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
石油化工中心化验室设计规范,pdf
石油化工中心化验室设计规范,pdf 篇一: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第1章总则 第条为使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以通用实验室为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科学实验建筑设计。
其它类同的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省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条科学实验建筑: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建筑。
一般包括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等用房。
第条实验用房:直接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用房。
包括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
第条辅助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服务的用房。
包括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动物房、温室、标本室、附属加工厂、器材库等。
第条公用设施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所需环境及其它条件保证的用房。
包括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给水、排水、软化水、煤气、特殊气体、压缩空气、真空、照明、供配电、电讯等设施的用房。
第条通用实验室:适用于多学科的以实验台规模进行经常性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实验室。
第条专用实验室:有特定环境要求(如恒温、恒湿、洁净、无菌、防振、防辐射、防电磁干扰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实验装置为主(如电子显微镜、高精度天平、谱仪等)的实验室。
第条研究工作室:用于科研实验人员从事理论研究、准备实验资料、查阅文献、整理实验数据、编写成果报告等的用房。
第条标准单元组合设计:为保证实验用房具有适应性的设计原则,即从当前和长远科学实验工作内容、仪器设备及人员的发展变化出发,综合考虑确定实验用房的三维空间 尺寸、实验室建筑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建筑结构选型、公用设施供应方式等。
92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科研工程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包括建筑物 构
筑物 道路 露天堆料场和绿化等用地 不包括试验场地特种需要
如特殊防护距离 视野要求等 及职工家属宿舍和其配套设施的
规划用地面积
第二十二条 科研工程建筑组合类型分为三类 第一类以低
层为主 建筑覆盖率控制在
设计 建设单位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收集了大量的基础资
料 数据 查阅 并参考了国外有关文献资料 经过反复分析论证
Hale Waihona Puke 总结科研建筑工程建设的经验 同时 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
省市科委和我院各专业局 分院 研究所等单位的意见 最后经有
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划指标内容共分为四章 总则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建筑面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六条 科研建筑工程各项公用 生活服务设施 应尽量利用 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七条 科研建筑工程建设规划应一次规划一次建设 亦可 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八条 科研建筑工程建设规划 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 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光 总计 电 科研用房
科研辅助用房 技 公用设施 术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续表
各类用房占总用 房百分比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四章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十条 科研工程建设用地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的原则 在总体布局上 建筑物应尽量相对集中 形成建筑群 科
研建筑的层数应以建多层为主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物理学科各类用房人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及其占总用房的比例 应按表 采用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6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修订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综合医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九月五日前言《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等单位共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约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所不同规模综合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施行情况及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对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2020年07月造价指标-大学新建科研楼工程造价指标分析
科研楼工程造价指标分析表一、工程概况
表二、工程特征
表三、工程造价指标汇总
表四、分部分项工程造价指标
注:其他措施费是指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临时保护措施等
表七、工程造价费用分析
表八、主要消耗量指标
注:1、百平方米消耗量是指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中含有的消耗量指标,包括制作和施工损耗;
2、水泥、黄砂、石子消耗量不包括商品砼、预拌砂浆用量。
表九、主要工程量指标1、建筑工程主要工程量指标
注:1、百平方米工程量是指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中含有的工程量指标,仅包括制作损耗;
2、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
2、安装工程主要工程量指标
注:1、百平方米工程量是指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中含有的工程量指标;
2、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
研发楼与办公楼标准
研发楼与办公楼标准1 总则1.0.1 为适应科研建筑建设的需要,使其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绿色及科研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新建、扩建、改建的科研建筑设计。
1.0.3 科研建筑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1 满足科研功能要求;2 科研建筑本质安全,保证科研人员在科研建筑内全过程安全,兼顾重要科研设施安全;3 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的基本方针。
1.0.4 科研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科研建筑 scientific research buildings进行科研活动的建筑空间和场所。
根据科研活动的性质,分为科研通用实验区、科研专用实验区、科研办公区、科研展示区、科研教学实验区、科研试验区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
