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建筑面积指标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是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因此其建设应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需求,明确发展目标,依据服务人口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功能优先、高效服务的原则,以经济适用、安全环保、节能降耗为基础,统筹规划与建设,兼顾运营与管理,量力而行、合理投资。
文化馆的建设方式有两种,独立建设或联合建设。
文化馆建设规模较小时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特别是一些功能相同的辅助用房可以联合设置、统一管理,共享服务资源,达到节约投资、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
文化馆在城市建设需要时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我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表明,文化馆与青少年官、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艺术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会更有益于促进其各项活动的开展。
另外,文化馆附近500m围(步行不超过lOmin可以到达)建有公共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的,可不再设置阅览室、儿童活动室等用房或相应减少这些用房的使用面积。
根据文化馆群众活动的特性与需求,参照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具备最基本功能用房的小型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功能用房:多功能厅兼舞蹈排练室1个(面积300㎡)、展览厅或廊(面积150㎡)、老人活动室1间(面积60㎡)、计算机与网络教室1间(面积70㎡),小教室2间(面积60㎡×2)、独立学习室2间(面积60㎡×2)、业务用房4间(面积24㎡×4)、办公室2间(面积15㎡×2)、会议兼接待室1间(面积60㎡)以及相应的辅助用房(面积lOO㎡)。
由此对应的小型馆使用面积约为1106㎡.则需建筑面积约l500㎡。
可见,功能基本健全的小型馆,建筑面积达到1500㎡时,基本可以开展文化馆各项群众活动项目、承担相应的业务研究和管理工作。
文化馆建设资金不足时,可通过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方式,逐步完善基本功能,达到使用要求。
综上所述,本建设标准将文化馆建设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并分别划定了建筑面积控制规模。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3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文化部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文化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前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馆建设的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编制《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包括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室内外环境,建筑设备。
《文化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标准】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3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文化部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文化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前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馆建设的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编制《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包括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室内外环境,建筑设备。
《文化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化馆建设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解释。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
第九条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十条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的文化馆;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且小于6000㎡的文化馆;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且小于4000㎡的文化馆。
注:建筑面积不足2000㎡的小型馆,应与其他相他相关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不设置独立的建设用地。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社区体育设施用地指标

注:①表中服务人口指小型馆所在城镇或服务片区内的规划总人口。
②表中用地面积为单个小型馆建设用地面积。
注:①表中服务人口指中型馆所在城镇或服务片区的规划总人口。
②表中用地面积为单个中型馆建设用地面积。
注:①表中服务人口指大型馆所在城市的规划总人口。
②表中用地面积是指大型馆建设用地(包括分2处建设)的总面积。
③大型馆总藏书超过1000万册的,可按照每增加100万册藏书,增补建设用地5000㎡进行控制。
注:大型馆覆盖的4.0km服务半径内不再设置中型馆;大、中型馆覆盖的2.0km服务半径内不再设置小型馆。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分级面积指标表6.0.1
注:①较大人口规模的指标均包含较小人口规模的指标。
②在30000-50000人规模的社区中宜集中设置一处社区体育中心,其面积指标为10300-13600 m²(室
外)和3600-4900 m²(室内),已包含在本表的指标中。
③当室外项目设置于室内时,用地面积指标相应减少,室内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增加,反之亦然。
注:备注中所指较大规模的的场地面积指标是指按照单项用地指标中的上限取值。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施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文化馆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制定本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文化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依据;也是编制城乡规划确定文化馆发展用地的依据。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文化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文化馆的规划布局。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用地,除符合本指标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城镇的行政建制及其服务人口规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地方文化特色以及建设管理方式等特点,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服务半径。
