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
近年来国内主要污染事件
1、关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爆炸。
截至同年11月14日,共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近70人受伤。
爆炸发生后,约100吨苯类物质(苯、硝基苯等)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
2005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称全市停水4天,“要对市政供水管网进行检修”。
此后市民怀疑停水与地震有关出现抢购。
同年11月22日,哈尔滨市政府连续发布2个公告,证实上游化工厂爆炸导致了松花江水污染,动员居民储水。
同年11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向媒体通报,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俄罗斯对松花江水污染对中俄界河黑龙江(俄方称阿穆尔河)造成的影响表示关注。
中国向俄道歉,并提供援助以帮助其应对污染。
新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2006年1月7日要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规划到省、任务到省、目标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确保沿江群众吃上干净水。
2005年11月底,国家环保总局称,这次污染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是吉化公司双苯厂。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这起事件提出辞职,2005年12月初,国务院同意他辞去局长职务,任命周生贤为局长。
吉化公司双苯厂厂长申东明、苯胺二车间主任王芳、吉林石化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于力,先后于2005年11月底~同年12月初被责令停职,接受事故调查。
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日前,国务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作出处理,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吉林石化分公司责任人员,对吉林省有关方面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12.13•【文号】环办环评函〔2019〕910号•【施行日期】2019.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油气勘探开发的重要批示精神,推进石油天然气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深化石油天然气行业环评“放管服”改革,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就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一)各有关单位编制油气发展规划等综合规划或指导性专项规划,应当依法同步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编制油气开发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法同步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召集审查。
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应当作为规划审批决策和相关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规划环评资料和成果可与项目环评共享,项目环评可结合实际简化。
(二)油气企业在编制内部相关油气开发专项规划时,鼓励同步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重点就规划实施的累积性、长期性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自行组织专家论证,相关成果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
涉及海洋油气开发的,应当通报生态环境部及其相应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三)规划环评应当结合油气开发区域的资源环境特征、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等要求,切实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明确禁止开发区域和规划实施的资源环境制约因素,提出油气资源开发布局、规模、开发方式、建设时序等优化建议,合理确定开发方案,明确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6] 3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节约发展、淸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彫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泄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而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体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创造能源与环境的和谐。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分级管理。
集团公司设立HSE委员会,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企业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责,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总部机关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总部机关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总部机关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淸洁生产和水上保持法律法规,制泄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指标的制订与监督考核,参与环境保护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论证:(三)推行淸洁生产,实施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循环经济发展,参与环境保护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环境保护技术推广应用;(四)协调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督导环境监测网和应急体系的建设,参与特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负责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开展环保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指导环保产业建设。
第七条企业法泄代表人(或行政正职)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而负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在建设、生产、经营等一切与环境有关的活动中,严格监控污染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分公司、研究院(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股份公司对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统一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环境监测工作必须为环境管理服务,为企业有效实施全过程污染控制管理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计划服务。
第三条股份公司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网络化、标准化、自动化管理,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仪器装备水平,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及时、科学、客观和准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分公司、研究院。
各子公司比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规划、组织和协调股份公司的环境监测工作。
股份公司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组织和管理股份公司环境监测网的业务工作,进行环境监测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指导。
各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和协调本单位环境监测工作。
第六条股份公司环境监测系统内设三级环境监测站:一级站为股份公司环境监测总站;二级站为股份公司各专业(油田、炼油、化工、化纤、化肥、热电)环境监测站;三级站为企业环境监测站。
各级环境监测站行政和业务受同级环保主管部门的领导,业务受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指导。
环境监测网的任务是:根据股份公司环境监测网工作计划和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进行广泛的业务协作,开展相关的环境监测活动,沟通环境监测信息,为各级主管部门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七条各单位根据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其下属单位设置环境监测站(组)和组建企业内部环境监测网。
企业内部环境监测网的组织管理和任务分工,由环保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环境监测总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监测工作的方针政策,参加国家环境监测网。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5〕3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建设项目。
负责项目建设或者前期筹建工作的企业、单位、项目部(组)等,称为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并满足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清洁生产技术政策和产品环境友好性能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涉及建设项目和重大投资的企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从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环境合理性、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公众环境权益保护等进行论证,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外投资、国内并购等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并作为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
第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提交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
油气管道建设等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初步设计审批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
第七条区域油气田开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批准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其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简化。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三章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 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评估,按照事故隐患等级 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四条所属企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应当与日 常管理.专项检查.监督检查.HSE体系审核等工作相结合,可
