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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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物业公司管理标准

通辽物业公司管理标准

通辽物业公司管理标准通辽物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壮大,通辽物业公司已经成为了通辽地区最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物业管理公司之一。

通辽物业公司一直坚持“服务第一、质量为本、管理创新、技术领先”的管理理念,为业主提供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为了保证公司管理标准的稳步提升和发展,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通辽物业公司的管理标准。

一、日常管理标准1.常规巡检通辽物业公司每天派出专业的巡检人员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巡检,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处理。

2.安全管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房屋、电梯、楼道、公共设施等安全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保证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3.楼道卫生管理通辽物业公司每周定期对小区楼道进行清洁卫生,同时对小区内的公共垃圾桶进行清理,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

4.投诉处理在处理住户投诉时,公司采用24小时响应机制,并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人员,对住户的问题进行耐心细致地解答和处理。

二、服务质量标准1.客户服务定期对业主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业主对于物业服务的满意度,并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

2.售后服务在业主入住期内,通辽物业公司提供售后服务,并免费解决业主在入住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3.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公司维修人员采用网上报修的方式,为快速解决住户的各种设备设施出现问题提供保障。

三、管理人员素质标准1.管理人员素质通辽物业公司始终重视员工的专业素质,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业务知识学习,使其在物业管理方面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管理人员风范通辽物业公司在招聘管理人员时,坚持核心价值观、协调能力和人际领导等要求,并加强员工的礼仪修养,为业主营造温馨和谐的居住环境。

综上所述,通辽物业公司坚持科学的管理模式,实行严格的管理标准,从而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同时,公司也在不断地更新管理理念,加强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通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通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目录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2)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7)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9)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13)第六章法律责任 (15)第七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辽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通辽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财政、环保、工商、物价、公安、税务、民政、街道办事处、广播电视、质量技术监督、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通讯、电力、消防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办法和业主公约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区域,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按照政府、建设单位、居民合理负担的原则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2023修正版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

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是一个城市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它涉及着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和社区的公共秩序。

通辽市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一个重要城市,面临着日益增长的人口和城市化进程带来的物业管理压力。

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居住环境的质量,通辽市制定了物业管理办法。

2. 目标和原则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目标是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居住环境的质量。

其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有序。

3. 物业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根据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物业公司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的清洁与安全。

- 组织并协调小区内的各项维修和改善工作。

- 制定和执行小区的管理规章制度。

- 收取并使用居民的物业费用,保证费用的合理使用。

- 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和矛盾。

4. 居民的权利和义务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赋予居民以下权利和义务:- 享受良好的住宅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

- 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的讨论和表达意见。

- 缴纳物业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公共区域。

- 遵守小区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

5. 物业管理办法的监督和惩罚机制为了保证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和惩罚机制:- 由物业监管部门对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 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居民进行警告、罚款或其他必要的处罚。

- 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制度,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6. 物业管理与城市发展物业管理不仅仅是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也对城市的整体发展产生着重要影响。

通辽市将物业管理视为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完善物业管理办法,提高物业管理的水平和效率,为城市发展和居民的幸福生活做出积极贡献。

以上简要介绍了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原则,目的在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的权益和提升居住环境的质量。

通过有效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建立良好的物业管理体系,通辽市将努力实现物业管理的现代化,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安全和良好秩序,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监督和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小区、园区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和修缮工作,保障业主使用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为居民提供社区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的组织。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的建立由业主大会或相关管理主体决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设立合理的管理结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效益和公开透明。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管控与维护、保洁与环境卫生、绿化与景观、安全与保卫等方面的服务内容。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制定物业服务合同并与业主签订,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确保业主的基本需求和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二条物业费用是指业主根据物业管理需要应付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维修费、公共设施使用费等。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比例缴纳,并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使用应当合理,用于物业管理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物业管理监督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监督,并积极回应业主的合理需求和诉求。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组织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和义务。

