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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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宝安、龙岗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把深圳市建设成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未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及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费的交纳标准和交付办法由派出机构制定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如发生土地增值,转让方应交纳土地增值费。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6年12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推进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发展与公共利益,现决定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其配套政策处理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权证书的住宅房屋,以住宅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书为产权调换基本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一)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补偿;(二)被征收人为非原村民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予以补偿。

深圳市房地产征收流程

深圳市房地产征收流程

深圳市房地产征收流程一、引言深圳作为中国的特区之一,房地产市场一直以来都非常活跃。

然而,由于城市发展的需要,有时候政府需要对某些地块进行征收。

本文将介绍深圳市房地产征收的流程。

二、征收范围确定在深圳市进行房地产征收时,首先需要确定征收的范围。

这一步骤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他们会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确定需要征收的地块范围。

三、公告发布确定征收范围后,政府会发布公告,公告中会明确征收的目的、范围、时间、赔偿标准等信息。

公告通常会在政府官网、媒体等渠道进行发布,以确保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到相关信息。

四、征收补偿在公告发布后,征收户主需要与政府进行协商,确定征收补偿的具体方案。

征收补偿一般包括货币补偿、房屋搬迁安置等。

政府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价格,给予征收户主合理的补偿。

五、征收合同签订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后,政府与征收户主会签订征收合同。

合同中会明确征收范围、补偿金额、搬迁安置等具体内容。

双方需要在合同上签字确认,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六、搬迁安置在征收合同签订后,政府会为征收户主提供搬迁安置方案。

搬迁安置通常会提供新的住房,以确保被征收户主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政府还会提供一定的过渡期,让被征收户主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搬迁准备。

七、房屋拆迁在搬迁安置完成后,政府会组织拆迁工作。

拆迁工作通常由专业的拆迁队伍进行,他们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拆迁工作,确保拆迁过程安全有序。

八、补偿发放在房屋拆迁完成后,政府会按照征收合同中约定的补偿金额,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收户主。

补偿款的发放是确保被征收户主权益的重要环节,政府会尽快将补偿款发放到位,以确保被征收户主的生活正常运转。

九、土地利用在房屋拆迁完成后,政府会对征收的地块进行土地利用规划。

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政府会对征收的地块进行开发或转让,以促进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十、公示公告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后,政府会发布公示公告,向公众展示征收的地块如何利用。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121号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121号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后的征地活动。

旧村镇改造用地的征用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工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土地征用工作。

各区、镇政府应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的土地征用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四条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

前款各种补偿费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市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第五条对征地过程中涉及的合法建筑物、附着物及合理密度的青苗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不予清点、查丈和补偿。

第六条征用土地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第七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各方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和交付土地、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

第八条被征用土地单位与第三人对被征用土地的使用存在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被征用土地单位与第三人协商解决。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属于第三人的,被征用土地单位应将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给予第三人。

第三章征地程序第九条征用土地经批准后,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依据有关批准文件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十五日。

公告内容包括征用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原因、依据和补偿、安置问题协商的联系方法以及对被征用土地单位的要求等事项。

第十条征地公告发布后,由农林渔业主管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确认。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深圳市土地生用与收回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5月6日通过并公布。

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规范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并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收回土地,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及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合同(以下简称临时用地合同)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用地规划的规定,作出征用土地的决定。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工作的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受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实施征用土地或收回土地工作。

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征用土地或收回土地,可以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补偿、安置等方面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做好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工作。

第五条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当事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但法律、法规、征地协议、出让合同及临时用地合同规定不予补偿和安置的除外。

本条前款所称当事人包括被征用土地单位或被收回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征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履行批准手续。

征用农业保护区用地,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保护区管理的若干规定》办理。

第七条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应当在决定批准之日起五日内直接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土地整备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供应,加强规划实施,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市发展和社区转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土地整备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掌控用地为主要实施对象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以下简称“利益统筹项目”)。

利益统筹项目以街道为界限(大鹏新区以新区为界限),项目范围内至少有一块3000平方米以上集中成片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

利益统筹项目应纳入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利益统筹项目目录,并报市政府批准。

纳入违法建筑空间管控专项行动的未完善征转地手续未建设空地通过土地整备实施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利益统筹项目按照政府主导、社区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范围内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用地,通过规划、土地、资金、产权等统筹手段,完成整备范围内土地确权,一揽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政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相关权益人- 1 -多方共赢,促进社区转型发展。

第四条在利益统筹项目范围内,政府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算大账”,通过资金安排、土地确权、用地规划等手段,集约节约安排土地,保障城市建设与社区发展空间需求。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与相关权益人“算细账”,通过货币、股权和实物安置等手段,确保权益人相关权益,实现整备范围内全面征转清拆。