(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所需的条件;
(二)提出对生产装置.设备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三)制定针对潜在危害及影响的防范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频次:
(-)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巡检”及 时发现櫛告事故隐患。
(二) 基层班组应当结合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周组织一次 事故隐患排查。
(三) 车间(站队)应当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
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产实际,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 前应当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第二十条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事故隐患现状;
(二)事故隐患形成原因;
(三)事故发生概率、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五)事故隐患治理难易程度分析;
(六)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四章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
第二十一条所属企业对发现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应当组 织治理,对不能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和落实事故隐患 监控措施■并告知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 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三) 资金部门负责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安排 和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 审计部门对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及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风险辨识通用试卷(四)
危害因素辨识与风险防控试题通用卷(四)一、单选题(每题1.5分,共50题75分)1. 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分类,液体的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B )的都属于易燃液体。
A、60℃B、65.6℃C70.5℃D、侧面60.6℃2. 下列不是造成翻机事故的因素是(D )。
A、尾轴承连接螺栓松动或断裂B、连杆销子松动、脱出C、连杆断裂D、毛辫子断股3. 《陆上油气田油气集输安全规程》(SY/T 6320—2016)规定,建设单位在验收新建、改建、扩建油气集输工程项目时,应(B)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审查合格后方可投产。
A、边验收边投产B、同时验收C、不验收D、部分验收4. 油罐发生漏油时,应采用垫层的方式将损失减少到最低。
下列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是(D)。
A、空气B、纯氧C、硫化氢D、木炭5. 采用全身式安全带较腰带式安全带为佳,原因是堕下时可减低下冲力,减轻使用者身体(C)造成的伤害。
A、胸部B、脚部C、腰部D、头部6. 某公司储油罐(高14m)大修施工结束后,某员工发现个人物品遗留储罐内,未经允许去寻找个人物品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此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下列属于此事故的危害因素的是(D)。
A、油罐高度过高B、现场人员违章指挥C、无高处作业许可证D、脚手架下未设安全网7. 将货物调离地面(B)停住,检查吊车稳定性,吊物、吊索的安全性,确定安全后继续起吊。
A、5~10cmB、10~15cmC、15~20cmD、20~25cm8. 使用钳形电流表进行电流测量时,被测载流体的位置应放在(C ),以免产生误差。
A、钳口附近B、钳口外侧C、钳口中央D、电流表周围9. 为防止有害物质在室内作业场所扩散,应优先采取的处理措施是(A )。
A、全面通风B、局部排风C、屋顶自然通风D、个体防护10. 工人在存在噪声危害的环境内工作时,其单位应首先考虑(A )方法来改善。
A、采用工程控制,降低噪声B、提供合适的听觉保护器C、支付听力测试和诊治的费用D、健康体检11.硫化氢有(C)。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及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环境事件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境外公司所在国法律或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事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是指所属企业在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环境保律法规规定,虽未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但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环境事件,不得伪造、篡改相关资料数据。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环境事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及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环境事件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境外公司所在国法律或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事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是指所属企业在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虽未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但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环境事件,不得伪造、篡改相关资料数据。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环境事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精品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在发展石油天然气工业的同时,要保护生态环境,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石油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建设要严格防止对大气、水系、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造成污染,保护人民的生活和自然环境。
第三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建设,必须与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不断提高石油企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规,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石油企业要强化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污油、粉尘、恶臭、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要执行国家排污申报制度,并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职工的环境意识。
搞好在职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石油企事业研究设计单位,在研制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同时,必须研究相应的防治污染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第七条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石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予以惩罚。
第八条石油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办法,对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部来的承包单位,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环境管理第九条石油企业及所属各级单位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石油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要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并设环境保护专职机构。
抓好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完善的,适应环保工作要求的环境保护管理网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和安全环保红线意识,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工作,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环保责任,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管行业管安全、管工作管安全”的安全环保责任体系,防止和减少安全环保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全面覆盖,全员有责;(三)直线责任,风险管控;(四)管行业管安全环保,管工作管安全环保。
第四条各级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主要领导责任;业务分管领导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的原则,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直线责任,对建立健全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应对建立健全本业务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责任,指导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环保责任。
第七条所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制定和落实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
第八条所有员工应当参与本岗位安全环保职责的制定工作,并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环保职责。
第二章编制程序和内容要求第九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应按以下程序编制:(一)成立编制小组,制定安全环保责任制编制工作方案;(二)人事劳资部门明确管理部门及岗位、下属单位及岗位的设置情况;(三)明确牵头部门,根据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职责分工,统一编制安全环保职责;(四)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参与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编制工作;(五)所有员工参加本岗位安全环保责任制的编制工作;(六)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经直线领导审核后,逐级上报到编制小组;(七)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职责进行审核;(八)通过审核的安全环保职责由主要负责人批准,以行政文件发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调查细则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调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事件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环境事件调查。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细则。