::::::附件:1:物业服务合同范本2:物业管理费用收据样本3:业主投诉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组织:指依法成立的、为居民提供社区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的组织,包括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

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

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

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一、概述物业管理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通辽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权益,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制定了《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

二、物业服务1. 居民权益保障物业公司应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和问题。

2. 公共设施维护物业公司负责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3. 环境卫生管理物业公司应负责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包括垃圾清运、绿化养护、道路清洁等,保持小区环境整洁美观。

4. 安全管理物业公司要加强对小区内的安全隐患的管理,制定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居民义务1. 安全意识培养居民应增强安全意识,遵守小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协助物业公司维护小区的安全。

2. 共同维护公共设施居民要爱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破坏,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报修。

3. 尊重物业工作人员居民应尊重物业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不得对物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恐吓或暴力行为。

四、投诉处理1. 投诉渠道居民可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物业公司应设立投诉受理专员,及时处理投诉问题。

2. 投诉处理时限物业公司应在收到投诉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并在合理时限内解决问题。

3. 上级投诉如居民对物业公司的回复不满意,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处理,并告知投诉结果。

五、违规和处罚1. 违规行为物业公司如存在拖延处理投诉、擅自调整物业费用、违规使用公共经费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处罚方式处罚方式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情节严重者可吊销物业管理资格证,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办法解释权归通辽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所有。

总结:《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权益,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通政发〔2015〕97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通政发〔2015〕97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正文:----------------------------------------------------------------------------------------------------------------------------------------------------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通政发〔2015〕97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的相关要求,我市对继2013年全市第一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之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修订后重新公布的57件规范性文件,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30件规范性文件,共8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8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0件;修订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39件。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3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文件,有效期自公布目录之日起5年,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制发的文件,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列入废止和失效目录的20件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列入拟重新公布目录的39件规范性文件按照相关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发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2.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3.拟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2015年10月26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序号发文机关文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1〕108号关于印发通辽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2011.5.10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发〔2011〕26号关于印发通辽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11.28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字〔2011〕321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的通知2011.12.23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2〕2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2012.1.17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2〕6号关于通辽市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2012.6.29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2〕8号关于印发通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9.18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2〕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2012.3.17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字〔2012〕2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整合支农支牧项目资金意见的通知2012.2.1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字〔2012〕40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3.12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字〔2012〕41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3.12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字〔2012〕313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城乡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2012.11.2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字〔2012〕337号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11.21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3〕51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4.10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3〕147号关于印发通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9.30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3〕148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扶持残疾人教育、职业培训、脱贫、就业创业办法的通知2013.9.27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3〕150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嘎查村计划生育专职工作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10.14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3〕130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兼职管理办法(试行)2013.12.30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发〔2013〕47号关于印发通辽市财政支农支牧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5.1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发〔2013〕48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劳动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2013.5.5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4〕40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5.10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才引进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14.8.27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4〕118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冷库冷藏食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4.11.27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4〕141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12.19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4〕142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12.19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12.19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4〕51号关于印发通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5.9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4〕64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与合同签订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6.2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4〕105号关于印发通辽市知名商标评选认定保护办法的通知2014.10.22附件2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序号发文机关文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1〕2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2001.6.1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3〕1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03.9.18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3〕54号印发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4〕26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10.29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6〕5号关于印发通辽市主城区街路门前绿化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2.28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6〕11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7.10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7〕26号关于印发通辽市财政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7〕28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2.12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字〔2007〕215号关于印发通辽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11.15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9〕116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6.8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1〕227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2〕17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和通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6.28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2〕19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12.12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2〕172号关于印发蒙东金融城招商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6.30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2〕298号关于印发通辽市防虫抗涝应急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10.22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字〔2012〕62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3.2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字〔2012〕248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危土房改造工程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8.20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3〕19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2.27通辽市通政发〔2013〕20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2.27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3〕45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7.3附件3拟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序号发文机关文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发〔2000〕36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家庭装饰管理办法2000.7.26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3〕13号关于通辽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信用担保的实施意见2003.8.13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3〕14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土地储备交易办法的通知2003.8.15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3〕122号关于印发通辽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3.10.9人民政府通政字〔2003〕133号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2003.11.6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发〔2003〕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4.6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5〕5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3.14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5〕15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建成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4.13人民政府通政字〔2005〕97号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6.16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5〕186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9.12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7〕10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1.21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7〕11号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1.22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7〕109号关于印发通辽市主城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无房户住房租金补贴工作实施细则和主城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住房困难户住房补贴工作实施中细则的通知2007.5.23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7〕124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本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6.13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7〕263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11.1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8〕8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档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11.10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发〔2008〕14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12.31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9〕113号关于印发通辽市社会市面用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6.5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9〕117号关于印发通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6.8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9〕125号关于批转通辽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9.6.11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发〔2009〕9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2009.11.30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0〕62号关于印发通辽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3.10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字〔2010〕89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5.6通辽市人民政府〔2011〕7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8.12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发〔2011〕27号关于印发通辽市主城区除雪铲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11.28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2〕11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10.22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2〕21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大型公共建设项目BT模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12.12人民政府通政字〔2012〕43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处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3.12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2〕103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农村牧区秸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4.27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发〔2012〕14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12.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字〔2012〕227号关于印发通辽市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意见、通辽市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考核办法、通辽市统计人员聘用办法的通知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3〕84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4.28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3〕139号关于印发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9.26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3〕144号关于印发通辽市行政审批及过错追究办法的通知2013.9.27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3〕158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10.13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3〕166号关于印发通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10.13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3〕106号关于印发通辽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12.6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4〕14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2.28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4〕15号关于印发通辽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2.28——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市场化管理相结合,促进物业管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

