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所得税
会计实务:股息的预提所得税如何处理
股息的预提所得税如何处理预提税优惠税率当收款人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时,大多数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都规定了不超过来源国股息总额10%的限制税率。
有些协定中指定了15%的预提税高优惠税率(例如,中国与澳大利亚、巴西、新西兰和挪威签订的税收协定)。
因为中国国内法规定的预提税税率是20%,所以15%的税率依然被视为是优惠的。
同时有些协定中指定了5%或7%的预提税低优惠税率(例如,中国与蒙古、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5%或7%的预提税低税率适用于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特定情况,这种情况是指作为股息受益所有人的公司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的25%以上的表决权股份(例如,中国与奥地利、韩国、卢森堡和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
中国签订的各个税收协定中的预提税优惠税率依照中国目前的税法,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外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即股息)是免税的。
从中国的国内公司分配的股息(即通过B股H股和N股分配的股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一项通知,目前也是免税的。
因而就中国税收来说,目前协定中规定的优惠税率实际上并不是优惠的。
如果中国以后依照国内法按照某一税率对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上述协定中指定的优惠税率才能称得上优惠。
A股、B股、H股和N股在中国,股票被分成”A股”、B股”、”H股”和N”股”.”A股”是中国国内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以人民币为面值的股票。
”B股”以人民币为面值但通过外币进行认购和交易。
”H股”和”N股”是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外发行、以外币为面值的股票。
“股息”税收协定中,”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收人来源国(即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国家)税法,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受益所有人”协定中股息预提税的优惠税率仅适用于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除非协定中做出其他的规定。
预提所得税的免税规定某些税收协定对股息的预提所得税做出了免税规定。
【会计实操经验】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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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预提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的概念如下所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均应就其收入全额(除有关文件和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征收预提所得税。
按预提方式,即由所得支付人(付款人)在向所得受益人(收款人)支付所得(款项)时为其代扣代缴税款,课税的一种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简称预提税,指的是源泉扣缴的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不是一个税种,而是世界上对这种源泉扣缴的所得税的习惯叫法。
我国税法第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十的所得税。
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升,是正常的途径,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税务处理、到财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家定要积累大量的知识并且尽量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现在只需沉淀,相信将来会有更大更好的发展,最后感谢大家的支持!。
预提所得税的特征是什么
预提所得税的特征是什么?
(1)依据属地主义原则。
根据国际通行的属地主义原则,世界大多数国家对境外的纳税人从本国取得的所得,都征收预提所得税。
其对于我国维护税权,在对等原则下同其它国家解决双边税收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2)税率低,不扣除费用。
预提所得税具有国家间分享的性质。
因为按国际惯例,对这些所得,所得来源国有优先征税权。
(3)源泉扣缴。
预提税采取源泉扣缴的方式,这是因为这类所得的取得者在本国境内,而是分散在许多国家或地区,如果由纳税人直接申报纳税,不便于进行管理。
故世界各国对预提所得税采取源泉控制方式。
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会计处理
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会计处理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会涉及到很多税务方面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预提所得税是企业预先计提的一种税款,用于满足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纳税义务。
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是指由企业代为扣缴员工的预提所得税,并及时缴纳给税务机关。
对于企业来说,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工作。
首先,企业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出每位员工的预提所得税金额。
这个金额是根据员工的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率等因素来确定的。
然后,企业将这些预提所得税金额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并在发放工资时及时缴纳给税务机关。
在会计处理方面,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需要进行相应的分录记录。
首先,企业需要在借方记载预提所得税的金额,表示企业需要承担这部分税款的责任。
然后,在贷方记载代扣代缴的金额,表示这部分税款是由员工的工资中扣除的,由企业代为缴纳给税务机关的。
这样一来,企业就完成了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工作。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能够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能够按时、足额地缴纳给税务机关。
同时,也有助于避免员工个人所得税的逃避和逃漏。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需要遵守税法规定,保证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也需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要求,确保企业的代扣代缴工作符合法规和规定。
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不可忽视的一项税务工作。
通过正确的会计处理和及时的缴纳,企业能够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按时缴纳,同时也确保了企业的合规经营。
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一项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行动。
外资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的计算方法.doc
(1)预提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以下情况也应按照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
①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企业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入企业相应资产原价或筹办费,按照税法的规定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的,若企业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或筹办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企业生产经营开始的次月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②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对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成本、费用的,均应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③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2)预提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予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扣缴税额=支付单位所支付的金额×预提所得税税率1