境外公司所在国法律或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环境事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视情节轻重,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级;具体分级条件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四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所属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信息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事件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同时报送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
发生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时,所属企业应向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及其主管部门报送事件信息,并抄送专业公司。
第五条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在接到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后,应成立事件调查组、组织现场调查、召开事件分析会、进行责任追究、形成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存档。
第六条按照环境事件分级成立事件调查组:(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事件,根据政府委托,由集团公司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二)发生较大环境事件,由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
(三)发生一般环境事件,由所属企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专业公司进行监督,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专业公司备案。
若一般环境事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由专业公司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并将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备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禁令》有关条文解释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禁令》有关条文解释一、本《禁令》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包括涉及的境外作业单位;控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二、“未批先建”主要是指以下行为:(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2)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3)未依法办理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三、“违法排污”主要是指以下行为:(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放射源失控”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放射源丢失;(2)放射源被盗;(3)放射源脱离安全监管和防护控制。
五、“违规处置危废”主要是指以下行为:(1)非法倾倒、排放或处置危险废物的;(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3)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或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六、“逾越生态红线”主要是指以下行为:(1)在禁止开发区进行开发建设的;(2)在重要生态功能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的;(3)在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的。
七、“违规处置环境事件”主要是指以下行为:(1)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环境事件信息的;(2)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处置不当的;(3)未采取事后恢复措施或事后恢复不到位的。
八、违反《禁令》的,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可对责任单位采取限期整改、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由集团公司直接对责任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处罚,对责任人员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九、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环境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及地区公司的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
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细则,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股份公司环境统计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跟踪研究国家环境统计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制定环境统计工作技术规范;为地区公司环境统计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二)收集、汇总、核实环境统计资料,完善并管理环境统计数据库;(三)对环境统计资料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保障环境1统计资料的正确性和及时性;组织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和预测;(四)定期向股份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送环境统计资料。
第四条股份公司依托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地区公司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考核,组织交流与培训。
(二)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维护,数据监控分析,组织开展现场比对监测、监督检查与考核;(三)参与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建设运行及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调查监测,开展环境应急监测。
第五条地区公司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参与制定并执行公司年度环境监测方案;(二)负责公司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变化情况的现场监测,参与环保竣工验收监测;(三)开展公司特征污染物监测技术研究;(四)对公司下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监督考核;(五)参与公司环境事件调查监测,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六)负责组织开展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
第三章手工监测管理第六条地区公司环境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及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环境保护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
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参股公司、境外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包括环境监测信息、环境统计信息及环境信息公开等内容。
环境监测是指企业自行开展的监测活动,包括污染源手工(在线)监测、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以及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环境统计是指通过对自然资源开发及其保护、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环境管理及其它有关环境保护事项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为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提供决策的活动。
第四条所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地方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执行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制订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制度;(二)组织建立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发布集团公司环境信息;(三)指导、监督、考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四)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业务培训及工作交流。
第六条专业公司负责本专业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制度和相关要求;(二)检查、考核本专业企业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三)审核本专业企业环境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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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中油安〔2008〕374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加快建立集团公司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特制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1—反映。
附件: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环境监测统计管理规定通知抄送:规划计划部,财务资产部,人事部,预算管理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信息管理部。
