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XXXX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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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十二五”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二Ο一一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规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工作,持续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国家电网公司、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核算期(年度、半年)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NH3-N)、氮氧化物(NO X)。

各省(区、市)对辖区内各市(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参照本细则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二、核算原则遵循基数。

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及“十二五”各年度环境统计数据作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核算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削减量和实际排放量。

不在排放基数内的现有污染源不作为减排量核算的重点。

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二五”环境统计的衔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算清增量。

认真核算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资源能源消耗情况,以宏观核算和分行业核算相结合的方法核算新增排放量,使新增量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各行业新增产量的污染排放变化情况,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

对于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产量替代部分,须根据落后产能淘汰规模以及新增产量的排放强度核算新增排放量。

核实减量。

坚持日常督察与定期核查相结合、资料审核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资料审核为基础,强化日常督察和现场核查,依据统一的核算方法、认定尺度和取值标准,分行业、分地区按照工程、结构、管理三类措施对减排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

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的核算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十二五”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2011〕108号)以及《关于印发〈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环保评〔201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具体如下:一、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建设项目凡含有下列内容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列入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一)涉及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总量控制方面:凡排放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的工业项目,使用天然气、轻质柴油、人工煤气、液化气、高炉(转炉)煤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的设施除外。

(二)涉及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量控制方面:凡向地表水体直接排放或者向污水管网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项目,排放的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除外。

(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总量控制方面:凡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的工业项目。

(四)生产性、中试及以上规模的研发机构应参照产业项目进行总量计算。

二、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一)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

其中,挥发性有机物(VOC)只需计算总量,无需说明总量指标来源。

三、建设项目废水污染物总量核算方法(一)废水污染物总量计算公式废水污染物总量计算公式如下:E水= Q水×C水×10-6式中:E水——废水污染物总量,单位:吨/年;Q水——废水量,单位:吨/年;C水——废水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升。

环发(2007)183号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环发(2007)183号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适用范围 (1)二、核算原则 (1)三、核算方式 (2)第二章 COD排放量的核算 (4)第一节新增COD排放量的核算 (4)一、新增工业COD排放量的核算 (4)二、新增生活COD排放量的核算 (7)第二节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8)一、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8)(一)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9)(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11)二、结构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19)(一)环统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的核算 (19)(二)环统非重点调查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20)三、监管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21)第三章二氧化硫削减量核算细则 (23)第一节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核算 (23)一、新增火电二氧化硫排放量: (23)二、新增非电二氧化硫排放量 (26)三、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 (29)第二节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的核算 (31)一、治理工程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 (31)(一)、现役燃煤(油)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32)(二)、烧结机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39)(三)、工业燃煤锅(窑)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41)(四)、有色金属冶炼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41)(五)、炼焦炉煤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43)(六)、非电煤改气工程新增削减量 (46)(七)、石化企业产品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新增削减量 (47)(八)、其他工程新增削减量 (48)二、结构调整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 (49)(一)、关停小火电机组新增削减量 (51)(二)、发电量交易新增削减量 (52)(三)、关停小钢铁新增削减量 (53)(四)、关停涉水企业同步拆毁燃煤设施新增削减量 (54)(五)、淘汰其他落后产能新增削减量 (55)三、加强监督管理新增SO2削减量 (55)(一)循环流化床锅炉内脱硫实施在线监测确认的削减量 (55)(二)脱硫设施提高运行率新增削减量 (56)(三)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其方案形成的新增削减量 (56)第三节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校核 (57)一、分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量校核原则 (58)二、分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量校核公式 (59)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认定与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围、统一计算方法、统一认定尺度、统一取值标准,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细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细则

•五年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规划制订情 况 4分
一、考核工作内容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监督性监测情况
•有效性审核情况
•能力经费保障
•减排 监测 体系 建设 计划 制定 情况
•10分
•减排 监测体 系建设 计划年 度执行
情况
•10分
•国控 企业 监督 性监 测完 成率
•国控 企业 监督 性监 测报 告编 制情