2。
个人所得税的预提与结算方式
个人所得税的预提与结算方式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取得的各类所得,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缴纳的税款。
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过程中,预提和结算方式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个人所得税预提和结算方式的相关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预提方式个人所得税的预提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规定对个人的收入进行预先扣缴。
预提方式主要有两种:工资薪金所得税预提和其他所得税预提。
1. 工资薪金所得税预提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通过与雇主的劳动合同关系取得的报酬、奖金等。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雇主应按照一定比例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再支付给员工。
工资薪金所得税预提的方式通常采用月度扣缴的形式。
雇主在发放工资薪金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扣缴税率和税表,计算出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并在发放工资时一并扣除。
2. 其他所得税预提除了工资薪金所得外,个人的其他各类所得也需要进行预提纳税。
例如,个体工商户的营业税、自然人对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等。
其他所得税预提一般由个人自行报税。
个人根据自身所得情况,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预提纳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结算方式个人所得税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年度汇算和预缴税款抵扣。
1. 年度汇算年度汇算是指个人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根据全年的收入情况进行的个人所得税结算。
在年度汇算中,个人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全年的各项所得,并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额度。
年度汇算中,个人需要提供完整的收入凭证和相关账户流水等材料,以便税务部门核实个人所得情况。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使用一些减免政策和扣除项目来降低应缴税款的金额。
2. 预缴税款抵扣个人在纳税过程中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年度汇算时进行抵扣。
预缴税款抵扣的方式通常是在年度汇算时,将已预缴的税款金额与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相比较,如果预缴的税款金额大于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个人可以从税务部门领取相应的退税。
预缴税款抵扣可以减轻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时的负担,同时也是一种鼓励个人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措施。
预提所得税费用的会计账务处理
预提所得税费用的会计账务处理
1、预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交纳扣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预提所得税如何理解?
预提所得税,简称预提税,是指按预提方式,由所得支付人在向所得受益人支付款项时为其代扣代缴税款。
预提所得税不是一个税种,是对源泉扣缴所得税的习惯叫法。
所得税费用含义
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经营利润应当交纳的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属于损益类科目,用以核算企业负担的所得税,
由于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因此一般不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
若是只有永久性差异,则与当期应交所得税是相等的。
所得税费用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公式当中涉及的计算如下:
1、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适用所得税税率;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2、递延所得税费用=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
巴基斯税制简介
巴基斯税制简介巴基斯坦税收主要分为联邦税及省(邦)级税两大系统。
联邦税主要包括所得税、销售税、联邦消费税、关税等,由联邦税务局FBR (Federal Board of Revenue)负责征管。
省级税主要包括财产税、车辆税、印花税等,由各省财政部门负责征管,除少部分上缴联邦政府外,其余作为各省自有发展资金。
巴基斯坦税种和税政错综复杂,且每年都会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限于篇幅只简单介绍中国企业在巴基斯坦的经营活动中最常遇到的四个税种和相关中巴税收协定:一、所得税(Income Tax)与中国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分开立法不同,巴基斯坦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统一规定于2001年《所得税条例》和2002年《所得税规则》中。
巴基斯坦的财政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个人或企业如果未申请按照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所得税申报应与财政年保持一致。
所有纳税人都需要申请国家统一税号(National Taxpayer Number -NTN) ,通过税号可以在税务局的官网上进行所得税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巴基斯坦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每个纳税年度根据个人工资、财产收入、业务收入、资本收益、其他来源收入,汇总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巴基斯坦个人所得税率屡有变化,截至2019年巴基斯坦个税起征点为400000卢比,1200000卢比以下分两级定额征税,1200000卢比以上采用超额累进比例税率。
如果工资收入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以上,分级标准和税率均有所不同。
同时,根据规定,公司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所以中国企业在当地发放员工工资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巴基斯坦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类型:1、最终税制度(Final tax regime-FTR), 类似中国的核定征收,是一种一次结算、清缴的税务征收形式,无论合同损益如何,一律按照收款的一定比例缴纳;2、正常税制(Normal tax regime-NTR),类似中国的查账征收,根据企业利润总额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税率进行计算,目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预提费用的账务处理
预提费用的账务处理企业清算期的会计处理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时企业的财会部门应及时处理好相关的税务问题。
1、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
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破产、倒闭、解散的文件资料,并报税务机关批准。
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2、破产费用的账务处理支付的破产清算费用,如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应于支付有关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
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
转让相关资产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缴纳增值税是指: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所得税预提的计算方法与实务操作指南
