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法院、管理人、债权人重整控制权的配置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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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人中心主义架构为视角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人中心主义架构为视角

论我国破产管理⼈制度——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中⼼主义架构为视⾓市场竞争的残酷法则即为优胜劣汰,然经济学上的这⼀规律并不能直接导致破产制度的产⽣。

破产制度的产⽣,从法律⾓度来看,是⼀国经济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新破产法的起草历时⼗⼆年,数易其稿,终得以⾯世。

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部法律,其为债权⼈追债的功能贯穿于制度整体,较之旧破产法(试⾏),有关破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成为诸多创新中的⼀例。

管理⼈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者,从破产程序启动直到终结,始终扮演着重要的、⽆可替代的⾓⾊,相关规定的科学与否直接关乎破产价值(或破产⽬的)能否实现,因⽽其中尚存的诸多难点问题的解决,成为我国建⽴健全破产制度的重要前提。

论我国破产管理⼈制度——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中⼼主义架构为视⾓对于管理⼈制度的概念阐述,关于设⽴临时管理⼈的争议探讨,以及如何对我国破产管理⼈的法律地位进⾏合理定位等问题的解决,成为在管理⼈中⼼主义架构视⾓下,考察管理⼈职业化特征,分析管理⼈的权责利⼀体化制度体系的关键所在。

本⽂拟就以上问题作简要分析,期与各家探讨。

⼀、破产管理⼈内涵及⽴法体例(⼀)破产管理⼈的内涵破产管理⼈制度是各国破产法中⾮常重要的⼀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员来接管债务⼈财产和处理与债务⼈财产相关的事务,尤其体现保护债权⼈利益,其概念本⾝有狭义和⼴义之分。

所谓狭义的管理⼈是专指在破产宣告以后成⽴的全⾯接管破产企业,负责其清算分配的机构,其职责是专门负责破产清算,所以也被称为破产管理⼈。

⼴义的管理⼈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重整等⼯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也发挥相应的职能。

在其他国家⽴法中,⼴义的管理⼈在破产法的不同程序中称谓是有所不同的。

如在清算程序中通常被称为临时管理⼈、破产管理⼈;在和解程序中被称为监督⼈、监察⼈;在重整程序中则被称为重整⼈、监督⼈。

如在管理⼈制度最早产⽣地的英国,破产法管理接管程序中规定的管理接管⼈、管理程序(相当于重整程序)中的接管⼈等;在美国,破产管理⼈称为托管⼈(Trustee),包括联邦托管⼈(UnitedStatesTrustee)、破产托管⼈(BankruptcyAdministrator)和私⼈托管⼈(BankruptcyTrustee)。

破产重整基本流程和内容

破产重整基本流程和内容

破产重整基本流程和内容破产重整是指一个企业由于经营困难而无力偿还债务,在法律的指导下通过裁定实行债务重整以恢复经营能力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的一种法律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破产重整的基本流程和内容。

一、基本流程:1.申请破产重整: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判断,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也可以在债权人的要求下被迫接受破产重整程序。

2.破产财产清偿: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对破产财产进行冻结处理,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债务重整方案制定:经法院确认破产清偿可行性后,企业和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制定债务重整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企业资产评估、债务清理、债务偿还等。

4.债务重整方案审议和通过:破产重整管理人组织债权人会议,对债务重整方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经过法定程序,方案由债权人会议通过,方可生效。

5.债务重整方案实施:债务重整方案实施后,破产重整管理人将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债务清理和债务偿还。

6.破产重整程序结束:一般情况下,当债务重整方案全部实施完毕,企业重新恢复了正常的经营运转,破产重整程序也就结束了。

二、基本内容:1.资产评估和债务清理:企业资产评估是破产重整的重要环节,通过评估确定企业资产的价值和债务状况。

债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债务进行梳理、归类和分析,确定债务的性质和金额。

2.债务偿还和债权调整:企业在债务重整方案中需要制定明确的偿还债务的计划和方法,包括偿还债务的期限、方式等。

在一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同意减免债权或者转换债权为企业资本等方式进行债权调整。

3.资产处置和债务兑付:如果企业的资产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就需要通过资产处置来尽量兑付债务。

资产处置方式可以包括出售、转让、租赁等。

4.经营管理和流动资金筹措:在债务重整期间,企业需要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动性。