第七条文化馆建设,应纳入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八条文化馆的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本着服务市民、方便群众活动的原则合理分布。
第九条文化馆的选址,应在城镇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满足公交便利)、环境优美、适宜开展群众活动的地区;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区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建筑的影响。
第十条文化馆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服务功能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十一条文化馆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因条件所限无法扩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应保留原馆公益性文化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变。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施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文化馆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制定本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文化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依据;也是编制城乡规划确定文化馆发展用地的依据。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文化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文化馆的规划布局。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用地,除符合本指标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城镇的行政建制及其服务人口规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地方文化特色以及建设管理方式等特点,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服务半径。
第七条文化馆建设,应纳入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八条文化馆的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本着服务市民、方便群众活动的原则合理分布。
第九条文化馆的选址,应在城镇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满足公交便利)、环境优美、适宜开展群众活动的地区;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区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建筑的影响。
第十条文化馆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服务功能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十一条文化馆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因条件所限无法扩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应保留原馆公益性文化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变。
文化馆建设标准78049

文化馆是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因此其建设应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需求,明确发展目标,依据服务人口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功能优先、高效服务的原则,以经济适用、安全环保、节能降耗为基础,统筹规划与建设,兼顾运营与管理,量力而行、合理投资。
文化馆的建设方式有两种,独立建设或联合建设。
文化馆建设规模较小时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特别是一些功能相同的辅助用房可以联合设置、统一管理,共享服务资源,达到节约投资、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
文化馆在城市建设需要时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我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表明,文化馆与青少年官、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艺术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会更有益于促进其各项活动的开展。
另外,文化馆附近500m范围内(步行不超过lOmin可以到达)建有公共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的,可不再设置阅览室、儿童活动室等用房或相应减少这些用房的使用面积。
根据文化馆群众活动的特性与需求,参照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具备最基本功能用房的小型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功能用房:多功能厅兼舞蹈排练室1个(面积300㎡)、展览厅或廊(面积150㎡)、老人活动室1间(面积60㎡)、计算机与网络教室1间(面积70㎡),小教室2间(面积60㎡×2)、独立学习室2间(面积60㎡×2)、业务用房4间(面积24㎡×4)、办公室2间(面积15㎡×2)、会议兼接待室1间(面积60㎡)以及相应的辅助用房(面积lOO㎡)。
由此对应的小型馆使用面积约为1106㎡.则需建筑面积约l500㎡。
可见,功能基本健全的小型馆,建筑面积达到1500㎡时,基本可以开展文化馆各项群众活动项目、承担相应的业务研究和管理工作。
文化馆建设资金不足时,可通过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方式,逐步完善基本功能,达到使用要求。
综上所述,本建设标准将文化馆建设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并分别划定了建筑面积控制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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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筑面积指标
文化建筑面积指标(一)剧场建筑面积指标剧场每座建筑面积指标(m2/座)表1甲等乙等丙等
5.00~
6.0
04.00~
5.0
02.00~
3.00剧场面积定额(使用面积)
1.前厅部分表2-1项目甲等乙等丙等前厅不小于
0.30m2/座不小于
0.20m2/座不小于
0.12m2/座休息厅不小于
0.30m2/座不小于
0.20m2/座不小于
0.12m2/座存衣
0.04~
0.08m2/座
0.04~
0.08m2/座小卖
0.1m2/座
0.1m2/座
0.1m2/座吸烟
0.07m2/座
0.07m2/座
0.07m2/座厕卫间
0.07~
0.08m2/座
0.07~
0.08m2/座
0.07~
0.08m2/座清洁器具储藏10~15m210~15m210~15m2前厅值班室15~30m215~30m215m
