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全国社保基金三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人社部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厅(局、委)、纠风办、审计厅(局)、卫生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8月底前报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
但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挤占挪用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基金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
为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决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
外汇管理局30号文全文
外汇管理局30号文全文国家管理机构的每一次发文都会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外汇管理局30号文的内容。
外汇管理局30号文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2013.7.18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见附件1)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2),同时废止了一系列文件(目录见附件3)。
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法规宣传解释工作,对外公布咨询电话。
各银行应做好文件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文件正式实施后的落实工作。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三、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特此通知。
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条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按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第三条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
第四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骗取资金收付,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需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应先办妥有关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2.24•【文号】汇发[2001]32号•【施行日期】2001.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2号2001年2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为贯彻执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汇发(2001)26号文参照执行:一、关于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开办B股代理买卖业务的资格问题,现重新明确如下,汇发(2001)26号文中有关规定与下列规定不符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持有效《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继续从事B股经纪业务(即指代理买卖B股业务,下同),其在各地所有的证券营业部也可以从事B股经纪业务,按照《通知》规定自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二)没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如果持有有效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且已经开办B股经纪业务的,该营业部可以继续经营B股经纪业务,按照《通知》规定自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三)2001年2月23日前已取得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尚未办理展期的,持上述证书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B股交易席位证明,按《通知》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四)重组或更名的证券经营机构,且已经开办B股经纪业务的,凭重组或更名前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和有关部门关于公司重组或更名的批准文件,按《通知》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2.22•【文号】汇发[2001]26号•【施行日期】2001.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1]2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为了贯彻《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外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好对境内居民投资B股的外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管理原则和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B股投资资金来源的监管,境内居民个人进入B股资金帐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商业银行的外汇存款(包括外汇钞户和外汇汇户)。
非居民进入B股资金帐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使用其直接从境外汇入或其本人在境内的现汇帐户的资金。
无论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均不得使用外币现钞从事B股交易。
二、境内居民个人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帐户前,应将不少于等值1000美元的外汇资金从本人外汇存款帐户划入证券经营机构在同城、同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
其中,划出资金的外汇存款帐户户名应为B股交易者本人,划入资金的B股保证金帐户户名应为B股交易者开立B股资金帐户的证券经营机构。
三、境内居民个人所持的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是指中国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非居民所持的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是指有效的外国护照等证明文件。
凡持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视同居民管理。
四、证券经营机构在为B股投资者开立B股资金帐户时,应根据上述有效凭证,对居民B股资金帐户和非居民B股资金帐户分帐设立,并作显著标识,同时,保留B股投资者的开户资料备查。
社保基金银行优惠利率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
社保基金银行优惠利率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程翠珍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审计局)【时间:2013年04月24日】【来源: 】【字号:大中小】党的十八大提出“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各级政府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在目前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相对单一的情况下,对社会保险基金存款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在保证社保基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将部分基金转作定期存款,同时积极与金融部门沟通,落实执行活期存款优惠利率政策。
但审计发现,活期存款优惠利率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社会保险基金已出台各项优惠利率政策不统一、相互不衔接,实际执行起来在把握上有较大难度。
一是关于养老保险执行优惠利率政策的不统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567号)规定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自1998年1月1日起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而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规定存入收入、支出户的养老保险按优惠利率执行,财政专户被排除在外,执行时间也是自1998年1月1日起。
二是社会保险基金优惠利率执行标准不统一。
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活期存款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以及新增加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都没有执行何种优惠利率的规定,从而导致优惠利率执行有难度。
