为类型在增多,从立法上对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规范将是今后我国隐私权立法中要着重解决的一个难题。
第二,侵权责任的认定。
包括责任主体的认定,过错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都是隐私保护立法中要予以解决的问题,同时因为隐私权本身的特殊性,这些问题又是立法中不太好解决的问题。
4、网络技术的发展给隐私权保护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而立法未能适时应对。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以及网络信息化的形成,人们对高科技产品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数据的搜集与再利用也较以往更为容易和快捷。
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然⼈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都不得侵害他⼈隐私权。
关于《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法律规定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隐私权的法律规定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然⼈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都不得侵害他⼈隐私权。
2、《民法典》第⼀千零三⼗⼆条规定,⾃然⼈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式侵害他⼈的隐私权。
3、《民法典》第⼀千零三⼗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实施下列⾏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具、电⼦邮件、传单等⽅式侵扰他⼈的私⼈⽣活安宁;(⼆)进⼊、拍摄、窥视他⼈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式侵害他⼈的隐私权。
⼆、隐私权的隐私分类内容我国法律的隐私被分为:私⼈⽣活安宁以及不愿为他⼈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1、私⼈⽣活安宁,有⼴狭义之分,⼴义的私⼈⽣活安宁实际上可以涵盖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
由于民法典第⼀千零三⼗⼆条第⼆款界定隐私时,将私⼈⽣活安宁与私密空间等并列,故此,该款中的私⼈⽣活安宁是指狭义的私⼈⽣活安宁,即⾃然⼈个⼈的⽣活不受他⼈⾮法侵扰的状态。
2、不愿为他⼈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应当说,这三者之间具有交叉重叠。
因为私密空间往往进⾏的就是私密活动或存储私密信息,如夫妻在住宅⾥的夫妻性⽣活,个⼈笔记本电脑或软件程序中存储的私⼈⽇记等。
但也不完全重叠,因为公共空间中也有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例如,在餐厅⼤堂中,两个朋友边吃饭边聊天,这也是私密活动,不能被他⼈窃听或将谈话内容公开。
私密空间是与公共空间相对的,民法典第⼀千零三⼗三条第⼆项列举了“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但不限于此,饭店、公园、银⾏、车站等公共场所中也存在私密空间。
试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及其完善
2018.4.上MOTHERLAND论坛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便捷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计算机网络。
信息技术带给我们巨大的便捷,但同时它也带给人们许多的不便乃至侵害。
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让人们的各种信息很容易就被获取和扩散,伴随而来的就是人们的隐私被挖掘甚至散播。
本文主要分析隐私保护的问题,探讨我国隐私保护的不足并提出合理化完善建议,希望能对隐私的保护研究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隐私保护不足完善试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及其完善文/李奕麟隐私权指的是人们依法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在这种权利的保护下,人们可以获得自我安宁。
但是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发展,隐私权已不再是简单的独处,而是扩大到私生活、个人信息以及网络信息的保护等范围。
随着隐私权被侵犯事件的不断增多,人们开始意识到隐私权的重要性。
但是我们国家在隐私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也值得我们去探讨新的应对举措去保护隐私权,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安定。
一、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措施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对隐私权做了部分规定。
在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私人住宅,第四十条规定了通信的自由和秘密保护。
我们国家的《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涉及到个人隐私,给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层面的规定和解释。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和不足(一)我们国家的立法体系对隐私权的保护存在不足我们国家虽然一些法律法规零散提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但是并没有形成专门的、系统的法律条文,特别是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国家立法存在大量空白和缺陷。
我们国家针对隐私保护的法律不足主要如下:1.国家宪法存在隐私权缺陷我们国家的宪法对公民的人格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公民的隐私权却没有做详细规定和说明,所以这就让很多人有机会钻法律的空子,给人们的隐私权带来威胁和伤害,给个人信息的保护造成伤害。
隐私权相关法律法规
隐私权相关法律法规小编希望隐私权相关法律法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经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试论隐私权的保护
试论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泊来品”,我们对它是比较陌生的。
在2001年3月10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三条中提到了“隐私”一词,使我国正式把“隐私权”纳入了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数字化革命的兴旺,人们的隐私已经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隐私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对隐私权的进一步讨论和研究以及法律上的保护,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就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隐私和隐私权今天,社会不断发展,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科学技术作为社会的第一生产力,它的提高无疑对隐私权提出了新的挑战。
交通运输、电信通讯等技术行业使得信息转移的速度加快,转移的质量提高,特别最为明显的是网络技术和摄影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其中存在的一些不想为他人所知的信息被有意或无意的转移。
你可能只是过着普通生活的人,无论你的年龄、工作、收入、健康状况和社会地位如何,你的一些不想为他人所知的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被暴露了。
隐私权对中国公众来讲,随着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隐私权的正式确立而不再陌生。
隐私如何界定,尚无一个被公众所承认的定义。
王利明先生对隐私的概括,给与了较好的定义,即:“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隐私之“私”由此可表现为既无损于社会又无害于他人的相对独立性。
