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安排2013年自治区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安排2013年自治区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新人社办发[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安排2013年自治区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3〕8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11〕88号),不断提升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积极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服务,根据各地上报的培训需求,现将2013年自治区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安排如下:一、培训类别、专业(工种)、承办院校(一)自治区骨干教师为主体的集中培训(350人)1.计算机系统操作60人承办学校: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四巷259号联系人:狄亮150******** 0991-******* 2.焊接技术80人承办学校:新疆安装技工学校地址:乌鲁木齐杭州东街434号联系人:汪舒丽139******** 0991-******* 3.维修电工 60人承办学校:新疆机电技师培训学院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45号联系人:郭全林 132******** 0991-******* 4.汽车维修 45人承办学校: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院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顺街478号联系人:宋雪飞 139******** 0991-******* 5.化工总控25人承办学校:昌吉技师培训学院地址:昌吉市延安南路83号联系人:张涛189****90276、建筑工程80人承办学校: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地址:乌鲁木齐市杭州西路272号联系人:艾志刚 189******** 0991-******* (二)一年制师资培训(50人)承办学校: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安装技工学校新疆机电技师培训学院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院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冶金建设技工学校新疆职业大学(三)技工学校教师教学、教法能力提升培训120人。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9.06•【字号】乌人社[2012]197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乌人社〔2012〕197号)乌鲁木齐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 [2012]45号)、《关于加强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6号)、《关于企业新录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7号)、《关于做好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8号)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乌党办发〔2010〕22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职业培训政策,做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在市财政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关于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10]23号文件)基础上,根据自治区、市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一、职业培训补贴对象(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农村劳动力;(三)未就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其即将毕业在校生;(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五)复转军人、随军家属;(六)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七)用人单位在岗职工及公岗人员;(八)外来流动人口;(九)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特困人员;(十)职业培训重点工种(紧缺职业工种);(十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用人单位实施2006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用人单位实施2006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乌劳[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用人单位实施2006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通知(乌劳〔2007〕5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类用人单位: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快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目标,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的有关规定,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2006年度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情况实行书面审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书面审查范围2006年度在市、区(县)工商部门或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书面审查时间书面审查实施时间为2007年 3月12 日至2007年6月30日。
市、区(县)各类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所对的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领取书面审查的有关材料,市、区(县)各用人单位在领取书面审查表后15日内到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书面审查手续。
三、工作管辖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级别管辖的规定,负责对在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新疆劳动就业统一应用系统操作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新疆劳动就业统一应用系统操作人员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新人社办发[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新疆劳动就业统一应用系统操作人员培训班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4〕6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持政策信息化管理的通知》(新人社函〔2013〕97号)精神,为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各系统的操作应用,提升系统操作人员业务处理能力,决定在塔城地区和哈密地区各举办一期县(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就业统一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劳动99)操作人员培训班。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99系统操作骨干人员各2名,就业工作机构负责人各1名;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中心负责人各1名。
二、培训内容(一)劳动99系统1.系统运行环境介绍。
2.系统各模块功能及使用说明,包括基本信息管理、就失业管理、就业补贴管理等模块。
3.现场解答问题和交流应用经验。
4.考核。
(二)新疆城乡劳动力就失业情况普查系统1.系统运行环境,帐号分配介绍。
2.系统各模块功能介绍。
3.系统查询与统计方法说明。
4.系统现场问题解答。
5.考核。
(三)新疆公共就业服务网1.介绍系统内四类用户之间的业务联系。
2.个人用户注册流程及功能介绍。
3.单位用户注册流程及功能介绍。
4.就业主管部门职责和操作流程。
5.现场解答问题和交流应用经验。
6.考核。
(四)新疆职业培训系统1.系统运行环境介绍。
2.系统各功能模块的介绍与使用以及各用户的操作流程。
3.现场解答问题和交流应用经验。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开展2011年全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成果评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乌劳[2011]98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7.05
【实施日期】2011.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开展2011年全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成果评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乌劳〔2011〕98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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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奖励乌鲁木齐市职业培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奖励乌鲁木齐市职业培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乌就培[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奖励乌鲁木齐市职业培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乌就培〔2006〕22号)为了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大力发展职业培训工作的部署,表彰先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市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经乌鲁木齐市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我市2005-2006年度职业培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积极进取,继续努力,为我市的职业培训工作再立新功。