为了筹集流动资金,企业可以通过资产出售、增加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筹措。

5.法律程序和债权人保护:破产重整涉及的法律程序非常复杂,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破产重整流程

破产重整流程

破产重整流程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债务违约等原因,无法偿还债务,进而向法院申请破产,并通过法院的审判,进行债务重整和企业重组的一种法律程序。

破产重整程序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企业全面了解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下面将介绍破产重整的一般程序和流程。

首先,企业应当对自身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

同时,还需要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市场竞争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以便制定出合理的重整方案。

其次,企业需要向法院递交破产重整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重整方案等资料。

法院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接着,一旦法院受理了企业的破产重整申请,将会指定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并组织债权人会议,讨论并审议企业的重整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通过对于企业的重整方案至关重要,因为只有得到债权人的通过,企业的重整方案才能得以实施。

在债权人会议通过了企业的重整方案后,法院将会对重整方案进行审批,并发布相关的裁定。

企业需要严格按照法院的裁定,执行重整方案,进行债务的清偿和企业的重组。

同时,企业还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恢复市场信心。

最后,企业需要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重整工作的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重整方案的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的改善情况、市场竞争情况等。

法院将根据报告内容对企业的重整工作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撤销破产程序,恢复企业的正常经营状态。

总的来说,破产重整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企业全面了解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企业在进行破产重整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恢复市场信心,以便顺利度过破产重整的难关。

破产重整基本流程和内容

破产重整基本流程和内容

破产重整基本流程和内容第一阶段,破产审查、受理、指定管理人阶段。

1.出现破产重整原因。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申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启动重整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3.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重整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4.指定管理人程序。

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同时指定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阶段,债权申报和审核、财产管理和调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阶段。

5.已知债权人通知和债权申报公告。

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后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向社会公告债务人破产和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告中明确债权申报注意事项等内容。

6.管理人展开债权审核和债权表编制。

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资料后依法登记造册并审核债权,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7.管理人同时展开财产接管、管理和调查工作。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运营事务,并对财产展开调查和管理工作。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8.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根据法院要求,完成债权申报和审核,资产接管、管理和调查,编制债权表、撰写财产管理报告等各类法律文件,由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

9.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题。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主要负责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工作,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及其他法院认为应当过会的议题。

试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权利之完善

试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权利之完善

有一 定专 业 能力 的管 理人 的意见 建议 . 其 是在 债务 尤
人 或 其 出资 人 申请 重 整 而债 权 人 有 不 同意 见 时 可 以
对 法 院 的决 策提 供一 定 的帮助 故笔 者建 议 增设 法 院 在 审查重 整 申请 时管 理人 的建 议 权
而 允许 管理人 辅 助 司法机 关 给予 其建 议 权是 有 必要
的。
二 、关 于债 务 人 自营模 式 下 取 代 债 务 人 的
权 利
我 国《 业破 产法 》 7 企 第 3条规 定 了 “ 在重 整期 间 . 经债 务 人 申请 . 民法 院批 准 . 务人 可 以在 管 理人 人 债
破产管理人介入的时间 , 在立法上分为两种 . 一种是 以英 美 为代表 的 实行破 产受 理 主义 的 立法 例 . 一种 另 是 以德 、 法为代 表 的实行 破 产宣 告 主义 的立法 例 我 ① 国《 业破产法 》 1 企 第 3条规定 : 民法院裁 定受理 破产 人 申请 的 , 当同时 指定 管理 人 。 应 这说 明在我 国 理人 管 介入 破 产 程序 的时 间是 采用 了受 理 主 义 。 同 时 ,企 ② 《 业破产 法》 7 第 0条规定 :债务 人或 者债权 人可 以依 照 “
机 关 的 审 查 需 要 借 助 管 理 人 的专 业 知 识 和 经 验 . 故
判 断债务 人 公 司有无 重 整 的可能 ? 为专 司审判 的法 作 院, 无暇顾 及 也无 专业 能 力来 准 确地 评判 债 务人 的资
产 和财务 状 况及 现实 的 经营 能力 已经 介 入企 业又 而
联 系 , 听人 民的意见 和建 } 接 受人 民的监 督 , 力 倾 义, 努

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多方利益冲突与平衡

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多方利益冲突与平衡

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多方利益冲突与平衡破产重整程序是一种法律机制,旨在通过对债务重组以及资产管理来解决多方利益冲突,实现债务人的财务重建。

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债务人、债权人、股东、管理层、监管机构等多方利益相关者,其利益常常是相互冲突的。

