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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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主要有哪些

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主要有哪些

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主要有哪些?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系统开展的环境事务。

中国是历届联合国环境署的理事国,与联合国环境署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

中国于1979年加入了联合国环境署的“全球环境监测网”、“国际潜在有毒化学品登记中心”和“国际环境情报资料源查询系统”。

1987年,联合国环境署在中国兰州设立了“国际沙漠化治理研究培训中心”总部。

在环境署的组织下,中国将防治沙漠化、建设生态农业的经验和技术传授到许多国家。

到1996年,中国已有18个单位和个人被联合国环境署授予“全球500佳”称号。

中国与联合国开发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目前,中国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使用和管理上,已经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模式,对推动中国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是1993年成立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成员国,在这个全球环境与发展领域的高层政治论坛中一直发挥着建设性作用。

中国与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等组织保持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并通过参加东北亚地区环境合作、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东亚海洋行动计划协调体等,对亚太地区的环境与发展作出了贡献。

中国积极发展环境保护领域的双边合作。

10多年来,中国先后与美国、朝鲜、加拿大、印度、韩国、日本、蒙古、俄罗斯、德国、澳大利亚、乌克兰、芬兰、挪威、丹麦、荷兰等国家签订了环境保护双边合作协定或谅解备忘录。

在环境规划与管理、全球环境问题、污染控制与预防、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海洋环境、气候变化、大气污染、酸雨、污水处理等方面进行了交流与合作,取得了一批重要成果。

中国还参加了美国倡议的“有益于环境的全球性学习与观察计划”活动。

中国为进一步加强在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1992年4月成立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40多位中外著名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负责向中国政府提出有关咨询意见和建议。

化学的品船舶介绍

化学的品船舶介绍

第一章:化学品船相关的规则和规章填空选择判断题:1.公约SOLAS、STCW、MARPOL73/78、OPRC 1990(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IBC规则(国际散装运输化学品船舶结构和设备规则)、BCH(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结构与设备规则)。

2.独立液货舱距船壳板距离不小于760mm。

3.X类物质卸完后,离港前预洗,残余物的浓度不超过0.1%,或者按照经批准的预洗程序预洗,而后按排放标准排放。

4.对于Z类物质,主管机关可免除离最近陆地不少于12 n mile的要求。

5.“PRC 1990”要求所有船舶、港口和近海装置都应具备油污应急,并且港口当局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于1984年1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有关海上安全管理的第一步法律。

7.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薄在船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的含油污水、含有毒物质污水记录薄在船上保留3年。

8.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受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受单证,并由长签字;污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薄中。

9.距岸20 n mile 是我国管辖的水域。

10.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予以延迟,但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1.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12.船舶运载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给海事管理机构。

13.2000载重吨以上的国际航行的油船应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14.任何指南提供的指导应服从于使用任何地方的或国家的终端站规则。

问答题:1.STCW对船员的休息时间是如何安排的:P32.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标准:P4第二章:化学品货物的种类和特性填空和选择判断题:1.粘度的大小表示液体流动性的好坏;粘度越大,流动性越差,反之越好;压力在小于1MPa时,压力对粘度的影响小到可以忽略不计;当压力达到或大于1MPa时,粘度随压力的升高而增大。

近年来海上重大溢油事故回顾

近年来海上重大溢油事故回顾

近年来海上重大溢油事故回顾一、国际典型溢油污染事故“托雷·卡尼翁”号溢油污染事故1967年3月,载运12万吨原油的利比里亚籍油轮“托雷·卡尼翁”号从波斯湾驶往美国米尔福港,该轮行驶到英吉利海峡触礁,造成船体破损,在其后的10天内溢油10万吨。

当时英国、法国共出动42艘船只,使用了1万吨清洁剂,英国还出动轰炸机对部分溢出原油进行焚烧,全力清除溢油污染,但是溢油仍然造成附近海域和沿岸大面积严重的污染,使英、法两国蒙受了巨大损失。

事件发生后,国际海事组织(IMO)为此召开特别会议就安全技术和法律问题进行讨论,专门成立了一个常设的“立法委员会”,并且为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出台了著名的国际船舶防污染公约——《MARPOL 73/78防污染公约》。

“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溢油污染事故1989年3月24日,载有约17万吨原油的美国油轮“埃克森·瓦尔迪兹”在阿拉斯加瓦尔迪兹驶往加利福尼亚洛杉机途中,为了避开冰块而航行到了正常的航道外面,在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湾布菜礁上搁浅,导致该轮的11个油舱中的8个破损。

在搁浅后的6个小时内,从“埃克森·瓦尔迪兹”溢出了3万多吨货油。

阿拉斯加1100公里的海岸线上布满石油,对当地造成了巨大的生态破坏,约4000头海獭死亡,10—30万只海鸟死亡,专家们认为生态系统恢复时间要长达20多年,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近80亿美元。

“埃克森·瓦尔迪兹”轮溢油事故成为发生在美国水域规模最大的溢油事故。

这次事故之后,美国又发生了几起重大溢油事故,引起了美国各界的强烈反响,在保护海洋环境的强大压力下,美国两院通过了《1990油污法》,同年,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通过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并于1995年5月13日生效,它标志着人类对溢油事故开始由被动防御转为积极应对。

(三)“威望号”溢油污染事故2002年11月13日,装有万吨燃料油、船长243米巴哈马籍老龄单壳油轮“威望号”在从拉脱维亚驶往直布罗陀的途中,遭遇强风暴,与不明物体发生碰撞,并在强风和巨浪的作用下失去控制,船体损坏导致燃料油泄漏。

IMO公约的绿色使命

IMO公约的绿色使命

IMO公约的绿色使命(2009-11-13) 来源:中国船检阅读次数:202次IMO防污染从以前单纯关注海洋污染正向水空一体化的立体方向发展,这是国际海事组织从局部防止海洋污染,到大面积海洋保护,乃至发展全方位海陆空环境保护的过程。

新形势下,IMO法规框架下的环境保护公约也在与时俱进。

MARPOL公约MARPOL公约,即《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是贯彻IMO环保理念和措施的主体法规,在传统防止油污染、化学品污染、垃圾污染和生活污水污染方面有着重要贡献。

它分别在六个附则中针对船舶对海洋的污染排放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包括: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在近40年的时间里,MARPOL公约不断被修订与完善,比如,单壳油船至2010年淘汰计划、油船泵舱双层底保护、船舶燃油舱双壳保护等,每一次修订与完善都对业界造成了巨大影响。

近年来,随着人类对气候变暖以及大气污染危害的认识越来越清晰,船舶对空气危害论愈演愈烈,MARPOL公约附则VI随之进入激烈而漫长的讨论和修订过程中,并有可能对业界造成重大的影响。

1997年IMO出台了MARPOL公约附则VI,并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主要致力于解决船舶造成的区域性空气污染问题。

然而,八年时间过去,当初被认为是最环保运输工具的船舶,已成为人们心目中又一环境杀手。

这一颠覆性的结论,导致附则VI一生效就面临着过时的尴尬境地。

IMO控制船舶区域污染的行为受到欧美及一些国际组织的指责。

国际清洁运输公会的报告认为,IMO在控制空气污染方面的努力未能与海运业的增长和技术的发展相适应,并且IMO立法过程、运作机制太复杂,受到方便旗等航运利益方的控制。

这些不利因素导致IMO被斥以不作为,导致欧盟以采取单边立法行动相威胁。

韩国海上油污防备与反应应急计划

韩国海上油污防备与反应应急计划

大韩民国国家海上油污防备与反应应急计划[2005-5-30 14:34:00] 大韩民国国家海上油污防备与反应应急计划大韩民国国家海上油污防备与反应计划由韩国海洋警察厅根据OPRC公约第6条的要求制定,已经在2000年1月11日的内阁会议上通过。

1.一般规定1.1目的1.1.1本计划符合《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1990)第6(1)(b)要求建立国家油污防备反应应急计划的规定。