所得税预提的计算方法与实务操作指南所得税预提是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按照税法规定将预计的所得税费用计提到财务报表中,以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应缴纳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预提的计算方法和实务操作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介绍所得税预提的计算方法与实务操作指南,帮助企业正确计提所得税费用。
一、所得税预提的计算方法所得税预提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两种:递延所得税负债法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法。
1. 递延所得税负债法递延所得税负债法是指企业在计提所得税费用时,按照税法规定对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计算。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因为临时性差异而暂时不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但在未来会产生应缴纳的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算公式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 临时性差异 ×适用税率其中,临时性差异是指企业在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中,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适用税率是指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2. 递延所得税资产法递延所得税资产法是指企业在计提所得税费用时,按照税法规定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计算。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因为临时性差异而暂时不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但在未来可以抵扣已缴纳的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公式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 临时性差异 ×适用税率递延所得税资产法的适用条件是企业在未来能够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抵扣已缴纳的所得税。
二、所得税预提的实务操作指南所得税预提的实务操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临时性差异的确定企业在计算所得税预提时,需要确定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之间的临时性差异。
临时性差异的确定需要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对比分析,确保准确计算所得税费用。
2. 适用税率的确定适用税率是计算所得税预提的重要参数。
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和税务部门公布的税率确定适用税率。
由于税率可能会发生变化,企业需要及时调整适用税率,以确保所得税预提的准确性。
3. 所得税预提的披露企业在财务报表中需要披露所得税预提的相关信息,包括所得税费用的计算方法、适用税率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变动情况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
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科目:
1. 应交企业所得税:借方,金额为企业所得税的计提金额;
2. 税费返还:借方,金额为企业所得税的返还金额;
3. 预提所得税:贷方,金额为企业所得税的计提金额;
4. 税费费用:贷方,金额为企业所得税的费用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结果和所得税局的决定,可以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
比如,假设某企业在年度末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出应交企业所得税为10,000元,但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决定返还
2,000元的税费。
则会计分录如下:
- 应交企业所得税(借方):10,000元
- 税费返还(借方):2,000元
- 预提所得税(贷方):10,000元
- 税费费用(贷方):2,000元
通过以上会计分录的处理,将应交企业所得税减少10,000元,并通过税费返还记账将返还的2,000元记录下来。
同时,需要
预提所得税10,000元作为下一年度所得税的补充,且将2,000
元作为当期的税费费用记入损益表对应期间的费用。
2023年所得税调研报告
2023年所得税调研报告2023年所得税调研报告1目前,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收征管在税收政策上及日常税收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和难点,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压力。
一、税收政策上存在的几个难点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此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难于掌握。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企业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在实际操作中当企业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也未支付时是否要扣缴。
又如:离岸股权转让往往采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结算。
那么,如何确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相应的税款缴纳时间?是按合同签订后第一次付款时间、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时间还是按每次实际付款时间?况且在实际经济往来中,很多支付形式是非货币形式,如非居民通过实物或者劳务形式取得技术使用权的回报、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重组等,对于此种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2、预提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界定难。
⑴收入确定难。
《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金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问题并不是如此简单。
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很多企业是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计提支付,那么这个计提比例是否恰当?所提供的专用权等是否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等值得研究。
另外如外国企业转让国内企业股权,很多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通常存在转让的价格不真实、零价格转让或低价转让等问题,转让收入难以确定。
⑵成本确定难。
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财产转让所得上,其中以股权转让尤为突出。
股权转让成本即股权转让所得的扣除数,是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的一项关键因素。
由于股权转让成本是一个历史概念,以外币投资形式的原始投资额是用历史汇率还是以现时汇率计算转让成本?另外,股本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入股时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什么是预提所得税
什么是预提所得税
魏正强
【期刊名称】《纳税》
【年(卷),期】2011(000)008
【摘要】答:预提所得税中的“税”是指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预提是指扣留、预扣的意思.我国的预提所得税并非是独立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另一税种,只是为适应跨国权益所得的特点,所采取的一种源泉扣缴方法.当这类所得在我国境内发生时,即以这类所得的取得都为纳税义务人。
【总页数】1页(P51-51)
【作者】魏正强
【作者单位】世鑫集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J],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J],
3.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J],
4.单位或个人如何预提所得税 [J], 纪宏奎
5.境外投资者预提所得税事项明确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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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