三是政策制定的主体、内容及对象不统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会系统梳理了现有的比例监管政策,并在整合和资产分类的基础上,形成了多层次比例监管框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产分类及定义保险公司投资资产(不含独立账户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
(具体品种详见附件)(一)流动性资产。
流动性资产是指库存现金和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确定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较小的资产。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
固定收益类资产是指具有明确存续到期时间、按照预定的利率和形式偿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征的资产,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三)权益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包括上市权益类资产和未上市权益类资产。
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统称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代表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的权属证明,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未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交易所公开上市的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四)不动产类资产。
不动产类资产指购买或投资的土地、建筑物及其他依附于土地上的定着物等,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金融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产品。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产品管理人应当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和守法合规记录;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负债特性、风险偏好等约束条件,科学制定金融产品配置计划,履行相应内部审核程序,合理确定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期限结构、信用分XXX流动性安排。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金融产品,但不得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
企业如何防范外汇风险
摘要伴随着世界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变化,外汇汇率这一作为国际金融关系乃至是国际经济关系正常发展的纽带,己经渗透到包括经济生活的一切领域,我国各涉外单位尤其是外贸企业,正越来越强烈地感知到外汇风险所带来的巨大影响。
因此,分析外汇风险带给我国外贸企业的影响以及企业当前所面临的各种外汇风险,并找出相应的风险管理防范措施,有效地规避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采用理论和案例研究的方法研究我国外贸企业外汇风险管理。
第一,本文对外汇风险理论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认为我国的外汇风险主要是由人民币汇率变动带来的,并将外贸企业的外汇风险主要划分为三大类:交易风险、会计风险和经济风险。
第二,本文通过回顾我国汇率制度的变化,发现我国外贸企业的外汇风险是伴随着几十年来我国汇率制度的改革推进而逐步产生的。
作者在回顾我国各时期的汇率制度、以及分析人民币汇率风险现状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角度探究汇率变动对外贸企业的影响。
第三,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外汇企业的外汇风险管理现状与不足,尤其对不足之处展开了论述,引出我国外贸企业如何管理其外汇风险。
作者认为汇率的变动是导致外贸企业外汇风险的罪魁祸首,所以对汇率走势的判断是进行一切外汇风险管理的基础。
在对人民币未来汇率走势判断的基础上,本文根据外汇风险的不同分类、不同的宏微观角度、针对外汇风险管理现存的问题,分别提出相应的外汇风险管理应对措施,以供外贸企业进行多角度的选择风险管理策略。
最后,本文结论为我国外贸企业在防范外汇风险过程中面临的一些主客观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为此,本文也提出建议,要从多方面努力营造风险防范的环境,我国外贸企业应首先立足于自我防范,积极研究和使用各种防范措施,达到提高外贸企业风险管理水平的目的。
关健词:外汇风险管理,外贸企业,人民币汇率,金融避险工具目录第1 章. 绪论 (1)1.1 选题背景 (1)1.2 研究现状 (2)1.2.1 国外情况 (2)1.2.2 国内情况 (3)1.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4)第2 章. 外汇风险相关理论概述 (6)2.1 外汇风险概念 (6)2.2 外汇风险的构成及特点 (6)2.3.外汇风险产生的原因 (6)2.4 外汇风险的种类 (7)2.4.1 交易风险 (8)2.4.2 经济风险 (8)2.4.3 会计风险 (8)第3 章. 不同汇率制度下的外汇风险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影响 (9)3.1 我国的汇率制度 (9)3.1.1 2005 年汇率改革前人民币汇率制度 (9)3.1.2 我国现行汇率制度 (10)3.2 人民币汇率风险的现状 (10)3.2.1 人民币兑美元汇率风险 (10)3.2.2 人民币兑其他主要货币汇率风险 (11)3.3 汇率变动如何对外贸企业产生影响 (11)3.3.1 对进出口总体的影响 (12)3.3.2 对不同贸易方式的影响 (12)3.3.3 对不同企业类型的影响 (13)3.3.4 对不同产品类型的影响 (14)第4 章. 我国外贸企业外汇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6)4.1 总体现况 (16)4.2 风险防范意识较薄弱 (17)4.3 外汇风险防范专业人才储备不足 (18)4.4 缺少完善的外汇风险管理战略 (18)4.5 风险管理的机制不明确 (19)4.6 避险金触工具的运用单一 (19)第5 章. 我国外贸企业提高外汇风险管理水平的对策研究 (20)5.1 人民币汇率走势的判断 (20)5.1.1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历史走势 (20)5.1.2 次贷危机对美元汇率走势的影响 (21)5.1.3 人民币汇率的走势预测 (22)5.2 根据外汇风险的不同分类进行管理 (23)5.2.1 交易风险的管理 (23)5.2.2 会计风险的管理 (30)5.2.3 经济风险的管理 (32)5.3 从宏微观角度出发的外汇风险管理 (33)5.3.1 宏观角度 (34)5.3.2 微观角度 (35)5.4 针对现状不足的外汇风险管理 (36)5.4.1 增强外汇风险防范意识 (36)5.4.2 加强外汇风险防范专业人才储备 (37)5.4.3 完善自身的外汇风险管理战略 (38)5.4.4 完善风险防范的监控机制 (38)5.4.5 尝试使用多种避险金融工具 (39)结论与展望 (42)参考文献 (43)1第1 章. 绪论1.1 选题背景伴随着世界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变化,外汇汇率这一作为国际金融关系乃至是国际经济关系正常发展的纽带,己经渗透到包括经济生活的一切领域,我国各涉外单位尤其是外贸企业,正越来越强烈地感知到外汇风险所带来的巨大影响。
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养老制度改革
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养老制度改革摘要:随着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和出生率的降低,人口老龄化日益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
本文介绍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及开展势态,分析了人口老龄化的主要原因及其特征。
从不同角度介绍了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最后提出了进展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种方式,以应对养老保险供不应求的社会矛盾。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制度;养老保险目录引言 (1)1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及其增长势态 (1)1.1 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 (1)1.2 我国人口老龄化开展趋势呈增长势态 (1)2人口老龄化的原因 (2)2.1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主要原因 (2)2.2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显著特征 (2)3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3)3.1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展过程 (3)3.2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4)4人口老龄化冲击下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4)4.1退休年龄改革 (4)4.2养老保险费率改革 (5)4.3调整养老金给付标准 (5)4.4加强基金管理提高基金收益率 (5)4.5多渠道筹措养老保险基金 (6)5 致 (6)引言进入21世纪,我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