•质 量保 证和 控制 措施 情况
(四)考核材料准备 (1)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自评报告 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进展 减排监测体系运行情况 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等; (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 查表》(环办[2010]106号)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二、考核程序和方式
(四)考核材料准备 (3)基础材料 ——考核表的附表 ——要求提供的支撑材料
•20分 •5分 •5分
•自 •自 动监 动监 控系 测数 统安 据有 装并 效性 通过 审核 验收 完成 率率
•10分 •15分
•通过 有效 性审 核的 自动 监测 数据 使用

•5分
•污 染源 监控 中心 建设 情况
•国 家补 助经 费及 时足 额拨 付情
•地 方配 套资 金落 实情 况
•当 年 监 测 设 备 投
——对《办法》中的考核指标进行了细化、说明。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三、考核指标解释和评分细则
•(一)监测体系建设计划(20分)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监督性监测情况
测 体系 建设 计划 制定 情况
•10分
•减排 监测体 系建设 计划年 度执行
情况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一、背景和意义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减少大气、水和土壤的污染,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环保政策和法规。

其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是一种有效的环保措施,旨在通过控制和减少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实现环境污染的整体减少。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应基于科学的方法和技术,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评估结果准确可信。

2.公正性原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应公正、公开、透明,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等对待。

3.综合性原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应综合考虑单位面积、单位产值、单位能耗等因素,以合理反映不同企业的减排效果。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步骤和方法1.数据收集:相关企业和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及时、全面地收集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数据,包括排放浓度、排放强度、排放量等。

2.数据核算:根据收集到的数据,按照相应的核算方法和公式,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核算。

核算方法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并经过科学验证。

3.核算结果评价:对核算得到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评价和分析,评估减排效果。

评价应综合考虑各项指标,包括排放强度、减排率等。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应用和推广1.应用范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应用范围包括各类污染源,如工业企业、燃煤发电厂、交通运输等。

同时,还应涵盖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特点,以保证核算的全面性和灵活性。

2.推广政策:为推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工作,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包括鼓励企业主动参与减排、提供技术和经济支持等。

同时,还应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企业和机构对核算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3.数据共享:为了提高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相关企业和机构应加强数据共享和交流,建立统一的数据平台和信息系统,方便核算工作的开展。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制:政府应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监督机制,确保核算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如何核算?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如何核算?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如何核算?(1)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方法当年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上年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当年新增削减量+当年新增排放量。

1)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指城镇生活源主要水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可采用新增城镇人口或生活污水新增量两种方式核算。

即采用城镇新增人口带来的污染物增加量进行核算或城镇生活排水新增排放量及城镇生活主要水污染物年均排放浓度核算。

2)重点工程减排量核算工业污染治理:造纸、纺织、氮肥、制糖、农药制造、制革6个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涉水行业依据排污许可数据核算减排量。

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能够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报告的企业,采用项目累加法逐一核算。

其他行业通过清洁生产、废水深度治理及回用等综合措施减排量实现当年与上年污染物排放量差的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之和,采用项目累加法逐一核算。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污染物新增削减量采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扩)建、提标改造、配套管网完善新增污染物削减量之和,采用两年间的处理水量与进出口浓度差进行全口径逐一核算。

再生水利用:污染物新增削减量采用新增再生水量乘以污染物平均进口浓度的方式进行项目累加法逐一核算。

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治理与资源化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带来的新增削减量采用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五类污染物产生量与提高的污染物去除效率进行核算。

3)其他减排工程减排量核算其他减排工程采用产排污系数法、环境统计历史数据或监测法计算。

(2)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方法当年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上年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当年新增削减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不考虑新增排放量。

1)重点工程减排量核算对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炼焦、石化等6个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实施全口径核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各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中年度实际排放量,新增削减量原则上为上年与当年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中实际排放量之差。

主要污染物总量农业减排核算细则2017版.doc

主要污染物总量农业减排核算细则2017版.doc

主要污染物总量农业减排核算细则2011版(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围、计算方法、认定尺度、取值标准,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保完成“十二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有关规定,在“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算期主要污染物产生量、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十二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 x)的排放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四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核算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核算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

要使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且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