隐私可具体化为“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领域”。
由于人类自然的、天生的好奇心理,特别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就有人不择手段去了解他人的隐私,给予公开或从中牟利,如今个别网站公开出售他人的个人信息事件屡见不鲜。
这些人违背权利人意志的公开,上升到法律高度时,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惩罚。
从隐私到隐私权,是对人们的权利由道德引导向法律规制过渡的结果。
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隐私权法律对个人的财产、机密性信息、公民的个人属性、企业的商业秘密等进行了全面管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律,它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的隐私权。
宪法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未经当事人同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收集、使用他们的个人信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们的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
二、特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章《律师要守的秘密》规定,律师作为受雇服务的专业人员,要求其在接受委托任务时,保护有关客户的个人隐私及两方的业务机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合同、事故处理、保险准备和费率讨论严格保密,防止保险单位或他人蓄意泄露保险事宜和客户的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健法》第三条规定,提供和使用医疗信息应当遵守秘密原则。
各级医院、医疗机构应当实施严格的数据完整性安全措施,防止对病人信息被滥用和泄露。
三、部门规定根据《电信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互联网公司隐私保护规定》,电信企业、互联网公司等必须在其服务系统中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具体措施包括:严格要求客户提供注册信息,使用加密保护等技术措施保护客户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信息保密条例》和《卫生保健信息保密办法》均规定社会保险和卫生保健信息的保密要求。
四、政策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国家机关和工商企业要实施完善的安全管理系统,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政府机构的机密信息,研究和推行实施措施,以确保信息安全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保护客户隐私。
《国家情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国家重要情报及其它有关个人隐私信息,任何机构不得擅自收集、贩卖、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以上就是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为了维护人们的隐私权,各单位都要防止和纠正蓄意的、意外的、过失的违反机密性的行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所有公民的隐私权。
论述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述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
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
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
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
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
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
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
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
(3)维护权。
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私支配权。
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的法律措施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的法律措施随着互联网和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和数据安全,不仅需要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还需要依赖法律措施的支持和保障。
本文将介绍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的法律措施。
一、隐私权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是个人享有的对于个人信息和行为的自主决策权。
保护个人隐私权是现代社会法治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1. 数据保护法数据保护法是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的重要法律工具。
该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存储等方面的规定,要求企业、组织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符合透明度、法律合规性、数据最小化等原则。
2. 隐私侵权法隐私侵权法是指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
该法律规定了对于个人隐私泄露、人身荣誉侵害等情况的处罚和赔偿规定,保护个人隐私免受不法侵害。
3. 通信保密法通信保密法保护了个人在通信过程中的隐私权。
该法律规定了通信秘密、通信监听的禁止和刑事责任等相关规定,保障了个人在通信过程中的隐私和安全。
二、数据安全法律保护除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外,数据安全的法律保护同样重要。
数据安全是指保护数据不受非法获取或篡改的安全措施。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数据安全法律保护措施。
1. 数据泄露惩罚法数据泄露惩罚法是禁止个人和组织故意或过失泄露数据的法律规定。
该法律规定了数据泄露的行为和处罚措施,对于泄露数据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增强了数据安全的保障。
2. 信息网络安全法信息网络安全法是保护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了针对网络系统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
该法律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要求网络运营商和用户履行相应的保护义务,确保网络数据的安全性。
3.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法律工具。
该法律主要规定了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等方面的要求,要求个人和组织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需要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隐私保护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恶劣的后果。
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益,各国都制订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中国和一些国际上常见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
一、中国法律法规1.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中国于2021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旨在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根据该法,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也应当得到保障。