希望各有关部门、各单位以及职业培训工作者向他们学习,认真贯彻党和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工作,为造就高素质的劳动者,培养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乌鲁木齐市2005-2006年度职业培训工作先进集体名单(55个)2.乌鲁木齐市2005-2006年度职业培训工作先进个人名单(97名)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乌鲁木齐市2005-2006年度职业培训工作先进集体名单(55个)市属部门:(9个)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农牧局(乡镇企业处)乌鲁木齐市职业教育中心乌鲁木齐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共青团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妇女联合会乌鲁木齐市总工会区县:(3个)沙依巴克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乌鲁木齐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街道(乡镇)、社区(村):(23个)天山区新华北路街道办事处天山区解放北路街道办事处天山区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天山区东门街道办事处沙依巴克区西山街道办事处沙依巴克区和田街街道办事处沙依巴克区八一街道办事处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街道办事处水磨沟区苇湖梁街道办事处水磨沟区六道湾街道办事处新市区石油新村街道办事处新市区喀什东路街道办事处新市区南纬路街道办事处东山区卡子湾街道办事处东山区地磅街道办事处头屯河区火车西站街道办事处头屯河区头屯河街道办事处达坂城区乌拉泊街道办事处达坂城区东沟乡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南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县青格达湖乡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人民政府职业培训机构:(15个)乌鲁木齐市技工学校乌鲁木齐市交通技工学校乌鲁木齐市公交技工学校乌鲁木齐市专业技术岗位培训中心乌鲁木齐市实用技术培训学校乌鲁木齐市普大创业培训中心乌鲁木齐市建设职业培训中心新疆特别特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乌鲁木齐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乌鲁木齐市幸福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乌鲁木齐市银兔职业培训学校乌鲁木齐市新洲职业培训学校乌鲁木齐市英杰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乌鲁木齐市现代科技培训中心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培训中心技能鉴定所站:(5个)乌鲁木齐市第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乌鲁木齐市第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乌鲁木齐市第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乌鲁木齐市第五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乌鲁木齐市第六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附件2:乌鲁木齐市2005-2006年度职业培训工作先进个人名单(97名)市属部门:(9人)孙烨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副处长万新平乌鲁木齐市农牧局乡镇企业处处长罗晖乌鲁木齐市财政局社保处副处长兰斌乌鲁木齐市贸发局政治处主任于志友乌鲁木齐市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科员田新乌鲁木齐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培训指导科海米提·XXX都热依木共青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员会书记马红乌鲁木齐市沙区红庙子街道办事处团工委书记王成堂乌鲁木齐市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区县:(14人)徐东江天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员王龙天山区就业再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许立峰沙依巴克区就业再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陈长春沙依巴克区就业再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科员孟勇水磨沟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丁芬水磨沟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员闫慧新市区就业再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赵小梅新市区就业再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科员杨正东山区就业再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科员薛江头屯河区就业再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科员丁春梅达坂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员曹永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科员吕建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宁路乌鲁木齐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员街道(乡镇)、社区(村):(37人)王瑞琴天山区幸福路街道办事处百信花园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协管员XXX国天山区解放南路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科员王玮天山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党辉天山区团结路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秦江林天山区延安路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帕提古丽天山区新华南路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牛春萍沙依巴克区西山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刁新平沙依巴克区八一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张新梅沙依巴克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马新英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胡春玲沙依巴克区和田街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解斌水磨沟区新民路街道办事处主任张伟水磨沟区苇湖梁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郭晨水磨沟区水磨沟街道办事处主任张军琪水磨沟区六道湾街道办事处主任邵梅水磨沟区南湖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张晓炜新市区二工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石贺新市区三工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步文芝新市区迎宾路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孙卫红新市区北京路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科员郭锐新市区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孙嘉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路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专干陈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科员李强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姜军乌鲁木齐县甘沟乡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张惜青乌鲁木齐县青格达湖乡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朝克图乌鲁木齐县托里乡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戚瑞东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党委书记张爱丽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张波东山区卡子湾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张金宝东山区地磅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曹忠斌头屯河区头屯河街道办事处柯坪路西社区居委会主任袁颖头屯河区火车西站街道办事处中枢路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站长郝玉疆头屯河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伍海鹰达坂城区乌拉泊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马兰春达坂城区阿克苏乡劳动保障协管员陈益强达坂城区达坂城镇劳动保障协管员培训机构:(29人)许群志乌鲁木齐市技工学校副校长吴卫萍乌鲁木齐市技工学校培训部主任刘洪平乌鲁木齐市交通技工学校培训部副主任吴鲲乌鲁木齐市技工学校后峡分校校长赵军新疆新诚基饮服技工学校教务科科长吴向萍乌鲁木齐市专业技术岗位培训中心主任张晓菊乌鲁木齐市专业技术岗位培训中心副主任邹联华乌鲁木齐市实用技术培训中心校长任璐乌鲁木齐市普大创业培训中心办公室副主任陈新生乌鲁木齐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培训科培训部主任张勇乌鲁木齐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主任刘天海新疆特别特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校长吴建新乌鲁木齐市建设职业培训中心主任刘丽华乌鲁木齐市新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校长胡佩兰乌鲁木齐市半边天社区技能培训中心主任张永新乌鲁木齐市职工学校干事曾志新乌鲁木齐市幸福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校长阿里木·热合木乌鲁木齐市二十一世纪计算机培训学校副校长冯向光乌鲁木齐市银兔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朱殿春乌鲁木齐市银兔职业培训学校执