1.1.2国家应急计划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国家级的反应体系,以确保有关主管机关之间对海上油污染事件(以下简称“污染事件”)进行快速有效的防备与反应方面的合作。

另一目的是组织协调一切有关污染防备和反应、污染损害评估赔偿等有关的工作和行动,减少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1.2适用范围1.2.1根据《领海与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法》的有关规定,本计划适用于发生在韩国领海、内水以及专属经济区内的污染事件。

1.2.2除了上述定义的区域外,本计划同样适用于已经发生或可能对韩国海域环境保护造成影响的一切油污事件。

1.3与其他计划的关系1.3.1本计划应该与其他国家计划,如根据《民防法》制定的“民防系统计划”、根据《国家灾害控制法》制定的“国家灾害控制计划”以及根据国际公约制定的国际性应急计划保持协调,以便确保对污染事件实施快速有效的反应。

1.3.2对于本计划未规定的事宜,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则适用于依据《国家灾害控制法》制定的“国家灾害控制计划”。

2.油污反应系统2.1 国家反应系统2.1.1为了对紧急溢油事件作出反应,应根据《防止海洋污染法》第51条的规定建立以下机构:a)海洋污染应急反应决策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于海洋与渔业部)b)区域海洋污染反应决策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于海洋警察厅海上警察站长官领导)c)污染反应决策总部(该总部隶属于海洋警察厅专员领导)2.1.2一旦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海洋警察厅专员将作污染反应决策总部主席来管理指挥机动反应队伍。

OPRC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OPRC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d) report any observed event at sea/a sea port/oil handling facility involving a discharge of oil/presence of oil;
(e) request pilots to report any observed a discharge of oil/presence of oil.
Action on receiving an oil pollution report (Article 5)
(1) Whenever a Party receives a report referred to in article 4 or pollution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other sources, it shall: (a) assess the event to determine if it is an oil pollution incident; (b) assess the nature, extent and possible consequences of the oil pollution incident; (c)- inform all States affected or to be affected.
The Convention provides for IMO to play an important co-ordinating.
The Convention adopted on 30 November 1990 and entered into force on 13 May 1995.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中国历年加入imo海事环保公约及其实施状况(下)

中国历年加入imo海事环保公约及其实施状况(下)

劳 辉The IMO 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nventions that China accessed over the year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situation(Part Ⅱ)中国历年加入IMO海事环保公约及其实施状况(下)六、 中国加入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 1990)及其实施情况(一)OPRC 1990产生的背景和由来1989年美国油船“瓦尔迪斯”号在阿拉斯加发生事故,泄漏原油4.16万吨,造成严重污染。

美国颁布《1990年油污法案》(OPA 1990),并通过外交途径宣传这个新政策,要求IMO制定油污防备、反应公约,与此同时,组织专家起草公约文本的框架。

1990年IMO召开会议,会议通过了OPRC 1990和10个大会决议。

OPRC 1990包含19条和1个附件(援助费用的偿还)。

OPRC 1990采用“明示接受程序”生效,生效条件为在不少于15个国家交存加入文件之日后12个月生效,该公约于1995年5月13日生效。

(二)中国加入OPRC 1990及实施情况1998年3月30日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加入OPRC 1990,同年6月30日对我国生效。

我国政府极为重视OPRC的实施,自该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先后采取以下举措履约:由交通部牵头,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建立我国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处置体系。

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了《海上溢油应急和搜救处置五项工作制度》;在交通部设有常设值班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全国各海区(北方、华东、华南、台湾海峡)的港口、油码头备有的《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等;交通部投入3亿多元在沿海和长江港口建设23个油污应急设备库、点,配备回收船,撇油器、围油栏、消油剂等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队伍;在烟台、秦皇岛建设“溢油应急中心”配备溢油监测、化验设备和应急设备并开展研究、培训工作;近期,在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设立“安全应急中心”,进一步深入开展有关课题研究。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英文)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英文)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英文)INTERNA TIONAL CONVENTION ON OIL POLLUTION PREPAREDNESS, RESPONSEAND CO-OPERA TION,1990ARTICLE 1 General provisions(1)Parties undertake,individually or jointly,to take allappropriate measur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and the Annex thereto to prepare for and respond to an oil pollutionincident.(2)The Annex to this Convention shall constitute an integral part ofthe Convention and a reference to this Convention constitutes at the sametime a reference to the Annex. (3)This Convention shall not apply to any warship,naval auxiliary orother ship owned or operated by a State and used,for the time being,onlyon government non-commercial service. However,each Party shall ensure bythe adoption of appropriate measures not impairing the operations oroperational capabilities of such ships owned or operated by it,that suchships act in a manner consistent,so far as is reasonable and practicable,with this convention.ARTICLE 2 Definitions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Convention:(1)“Oil” means petroleum in any form including crude oil,fuel oil,sludge,oil refuse and refined products.(2)“Oil pollution incident” means an occurrence or series ofoccurrences having the same origin,which results or may result in adischarge of oil and which poses or may pose a threat to the marineenvironment,or to the coastline or related interests of one or moreStates,and which requires emergency action or other immediate response.(3)“Ship” means a vessel of any type whatsoever op erating in themarine environment and includes hydrofoil boats,air-cushion vehicles,submersibles,and floating craft of any type.(4)“Offshore unit” means any fixed or floating offshore installationor structure engaged in gas or oil exploration,exploitation or productionactivities,or loading or unloading of oil.(5)“Sea ports and oil handling facilities” means those facilitieswhich present a risk of an oil pollution incident and includes,interalias,sea ports,oil terminals,pipelines and other oil handlingfacilities.(6)“Organization” means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7)“Secretary-General” means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Organization.ARTICLE 3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s(1)(a)Each Party shall require that ships entitled to fly its flaghave on board a 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 as required by and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adopted by the Organization for thispurpose.(b) A ship required to have on board an oil pollution emergencyplan in accordance with subparagraph (a)is subject,while in a port or atan offshore terminal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a Party,to inspection byofficers duly authorized by that Party,inaccordance with the practicesprovided for in existing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r its nationallegislation.(2)Each Party shall require that operators of offshore units underits jurisdiction have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s,which areco-ordinated with the national system established in accordance witharticle 6 and approved in accordance with procedures established by thecompetent national authority.(3)Each Party shall require that authorities or operators in chargeof such sea ports and oil handling facilities under its jurisdiction as itdeems appropriate have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s or similararrangements which are co-ordinated with the national system established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6 and approved in accordance with proceduresestablished by the competent national authority.ARTICLE 4 Oil pollution reporting procedures(1)Each Party shall:(a)require masters or other persons having charge of ships flyingits flag and persons having charge of offshore units under itsjurisdiction to report without delay any event on their ship or offshoreunit involving a discharge or probable discharge of oil:(i)in the case of a ship,to the nearest coastal State;(ii)in the case of an offshore unit,to the coastal State towhose jurisdiction the unit is subject;(b)require masters or other persons having charge of ships flyingits flag and persons having charge of offshore units under itsjurisdiction to report without delay any observed event at sea involving adischarge of oil or the presence of oil:(i)in the case of a ship,to the nearest coastal State;(ii)in the case of an offshore unit,to the coastal State towhose jurisdiction the unit is subject;(c)require persons having charge of sea ports and oil handlingfacilities under its jurisdiction to report without delay any eventinvolving a discharge or probable discharge of oil or the presence of oilto the competent national authority;(d)instruct its maritime inspection vessels or aircraft and otherappropriate services or officials to report without delay any observedevent at sea or at a sea port or oil handling facility involving adischarge of oil or the presence of oil to the competent nationalauthority or,as the case may be,to the nearest coastal State;(e)request the pilots of civil aircraft to report without delayany observed event at sea involving a discharge of oil or the presence ofoil to the nearest coastal State.(2)Reports under paragraph (1)(a)(i)shall be made in accordancewith the requirements developed by the Organization and based on theguidelines and general principles adopted by the Organization. Reportsunder paragraph (1)(a)(ii),(b),(c)and (d)shall be made in accordancewith the guidelines and general principles adopted by the Organization tothe extent applicable.ARTICLE 5 Action on receiving an oil pollution report(1)Whenever a Party receives a report referred to in article 4 orpollution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other sources,it shall:(a)assess the event to determine whether it is an oil pollutionincident;(b)assess the nature,extent and possible consequences of the oilpollution incident;and(c)then,without delay,inform all States whose interests areaffected or likely to be affected by such oil pollution incident,togetherwith(i)details of its assessments and any action it has taken,orintends to take,to deal with the incident,and(ii)further information as appropriate,until the actiontaken to respond to the incident has been concluded or until joint actionhas been decided by such States.(2)When the severity of such oil pollution incident so justifies,theParty should provide the Organization directly or,as appropriate,throughthe relevant regional organizations or arrangements with the information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1)(b)and (c)。