2.0.2 科研通用实验区 general laboratory area适用于多学科的、以实验台为主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验区。
2.0.3 科研专用实验区 dedicated laboratory area有特定环境要求(如恒温、恒湿、洁净、无菌、防振、防辐射、防电磁干扰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实验装置为主(如电子显微镜、高精度天平、谱仪等)的实验区。
2.0.4 科研办公区 scientific research office area以办公空间为主开展科研活动的区域,主要指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图书档案室及科研管理服务用房等。
2.0.5 科研展示区 scientific research exhibition area 以科研展示空间为主体,其他科研空间为辅的科研活动区域。
科研展示是用于陈列、展览有关科学研究和实验成果的空间,包括展览空间、仓储空间和公共服务空间等部分,一般为独立展厅或展廊、展馆等。
2.0.6 科研教学实验区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ructional area以科研教学实验为主,其他科研活动为辅的区域。
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以通用实验室为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科学实验建筑设计。
其它类同的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省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4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第2.0.1条科学实验建筑: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建筑。
一般包括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等用房。
第2.0.2条实验用房:直接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用房。
包括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
第2.0.3条辅助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服务的用房。
包括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动物房、温室、标本室、附属加工厂、器材库等。
第2.0.4条公用设施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所需环境及其它条件保证的用房。
包括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给水、排水、软化水、煤气、特殊气体、压缩空气、真空、照明、供配电、电讯等设施的用房。
第2.0.5条通用实验室:适用于多学科的以实验台规模进行经常性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实验室。
第2.0.6条专用实验室:有特定环境要求(如恒温、恒湿、洁净、无菌、防振、防辐射、防电磁干扰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实验装置为主(如电子显微镜、高精度天平、谱仪等)的实验室。
第2.0.7条研究工作室:用于科研实验人员从事理论研究、准备实验资料、查阅文献、整理实验数据、编写成果报告等的用房。
第2.0.8条标准单元组合设计:为保证实验用房具有适应性的设计原则,即从当前和长远科学实验工作内容、仪器设备及人员的发展变化出发,综合考虑确定实验用房的三维空间尺寸、实验室建筑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建筑结构选型、公用设施供应方式等。
建筑物计算面积标准
建筑物计算面积标准
建筑物计算面积的标准通常取决于具体的国家或地区的建筑法规和标准。
一般来说,建筑物的面积计算包括了建筑的地面面积、楼板面积、墙面面积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物面积计算标准:
1. 建筑地面面积,建筑地面面积是指建筑物在地面上的投影面积,通常是指建筑物占地的实际面积,包括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附属设施占地面积。
2. 建筑楼板面积,建筑楼板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楼板的面积总和,通常是指建筑物内部可使用的横截面积总和,包括房间、走廊等可使用的地面面积。
3. 墙面面积,墙面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和内墙的表面积总和,通常是指建筑物各层墙面的总和,包括外墙、内隔墙、隔墙等的表面积。
4. 建筑总面积,建筑总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总面积,通常是指建筑物外轮廓线所围成的总面积,包括地面面积、楼板面积和墙面面积的总和。
这些标准通常是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和用途来确定的,例如住宅
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等在计算面积时可能会有不同的标准和
规定。
此外,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可能有不同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建筑法规和标准来进行计算和规划。
建筑面积的计
算对于合理规划建筑空间、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以及保障建筑质量都
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word版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floor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新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新普通高等学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指在规划和建设学校校园时,对各类教学、科研、生活、体育等功能区域的规划面积进行标准化的指导性要求。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对于高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需求也日益凸显。
因此,建立新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新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该从教学与科研的需求出发,为学校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
学校教学区的规划面积要充分考虑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场所的容量需求,确保师生的教学与学习活动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科研区的规划面积要适应科研项目的需求,提供充足的实验区域和研究设备,为科研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
其次,新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要关注学生生活和文化活动的需求。
学生宿舍区的规划面积应体现舒适、安全和便利的原则,既要满足学生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要考虑学生社交和自我发展的空间。
学校还应规划适当的文化活动场所,如学生活动中心、艺术馆等,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和娱乐活动,丰富学生大学生活。
另外,新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要关注体育和休闲的需求。
学校应规划足够的体育场地和设施,鼓励学生参与各类体育活动,并提供更多的休闲娱乐场所,以满足学生课余时间的需要。
当然,新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还应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
学校应将绿化空地和景观设计纳入规划范畴,提供宜人的环境;建筑设计应注重节能和资源利用效率;学校应合理规划交通设施,便利师生的出行。
总之,新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该从教学、科研、生活、体育、环境等各个方面综合考虑,综合权衡各方面因素,确保学校校园的规划面积能够满足学校未来发展的需求。
