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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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大学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实验室是支撑科学研究和高等教育教学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重要的学科支撑和引领作用。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特别是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各省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规定,具体而言,就是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1.建设程序和标准(1)重点实验室建设需经过省级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必须按照科学规划、经济合理、管理科学、技术先进和安全稳定的原则进行,对实验室的硬件和软件设施都有明确的要求。

2.任务分工(1)省级高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立项、审核等管理工作。

(2)出资者和实验室主要承办单位共同负责实验室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并承担实验室的运行和维护。

(3)各高等学校需积极协助出资者和承办单位,共同落实实验室建设工作的责任。

3.管理模式(1)各实验室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加强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2)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完善合理的实验室管理流程、文件、记录等。

(3)实验室建设过程中需要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加强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4.绩效评估(1)重点实验室的绩效需与其建设目标、经费支出、研究成果等紧密相关。

(2)出资者和承办单位需定期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实验室的管理和建设方向。

5.稳定运行(1)实验室建设后应保证其长期稳定运行,需要加强实验室的资金保障、精细管理等工作。

(2)实验室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配置计划,建立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

(3)实验室建设完成后,需要对实验室确定合理的使用方式和流程,将其与教学和研究紧密结合。

三、结论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推动了实验室建设的规范化和精细化,对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水平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各大高校应认真执行此项规定,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运行水平,为科学研究和教学奠定坚实基础。

大学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承担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实体。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全校各类实验室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实验室分类、建立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三条实验室按照管理级别分为以下几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实验室,学院级实验室。

第四条实验室按类别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综合实验室。

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是指以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承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职科研实验室;综合实验室是指多方兼顾,以服务为主的实验室。

第五条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2.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得低于100 平方米;3.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4. 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两名以上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5.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第七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学校科研处负责。

第八条校级及校级以下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批。

第九条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学院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详细说明具备的各项条件,填写《XX大学实验室登记表》。

【管理制度)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于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和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壹)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制定关联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且、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壹)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且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方案。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XXXX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XXXX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XXXX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省级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青海省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高校教学和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学科带头人、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我省教育、科技发展规划,面向国内外科技前沿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高校教学和科研,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依托于学校,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学校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管理权。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一)组织重点实验室编报立项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二)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

(四)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五)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有关配套经费。

(六)成立主管校长负责的,科技、教务、研究生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提供重点实验室的场地和后勤保障。

(八)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九)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十)根据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厅。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九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建设、中期评估、验收等。

四川高等学校重点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高等学校重点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川教函[2006]3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高校综合优势,切实加强科技资源的整合和学科交叉融合,提高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并规范和加强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特色、优势明显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为载体的科研工作平台,是我省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技术攻关、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四川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围绕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为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增加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吸引、培养一支优秀的科技人才队伍。

第四条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验收合格后才具有推荐申报四川省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资格。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四川省教育厅是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教育部和四川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制定四川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审批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组织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实施、验收和检查、评估。

第六条各有关高校负责管理本校的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是:(一)建立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将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

(二)制定全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四川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三)给予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人、财、物重点倾斜和支持。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校办学指导思想和“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加强我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教技[2013]2号文件)和《XXXXXX实验室工作条例》(XXX大[2013]113号文件),结合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校参与国家科技创新、培养创新性人才、组织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基本任务1、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2、承担国家、地方和学校的重点科研或教学任务;3、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增进国内外多学科间的科研协作和交流,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4、培养和造就高层次、高技能的创新性科技人才。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成能代表学校水平的科学研究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和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活动中心;努力建成一批在全国、全市或行业具有明显优势的开放性重点实验室或示范性教学实验室。

第五条我校重点实验室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XX市重点实验室和校级重点实验室,校级重点实验室含科研型与教学型。

第六条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发挥效益。

第七条实验实习中心为校内各类重点实验室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研处和研究生处参与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

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可实行计划、人事、财务单列的管理模式;也可实行以所在校内行政(或主要服务)单位为其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的行政、人事、后勤等管理,负责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下达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等工作的管理模式。

国家、XX市的重点实验室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建设和管理。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科技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x-04-18【生效日期】202x-04-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

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

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暂行)【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03.05【实施日期】2003.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9日)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暂行)(二00三年五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我区应用基础研究、基础研究、应用与开发研究、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区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教育厅与区内高校共建的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一)在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方面,应注重创新,寻求突破,力争进入世界学科前沿,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在应用与开发研究方面,要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开展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和技术开发,发挥科技创新作用,提高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转化率,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培养、稳定和吸引人才相结合,保持一支精干、高水平的科技队伍,培养出优秀学术带头人,逐步成为相关专业的人才中心。

(四)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成为我区高校科技工作对外开放的窗口。

第四条实验室以自治区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学校为依托,由自治区教育厅和相关高校共同投资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实行教育厅、依托单位二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全区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战略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工作。

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与协调管理。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具体职责划分是:(一)自治区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组织编制实验室的总体组建规划,明确有关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审批实验室的立项、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检查实验室建设情况;对完成建设任务的实验室进行验收认证;对建成后的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拨发专项建设经费。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校办学指导思想和“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加强我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教技[2013]2号文件)和《XXXXXX实验室工作条例》(XXX大[2013]113号文件),结合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校参与国家科技创新、培养创新性人才、组织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基本任务1、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2、承担国家、地方和学校的重点科研或教学任务;3、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增进国内外多学科间的科研协作和交流,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4、培养和造就高层次、高技能的创新性科技人才。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成能代表学校水平的科学研究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和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活动中心;努力建成一批在全国、全市或行业具有明显优势的开放性重点实验室或示范性教学实验室。

第五条我校重点实验室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XX市重点实验室和校级重点实验室,校级重点实验室含科研型与教学型。

