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新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行业企业中开展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行业企业中开展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沪人社职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行业企业中开展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1]1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决定在本市行业、企业中试点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需求导向、能力核心、以用为本、高端带动的原则,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中的主体作用,重点在符合本市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方向、具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条件的控股(集团)公司、大型企业、产业园区等机构中试点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通过整合资源、创新机制、优化环境、聚焦政策,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各项工作,加快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能素质较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同时带动相关产业技能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目标任务根据本市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统筹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培养基地应以与主导产业相关的技能培养项目为抓手,以“就业一人,培训一人”为目标,在“十二五”期间对技能岗位从业人员开展一轮技能提升培训,在技能培养、考核评价、使用激励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和改革试点,形成培养制度比较完善、评价机制比较科学、使用激励措施比较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同时为其上下游产业技能人才培养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9.02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0]45号
•【施行日期】2010.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0]4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九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75件(见附件一),失效的79件(见附件二)。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日附件一: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二:。
2023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2023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2023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出炉啦!作为广大职业技能人才的证明和评定工具,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发布对于上海市乃至整个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全面评估2023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从而为读者呈现一篇高质量、深度和广度兼具的中文文章。
一、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背景1.1 2023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发布意义重大,意味着上海市对于职业技能人才的重视程度。
1.2 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背后反映了上海市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代表了上海市在人才培养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投入。
1.3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发布,不仅意味着职业技能人才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也为广大职业技能人才提供了更为清晰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机遇。
二、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内容分析2.1 通过对职业技能鉴定公告中所涉及的技能领域和标准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上海市在哪些方面对职业技能人才进行了重点培养和鉴定。
2.2 职业技能鉴定公告中所包含的具体技能要求和评定标准,可以帮助我们更清楚地了解市场对于不同职业技能的需求情况,以及对应的职业技能人才发展路径。
2.3 通过深入研究职业技能鉴定公告中的各项技能评定细则和条件要求,我们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到上海市对于职业技能人才的要求和标准,从而为个人职业发展提供有益指导。
三、对2023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个人观点和理解3.1 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才评定工具,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发布为职业技能人才提供了更为客观和权威的认定机制,有助于提高职业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3.2 通过对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我深刻地认识到上海市对于职业技能人才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在职业发展中应该如何提高自身技能,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3.3 我认为2023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发布,将为上海市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注入更多的动力和活力,也将为上海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更多的活力和人才保障。
上海市劳动局、人事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人事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5.09.28•【字号】沪劳技发[95]79号•【施行日期】199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劳动局、人事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劳技发(95)79号)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各主管局(公司)劳动、人事部门:遵照《劳动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以及市劳动局、人事局联合颁发的沪劳技发(94)50号、沪人【1994】51号文件精神,制定了《上海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强劳动人事科学化管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职业秩序的一项重要政策,为使本市顺利、健康地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本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主管部门,任何单位、部门未经同意不得任意组织有关职业技能资格的鉴定(考核)、评价及核发证书,也不得任意将本系统、本单位(部门)颁发的证书列入职业资格证书范围。
二、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统一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按专业工种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
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市各类各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三、考虑到本市实行按统一国家标准、统一鉴定规范、统一鉴定程序、统一鉴定机构、统一的考评员队伍、统一鉴定题库、统一资格证书、统一核证管理的“八统一”,为保证《工人考核条例》和《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发证管理办法(试行)》【沪劳技发(94)46号】规定的办法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能逐步交替平稳过渡。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4.12.14•【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技术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和技术等级工资制的规定,现将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的办法通知如下:一、实行范围技术工人的范围,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在技术工种岗应上工作的技术工人(下同)。
技术工种的范围,以劳动部一九九二年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技术工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市劳动局规定的技术工种为准。
二、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的管理(一)技术工人分为高级技师、技师两种技术职务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以下均简称技术等级)。
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按劳动部颁发的帼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或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劳动局制定的技术等级标准执行。
对尚未建立技术等级标准的特殊工种,由各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局制定技术等级标准。
(二)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技术工人培训工作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等实际情况进行。
1.技术工人在经市劳动局认可的社会化培训机构和市级主管局设立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并在本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考试。
本市部分技术工种在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尚未建立前,技术工人的培训、考试仍可在经市劳动局认可的培训考核机构内进行。