MARPOL公约关于油船方面的要求

MARPOL公约关于油船方面的要求

MARPOL公约关于油船方面的要求MARPOL73/78公约关于油船的要求一、IMO防污染公约MARPOL73/78防污公约《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MARPOL73/78)《MARPOL73/78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年责任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92年责任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71年基金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92年基金公约)1972年国际防止废弃物倾倒污染海洋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公约)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OPRC-HNS)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公约)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和管理公约二、MARPOL73/78各附则及其生效情况MARPOL73/78在1983年10月2日正式生效实施,其各附则生效情况如下: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1983.10.2 生效附则II-控制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4.6 生效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规则1992.7.1 生效附则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003.9.27将生效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8.12.31 生效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未生效三、MARPOL73/78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由于油类污染物主要来自油船货油舱洗舱水、压载水,以及船舶机舱舱底水,所以对于防油污措施,主要是从控制油船货油舱的洗舱水、压载水及所有船舶机舱舱底水的不当排放,以及防止和减少船舶意外事故造成的油类泄漏这两个方面入手。

OPRC公约

OPRC公约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由油污防备和响应国际合作会议通过的文本,本公约于1995年5月13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3月20日交存加入书。

1998年6月30日对我生效)【简介】国际海事组织于1990年11月19日至30日在伦敦召开了外交大会,有93个国家和17个国际组织代表或观察员出席了会议,香港也派员列席。

会议通过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

11月30日,包括中国在内的81个国家签署了公约的最终议定书。

虽然受本国政府授权签署公约的有15个国家,但都声明“有待批准”。

至1992年底,只有美国、瑞典、塞舌尔、埃及和澳大利亚正式加入该公约。

公约的生效条件是15个国家加入,没有船舶总吨位约束条件。

公约主要内容:本公约的目的是促进各国加强油污防治工作,强调有效防备的重要性,在发生重大油污事故时加强区域性或国际性合作,采取快速有效的行动,减少油污造成的损害。

公约要求所有船舶、港口和近海装置都应具备油污应急计划,并且港口国当局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公约规定所有肇事船舶和其他发现油污事故的机构或官员应毫不延迟地向最近的沿岸国报告。

各国在接到报告后应采取行动,并进行通报。

公约还规定了各缔约国应建立全国性油污防备和响应体系;各国之间可建立双边或多边、地区性或国际性的技术合作。

公约的附则对援助费用的偿还作了规定。

本公约当事国,意识到保护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必要性,认识到船舶、近海装置、海港和油装卸设施的油污事故对海洋环境构成的严重威胁,注意到预防措施和防止工作对于最初避免油污的重要性,严格实施有关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现有国际文件、特别是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必要性,以及提高运油船舶和近海装置的设计、操作和保养标准的迅速发展,又注意到,在发生油污事故时,迅速有效的行动对于减少此种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必要的,强调为抗御油污事故做好有效准备的重要性及石油和航运界在此方面具有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认识到在诸种事项中相互支援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其中包括交换各国对油污事故反应能力的资料、制定油污应急计划、交换对海洋环境或各国海岸线或有关利益可能造成影响的重要事故的报告和研究和开发海洋环境中抗御油污的手段等,考虑到“污染者付款”的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普遍原则,还考虑到包括《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责任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基金公约》)在内的有关国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文件的重要性,以及《责任公约》和《基金公约》的1984年议定书尽早生效的迫切需要,进一步考虑到包括区域性公约和协定在内的双边和多边协定和安排重要性,注意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特别是其第XII部分的有关规定,认识到根据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小的岛屿国家的特别需要,促进国际合作,提高国家、区域和全球油污防备和反应能力的需要,考虑到缔结《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上述目的,兹协议如下:第1条总则(1)各当事国承诺,按照本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各自或联合地对油污事故采取一切适当的防备和反应措施。