除留用土地外,其余土地全部移交政府管理。

第二章利益统筹规则第五条利益统筹项目中资金安排按照以下方式核算:项目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核算;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按照所在区域工业基准地价的50%核算;青苗和附着物等按照相关标准核算;项目涉及的技术支持费、不可预见费及业务费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是指按本办法核算并确认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用地,包括项目范围内已批合法用地、项目范围外调入合法指标以及本项目核定利益共享用地,具体规模按以下方式核算:(一)项目范围内已批合法用地是指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已落地确权的合法用地(包括已取得房地产证、- 2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非农建设用地批复、征地返还用地批复、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证明书、旧屋村范围认定批复的用地等),此类用地按照等土地面积核算留用土地规模;(二)项目范围外调入合法指标,包括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征地返还用地指标,以及其他土地整备项目留用土地指标,此类用地指标按照相关规定核准后,可在项目范围内安排落实;(三)本项目核定利益共享用地是指项目内上述第(一)项用地范围外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扣除上述第(二)项中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后的剩余土地,按照表1核算的留用土地规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1.12.24•【字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1982.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深圳经济特区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公布,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经营管理第三章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费第四章公共设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制订。

第二条本特区范围内已开发和尚待开发的矿藏、水流、荒地、耕地、山林和其他海陆资源,均由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建设需要,依照有关法令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三条经确定的特区建设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执行。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地形地貌,不准私自占用土地或建设各种建筑物。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应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并完备应办手续后方得使用;凡未经批准而直接与原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洽谈用地者,所签订的合约,一律无效。

第五条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禁止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不得开采、动用或破坏地下资源和其他资源。

第六条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拆迁民房和其他建筑物的补偿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特区土地的开发工程,由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投资兴办,也可吸收外资参与兴办,土地开发利用的收入和支出,由特区发展公司统筹安排。

第二章土地的经营管理第八条客商在本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项事业,需要使用土地者,可凭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合同、协议书及投资兴办事业的有关资料填写用地申请表,经市规划部门核准并办理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手续后,定点划线,发给《土地使用证书》。

2022年深圳拆迁程序是什么

2022年深圳拆迁程序是什么

一、2022年深圳拆迁程序(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二、深圳市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1、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及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及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及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深府[1988]25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及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决定(198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制止违法违章占用土地的行为,做好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用地的清理,登记和发证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市政府一九八二年以来的有关文件规定,对违法违章占地以及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一、关于非法占用土地。

根据在1982年1月1日至1988年1月2日期间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四条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非法占用土地。

(一)未经市政府及其授权机关批准而占用国家和集体土地的;(二)用欺骗手法骗取批准土地的;(三)超过批准数量多占土地的;(四)利用国家征用土地之机,以回扣土地作为条件,向征用单位回扣土地的;(五)农村私人住房每户宅基底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六)国家干部、职工在特区的私人建房用地,未经深圳市清理私人建房领导小组验收认可的;(七)采取其它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对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

根据1982年5月14日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市政府1982年7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至本决定颁发以前非法占用的土地及其责任作下列处理:(一)尚未建成使用的,但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应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二)已建成使用的,但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经报市房地产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处以60元(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公共福利事业可以酌情减免)罚款后,补办手续,允许留用。

(三)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以及本人在特区没有常住户口人员的非法占地,应按深委〔1983〕22号、深府〔1983〕100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4月30日市政府七届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经对本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修改:一、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5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公布)将第四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07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修正,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将第四十二条“单位用户对计划用水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修改为“单位用户对水务主管部门在计划用水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4年3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公布,2018年3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修订)(一)删除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并按照规定将有关记录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121号精编版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121号精编版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后的征地活动。

旧村镇改造用地的征用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工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土地征用工作。

各区、镇政府应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的土地征用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四条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

前款各种补偿费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市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第五条对征地过程中涉及的合法建筑物、附着物及合理密度的青苗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不予清点、查丈和补偿。

第六条征用土地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第七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各方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和交付土地、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

第八条被征用土地单位与第三人对被征用土地的使用存在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被征用土地单位与第三人协商解决。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属于第三人的,被征用土地单位应将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给予第三人。

第三章征地程序第九条征用土地经批准后,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依据有关批准文件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十五日。

公告内容包括征用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原因、依据和补偿、安置问题协商的联系方法以及对被征用土地单位的要求等事项。