行校长张建华乌鲁木齐市燕儿窝职业培训学校校长张跃武新疆专业小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校长兰馨英新疆新宇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副校长郭红峰乌鲁木齐市现代科技培训中心教师杨栋乌鲁木齐市英杰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校长穆照鸿乌鲁木齐市爱之星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张小芳乌鲁木齐市新洲职业培训学校教师马永彬乌鲁木齐市新洲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徐跃乌鲁木齐市石化职工培训总校副校长职业技能鉴定所:(8人)王金秀乌鲁木齐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技能鉴定科李正健乌鲁木齐市第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咸君才乌鲁木齐市第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张故新乌鲁木齐市第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赵勇乌鲁木齐市第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安文远乌鲁木齐市第四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赵宪霞乌鲁木齐市第五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冯明磊乌鲁木齐市第九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乌劳[2012]13号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乌劳〔2012〕13号)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含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下同)秩序,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用人单位招工行为的监督,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创造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新人社明电(12)9号)要求,自2012年2月8日至3月2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及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专项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用工的监管,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非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有效遏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减少职业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职业中介机构中介活动和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依法严惩“黑劳工”、“黑中介”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坚决做到违法事实没有查清不放过,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不放过,涉案嫌疑人没有归案不放过,保持对劳动用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完善监管制度体系,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乌劳[2010]94号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乌劳〔2010〕9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为逐步建立我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明电【2010】23号)和《关于做好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0】11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换证及新设立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各区(县)要按照相关要求及各自管理的原则,由原区(县)发放职业中介许可证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在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未完成及国家新的法规未出台之前,各区(县)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原工作渠道不变,仍按照《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的条件要求及各区(县)管理原则审批,并统一使用新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关于对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各区(县)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次换证工作,对各区(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排查,准确掌握服务机构状况,持续做好各项监管工作;同时,要尽早尽快完成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换发工作。
并及时将换证情况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职业介绍科。
三、关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填写说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均包括编号、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负责人)、机构性质、许可文号、服务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年检记录等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新人社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所属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创业培训工作,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现就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师资选评和管理、创业培训教材、证书使用和管理、质量监督等工作通知如下:一、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
(一)认定条件申请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机构资质方面。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以推动和促进微型、中小型企业发展为工作目标;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
2.创业培训方面。
培训机构承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有2名以上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教师;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场地和设备。
3.创业服务方面。
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201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月专项活动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201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月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乌劳[2010]146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201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月专项活动的通知(乌劳〔2010〕14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专项活动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06号)工作安排。
加强我市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切实帮助离校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尽早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定于9月16日至10月15日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现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服务就业、成就人才。
二、服务对象2010届以及历届离校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各类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大中专毕业生,重点是长期失业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家庭困难毕业生。
三、工作目标(一)宣传登记到位。
通过宣传,使辖区内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了解相关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的具体措施。
通过求职和失业登记,掌握辖区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的基本情况信息。
(二)跟踪服务到位。
对登记求职或失业的大中专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跟踪掌握毕业生的去向。
从政策信息指导、岗位信息介绍、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需求、自治创业意愿四个方面提供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使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
(三)政策落实到位。
