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养老机构政府补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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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养老院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办养老院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办养⽼院的优惠政策是什么没有规矩,不成⽅圆,法律规范我们的⾏为,对于办养⽼院的优惠政策是什么,你有疑惑吗?想知道法律对于办养⽼院的优惠政策是什么如何规定?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进⾏解答,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办养⽼院的优惠政策是什么办养⽼院的优惠政策有哪些?具体如下:第⼀、改⾰和完善养⽼服务机构收费制度。

福利性养⽼服务机构开展的对外养⽼服务和⾮营利性养⽼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

有条件的地⽅可按照核定床位数或实际⼊住⽼年⼈数、⼟地、车船的房产税,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加⼤财政对养⽼服务业的投⼊各级政府要将养⽼服务业纳⼊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持社会各界⼒量以及个⼈投资兴办养⽼服务机构。

但该《意见》⼤部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优惠政策要看各地的具体规定;减免其⾏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光荣院,给予⾯向⽼年⼈服务的福利性养⽼服务机构和⾮营利性养⽼服务机构⼀次性开办补助、⾮营利性养⽼服务机构,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养⽼服务业的若⼲意见》(国发(2013)35号),养⽼服务业主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营利性养⽼服务机构的救护与⽣活⽤车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作需要,经核定后免征养路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等社会⼒量通过⾮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统筹安排福利性养⽼服务设施项⽬建设、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式为主,减免部分由当地政府按接收此类对象的实际⼈数予以补助、供⽓、供暖。

第⼆、优先安排养⽼服务机构建设⽤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服务机构⽤地要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地条件的养⽼服务机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但要加强监督,根据其设施条件,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年公寓等福利性或⾮营利性养⽼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和⾮营利性养⽼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敬⽼院,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天津市民办养老机构政贴政策

天津市民办养老机构政贴政策

天津市民办养老机构政贴政策【导语】:天津市对公建民营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根据收养的入住老年人护理等级不同给予差别化运营补贴。

对收养生活自理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每年给予每张床位补贴1050元。

对收养生活不能自理(介护)和半自理(介助)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每年给予每张床位补贴2250元。

运营补贴标准:对公建民营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根据收养的入住老年人护理等级不同给予差别化运营补贴。

入住的生活自理老年人、不能自理(介护)和半自理(介助)老年人评定标准依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和《天津市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执行。

(一)对收养生活自理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每年给予每张床位补贴1050元。

(二)对收养生活不能自理(介护)和半自理(介助)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每年给予每张床位补贴2250元。

因为市财政局每年下达补贴文件通知的性质都是不公开,因此不予公开政府对养老机构补贴的数额。

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按照养老机构新建、改扩建平均每张床位建筑面积30平米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建筑面积小于30平米的不予补助。

(一)由政府投资新建或购置建设并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30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由政府投资改扩建的新增养老机构床位,给予每张床位12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补贴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负担。

(二)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或购置建设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负担11000元,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2000元:由社会力量投资改扩建的新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负担4000元,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1000元。

2021年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2021年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2021年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补助范围本细则所称养老服务资金补助(以下简称“资金补助”),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居家养老设施建设与运营、老年人助餐服务、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及部分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二、补助资金来源(一)省、市补助资金及福彩公益金。

(二)区本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及福彩公益金。

三' 实施原则资金使用过程中,要遵循如下原则:(一)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跟踪评估、注重绩效。

四、补助内容(一)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补助按照《***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杭民发〔2019)4号)执行,拨付资金为省市补助资金。

1.护理员持证奖励。

对于入职***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两年(要求签订正式劳务合同,若为劳务派遣的,护理员和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与养老服务机构要有正式合同)的护理员,根据技能评价体系获得相应级别的,按所获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待评价体系确定后另行制定。

2.机构入职奖补。

对于高等院校、高职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和方向的毕业生,截至每年年底,进入我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一线工作满5年的,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其中高等本科院校毕业生补助40000元,专科(高职)毕业生补助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补助21000元。