构建社会化养老体系,已成为一项十分艰巨的紧迫任务。
目前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正引起全社会的热议,同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也在积极筹备。
随着中国人口年龄构造老化这一不可防止的客观现实的到来,对人口老化与社会经济开展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已经迫在眉睫,搞清这种关系对于制定中国下一世纪的社会经济开展战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阶段的中国来说,正确熟悉中国人口老化发生的原因、运动的过程、开展的趋势以及将会产生的社会经济后果至关重要。
只有将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解决好,才能使中国的社会经济全面、稳定、协调、安康地开展。
随着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和出生率的降低,人口老龄化日益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
人口老龄化首先影响到一个社会的老年人口抚养比,使工作人口赡养的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加,进而对社会产出在不同代人之间的分配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二、DVP结算业务知识及注意事项
本课程主要分六个部分。
DVP结算的定义和概况、DVP结算的实现方式、中央结算公司代理DVP结算的方式和原则、资金账户管理系统及客户端、DVP结算的业务处理流程、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2013年9月,人民银行颁布了2013年第12号公告,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所有的跟DVP 业务相关的制度以及业务操作,都是以改公告为最新的政策性指引。
DVP结算方式与传统结算方式的对比:①除了DVP外,还有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纯券过户等传统结算方式。
但这些方式都无法实现资金和债券的同步交割;②传统结算方式存在风险敞口,交易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③传统结算方式容易造成汇划速度慢、资金清算不及时等问题。
而全款对付的结算方式则避免了这种缺陷,减少了人工操作,使得交易双方风险对等,结算效率显著提高。
DVP制度作为国际证券结算的重要惯例,有以下四种优势:①保证了买卖双方地位的平等;②最大程度地规避结算中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③使得市场参与者的资金使用效率和劳动效率大幅提高,传统的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的2结算方式需要成员在结算日进行付款和付券的确认,而DVP是由系统自动检测结算双方的券、款头寸并完成结算的,这样既保证了结算的安全性,又保证了人工操作,提高了结算效率;④有利于促进市场规则的标准化、统一化以及业务的信息化、自动化,促进交易制度的直通式处理。
必须遵守的文件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公[2013]第12号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债券市场间的主管部门,其颁布的相关制度,是结算成员和登记托管结算机构都需要遵守的。
[2013]年第12号公告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DVP业务做出了相关规定,根据该公告,中央结算公司修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券款对付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使用协议,开办DVP业务时,结算成员必须要和中央结算公司签署券款对付结算协议以及结算资金账户使用协议。
3在中国人民银行[2013]第12号公告出台之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DVP结算业务,以人民银行在2008年颁布的第12号公告作为指示文件。
个人结售汇问题解答
个人结售汇问题解答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是如何规定的?答: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购汇和个人结汇业务,都按自然年度计算个人累计总额。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2、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流程?答: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通过与外管局联网的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3、哪些个人结售汇业务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答: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4、个人外汇账户的分类有哪些?答: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开立个人资本项目账户凭书面申请、身份证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5、常用的个人结售汇和个人外汇买卖交易代码有哪些?答:2001个人售汇交易,2002个人结汇交易,2706个人外汇买卖现钞交易,2707个人外汇买卖转账交易,1354结售汇汇率查询,2175钞折汇交易。
6、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的规定是什么?答: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2.12•【文号】银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9〕2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A股股权激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A股股权激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境内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发布)实施股权激励,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境内上市公司及其外籍员工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及资金划转等有关事项。
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所涉人民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所涉外汇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银行间市场业务-新版本币培训教材(基础知识篇)2010.7
3.7.2 数据接口信息服务 ............................................................................................. 35 3.7.3 信息服务服务 ..................................................................................................... 36 3.7.4 中国货币网信息服务 ......................................................................................... 36
《赢得输家的游戏:投资者永恒的制胜策略》记录
《赢得输家的游戏:投资者永恒的制胜策略》读书笔记目录一、内容概括 (3)1.1 书籍背景与目的 (4)1.2 投资者面临的挑战 (5)二、投资的基本原则 (6)2.1 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8)2.2 资产配置的重要性 (8)2.3 长期投资策略 (9)三、技术分析 (10)3.1 图表和技术指标 (12)3.2 市场趋势和形态分析 (13)3.3 技术分析的应用 (13)四、基本面分析 (15)4.1 宏观经济分析 (16)4.2 行业和公司分析 (17)4.3 宏观经济指标对投资的影响 (19)五、风险管理 (21)5.1 风险识别与管理 (22)5.2 止损和止盈策略 (23)5.3 分散投资组合以降低风险 (24)六、投资心理与行为金融学 (25)6.1 投资者的心理偏差 (26)6.2 羊群效应和从众心理 (28)6.3 情绪对投资决策的影响 (29)七、投资策略 (30)7.1 成长型投资策略 (32)7.2 价值型投资策略 (33)7.3 动量投资策略 (34)八、市场有效性与投资策略选择 (36)8.1 市场有效性理论 (37)8.2 对冲基金和量化交易 (38)8.3 不同市场环境下的投资策略 (40)九、投资案例研究 (41)9.1 成功投资者的案例分析 (42)9.2 失败投资者的案例分析 (44)9.3 教训与启示 (45)十、结语 (46)10.1 投资者应具备的素质 (47)10.2 持续学习和适应市场变化的重要性 (48)一、内容概括在这本书中,作者深入探讨了投资领域的复杂性和挑战性,提出了一种被广泛认为是投资者永恒制胜的策略。
该策略的核心在于理解并应对市场中的风险与机遇,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的技巧和原则,帮助投资者在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中脱颖而出。