按照自治区和我市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对每一位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都要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就业见习基地生活补助、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岗位补贴以及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1994.12.01•【字号】新劳培字[1994]352号•【施行日期】199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994年12月1日新劳培字〔1994〕35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局(处),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后勤部,新疆武警总队、边防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经劳动部审批,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试行情况、问题及经验及时报送我厅。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培育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新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义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及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高级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1、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职工;2、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其它职业培训实体的毕(结)业生;3、学徒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培训生和转业、重新就业人员;4、从事技能性工作的军地两用人才、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从事技能性工作的乡镇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自学成才者);5、赴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的人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1.03•【文号】人社部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就业导向建好“两目录一系统”(一)聚焦重点产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设置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培训促就业导向,商同级财政部门指导各市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明确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可包括培训类型、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优先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地方支柱特色产业、劳务品牌等急需紧缺职业(工种)。
培训课时可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
对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或劳动者培训就业意愿的低效无效培训项目,要及时移出目录。
(二)及时公开和动态调整培训机构目录。
结合实际对开展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梳理汇总,形成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目录应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及可开展的培训项目等内容。
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开展培训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培训教学资源等,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三)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用。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乌人社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乌人社规〔2023〕1号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建设局、商务局、国资委,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乌鲁木齐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8月28日乌鲁木齐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三章申办条件第四章建立程序第五章经费支持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才在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高技能人才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根据《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人社厅发〔2013〕51号)、《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乌党发〔20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围绕“八大产业集群”发展,由具有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依托所在的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或高技能人才培训(培养)基地等载体领办,并配备青年技术技能骨干为助手共同组建,开展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三条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突出实绩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就业专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就业专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2.02•【字号】乌就培[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就业专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乌就培〔2012〕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才服务中心,乌鲁木齐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局属各相关处室、事业单位,各职业培训机构,代管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组织,阳光、雨露小额担保贷款公司:为了确保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规范各区(县)就业经费的管理使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文件要求,各单位对涉及就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成立就业专项资金自查小组,高度重视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提高思想认识,把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开展警示教育,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加强对涉及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及思想道德教育,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制度建设,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昌财社【2009】9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或经办流程),从就业政策补贴初审、复核、审批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整改。
具体自查内容如下:(一)各区(县)2008、2009、2010、2011年度就业经费使用情况。
(区县财政、劳动部门、审计部门共同配合)(二)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补贴使用情况。
(市人才服务中心、局就业处、基金监督和财审处)(三)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属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对2008、2009、2010、2011年度就业经费使用情况。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乌鲁木齐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行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明确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管理职责第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乌鲁木齐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部门。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下列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市属各技工学校,全市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以及今后需要增设的定点培训机构的指定培训。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对区(县)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市本级管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指定培训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责主要是:负责制定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布局、专业设置的指导性意见,负责有关政策、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组织和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理论教学研究、观摩交流工作以及市级评优工作。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区(县)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职责主要是:对日常管理工作的抽检,对享受培训费补助政策人员培训认定工作以及培训经费审核、拨付工作的抽检,对新批准开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质的抽检,对年审工作的抽检,并对抽检情况以及其他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市级管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职责主要是:负责对享受培训费补助政策人员的培训情况认定工作。