补助在毕业生入职连续工作满3年、5年时分两次发放。

已享受省一次性入职奖补的不再享受市补助。

3.政府购买基层专职人员服务补助。

贵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方案

贵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方案

贵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方案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养老服务也迎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尤其是在贵州这样一个老龄人口比重较高的省份,养老机构的运营和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应该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支持力度,推动养老服务在贵州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本文旨在探讨贵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方案,就政府补贴的对象、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和建议。

一、政府补贴的对象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其运营和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为了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益,政府应该对合法合规的养老机构进行相应的补贴。

具体来说,政府补贴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专业养老机构:专业养老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并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这类机构通常具有完善的设施和专业的护理人员,能够提供全面的养老服务。

政府应该对这类机构进行补贴,以提高其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益。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由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依法设立的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

这类机构通常在村镇或社区中设立,为当地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养老服务。

政府应该对这类机构进行补贴,以支持其运营和发展。

3.创新养老机构:创新养老机构是指利用新技术、新模式或新理念开展养老服务的机构,包括“互联网+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等。

政府应该对这类机构进行补贴,以推动养老服务的创新和发展。

二、补贴标准政府对养老机构的补贴应该着重于提高服务水平和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因此,补贴标准应该根据养老机构的服务条件、管理水平和老年人的需求进行合理确定。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服务质量:政府应该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补贴标准。

补贴的重点应该放在基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心理支持等方面,以确保老年人得到真正的照顾和关爱。

2.管理水平:政府应该对养老机构的管理水平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相应的补贴标准。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发局、财政局,市直属养老机构: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以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市级财政扶持力度,规范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2019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家养老补助第三章养老机构补助第四章养老服务人才补助第五章资金分配和发放第六章绩效预算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以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居家养老补助资金、机构养老补助资金和养老服务人才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居家养老补助第四条市级财政对居家养老服务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包括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社区助老员、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智慧养老以及年度其他重点工作补助。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1.29•【字号】津民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规〔2022〕8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鼓励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养老机构补贴标准及申领程序,提升民政部门服务与监管效能,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标准及认定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申领和发放第四章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及认定第五章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申领和发放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明确养老机构补贴标准,规范养老机构补贴的申领程序,提升民政部门服务与监管效能,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6号令)和《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机构补贴包括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第二章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标准及认定第三条鼓励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公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建设类型等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第四条公产产权设施,登记为事业单位养老机构且有相应编制的,经区民政局备案并经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3万元建设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养老院国家补贴政策

养老院国家补贴政策

养老院国家补贴政策
养老院国家补贴政策是指政府为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和覆盖范围,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院,以及保障老年人的生活福利而提供的经济支持和优惠政策。

养老院国家补贴政策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补贴: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养老院进行一定比例的建设补贴,以减轻养老院投资建设和设施改造的负担。

2. 运营补贴: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养老院给予一定比例的运营补贴,以支持其日常运营开支。

这些补贴通常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养老服务设施维护和改善等方面。

3. 床位补贴:政府为满足老年人入住养老院的需求,在养老院床位紧张的情况下,对养老院提供床位补贴,以降低老年人的住院费用。

4. 老年人补贴:政府为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福利,对住院的老年人提供一定比例的生活费用补贴,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5. 税收优惠:政府对投资兴办养老院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例如减免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以刺激养老院的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养老院国家补贴政策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政策以当地具体规定为准。

另外,在享受补贴政
策时,养老院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如提供规范化的养老服务、确保服务质量等。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神政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神政办发〔2020〕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30日神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支持引导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快速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6号)、《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9〕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榆林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榆政发〔2018〕13号)、《榆林市财政局榆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榆林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财社发〔2018〕27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用于促进养老服务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注重实效、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核定市民政局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审核市民政局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民政局分配下达或支付补助资金。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首先,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基本运营补贴、人员培训补贴、设施设备补贴和服务质量奖励等。

其中,基本运营补贴是指政府为社会办养老机构提供的日常运营经费支持,主要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购买生活用品、维护设施设备等方面。

人员培训补贴则是用于支持机构员工的培训和进修,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设施设备补贴则是用于改善和更新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提升服务水平和舒适度。