同时,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制定也需要充分借鉴国内外高校的经验和先进做法,以保证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只有建立新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才能更好地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并为师生提供更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建筑工程项目划分标准
装饰装修工程中:单项工程造价1000万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或高度60米以上,且单项工程造价1000万以上的幕墙工程;或高度60米以上,且单位工程量6000平方米以上的幕墙工程,均属大型项目。
机电安装工程中:单项2000万以上的机电安装工程;或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系统工程;单项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均属大型项目。
城乡规划设计项目分级标准(参考)(一)大型项目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跨省域、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及相应的专项规划、专题研究报告、评估报告;2.城市群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及相应的专项规划、专题研究报告、评估报告;3.各级城市(不含县城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应的专题研究报告、评估报告;4.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含科技园区、度假区、大学城等)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及相应的专题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详细规划;5.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规划;6.县域村镇体系规划;7.详细规划的编制:单项控制性详细规划超过3平方公里,单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超过80公顷;8.省委、省政府、省建设厅及其它省级行政机关直接下达的各类研究报告、各类规划、各类评估报告;9.研究拟定工程投资规模在20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10.需报省级以上行政审批机关审批的其它规划设计项目。
(二)中型项目1.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各类专项规划、各类城市总体概念规划或战略规划;2.县城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及相应的专项规划、专题研究报告、评估报告;3.详细规划的编制:单项控制性详细规划面积1--3平方公里,单项修建性详细规划面积20--80公顷;4.省级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一般景区详细规划;5.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6.国家级示范镇、示范村建设规划;7.研究拟定工程投资规模在10000---20000万元之间项目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8.需报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机关审批的其它规划设计项目。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年月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大学 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教室 第三节 图书馆 第四节 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第五节 风雨操场 第六节 校行政用房 第七节 系行政用房 第八节 会堂 第九节 学生宿舍 第十节 学生食堂 第十一节 教工住宅 第十二节 教工宿舍 第十三节 教工食堂 第十四节 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 第三章 高等专科学校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高等专科学校各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各项用地规划指标 附录一 大学 专门学院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规划建筑面
研究生班学生
学位研究生
留学生
大学 专门学院的校行政用房 系行政用房 教工食堂 生活福 利与其他附属用房中的托儿所幼儿园 医务所 教工及离退休人员 活动用房 教工浴室等均应采用折算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大学 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应由学校根据本校的 现状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 本规划指标根
按非采暖地区 外墙厚度
的多层或低层建筑计算 采暖地
区学校的各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规划指标的基础上增加
个别学校的个别建筑因受土地面积的制约必须建高层
建筑时 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也可相应增加
第十三条 大学 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
列规定执行
一 以学校规模为基本参数的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
教室指标
学校类别 医学院校 政法院校 财经院校 外语院校 体育院校
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第3章基地选择和总平面设计3.1 基地选择第3.1.1条基地选择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应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
第3.1.2条基地应满足科学实验工作的要求,并应具有水源、能源、信息交换和协作条件,交通方便。
第3.1.3条基地选择应满足建筑用地、实验用地、绿化用地和环境净化的需要,并应留有发展用地。
第3.1.4条基地与易燃、易爆品生产及储存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1.5条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它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3.1.6条基地应有相应的安全消防保障条件及措施。
3.2 总平面设计第3.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科学实验工作的要求,规划面积指标应按《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3.2.2条总平面设计应包括各类用房、室外实验场地和道路的平面布置及竖向设计、公用设施管网的综合设计及环境设计等。
第3.2.3条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利用基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地物、水面和空间以及现有的公用设施等。
第3.2.4条各类用房宜集中布置,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且留有发展余地。
第3.2.5条住宅不宜建在科学实验区内。
当建在同一区域内时,则应相互分隔,另设出入口,并应符合防止污染及干扰的有关规定。
第3.2.6条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3.2.7条公用设施用房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节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变配电室、冷冻站等宜设置在对周围环境干扰最少且靠近使用负荷中心处。