2、坚持与环境统计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二五”统计报表的衔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3、坚持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重点核算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

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核算新增排放量,以资料审核为重点,结合现场核查,依据明确的核算方法对各地上报的减排工程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并保持年度之间工程项目和核算数据的连续性。

三、核算方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总量审核工作三部分组成。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协调并督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核算的社会经济基础资料、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数据、2011年以后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减排项目台帐、核算期减排工程项目详细清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并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算,将核算结果及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一并上报环境保护部。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引言: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污染物排放成为影响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减排措施和政策。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是一种常用的手段,通过对污染物总量进行核算和管理,促进企业等污染源的减排工作。

本文将探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细则和具体实施方法。

一、核算范围和核算方法1. 核算范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应包括大气、水体和土壤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其中,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2.5和PM10)等;水体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等;土壤污染物包括重金属(铅、汞等)等。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有所调整。

2. 核算方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应采用统一的计量单位,例如,大气污染物采用吨或公斤,水体污染物采用毫克或克,土壤污染物采用毫克或克。

核算方法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各项准则,可以采用数据统计、监测、模型计算等多种手段进行核算。

二、减排责任和指标管理1. 减排责任: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并结合环境要求,制定相应的减排目标和责任。

减排责任可以根据企业规模、产业类型、排放程度等因素进行划定,逐步实现减排目标。

2. 减排指标管理:为了评估和监测减排实施情况,需要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

例如,大气污染物可以采用年度总排放量、排放强度等指标进行管理;水体污染物可以采用单位面积或单位生产量排放量等指标进行管理;土壤污染物可以采用土壤中重金属含量等指标进行管理。

同时,还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行业减排指标。

三、减排措施和技术支持1. 减排措施: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优先考虑源头控制和综合治理,采取减少污染物的产生、转移、转化和排放的措施。

例如,通过提高生产工艺、更新设备、改善管理等方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还可以采取环境税收、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等经济手段,引导企业积极减排。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183号十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183号十

谢谢大家!
地方需要提供的资料
序号 电力
1 2006年统计年鉴
2
2006和2007年环境统计数据库
3 2007年分机组发电量
4
一次能源消费结构,煤炭消费量
5 2007年淘汰落后产能
6 2007年减排项目清单
7 2007年主要耗能产品产量
统计部门 环保部门 省电网公司 统计和经贸部门 发改和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 统计部门
化不起来。
➢ 4、超标问题; ➢ 5、监察系数问题: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
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 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 系数取0。 ➢ 6、负荷问题: ➢ 结合发电和锅炉负荷,查增压风机电流、增压风 机叶片开启度、旁路开启度、二氧化硫入口和出 口浓度、浆液泵电流等历史数据,确定投运率
➢ 仅淘汰炼铁高炉、炼钢炉,而没有关闭烧 结机或球团设备,没有二氧化硫减排量。
➢ 同步关闭烧结机、球团机和炼焦炉,方计 算二氧化硫减排量。
➢ 烧结机关闭时间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时间 为准,减排量按排污系数取。
燃煤脱硫机组新增减排二氧化硫量
❖ 燃煤脱硫机组主要考虑煤炭消耗量、煤炭硫份 和脱硫效率以及投运率;
减排核查应重点注意的要点
➢ 对脱硫工程,重点核设施的投运率,查在 线装置历史数据、人工运行记录和煤质资 料。
➢ 对结构减排,重点核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时间,查环境统 计数据和关停证据齐全情况。
➢ 对监管减排,重点核与省级在线监控中心 联网后传输的企业排放数据,查2005年 和2006年环境统计排放量
关闭小炼钢铁
减排核查项目清单筛选
➢按工程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和监管减排列 表。落后产能要分行业分门别类列表;凡 未列入环统名单而作为减排工程、证据不 全、重复减排、数据逻辑混乱或核查组认 定不合理的减排项目,一律剔除;凡要求 与省级环保部门在线联网的减排项目而未 联网的、数据不能有效传输的,一律剔除; 凡《减排细则》要求不能作为减排项目而 列入的,一律剔除。

