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视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18
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和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 公司的关联方、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5.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三、职责分工1.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2.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送、管理等工作。
3. 公司各部门: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确保内幕信息保密。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1. 登记内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任职单位、职务、持股比例等信息。
2. 登记程序: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如下:(1)知情人员自行或由所在部门提交登记申请;(2)董事会秘书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核;(3)经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4)登记完成后,将登记信息报送董事会、监事会及相关部门。
3. 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保密责任,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五、监督管理1. 监督检查:董事会秘书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对违规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2)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为加强公司内部信息管理,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规范内幕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和管理,本制度制定。
所有了解或曾经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应该进行登记管理,以此保证内幕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二、登记范围1. 公司内部人员1.1 公司职工,即包括公司全职员工、兼职员工、派遣员工等。
1.2 公司管理团队成员。
1.3 具备访问公司内部信息权限的人员,如IT人员、人力资源等。
2. 外部合作伙伴2.1 与公司签订合同并拥有公司内部信息的外部供应商、承包商等。
2.2 公司外部律师、会计师等审计团队成员。
3. 其他人员3.1 家属、亲友等与公司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3.2 公司与外部人员关系紧密的人员。
3.3 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登记程序1. 登记方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在公司特定平台上进行登记。
所填写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信息均应以公司特定平台上的信息为准。
2. 登记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在接到公司通知后7天内进行登记。
3. 登记内容登记时应提供的信息:3.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
3.2 与公司的关系信息,包括本人是否为公司职工、是否为公司管理团队成员、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
3.3 具体掌握的内幕信息,包括内幕信息所在的项目或业务、内容概述、了解时间等。
3.4 内幕信息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用途、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
4. 变更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如有个人信息、与公司关系信息或掌握的内幕信息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7天内进行重新登记。
四、知情人员应遵守的规则1. 保密原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内部保密制度,已经了解或者正在了解的内幕信息任何时候都不得泄露给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与之有关的金融工具。
2. 披露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部以及外部与公司关系紧密的场合,如召开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应报告自己已经登记的情况,并根据公司要求披露相关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指的是尚未公开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组计划、合并计划、新产品研发、财务状况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则是指掌握这些内幕信息的人员。
为了保护内幕信息的机密性和防止利用内幕信息获利的情况发生,公司需要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首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准确掌握和合规管理,对公司内幕信息的泄露和滥用进行监督和管控。
登记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并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信息的登记、管理和监控。
其次,登记过程需规定必要的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工作岗位、所属部门、接触的内幕信息内容等。
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于后续的合规管理和监督非常重要,所以需要建立相应的检查和核实机制。
再次,制度需要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权限和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掌握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公司相关的规定和法律法规,严禁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对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同时,对于触犯法律的行为,制度要建立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
此外,登记管理制度还应指明应急处理措施。
例如,当出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约、失职、离职或人员变动时,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最后,为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可以通过定期的内部审计、风险监控和内控评估等方式,评估制度的实施效果和风险控制情况,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激励。
同时,还需要配备专门的内幕信息管理人员,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培训。
综上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程序、完善登记信息和权限管理、制定应急处理措施以及建立监督和考核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一、内幕信息的定义和特点内幕信息是指与一些公司或者机构有关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对该公司或者机构的证券价格、交易量以及其他投资者判断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非公开性: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只有特定的人员或组织知晓。
2.需要实质上的确认:内幕信息需要确凿无疑地指向公司或机构在未来会有实质性改变的事件或行动。
3.可能影响交易价格:内幕信息可能对公司的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引起市场的不对称信息。
4.法律禁止交易:因为内幕信息非公开且具有重大影响力,法律禁止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在未公开之前进行交易,以维护公平交易的原则。
二、知情人的定义和责任知情人是指掌握或了解内幕信息的人员或组织,包括公司的高管、董事、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审计师、法律顾问等。
知情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守秘密:知情人在了解内幕信息后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人。
2.非法交易禁止: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或者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为。
3.报告义务:知情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或监管机构报告已知的内幕信息。
4.不得传递信息:知情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给他人,包括口头、书面、电子等。
三、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重要性建立健全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公司和市场运作的公平性、透明度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1.内幕信息辨识制度:建立一个能够快速识别内幕信息的机制,定期检查公司内部信息的敏感性,及时识别可能涵盖内幕信息的事件。
2.内幕信息登记制度:建立内幕信息登记制度,要求知情人在了解内幕信息后向公司或监管机构报告,并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
3.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明确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建立保密协议,对知情人进行保密教育,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4.内幕信息交易禁止制度:明确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规定,并建立对违反规定者的追责机制。
5.内幕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及时披露内幕信息的机制,确保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防止内幕交易。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已成为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股东利益。
为了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公司内部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概述1.1 背景介绍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内幕交易和内幕信息泄露的法律法规。
合法、公正、透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是实施内控管理、防范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登记管理制度设计2.1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和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对公司内幕信息有知情权或者控制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职工代表、核心技术人员等。