22.观众厅部分表2-2项目甲等乙等丙等观众厅不小于
0.70m2/座不小于
0.60m2/座不小于
0.55m2/座
3.舞台部分表2-3大型中型小型项目宽×深宽×深宽×深乐池75~80m255~60m235~40m2主歌舞(30~33)×(27~30)×(24~27)×(21~24)(18~21)(15~21)话剧(24~27)×(24~24)×(18~24)×(15~18)(15~18)(12~15)台戏曲(21~24)×(18~21)×(15~18)×(15~16)(12~15)(10~12)侧台总面积不宜小于主台面积的1/
34.后台部分表2-4项目大型中型小型化歌舞300~600m2200~
400m2100~200m2妆(可按
2.8m2/人)(可按
2.8m2/(可按
2.8m2/人)室话剧戏曲100~200m2100~200m280~120m2(可按3m2/人)(可按3m2/人)(可按3m2/人或由其它房间兼用)演员歌舞100m280m250m2卫生话剧戏曲60m240m2间服歌舞、京剧装72~720m2室话剧、地方戏64~160m2道小道具室12~20m2具室大道具室25~50m2候演室30~50m2抢妆室12m2(亦可与化妆室兼用)头部造型室12~24m2(亦可与化妆室兼用)医务室16m2(亦可与其它房间兼用)其它根据具体设计需要而定(二)电影院建筑面积指标电影院面积定额(使用面积)(m2/座)表1名称使用及交通面积备注甲等乙等丙等
1.宜取
0.65~
0.85观众厅不宜小于
0.80不宜小于
0.70不应小于
0.6
02.面积算至银幕后的墙面门厅休息厅(廊)面积门厅、休息厅不宜小于
0.50不宜小于
0.30不宜小于
0.1小卖部不小于
0.04m2衣物存放处不小于
0.04m2配电、通风空调设备用房
0.3
00.2
00.10机等按分离式布置考虑综合计算,灵活调配大
0.03~
0.0
40.03~
0.04卫生间中
0.03~
0.0
40.03~
0.0
40.03~
0.04包括前室小
0.05~
0.0
80.04~
0.0
60.03~
0.0
51.小型电影院包括放映,倒片,配电用房放映区(包括交通面大0.05~
0.0
70.04~
0.06积),平均取可5m2放映用房中
0.06~
0.0
90.05~
0.0
80.04~
0.0
72.甲等大型电影院内小
0.08~
0.2
0.07~
0.1
80.06~
0.17增设机修、专用卫生间,平均可取75m 2。
其余可酌取中间值
1.小型电影院可设办公室2~3间,大
0.12~
0.1
60.11~
0.15中型设3~4间,大型设4~5间。
其中包括值班办公和小会议室。
办公等用房中
0.12~
0.1
90.11~
0.1
70.10~
0.1
52.一般设美工、贮存各一间,大型电影院可增设木工房一间3.共计平均可小
0.13~
0.3
30.12~
0.3
10.11~
0.3取95~85m2(包括交通面积)
1.卫生间、办公及放总计
1.88~
2.2
91.46~
1.8
31.05~
1.40映用房面积不正比于观众数,观众数愈少所摊定额愈高
2.附设的录像、舞厅、平均
2.1m2/座
1.65m2/座
1.23m2/座茶座、文娱等面积另计注:
门厅、休息厅(廊)内的面积计算时所取人数:
一个观众厅时等于该观众厅的容量;两个观众厅共用门厅、休息厅时,等于较大一厅的容量;三个观众厅共用门厅、休息时,等于观众厅总容量的60%。
如其中一观众独用门厅、休息厅,侧仍按该观众厅实际容量计算。
(三)文化馆建筑面积指标
一、群众活动部分
1.群众活动部分由观演用房、游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等组成。
2.观演用房包括门厅、观演厅、舞台和放映室等。
3.观演厅的规模一般不宜大于500座。
观演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设计以及放映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4.当观演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面的多功能厅,面积指标参照有关规定。
5.游艺用房。
①游艺用户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若干活动项目使用的大、中、小游艺室,并附设管理及贮藏间等。
②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大游艺室65m2中游艺室45m2小游艺室25m
26.交谊用房。
①交谊用房包括舞厅、茶座、管理间及小卖部等。
②舞厅的活动面积每人按2m2计算。
7.展览用房。
展览用房包括展览厅或展览廊、贮藏间等。
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m
2。
8.阅览用房。
①阅览用房包括阅览室、资料室、书报贮藏间等。
②阅览用房每座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
二、学习辅导部分
1.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
2.综合排练室的使用面积每人按6m2计算。
3.普通教室每室人数可按40人计,大教室以80人为宜。
教室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
1.40m
2。
4.美术书法教室的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
2.80m
2。
每室不宜超过30人。
三、专业工作部分
1.专业工作部分一般由文艺、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曲、摄影、录音等工作室、站室指导部、少年儿童指导部、群众文化研究部等组成。
2.美术书法研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4m
2。
3.音乐工作室应附设1-2间琴房,每间使用面积就不小于6m
2。
四、行政管理部分
1.行政管理部分由馆长室、办公室、文印打字室、会计室、接待室及值班等组成。
2.行政管理部分的附属用房,包括仓库、配电间、维修间、锅炉房、车库等。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3.行政管理部分的各类用房根据需要参照有关面积指标确定。
(四)博物馆建筑面积指标
一、博物馆建筑规模分型
1.大型馆:
〉100m
2。
2.中型馆:
4000~100m
2。
3.小型馆:
〈4000m
2。
(建筑规模仅指导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二、适用范围
1.大型馆-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
2.中型馆-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
3.小型馆-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属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三、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
四、建筑面积指标
1.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2.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所等。
3.藏品库区应由藏品库房、缓冲间、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保管装具贮藏室、管理办公室等部分组成。
4.大、中型馆的藏品宜按质地分间贮藏,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宜小于50m 2。
5.陈列区应由陈列室、美术制作室、陈列装具贮藏室、进厅、观众休息处、报告厅、接待室管理办公室、警卫值班室、厕所等部分组成。
6.陈列室的面积、分间应符合灵活布置展品的要求,每一陈列主题的展线长度不宜大于300m。
7.大、中型馆内陈列室的每层楼面应配置男女厕所各一间,若该层的陈列室面积之和超过1000m2,则应再适当增加厕所的数量。
男女厕所内至少应各设2只大便器,并配有污水池。
8.陈列区的报告厅面积宜按1-2m2/座设计。
9.技术及办公用房应由鉴定编目室、摄影室、重蒸室、实验室、修复率、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研究阅览室、行政管理办公室及其库房等部分组成。
1
0.博物馆各种用房面积除已规定者外,其余可按业主计划任务书和实际需要确定。
11/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