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重要问题。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往往希望通过债务重组来减少债务负担,继续经营并最终实现财务重建。

债权人则希望能够尽快收回欠款,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

而股东则可能希望保住自己的股权,并有机会分享未来的增长机会。

对于管理层来说,他们可能面临着自身职位的不稳定以及对企业未来的担忧。

监管机构则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重整程序需要在各方利益之间进行平衡,通过各种措施来尽可能地满足各方的合理诉求。

可以通过设立破产重整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的破产管控,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债务重组方案,来保护债务人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

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各方行为,约束相关方的行为,避免恶意操纵和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行为。

可以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民主决策机制来平衡各方利益,并形成最终的决策。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推动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然而,破产重整程序中多方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并非仅仅是机制设计和程序执行的问题,更是涉及到各方意识、素质和文化的问题。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各方利益相关者需要具有共同的理性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履行自身义务,尊重和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机构也需要不断加强对破产重整程序的监管和引导,促进多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多方利益冲突与平衡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

需要各方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实现全面、深刻和灵活的多方利益平衡。

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合理、公正和可持续的破产重整目标,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破产重整流程

破产重整流程

破产重整流程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而申请法院保护,以重组资产和债务,使企业重新恢复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的一种程序。

下面是破产重整的流程。

第一步:预申报企业在经营困难时,应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预申报材料,即申报材料的初审。

预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注册资本、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等。

第二步:法院立案法院对企业的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法院将立案并决定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立案后,法院将公告发给债权人,并通知他们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债权申报书。

第三步:债权确认债权人按照法院的通知,递交债权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会对债权人的申报进行核实和确认,确认债权的种类、金额、优先次序等。

第四步:债权人会议根据破产法规定,法院会召开债权人会议,邀请债权人参加,讨论并表决破产重整方案。

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债权人的债权确认、重整方案的讨论和表决、债务的分摊等。

第五步:破产重整方案的编制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结果和赋予的权限,编制破产重整方案。

方案中包括资产清偿能力估计、债务的分摊方式、企业的经营规划等。

第六步:法院审查和裁定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方案给法院审查。

法院将对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是否公平等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法院将裁定通过破产重整方案。

第七步:破产重整方案的执行法院裁定通过破产重整方案后,破产管理人将组织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的内容进行资产的处置、债务的清偿等工作,以实现企业的重组和经营恢复。

第八步:破产重整结束破产重整方案执行完毕后,法院将宣告破产重整结束,企业将恢复正常的经营状态。

如果企业在执行方案过程中仍无法恢复盈利能力,法院可能会宣告企业破产清算。

总结起来,破产重整是一个复杂的流程,包括预申报、立案、债权确认、债权人会议、破产重整方案的编制、法院审查和裁定、破产重整方案的执行和破产重整结束等多个步骤。

通过这些步骤,企业有望摆脱经营困难,实现资产和债务的重组,恢复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

破产管理人需要处理好的八大关系

破产管理人需要处理好的八大关系

破产管理人需要处理好的八大关系傅忠彬彭馥荣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310013摘要: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是破产案件中众多矛盾的汇集区和消化站,同时管理人需要依法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执行、监督等工作,如此复杂的宏观把控,就必然与各方厉害关系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除此,破产管理人不仅仅是破产程序的推动者,同样也是被监督的对象。

如何处理好与破产受理法院、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当地政府等主体的关系,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充分考验了管理人队伍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

在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学术界尚有争议,是确定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还是由法院任命的职务行为,亦或是特殊的法人财团托管者,都有与破产实践不相符的地方。

这就为管理人所代表的利益主体以及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协调各主体的关系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7-0005-04作者简介:傅忠彬(1970-),男,安徽人,法学博士,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事诉讼及仲裁代理、破产管理;彭馥荣(1992-),女,安徽人,硕士,研究方向:破产管理。

200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破产制度和实践操作。

同时产生了破产管理人这支全新的专业执业队伍。

随着近几年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和相关政策的变化,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数量开始出现激增,许多中介结构也开始重视发展这块业务,许多机构相继参与到破产管理人的竞选中,竞争也是愈发的激烈。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具有担任管理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企业破产法第25条,详细列举了管理人的具体职责内容,包括接管债务人的经营事项,调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内容涉及法律、金融、社会、财会、管理、职业道德等多个领域。

