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 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 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审批(核准)、评审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总 体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新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 民族院校、多校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构建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园。
第五条校园规划建设应以人为本,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有利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教育资源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 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七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建设规模。校园工程项目建设应一次规划,可分期实 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 灾等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二章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
一、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 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 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等用房。
三、下列三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农林院校或综合性大学农林学院的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理工院校的产学研基 地;医学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
(二)、教职工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库或棚。
(三)、采暖地区供暖的锅炉房。
四、国家规定的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必须配备的十二项校舍用房建筑面 积指标,采用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实验室、图书馆二项校舍用房的补助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 用全日制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为基本参数。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见附 录一)、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设计院(所)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见附录二)建筑面积指标 分别采用相关人员数为基本参数;
第十一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 1 设定的办学规模(自然规模)分别制定。
表 1 大学、专门学院的办学规模(学生数)
学校类别 一般院校
办学规模 5000
学校类别 体育院校
办学规模 3000
学校类别 艺术院校
办学规模 2000
10000 20000
5000 8000
5000 8000
注:一般院校系指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等院校。
第十二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按表 2 设定,据此与按学科分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按学校类别分 的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与表 2 出入较 大时,可据实对上述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计算调整。
表 2 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
学校类别 综合大学(1)
学科结构比例 文法类 理工类 文法类 60% 40% 45% 40% 10% 5% 70% 30% 70% 30%
学校类别 综合大学(2)
学科结构比例 理工类 文法类 医学类 文法类 文法类 外语类 文法类 体育类 文法类 艺术类 60% 40% 90% 10% 100% 90% 10% 90% 10% 100%
师范、民族院校
理工类 艺术类 体育类
医药院校 财经、政法院校 外语院校
理工院校
理工类 文法类 理工类 文法类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农林院校
注:理工类学科包括工学、理学、农学(含林学)、医学。文法类学科包括文学、法学、哲学、教育学、 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
第十三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按非采暖地区的多层或少量低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 校的各项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指标的基础上增加 4%~6%。
第十四条大学、专门学院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宜符合表 3 的规定。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参 见附录三。
表 3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生 )
校舍建筑面积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生均总指标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校舍建筑面积 生均总指标
5000 综合大学(1) 10000 20000 5000 师范、民族院校 10000 20000 5000 理工院校 10000 20000 5000 农林院校 10000 20000 医药院校 5000 10000 20000
28.14 26.71 25.02 28.42 26.90 25.09 30.24 28.50 26.66 30.13 28.39 26.55 30.01 28.57 27.26 艺术院校 体育院校 外语院校 财经、政法院校 综合大学(2)
5000 10000 20000 5000 10000 20000 5000 10000 20000 3000 5000 8000 2000 5000 8000
29.49 27.86 26.05 24.08 23.17 21.86 24.72 23.81 22.50 34.07 32.00 30.36 42.92 38.40 37.01
注:1、本表总指标未含研究生补助面积指标。
2、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 规模
时的指标值;如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或参阅相关条文的说明取值。
第二节 教 室
第十五条一般院校、体育院校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教室、中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 室及附属用房等。艺术院校教室包括公共基础课(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室及附属用房,其中 专业课教室又包括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等。
第十六条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生 )
学科名称 工学
生均教室指标 3.20
学科名称 文学、哲学、教育学、历史学、管理 学
生均教室指标 2.80 2.66 10.28
(建筑学) 理学、医学
5.70 2.75
经济学、法学 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