2.2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程序(1)提出申请: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向公司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申请书。
(2)审核与审批: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满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条件,决定是否批准登记。
审核过程应严格保密。
(3)登记备案:经审核通过后,公司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内部进行保密。
2.3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和责任(1)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保守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给他人。
(2)监督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监督公司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违规责任: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法律诉讼等。
第三部分:制度执行与监督3.1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与检查公司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权限和访问范围,通过技术手段和系统日志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公司应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培训,加强其对内幕交易及信息泄露的认识。
3.2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其他员工的区分公司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其他员工进行明确的区分,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利用其特殊地位进行违规操作。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监管,根据《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内幕信息知情人:指上市公司根据本制度规定,由上市公司相关部门依照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网络登记的相关人员。
(三)挂牌公司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
1.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范围、要求和登记管理要求。
2.挂牌公司定期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信息。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
1.上市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施定期报告,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定期报告其交易状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2.上市公司可以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期报告信息作为内部监控工具,以发现未履行内幕信息和交易义务的情形。
3.上市公司可以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接受其交易义务时出具书面承诺,确认其不得以转让、贷款或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内幕信息。
(4)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政府的监管政策,采取其他措施或实施其他制度来保护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私秘性,禁止未经批准的披露。
(五)监督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纳入其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并不定期开展检查,以确保上市公司依法依规进行登记管理并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为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和规范性,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二)保障内部人掌握的非公开信息不影响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三)严格保密、认真遵守保密要求;(四)依法依规,及时清晰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与公司具有密切业务往来的方。
第三条定义(一)内幕信息:指未公开且属于某公司应公开且需要具有价格或者公司价值敏感度的信息。
(二)知情人:指掌握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和与公司有重大合作关系的外部人员。
(三)禁止交易期:公司规定的在禁止交易期间,禁止公司内部人员买卖公司股票。
(四)禁止通过其他账户代客交易:指公司内部人员不得使用父母、子女、配偶等亲属或者名字不同的其他人的名字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责任分工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公司负责全面指导和监管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具体实施责任由公司总部内部保密室负责,各控股子公司应设立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负责人,由内部保密室具体指导。
第二章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第五条信息登记公司内部人员知悉公司重大经营数据或者信息时,无论是文本、图像、枚举或者其他形式,必须及时报告内部保密室,并由保密室统一登记内部人员及其掌握重大经营数据或者信息,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并通过内部渠道及时将需要严格保密的内容进行宣布局面。
第六条登记内容(一)登记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掌握的重大经营数据或信息的内容、产生或掌握时间或其他标志性信息;(三)获知内幕信息的来源;(四)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代号、保密程度等;(五)其他可供登记记录的事项。
第七条信息管理公司内部人员掌握内幕信息,应加强保密,不得泄露给除有关人员外的任何人,不得将内幕信息用于自己和他人获利,不得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买卖股票等活动,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账户,避免被他人代为买卖股票。
内部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内部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的内部知情人登记和管理制度,有效保护和管理内部知情人的信息,防范内幕交易和信息泄露风险,维护公司内部知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内部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合作伙伴及其家属等。
三、内部知情人的定义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具有内幕信息的人员;2. 公司员工及其家属,拥有或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3. 公司合作伙伴及其相关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
四、内部知情人登记管理程序1. 内部知情人登记(1)公司将建立内部知情人登记档案,对公司内部知情人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记录,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关联关系等。
(2)公司每年定期进行内部知情人的统一登记,确认并更新内部知情人名单。
2. 内部知情人管理(1)公司将根据内部知情人的不同身份和业务关系,对内部知情人进行分类管理。
(2)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建立专门的内部知情人管理团队,全面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3)对于公司员工和合作伙伴,建立相应的内部知情人管理制度,加强对内幕信息的保护和管理。
3. 内部知情人保密协议(1)公司将要求所有内部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2)公司将对内部知情人的保密协议进行定期更新和培训,确保内部知情人清楚了解保密义务和责任。
1.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知情人管理责任,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个人交易或传播内幕信息。
2. 公司员工及其家属、合作伙伴等内部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3.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内部知情人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保密协议的内部知情人,公司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开除、暂停合作、调查追责等。
立思辰: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八)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二十)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二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是指公司或组织为了解决内幕交易等问题,而建立起来的一套规范和管理制度。
内幕知情人是指某公司或机构内掌握着重要信息的人员,他们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个人交易而获利。
为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一些公司和机构就建立了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公司和机构的合法权益,防止内幕交易带来的不公平竞争和损害利益。
这种制度可以通过规范内幕知情人的行为,加强对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提升公司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下面将从制度的建立、内幕知情人的认定、管理措施和监督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需要公司或机构建立起来。
这个制度应该明确规定内幕知情人的定义、范围和义务。
内幕知情人应该包括哪些人员?他们应该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内幕知情人?这是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只有明确了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和定义,才能更好地管理他们的行为。
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应该规定内幕知情人的义务和责任。
内幕知情人应该遵守公司或机构的保密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同时,内幕知情人还应该履行举报义务,及时向公司或机构的有关部门报告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行为。
这样可以保证公司或机构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有更好的监控和预防。