第十条征地公告发布后,由农林渔业主管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确认。

深圳市征地补偿费是怎么样规定的

深圳市征地补偿费是怎么样规定的

The greatest happiness in life lies not in what you possess, but in the process of pursuing someth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深圳市征地补偿费是怎么样规定的导读:《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

前款各种补偿费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涉及搬迁的,征用土地方应补偿被征地单位因征地而发生的搬迁费用。

搬迁费用由双方协商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深圳市征地补偿费规定《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

前款各种补偿费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涉及搬迁的,征用土地方应补偿被征地单位因征地而发生的搬迁费用。

搬迁费用由双方协商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涉及经营的,征用土地方应适当补偿被征地单位因征地而发生的直接经营损失。

补偿金额为协议签订之日起的前三年税后利润平均的三个月利润。

深圳市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地类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农业税) 安置补助费合计(万元/亩)水田1.7万元/亩0.7 2.4旱地1.2万元/亩 0.5 1.7园地(平地)1.2万元/亩0.5 1.7园地(丘陵地)0.8万元/亩 0.4 1.2山林地0.6万元/亩0.2 0.8鱼塘1.7万元/亩 0.7 2.4注:菜地补偿同水田补偿标准。

二、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果树补偿标准1.荔枝、龙眼每亩最高补偿按表中所列棵数补偿,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树冠级别补偿标准(元/棵)最高补偿棵数幼龄树(树冠直径1米以下)0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40040中[树冠直径2米以上(含2米)3.5米以1000 40大[树冠直径3.5米以上(含3.5米)5米以下 25特大[树冠直径5米以上(含5米)] 3000 202.芒果、番石榴、番荔枝、柿子、沙梨、柚、橄榄、树菠萝、杨桃、枇杷每亩最高补偿按表中所列棵数补偿,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7.08【实施日期】1994.07.0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四号)《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4年6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7月8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地价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设施费和土地开发费。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年份向市政府交纳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和缴付办法由市政府规定。

第三条深圳市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是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管机关,依法对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地下自然资源及其他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之内。

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依本条例出让其使用权。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使用、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正文:----------------------------------------------------------------------------------------------------------------------------------------------------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1983年11月1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83年11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土地,凡符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国家需要,支援国家建设,按时交出被征土地,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三条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我国的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要管好用好土地,对各项建设用地,要严加控制,严格审批制度。

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

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建设征用土地,由深圳、珠海、汕头市人民政府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制订征地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省、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征地办公室以及各县(市)建设委员会(基建局)是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并对本地区的征地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条征地审批权限:一、征用水田、旱地、鱼塘、藕塘、蒲草地两亩以下,林地或未计税、无担负征购任务的开荒地五亩以下,荒山荒地等其它土地十亩以下,拆迁农民房屋五户以下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纪力云、深圳市罗湖区土地整备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

纪力云、深圳市罗湖区土地整备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

纪力云、深圳市罗湖区土地整备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0)粤03行终12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纪力云;深圳市罗湖区土地整备中心【当事人】纪力云深圳市罗湖区土地整备中心【当事人-个人】纪力云【当事人-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土地整备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张国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庄成林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易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国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庄成林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易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国鑫庄成林易丽【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纪力云【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土地整备中心【本院观点】根据《深圳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征地公告》、《深圳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历史遗留建筑及土地征用补偿方案》、《房屋及当事人信息审查表》、《临时建(构)筑物及青苗附着物拆迁信息审查表》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纪力云有针对被征用的涉案土地上的部分建(构)筑物等依法获得补偿的资格。

深圳市罗湖区土地整备中心就涉案建筑物的评估方式和补偿款支付方式都没有明确纪力云应当获得的补偿数额,深圳市罗湖区土地整备中心无法举证证明其已经对纪力云的财产权益作出了足额的补偿,故深圳市罗湖区土地整备中心仍有义务对纪力云应当获得的权益作出补偿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第三人证明行政复议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本院(2019)粤03行终1436号行政裁定书认为:“纪力云起诉时已提交《房屋及当事人信息审查表》、《临时建(构)筑物及青苗附着物拆迁信息审查表》等证据材料证明其针对被征用的涉案土地上的部分建(构)筑物等有依法获得补偿的资格”。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深府〔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府〔2015〕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10日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完善安置补偿措施,明确处理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订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本试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安置补偿及土地置换。

本试行规定所称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在征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安置和补偿问题,包括为落实征地返还政策进行的土地安置以及为征收土地进行的货币补偿。

本试行规定所称土地置换,是指因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土地权利人的用地置换。

第三条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应当执行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应当依法与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及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用地等问题统筹处理,推进城市空间和功能的优化布局;应当坚持以等价值补偿为基本原则,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对城市发展利益的共享。