服务质量奖励则是针对服务质量达标的养老机构给予的额外奖励,以激励其提供更优质的养老服务。

其次,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具体金额和发放方式一般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

一般来说,补贴标准会根据养老机构的规模、服务质量、经济实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和确定。

在确定补贴标准时,政府会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确保补贴资金的使用能够真正惠及到老年人,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另外,社会办养老机构在申请补贴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的注册证明、经营许可证、财务报表、服务质量评估报告等。

这些资料将作为政府部门评定补贴资格和金额的重要依据,养老机构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和整理工作。

最后,社会办养老机构在享受补贴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等。

只有在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的基础上,养老机构才能够真正获得政府的支持和认可,实现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是政府为了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和满足老龄化社会需求而制定的重要政策之一。

各级政府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补贴标准,以支持和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

希望养老机构能够充分利用这些政策支持,为我国的老年人提供更优质、更人性化的养老服务。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潮府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潮府规〔202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15日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增床位建设补贴第三章运营补贴第四章医养结合奖励第五章等级评定奖励第六章资助审核和资金拨付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为老年人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的养老机构。

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与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标准。

公办民营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除新增床位建设补贴外的其他各项资助。

第三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扶持资助政策的制定、统筹。

市、县(区)民政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资助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增床位建设补贴第四条养老机构因新建、扩建实际增加的养老床位,按机构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3000元的补贴。

新增床位不含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带来的床位增加数,不含在原运营空间内仅通过增加床数而增加的养老床位。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晋民发[2012]98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2〕98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52号),鼓励和扶持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工作通知如下:一、补助范围由非政府机构的法人、自然人或者社会组织举办,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专门从事老年人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

二、补助标准1.开办补助: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新建的全省示范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批准建立一所),经验收合格后,由省级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新建的非示范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批准新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验收合格后,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补助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县两级政府确定。

2.运营补贴: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发,每月每张床位给予100元的运营补贴。

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市、县两级政府负担,分担比例由市、县两级政府确定。

3.符合补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其生活、医疗费用由当地县级财政部门按照上述人员供养标准予以补助。

三、申请条件(一)申请开办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设施建设、服务内容和人员配置等符合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相关要求;2.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3.养老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申请省级开办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还需满足床位在300张以上(含300张);4.管理制度健全、服务内容规范,财务账目清晰,与住养老人签订《入住协议书》;5.无重大责任事故或服务纠纷;6.连续经营满6个月;7.取得当地发改委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或者有《房屋租赁合同》。

农村养老院补贴政策[2022年养老院补贴政策细则]

农村养老院补贴政策[2022年养老院补贴政策细则]

农村养老院补贴政策[2022年养老院补贴政策细则]1、基本原则深化体制改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保障基本。

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注重统筹发展。

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

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

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完善市场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2、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进一步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4、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相关政策解读如下:落实财政补贴,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12.20•【字号】哈财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财政局、民政局:现将《哈尔滨市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民政局2022年12月20日哈尔滨市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为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21〕16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哈政办规〔20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全市养老机构多元化健康发展。

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发放,坚持政策公开、过程透明、公平公正和精准分类保障、质量效益优先的原则。

二、补助资金发放范围本细则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在我市市区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法定手续齐全,评定等级达到一级以上(含一级,下同)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本细则补助范围包括:(一)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参照执行的符合条件的公建民营模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按其收住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占用床位数给予补助。

(二)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并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上述老年人占用床位数给予补助。

三、补助资金申请条件(一)申请补助资金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黑民规〔2020〕6号)和《哈尔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哈民政规〔202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日常监管活动中未发现违法违规等问题。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办法(试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具有法人资质、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为老年人提供全日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户籍老年人。

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须按照国家、省、市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程序开展入院评估并建立个人档案。

第四条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和精准分类保障、质量效益优先、市场平等竞争原则。

第二章补贴标准第五条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对符合开办条件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以养老机构实际入住服务对象的人数、月数等作为补贴计算依据。

第六条老年人身体状况以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为准。

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以《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等级评定结果为依据。

失信信息记录依据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判定养老机构设置内设医疗机构,以卫健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文书为准。