精编【环境管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版

精编【环境管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版

【环境管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版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围、计算方法、认定尺度、取值标准,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保完成“十二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有关规定,在“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算期主要污染物产生量、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十二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 x)的排放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四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核算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核算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

要使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且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

2、坚持与环境统计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二五”统计报表的衔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3、坚持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重点核算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

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核算新增排放量,以资料审核为重点,结合现场核查,依据明确的核算方法对各地上报的减排工程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并保持年度之间工程项目和核算数据的连续性。

三、核算方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总量审核工作三部分组成。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协调并督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核算的社会经济基础资料、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数据、2011年以后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减排项目台帐、核算期减排工程项目详细清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并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算,将核算结果及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一并上报环境保护部。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可编辑)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可编辑)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一、目的与依据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环保部等《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考核原则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各地减排体系建设运行成效。

四、考核内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满分100分):(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

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情况。

(二)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30分)。

包括排污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完成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等。

(三)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20分)。

包括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完成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等。

(四)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30分)。

包括现场端运行维护、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监控管理、监督考核情况等。

(五)能力经费保障情况(15分)。

包括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和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五、考核程序考核包括各省自评、现场核查、专家审核三个阶段。

(一)各省自评各省(区、市)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附1)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核查表》(附2)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填写《核查表》,编写自查报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指南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指南
单位耗电量通常取0.2度/吨-0.35度/吨。
管网服务人口验证处理水量:查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运行台帐,通过增加管网来反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
计算处理水量为新增管网服务人口与人均综合排水量之积。
人均综合排水量通常取80升/日-180升/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核算分以下几种情形:
1、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削减量的核算
(2-13)
式中: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其中:
(2-14)
式中: —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COD削减量,万吨
—当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
——当年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
2、环保总局各督查中心(下称督查中心)负责收集总量减排核算的相关数据,现场核查重点企业排放达标情况、减排工程建设与运行情况,抽查验证各地新增污染物削减量计算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等,并将经审核认定后的减排项目清单、减排数据、核算的主要参数及核算结果等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3、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物排放量的最终审核与认定。
监测与监察系数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是指核算(半)年与上(半)年相比。
二、新增生活COD排放量的核算
新增生活COD排放量采用产生系数法计算,根据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数计算得到。
计算公式为:
(2-5)
式中: —新增生活COD排放量,万吨
―新增城镇常住人口,万人
―各地人均COD产生系数,克/人·日
产泥量验证处理水量:查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运行台帐,通过干泥产生量来反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与核查办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与核查办法

第二节 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一、治理工程新增COD削减 量的核算
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包括工业企业新
增治污设施增加的COD削减量和建设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增加的COD削减量。 即: (只有新增加治污设施,核算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原 则 (1)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 录的工业企业新增治污设施,予以核算新增 削减量。计算得出的削减量原则上不能超 过该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与当年实际 排放量的差值。
(6)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主要针对工业园区内若干家企业共用1个或多个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的情况。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新建工业企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二是原有企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6)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①新建工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 量计算公式为: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负责协调 并督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 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主要污 染物新增量核算的基础资料、2005 年以来历 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减排项目台帐、核算期 减排工程项目详细清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 并对本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 行核算,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 一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 削减量的核算
(2)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通过改、 扩建等增加处理水量和提高处理效果的,必 须提供新增管网长度、扩容能力等相关文件、 资料。 (3)当年新建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调 试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 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核算 COD削减量。

(4)第四类情况下计算的COD减排量较大, 要特别注意,要高度关注生产量的变化、废 水排放量的变化情况以及排放去向、排放方 式等,必要时查阅污水去向的原始资料以及 企业新鲜用水量等进行综合考虑)

“十二五”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十二五”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二Ο一一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规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工作,持续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国家电网公司、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核算期(年度、半年)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NH3-N)、氮氧化物(NO X)。

各省(区、市)对辖区内各市(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参照本细则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二、核算原则遵循基数。

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及“十二五”各年度环境统计数据作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核算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削减量和实际排放量。

不在排放基数内的现有污染源不作为减排量核算的重点。

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二五”环境统计的衔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算清增量。