第五条住宅小区的业主应当自愿组建业主委员会,并依法推举产权人代表参与物业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依法经营,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责任第七条业主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职责:1. 维修保养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2. 组织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安全稳定;3. 提供日常维修服务,及时响应和解决业主的问题;4. 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情况;5. 公开公示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业主应当积极履行以下义务:1. 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2. 遵守物业规章制度,不违法乱纪;3. 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共同保护公共设施设备;4. 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收费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应当依法合规,合理公正,并明示使用用途。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可以采取定额收费、按比例收费等形式。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项目应当合理,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保险费、清洁费等。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投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1. 违反履约义务,不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 超范围收费、乱收费;3. 擅自调整物业管理费标准;4. 不履行安全防范职责,导致事故发生。

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2)

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2)

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2)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依法向旗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物业管理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企业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未领取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外埠物业管理企业进入通辽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证件到项目所在地旗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但必须在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验收。

第四十六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将物业管理用房交还给业主委员会,但必须在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交接。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做好交接工作,但必须在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交接。

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对物业实行管理;(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三)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经营;(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结合实际情况,起草物业管理制度;(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及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四)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五)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和代管资金的使用情况;(六)妥善保管物业有关资料;(七)发现违反治安、环境保护、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

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

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通辽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通辽市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责任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内容物业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维护等工作;2. 小区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3. 小区安全与保卫工作;4. 小区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5.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与工作协调等。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1. 维护小区环境秩序,保持公共区域的干净整洁;2. 维修和保养小区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转;3. 做好小区安全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4. 制定并执行小区规章制度,维护社区安定和谐;5. 积极协调业主关系,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业主的权利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物业管理事务,有权参与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与决策;2. 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和要求;3. 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4. 依法享有自己的住房产权和合法使用权。

第六条业主的义务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小区规章制度,不损害其他业主和公共利益;2. 定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按规定使用公共设施;3. 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4. 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第四章监督和考核第七条监督机制通辽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业主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考核评价对物业管理单位的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奖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法行为和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必要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通辽市物业管理部门所有,如有争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通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控制全面提升中心城区城市品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控制全面提升中心城区城市品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控制全面提升中心城区城市品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通政字〔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控制全面提升中心城区城市品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加强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控制全面提升中心城区城市品质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9月1日关于加强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控制全面提升中心城区城市品质的暂行办法为合理利用中心城区土地资源,全面提升城市品质,促进产城融合,保障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体要求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围绕城市战略定位与发展目标,持续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