什么是破产重整管理人,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什么是破产重整管理人,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什么是破产重整管理人,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3、以破产企业名义开展民事活动4、破产财产清算。

破产重整管理人是随这个时代的需求应运而生的职业,他是当企业经营不善,企业的管理者向当地的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时,负责帮助企业完成破产重整全部过程的职业。

破产重整程序复杂,资料繁多,并且周期很长,如果缺乏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就很难顺利的完成。

今天,带您了解破产重整管理人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管理人企业破产法在对重整程序(第8章)、和解程序(第9章)及破产清算程序(第10章)分别作出规定的同时,将三种程序的受理阶段作了合并性规定。

合并性规定中包含了管理人制度(第3章)。

这里所称的管理人,是对重整程序中承担重整工作之人(各国通常称之为重整人)、破产清算程序中承担清算工作之人(各国通常称之为清算人)的一种统称。

管理人的工作开始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引致的程序启动,并横贯三个程序。

当然,由于程序之间的目的和特性差异,各种破产程序必然要求管理人行使其相对应的职责。

因此企业破产法在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的章节中,均对管理人的职责作出了补充性规定。

▲二、破产重整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制度的另外一个重要内容,是管理人选任之后的职责履行。

企业破产法设置管理人制度的目的,在于顺利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以图持续营业(重整程序)或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清算程序)。

由此,法律首先赋予管理人以一般性的权限,如债务人财产的接管和处分等(企业破产法第25条)。

其次,为有效地实现破产制度的目的,法律还赋予管理人某些特别权限,如决定双方未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行使撤销权、接受债权申报等(企业破产法第18条、32条、34条、38条、39条、36条、48条、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破产管理人的职能

破产管理人的职能

破产管理人的职能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1. 破产财产管理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收集、管理、评估和处置。

他们要确保破产财产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利用,并推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利益。

在财产管理过程中,破产管理人需要协调不同的利益关系,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

2. 债权人管理破产管理人需要对债权人进行登记、核实和分配,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他们要依据不同债权人的法定优先次序,进行合理的债权分配,同时避免优先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3. 破产程序管理破产管理人负责协调和管理整个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包括法院审查、债权确认、调查、重整或破产清算等过程。

他们需要与债务人、债权人、法院、律师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

4. 合规监督破产管理人要负责确保破产程序的合规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

他们需要监督债务人和相关各方的遵守,防止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

5. 报告和沟通破产管理人需要及时向法院、债务人、债权人等有关方面提交必要的报告,向他们解释破产程序的进展和决策情况。

他们还需要与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解决矛盾和纠纷。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参与者,他们的工作不能以一职之责来论述,而是需要在不同的方面同时展开工作,以确保程序的合理、有序进行,实现破产程序的目标。

在实践中,破产管理人要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有效推动破产程序的进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00字】第二篇示例: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债务人资产、处理债务人债务、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专业人士。

破产管理人的职能十分重要,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下面就一起来详细探讨一下破产管理人的职能。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债务人的资产。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通常会失去对自己资产的控制权,而破产管理人则会接手管理这些资产,包括财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工作。

破产重整实务全流程精解

破产重整实务全流程精解

破产重整实务全流程精解破产重整是一种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旨在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恢复经营,并最终实现破产风险的减轻或消除。

本文将从破产重整的全流程展开,详细解析其各个环节。

第一阶段是预申请阶段。

在企业出现财务困境后,首先需要进行自查和评估,明确当前的财务状况和问题所在。

然后,企业应寻求专业律师或会计师的帮助,制定破产重整方案,并进行预申请。

预申请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是否满足破产重整条件,并为后续工作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是正式申请阶段。

在预申请阶段通过后,企业正式向法院递交破产重整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包含详细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以及破产重整计划书。

同时,企业还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股东会决议、债权人名单等。

法院将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和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第三阶段是破产重整程序。

一旦法院受理申请,将组织债权人大会,由债权人选举产生破产重整管理员,负责监督和管理企业的破产重整工作。

管理员将在法院的指导下,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和清点,同时进行债权的核实和调查。

在此基础上,管理员将制定具体的破产重整方案,并提交给债权人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阶段是破产重整方案的确认。

破产重整方案需要经过债权人大会的表决通过,并获得法院的最终确认。

破产重整方案应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分析、债权债务调整方案、经营恢复措施等内容。