另外,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还需要加强对内幕信息的保护措施。
公司或机构应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信息保密体系,对内幕信息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对于内幕知情人,应该加强对其日常行为的监控,严禁其将内幕信息外泄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同时,公司或机构也应该定期对内幕知情人进行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
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需要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督。
公司或机构应该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监测和排查。
这可以通过建立内部监察机构、设立举报渠道、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调查力度等方式来实现。
同时,建立与监管机构的通报和合作机制,加强对内幕交易的全面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04121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整版)第一条总则1.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以及由此形成的具体方案;3.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出现重大损失;6.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7.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公司总经理的任职发生变动,或者公司董事长或公司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1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无效;1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3.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14.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5.公司获得政府大额补贴并因此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6.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7.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8.公司主要经营资产发生抵押、质押、出售,或者一次性报废超过该项经营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19.公司主要经营资产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20、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2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22.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为了维护公司内部运营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公司应该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如何定义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的性质和重要性,以及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内幕信息指的是未公开的与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
那么,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部工作或与公司有关联的人员,具备了获取和了解内幕信息的能力和机会。
这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审计师、证券投资顾问、研究员、公司律师等。
二、内幕信息的性质和重要性内幕信息的性质是指该信息具有未公开性、重要性和非公众所知性。
未公开性是指信息尚未向市场公布;重要性是指该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非公众所知性是指信息只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才能获得。
内幕信息的重要性在于,其公开前,只有少数人掌握信息,而这些掌握信息的人可能会通过利用其所掌握的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公司应定期邀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对内幕信息的认知和管理意识。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时记录和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身份信息和职责范围。
同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承诺不私自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3.双重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向公司法务或合规部门报告其掌握的内幕信息,并在提交前经过严格审查。
公司法务或合规部门要对内幕信息进行保密,同时根据情况向相关内部部门汇报。
4.内幕信息防控措施:公司应采取技术手段,通过加密、权限设置等方式限制内幕信息的传播和访问范围,以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5.处理内幕信息的程序: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内幕信息处理程序,包括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审查、报告等环节。
同时,还应设立严密的内幕信息审查制度,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章制度的订立目的是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安全性,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确保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合法使用和公平披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掌控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3.上市公司的关联方;4.拥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保守公司内幕信息,不得泄露、传播或利用该信息进行非法交易;2.向上市公司法务部门自动申报,如发现本身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3.搭配公司内部对内幕信息的调查、审计等工作;4.遵守公司的相关内控和保密制度。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五条信息登记1. 登记内容上市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基本信息,包含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登记责任部门上市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信息更新1. 内幕信息知情人更改的登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更改时,应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2. 登记信息的保密性上市公司应严格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信息,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员泄露。
第七条登记的查询与统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信息应定期进行查询和统计,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登记信息的保管上市公司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信息保管至少五年,以备查阅和审计。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上市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冻结涉案人员的交易账户,并帮助证券监管部门进行调查;2.停止涉案人员的董事、职务等;3.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法律责任;4.撤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格。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根据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为了更加有效地监管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行为,确保市场公平、公正、透明,公司决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特发此通知,以便大家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登记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对于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具有直接或间接接触、了解、知悉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员工及相关合作伙伴等。
为了确保监管覆盖面,我公司将要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二、登记方式及时间安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将采用线上登记的方式进行。
请知情人通过公司指定的内幕信息登记平台,按照指引完成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登记的时间安排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登记所需材料2.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职务、工作单位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交易政策的承诺书和保密协议;4.其他按照登记平台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登记后的义务与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完成后,将被视为已经了解并接受相关内幕交易规定和管理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以下几点义务和责任:1.严守内幕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利用或传播内幕信息;2.在接受初始化和定期认证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3.如发现他人有内幕交易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进行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监督工作;4.如违反内幕交易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
具体管理办法将会在完成登记后向知情人进行相关培训和说明,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教育和培训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公司的重要资产,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声誉和股东利益。
