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建标
北 京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建标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 " # $ 年 % 月 # 日
面积指标,修订的主要内容为!调整了办学规模&学科结构比例及
各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增列了艺术院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单列
了师生活动用房指标-取消了教工住宅建筑面积指标,
在执行本指标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
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地
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
号邮政编码 '
!#""$#)),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上海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学校建设标准国家研究中心
.#.
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林红奚道章欧阳瑶章 叶文俊丁铭杰
何梅珍吴巧芳 甘建栋李健唐文怡 竺士杰乔继叶王珏蒋瞻丁怡 凌虹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1992]245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局):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5修订说明、计综合(519号年12),199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
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定。
六、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
七、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自行车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
本指标中每校都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十一项校舍均应采用以学生人数计的学校规模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但有的采用自然规模,有的采用折算规模。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92定额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1992 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内部发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 9 9 2 年8 月 1 日1992 北京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1992]245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局):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92年5月3日修订说明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综合(1989)30号《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我委负责,具体由计划建设司对原教育部1979年12月颁发并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审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以及1984年4月原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调整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的过程中,我委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对本系统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委托辽宁省教委、湖北省教委、四川省教委、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上海市高教局、上海市高教建筑设计院分别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中心、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雨操场、学生活动用房等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审批(核准)、评审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新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民族院校、多校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园。
第五条校园规划建设应以人为本,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有利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教育资源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七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建设规模。
校园工程项目建设应一次规划,可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灾等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一、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等用房。
三、下列三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一、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根据高等学校办学实际,按
一定的建设经济标准制定的一组面积指标,其目的是针对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选址、规划设
计的面积要求。
(一)学校总体规划面积
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规划面积是指学校建筑、基础设施及其余辅助面积合计的总体面积,其应与学校的办学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经济合理。
1、根据教学规模,认定学校总体规划面积。
对于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规模及学
校发展规划,以及教学任务、下设学科、仪器设备、物质条件等方面的要求,按照以下表
格制定学校总体规划面积:
(二)建筑主力面积
建筑主力面积应指普通高等学校法定职能内建设用地及建筑群体的占地面积,主要由
教学楼、活动主楼、行政楼/科研楼、体育场馆等组成,即以上述建筑总面积为主。
(三)
辅助工程面积
辅助工程面积指普通高等学校建筑建设以外的辅助面积,主要包括人行道、公共绿地、植物园、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池、消防设施等,均应考虑绿色环保的特点,采用按需设
置原则,经济合理。
总之,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为了维护学校办学效益,满足学校功能要求
而制定的一组标准,其面积由学校总体规划面积、建筑主力面积及辅助工程面积3部分组成。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精心整理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标准)第七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建设规模。
校园工程项目建设应一次规划,可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灾等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一、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等用房。
表1大学、专门学院的办学规模(学生数)注:一般院校系指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等院校。
第十二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按表2设定,据此与按学科分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与表2出入较大时,可据实对上述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计算调整。
表2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第十四条大学、专门学院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宜符合表3的规定。
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参见附录三。
表3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生)2第十五条一般院校、体育院校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教室、中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及附属用房等。