债权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将决定破产重整方案的生效与否。

如果方案获得通过,企业将按照方案进行债务的还款和经营的恢复。

第五阶段是破产重整的执行与监督。

一旦破产重整方案生效,企业需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全面履行债务的还款义务,并进行经营恢复和重建。

同时,破产重整管理员将继续监督和管理企业的运营情况,确保方案的有效执行。

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企业应及时向破产重整管理员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配合管理员的工作和要求。

第六阶段是破产重整结束阶段。

在破产重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的终结报告,报告中应详细说明破产重整方案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破产重整的基本流程

破产重整的基本流程

破产重整的基本流程
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在面临财务困境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重组和重建,以恢复其经济活力和偿债能力的过程。

以下是破产重整的基本流程:
1. 申请破产重整:当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或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2. 法院受理:法院会审查申请,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受理破产重整案件。

3. 指定管理人:法院会指定一个管理人或破产管理团队来负责重整过程。

4. 资产和负债评估:管理人会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确定企业的财务状况。

5. 制定重整计划:管理人会制定一个重整计划,包括债务重组、资产出售、业务重组等内容,以恢复企业的偿债能力。

6.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召开会议,审议和表决重整计划。

7. 法院批准:如果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并得到法院的批准,企业将进入重整执行阶段。

8. 重整执行:企业按照重整计划进行重组和重建,恢复经济活力。

9. 监督和评估:管理人会对重整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

10. 重整完成:当企业按照重整计划完成重组和重建,并恢复偿债能力后,破产重整程序结束。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重整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国家法律和地区而异。

以上流程仅为一般性描述,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破产重整流程详解

破产重整流程详解

破产重整流程详解破产重整是指公司面临无法偿还债务的困境时,通过法院的介入和债权人的参与,进行企业债务的重组和整顿,以实现企业的生存和偿债能力的恢复。

下面是一份关于破产重整流程的详细解析。

一、前期准备工作1.破产申请:当企业面临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时,首先需要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临时管理:一旦法院接受破产申请,会指定一名临时管理人来管理企业,并对企业进行清点、登记、保管等工作,确保企业财产不被挪用或转移。

二、破产调查1.清查财务状况:临时管理人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情况,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

2.听取债权人意见:临时管理人还应召开债权人会议,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债权人的诉求和期望。

三、重整方案制作1.企业评估:通过对企业业务、市场前景等方面的评估,确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潜力,为制定重整方案提供依据。

2.重组方案:基于企业评估和债权人意见,制定合理可行的重整方案,包括债务减免、资产出售、内部调整等措施,旨在恢复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和还债能力。

3.提交重整方案:临时管理人将制定好的重整方案提交给法院,并通知债权人进行复核和表决。

四、债权人表决1.进行债权人会议: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债权人会议,通知债权人参加会议,会议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形式进行。

2.表决决议:在债权人会议上,临时管理人介绍重整方案,并进行解释和答疑。

债权人按照债权债务的大小进行表决,以表决结果确定是否通过重整方案。

五、法院审批1.开庭审理:法院将召开庭审,对重整方案进行审查,听取有关各方的陈述和辩论,保障重整方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审批决定:经过法院审理,法院对重整方案进行审批,并作出判决决定。

六、实施重整方案1.财产接管:法院将企业的财产权交还给企业,临时管理人的职务终止。

2.重整工作组成立:根据重整方案,企业成立专门的重整工作组,负责实施重整方案。

3.走出困境:企业根据重整方案的要求进行调整和整顿,努力恢复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渐渐走出困境。

企业破产重整的一般流程和方法

企业破产重整的一般流程和方法

企业破产重整的一般流程和方法企业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营,而进行的一种破产解散的过程中,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等进行调整和,以达到企业重新回归正常运营的目的。

下面将从一般流程和方法两个方面阐述企业破产重整。

一、破产重整的一般流程1.申请阶段:企业申请破产重整,需要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债务清单等。

法院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2.管理阶段:法院会指派专业人士对企业进行管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企业生产经营、资产处置等工作。

同时,管理人会与债权人和企业股东进行沟通,商讨重整方案。

3.案例审理阶段:法院将组织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债权人和企业股东可以提出异议,并参与重整方案的讨论和制定。

法院会在审理过程中听取相关意见,并对重整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初步评估。

4.重整计划阶段:在案例审理阶段结束后,法院会根据审理结果,商讨并制定破产重整计划。

这个重整计划需要被审核后才能够生效。

5.重整监督阶段:重整计划生效后,法院将组织应监督工作,确保重整计划的实施情况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和完善重整计划。