2.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技术工人的工作表现、技术水平、工作实绩及本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设置等情况,统一安排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培训、考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0.07.12•【字号】沪劳保就发[2000]35号•【施行日期】200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0]35号)各区县劳动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为缓解本市劳动力供需结构性的就业矛盾,改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状况,提高竞争就业能力,在本市职业培训中实施政府经费补贴的办法,将进一步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实现就业的积极性,推进职业培训的市场化和社会化,促进培训与就来的紧密结合,现将《关于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0年7月12日关于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实施意见为加大职业培训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力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培训的运作行为,用好政府补贴培训的资金,发挥政府补贴培训就业的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享受补贴的对象:1.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岗、失业和协保人员;2.沪劳保技发[1999]第48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再就业预备制人员;3.沪劳服职(2000)第8号文件规定的培训后自找就业岗位、实现就业的人员;4.参加市补贴培训协调小组推出的部分中级、高级、中高层次培训的在职职工。
二、享受补贴的项目:1.享补贴的项目必须是市补贴培训协调小组推出的培训项目;2.定向性培训项目;3.经市补贴培训协调小组批准的培训项目。
三、补贴培训的实施:1.参与培训的学校。
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学校必须是加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网络的培训单位。
非入网学校的补贴培训必须是定向性培训,并须向属地的职业介绍所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培训。
2.实施招投标操作。
除已确定培训生源和培训学校的定向性培训外的培训项目都必须在职业介绍培训网络中时行招投标,以确定培训学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沪人社职〔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及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将2024年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2024年本市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实施,并由其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向社会公布(详见附件)。
社评组织及评价项目将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国家有关文件以及本市备案、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具体信息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中“特色专栏”的“上海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栏目,以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
二、评价申报(一)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
年满16周岁且符合相关评价项目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部分评价项目对参评人员对象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报方式。
包括团体申报和个人申报。
团体申报。
本市社会培训机构学员、院校在校学生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经所在社会培训机构、院校进行资格初审后,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办理团体申报。
个人申报。
个人申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到相关社评组织办理个人报名。
部分评价项目对申报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费标准。
参评人员须根据相关社评组织要求,缴纳考核评价费。
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时间、计划安排、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事项,由相关社评组织另行制定并公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沪人社专〔2020〕459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部分职业领域调整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制定以下办法并通知如下:一、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对于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共16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相关系列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聘任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需具备理工类学历。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对于取得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共19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相关系列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聘任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需具备理工类学历。
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与职称对应办法对于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共9项,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
四、其他(一)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如企业法律顾问、质量、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矿业权评估师等),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三)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期满评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期满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沪人社职〔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期满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行为,促进社评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0〕439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本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期满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运作期满3年的社评组织,纳入备案期满评估范围。
二、评估内容备案期满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社评组织。
包括社评组织主体资质和备案情况、场地和设施设备、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评价相关制度建设、评价业务服务等。
(二)评价项目。
包括评价项目具体考核方案、题库建设、专家队伍建设、考核点建设及考评人员队伍建设等。
(三)评价实施。
包括社评组织在备案有效期内开展评价的总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条件审核、考务安排、试卷管理、现场管理、成绩管理、证书管理、档案管理等过程管理情况等。
(四)质量控制。
包括社评组织内部质量督导体系建设、内部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质量督导反馈情况的记录和处理等。
具体评估标准,届时将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另行研究制定。
三、评估安排备案期满评估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1999.05.04•【字号】沪劳保技发[1999]38号•【施行日期】199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1999]38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现将《关于本市实施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附件:关于本市实施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试行意见为了适应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以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就业培训机制,配合劳动者由企业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钻研技术的积极性,早出人才,多出人才,适应上海经济发展对高级技能人才开发的需要。
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的精神,本市在1999年开始实施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试点工作。
技师任职资格的社会化鉴定制度,以考为主,考评结合,评聘分离,实行技师任职资格由劳动者个人申报,社会专门机构考评,技师岗位由用人单位聘用。
通过规范、科学的鉴定、评审,确保技师任职资格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现就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对象凡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龄段内的本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只要符合技师鉴定申报条件,均可报名参加技师任职资格鉴定。
二、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报名条件1、取得申报鉴定工种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二年及以上,并具有相关工种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者;2、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以上学历;3、具有高超的技能水平及解决实际问题和传授技艺的能力(主要是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实际生产工作中掌握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能,能解决生产中的工艺难题、有师傅带徒等书面证明材料。
2024年上海市松江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试题考核精选
2024年上海市松江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试题考核精选1、判断题(共280题)1. 为了区分出考生实际水平,试卷应该越难越好。
