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期末复习考试资料(精品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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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

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社会本位关系:经济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

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控时,不能一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

(3)商业秘密:不为公公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

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5)混淆行为: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经营标志上不正当

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经营标志与其他人的商品、营业标志相混淆,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商业贿赂: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秘密收买竞争者对手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方

式,争夺交易机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不正当行为。

(7)经营者:指通过市场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人。

(8)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

偿地征收货币或者实物的一种经济活动,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家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调节杠杆。

(9)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10)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

偿责任的公司。

(11)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本分成均等股份,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公司。

(12)合伙企业:指由两名以上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公担风险,至

少有一名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13)消费者: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

(14)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的

产品销售和为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

(15)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指认证机构根据申请,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进行综合性的检查和评定,对符合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16)产品质量认证:指认证机构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

验,对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予以证明。

(17)行政性垄断:指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18)市场支配地位:指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经

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

(19)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初级农作物和军工

产品、核设施、核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

(20)横向限制竞争行为:指生产或销售对于同一经营层次的同一竞争者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

争协议。

二、名词解释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一是主体的范围不同。民法主体只限于法人和自然人;经济法主体除公民、法人之外,还包括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既不是自然人又不是法人的其他经济实体以及国家主体。二是主体的地位不同。民法主体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经济法主体在参加经济管理关系时,国家主体与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2、调整对象不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当事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发生的不具有权力从属性质的社会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

3、调整方法不同。民法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经济关系;而经济法则通过公权介入与私权介入两种方法进行调整。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则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法。其中,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由可划分为强制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行政法主体的一方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部门,另一方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除此之外,企业内部的管理机构和生产组织不能作为行政法的主体,但可以作为经济法的主体。

2、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体现的是一种权力从属关系,同时这种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正好相反。

3、调整的方法不同。行政法是采取单纯的强制性的方法调整社会关系;而经济法则是采取公权与私权介入的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

4、作用不同。行政法着重巩固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为政治体制改革服务;而经济法则主要是巩固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5、调整程序不同。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纯由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而由经济法调整范围内的经济和行政纠纷,则视问题的不同,分别由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将来可能由单独的经济诉讼程序解决。

(三)、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2、有损害事实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2、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

3、不得为法律禁止的行为。

(五)、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2、销售产品质量保持义务。

3、销售者应当对产品的标志负责。

4、销售者的禁止行为。

(六)、虚假广告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和引入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形式:1、质量的虚假表示

2、价格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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