书中首先概述了现代投资的基本原理,包括资产配置、风险管理以及投资组合的多元化等。
在此基础上,作者详细阐述了“赢得输家的游戏”的核心理念:在一个充满竞争和不确定性的市场中,真正的胜利者不是那些追求最高收益的人,而是那些能够控制风险、从波动中获利的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汇发[2003]11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2003年10月8日汇发[2003]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切实贯彻执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3]95号),规范对保险外汇业务的操作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定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定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收到本文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局、外资银行和保险经营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二00三年十月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保险公││1、经营外汇业务│1、保险公司应当经保监会│1、审批程序:不在京的保险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提出申请,由分局初审合┃┃司(法│1.《中华人民共和│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格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合格的保险公司发放《经┃┃人机构│国外汇管理条例》│报告;│2、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9.05.25•【文号】人社部发[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审计署、卫生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员单位密切配合,有关方面积极行动,较好地完成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的任务,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一些地区也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进展不平衡、自查自纠不深入、披露问题不全面、信息沟通不及时等问题,必须予以重视,认真加以改进。
为进一步做好检查验收和总结报告阶段的工作,切实取得成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全面检查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是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基础管理和制度建设,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和人民群众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措施。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前两个阶段的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充分利用多部门联动机制,认真做好后两个阶段的工作。
既要解决侵占、挪用、贪污、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也要解决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深化源头治理,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建立社保基金管理监督的长效机制。
二、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工作是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巩固工作成果的重要手段,要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5]4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30日银发[2005]40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银发[2001]268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范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币发行基金(以下简称发行基金)是指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
发行基金的所有权属于人民银行。
第三条发行基金调拨是指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现金投放计划和各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在发行库之间调度发行基金。
第四条发行基金调拨的基本原则是适当集中、合理摆布、灵活调拨。
第五条发行基金调拨实行集中统一、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各总行重点库之间、总行重点库与分库之间、各分库之间的发行基金调拨;分库负责本库与辖内各中心支库之间、辖内各中心支库之间的发行基金调拨;中心支库负责本库与辖内支库之间、辖内各支库之间的发行基金调拨。
根据需要,总行可委托分库代保管发行基金。
总行委托分库保管的发行基金归总行调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2002]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的通知
(银发[2002]40号2002年2月8日)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为促进社会保障资金的良性运作,便于商业银行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开办协议存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仅限于商业银行法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办理。
二、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5亿元,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在存款期内不得提前支取,存款凭证可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向商业银行融资的质押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办法执行。
三、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仅限于五年期以上(不含五年)存款,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业银行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存入的活期存款,自文到之日起不再执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改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商业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须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五、上述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
——结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5.31•【文号】汇发〔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现就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可依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
(一)保险公司在每年1月底前应当就本年度结汇计划和上年度结汇情况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结汇用途、本外币资产不匹配情况和上年度结汇资金使用情况等;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保险公司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资料包括:1.结汇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结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及结汇资金用途等;2.结汇资金使用计划及其证明材料;3.上年度经审计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保险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市保险公司未披露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可提供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运用需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用于新设分支机构的筹建、日常经营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和人民币保证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