6.重整完成阶段:当企业在重整期限内完成重整计划的实施,并达到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法院会宣布破产重整程序结束。

企业可以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

二、破产重整的方法1.资产整合:通过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整合和处置,实现债务的清偿或减轻债务负担。

企业可以出售无效或不必要的资产,筹集资金用于清偿债务,同时可以优化资产结构,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2.债务重组:通过与债权人协商,以降低债务本金或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来解决债务问题。

债务重组可以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提高企业的现金流,增加经营空间。

4.经营管理调整:通过和优化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和管理流程,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促进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5.资金支持:通过引入银行贷款、国家财政扶持等方式来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保证企业正常运营。

论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平衡

论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平衡

论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平衡作者:张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8期摘要破产重整的过程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新投资人等多方利益主体,针对我国破产重整实施过程中的利益失衡,立法与司法究竟如何进行利益衡量是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破产重整利益冲突利益平衡重整计划作者简介:张洁,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87-02公司的破产将会影响到众多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受损,为避免破产清算带来的负面效应才有重整制度的诞生。

一、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平衡机制重整制度牵涉到诸多主体,而这些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存在冲突,这些冲突产生的原因首先是因为资源的稀缺性。

一旦公司陷入困境,公司的资源就会显现出一种匮乏,各种利害关系人毋庸置疑都会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竭尽全力,这种会使得原本协调的利益发生冲突与矛盾。

其次,重整的制度目标与各当事人的目标不尽相同。

重整的利益在于企业的再生与复兴,可以说,从本质上来看,这是一种概括性的长远利益,更倾向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而具体的利害关系人都有自身的私人利益,其目标是在于尽快、尽可能多地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

特别是对于债权人而言,破产清算或者和解都是把公司财产按照先后顺序清偿,债权人可以简单快速地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而重整的利益衡量恰恰是不再把保护债权人当作单一的目标,也不仅是兼顾债务人利益,而是要考虑到抽象的社会公共利益。

这样一来,私人利益(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与出资人,债权人彼此之间,股东之间)存在冲突,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也存在冲突。

当然,利益冲突并不是无法调和,重整制度的价值就是尽可能地在立法以及司法的过程中调和这些矛盾,公平合理地解决利益的冲突,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

二、我国破产重整实施中的问题——利益的失衡(一)重整程序启动缺乏实质审查机制处于困境中的企业是破产退市还是重整再生,在市场经济体系中本应该由市场来做出决定。

法学《商法》名词解释

法学《商法》名词解释

法学《商法》名词解释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事关系: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3、营业自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4、商主体:俗称为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5、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6、商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商事主体,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又称商事主体资格。

7、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商事法律行为取得商事权利或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8、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主体用以在营业商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主体相区别的名称。

9、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10、商行为: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11、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约定出资,为了共同的目的,实行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13、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的集合,经过商事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团体的属性。

14、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5、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16、入伙: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或地位的法律关系。

17、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8、法定退伙:指非依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的退伙。

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权利与职责

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权利与职责

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权利与职责破产重整,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在破产程序中所进行的一种交易。

重整程序是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一种组织形式。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管理人作为独立于债务人的第三方,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将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破产重整程序的目的就是恢复和改善企业经济结构(从而帮助企业进行产业升级,改善资源配置)和增强企业自主决策能力(通过重整降低负债规模,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的经济形势不容乐观——企业经营环境恶化,财务负担沉重;经营成本增加,社会资源投入不足;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现实问题。

一、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条件破产重整程序,作为我国破产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具有独特的价值。

破产重整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市场不能正常运行或因其他因素导致企业不能继续运营,导致企业价值受到重大损失而出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即:因被纳入破产清算而出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但企业有可供分配利润)。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重整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破产重整制度是具有市场价值的一种制度安排。

从某种意义上说,破产重整制度可以使债务企业通过一系列机制调整后走出困境、焕发生机。

但是破产重整程序存在一定风险——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需要经过破产程序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批准和监督两个步骤。

若破产法规定破产主体无力偿还债务而导致企业破产,则该债务人应当启动破产重整程序;若该债务人无法继续经营导致企业被宣告破产或者无法进行分配利润的情况下需要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二、破产重整可以说是企业破产清算的另一种形式破产重整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债务问题等进行分析、评估、协商决定的过程,从而达到使企业摆脱困境、重获新生的一种必要形式。