船舶管理相关的国际公约

船舶管理相关的国际公约

船舶安全管理及防污染国际有关公约航海131班1.1974年国际海上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生效日期:1978年议定书于1981年5月1日;1988年议定书于2000年2月3日;构架:公约正文条款,1988年议定条款,公约附则,公约附件,附属于公约的单项规则;适用范围:1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各条所适用的所有船舶上和小于500总吨货船上的包装形式危险品的载运;2本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船舶的物料和设备;3除非符合本章的规定,禁止载运包装形式的危险品;4为补充本部分的规定,各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成颁布对涉及包装形式危险品事故应急反应和相关医疗急救的详细须知,并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主要目的:旨在对船舶及设备,船员操作,公司管理和船旗国管理等实施有效控制从而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也是保障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最重要的公约;2.1989国际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1989生效日期: 1996年7月14日构架:三十四条正文条款;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在一缔约国提起的有关公约所辖事项的诉讼或仲裁;主要目的:该公约最重要的目的是修改原公约对救助作业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和鼓励救助人对遇险油轮及其他海上财产进行救助;3.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1972生效日期:1977年7月15日构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和附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范围:1联合国如系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或任一缔约方如负责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本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将本公约扩大适用于该领土;2本公约应自接到通知之日或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日期起,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述领土;3对根据本条第1款所作通知中所述的任何领土,均可撤销扩大适用,经1年后撤销时规定的更长期限后,本公约即不再适用于该领土;4秘书长应将根据本条所递交的任何扩大适用或撤销扩大适用的通知,通知所有缔约方;主要目的:各缔约国,本着保持高度的海上安全的愿望,注意到有必要对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最终议定书所附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修订并使之适应新的情况;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1973 生效日期:1983年10月2日构架:二十项条款、二份议定书议定书一: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议定书二:仲裁和六个附则,附则内容如下:附则一:防止油污规则;附则二: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三: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四: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六: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附则一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船舶;主要目的:各缔约国意识到有保护整个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需要,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一种严重的污染源,也认识到主要目的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重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希望通过公约的制定实施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度;5.国际载重线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LL生效日期:公约于1968年7月21日生效,1988年议定书于2000年2月3日生效;构架:公约正文条款和三个附则,附则内容如下:附则一:载重线核定规则;附则二:地带、区域和季节区;附则三:证书;适用范围:1在缔约国政府国家登记的船舶;2在本公约扩大适用的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3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但未登记的船舶;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附则一的规定适用于新船;不适用于:军舰,长度小于24米的新船;小于150总吨的现有船舶;非营业性游艇;渔船;主要目的:本规则假定货物的性质和装载、压载等可以保证船舶有足够的稳性,并避免过度的结构应力;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 1982生效日期:1994年11月16号构架:正文17个部分和9个附件,附件内容如下: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附件Ⅳ企业部章程;附件Ⅴ调解;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Ⅶ仲裁;附件Ⅷ特别仲裁;附件Ⅸ国际组织的参加;适用范围:A分节适用于所有船舶;B分节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政府船舶;C分节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主要目的:各缔约国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7.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2004,BWMC2004生效日期:2004年2月13日构架:公约正文条款22条和一则附则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以防止、减少和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规则,规则又分为5个部分:A 部分为一般规定,包括定义、适用性、例外和免除的具体规定;B 部分为对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包括压载水管理计划、压载水记录簿、船舶压载水管理、压载水更换、沉积物管理、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职责;C 部分为对若干区域的特殊要求,包括附加措施、在若干地区加装压载水的警告和有关的船旗国措施以及信息通报;D 部分为压载水交换标准、压载水性能标准、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认可要求、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及海事组织对标准的检查;E 部分为检查、证书颁发或签注、证书的格式和期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除本公约明确规定外,本公约适用于:1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2无权悬挂缔约国国旗,但在该缔约国的管辖下运营的船舶;主要目的:希望通过对船舶压载水和沉淀物的有效控制与管理减少和最终消除因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引起的风险,并避免此种控制造成的有害副作用和鼓励相关知识和技术发展;8.1972年防止倾倒废料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1972生效日期:1975年8月30日构架:二十二条公约正文条款和三个附件;适用范围:本公约不适用于根据国际法享有主权豁免的船舶和航空器;但是每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拥有或使用的这类船舶和航空器按照本公约的宗旨和目的行动,并应向该“机构”作出相应的报告;主要目的: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海洋环境及赖以生存的生物对人类至关重要,确保对海洋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质量和资源不致受到损害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利益;同时认识到海洋吸收废物与转化废物为无害物质以及使自然资源再生的能力不是无限的;也认识到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权依照本国的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环境;忆及联合国大会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的第2749XXV号决议;注意到海洋污染有许多来源,诸如通过大气、河流、河口、出海口及管道的倾倒和排放;各国有必要采取最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这类污染,并发展能够减少需处置的有害废物数量的产品和处理办法;确信国际间能够并且必须刻不容缓地采取行动,以控制由于倾倒废物而污染海洋,但此种行动不应排除尽快地讨论控制海洋污染其他来源的措施;希望通过鼓励特定地理区域内具有共同利益的各国缔结适当的协定作为本公约的补充,以改进对海洋环境的保护;9.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in Cases of Oil Pollution Casualtes,1969INTERVENTION 1969生效日期:公约于1975年5月6日生效,议定书于1983年3月30日生效;构架:三十二项正文条款和一则议定书;本公约本部分不适用于:a大副或轮机长;b管事;c负责某个部门而不值班的任何其他高级船员;d船上办公或膳食部门雇用的下述人员;i从事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集体协议确定的高级服务的人员;ii主要为自己的利益工作的人员;iii仅靠佣金或主要靠分享利润或收入获得报酬的人员;主要目的:为了解决由于油轮事故引起一系列有关法律、经济和行政管理的用国际公法无法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沿海国家采取何种措施保护其领海区域免遭污染,有必要制定一个新的法律制度,以限制保护其合法利益的该项权利;10.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1969CLC 1969生效日期:公约于1975年6月19日生效,1976年议定书于1981年4月8日生效,1992年议定书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适用范围:本公约仅适用于在缔约国领土和领海上发生的污染损害和为防止或减轻这种损害而采取的预防措施;构架:二十一条公约正文条款、一则附录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1976年议定书、1992年议定书;主要目的:本公约各缔约国意识到由于遍及世界的海上载运散装油类而出现的污染危险,确信有必要对由于船舶逸出或排放油类造成污染而遭受损害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赔偿,本着通过统一的国际规则和程序以便确定在上述情况下的责任问题并提供适当赔偿的愿望;11.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oil pollution preparedness, response and co-operation,1990OPRC 1990生效日期:1975年8月30日构架:十九条公约正文条款和一则附件援助费用的偿还;适用范围:本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军用辅助船或由国家拥有或使用并在当时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它船舶;但每一当事国应采取不影响由其拥有或使用的这类船舶的作业或作业能力的适当措施,确保此种船舶在合理和可行时,以符合本公约的方式活动;主要目的:本公约的目的是促进各国加强油污防治工作,强调有效防备的重要性,在发生重大油污事故时加强区域性或国际性合作,采取快速有效的行动,减少油污造成的损害;12.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safecontainers,1972生效时间:1977年9月6日适用范围:1适用于国际运输中所使用的现有或新集装箱,但不包括为空运专门设计的集装箱;2应根据附件一所要求的或是做定型试验或是做单个试验的规定来认可每一个新集装箱;3每一现有集装箱应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五年内,按附件一所做出的有关现有集装箱批准的规定获得批准;构架: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公约附件附件一:集装箱试验、检验、批准和维修规则;附件二:集装箱结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补篇关于一致理解并执行1972年集装箱安全公约修订版的建议和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93年修正案;主要目的: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全世界港口与港口间的货物集装箱运输,港口与内陆货物集散的集装箱运输迅猛发展,随之集装箱制造业以及相对应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船舶和专用车辆制造业亦得到快速发展;由于集装箱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用广泛,需求量巨大,因此规范集装箱制造标准和检验程序是保证营运人员和货物安全所必要措施;2015年11月3日。

危管防污题库(2013年修订)

危管防污题库(2013年修订)

危防管理一.单项选择题:危险品管理部分:1. 迄今为止层次最高、内容最全面、规定最明确的一部专门调整海洋关系的根本法,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海洋宪法”的是:()A.《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B.《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C.《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D.《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

2. 下列与包装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无关的国际公约或规则是:()A.《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B.《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C.《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橙皮书);D.《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

3. 《国际危规》34套修正案正案(中文版)对我国强制生效日期是什么时候?()A.2008年1月1日B.2009年1月1日C. 2009年6月1日D. 2010年1月1日4. 《国际危规》中危险货物的编号采用位数编码。

()A.2B.3C.4D.55. 危险货物的包装,根据他们所具有的危险性程度分为____三类。

()A. X、Y、ZB. I、II、IIIC. A、B、CD. 1、2、36. 包件的包装类型代码由三部分组成,下列哪一项不是?()A. 一个表示包装种类的阿拉伯数字B. 一个或多个表示材料性质的字母C. 一个表示包装种类内某一类型的数字D. 一个表示包装内所装物品的字母7. 有毒物质对人体造成伤害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以下哪种不是?()A. 吸入B. 吞咽C. 注射D. 与皮肤接触8. 《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对海洋污染物用什么字母表示?()A.OB.PC. QD.W9.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又称橙皮书)适用于:()A、国际海运B、国际空运C、国际陆运D、适用于A+B+C10. 货物运输组件包括()A. 公路货车,铁路货车B. 公路罐车,铁路罐车C. 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D. 以上都包括11. 用于装运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及其设备必须经过________部门检验合格,否则不得用于海运。

船舶防污问答题和答案.doc

船舶防污问答题和答案.doc

船舶污染特点:1.污染源多而复杂。

2.污染持续性强,危害性大。

3.污染范围广。

船舶污染危害性:1.使海洋生物死亡或发生畸形,造成水产资源损害,破坏了海洋的生态平衡。

2.使海洋食品中聚积毒素。

危机人类的食物源,危害人类健康。

3.使浮游生物死亡,海洋吸收二氧化氮能力减低,加速温室效应。

4.妨碍人类包括渔业活动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影响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

5.破坏海水品质,降低海水的使用舒适程度,造成旅游等损失。

MARPOL 73/78六个附则:附则1——防止油污染规则附则2——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3——防止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4——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5——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6——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与船舶防污染相关的国际公约包括:一.《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二.《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 1990)和《2000年有害有毒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OPRC - HNS 2000)三.《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BWM CONVENTION 2004)四.《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LC 1972)五.《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AFS CONVENTION 2001)六.《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HONG KONG SRC 2009)船舶含油污水的来源和特性:1.油船压载水:油船专用压载水不含油分,可直接排放。

含油压载水与洗舱水相比,油品乳化程度低,品种单一,绝大多数是浮上油和分散油,乳化油很少,故处理较容易,另外,油舱压载水含油泥沙2.油船洗舱水:洗舱水中除水以外的成分主要是油、泥和铁锈及微量的酚等。