第七条对于入住生活自理老年人的机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予以补贴。

结合老年人能力评估,按照入住老年人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上浮后标准分别是每人每月300元、400元和600元。

第八条创建省级(含)以上示范智慧养老机构,自创建成功下一年度起,按不低于现行补贴标准 10%的幅度提高运营补贴。

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标说明1.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包括政府购买服务,但不包括政府发放的养老金、低保金、高龄津补贴、百岁老人长寿补贴等。

2.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是指城乡65岁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难以自理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补贴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家庭经济困难,指老年人家庭生活水平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失能半失能,指老年人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六项指标完成“有些困难”,视为半失能;只要有一项指标“做不了”,视为完全失能;65岁及以上。

二、目标任务2014年度我县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40%,2015年覆盖目标人群大于50%,以后逐年增加。

三、补贴标准及范围1.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元,以后逐步提高,补贴范围先从80岁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逐步向65岁以上老年人扩大。

2.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为本县户籍居住在县城区的三类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

一是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三无”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300元的政府购买服务;二是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且子女不在县城区的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200元的政府购买服务;三是年满80周岁,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空巢”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100元的政府补贴服务。

四、经费及使用方式:年初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农村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采取由银行代发现金的方式,每半年发放一次;县城社区居家“三类”老年人采取发放服务券的方式由居委会派人上门服务。

五、办理程度:符合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填写一式两份《安仁县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申请审批表》,并按照审批表上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各乡镇老龄办,各乡镇老龄办审核后再统一上报县老龄办复核。

养老机构投资 政策案例

养老机构投资 政策案例

养老机构投资政策案例养老机构投资政策案例一、投资补贴为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政府对投资养老机构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定的投资补贴。

补贴金额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地方政策差异等因素而定。

例如,某省对投资超过一定金额的养老机构,按照投资额的5%-10%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土地供应政府在土地政策方面给予养老机构优惠。

例如,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政府可以无偿或低价提供土地使用权;对营利性养老机构,政府可以提供土地使用权并协助其获得贷款。

某市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并给予一定的优惠,如减免土地出让金等。

三、税收优惠政府对养老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其经营负担。

例如,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某省对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并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融资支持政府为养老机构提供融资支持,包括贷款、担保、保险等。

例如,某省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基金,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方式,为养老机构提供低息贷款;同时,政府还为养老机构提供贷款担保和保险服务,以降低其融资成本。

五、人才培养政府重视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通过补贴培训费用等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

例如,某市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并对其在职业资格认证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向养老机构购买服务,以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

例如,某市向辖区内所有社区和农村敬老院购买养老服务,并按照服务质量和数量给予一定的补贴。

七、评估与监管政府对养老机构实行评估和监管制度,以确保其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例如,某省建立养老机构评估体系,定期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同时,政府还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

八、长期护理保险政府推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解决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问题。

例如,某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并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照护服务;同时,政府还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给予一定的补贴。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有关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有关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有关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静民发〔2008〕9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有关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静民发〔2008〕94号为了进一步落实区政府实事项目,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促进养老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静民发[2008]7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关于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有关补贴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养老机构补贴条件凡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并在静安区办理设置和执业登记,符合静民发[2008]76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按下列要求办理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租金补贴和运营补贴:二、申请补贴的办理程序(一)申请。

养老机构应根据申请条件向区民政局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应证明材料,由民政局委托社会组织受理、核查和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床位补贴一般于机构完成设置、执业审批,并正常运营半年后提出申请;房租补贴于每年的第四季度的第一个月提出年度补贴申请;对困难老人的运营补贴按季度事后申请,即下季度的第一个月申请上一季度的补贴经费。

(二)审批。

区民政局根据社会组织的评估意见,对养老机构的申请进行复核审批。

床位补贴于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房租补贴于收到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运营补贴于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资金拨付。