其他管理工作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
第七条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市级管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指定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检查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等,审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其他教学业务资料,对培训开展情况、收费及财务状况以及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新劳社培字[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新劳社培字[2007]2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行办、公司(集团),中央驻疆企业,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了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促进就业,对农村转移劳动者和下岗失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自治区已下发了《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函字[2006]83号)。
各地根据实际积极组织、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专项职业能力的考核鉴定,由经批准成立的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免收证书工本费。
尚未建立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专项职业能力的考核鉴定可暂由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
为了确保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的顺利开展,各地还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培训考评员需求计划,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二、关于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规范问题凡有部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按规范执行。
截至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已颁布4批38个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其中由我区申报获批准的有馕制作、抓饭制作、粉汤制作、烤全羊、大盘菜制作等5个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各地可按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培训考核,并严格按规定核发证书。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2006年就业和职业培训目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2006年就业和职业培训目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乌就培[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2006年就业和职业培训目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乌就培〔2006〕2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建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妇联、市工商联、市商业银行、市总工会、市农牧局、团市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残联、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贸易发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根据《关于下达2006年乌鲁木齐市就业和职业培训目标任务的通知》(乌就培[2006]1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6年度职业培训目标任务计划〉的通知》及《2006年乌鲁木齐市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目标责任书》、《乌鲁木齐市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标准》的要求,对我市2006年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现将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各区(县)人民政府(一)本地区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目标责任的层层分解落实情况。
2、新增就业岗位情况。
3、实现城镇就业人数(其中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随军家属、两劳释放人员就业人数)。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及完成比例。
5、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人数及完成比例(其中国有企业的“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情况及完成比例)。
(二)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1、《再就业优惠证》、《求职登记证》、《农村培训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等情况;2、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求职登记证》、《农村培训优惠证》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情况;3、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情况;4、为企业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及为就业困难人员落实安置补助费情况;5、对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职业培训机构2013年年审评估结果的公告-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职业培训机构2013年年审评估结果的公告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职业培训机构2013年年审评估结果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对乌鲁木齐市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职业培训健康发展,按照《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之规定,根据《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乌鲁木齐市职业培训机构年审评估标准》要求,2013 年7 月1 日至10 月30 日,市、区(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范围,分别对98 所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了年审评估及复审,现将乌鲁木齐市职业培训机构2013 年年审评估结果公告如下:一、年审评估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66所)市直属(6所)1、乌鲁木齐市技工学校2、乌鲁木齐市交通技工学校3、乌鲁木齐市公交技工学校4、乌鲁木齐市后峡技工学校5、新疆城建技工学校6、新疆新诚基饮服技工学校天山区(20所)1、乌鲁木齐市特别特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培训学校2、乌鲁木齐建设职业培训中心3、乌鲁木齐市职工学校4、乌鲁木齐市二十一世纪计算机学校5、乌鲁木齐市西域职业培训学校6、乌鲁木齐市埃孜哈尔职业技能培训学校7、乌鲁木齐市金石职业技能培训学校8、乌鲁木齐市大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9、乌鲁木齐市正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10、乌鲁木齐市普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11、乌鲁木齐市速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12、乌鲁木齐市特卫福职业技能培训学校13、乌鲁木齐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14、乌鲁木齐市前往职业技能培训学校15、乌鲁木齐市天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16、乌鲁木齐市银宝厨艺营养职业培训学校17、乌鲁木齐市勤德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18、乌鲁木齐市众新安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19、乌鲁木齐市就业培训中心20、乌鲁木齐市推拿按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沙依巴克区(15所)1、乌鲁木齐市专业技术岗位培训中心2、乌鲁木齐市实用技术培训学校3、新疆银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兔饮服职业学校4、乌鲁木齐市艺海职业培训学校5、乌鲁木齐市众信职业培训学校6、乌鲁木齐市幸星职业培训学校7、乌鲁木齐市德康职业培训学校8、乌鲁木齐市天济职业培训学校9、乌鲁木齐市创世纪职业培训学校10、乌鲁木齐市秀秀国际摄影化妆职业培训学校11、乌鲁木齐市新八维职业培训学校12、乌鲁木齐市母婴护理行业协会职业培训学校13、乌鲁木齐市职广天地职业培训学校14、乌鲁木齐市智上职业培训学校15、乌鲁木齐市卓越职业培训学校水磨沟区(4所)1、乌鲁木齐运通道路运输职业技能培训中心2、乌鲁木齐市好朋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3、乌鲁木齐市科技职业技能培训学校4、乌鲁木齐市申新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高新区(新市区)(5所)1、乌鲁木齐市爱之星职业技能培训中心2、乌鲁木齐市新洲培训学校3、乌鲁木齐市中储重工职业技能培训学校4、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创业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5、乌鲁木齐市普大创业培训中心米东区(12所)1、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职业教育培训中心2、乌鲁木齐市阳光职业培训学校3、乌鲁木齐市大洋职业培训学校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力资源培训中心5、乌鲁木齐市金世纪职业培