提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提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是企业日常会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财务管理的核心环节。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按照一定的税率对企业的所得额进行征税的一种税收。
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的编制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息息相关,合理的会计分录能够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企业的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在编制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时,首先需要了解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一般分为总额计算法和差额计算法。
总额计算法是将企业的全年所得额按照固定的税率进行计算,差额计算法是将企业的收入减去相关费用、成本和税前净利润等,然后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在编制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时,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操作。
一般情况下,可以将企业所得税记为负债,即“应交企业所得税”。
这部分负债会计分录的借方是“应交企业所得税”,贷方是“利润表”,反映了企业在当期应交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具体的会计分录可以如下:借:应交企业所得税贷:利润表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间计算和缴纳的,因此在编制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时,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期间进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期间为一年,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税法规定,计算期间也可以是半年或季度。
此外,在编制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时,还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预提和结转。
企业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需要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税法规定,预计当期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并记为负债,即“预提企业所得税”。
预提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的借方是“预提企业所得税”,贷方是“利润表”。
具体的会计分录可以如下:借:预提企业所得税贷:利润表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开始时,需要将预提的企业所得税结转到应交企业所得税负债,即“预提企业所得税”减少,“应交企业所得税”增加。
结转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的借方是“应交企业所得税”,贷方是“预提企业所得税”。
具体的会计分录可以如下:借: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预提企业所得税通过以上的会计分录,可以准确地记录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向境外母公司分红预提10%所得税账务处理
向境外母公司分红预提10%所得税账务处理
向境外母公司分红预提 10% 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1. 确认境外子公司分红收入:
借:投资收益
贷:应付账款—境外母公司
2. 预提 10% 所得税:
借:应付账款—境外母公司
贷:应交税费—预提所得税
3. 缴纳预提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预提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 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上述账务处理时,需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税法规定进行判断,确保账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要求。
同时,企业还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确保境外母公司分红收入和相关税费缴纳符合境内税法规定。
beps2.0的计算规则
beps2.0的计算规则BEPS2.0(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2.0)是国际社会为应对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漏洞进行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而发起的一项全球性行动。
BEPS2.0的计算规则旨在确保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利润根据其实际经济活动所在地进行公平的税收分配,以减少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现象。
BEPS2.0的计算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常设机构原则:跨国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必须在当地设立常设机构,并按照实际经济活动所在地原则缴纳税款。
常设机构的设立可以防止企业通过设立空壳公司等方式规避税收。
2.实际管理机构原则:跨国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应为其税收归属地。
这意味着企业的税收应由其实际决策和控制中心所在地征收,而非仅仅由企业的注册地或总部所在地决定。
3.透明度和披露要求:跨国企业必须提高其税收透明度,包括公开其全球范围内的税收筹划策略、关联方交易等信息。
这有助于打击不透明的税收筹划行为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预提所得税规则:预提所得税是指企业在向非居民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时,需要代扣代缴的税款。
BEPS2.0对预提所得税规则进行了修订,以防止跨国企业利用预提所得税规则进行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5.金融交易规则:BEPS2.0还规定了跨国企业在进行金融交易时应遵循的税收规则,以防止企业通过金融交易转移利润。
这包括对金融衍生品、债券等金融资产的税收规定。
6.数据报告和信息披露:跨国企业必须按照BEPS2.0的要求,定期提交税收数据报告和相关信息,以供税务机关审查和监管。
这有助于提高税收透明度和打击不法税收行为。
7.争端解决机制:BEPS2.0建立了跨国税收争端解决机制,以确保企业在面临税收争议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解决。
通过实施BEPS2.0的计算规则,国际社会旨在建立一个更加公平、透明的国际税收体系,确保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能够按照实际经济活动所在地缴纳税款,从而减少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现象,促进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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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所得税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37号)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
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均应就其收入全额(除有关文件和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征收预提所得税。
按预提方式,即由所得支付人(付款人)在向所得受益人(收款人)支付所得(款项)时为其代扣代缴税款,课税的一种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
1、预提所得税的概念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均应就其收入全额(除有关文件和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征收预提所得税。
2、利润(股息、红利)
(1)、利润的范围
利润是指根据投资比例、股权、股份或者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从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
(2)、利润所得的减免税
根据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免征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利息