第六条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发挥效益。

第七条实验实习中心为校内各类重点实验室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研处和研究生处参与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

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可实行计划、人事、财务单列的管理模式;也可实行以所在校内行政(或主要服务)单位为其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的行政、人事、后勤等管理,。

高校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高校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和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重点科研基地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由国家和部门依托我校建设的科研实体。

高校重点科研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国家、部门和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依托。

第三条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的基本方针,围绕国家宏观发展的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创性科研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基地挂靠我校相关院系,在科研活动、人事安排、财务管理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基地必须配合和促进院系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开拓交叉研究领域,发挥已有的科研优势,在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出标志性创新成果方面起重要作用。

第五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实行中心与企业一体化的建设和管理,具体措施遵照教育部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国家相关部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我校重点科研基地实行宏观管理,指导和组织基地的建设、运行和评估。

第八条高校是重点科研基地的依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1.成立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办公室等部门参加的重点科研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科研基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科研处重点科研基地管理科作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落实我校的各项职责。

2.为基地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后勤保障。

3.负责遴选、推荐基地的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福建高等学校重点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高等学校重点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组织和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学术研究机构,应以一个或若干个重点学科为支撑。

鼓励跨学科设立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省的科技发展规划,面向科技前沿和我省现代化建设需要,围绕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高水平创新研究,出原创性成果,出高层次创新人才,推动学科建设,提高高等学校学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第五条高校重点实验室为独立预算单位,依托高校应将其列入校发展规划和重点建设计划,并赋予其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福建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和撤消。

(五)聘任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核拨有关经费。

第七条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成立由校长或主管副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

(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重点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衡量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努力实现实验技术现代化,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培养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和科学实验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发扬自力更生和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根据学校本专科生培养方案研究和制定实验教学实施计划,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培养严谨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及时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不断改革实验方法,更新实验内容。

第七条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或社会开放实验室。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技术开发及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保持完好状态,提高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对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九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优化实验室环境,把实验室建设成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地。

第三章建设第十条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为促进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合理配置实验室建设经费,提高投资效益,不断提升我校教学实验室建设水平,保障实验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立项范围1.实验室新建或改建;2.实验室专项设备(含软件开发、维护、升级服务)的更新与添置;3.其他。

第二条立项原则1.项目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应与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保持一致;2.项目的立项建设应坚持“按需建设、优先配置、兼顾公平、资源共享、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原则,确保项目投入受益面广、收益大、见效快、影响远;3.项目的主要预期效果是改善我校实验教学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项目的申报1.学校设立专项预算资金,支持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投入;2.每年9-10月启动来年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工作;3.学院(部)、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统称学院)组织专业负责人(专业骨干)、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和实验室主任(副主任)进行项目申报,按要求填写《XX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4.教务处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后的项目申请书提交专家评审;5.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形成项目评审报告,报主管校长审定批准。

第四条项目的实施与管理1.项目实施学院(部)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2.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请书的实施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报教务处审批;3.教务处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项目中期检查要形成检查结果报告,并上报主管教学的校领导;中期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责成项目组整改;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严重偏差,教务处有权终止项目的执行;4.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专项设备购置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5.经费开支审批程序执行《XX大学教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6.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下经项目组申请、教务处审批后可延期1年。

学校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学校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学校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1.引言学校重点实验室在科研和人才培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发展这些实验室,学校制定了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2.目的和价值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实验室的组织管理和科研能力提升,推动学校实验室的发展。

通过提供资源支持、优化管理流程,学校期望实验室能够提高科研水平,培养出更多优秀人才。

3.管理机构和责任学校重点实验室建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的设备、人员安排、资金分配等。

同时,实验室负责人也承担着重要责任,需要确保实验室的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4.资源保障为了保障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转,学校提供了必要的资源支持,包括设备、实验材料、资金等。

实验室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向学校提出资源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分配。

5.研究项目管理重点实验室的研究项目需要在严密的管理下开展。

学校制定了研究项目管理规定,包括项目申报、评审、经费管理等。

项目负责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项目管理,并及时向学校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6.人员管理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人员管理是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实验室负责人需要合理安排实验室人员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保障实验室运行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同时,学校也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实验室成员的专业水平。

7.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是重中之重。

学校制定了严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规范实验室操作、设备维护、废弃物处理等。

实验室成员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营和人员的安全。

8.成果评估和奖励学校鼓励重点实验室进行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

学校制定了成果评估和奖励办法,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和奖励。

这既激励了实验室成员的积极性,也推动了实验室的科研能力提升。

9.合作与交流学校鼓励重点实验室与国内外科研机构、高校进行合作与交流,共同研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

学校为实验室建立了交流平台,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推动实验室间的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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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211办(学科建设办)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

(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

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

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

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一般应为重点学科,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地方高等学校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地方重点实验室。

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也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1,略)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2,略),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第十四条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部。

通过科技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3,略),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

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技部批准立项建设。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4,略),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签署意见后,批准立项建设。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立项。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凡通过科技部或教育部审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

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

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

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

必须新建或扩建的,应纳入教育部下达给各依托单位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

以书面形式每6个月向教育部汇报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年度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

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教育部。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

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单位须报教育部再行审批。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建成后,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5,略)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6,略),申请验收。

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验收的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教育部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建设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国家重点实验室由科技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

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

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四条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教育部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国家重点实验室需由科技部批准),正式开放运行,同时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五条教育部积极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

确需更新设备的由重点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报送教育部。

必要时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应纳入依托单位的重点建设范畴。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计划完成后,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教育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调整、重组等工作由科技部负责进行。

第二十九条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教育部。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教育部聘任。

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三十三条重点实验室主任采取“2+3”模式管理,即受聘的实验室主任工作2年后,教育部会同依托单位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实验室的运行状况进行届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3年,否则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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