认真核算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资源能源消耗情况,以宏观核算和分行业核算相结合的方法核算新增排放量,使新增量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各行业新增产量的污染排放变化情况,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

对于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产量替代部分,须根据落后产能淘汰规模以及新增产量的排放强度核算新增排放量。

核实减量。

坚持日常督察与定期核查相结合、资料审核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资料审核为基础,强化日常督察和现场核查,依据统一的核算方法、认定尺度和取值标准,分行业、分地区按照工程、结构、管理三类措施对减排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

财务知识COD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财务知识COD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财务知识)COD总量减排核算细则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围、计算方法、认定尺度、取值标准,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关于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国发[2007]36号)以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算期(年、半年度)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十一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COD和SO2排放量的核算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核算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核算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

要使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且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

2、坚持与环境统计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一五”统计报表的衔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3、坚持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重点核算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

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核算新增排放量,以资料审核为重点,结合现场核查,依据明确的核算方法对各地上报的减排工程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并保持半年、年度之间工程项目和核算数据的连续性。

三、核算方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总量审核工作三部分组成。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负责协调并督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核算的基础资料、2005年以来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减排项目台帐、核算期减排工程项目详细清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并对本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算,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一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26•【文号】环发[2007]194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及《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一、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促进总量减排项目和排污企业达标排放,保障实现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时,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时,应当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COD监测与监察系数和SO2监察系数的具体核算方法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要求执行。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是国家环保部门制定的一种环保政策。

该政策旨在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方式,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该政策在中国的环保治理历程中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政策背景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长期环境规划纲要》,提出了建立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核心的环境保护制度的要求。

然而,由于当时的政策执行方式不同,各省市对该政策的执行结果也不尽相同。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15年,国家环保部门加强了对该政策的解释,制定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二、政策意义通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可以规范各地方政府的环保行为,以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目标。

此外,该政策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

1.为中国环保治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中国作为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环境治理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环保政策的出台需要立法和政策的支持。

通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制度,国家提出了一种新的、创新的思路,同时有效地提高了环保政策制定的效率。

2.加强了环境治理的透明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制度的出台,可以加强环境治理的透明度。

政府可以公布各地区减排的目标和完成情况,取得公众的支持。

同时,也可以加强环保管理部门对各地区环境治理行为的监督。

3.提高了企业的环保意识通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制度,各个企业必须对自己的排放情况进行核算,对其进行减排控制。

这将有效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促进其推进绿色生产,优化技术和改善管理,从而逐步向低污染、高效益的方向转变。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内容1.排放总量的核算对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对排放总量的核算对象作了定义,其中包括:(1)区域内每个行业的污染排放总量;(2)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污染源的位置。

通过对排放总量进行分析,可以掌握每种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了解污染源的分布,并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2.核算方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对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做出了规定。