洗舱水有海水和淡水,水中油分的乳化程度比压载水高,洗舱水中污泥量大,主要洗舱时舱壁上铁锈和污泥粘在一起3.机舱舱底水:舱底水成分极为复杂,除含多种油分和机械杂质外,在机舱清洗时还会有清洗剂成分,它将使油乳化。

OPRC-HNS议定书

OPRC-HNS议定书

2000年有害和有毒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2000年3月15日,订于伦敦)本议定书当事国,作为一九九〇年十一月三十日在伦敦签订的《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的当事国,考虑到1990年油污防备和反应国际合作会议通过的关于扩大《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的范围以包括有毒有害物质的第10号决议,还考虑到根据1990年油污防备和反应国际合作会议的第10号决议,国际海事组织与所有有关国际组织合作,加强了其在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与合作的所有问题上的工作,考虑到“污染者付费”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普遍原则,注意到将风险预防原则引入国际海事组织各项政策的战略的发展,还注意到,一旦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必须采取迅速和有效的行动将此种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减至最低程度,兹协议如下:第一条总则一、各当事国承诺,按照本议定书及其附件的规定,独自或联合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对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做出防备和反应。

二、本议定书的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凡提及本议定书,同时构成提及其附件。

三、本议定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军用辅助船或由国家拥有或使用并在当时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其它船舶。

但各当事国应采取不影响其拥有或使用的这类船舶的作业或作业能力的适当措施,确保此类船舶的活动尽可能合理和可行地符合本议定书。

第二条定义就本议定书而言:一、“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以下称“污染事故”)系指任何一起或同一起源(包括火灾和爆炸)的一系列造成或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泄漏或释放,对海洋环境或对一个或多个国家的海岸线或有关利益构成或可能构成威胁,需要采取紧急行动或立即反应的事故。

二、“有毒有害物质”系指除油类以外的、如果进入海洋环境便可能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对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造成损害、对宜人环境造成破坏或对海洋的其它合法使用造成干扰的任何物质。

三、海港和有毒有害物质装卸设施系指船舶在其中装入或卸下此种物质的港口或设施。

船舶防污染_第三章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D

船舶防污染_第三章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D

3.油污应急计划

公约对船舶、近海装置和海港分别规定 应配备“油污应急计划”:
(1)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公约规定,所有船舶都应有一份“船上油 污应急计划”。具体执行参照“73/78防污 公约”中的有关规定。 由于“73/78防污公约”已通过附则Ⅰ新增第 26条(现37条)《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 修正案,规定凡150总吨及以上油轮和400 总吨及以上非油轮船舶,均备有一本经主 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因此 《1990年油污防备公约》里不作详细规 定,只提及参照“73/78防污公约”有关规 定。
IMO 于 2000 年 3 月 9 ~ 15 日在伦敦通过了 《2000 年有害和有毒物质事故防备、反 应 和 合 作 议 定 书 》, 简 称 HNSPROTOCOL2000。 如 同 OPRC 公 约 一 样 , HNSPROTOCOL2000 旨 在 为 抗 御 重 大 HNS 事故或海上污染威胁的国际合作方 面提供一个全球性的统一框架。

(2)近海装置的油污应急计划
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要求在其管辖 的近海装置的经营人,备有“油污应急计 划” 。 并规定,该“油污应急计划”应与国家系 统协调,并按国家主管当局规定的程序 批准。 其中,国家主管当局系指沿海国主管当 局,这充分反映了沿海国的管辖权。

(3)海港和油装卸设施的油污应急计划
在 IMO 海上环保会第 29 届会议上,成 立了工作组,并讨论了由美国提交的 《国际油污防备和反应公约》草案。 1990年5月,IMO又为此召开了预备会 议,讨论了油污防备公约草案。 1990 年 11 月 IMO 在伦敦召开了外交大 会。会议经过两周的激烈争论和反复协 商 , 最 后 通 过 了 《1990 年 国 际 油 污 防 备 、 反 应 和 合 作 公 约 》 ( OPRC1990) 。

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反应 和 合
,
国 际 合 作的重 要 性


,
其 中 包 括 交换 各 国 对 油

作 公 约 》可 以最 好 地 达到 上 述 目的 兹 协议 如 下
:
污 事故 反 应能 力 的 资 料
制定 油 污 应 急 计
交 换 对 海 洋环 境 或 各 国 海 岸线 或 仃 关 利
第 飞条 总 则 (l ) 各 当 事 国承 诺 按 照 本 公 约 及 其 附件
,



丁 里
买 卜

5

一一
、 、









的规定
,
反应措施

助 船 或 由 国 家 拥有 或 使 用 并 在 当 时 用 于 政 府 非 商 业 性 服 务的 其 它 船 舶
业 或 作业 能 力的 适 当 措施



对 油污 事故 采取 一 切 适 当 的 防 备 和 ) 本 公 约 的 附件 为 本 公 约的 组成 部

(
3
) 本 公 约 不 适用 于 任 何 军舰 军 用 辅 但 每一 当 事 国 应
确保 此 种船舶在
家 主管 当 局 规 定 的 程 序 核 准 (
3
)
每 一 当 事 国 应 视 情 要 求 负责 由 其

管 辖 的 此种 海港 和 油 的 装 卸 设 施 的 当 局 或 经 营人 备有 油 污 紧 急 计 划或 类 似 安排
第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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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者按

国际海事组织通过《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通过《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5

,





和 浮 动 平台 的 迅 速 发 展 出现 污染
,
重 大 油 污 事故 不 断
i刃止 船 舶造 成 海 洋
为保 护 海 洋 环 境
t
,
内容 及会 议 讨论 的 情 况
9 条款 和 一 个 附 该 公 约 在 前 言 之 后 共有 1

,
国 际 勺事 沮 织 相 继 制 定 了 《经 1 9 了8 耳
第2期 O




51
资杆
国际海事组织 通 过
1 《 0 合 作公 约》 年 国 际 油污 防备 反 应和




]
交 l 通部 外 事 司
国际 薄 事组 织干1
年 1 月 1 日至
。 。



团 务院0 授权 交 通 部 组 团 0 出 席 了 大 会并积

在伦 敦 召 开 了 外 交 大 会
个 国家 和 1 个 国
向事 组 织联 系

极 参 加 了 各项 工 作
在 闭 幕 会上

,
包 括 中国
,
际 组 织 派 代 表或 观察员 与 会
在 内的 8 1 个 国家 签 署 了 会 议 最 后 文 件 因 家 签 署 了 《油 污 防 备 公 约 》
J戈
,
5 个 1
会 员 香 港 也 派 观 察员 列 常 了 会 议
近 海装
,
油 污 损 害赔 偿 基 金 公 约 》等 织第
,
据 因 际 恋 事组 日 )介 因海