当科学实验工作有隔振要求时,应根据其防振距离要求进行布置,在无法保证防振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3.2.8条各类公用设施管网应综合布置,并与室外环境设计相结合,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使用和维护,并留有发展余地。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艳海王海宏胡晓丽陈国立徐成高吴宏伟王玉波胡建明程万里杜浐阳白洁如刘大同赵彬泽仁江措3目次编辑1总则 (1)2 术语 (2)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5)本规范用词说明 (8)附:条文说明 (9)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Calculation rules of construction area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8)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9)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floor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本章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包括病床数量、医疗科室设置、医疗技术设施和医疗服务设施等方面。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一般情况下,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为宜,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如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应参照执行。
综合医院的项目构成应包括基础设施、医疗科室、医疗技术设施和医疗服务设施四个方面。
其中,医疗科室应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技术水平设置,医疗技术设施应满足医疗科室的需要,医疗服务设施应为患者提供便利的就医环境和服务。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本章规定了综合医院各类建筑面积的指标,包括病房、医疗科室、医疗技术设施和医疗服务设施等方面。
综合医院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合理确定,同时考虑到患者和员工的就医和工作条件。
病房的建筑面积应满足患者的住宿和治疗需要,医疗科室的建筑面积应满足医疗服务的需求,医疗技术设施和医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满足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要求。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本章规定了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的要求,包括院区规划、建筑布局、绿化和景观等方面。
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院区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布局应便于患者就医和员工工作,同时注重绿化和景观,创造舒适的就医环境。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建筑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同时考虑到周边环境和交通条件。
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
第五章建筑标准本章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筑标准,包括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建筑装修和建筑设备等方面。
综合医院的建筑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和安全卫生的要求。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科学尝试建筑设计尺度JGJ91-93第1章总那么第2章术语第3章基地选择和总平面设计3.1 基地选择3.2 总平面设计第4章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2 通用尝试室4.3 专用尝试室4.4 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4.5 公用设施用房及管道空间4.6 尝试室建筑设备第5章安然和防护5.1 一般规定5.2 防火与疏散5.3 防化学危害5.4 防生物危害第6章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6.1 一般规定6.2 采暖6.3 通风6.4 空气调节和制冷第7章气体管道7.1 一般规定7.2 管道、阀门和附件7.3 管道连接7.4 安然技术第8章给水排水和污水措置8.1 一般规定8.2 给水8.3 排水8.4 污水措置第9章电气9.1 供配电9.2 照明9.3 接地附录A 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分类附录B 本尺度用词说明第1章总那么第条为使科学尝试建筑设计符适宜用、安然、卫生等方面的底子要求,制定本尺度。
第条本尺度适用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以通用尝试室为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科学尝试建筑设计。
其它类同的科学尝试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条科学尝试建筑设计必需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先进、安然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省能源和符合环境庇护的要求。
第条科学尝试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尺度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尺度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第条科学尝试建筑: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尝试工作的建筑。
一般包罗尝试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等用房。
第条尝试用房:直接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尝试工作的用房。
包罗通用尝试室、专用尝试室和研究工作室。
第条辅助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尝试工作提供效劳的用房。
包罗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尝试动物房、温室、标本室、从属加工厂、器材库等。
第条公用设施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尝试工作提供所需环境及其它条件包管的用房。
包罗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给水、排水、软化水、煤气、特殊气体、压缩空气、真空、照明、供配电、电讯等设施的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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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在建筑平面内的投影面积,即建筑物在地面上所占据的实际面积。
它是构成建筑物的一部分,对建筑物的规划和设计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重点介绍建筑面积的概念、计算方法以及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
一、建筑面积的概念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在地面上所占据的水平面积。
在建筑设计和规划中,建筑面积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其大小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布局和设计风格。
建筑面积包括建筑物的地面面积以及可能包含的各种附属设施的面积,比如走廊、通道、门厅等。
它反映了建筑物对地面利用的情况,也代表了建筑物的规模和空间利用效率。
建筑面积有时也被称为建筑占地面积,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
建筑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在地面上所占据的实际面积,不考虑建筑物的高度和立面形式。
而建筑面积则是在建筑的平面内进行投影的面积,考虑了建筑物的高度和各个立面的面积。
二、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多种多样,具体的计算方式要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和设计要求而定。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1. 地面面积法:建筑物的地面面积是最直观和常见的计算方法。