区民政局按审批结果向养老机构划拨补贴资金。

其中床位补贴按年度年与市民政局下拨的补贴经费同步配套划拨;房租补贴于当年的12月初划拨;运营补贴于完成审批的当月划拨。

所有补贴经费直接划拨相关养老机构,养老机构须提供符合《会计法》规定的收款凭证。

关于调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和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和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和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贴标准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财政局:为促进我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和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老年人获得感、满足感,自2022年起调整相关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对《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民养老[2020)73号)进行如下调整:政府购买居家上门照护服务财政补贴标准,按照不高于全市上一年度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3 倍,由各区组织公开招标确定。

按照省下达的年度改造任务数,确定我市改造计划户数。

实行政府补贴、个人负担相结合,分类分档,每户财政在最高限额内据实补贴。

具体补贴办法为:(一)南京户籍政府养老扶助对象家庭,适老化改造费用3000元以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据实结算,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政府养老扶助对象包括:特困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百岁老人。

(二)除政府养老扶助对象家庭以外,南京户籍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费用由财政补贴50%,补贴金额上限2500元。

(三)除政府养老扶助对象家庭以外,南京户籍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费用由财政补贴50%,补贴金额上限1500元。

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市财政在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中按因素法给予补助。

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财政局2022年3月31日文章来源:南京市民政局中国医养产业研究院177****0859政策研究I运营I案例推荐阅读:重磅I养老补贴新政策!养老机构十大应急预案养老综合体:未来养老新趋势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标准与规范重磅I养老院十四项管理制度重磅《养老护理服务标准规范》养老困局:我带父亲三换养老院行业标准I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民政部: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重磅:养老机构老年人分级照护标准民政部:居家养老需要改善的关键点医养结合:“结合什么”与“如何结合”卫健委:医保资金禁止用于养老生活照料国家卫健委:医院申办养老机构政策大放开民政部I《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养老机构必备:各类老人入住合同集锦(上)养老机构必备:各类老人入住合同集锦(下)卫健委和民政部:医疗和养老下一步如何做?办一个养老院,国家有什么支持政策和补贴?政策补贴:全国养老机构补贴政策汇总-华中养老服务三种模式并行,护理费为主要利润点民政部:养老服务下一步将在这十个方面变革民政部I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如何开办一个养老院?最新登记备案流程公布!民政部I《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当你老了,能靠谁?盘点中国人的五大养老误区!重磅I2022养老产业政策、标准及投资决策书籍发布福利派送I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丛书新鲜出炉!国务院发文:医养结合再开放,正式取消养老限制!关于印发《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卫健委:未来三年,全国将培养200万名养老护理员国家卫健委:社区医院床位设置以老年、康复等床位为主养老院入院流程,包括服务对象、入院手续、及收费标准令人深思!一个即将去养老院的老人写了封信,引来无数人热送民政部I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经验和典型案例汇编民政部I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建立服务型居家养老为主体的养老体系实现全国养老服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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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养老院,按床位补贴2012年12月26日10:19 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评论⊙本报记者聂毅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为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出台了我省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暂行办法,据了解,政府资助民办养老机构的范围包括在省内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

此外,还有由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联办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为老年人提供养护、托管、康复一体化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老龄委员会工作办公室)批准,具有日托、膳食供应、生活照料、保健康复、健身娱乐、心理慰藉等日间照料服务功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由政府资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将采取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年度运营补贴方式,其中,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助,每年审核一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分两年给予补助,每年审核一次。

年度运营补贴按养老服务机构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200元的运营补贴。

符合资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均可在每年的3月,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或年度运营补贴。

办养老机构政府补贴你2012年12月25日06:59 深圳晚报评论全市逾57万老人养老床位仅4597张。

资料图片深圳晚报讯(记者蔡志军)市政府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提交正在进行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根据该报告,“十二五”期间,市、区两级政府财政计划对养老事业投入约20亿元,新建和改扩建5个养老机构项目。

全社会各类养老机构预计可新增养老床位逾8000张。

新建、改扩建5个养老机构项目今年初,《关于大力推动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重点建议》提交政府办理后,市政府提出了办理方案,其中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出了四个举措:一是加快政府财政直接投资建设的5个养老机构项目,即新建深圳市综合养老服务机构,改扩建福田、罗湖、南山、盐田等4个区社会福利中心。