答案:(×)2. 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以根据需要聘用高级技师担任考评员。
答案:(×)3. 职业资格可以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答案:(√)4. 考评人员职业道德的基础是廉洁公正。
答案:(√)5. 考评人员考评前实行集训制度。
答案:(√)6. 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应坚持社会化管理与企业生产(经营)利润效益情况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答案:(×)7. 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的方式虽然繁琐,但是适合企业的生产服务实际。
答案:(×)8.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实行三级负责制,由考生单位或培训机构对考生进行资格初审。
答案:(×)9. 目前国家题库中的理论知识试题逐步采用客观题,以判断题为主,选择题为辅,或者全部采用选择题。
答案:(×)10. 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的考评员就可以取得高级考评员资格。
答案:(×)11. 1998 年,原劳动部根据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需要,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对美容师、美发师、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按摩师等 8 个通用性强、覆盖面广、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影响大的职业,制订颁布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答案:(×)12. 国家职业标准是管理标准。
答案:(×)13. 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产业结构和科技水平状况决定着社会职业的构成。
答案:(√)14. 考评员聘任期满后不再聘用。
答案:(×)15.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对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保证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答案:(√)16. 大类是我国职业分类的最基本类别。
答案:(×)17. 高级考评员只能承担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核和评审。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考评员》专业技能鉴定考试题库与答案完整解析版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考评员》专业技能鉴定考试题库与答案完整解析版1、判断题(共280题)1. 技能也可称之为“操作能力”,包含了体能和智能两个要素。
分布规则:试卷所测内容应结构性涵盖细目表的鉴定点(比重值一致)。
同时,试卷试卷所测内容涵盖的鉴定点数目应占鉴定点总数的 40-50%以上,并且不能出现重复的鉴定点。
答案:(√)2. 奉献是考评人员职业道德的特色。
答案:(×)3.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年检制。
答案:(√)4.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采取政府方针政策指导下的政府化管理体制。
答案:(×)5.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的特征是:标准性和规范性、技术性和复杂性、独立性和权威性。
答案:(×)6. 职业技能鉴定所对申报鉴定的考生资格审查合格后发放准考证。
答案:(×)7. 职业技能鉴定领域的领域内容标准是指某一具体职业要求从业人员完成的职业活动内容和应达到的相应职业活动水平。
答案:(√)8. 鉴定计划由省级(行业)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答案:(×)9. 职业标准制定的范围是《职业分类大典》中存在的职业和正式发布的新职业。
答案:(√)10. 我国所有职业都有 5 个资格等级。
答案:(×)11. 理论知识考试试卷的编制技术主要涉及的是试卷的设计要求和所用试题的良好界定。
答案:(×)12. 职业知识是指从事本职业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观念、意识、品质和行为的要求,一般包括职业道德知识、职业态度和行为规范。
答案:(×)13. 经验型命题有利于使编制的试题和试卷具有形式等效性和内容等效性。
答案:(×)14. 我国现行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是在改革开放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答案:(×)15. 职业分类的重要意义之一体现在其是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基础工作。
答案:(√)16. 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是生产服务一线的在职人员。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86.12.06•【字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的通知各主管局:现将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通知各校遵照执行,并在执行中及时收集情况送我局技工培训处,以便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设置第三章文化、技术理论与生产实习教学第四章思想政治教育第五章学生第六章教师第七章实习工厂(场、店)管理第八章行政工作第九章附则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办好和发展技工学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国家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
它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做到多出人才、出好人才,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技工学校在完成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任务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承担多种培训任务,包括在职工人(含班组长)的提高培训、转业培训、待业青年的就业培训,学徒的技术培训等。
第四条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具体要求是:思想政治方面:培养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
操作技术方面:培养学生熟练地掌握本工种(专业)的基本操作技能,完成本工种(专业)中级技术水平的作业,养成遵守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习惯。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1996年修订)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199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09.05•【字号】沪劳技发[1996]76号•【施行日期】199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沪劳技发[1996]76号)为了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义职业技能鉴定是以劳动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和市劳动局颁发的《岗位技能规范》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能资格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一)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二)培训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培训生和转业、重新就业的人员。
(三)赴境外就业和各类劳务输出人员。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五)军地两用人才,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从事技能性工作的乡镇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大学、大专毕业生、自学成才者)。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一)申报条件1.学徒工学徒期满或经各级各类培训院校及培训机构培训毕、结业生(培训期一年以上),可申报初级职业技能鉴定。
2.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四年以上(含四年)或具备本工种专业工龄六年以上(含六年),可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经评估合格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持有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可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
3.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四年以上(含四年)或具备本工种专业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持有中级技术等级征收,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2024年上海市嘉定区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考核试题答案(完整版)
2024年上海市嘉定区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考核试题答案(完整版)1、单选题(共100题)1. 鉴定比重主要反映( B )在试卷中所占分值比例。
A 、鉴定点代码B 、鉴定要素C 、鉴定细目表D 、鉴定试题2. 以下哪一项( B )不是属于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资格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的专家组织机构。
A 、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方法专家委员会B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员会C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D 、职业道德指导委员会3. ( D )指导协调地区、行业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A 、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B 、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C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D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4.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中的人员管理包括 ( D )管理等。
A 、考评人员B 、监考员5. 职业技能鉴定命题理论是以( A )为基础。
A 、测量学B 、考试学C 、工程学D 、统计学6.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实施鉴定时,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向职业鉴定所(站)派遣负责现场督考工作的( D ),对考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
(A)主考官 (B) 监考员 (C) 考评员 (D) 质量督考员7. 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必须坚持亲属、师生、师徒(C)。
A、协作制度B、互助制度C、回避制度D、监督制度8. ( A )属于标准参照性考试。