【免费下载】十二五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免费下载】十二五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算清增量。认真核算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资源能源消 耗情况,以宏观核算和分行业核算相结合的方法核算新增排放量,使新增量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各行 业新增产量的污染排放变化情况,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对于重点行业淘汰落 后产能产量替代部分,须根据落后产能淘汰规模以及新增产量的排放强度核算新增排放量。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保通据护过生高管产中线工资敷艺料设高试技中卷术资0配料不置试仅技卷可术要以是求解指,决机对吊组电顶在气层进设配行备置继进不电行规保空范护载高高与中中带资资负料料荷试试下卷卷高问总中题体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中卷下,安与要全过加,度强并工看且作护尽下关可都于能可管地以路缩正高小常中故工资障作料高;试中对卷资于连料继接试电管卷保口破护处坏进理范行高围整中,核资或对料者定试对值卷某,弯些审扁异核度常与固高校定中对盒资图位料纸置试.,卷保编工护写况层复进防杂行腐设自跨备动接与处地装理线置,弯高尤曲中其半资要径料避标试免高卷错等调误,试高要方中求案资技,料术编试5交写卷、底重保电。要护气管设装设线备置备4敷高动调、设中作试电技资,高气术料并中课3中试且资件、包卷拒料中管含试绝试调路线验动卷试敷槽方作技设、案,术技管以来术架及避等系免多统不项启必方动要式方高,案中为;资解对料决整试高套卷中启突语动然文过停电程机气中。课高因件中此中资,管料电壁试力薄卷高、电中接气资口设料不备试严进卷等行保问调护题试装,工置合作调理并试利且技用进术管行,线过要敷关求设运电技行力术高保。中护线资装缆料置敷试做设卷到原技准则术确:指灵在导活分。。线对对盒于于处调差,试动当过保不程护同中装电高置压中高回资中路料资交试料叉卷试时技卷,术调应问试采题技用,术金作是属为指隔调发板试电进人机行员一隔,变开需压处要器理在组;事在同前发一掌生线握内槽图部内纸故,资障强料时电、,回设需路备要须制进同造行时厂外切家部断出电习具源题高高电中中源资资,料料线试试缆卷卷敷试切设验除完报从毕告而,与采要相用进关高行技中检术资查资料和料试检,卷测并主处且要理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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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XXXX版为规范“十二五”期间要紧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畴、运算方法、认定尺度、取值标准,加大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保完成“十二五”全国要紧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方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有关规定,在“十一五”要紧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算期要紧污染物产生量、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要紧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十二五”期间实施总量操纵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四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核算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核算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

要使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核算期要紧污染物排放情形,同时与当地经济进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形相和谐。

2、坚持与环境统计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二五”统计报表的衔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3、坚持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重点核算各地区核算期要紧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形。

按照当年经济社会进展情形核算新增排放量,以资料审核为重点,结合现场核查,依据明确的核算方法对各地上报的减排工程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并保持年度之间工程项目和核算数据的连续性。

三、核算方式要紧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预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总量审核工作三部分组成。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和谐并督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要紧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要紧污染物新增量核算的社会经济基础资料、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数据、2011年以后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减排项目台帐、核算期减排工程项目详细清单及有关验证文件等,并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本区域内的要紧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形进行核算,将核算结果及要紧参数的取值依据一并上报环境爱护部。

2、环境爱护部各督查中心(下称督查中心)负责收集要紧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有关数据,现场核查重点企业排放达标情形、减排工程建设与运行情形,抽查验证各地新增要紧污染物削减量运算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等,并将经审核认定后的减排项目清单、减排数据、核算结果及其要紧参数的取值依据等上报环境爱护部。

3、环境爱护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物排放量的最终审核与认定。

第二章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量的核算“十二五”期间,要紧水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核算范畴包括由工业生产、城镇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产生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

其中,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量运算公式为:E工业和生活=E上年+E新增-R (式2-1)式中: E工业和生活—核算期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E上年—上年同期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E新增—核算期新增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R—核算期工业和生活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万吨;核算期农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运算公式为:E农业=E畜禽+E水产+E种植(式2-2)式中: E农业—核算期农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E畜禽—核算期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E水产—核算期水产养殖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E种植—2010年同期种植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第一节新增工业和生活排放量的核算新增工业和生活要紧水污染物排放量是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由于工业生产和城镇人口增加导致的要紧水污染物排放增加量。

新增量运算公式为:E新增= E工业新增+ E生活新增(式2-3)式中:E 新增—核算期新增工业和生活要紧水污染物排放量,万吨;E工业新增—核算期新增工业要紧水污染物排放量,万吨;E生活新增—核算期新增生活要紧水污染物排放量,万吨。

一、新增工业排放量的核算(一)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的核算运算公式为:E工业新增=E上年工业×[t×(1-V低规上/V工业规上)×β-α] (式2-4)式中:E工业新增—核算期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E上年工业—上年同期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t—核算期全口径工业增加值增长率,%;α—监测监察系数;V低规上—核算期10个低要紧水污染物排放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工业增加值之和,万元;V工业规上—核算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工业增加值之和,万元;β—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强度下降系数。

β=上年单位工业增加值的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强度/上上年单位工业增加值的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强度。