二是推动18家街道敬老院的社会化改革。

三是发展社会养老机构,包括建议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健康中心增加养老功能。

四是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发展一批民办养老机构。

这些新建养老服务设施所需投资将由政府和民间共同投入。

“十二五”期间,市、区财政计划对养老事业投入约20亿元,将新增养老床位2850张;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方面,目前已有4家企业拟投资建设养老机构或养老公寓,意向投资额达16亿元,预计可增加养老床位5300张。

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根据已经出台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我市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新增床位和运营经费给予资助:对新增的床位,每张资助1.5万元(分5年,每年3000元);运营期间,按护理等级,每月每张床位分别补贴100元、150元、200元。

在政府和民间加大投入支撑下,我市力争到“十二五”末,基本形成一套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每千名户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40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以满足健康、失能、失智、失独等不同状况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数说“十二五”期间深圳投入20亿元民间意向投资额达16亿元新建和改扩建5个社会福利中心预计增加8000张养老床位推动18家街道敬老院社会化改革(原标题:办养老机构政府补贴你)民政部拟规定10张养老床位即可设养老机构 2013-06-04 07:37原标题:10张养老床位即可设养老机构新京报讯(记者魏铭言)中国加速的老龄化问题,带来一系列的养老难题,其中最突出就是养老机构“供不应求”。

民政部拟规定,凡有10张以上能够为老年人提供食宿的床位,即可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鼓励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市场昨日,民政部起草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登录国务院法制办官方首页,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6月23日。

按照两个《办法》,养老机构开设床位数限制将大大降低。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詹成付说,降低床位数门槛,借鉴外国较成熟的经验,政府希望鼓励更多社会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身养老服务市场,扭转养老床位供应不足等现状。

对于公办养老院“一床难求”的现象。

詹成付说,这些养老院设立需要逐步纠正。

《办法》拟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将拟定出台国务院行政法规民政部介绍,此次征求意见的两个《办法》,是为落实今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而拟定的部门规章,我国将首次以部门规章方式,统一规范各地养老机构的设立和运行。

詹成付透露,就养老机构规范性问题,将拟定并出台国务院行政法规。

-焦点污辱老人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如何提前预防污辱虐待老人的情况发生。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独老人无子女签字也可住养老院因无子女签字,无法入住养老院,一直是舆论中失独老人的养老困境之一。

正在征求意见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詹成付介绍,老年人的代理人范围很广,亲戚、单位领导同事、所在社区的居委会干部,均可成为帮助老年人获得养老服务的委托代理人。

-本地托老所将纳入养老补贴范围昨天,北京市民政局福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与国家政策出台基本同步,北京市也将修订养老机构的认定标准,将养老机构床位数的标准,从现在的30张降低至10张。

拥有10张以上能为老年人提供食宿的机构,即可向属地区县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政府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行补贴覆盖范围,也将相应扩大。

此举将把部分社区托老所,纳入政府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补贴范围。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起实施2013年06月30日 15:15 原标题:不赡养老人,单位应出面督促本报讯(记者宋宁华)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大批劳务派遣公司出现,规避法律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从明天起,新《劳动合同法》、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一批法律修改后正式施行,针对现实问题加大力度保护劳动者、老人等权益。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今年7月1日,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相应规定。

新增“常回家看看”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新增“常回家看看”等对老年人的利好内容。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

由于“不孝子”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清官难断家务事”,外界又不便介入。

针对这一现象,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专家解读:国家对养老院的政策【摘要】目前,我国老龄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银发浪潮”引起了人们对养老问题的关注,养老院也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

其实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周代就出现了专门的养老场所,国家也给予了这些养老场所一定的优惠政策。

那么,目前国家对养老院的政策是怎样的呢?社保亏空、储蓄不足、子女压力大,30年后拿什么来养老?第一、改革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对外养老服务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同级价格部门核定,并建立公示制度。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根据其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当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享受低保的老人和其他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其费用应适当减免,减免部分由当地政府按接收此类对象的实际人数予以补助。

第二、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力度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

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

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等费用,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

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经核定后免征养路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但要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四、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福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核定床位数或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面向老年人服务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

第五、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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