重整程序的目的在于挽救那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或个人,以实现企业的再生效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破产实务第二章管理人

破产实务第二章管理人

第二章管理人【本章概述】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案件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办理破产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事务的临时性机构。

管理人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进行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清查破产企业的财产,代表破产企业进行诉讼等活动,并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或重整期间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或监督,制订或协助破产企业制订重整计划并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

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质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还关系破产企业的命运与未来发展。

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的活动密切相关。

所以要加快完善管理人制度,大力提升管理人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强化对管理人的履职保障和有效监督,为改善企业经营、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本章共包括六节内容:第一节管理人的一般规定第二节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第三节管理人的指定第四节管理人的报酬第五节管理人的回避、更换、辞职第六节管理人的自我管理第一节管理人的一般规定第一条【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是破产案件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办理破产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事务的临时性机构。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应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进行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清查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或重整期间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或监督,制订或协助破产企业制订重整计划并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破产案件终结后,管理人解散。

第二条.【管理人资格】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也可以指导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吸收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经营能力的人员加入管理人队伍中。

破产企业治理方案

破产企业治理方案

破产企业治理方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困难。

然而,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或者市场变化快速,破产的风险就会增加。

破产本身并不是坏事情,它给企业带来了解决问题的机会。

但是,如何处理一个破产企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个破产企业可能会给股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客户等多方面带来影响。

为了保护利益相对弱势的利益者,需要实施破产企业治理方案。

基本概念破产是指企业因为财政危机、经营不善、竞争者优势等原因而无法偿还债务。

破产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阶段,而不是企业的失败。

当一个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包括申请、审批、清算等阶段)时,它事实上失去了控制权,其资产会被转交给法院或者指派的检查员,以清偿其欠债或者寻求债务重组,在清算过程中如何保护各方利益是一个问题。

破产企业治理方案破产企业治理方案旨在规范破产程序的进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破产程序,促进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破产企业治理方案包括几个方面:1. 加强破产风险管理破产并不是企业自始自终就没有机会扭转局面。

经营管理不当,财务管理失控,市场竞争力度加强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因此,加强破产风险管理,及早发现风险,及时进行预防和控制是非常必要的。

企业应该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经营行为,对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在风险管理过程中要尽可能地保护和维护各方利益者的权利。

2. 健全破产制度破产制度是保护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破产制度不仅包括具体的破产法规,还包括规范破产程序的流程和环节。

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须遵循严格的规定,保证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破产制度还应该建立公正、高效、专业的破产审理机构,加强对破产程序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3. 保障各方利益破产企业治理方案的核心是保障各方利益。