2011年运算工业新增量时,β2011运算公式如下:β2011=(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强度)0.2公式(2-4)中各参数运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如下:扣除各种因素后的工业增加值增长率为负值时,则当年该地区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零。

当年全口径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当年10个低化学需氧量排放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的工业增加值和当年规模以上企业的工业增加值均须采纳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没有公布数据的,可采纳统计局快报数据。

10个低化学需氧量排放行业为: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外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通讯设备、运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烟草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0个低氨氮排放行业为: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塑料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运算机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情形专门的个不省份能够按照各行业的排放强度适当调整2到3个行业,但行业总数不得超过10个。

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决于监测与监察达标率,取值如下: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总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总数×0.5监测与监察达标率达到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为3%;达到90%的为2.6%;达到80%的为2.2%;达到70%的为1.8%;达到60%的为1.4%;达到50%的为1%;低于50%的为0。

监测与监察系数按照环境爱护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二)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的校核1. 上年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未采纳公布数据运算的省份,应按照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工业增加值增长率、低要紧水污染物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对上年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新增量进行校核,将差值计入当年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

2. 有条件的省份能够参照要紧涉水产品的产排污系数或新增工业废水量对各市(州、盟)当年的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数据进行校核。

二、新增生活排放量的核算新增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采纳综合产污系数法运算,运算公式为:E生活新增=P新增×e综合×D×10-6 (式2-5)式中:E生活新增—核算期新增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P新增—核算期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数,万人;e综合—人均要紧水污染物综合产污系数,克/人·日;D—运算天数,天;年度核算为全年天数,半年核算为183。

公式(2-5)中各参数运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如下:核算期新增城镇常住人口采纳各省统计局公布数据运算;核查期暂无法提供公布数据的,可采纳统计局快报数据或上年城镇常住人口增长率运算。

上年城镇生活新增量未采纳公布数据运算的省份,须采纳统计局公布数据重新核算上年城镇生活要紧水污染物新增量,将差值计入当年城镇生活新增量。

各地区的e综合参见下表。

表2-1 各省(区、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综合产污系数及衰减系数表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生活综合产污系数同新疆自治区。

第二节新增工业和生活削减量的核算新增工业和生活削减量是指与上年同期相比,通过实施工程减排、结构调整减排和加大监督治理减排等措施,形成新增的连续稳固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

运算公式为:R = R工业结构+R工业工程+R污水厂(2-7)式中:R—核算期新增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万吨;R工业结构—核算期结构调整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万吨;R工业工程—核算期工业治理减排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万吨;R污水厂—核算期新增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万吨。

一、工业结构调整新增削减量的核算结构调整新增削减量是指当年关闭工业企业或部分生产设施(含破产企业)新增的削减量。

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第二类是环境统计非重点调查单位。

2011年核算时,第一类是纳入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第二类是2 010年污普动态更新非重点调查单位,核算方法、核算原则与基于环境统计数据的方法、原则一致。

(一)关闭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关闭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是指剔除、取缔、关闭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或设施而减少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

运算公式如下:R工业结构=ΣR企业结构(2-9)式中:R工业结构—结构调整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万吨;R企业结构—关闭剔除企业或生产设施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万吨。

关闭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的核算原则如下:(1)削减量按上年全年环境统计排放量运算,不再分月度结转。

(2)关闭导致的当年削减量须小于或等于该企业上年环统排放量。

关闭部分生产线、剔除部分生产设备的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不能将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视为关闭部分生产线的削减量。

应按照物料衡算法或产污系数法单独运算削减量,但不能超过企业上年环统排放量。

(3)历年都在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中,但排放量有突变的企业,应按照突变年度有关资料,采纳物料衡算法或产污系数法进行校核。

不在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不运算新增削减量。

仅上年在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不能提供生产销售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的,不运算新增削减量。

(4)剔除、取缔、关闭企业或生产设施(含破产企业)的认定要有实证性的证明材料,表明企业和生产设备是永久性关闭。

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的企业不运算结构调整削减量。

(5)自然关闭企业,如有明确的能够认定企业无法复原生产的有效证据(包括要紧生产设备拆除等),可认定结构调整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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