,

海运散装液体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应对措施

海运散装液体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应对措施

海运散装液体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应对措施郭兴华;黄俞华;赵仓龙【摘要】针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不断增多的趋势,分析了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发生的原因、危害、液体化学品泄漏可能带来的水域污染危害,以及国际液体化学品的特性,并提出了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处置措施,以期望为从事化学品运输人员提供借鉴作用.【期刊名称】《广州航海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23)004【总页数】3页(P13-15)【关键词】液体化学品;泄漏;应对措施【作者】郭兴华;黄俞华;赵仓龙【作者单位】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航海系,江苏南通2260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95.2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作为化工生产的原料、中间体及产品的危化品种类不断增加,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危化品泄漏事故也不断增多,液体化学品需求持续攀高,高附加值的特殊商品运输为海洋运输业带来了极大的发展机遇,化学品运输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液体化学品种类繁多,又具有不同的物理、化学属性,因此,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化学品的污染事故.是当前业内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1 海运散装液体化学品的分类目前在国际海事组织(IMO)登记标明的化学品种类达3万种之多,截至1990年,GESAMP组织已鉴定了1 400种之多.据业内人士分析统计,目前散装化学品的种类有1 100多种,国际防污染组织在1992年已列明可供用于散装运输的化学品有596种,其中可供用于船舶运输的约有200种.目前海上运输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可以分为5大类:1)煤焦油产品.此类产品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占有相当比重,例如石油化工产品、煤焦油、苯、甲苯、二甲苯、石炭酸(苯酚)等,约占到海上散装化学品运输的40%,甲醇占了其中的35%,即整个散装化学品的14%.到了1996年,从事甲醇化学品运输的船舶运力达到110万载重吨左右.2)化工产品.该类产品也是海上化学品运输的重要产品,主要为有机化合物,例如,饱和烷烃、不饱和烃、烯烃,其中也包括润滑油、溶剂、添加剂等化工产品.3)油脂类产品.该类产品约占到海上化学品运输的25%左右,例如动物油和植物油等.4)无机化学品.该类物质约占世界海运化学品总量的20%左右,例如硫酸、氢氧化钠溶液、氯磺酸、沥青及磷酸等,磷酸在无机化学品运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且每年运量都在稳步增长,这一方面受市场的需求而导致的.5)碳水化合物及衍生物.例如糖蜜、醇类(包括酒类)、脂类在散装化学品海上运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其中又以蔗糖在糖蜜运量中占多数,西欧诸国以出口酒类制品著称.2 海运散装液体化学品的特性[1]1)密度档距大.有的化学品密度比水轻,有的比水重2~3倍,而且粘度较大,凝点较高,流动性不强,有的化学品在装卸时还需提前加热.2)易燃性.大多数化学品闪点低于23℃,爆炸范围大于20%,属于一级易燃液体,且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对于某些闪点低于20℃的化学品应采取特殊的措施,以保障其在运输、装卸的安全.3)毒性较大.液体化学品一般都具有刺激性,《国际危规》将有毒物质列为第6.1类.被MARPOL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的附录列为散装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也很多,其中苯、苯酚、甲醇、丙烯腈、四氯化碳、苯胺等都是散装液体运输的有毒化学品.4)不相容性.即化学性质中所说的反应性.不相容物品相互接触后发生的反应称为反应性.有货物与舱壁、不同货物之间以及货物与空气、润滑油,冷凝剂、水及杂质等接触会发生化学反应.因此,对于化学品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5)自身反应.有些货物会发生分解、自偶氧化还原或聚合反应等.自身反应常常与温度有关.因此,就必须严格控制货仓内的温度,或加阻聚剂防止其化学反应.IMO防治专家认为液体化学品对海洋环境的危害主要表现为: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这不仅致使海洋生物中毒或死亡,而且还会危及到包括人类在内的食物链中的其它生物.3 液态化学品泄漏事故案例[2-5]一旦散装液态化学品泄漏到海面上,将会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的破坏.例如:1988年荷兰籍货船安娜布罗勒(ANNA BROERE)在北海沉没,当时船上满载丙烯(propene)这种化学品,对海洋环境的破坏可想而知.该起事件直接促成了第一届国际散装液体化学品海上溢漏和应急反应大会的召开.2000年10月,一艘意大利货轮“耶沃利太阳”因事故在海面泄漏了大约250 t苯乙烯.该事故已被证实为有史以来发生的最大一起海上苯乙烯泄漏事故.当然,我国也发生过一些类似的泄漏事故.2014年4月2日上午11时20分,据平潭县海洋与渔业局的报告:4月1日上午,一艘浙江商船“云翔58”在平潭娘宫附近海域(东经119°39'46″、北纬25°29'39″),发生触礁翻覆,船上载有丙烯酸丁酯化学品750 t.经现场监视,翻覆的船体还未开始打捞等处置工作,船载化学品继续散发出刺激性气味,距事故海域的下风向约2 km范围内仍可闻到强烈的刺激性气味,靠近后气味尤其浓烈.丙烯酸丁酯无色透明液体,不溶于水,可混溶于乙醇、乙醚.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7℃.不宜大量储存或久存.该类物质一旦被吸入或经皮肤吸收对身体有害.其蒸气或雾对眼睛、粘膜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中毒表现有烧灼感、喘息、喉炎、气短、头痛、恶心和呕吐.此外,丙烯酸丁酯不易溶于水且密度比水小,如果发生泄漏,就会漂浮在海面上,随水漂移.不仅破坏了海洋环境,还会造成海洋生物中毒死亡等影响.调查结果显示,幸运的是主管机关及时出击,处理得当,才使该起事故没有造成更大的扩散,但是,根据环保专家预测,货轮上泄漏的化学品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依靠海洋自身的净化能力需要很久才能恢复,因此造成的损失将非常巨大.4 针对液体化学品泄漏事故采取的措施泄漏情况的应对措施应与泄漏到海洋中特定化学品的数量以及所带来的危害相适应;产品的数量和密封程度将影响到应对措施.无论何种情况下,所有人员都必须穿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而且携带的应急与监视设备必须具备适当设计、适合带入危险空气中使用,例如具有合适的空气过滤设备或或防火花发动机.4.1 针对散装液体化学品泄漏初始阶段采取的控制措施现场现状评估.通过观察,查明泄漏物质的种类,特性.制定现场管制区域.以泄漏点为圆心,设置警戒圈,在警戒圈外围设立警示标志,严禁与应急无关人员进入该区域.制定疏散方案.如图1所示,根据公式计算人员疏散范围面积.结合现场条件,制定疏散路线,组织人员疏散.疏散范围面积计算公式=图1 化学品泄漏初期应对紧急疏散范围示意图4.2 针对不同种类的化学品出现泄漏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针对溶解物.海上运输的大部分化学品都是非可溶物质.落入海中的溶解化学品将形成一团“羽状物”,并且随着这团羽状物离开源位置,其体积将不断增大,浓度会不断降低.围堵和回收溶解化学品的能力极为有限,运用某种手段加快自然消散稀释的过程可能是应对此类化学品泄漏的唯一方式.针对漂浮物.漂浮的化学品可能是高粘性或低粘性液体,甚至可能是固体.如果泄漏化学品的蒸汽压力过高,则会快速蒸发,在漂浮层上形成蒸汽云.因此,很多漂浮物将会快速在水面上飘散开来,这一点和油类非常类似,但与油类不同的是它们可能在水面上不甚明显.对于涉及到相对持久漂浮化学品的泄漏,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用空中监测(SLAR、IR和UV)甚至卫星云图之类的技术探测和监视漂浮层,不过使用此类技术处理HNS泄漏的实际操作方法经常受到限制.在安全可行的条件下,或许可以考虑部署围油栏来围堵此类物质在水面上的漂流,撇浮装置和其他油类泄漏应对设备也可以用于从水面上直接回收溢漏的化学品.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考虑烧掉此类漂浮的物质,但必须充分考虑到有毒烟雾是否会影响到抢险人员健康和安全.否则,该方法不易采用.针对下沉物.化学品会长期积存于海底沉积物中,可能会污染海底.因此,针对化学品下沉物对海底环境造成的影响,必须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减少化学品沉积物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例如在较浅的水域,可以使用机械式挖泥船和抽吸装置等回收下沉的物质.5 结束语近年来,随着国际防污染公约、规则的相继生效,严重影响到航运业.由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国际公约和规则,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该体系包括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污染管理两个方面.OPRC9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简称OPRC 90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最重要的公约之一,并于1995年5月13日生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于1998年3月30日向IMO秘书长递交了该公约的申请书.1998年6月30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OPRC2000议定书将更多有关化学品的应对措施也收纳其中.该公约的目的是为治理重大海洋环境污染,提供国际合作的全球架构,要求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来应对海洋环境污染事件[6-7].国际海事组织应加强对从事运输化学品的运输经营人的管理,要求承运人应积极主动地向港口当局的海事主管机关报告船舶所载货物种类及航行数据等有关信息,并保持随时接收气象导航信息.国际海事组织要求海事监管部门加强对装有散装液体化学品的船舶严格检查,重新评估船方制订的运输方案,对于散装液体化学品制定对应的泄漏防范措施,以保证液体化学品运输船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参考文献:[1]李唏,于群利,陈会明,等.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及包装(CLP)新法规剖析[J].标准科学,2011(4):45-49.[2]高亮.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安全装运之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9(2):32-35.[3]刘科伟.船载散装化学品泄漏对海洋环境与生态损害评估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9(1):22-26.[4]张苾芬.无网格九点差分法对液体化学品扩散数值模拟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4(3):27-31.[5]王守云.杭州湾北岸水域水运污染风险评估[D].大连:上海海事大学,2006(4):23-29.[6]张衍正.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分类技术和管理实践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0(2):31-36.[7]胡卫立.宁波港海运HNS污染防控对策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1(4):29-33.。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颁布日期:19901130实施日期:19901130颁布单位:伦敦简介:国际海事组织于1990年11月19日至30日在伦敦召开了外交大会,有93个国家和17个国际组织代表或观察员出席了会议,香港也派员列席。