进一步优化用地布局结构,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分层级分区域分类别对容积率等指标实施差别化管控。

坚持以人为本,底线约束,高质量发展。

统筹布局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实现城市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宜居、绿色发展。

二、分区域管控坚持高目标定位、高标准要求、高效率用地、高品质建设,依据空间规划和城市设计,按照区域功能和周边环境不同划定管控分区。

从天际线、视线通廊、城市色彩、城市界面、建筑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日照标准、建筑间距、配套设施等方面对分区建设提出相应的管控要求,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全面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

三、地块容积率管控(一)住宅用地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1.8—2.0以下,建筑高度不应超过54米。

城市旧区改建等特殊情况,容积率不宜超过2.5,建筑高度不得超过80米。

居住用地可兼容商业设施,其商住比不应超过计容建筑面积的10%。

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篇: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有设施设备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应由当地政府组织整治,达到规定的条件后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互利、便民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齐全,达到一定规模的城市居住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房屋及相关共用设施设备和共有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既有物业进行管理和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房产行政管理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治管理第六条房屋出售率或者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新建住宅区和达到物业管理规定条件的原有住宅区,由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物业使用人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一)享有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二)享有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大会代表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决定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四)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五)执行业主、物业使用人大会或代表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六)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公约;(七)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通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通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通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通政字 [2009]1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本市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通辽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通辽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市主城区内住宅小区环境和附属设施、设备的规划。

各旗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环境和附属设施、设备的规划。

市建设局负责市主城区内住宅小区环境和附属设施、设备施工建设的审核与监督。

各旗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环境和附属设施、设备施工建设的审核与监督。

各级建设、规划、财政、环保、工商、物价、公安、税务、民政、街道办事处、广播电视、质量技术监督、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通讯、电力、消防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街道办事处)要确定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物业监督指导工作,社区居委会也要明确具体人员做好物业监督指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调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纠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不适当的决定及做法。

物业管理应当纳入社区管理的基础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和物业管理办公室或受其委托调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通政字〔2021〕94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管理,提升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水平,现将《通辽市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1日通辽市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管理,提升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需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内建物〔2021〕1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一)坚持党建引领,共管共治。

强化党组织领导物业治理,推进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全覆盖,构建党建引领、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居民自治、专业服务、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新型物业管理工作格局。

(二)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

聚焦工作中阻碍物业行业发展的“堵点”“难点”,立足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制定符合物业行业发展的有效措施,鼓励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创新。

(三)坚持夯实基础,转型升级。

建立健全地方性的物业管理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全力推进物业服务转型升级。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从居民反映强烈的小区入手,化解小区物业矛盾和纠纷,并根据小区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物业服务模式。

小区物业管理办法_办法_

小区物业管理办法_办法_

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持物业管理在企业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提供了范本。

下面是小区物业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一一、房屋产权界定及管理小区单位用房的产权归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居民住宅的产权部分属个人所有。

公司授权高碑店基地管理处对单位用房行使财产所有权,对居民住宅进行常规管理。

为加强房屋管理,保证房屋的正常维修,维护单位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应自觉遵守《水电五局高碑店基地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于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引起的后果和经济纠纷,由业主承担。

1、对室内装修的管理凡需进行室内装修的业主,在动工前必须到管理处经营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并在财务部缴纳装修押金后,到经营部领取《装修许可证》,业主凭《装修许可证》方可进行室内装修。

装修时应遵守《水电五局高碑店基地小区住宅装修管理办法》。

装修押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装修完毕后业主通知经营部和物业公司共同检查达标后,凭收据退还押金。