各利益者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是非常关键的。

破产程序中银行、债权人、股东、供应商、员工、顾客等都需要受到合理保护。

在破产程序中,各方的利益可以通过清偿债务、债务重组、清算企业或者破产和解等方式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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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法律
破产程序中法院、管理人、债权人重整控制权的配置与平衡
孙鹏宇∗
摘 要 在我国ꎬ破产法的理念和制度安排很好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进化过程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野和博 弈ꎮ 公权力的强势和扩张致使司法权在重整程序中过多地介入本应由破产重整当事人自治的范畴和领域ꎬ这固然 有社会本位和提高重整效率的考量和作用ꎬ但破产法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使命却可能得不到保障ꎮ 债权人利益 的不当受损ꎬ在单一的破产案件中或许不被重视甚至被视作地方部门的政绩ꎬ但法制的破坏带来的信用体系的崩溃 和企业融资的愈发艰难ꎬ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严重而深远ꎮ 克服其弊端的有效途径ꎬ是对司法权的必要限缩和程序正 当ꎬ法院退出应当由重整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自治领域ꎬ在作出对相关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决时ꎬ通过听证等 程序保证各方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关切ꎮ 同时ꎬ管理人作为债权人利益的维护者ꎬ它的任命、报酬 和重大决策应当符合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和意志ꎮ 最后ꎬ债权人作为重整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人和最终控制权人ꎬ必须 是重整程序的主要决策者和控制人ꎬ尽管这种决策和控制要受到法院、管理人甚至债务人的制约ꎬ但无论如何ꎬ债权 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毋庸置疑的ꎬ这也是我国破产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最重要问题ꎮ
新疆社科论坛 2018 年第 3 期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NO. 3ꎬ2018
一、重整控制权的理论解析和研究意义 ( 一) 常态状态下的公司控制权
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核心ꎬ但公司控制权的概 念却比较模糊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 称« 公司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 定ꎬ法学领域 也 尚 未 提 出 普 遍 认 可 的 观 点 学 说ꎬ 因 此ꎬ所谓公司控制权其实是一种事实上的描述ꎬ而非 法律概念ꎮ 尽管如此ꎬ我们仍然可以通过对各种学 说和认识的分析ꎬ找出关于公司控制权的共识ꎮ 一 般认为ꎬ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② ꎬ公司控制权可以初 步划分为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③ ꎬ同时ꎬ鉴于经 营权在现代公司治理中愈发重要的地位和作用ꎬ经 营控制权也是公司控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ꎮ 从本质 上说ꎬ公司控制权是对利益的保护ꎬ所有者控制权是 为了维护股东利益ꎬ经营控制权是为了维护经营者 的利益ꎬ控制权的配置就是利益的平衡与协调ꎮ
二、重整控制权在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管理人和债权人之间的 配置
从前文关于重整控制权的论述可见ꎬ重整控制 权并不全部分配于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ꎬ债权人、 原管理层等也有不同程度的控制权ꎮ 本文的研究主 要集中在重整控制权在三者之间的配置和平衡ꎬ因 为在当前的法律语境下ꎬ三者对重整控制权的掌控 居于明显的主导地位ꎮ
( 二) 破产重整下的公司控制权 现代公司治理中ꎬ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是普遍
∗ [ 作者简介] 孙鹏宇ꎬ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 2015 级博士研究生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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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社科论坛 2018 年第 3 期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NO. 3ꎬ2018
( 三) 研究价值和意义 重整是企业破产清算前的最后程序ꎬ也是企业 能否走出困境、起死回生的最后机会ꎬ因此重整能否 成功对企业走向关系重大ꎮ 而重整控制权的配置对 重整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至关重要ꎬ是影响 重整结果的重要因素ꎮ 但是ꎬ由于重整过程的法律 关系复杂、利益冲突多元且激烈以及我国企业破产 行政干预色彩浓厚而司法实践经验不足等原因ꎬ重 整控制权的配置存在着法律规定模糊、风险和权利 不匹配、司法权过度介入等诸多问题ꎬ对重整程序的 公平高效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ꎬ亟需从理论和立 法及司法上作出回应ꎬ因此破产重整控制权的研究 在破产立法和司法中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 价值ꎮ
情形ꎬ此时公司核心利益的冲突是所有者和经营者 的利益冲突ꎻ而破产重整状态下ꎬ核心利益冲突双方 则转化为所有者与债权人ꎮ 这必然导致公司治理的 重点从处理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关系转移到处理股 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上来ꎮ 基于此ꎬ破产重整的 公司控制权实质上就是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的分 配、保护和平衡ꎮ 此时ꎬ在公司的特定控制权、剩余 控制权和经营控制权中ꎬ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 要受到破产法律法规的限制ꎬ比如« 公司法» 和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权等股东会将无法行 使ꎻ而经营控制权的主体将从原来的公司管理层转 移至破产管理人ꎬ即使在 DIP 模式中④ꎬ原管理层的 经营控制权也受到法院、债权人的诸多监督和制约ꎬ 与原经营控制权有着明显的区分ꎮ
关键词 破产法 破产重整 重整控制权 人民法院 破产管理人 破产债权人 中国图书分类号 D912. 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 - 4741(2018)03 - 0053 - 05
破产重整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借助法院、管 理人、债权人等外部力量而采取的一种自我拯救措 施ꎬ希望以此重新恢复到正常经营状态ꎮ 进入破产 程序后ꎬ公司的利益冲突更为复杂ꎬ债权人取代股东 成为重整期间公司剩余风险承担者和最终控制权 人① ꎬ理应对重整期间公司治理的有关事项、争议享 有最终决定权ꎮ 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 « 破产法») 奉行 “ 管理人中心主义” 理 念ꎬ法院更是 深 度 介 入 破 产 程 序 的 方 方 面 面ꎬ 债 权 人、法院、管理人呈现出相当程度的角色错乱和利益 失衡ꎮ 本文以破产程序中三者重整控制权的配置与 平衡为视角进行研究ꎬ试图揭示存在的问题并探索 切实可行的解决之道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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