第四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的征地遗留问题:(一)本试行规定实施前,由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但尚未安置的;(二)本试行规定实施前,市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但尚未安置的;(三)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实施前(即2004年6月26日前),原特区外区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但尚未安置的;(四)根据市、区政府批复,相关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之日前(即1999年1月1日前),代政府统征土地,并以补偿协议形式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1.03•【字号】•【施行日期】1989.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干规定(1989年1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特区内可供开发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统一征用。

为保证征地工作和城市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一、特区内土地征用工作由市国土局会同各管理区具体组织实施。

各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以提高征地工作效率,争取在短期内把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征完。

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农村征地。

二、从现在起,特区内征地的各项补偿费以及有关事项按《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回扣土地、留用土地、土地入股、以房换地等作为条件阻挠征地工作,违者,依法论处。

四、征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五、市国土局根据土地被征用村庄的大小,征地数量,被征地单位拟投资的规模,结合城市规划要求,优先免地价划拨一块土地,供被征地单位兴建经营性的商业、服务楼宇(可先划地后立项),以发展生产。

六、个别村所处位置不宜兴建经营性的商业、服务楼宇的,可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在原有工业厂房的周围或村内外边角地带划给少量土地兴建厂房。

七、农村自筹资金要求兴建公共福利设施,由建设单位向计划办申请立项后,市国土局按规划要求,优先免地价给予安排用地。

八、原则上,市国土局不再划大块土地给各村庄自行兴建加工厂房。

禁止以土地入股形式留用土地坐地收租。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深府[2008]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03
【实施日期】2008.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三日
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闲置土地处置管理,盘活存量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市政府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

凡依法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下列情形外,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闲。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6年12月23日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跨区的项目由所涉区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的,须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规范准则、运行规则与保障机制;(二)依法制定和完善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建设、调配、产权制度等配套政策措施;(三)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四)建立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机构预选库,并对从事房屋征收价格评估、面积测绘的评估、测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五)负责受理对征收工作的举报并及时依职权处理;(六)其他房屋征收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深圳市土地整备机构(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中本辖区内设置有新区管理机构的,区政府应当另行确定新区房屋征收部门。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履行如下职责:(一)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三)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发布征收提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征收行为限制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四)专户存储、拨付与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安置房,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负责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五)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签订补偿协议、组织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等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具体工作;(六)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公布分户补偿情况;(七)负责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做好房屋征收及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八)市、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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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2002年8月21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发布自2002年10
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后的征地活动。

旧村镇改造用地的征用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工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土地征用工作。

各区、镇政府应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的土地征用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

前款各种补偿费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市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第五条对征地过程中涉及的合法建筑物、附着物及合理密度的青苗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不予清点、查丈和补偿。

第六条征用土地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第七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各方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和交付土地、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

第八条被征用土地单位与第三人对被征用土地的使用存在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被征用土地单位与第三人协商解决。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属于第三人的,被征用土地单位应将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给予第三人。

第三章征地程序
第九条征用土地经批准后,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依据有关批准文件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十五日。

公告内容包括征用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原因、依据和补偿、安置问题协商的联系方法以及对被征用土地单位的要求等事项。

第十条征地公告发布后,由农林渔业主管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征地公告发布后,不得就被征用的土地进行下列行为:(一)处分土地或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二)从事旨在增加补偿金额或提高安置标准和种植和养殖等活动;
(三)以有关的土地权益或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转让、抵押;(四)设立或变更租赁关系。

第十二条征地公告发布后,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委托测绘机构对征地范围进行测量定界。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可以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补偿、安置等方面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在征地公告发布后,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等的权属进行核定,确定权利人及权利归属。

第十五条对征地范围内的青苗清点应由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代表、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及其委托的人员共同实施。

需要补偿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应由测绘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操作规程进行查丈,查丈结果经权利人确认后张榜公布。

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办理公证,公证结果应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清点、查丈和法定评估机构对建筑物等价格评估的结果张榜公布十五日后无异议的,由派出机构根据清点、查丈和评估结果及本办法附件的补偿标准拟定补偿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十五日。

第十七条补偿方案公告期满后,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与被征
地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并且在征地公告发布后不能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并申请公证机构将征地补偿费予以提存处理。

第十九条被征用土地单位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对补偿方案有异议、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影响征用土地的实施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威胁、恐吓、辱骂、殴打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其委托的工作人员,阻挠征用土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在征用土地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政府行政监察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被征用的集体土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应按规定减免。

第二十七条被征用土地者已有的过境耕作证、下海证予以保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于1987年公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蚝田征用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和1989年公布的《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干规定》及附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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