如果经检查有下列情况发生的,首先从押金中扣款,押金数额不足以扣款时,业主另行交款:(1) 破坏了房屋受力结构,造成了安全隐患的;(2) 改动和损坏了公用供水、供电、供暖管线,可能影响其他业主的;(3) 产生超标噪音引起周边业主投诉的;(4) 占用公用空间堆积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的。

2、对房屋维修的管理本小区房屋分为公用和自用两部分,公用部分的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其费用属物业管理费用中范围的,在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自用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选择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也可以选择社会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维修费用业主自理。

二、共用设施管理1、共用设施包括供电系统、供水系统、供暖系统、化粪池、垃圾箱、消防、避雷系统和屋顶防水系统等,与全体业主利益和公共卫生、安全密切相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业主未办理手续私自对其进行拆、改、增、迁或损毁,一经发现上述行为,由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提出限期恢复,另外还要按实际损坏程度赔偿损失。

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2023年)

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2023年)

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2023年)模板一:一、总则1.1 目的与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通辽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小区的管理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

二、物业管理的主体2.1 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是小区物业管理的主要承办方,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服务工作。

2.2 业委会业委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代表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三、小区管理3.1 小区规划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划,合理规划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并及时修缮和维护。

3.2 安全管理加强对小区安全的监控和防范,安装闭路电视、门禁系统等设备,确保业主和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物业服务4.1 公共设施的维护保持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电梯、水、电、气等设备,确保业主和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4.2 环境卫生的管理定期清理小区内的垃圾,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五、费用管理5.1 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于小区的运行和维护。

5.2 公共维修基金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从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公共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本文档涉及附件:1. 通辽市小区规划图2. 通辽市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法律规定。

2. 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是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模板二:一、目的与依据1.1 目的为了规范通辽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小区的管理水平,确保小区居住环境的良好和谐。

1.2 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

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

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

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介绍制定该物业管理办法的背景和依据)第二节:合用范围(明确该办法合用的范围和对象)第三节:定义(解释相关名词的定义)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与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的条件)第二节:物业管理公司的注册与备案(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注册和备案程序)第三节:物业管理公司的组织管理(详述公司组织结构、岗位职责等)第四节:物业管理公司的运营管理(规定公司日常运营管理规范)第三章:物业服务协议与居民权益保护第一节:物业服务协议的签订与内容(规定居民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第二节:物业服务的内容与标准(明确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第三节:居民权益的保护与维护(规定居民在物业管理中的权益保护措施)第四章: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第一节: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与程序(规定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和程序)第二节:物业费的使用管理(明确物业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第五章:物业设施与设备的维护管理第一节:公共设施与设备的维护(规定物业公司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职责)第二节:个人住宅设备的维护(规定居民对个人住宅设备的维护责任)第六章:安全管理与应急措施第一节:小区安全管理(规定小区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责任)第二节:突发事件应急措施(规定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措施)第七章:纠纷解决与监督管理第一节:纠纷解决方式(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程序)第二节:监督管理措施(明确监督管理物业公司的机构和措施)附件:1. 物业管理公司注册申请表2. 物业服务协议模板3. 物业费收取明细表4. 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计划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保护物权人依法对其拥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等财产物享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基本法律规范。

2. 依法经营: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合法经营。

3. 突发事件:指由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如其来、在相当程度上威胁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一)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一)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管理和维护物业的正常运营,保障住宅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所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服务居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和提高住宅小区的使用效益、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行市场化运作,建立规范、有序的物业管理市场。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居民自治、政府监管、企业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遵守市场经济的原则,依法选聘物业服务公司,通过市场竞争和合同约束,提供公众需求的物业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促进学习型组织的建设,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和运作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资金、场所、设备和从业人员等基本条件。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为居民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绿化养护,安全防范等服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履行事先告知、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等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与业主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并保证费用使用透明、公开。

第四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居民有依法获得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有权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服务要求和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居民有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有参与物业管理规则制定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五条居民应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