会议通过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

11月30日,包括中国在内的81个国家签署了公约的最终议定书。

虽然受本国政府授权签署公约的有15个国家,但都声明“有待批准”。

至1992年底,只有美国、瑞典、塞舌尔、埃及和澳大利亚正式加入该公约。

公约的生效条件是15个国家加入,没有船舶总吨位约束条件。

公约主要内容:本公约的目的是促进各国加强油污防治工作,强调有效防备的重要性,在发生重大油污事故时加强区域性或国际性合作,采取快速有效的行动,减少油污造成的损害。

公约要求所有船舶、港口和近海装置都应具备油污应急计划,并且港口国当局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公约规定所有肇事船舶和其他发现油污事故的机构或官员应毫不延迟地向最近的沿岸国报告。

各国在接到报告后应采取行动,并进行通报。

公约还规定了各缔约国应建立全国性油污防备和响应体系;各国之间可建立双边或多边、地区性或国际性的技术合作。

公约的附则对援助费用的偿还作了规定。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由油污防备和响应国际合作会议通过的文本)本公约缔约国,意识到保护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必要性,认识到船舶、近海装置、海港和油装卸设施的油污事故对海洋环境构成的严重威胁,注意到预防措施和防止工作对于在开始时避免油污的重要性,严格实施有关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现有国际文件,特别是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必要性,以及提高运油船舶和近海装置的设计、操作和保养标准的迅速发展,又注意到,在发生油污事故时,迅速有效的行动对于减少此种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必要的,强调为抗御油污事故做好有效准备的重要性及石油和航运界在这方面具有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认识到在诸种事项中相互支援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其中包括交换各国对油污事故响应能力的资料、制定油污应急计划、交换对海洋环境或各国海岸线和有关利益可能造成影响的重要事故的报告和研究与开发海洋环境中抗御油污的手段等,考虑到“污染者付款”的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普遍原则,还考虑到包括《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责任公约》)、《1971年建立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国际公约》(《基金公约》)在内的有关国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文件的重要性,以及《责任公约》和《基金公约》的1984年议定书尽早生效的迫切需要,进一步考虑到包括区域性公约和协定在内的双边和多边协定和安排的重要性,注意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特别是其第Ⅻ部分的有关规定,认识到根据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小的岛屿国家的特别需要,促进国际合作,提高国家、区域和全球油污防备和响应能力的需要,考虑到缔结《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上述目的,兹协议如下:第1条总则(1)各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各自地或联合地对油污事故采取一切适当的防备和响应措施。

近年来海上重大溢油事故回顾

近年来海上重大溢油事故回顾

近年来海上重大溢油事故回顾一、国际典型溢油污染事故“托雷·卡尼翁”号溢油污染事故1967年3月,载运12万吨原油的利比里亚籍油轮“托雷·卡尼翁”号从波斯湾驶往美国米尔福港,该轮行驶到英吉利海峡触礁,造成船体破损,在其后的10天内溢油10万吨。

当时英国、法国共出动42艘船只,使用了1万吨清洁剂,英国还出动轰炸机对部分溢出原油进行焚烧,全力清除溢油污染,但是溢油仍然造成附近海域和沿岸大面积严重的污染,使英、法两国蒙受了巨大损失。

事件发生后,国际海事组织(IMO)为此召开特别会议就安全技术和法律问题进行讨论,专门成立了一个常设的“立法委员会”,并且为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出台了著名的国际船舶防污染公约——《MARPOL 73/78防污染公约》。

“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溢油污染事故1989年3月24日,载有约17万吨原油的美国油轮“埃克森·瓦尔迪兹”在阿拉斯加瓦尔迪兹驶往加利福尼亚洛杉机途中,为了避开冰块而航行到了正常的航道外面,在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湾布菜礁上搁浅,导致该轮的11个油舱中的8个破损。

在搁浅后的6个小时内,从“埃克森·瓦尔迪兹”溢出了3万多吨货油。

阿拉斯加1100公里的海岸线上布满石油,对当地造成了巨大的生态破坏,约4000头海獭死亡,10—30万只海鸟死亡,专家们认为生态系统恢复时间要长达20多年,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近80亿美元。

“埃克森·瓦尔迪兹”轮溢油事故成为发生在美国水域规模最大的溢油事故。

这次事故之后,美国又发生了几起重大溢油事故,引起了美国各界的强烈反响,在保护海洋环境的强大压力下,美国两院通过了《1990油污法》,同年,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通过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并于1995年5月13日生效,它标志着人类对溢油事故开始由被动防御转为积极应对。

(三)“威望号”溢油污染事故2002年11月13日,装有7.7万吨燃料油、船长243米巴哈马籍老龄单壳油轮“威望号”在从拉脱维亚驶往直布罗陀的途中,遭遇强风暴,与不明物体发生碰撞,并在强风和巨浪的作用下失去控制,船体损坏导致燃料油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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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由油污防备和响应国际合作会议通过的文本,本公约于1995年5月13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3月20日交存加入书。

1998年6月30日对我生效)【简介】国际海事组织于1990年11月19日至30日在伦敦召开了外交大会,有93个国家和17个国际组织代表或观察员出席了会议,香港也派员列席。

会议通过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

11月30日,包括中国在内的81个国家签署了公约的最终议定书。

虽然受本国政府授权签署公约的有15个国家,但都声明“有待批准”。

至1992年底,只有美国、瑞典、塞舌尔、埃及和澳大利亚正式加入该公约。

公约的生效条件是15个国家加入,没有船舶总吨位约束条件。

公约主要内容:本公约的目的是促进各国加强油污防治工作,强调有效防备的重要性,在发生重大油污事故时加强区域性或国际性合作,采取快速有效的行动,减少油污造成的损害。

公约要求所有船舶、港口和近海装置都应具备油污应急计划,并且港口国当局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公约规定所有肇事船舶和其他发现油污事故的机构或官员应毫不延迟地向最近的沿岸国报告。

各国在接到报告后应采取行动,并进行通报。

公约还规定了各缔约国应建立全国性油污防备和响应体系;各国之间可建立双边或多边、地区性或国际性的技术合作。

公约的附则对援助费用的偿还作了规定。

本公约当事国,意识到保护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必要性,认识到船舶、近海装置、海港和油装卸设施的油污事故对海洋环境构成的严重威胁,注意到预防措施和防止工作对于最初避免油污的重要性,严格实施有关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现有国际文件、特别是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必要性,以及提高运油船舶和近海装置的设计、操作和保养标准的迅速发展,又注意到,在发生油污事故时,迅速有效的行动对于减少此种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必要的,强调为抗御油污事故做好有效准备的重要性及石油和航运界在此方面具有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认识到在诸种事项中相互支援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其中包括交换各国对油污事故反应能力的资料、制定油污应急计划、交换对海洋环境或各国海岸线或有关利益可能造成影响的重要事故的报告和研究和开发海洋环境中抗御油污的手段等,考虑到“污染者付款”的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普遍原则,还考虑到包括《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责任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基金公约》)在内的有关国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文件的重要性,以及《责任公约》和《基金公约》的1984年议定书尽早生效的迫切需要,进一步考虑到包括区域性公约和协定在内的双边和多边协定和安排重要性,注意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特别是其第XII部分的有关规定,认识到根据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小的岛屿国家的特别需要,促进国际合作,提高国家、区域和全球油污防备和反应能力的需要,考虑到缔结《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上述目的,兹协议如下:第1条总则(1)各当事国承诺,按照本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各自或联合地对油污事故采取一切适当的防备和反应措施。

