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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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新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劳技发[1997]4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7.09.10

【实施日期】199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新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

准)的通知

(沪劳技发[1997]49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劳动部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已颁发实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简称新《标准》下同),也已由劳动部与行业主管部门陆续颁发。新《标准》是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依据。本市经过几年的准备,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新《标准》的条件已基本成熟。经研究,就实施国家新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10月1日起,凡劳动部已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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