第十六条居民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妨碍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和员工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及时受理居民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保护居民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的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业主、业主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安全、便利、文明、卫生的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服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包括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维护、公共区域管理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及时处理业主和承租人的投诉和建议。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服务计划,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定期进行服务评估,并向业主和承租人公开。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八条业主享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管理、处分自己的房屋和配套设施的权利。

第九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工作,选举或者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参与物业费使用的决策。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质量、物业费收取等问题提出投诉和建议,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必要的管理信息,包括设备维修保养情况、物业费使用情况等。

第四章物业施工第十三条物业施工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执行设计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物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工人安全。

第十六条物业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记录,保留相关资料,及时清理施工垃圾,确保环境卫生。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主管房地产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物价、工商、财政、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一般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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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通政字[2009]1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本市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通辽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通辽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市主城区内住宅小区环境和附属设施、设备的规划。

各旗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环境和附属设施、设备的规划。

市建设局负责市主城区内住宅小区环境和附属设施、设备施工建设的审核与监督。

各旗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环境和附属设施、设备施工建设的审核与监督。

各级建设、规划、财政、环保、工商、物价、公安、税务、民政、街道办事处、广播电视、质量技术监督、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通讯、电力、消防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街道办事处)要确定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物业监督指导工作,社区居委会也要明确具体人员做好物业监督指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调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纠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不适当的决定及做法。

物业管理应当纳入社区管理的基础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和物业管理办公室或受其委托调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参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类别、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评定,指导、监督新建小区环境建设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

街道办事处为新建住宅项目综合验收的成员单位,参与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社区组织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竣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整改。

第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实行快速处理机制。

对危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秩序等突发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的,有关部门应从速从快先行抢修、立即处理;物业主管部门按照先指定维修单位施工、后立会限期解决问题的办法处理,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第七条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及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两年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确定业主身份;(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拟定业主管理规约草案;(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产生办法草案;(五)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和其它所需的工作。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具体标准由行政辖区内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和建设单位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缴交给街道办事处,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运作情况及时向全体业主和建设单位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业主代表的产生以及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要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组成(经协商同意,也可适当选聘街道和社区干部),委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且需书面向业主大会作出承诺并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最低人数不得少于5人。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时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业主委员会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可以要求查阅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成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终止委员资格后,业主大会应当在3个月内召开会议,增补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并通报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对业主委员会主任的工作,百分之七十以上业主不认可时,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指导、组织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主任进行改选。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集体换届(辞职)期间,在过渡期内由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

第二十一条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10名以上业主提议,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中止其委员资格,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不履行委员职责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三)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四)谋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它利益;(五)其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中止委员资格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协商选聘的委员除外);(二)因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四)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在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中列支;没有收益的小区,其经费由全体业主分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经费收取和管理,也可由业主委员会自行收取和管理。

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并在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四条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报告前,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审批的配套项目签订《综合配套设施设备、环境建设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完成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并提供物业环境设施设备施工图审查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在街道办事处和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招投标。

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为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单位。

对于投标人少于3个的项目,经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向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接管保证金。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新建项目综合验收时,综合配套设施设备、环境建设未达标的,需按项目预算向物业主管部门交纳保证金。

其中绿化建设按规划审批的绿化率折合面积后以10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保证金;在综合验收规定的时限内仍未达标的,由物业主管部门将未达标部分资金划给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作为绿化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60天内按照物业建设总投资千分之二的比例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该费用计入工程成本),用于物业交付前的前期物业管理,并交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监管,其中的百分之三十应在招投标开始前交纳,其余应在工程验收之前交齐。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交予买受人,并由物业服务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前5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供建设和服务单位选用。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工程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不适宜今后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建议;(二)掌握小区内各管网线路的布置,以单体楼房为单位建立工程资料和日常管理档案,规范财务制度;(三)就共有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宜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参与共有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四)对物业用房、社区组织用房的建设情况,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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