它是通过将建筑物的外围墙体四周的边界线连接起来,测量建筑物占据的水平面积。
这种方法简单直观,适用于规则形状的建筑物。
2. 平面投影法:平面投影法是将建筑物在地面上的投影面积作为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首先需要绘制建筑物的平面图,然后通过测量平面图中建筑物的各个部分的面积,并将其相加得到总面积。
3. 立面投影法:立面投影法是将建筑物的立面部分进行投影,并计算投影面积。
这种方法适用于多层建筑或非规则形状的建筑物。
通过测量建筑物每个立面的面积,然后将其相加得到建筑面积。
4. 建筑信息模型(BIM)法:BIM技术是一种基于三维模型的建筑设计和管理工具,可以通过模型计算建筑面积。
利用BIM软件,可以直接测量建筑物平面和立面的面积,并得到准确的建筑面积。
三、建筑面积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建筑面积在建筑设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布局和设计风格。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是用来衡量科研建筑工程的规模和质量的重要标准。
具体的指标将影响到建筑工程的整体运行以及科研工作能否取得实际效果。
一、建筑规划指标:1、建筑总面积:科研建筑工程的总面积应控制在6000m2-18000m2之间,并参考当地技术标准。
2、单位面积设施面积:设施总面积应控制在每间室60m2以上,较大的方案应提供更宽敞的空间条件。
3、主要功能面积:根据实际需要,科研建筑设置的办公室,实验室,会议室,图书馆,实验大楼等主要功能面积绝对不得少于3000m2。
4、技术服务面积:有关技术服务面积(如库房,车间等)应提供绝对不低于500m2。
二、规划标准:1、建筑形式:依据场地的情况,最大限度的采用有利于功能的多形式的规划方案,如复杂或多形式的线性规划,横向或竖向的联系,环境与建筑融合等。
2、建筑安全:科研建筑工程应符合当地的建筑安全技术标准,如消防设施,防火技术,防水技术,通风及提升设备等,必要时可参考国家和行业最新出台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
3、人员分布:设计应考虑节点、集群、节点与集群交叉联系的形式,可识别的内部空间和外部空间,让人们可以迅速的到达想要的空间,让人们拥有大量用户,使用者可以实现方便、快捷的空间使用。
4、布置建筑:科研建筑中管理效率和环境卫生应相对满意,建筑内部布置上考虑功能活动和要求,合理安排办公、实验室、会议室等空间,同时应结合建筑形式,考虑合理形状、比例、构造、保持楼层空间统一性。
三、其它规划因素:1、节能:科研建筑工程应采取完整的节能措施,如太阳能利用,光伏电池,节能设施,能源综合利用等,才能在合理的空间标准下节省能源。
2、绿化:科研建筑工程应尽量增设绿色空间,例如树篱、草坪、花园、微型公园等,使有限的空间多样化,改善使用者体感,保证环境卫生。
3、垃圾处理:科研建筑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开辟可处理垃圾的地点,例如安装地下污水系统,安装垃圾容纳箱等,确保垃圾可以安全处理。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92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92指标)(内部发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
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节选)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
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
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一)、工科院校的生产性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性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医学院校及个别体育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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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学科各类用房 人均综合建筑面积指标
分类
人员规模 人
学科 房屋 分类
总计 化 科研用房
科研辅助用房 学 公用设施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总计 化 科研用房
科研辅助用房 工 公用设施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天文学科各类用房人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及其占总用
技术科 学学科各类用房人均综
分类
人员规模 人
学科 房 屋 分 类
总计
计 科研用房 算 机 科研辅助用房 技 术 公用设施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半 总计
导 体
科研用房
与 电
科研辅助用房
子 技
公用设施
术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分类
人员规模 人
学科 房 屋 分 类
应 总计 用 科研用房
科研辅助用房 技 公用设施
术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自 总计 动 科研用房 化 科研辅助用房 技 公用设施 术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光 总计
电 科研用房 科研辅助用房
技 公用设施 术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四章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六条 科研建筑工程各项公用 生活服务设施 应尽量利用 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七条 科研建筑工程建设规划应一次规划一次建设 亦可 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八条 科研建筑工程建设规划 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 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人员规模 人
学科 房 屋 分 类
总计
实 科研用房
验 生
科研辅助用房
物 公用设施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总计 动 科研用房
科研辅助用房 物 公用设施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总计 植 科研用房
科研辅助用房 物 公用设施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技术科学学科各类用房人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及其占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物理学科各类用房人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及其占
物理学科各类用房人 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
分类
人员规模 人
学科 房 屋 分 类
总计 理
科研用房 论
科研辅助用房 物
公用设施 理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总计 实
科研用房 验
科研辅助用房 物
公用设施 理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三 公用设施 水 电 气 油 制冷 空调 低温系统及热力系统 通信 消防设施 三废处理 维修工场 车库 其他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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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行政办公用房 福利卫生用房 单身宿舍 含客座人员与研究生宿舍 及接待用房 行政库房 其他
不包括与科研机构分开设置的园 站 天文观测台与独立的中 试工厂 中试基地 科技开发部 经批准的特殊实验室和工作用房 以及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面积 也不包括职工家属宿舍及其配套 设施的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地学学科各类用房人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及其占总用
地学学科各 类用房人均综合建筑面
分类
人员规模 人
学科 房 屋 分 类