A 、职业技能鉴定B 、中考C 、高考D 、招聘公务员考试9.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 D )制度。
”(A)培训证书 (B) 学历文凭 (C) 职业资格证书 (D) 就业准入10. 职业技能鉴定( D )系统是国家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保障。
A 、监督检查B 、质量保证C 、组织实施D 、政策法规11. 目前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采取( A )方式。
A 、条块结合B 、条块分割C 、条条结合D 、块块结合12. 职业技能鉴定命题质量评价系统中试题纠错和优化模块,( A )调整试题参数。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1]45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1]45号2001年7月19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1年7月1起,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90元/人。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
三、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结束——。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意见-沪劳技[95]75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意见(沪劳技(95)75号)各区、县劳动局,部分主管局:根据沪劳技发(95)73号《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本市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在政府指导下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
对经国家劳动部确定公布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经国家劳动部审核同意并公布的行业特有工种列为行业特有工种范围。
二、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可按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或《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实施。
三、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纳入市劳动局指导下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可按如下工作程序办理:1、市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提出意向要求。
2、由市劳动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成立该行业特有工种的"市行业专业委员会",并在该行业主管部门设办事机构。
3、行业特有工种的行业专业委员会职责按沪劳技发(95)73号文第三条。
4、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专业委员会"确定该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设置意见,报市劳动局审批、建立。
其鉴定业务管理纳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认定的资格证书在全市社会通用。
5、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行政和专业技术业务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专业委员会共同负责。
6、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报市劳动局备案。
上海 新八级工制度
上海新八级工制度上海市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其劳动市场的活力和创新能力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近期,上海市推出了新的八级工制度,旨在进一步优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激发技能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
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上海新八级工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新八级工制度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技能人才队伍日益壮大,对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上海市积极探索并推出了新的八级工制度。
二、新八级工制度的特点1.拓展职业层级:新八级工制度在原有五个职业层级的基础上,增设了三个新的职业层级,分别为: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技能大师。
2.优化评价标准:新八级工制度对各个职业层级的评价标准进行了优化,更加注重技能人才的实操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3.提高待遇水平:新八级工制度提高了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使他们在工资、福利、晋升等方面得到更好的保障。
4.促进人才培养:新八级工制度鼓励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技能人才培养,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三、新八级工制度的具体措施1.建立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上海市将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技术技能、职业道德和继续教育等为评价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2.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上海市将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鼓励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3.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上海市将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推动校企合作,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4.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上海市将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对在技能竞赛、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技能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新八级工制度的意义1.激发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新八级工制度有助于激发技能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2.提高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新八级工制度有助于提高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3.促进就业和人才培养:新八级工制度有助于促进就业和人才培养,为上海市打造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保障。
上海社工补贴标准
上海社工补贴标准一、学费补贴为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上海对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习的学员提供学费补贴。
补贴标准如下:1. 参加全日制社会工作专业学习的学员,按照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等不同学历层次,分别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50%、60%、70%、80%。
2. 参加非全日制社会工作专业学习的学员,按照学习时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具体标准为:学习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20%;学习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30%;学习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40%;学习时间满5年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50%。
二、考试报名费补贴为减轻社工考试负担,上海对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的学员提供考试报名费补贴。
具体标准如下:1. 初级、中级、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学员,分别按照考试报名费的80%、70%、60%的比例给予补贴。
2. 参加其他社会工作相关专业考试的学员,按照考试报名费的50%的比例给予补贴。
三、继续教育培训补贴为提升社工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上海对参加继续教育的社工提供培训补贴。
具体标准如下:1. 参加由各区、各单位组织的社工培训,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 参加由各高校、研究机构等组织的社会工作专业培训,按照每人每次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工作补贴为鼓励社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上海对从事社会工作的社工提供工作补贴。
具体标准如下:1. 初级社工每月可获得工作补贴600元;中级社工每月可获得工作补贴900元;高级社工每月可获得工作补贴1200元。
2. 对于从事特殊困难群体服务的社工,如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每月可获得额外的工作补贴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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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新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劳技发[1997]4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7.09.10
【实施日期】199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新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
准)的通知
(沪劳技发[1997]49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劳动部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已颁发实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简称新《标准》下同),也已由劳动部与行业主管部门陆续颁发。
新《标准》是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依据。
本市经过几年的准备,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新《标准》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经研究,就实施国家新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10月1日起,凡劳动部已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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