(1)、利息的范围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
贷款协议中的所谓“安排费”、“承担费”和“代理费”是伴随该项贷款业务发生的,应视同利息收入合并征收所得税。
对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以房屋作为抵押向外国银行或外国企业借款,逾期不能偿还本息,而将房屋赔付给债权人,对债权人取得的抵押价款中含有利息的,应依法征收预提所得税。
外国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取得租金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部分,如果其中所包含的出租方贷款利息的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租金支付人可以按扣除上述利息后的余额,扣缴预提所得税。
(2)、利息的减免税
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营外汇存放款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
②、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和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
③、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④、外国银行在我国国家银行存款,存款利率低于存款银行所在国存款利率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⑤、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由我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价款的本息,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价款的本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如果只是利息部分用供货偿还,价款部分仍要现汇支付的,则仍应对其利息收入征收预提所得税。
4、租金
(1)、租金的范围
租金是指外国企业讲其拥有的财产租赁给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而取得的租赁收入(包括承租方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资料费等费用),其中租赁财产包括:机器设备、科学仪器、房屋建筑物、信息传输设备、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通讯线路或其他类似设施。
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在中国
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对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在扣除营业税后计算征收预提所得税,并由承租人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如果承租人不是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者不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税务机关也可责成承租人,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自行申报缴纳上述税款。
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非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属于非独立代理人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征收企业所得税。
(2)、租金的减免税
对外国公司、企业将船舶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国际运输所取得的租金暂免预提所得税;但对外国公司、企业将船舶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我国沿海或内河运输所收取的租金仍应征收预提所得税。
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应根据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民航企业在实际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
5、担保费
自1998年3月1日起,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根据税法规定,比照对利息所得规定或限定的税率计算缴纳预提所得税。
上述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者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
6、特许权使用费
(1)、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所收取的使用费。
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包括与其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包括中国境外发生的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对上述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外国企业依法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对属于外国企业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费用中包含的设计费,是整个技术贸易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它与一般设计劳务的性质不同,属于使用权的转让,应列为特许权使用费,一并计算征收预提所得税。
(2)、特许权使用费的减免税
①、对于下列各项所得,不涉及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于我国企业同外商签订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购进合同,凡计算机软件部分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转让的,应视为计算机附属的实体产品,外商转让该部分软件所取得的价款,可免予征收预提
所得税;凡计算机软件部分作为专利权或版权(包括编程语言、技术方法和技术秘密等)转让的,或对转让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范围等规定限制性条件的,则应当征收预提所得税;对按我方要求由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或合作共同开发所取得的收入,凡不涉及转让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或版权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承包设计开发服务的,应依法按照机构、场所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外商提供用于教学、科学研究、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影片、音像和音响版权,确属有益于中外科学文化交流,收费比较低,需要给予减免税优惠照顾的,可由外商提出申请,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③、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而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
第一,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第二,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
第三,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
用费。
第四,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
第五,在开发重要科学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重大的先进的机电技术生产技术;核能技术;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光导通讯技术;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煤的液化、气化几综合利用技术。
7、财产转让收益
外国企业取得的其他所得,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对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发行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净收益,暂免征收预提所得税。
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应当征收预提所得税。
外国企业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签订房屋包销协议,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包销房屋、建筑物,其包销业务应属于外国企业转让中国境内财产的性质,对于其取得的房屋转让收益应当征收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