艺术院校教室包括公共基础课(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室及附属用房,其中专业课教室又包括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等。
第十六条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生)三、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四、研究生学习、实验、科研补助用房。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一、学生宿舍面积指标宿舍面积是体现高等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1.针对本科生的宿舍,标准面积应不低于8平方米/人,包括卧房、卫生间、阳台等区域。
2.针对研究生的宿舍,标准面积应不低于10平方米/人,包括卧房、卫生间、阳台等区域。
二、教室面积指标教室作为学生上课学习的场所,其面积标准应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和教学质量的要求。
1.对于大型专业课程教室,建筑面积应满足每人要求不低于2平方米,并且考虑到相应的设备和设施。
2.对于小型专业课程教室,建筑面积应满足每人要求不低于1.5平方米,并且考虑到相应的设备和设施。
3.对于普通理论课教室,建筑面积应满足每人要求不低于1平方米,并且考虑到相应的设备和设施。
三、实验室面积指标实验室是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其面积应满足实验教学的需求和安全要求。
1.基本实验室的建筑面积应按每个学生不低于1.5平方米进行规划。
2.高级实验室的建筑面积应按每个学生不低于2平方米进行规划。
3.特殊实验室(如生物安全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等)的建筑面积应按每个学生不低于2.5平方米进行规划。
四、图书馆面积指标图书馆是学生学习和自主阅读的重要场所,其面积应满足学生的需求和图书馆的功能要求。
1.根据学校规模和师生比例,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应按每个学生不低于0.6平方米进行规划。
2.同时考虑到阅览室、自习室、电子阅览室、儿童阅览室等功能的需求,提供相应的建筑面积。
五、体育场馆面积指标体育场馆是学校体育锻炼和体育教学的重要场所,其面积应满足学生体育活动的需求和教学的要求。
1.学校应提供标准田径场,并考虑到学校规模、师生比例和体育课程需求,提供相应的建筑面积。
2.学校应提供标准体育馆,并考虑到学校规模、师生比例和体育课程需求,提供相应的建筑面积。
综上所述,普通高等学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求、学生生活需求和各项职能要求来确定的。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摘要为了保障教学与科研的需求,普通高等学校需要有一定的建筑面积。
本文将介绍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包括计算方法、具体数值、影响因素等。
通过了解这些指标,可以更好地规划和设计普通高等学校的建筑,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计算方法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是指以每个在校学生为计量单位,按照一定的面积指标来计算所需的教学、科研、生活的建筑面积。
常见的计算方法如下:1. 教学建筑面积指标教学建筑是用于课堂教育和教学科研的场所,包括图书馆、电教馆、实验楼、讲授楼、多媒体教室、电脑室等。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教学建筑面积指标为每位在校学生不少于2.5平方米。
以某个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数为10,000人为例,需要的教学建筑面积应该为:10,000 * 2.5 = 25,000平方米。
2. 科研建筑面积指标科研建筑是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研活动的场所,包括实验室、实验中心、科研楼等。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科研建筑面积指标为每位在校学生不少于0.3平方米。
以某个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数为10,000人为例,需要的科研建筑面积应该为:10,000 * 0.3 = 3,000平方米。
3. 生活建筑面积指标生活建筑是指为学生提供住宿、饮食、娱乐、体育和医疗等生活服务的场所,包括宿舍、食堂、教工宿舍、体育馆、医院等。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生活建筑面积指标为每位在校学生不少于3.5平方米。
以某个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数为10,000人为例,需要的生活建筑面积应该为:10,000 * 3.5 = 35,000平方米。
具体数值以上三种不同类型的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而来,其实际数值并不是唯一的,视学校具体情况而定。
下表是根据不同省份学校规模和地域条件制订的建筑面积指标,供参考:省份规模教学面积科研面积生活面积北京市10000人 2.5平方米/人0.3平方米/人 4.5平方米/人上海市10000人 2.5平方米/人0.3平方米/人 4.2平方米/人广东省10000人 2.5平方米/人0.3平方米/人4平方米/人四川省10000人 2.5平方米/人0.25平方米/人 4.5平方米/人湖南省10000人 2.2平方米/人0.2平方米/人 4.5平方米/人山西省10000人 2.5平方米/人0.25平方米/人 4.5平方米/人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数值还与学校的办学类型、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等有关,进行具体规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 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 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审批(核准)、评审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总 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新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 民族院校、多校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构建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园。
第五条校园规划建设应以人为本,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有利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教育资源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 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七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建设规模。
校园工程项目建设应一次规划,可分期实 施。
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 灾等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二章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一、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 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 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等用房。
三、下列三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农林院校或综合性大学农林学院的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理工院校的产学研基 地;医学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
(二)、教职工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库或棚。
(三)、采暖地区供暖的锅炉房。
四、国家规定的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
必须配备的十二项校舍用房建筑面 积指标,采用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实验室、图书馆二项校舍用房的补助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 用全日制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为基本参数。
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见附 录一)、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设计院(所)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见附录二)建筑面积指标 分别采用相关人员数为基本参数;第十一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 1 设定的办学规模(自然规模)分别制定。