存档(2),共印35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办公厅2008年7月23日印发—2—附件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专业公司、全资公司和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环境监测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以及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二章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及职责—3—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环境监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章制度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组织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二)组织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三)统一对外提供集团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四)指导集团公司环境监测总站的业务管理,组织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五条专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环境监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二)组织、指导企业环境监测工作,监督企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的执行;(三)参与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
第六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环境监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本企业环境监测制度;(二)组织制定企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企业年度环境监测经费预算;(三)组织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4—(四)开展污染源调查,组织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各排污口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测;(五)组织环境监测中心站和环境监测站的年度业务考核。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将环境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环境监测设备购置纳入投资计划,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章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第八条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网络实行三级网络管理。
集团公司设置环境监测总站,生产排污型企业设置环境监测中心站,企业二级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环境监测站。
不设环境监测机构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环境监测任务。
环境监测中心站由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执行。
环境监测总站应当达到国家一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当达到国家二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环境监测总站和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并经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
—5—第十条环境监测总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网络的质量管理和运行;(二)负责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技术指导和考核;(三)接受委托,开展企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变化情况的现场监督监测和考核;(四)开展环境监测技术研究、标准制订、技术交流与培训;(五)开展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调查。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责是:(一)参与制定并执行企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二)负责企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变化情况的现场监督监测,参加环保现场监督检查和考核;(三)负责建立和维护企业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档案和监测数据库;(四)开展环境监测技术研究,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五)对下级监测站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考核;(六)参与企业环境污染事件调查监测,开展环境应急监测。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排污口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测;—6—(二)负责建立和维护本单位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档案和监测数据库;(三)收集、汇总和上报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四)参与本单位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
第四章环境监测项目与频次第十三条环境监测项目与频次应当满足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具体要求见附录。
企业可根据污染源监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中心站可委托二级单位环境监测站开展环境监测,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级单位环境监测站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生产情况增加监测项目与频次。
第五章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对重点污染源排放口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台帐,并与集团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联网。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7—护,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标定和抽检。
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当定期检查自动监测设备,保证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每月不少于一次与实验室分析数据进行比对。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当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报废和更新,按照固定资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费用,从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六章数据报告管理第十九条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和集团公司有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环境监测报告应由监测人、审核人、监测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报出。
环境监测总站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的要求,对企业环境监测报告进行抽检。
—8—第二十一条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对外披露和移交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规定。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业务考核,并作为环境保护先进集体评选条件之一。
对环境监测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集团公司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披露环境监测数据,以及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中油质安字〔2006〕745号)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附录环境监测项目及频次一、空气(一)监测项目表1空气例行监测项目表注:1.★:规定的监测项目;▲:根据情况和区域特性选择的监测项目。
2.对不具备城市依托条件、常住人口大于5万人的基地生活区应当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其他基地生活区由企业自定。
(二)监测频次1.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所规定的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
2.采用手工监测方法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按《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所规定的方法—10—和技术要求进行。
(三)监测分析方法表2空气中主要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表二、水对地表水、地下水的监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自行制定。
三、噪声(一)监测项目与频次表3噪声监测频次表厂界施工作业场所基地生活区每月一次根据生产工况抽查监测每季度一次(二)监测方法厂界噪声监测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 12349-1990);施工作业场所噪声监测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524-1990);基地生活区噪声监测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1993)。
四、固定污染源(一)水污染源1.监测项目表4水污染源监测项目表2.监测频次(1)国家重点监控的废水排放口,及排放量≥2000t/d连续排放的工业废水排放口,安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连续自动监测,随时监控。
(2)排放量≤2000t/d连续排放的工业废水排放口,安装等比例自动采样器及测流装置,监测1次/天。
(3)生产不稳定的污染源,监测频次视生产周期和排污情况而定。
(4)基地生活污水,监测1次/月。
(二)大气污染源1.监测项目(4+X)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黑度和其它特征污染物。
2.监测频次(1)电厂锅炉安装烟气自动连续测试装置,随时监控。
(2)热负荷>10t/h(7MW)的工业及采暖锅炉必须逐步安装烟气自动连续测试装置,随时监控。
(3)烟气自动连续测试装置安装前,工业锅炉监测1次/月,采暖锅炉监测2次/采暖期。
单机热负荷<10t/h(7MW)的工业及采暖锅炉至少监测1次/年。
(4)所有炉、窑全程监测烟气黑度,监测4次/年。
五、固体废物(一)固体废物监测项目,由企业根据特征污染物自行制定。
(二)固体废物常规监测频次为2次/年。
六、土壤对土壤的监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附件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专业公司、全资公司和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统计是指通过对环境污染及其防治、自然资源开发及其保护、环境状况及环境管理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为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提供决策的活动。
第二章环境统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环境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工作计划,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和环境统计调查;(二)审核环境统计资料,管理和发布环境统计数据;(三)组织环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环境统计工作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