为了增强知情人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公司将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风险意识。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证券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 (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公司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决定;(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的赔偿责任;(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的;(十二)公司拟回购股份、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十四)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对外提供的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九)公司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近年来,公司内幕交易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对于切实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建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登记和报备制度的意义以及制度设计的要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内幕交易是指股票市场上的交易者或公司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活动。
这些未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商业计划、重大交易等,一旦泄露给少数人员,就会导致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内幕交易的存在不仅扭曲了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使个别交易者获得不当利益,还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部员工、董事、高管等具有接触和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他们对公司的运营情况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掌握着对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他们有责任保密公司内幕信息,严禁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交易。
登记和报备制度的意义在于建立一个能够及时有效监控内幕交易行为的制度体系,为市场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首先,登记和报备制度可以提高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
对所有知情人进行登记和报备,可以形成一个全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对这些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管和检查,有效减少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其次,登记和报备制度可以加强内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约束。
明确告知员工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后果,并强调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底线思维。
此外,登记和报备制度还可以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监督和惩罚机制,对于违法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员给予严厉的处罚,形成威慑效应,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制定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首先,制度的制定应该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其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要明确,范围要广泛,包括公司员工、董事、高管等。
中国联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的保密管理,有效防控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降低公司及公司有关人员与内幕交易相关的法律风险,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联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联通内幕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所控股的子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交易第四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员变动等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1.公司定期发生的事项(如财务资料、股息分派等);2.公司面临的重要监管政策的变化;3.公司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盈利或亏损;4.公司经营范围及主要业务种类的变更;5.公司经营、财务及资本性支出计划等预算相关信息;6.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重大兼并及收购、出售等相关信息;7.公司重大合同及协议(如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捐赠、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或上述内容以外的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及协议的订立、变更和终止;8.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信息;9.公司正在遭受的重大法律诉讼及目前的状态、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及遭受的损失等;1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动;11.对公司运营或财务表现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沪电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21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证券部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副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副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六)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以及对外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八)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九)收购或者兼并;(二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二十一)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二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三)公司年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季度报告、盈利预测等;(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中介专业顾问履行职务,或者合作、交易、业务往来的对手方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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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附件一),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四)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产品价格、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变化,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汇率、利率发生重大变化等);(五)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八)公司新增承诺事项和股东新增承诺事项;(九)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该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十)面临重大风险,包括: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等;(十一)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十二)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三)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十四)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十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十六)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十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十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九)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二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二十三)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二十五)因前期已经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二十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七)为公司进行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八)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当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定期报告、包含高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每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6 股以上)及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及重大交易等事项时,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应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投资部。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2、公司证券投资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二)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见附件三),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3、公司证券投资部核实无误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京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并在保密协议中明确内幕知情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问责,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