训学校6、乌鲁木齐市飞达职业培训学校7、乌鲁木齐市华莹职业培训学校8、乌鲁木齐市宏林职业培训学校9、乌鲁木齐市永鑫职业培训学校10、乌鲁木齐市新希望职业培训学校11、乌鲁木齐市腾翔职业培训中心12、乌鲁木齐市鑫瑞英职业培训学校经开区(头区)(1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培训中心达坂城区(3所)1、乌鲁木齐达坂城职业培训学校2、乌鲁木齐新绣职业培训学校3、乌鲁木齐市四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二、限期整改的职业培训机构(4所)1、乌鲁木齐市吾尔宏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天山区)2、乌鲁木齐市起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天山区)3、乌鲁木齐市诚德职业培训学校(水磨沟区)4、乌鲁木齐市立人职业培训学校(经开区)三、注销、撤销的职业培训机构(3所)1、乌鲁木齐市奥燃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天山区)2、乌鲁木齐市延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天山区)3、乌鲁木齐市柏航慧源人力资源管理职业培训学校(沙区)四、区(县)确定的驾训类再就业培训基地(17所)天山区(2所)1、乌鲁木齐好吉祥驾驶技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2、乌鲁木齐市东环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沙依巴克区(1所)新疆新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水磨沟区(2所)1、新疆专业小汽车驾驶培训学校2、新疆时星驭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新市区)(3所)1、新疆精新友好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2、新疆汽车职业培训学院3、乌鲁木齐七星昌通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米东区(7所)1、乌鲁木齐市通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2、新疆路正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姚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4、新疆江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5、乌鲁木齐市玉龙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6、新疆翔云汽车驾驶学校7、乌鲁木齐市给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经开区(头区)(1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路祥驾校达坂城区(1所)新疆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五、区(县)确定准入的职业技能类再就业培训基地(5所)1、新疆金盾汽车技能专修学校(天山区)2、新疆新天地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天山区)3、新疆泰能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沙区)4、新疆昊成职业培训学校(米东区)5、新疆中泰职业培训学校(米东区)六、区(县)取消的驾训类再就业培训基地(2所)1、乌鲁木齐幸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天山区)2、新疆通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天山区)七、市级创业培训定点机构(11所)1、乌鲁木齐市技工学校培训部2、乌鲁木齐市就业培训中心3、乌鲁木齐市普大创业培训中心4、乌鲁木齐市专业技术岗位培训中心5、乌鲁木齐市实用技术培训学校6、新疆银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兔饮服职业学校7、乌鲁木齐市二十一世纪计算机学校8、乌鲁木齐市特别特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培训学校9、乌鲁木齐市阳光职业培训学校10、乌鲁木齐市埃孜哈尔职业技能培训学校11、新疆青创培训学校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全疆职称工作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全疆职称工作业务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新人社明电[13]71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全疆职称工作业务培训班的通知(新人社明电〔13〕7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2012年,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自治区先后出台了《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自治区职称政策向基层倾斜的若干规定》、《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政策,并重新修订颁布了全区59个系列(专业)的任职资格条件,开创了全区职称工作的新局面。
为更好地领会和执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各项新政策,进一步提高我区职称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推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决定于2013年9月9日起举办全疆职称工作业务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全疆各地、州、市(包括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业务管理人员,各地、州、市有关直属单位从事职称业务工作人员;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从事职称业务工作人员。
二、培训内容(一)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背景及职称新政策讲解;(二)执行、实施各项职称新政策的实际操作;(三)职称证书发放等职称工作相关事项研讨;(四)职称网上申报工作规程及应用操作。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第一期:9月9日-10日;第二期:9月12日-13日;第三期:9月14日-15日。
地点:新疆人才大厦(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25号,乌鲁木齐市政府斜对面,乘34、104、105、502、527路公交车市政府站下车即到,电话:0991-*******)。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职业培训机构2011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职业培训机构2011年评估及年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劳[2011]38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4.11
【实施日期】2011.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职业培训机构2011年评估及年审工作
的通知
(乌劳〔2011〕38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乌鲁木齐市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以及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经研究,2011年4月25日至6月8日开展全市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及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2011年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同年审工作一并进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对区(县)的评估年审工作做出时间安排,并派工作人员进行指导。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本区(县)评估年审做出计划安排,具体负责组织进行评估及年审,并将计划安排表、年审评估小组成员组成情况于年审评估开始前3日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
二、时间安排
评估及年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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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2007年评估及年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乌劳[2007]64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03.15
【实施日期】2007.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2007年评估及年审
工作的通知
(乌劳〔2007〕6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乌鲁木齐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4月5日至5月31日,对全市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及年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年审工作,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和具体办法,提早做出所属培训机构评估年审的具体时间安排,邀请专家、挑选精兵强将组成工作机构,为评估年审工作提供创造有利条件,保证评估年审工作顺利进行。
2007年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同年审工作一并进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对区县的评估年审工作做出时间安排,并派人指导。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本区(县)评估年审做出具体的计划、安排(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并具体负责组织进行评估及年审。
二、时间安排
评估验收及年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4月5日至4月19日)。
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照《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业设置标准》和《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乌鲁木齐市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标准》进行自查并整改。
第二阶段:评估及年审阶段(4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