总计 地 科研用房
科研辅助用房 理 公用设施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总计 海 科研用房
科研辅助用房 洋 公用设施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单位
表 人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注 科研机构全体人员规模包括编制人员 主管部门核定的客座人员和研究生 科研机构全体人员规模 小于表 人员规模下限 人 的 按下限的建筑 面 积指标执行 大于表 人员规模上限 人 的 应另行作补充规定 全 体人员规模介于表 两个人员规模之间的 应采用插入法计算建筑面积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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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科调整系数 值
表
专业人员占全员 学科名称
一 数学学科 二 物理学科
理论物理 实验物理 力学与声学 核物理 三 化学学科 化学 化工 四 天文学科 天体物理与天体测量 授时 人卫观测 五 地学学科 地理 海洋 土壤 地质 六 生物学科 实验生物 动物 植物 七 技术科学学科 计算机技术 半导体与电子技术 应用技术 自动化技术 光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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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
北京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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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标 限内部印发
主编部门 中
国
科
学
院
批准部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 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建标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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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建设单位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收集了大量的基础资
料 数据 查阅 并参考了国外有关文献资料 经过反复分析论证
总结科研建筑工程建设的经验 同时 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
省市科委和我院各专业局 分院 研究所等单位的意见 最后经有
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划指标内容共分为四章 总则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建筑面
大城市远郊 中小城市及规模较小的科研工程 宜选择第一 第二
类
第二十三条 科研工程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 的
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用地 指标
第十条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根据科研机构的 全体人员规模 应按表 采用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在全员中所占的比 例不同时 应按表 中调整系数 调整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不同学科 分类 各类用房比例 应按表 采用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条 本规划指标是编制 评估 审批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 筑工程建设规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部门监督 检查科研建筑工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规划指标适用于自然科学领域基础学科研究机构 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 类同研究机构的科研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规划指标是科研建筑工程建设的控制指标 包括 下列七个基础学科 二十二个分学科的规划建筑面积和规划建设 用地指标
规划用地面积
第二十二条 科研工程建筑组合类型分为三类 第一类以低
层为主 建筑覆盖率控制在
建筑容积率控制在
第二类以多层为主 建筑覆盖率控制在
建筑
容积率控制在
第三类为低层和高层结合 建筑覆盖率
控制在
建筑容积率控制在
根据科研工
程的特点和要求的不同 规模的大小及建设地段的不同 建在大城
市的中心地段 近郊及规模较大的科研工程 宜选择第二 第三类
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 自 年 月 日起
在中国科学院直属科研单位施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 自治
区 直辖市建设同类的科研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 的管理及解释工作 由中国科
学院负责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建 设部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国家计 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科研工程建设用地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的原则 在总体布局上 建筑物应尽量相对集中 形成建筑群 科
研建筑的层数应以建多层为主
第二十一条 科研工程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包括建筑物 构
筑物 道路 露天堆料场和绿化等用地 不包括试验场地特种需要
如特殊防护距离 视野要求等 及职工家属宿舍和其配套设施的
积指标 各类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用地
指标
编制本规划指标是第一次 在施行过程中 请各单位注意总结
经验 积累资料 如有需要修改的意见和有关资料请寄中国科学院
计划局 北京三里河 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以便
今后修改时参考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国科学院 年月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目录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三章 各类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三条 数学学科各类用房人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及 其占总用房的比例 应按表 采用
数学学科各类用 房人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 标
表
单位 人
房屋分类
人员规模 人
各类用房占总用房 百分比
总计 科研用房 科研辅助用房 公用设施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分类
人员规模 人
学科 房 屋 分 类
力 总计 学 科研用房 与 科研辅助用房 声 公用设施 学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总计 核 科研用房 物 科研辅助用房 理 公用设施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化学学科各类用房人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及其占总用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二章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九条 科研机构的规划建筑面积 包括下列科研 科研辅 助 公用设施和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 科研用房 通用实验室 专用实验室 研究工作室
二 科研辅助用房 图书情报资料室 学术活动室 含成果陈列室 实验动物房 温室 标本室 中试车间 附属加工工厂 各类器材仓库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