2. 通信保障法通信保障法保障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该法规定,通信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封锁或监视他人的通信。
同时,该法也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禁止非法获取、泄露、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3.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对于网络经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获得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此外,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该法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国际法律法规1.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全球范围内最为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之一。
该条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要求,并为公民明确了一系列的权益,包括提供个人信息的明示同意、知情权、访问权等。
此外,GDPR也规定了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以高额的罚款。
2. 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是美国首个全面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法律。
根据该法,消费者对于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得到了加强,可以要求企业披露他们收集和出售的个人信息,并有权制止信息的出售。
CCPA还规定了对于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通知要求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3.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保护公民在信息社会中的隐私权益。
试论我国隐私权法律的保护——由“人肉搜索”引发的思考
3 隐 私权 的保 护 31 行 政权 力机 关 的 保 护 政府 作 为 国 家的 行政 权 力机 关 , 国 . 是 12 隐私 权 概 念 的探 究 国 内的 知 名 专 家 学 者 对 隐 私 权 的概 念 . 家安全和公众知情权等社会公共权益的集中代表。2 0 0 8年 8月 2 5 进行 了深入地探讨 , 例如王小能教授认 为“ 隐私权一般是指 自然人享 日, 分全国人大常委会 组成 人员在分组 审议《 部 刑法修正案{ 》草 七)《 有的个人秘密和对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 除他人干涉 的一种人格 时 认 需要追究非商业 目的透露信息 的网络 权 。 王 利 明教 授 认 为 “ 私权 是 自然 人享 有 的 对 其个 人 , ” 隐 与公 共 利 益 案) , 为保护公 民隐私权 , “ 肉搜 索 ” 的刑 事责 任 。 人 者 管制 网 络暴 力 的立 法 初衷 虽 好 , 实践 中 但 无关 的信 息 、 私人 活 动 和 私 有领 域 进行 支 配 的 一种 人 格 权 。 ” 张新 宝 的可 行度 让 人 堪忧 , 如 : 露 他 人 信 息程 度 、 度 、 度 与 构成 犯 罪 例 透 广 深 教授认为 “ 隐私 权 是指 公 民的 私生 活 安 宁 与私 人 信 息 不受 他 人 非 法 是 怎 是 干扰 , 人 信 息保 密 不 受他 人 非 法 搜 索、 私 刺探 和 公 开 的权 利 。 钱 明 星 的关 系 , 否 需 要 以 主 观故 意 为 要件 , 样 评 判 是 否 故 意 为 之 , 否 ” 言论 自由与承 担 刑 事 责任 的界 限何 在 , 公共 人 先生 认 为 “ 隐私权 是指 个 人 的 秘密 不 被 公开 权 ” 。结 合 上 述分 析 , 笔 需 遵 从不 告 不 理 方针 , 仅在道德层 面评论他人行 为是否例外。2 0 0 9年 者 认 为可 以为 隐私 权 归纳 出 以下概 念 :隐私 权 是 自然 人 享 有 的对 其 物的隐私是否例外 , “ 三是 个 人 领域 ” 。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推荐文章网络财产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热度:2022年党课教育学习心得体会精选3篇热度: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方案精选3篇热度:精选入党思想学习总结范文热度:精选主持人个人总结范文热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隐私侵权现象已经渗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用法律来维护自己隐私权的呼声越来越高。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篇1浅析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摘要:目前隐私权在我国尚未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对于网络隐私权更没有明确的定位,当权利人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很难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
本文以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为视角,通过对网络隐私权概念的阐释,以及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进行重点分析,提出了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侵权;民法保护就我国目前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来看,除了某些网站发布的基本无用的隐私权保护声明之外,既没有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关的行业自律规范予以规制。
因此,如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有效保护,已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一)网路隐私权的概念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上延伸,指的是自然人在网络环境下享有的隐私权,也就是自然人享有的在网络空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归纳起来,网络隐私权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第一,知情权。
无论是个人或是组织单位在搜集他人的隐私信息前,首要向隐私信息主体进行征求意见并及时准确的告知。
第二,决定权。
隐私信息的主体对于信息具有决定权,其中包括信息披露与否,并有权阻止所有未经同意的隐私信息收集和使用行为。
第三,个人数据安全保障权。
隐私信息的收集使用者必须保证所收集的信息正确性,保证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我国隐私权法律的保护
作者:范理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2010年第06期
摘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利的保护、研究非常重视。
由于我国法律发展的滞后,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直接保护隐私权的条款。
为此,笔者将结合具体案例以及参照国外的做法,对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做一个分析探讨并建议了应该发展的内容。
关键词:隐私权权利内涵权利救济私法保护公法保护
0 引言
互联网上发布一则消息,谈到2007年底,31岁白领姜岩跳楼身亡,她生前写下一篇《哀莫大于心死,北京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的文章发表在互联网的“死亡博客”中,将原因归咎为丈夫王菲的不忠,并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
这些内容在网上公开后,网友展开了“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公诸网络。
王菲在网上被通缉、追杀,并不断收到恐吓邮件。