表 1 大学、专门学院的办学规模(学生数)学校类别 一般院校办学规模 5000学校类别 体育院校办学规模 3000学校类别 艺术院校办学规模 200010000 200005000 80005000 8000注:一般院校系指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等院校。
第十二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按表 2 设定,据此与按学科分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按学校类别分 的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与表 2 出入较 大时,可据实对上述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计算调整。
表 2 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学校类别 综合大学(1)学科结构比例 文法类 理工类 文法类 60% 40% 45% 40% 10% 5% 70% 30% 70% 30%学校类别 综合大学(2)学科结构比例 理工类 文法类 医学类 文法类 文法类 外语类 文法类 体育类 文法类 艺术类 60% 40% 90% 10% 100% 90% 10% 90% 10% 100%师范、民族院校理工类 艺术类 体育类医药院校 财经、政法院校 外语院校理工院校理工类 文法类 理工类 文法类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农林院校注:理工类学科包括工学、理学、农学(含林学)、医学。
文法类学科包括文学、法学、哲学、教育学、 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
第十三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按非采暖地区的多层或少量低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 校的各项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指标的基础上增加 4%~6%。
第十四条大学、专门学院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宜符合表 3 的规定。
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参 见附录三。
表 3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生 )校舍建筑面积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生均总指标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校舍建筑面积 生均总指标5000 综合大学(1) 10000 20000 5000 师范、民族院校 10000 20000 5000 理工院校 10000 20000 5000 农林院校 10000 20000 医药院校 5000 10000 2000028.14 26.71 25.02 28.42 26.90 25.09 30.24 28.50 26.66 30.13 28.39 26.55 30.01 28.57 27.26 艺术院校 体育院校 外语院校 财经、政法院校 综合大学(2)5000 10000 20000 5000 10000 20000 5000 10000 20000 3000 5000 8000 2000 5000 800029.49 27.86 26.05 24.08 23.17 21.86 24.72 23.81 22.50 34.07 32.00 30.36 42.92 38.40 37.01注:1、本表总指标未含研究生补助面积指标。
2、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 规模时的指标值;如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或参阅相关条文的说明取值。
第二节 教 室第十五条一般院校、体育院校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教室、中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 室及附属用房等。
艺术院校教室包括公共基础课(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室及附属用房,其中 专业课教室又包括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等。
第十六条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生 )学科名称 工学生均教室指标 3.20学科名称 文学、哲学、教育学、历史学、管理 学生均教室指标 2.80 2.66 10.28(建筑学) 理学、医学5.70 2.75经济学、法学 艺术农(林)学 外语2.56 3.36(师范艺术、艺术设计) 体育5.54 1.85第十七条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 5 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生 )学校类别 综合大学(1) 师范、民族院校 理工院校 农林院校 医药院校生均教室指标 2.83 2.88 2.95 2.84 2.75学校类别 综合大学(2) 财经、政法院校 外语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生均教室指标 2.88 2.66 3.30 1.85 10.28第三节 实验室第十八条一般院校、体育院校实验室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一、教学实验用房: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及附属 用房;二、实习实训用房(包括工程训练中心);三、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四、研究生学习、实验、科研补助用房。
艺术院校的实验室习惯称实习及附属用房,其内容包括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展览陈列、摄影棚、 洗印车间等用房。
第十九条按学科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表 6 按学科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生 )学科规模 学科 10000 50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8000) 15000研究生补助指标硕士生博士生工学 理、农(林)、医学 文学 外语、经济、法学、管 理学 艺术12.93 12.90 2.43 2.94 15.0211.05 10.91 1.39 2.32 12.64 9.78 1.729.53 9.31 0.98 1.88 10.60 7.61 1.588.77 8.53 0.88 1.72 9.27 6.64 1.488.27 8.01 0.83 1.62 8.37 6.20 1.397.93 7.66 0.80 1.537.26 6.98 0.77 1.267.15 6.87 0.76 1.10 - - -6.00 6.00 4.00 4.00 6.00 4.00 4.008.00 8.00 4.00 4.00 8.00 6.00 6.007.77 (6.91) 6.00 1.32 - (1.14)(师范艺术、 艺术设计) 12.32 体育 1.98注:( )括号内的数字为 8000 人指标第二十条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7 的规定。
表 7 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生 )学校类别办学规模 5000生均实验室指 标 5.43 4.63 4.00 5.66 4.77 4.02 7.43 6.33 5.56 7.40 6.60 6.36学校类别办学规模 5000生均实验室指 标 6.75 5.76 5.02 1.54 1.26 1.01 1.78 1.59 1.36 10.60 7.77 6.91综合大学(1)10000 20000 5000综合大学(2)10000 20000财经、政法 外语院校5000 10000 20000 3000师范、民族院校10000 20000 5000理工、农林院校10000 20000 5000体育院校5000 8000 2000医药院校10000 20000艺术院校5000 8000注:1、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 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如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或参阅相关条文的说明取值。
2、研究生的补助指标按表 6 执行。
第四节 图 书 馆第二十一条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检索厅、出纳厅、报告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装订等)、 技术设备用房(图书消毒室、复印室、网络控制室等)、办公及附属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
第二十二条按学科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8 规定。
表 8 按学科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生 )学科规模 学 科 1000 2.44 2.65 2.98 2000 1.99 2.21 2.50 3000 1.81 2.02 2.29 5000 1.63 1.83 2.10 8000 1.48 1.68 2.00 10000 1.42 1.62 - 15000研究生 补助指标理、工、农(林)、医、体 文、法、经济、外语 艺术1.34 1.54 -0.50 0.50 0.50注:1、学科规模系指理工类(理、工、农(林)、医、体)各学科学生人数的总和或文法类(文、法、经济、 外语)各学科学生人数的总和2、体育、艺术学科规模大于 8000 人时用 8000 人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