(2)本公约的附件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凡提及本公约,同时构成提及其附件。

(3)本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军用辅助船或由国家拥有或使用并在当时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它船舶。

但每一当事国应采取不影响由其拥有或使用的这类船舶的作业或作业能力的适当措施,确保此种船舶在合理和可行时,以符合本公约的方式活动。

第2条定义就本公约而言:(1)“油”系指任何形式的石油,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产品。

(2)“油污事故”系指同一起源的一起或一系列造成或可能造成油的排放,对海洋环境或对一个或多个国家的海岸线或有关利益构成或可能构成威胁,需要采取紧急行动或其它迅速反应措施的事故。

(3)“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营运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和任何类型的浮动航行器。

(4)“近海装置”系指从事天然气或石油的勘探、开发或生产活动或油的装卸的任何固定或浮动装置。

(5)“海港和油装卸设施”系指具有油污事故风险的设施,其中包括海港、油码头、管道和其它的油装卸设施。

(6)“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7)“秘书长”系指本组织的秘书长。

第3条油污应急计划(1)(a)每一当事国应要求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船上备有本组织为此目的通过的规定所要求的并符合此种规定的油污应急计划。

①(①“本组织…通过的规定”,参见《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78)附则I第26条。

)(b)按本条(a)要求在船上应备有油污应急计划的船舶,在某一当事国管辖的港口或离岸码头时,须根据现行国际协定②(②“现行国际协定”,参见MARPOL73/78公约第5条和第7条。

)或国内立法所规定的做法,接受由该当事国正式授权的官员的检查。

(2)每一当事国应要求由其管辖的近海装置的经营人备有油污应急计划;该计划应与按第6条设立的国家系统相协调并按国家主管当局规定的程序核准。

(3)每一当事国应视情要求负责由其管辖原此种海港和油的装卸设施的当局或经营人备有油污应急计划或类似安排,此种计划或安排应与按第6条设立的国家系统相协调并按国家系统相协调并按国家主管当局规定的程序核准。

第4条油污报告程序(1)每一当事国应:(a)要求负责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的船长或其他人员和负责由其管辖的近海装置的人员,将其船舶或近海装置发生或可能发生排油的任何事件及时报告给:(i)对于船舶,最近的沿海国;(ii)对于近海装置,管辖该装置的沿海国。

(b)要求负责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的船长或其他人员和负责由其管辖的近海装置的人员,将发现的海上排油或出现油迹的事件及时报告给:(i)对于船舶,最近沿海国;(ii)对于近海装置,管辖该装置的沿海国。

(c)要求负责由其管辖的海港和油装卸设施的人员,将任何排油和出现油迹的事件及时报告国家主管当局。

(d)指示其海上巡视船舶或飞机及其它适当机构或官员,视情及时向国家主管当局或最近沿海国报告在海上或在海港或油装卸设施发现的排油或出现油迹的事件。

(e)要求民用飞机驾驶员及时向最近沿海国报告发现的海上排油或出现油迹的事件。

(2)(1)(a)(i)中规定的报告应按本组织制定的要求①(①“按本组织制定的要求”,参见MARPOL73/78公约第8条及议定书I。

)并根据本组织通过的指南和普遍原则②(②“本组织通过的指南和普遍原则”,参见国际海事组织第A.648(16)号决议通过的《船舶报告制度及船舶报告要求总则(包括危险货物、有害物质和/或海洋污染物事故报告指南)》。

(秘书处提示:可参考国际海事组织的出版物:《MAEPOL73/78公约中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做出。

在可行时,(1)(a)(ii)(b)(c)和(d)中规定的报告应尽可能按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和普遍原则做出。

第5条收到油污报告时的行动(1)当事国每当收到第4条所述的报告或其它来源提供的污染信息时,应:(a)对事件做出评估,以判断是否发生了油污事故;(b)对油污事故的性质、范围和可能的后果做出评估;和(c)然后将该报告或污染信息连同下述信息及时通知其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该油污事件影响的所有国家:(i)评估的详细情况和已经或准备采取的任何处理该事故的措施;和(ii)新的适当资料,直至对该事故采取的反应行动结束或这些国家已决定采取联合行动。

(2)如果该油污事故很严重,各当事国应直接地或在适当时通过有关的区域性组织或安排,将(1)(b)和(c)中所述的信息提供给本组织。

(3)如果油污事故很严重,促请受到该事故影响的其它国家直接地或在适当时通过有关的区域性组织或安排,将它们对其利益所受威胁的程度所做出的评估以及已经或准备采取的任何行动通知本组织。

(4)各当事国在与其它当事国和本组织交换资料和进行联系时,应尽可能使用本组织制定的油污报告系统①(①“本组织制定的油污报告系统”,系指编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的《防止油污手册》(第II部分)应急计划的附录2。

)第6条国家和区域的防备和反应系统(1)每一当事国应建立对油污采取迅速和有效的反应行动的国家系统。

此系统至少应包括:(a)指定:(i)负责油污防备和反应工作的国家主管当局;(ii)国家行动联络点。

此种联络点应负责接收或发送第4条所述的油污报告;和(iii)有权代表该国请求援助或决定按请求提供援助的当局。

(b)国家防备和反应应急计划。

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指南①(①“本组织制定的指南”,系指编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的《防止油污手册》(第II部分)应急计划。

),该计划包括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间的组织关系。

(2)此外,每一当事国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各自或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并在适当时与石油界和航运界、港口当局及其它实体合作,以建立:(a)提前就位的与有关风险相称的最低水平的溢油抗御设备以及它们的使用方案;(b)油污反应组织的演习和有关人员培训方案;(c)详细的油污事故反应计划和始终具备的通讯能力;和(d)对油污事故反应工作进行协调的机构或安排;在适当情况下,它们应具备调动必要资源的能力。

(3)每一当事国应确保直接地或通过有关的区域性组织或安排,向本组织提供下列最新资料:(a)上述1(a)中所述的当局和实体的地点、通讯资料及其负责区域(如果有的话);(b)关于在接到请求时可向它国提供的油污反应设备和油污反应及海上救助方面专门技术的资料;和(c)其国家应急计划。

第7条油污反应工作的国际合作(1)各当事国同意,在油污事故严重到需要这样做时,在受到或受到油污事故影响的任何当事国提出请求时,它们将根据其能力和具备的有关资源,为油污事故的反应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支持和设备。

此种援助费用的财务问题应根据本公约附件所列规定处理。

(2)请求援助的当事国可要求本组织协助查找上述(1)中所述费用的临时资助来源。

(3)按照适用的国际协定,每一当事国均应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下列事项提供便利:(a)从事油污事故反应工作或运输处理此种事故所需人员、货物、器材和设备的船舶、飞机和其它运输工具抵离其领土和在其领土内使用;和(b)上述(a)中所述人员、货物、器材和设备迅速进入、通过和离开其领土。

第8条研究和开发(1)各当事国同意直接地和在适当时通过本组织或有关的区域性组织或安排,在推广和交流旨在提高当前油污防备和反应最新水平的研究和开发项目的成果方面进行合作,其中包括监视、围控、回收、消除、清除和其它减少或减轻油污影响的技术和恢复技术。

(2)为此,各当事国承诺,直接地或在适当时通过本组织或有关的区域性组织或安排在各当事国的研究机构间建立必要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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