在现实生活中,他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其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将王菲辞退,王菲的私人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2008年3月,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告上法庭,以侵犯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要求被告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2万元到4万元不等的赔偿金额。
由此引出人们对于中国目前隐私权保护的关注。
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讨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1 隐私与隐私权
1.1 隐私的概念隐私的观念,在人类的始祖以树叶遮蔽身体时就已经朦胧形成,它的意义在于“一个个人、团体或组织有权决定,他们何时何地及如何与外界沟通”。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隐私权在现代社会意义日益彰显,成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
特别是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个人生活情报的收集和泄露、对个人身体隐私的窥探,对生命信息和遗传基因的保护,这些都极大地促进了隐私权概念的发展。
笔者的观点是“隐私有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二是个人私事、三是个人领域”。
1.2 隐私权概念的探究国内的知名专家学者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了深入地探讨,例如王小能教授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秘密和对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张新宝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索、刺探和公开的权利。
”钱明星先生
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的秘密不被公开权”。
结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为隐私权归纳出以下概念:“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权利。
”
1.3 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分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一般为作为的方式,对于私人信息的刺探,私
人活动的骚扰以及对私人领域的侵入等等,均为作为的行为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不法侵害隐私权的现象综合起来可以概括为三大类。
1.3.1 非法收集、传播、利用个人信息、资讯,对纯粹私人信息的侵犯。
例如身体的隐私是私人生活中最私秘、最敏感的领域,属于私人信息,擅自暴露他人的身体隐私,披露他人的裸体照片,则会损害他人的名誉、贬低他人的人格。
1.3.2 干涉、追查、跟踪、拍照、摄影等非法搅扰私人活动,侵犯私人空间。
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空间隐私除个人合法占有的房屋之外,还包括私人合法支配的空间,如更衣室、电话厅等,公民对这些私人空间也享有隐私权,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闯入其私人所有的、合法占有的房屋以及其他空间。
1.3.3 偷看、宣扬个人日记、身体缺陷、通信,非法搜查他人住宅、行李、书包、身体,擅自闯入公民住宅、卧室,安装窃听、监视装置等侵害私人领域。
如曾经引起媒体关注的关于厦门合资企业东龙陶瓷有限公司在厕所内装摄像头、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港资利祥表厂在男厕所安装探头等事件。
2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隐私权的规定及缺陷
2.1 现行的规定对于隐私权,在我国《宪法》中没有隐私权这一概念,涉及隐私权的规定主
要有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这样从基本法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隐私权的组成部分
作了原则性的保护,其中有部分条款可以理解为包含着对隐私权的保护。
这就是新《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2008年8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讨论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 (草案)》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
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隐私权,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是我国首次将出售公民隐私权等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2.2 存在的缺陷虽然我国的法律对隐私权有一定的规定,然而,当侵犯行为不足以构成侵犯
名誉权时,法律就出现了空白。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
行政法规虽然对个人隐私都有特别的规定,对调取、保密和公开听证方面都有限制,但这些规定都是粗线条的,缺乏可操作性。
例如,《刑法修正案(七) (草案)》所说的“违反国家规定”就未明确
指明是什么规定,这就给了控辩双方相当大的解释空间。
把隐私权依附于名誉权来保护,使得保护范围缩小,在某些时候隐私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从法理的角度,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种间接保护法,而非直接保护法。
3 隐私权的保护
3.1 行政权力机关的保护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权力机关,是国家安全和公众知情权等社会公共权益的集中代表。
2008年8月25日,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认为保护公民隐私权,需要追究非商业目的透露信息的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管制网络暴力的立法初衷虽好,但实践中的可行度让人堪忧,例如:透露他人信息程度、广度、深度与构成犯罪的关系,是否需要以主观故意为要件,怎样评判是否故意为之,是否需遵从不告不理方针,言论自由与承担刑事责任的界限何在,公共人物的隐私是否例外,仅在道德层面评论他人行为是否例外。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七)》,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明确了一些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3.2 言论自由与个人数据保护人肉搜索的第一案的焦点之一即“言论自由与个人数据保护之间的利益衡量”问题,法院之所以难以断案,就是该案背后涉及到不同类型权利的博弈。
笔者认为隐私权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但有两个理由除外,一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适当涉及到他人的隐私,不认为是侵害隐私权;二是对公众人物的隐私进行适当披露,不认为是侵害隐私权。
例如郭文珺在获得北京奥运会女子气手枪金牌之后,一则“郭文珺拿金牌寻父”的消息便迅速走红于媒体和网络上。
得知这一消息,热心网友决心发动“人肉搜索”,帮助奥运冠军找爸爸。
尽管这两个抗辩都能成立,但都是有一定限度的,不能超过适当的限度,否则也构成侵害隐私权。
4 结论
“人肉搜索”之类的行为应该予以制止,在报道中注明以化名代替当事人的真实姓名,以虚构资料代替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但事件的本身可以是真实客观的复述。
隐私权保护受到限制的例外,应该是涉及公众利益的政府官员和涉及到公众兴趣的各类媒体明星,具体限制的范围和方式,则应该有隐私权保护法来规定。
隐私权保护法应该尽快结束审议出台,并与此相结合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隐私权保护的法制层面和道德层面的普及教育。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主编,《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
[2]王利明主编,《人格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张新宝主编,《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