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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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了!15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文件公布

齐了!15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文件公布

齐了!15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文件公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自本月1日起已经开始实施了,本周六,认证君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全文,发布之后还有不少检测机构的小伙伴在后台咨询有关资质认定标志、证书等问题。

其实相关文件在“评审准则”一文后已附。

为了方便大家阅读使用,认证君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证书、检验检测专用章及其使用要求整理后发布,供大家参考。

同时,资质认定15份相关配套文件附在文末,点击标题即可打开阅读。

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一、为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和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MA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和相关宣传资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

资质认定标志应符合本要求规定的尺寸比例,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

资质认定标志的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

四、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上部适当位置。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注重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的管理,建立并保存相关使用记录。

六、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CMA图案资质认定标志使用说明1.标志的图形:资质认定标志的整个图形由英文字母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

CMA 是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

2.标志的使用: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可使用证书中的“许可使用标志”,进行对外宣传,并允许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予以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这些重要变化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正处于整合改革的关键时期。

2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如今,新的管理办法已实施3月有余,《质量与认证》杂志也在11月刊关注中,对新修订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164号令)做了专题解读。

质量与认证微信(ID:cncete)将选择部分文章进行发布,以飨读者。

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1制度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变化见附图。

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规定

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规定

徐州市XXXXXXXXXX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规定为了对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保证检验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法律效益,对专用章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控制。

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资质认定标志,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由其出具,并由本公司负责。

2。

本制度适用于检验检测专用章、资质认定标志的管理及使用.3.质量负责人负责制定检测印章的管理使用方法;技术负责人负责检测印章的管理制度的实施.4。

本公司应对检验检测专用章、资质认定标志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用章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用章记录存档备查。

5。

本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本公司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

6。

在认证参数范围内的,经过审核、批准签字的检验报告,允许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7.通过资质认定,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资质认定标志,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由其出具,并由本公司负责。

8。

检验检测专用章必须经质量负责人批准,由技术负责人保管,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否则,属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由其单位和个人负责。

9。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要经过本公司法人批准;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变更,也须要经过本公司法人批准.10.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本公司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字样、五星标识。

专用章形状通常为圆形。

11。

丢失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本公司及时声明作废。

12。

资质认定标志使用限制:12。

1不在认证产生的情况下不得使用;12。

2检测室资质有效期超期时不得使用;12。

3当设备出现问题是不得使用;12.4标准变更后未及时变更标准时不得使用。

本检验检测专用章、资质认定标志使用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这些重要变化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正处于整合改革的关键时期。

2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如今,新的管理办法已实施3月有余,《质量与认证》杂志也在11月刊关注中,对新修订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164号令)做了专题解读。

质量与认证微信(ID:cncete)将选择部分文章进行发布,以飨读者。

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1制度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变化见附图。

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国家认可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相关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等。

这些资质的认定是检验检测机构合法运营和提供服务的基础,也是保障检验检测结果准确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障。

而针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专用章使用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专用章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章名、章型、图案等基本
信息。

2. 印章制作要求:印章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印章制作标准,印
章材料应该选择符合标准的材料,并在制作过程中注重质量控制。

3. 章的管理和使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的专用章应当由机构主
管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始可使用,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登记台账,以便于对章的使用进行有效地管理和监控。

4. 使用范围和限制: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界定,不能私
自转借或外借,不得涂改、损坏和滥用,确保章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专用章的使用要求是保障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权威性的重要措施,需要检验检测机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从而提高服务质量和公信力。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检验检测专用章、CMA章使用制度为了对检验检测专用章、CMA专用章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保证检验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法律效益,对专用章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控制。

制定本制度.1.本站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CMA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由其出具,并由本站负责。

2.本制度适用于检验检测专用章、CMA专用章的管理及使用人员.3.质量负责人负责制定检测印章的管理使用方法;技术负责人负责检测印章的管理制度的实施。

4。

本站对检验检测专用章、CMA专用章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用章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用章记录存档备查.5.本站检验检测专用章表明本站完整的、准确的名称。

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名称位置,骑缝位置加盖授权签字人名章.6。

在认证参数范围内的,经过审核、批准签字的检验报告,允许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7。

通过资质认定,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由其出具,并由本站负责。

8。

检验检测专用章必须经质量负责人批准,由技术负责人保管,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否则,属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由其个人负责。

9.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要经过本站法人批准;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变更,也须要经过本站法人批准。

10.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本站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字样、五星标识.专用章形状为圆形,参考式样如下。

11。

丢失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本站及时声明作废.12。

CMA章的使用限制:12.1不在认证产生的情况下不得使用;12.2检测室资质有效期超期时不得使用;12.3当设备出现问题时不得使用;12.4标准变更后未及时变更标准时不得使用.本检验检测专用章、CMA专用章使用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9•【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

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

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文章主题: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一、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1.1 CMA概述CMA即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是中国质量认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进行认定和监管。

1.2 CMA资质认定的意义CMA资质认定是对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平的认可,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对于保障产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和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1.3 CMA资质认定的程序资质认定包括申请、初审、现场评审、决定和公告等程序,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技术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4 CMA资质认定的标准和要求CMA资质认定的标准和要求涉及技术能力、设备设施、管理体系、人员素质等多个方面,保证了检验检测的高质量和准确性。

1.5 CMA资质认定的优势经过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够获得国际认可,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信誉度。

二、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2.1 专用章的意义检验检测专用章是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时盖章的特定印章,具有法律效力,代表着检验检测机构的权威和责任。

2.2 专用章的规定使用专用章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包括章的规格、材质、印模等严格的规定,确保章的真实有效。

2.3 专用章的使用程序使用专用章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管理,包括盖章人员的资质要求、盖章记录的管理以及章的保管等。

2.4 专用章的管理要求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专用章管理制度,确保章的安全和合规使用,严格遵守章的使用规定。

2.5 专用章的意义专用章的合规使用可以确保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有效,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总结与回顾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对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有了全面的了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报告专用章

检验报告专用章

检验报告专用章:检验报告专用章羽绒检验报告专用章质检报告检验专用章尺寸篇一:检验专用章的使用制度及使用记录表检验专用章使用制度1、目的对检验印章的发放、使用和管理进行控制,确保检验专用章的法律效力.2、范围适用于本中心所出具的各类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者检验检测结论位置.3、职责3.1检验专用章由检验科负责人保管和使用.3.2严格控制检验专用章的使用,任何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加盖检验专用章. 3.3发放和使用检验专用章时必须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应有使用人的签字和使用日期.3.4检验专用章必须专人专用,专岗专用,不得转借、不得随意交于他人. 3.5检验专用章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摆放.3.6所有检验检测工作通过审核时,由审核人签字后方可加盖检验专用章. 3.7本中心所出具的所有检测报告只有加盖检验章才具有法律效益. 3.8检验专用章如丢失必须发布遗失声明,负责人要立即进行书面报告. 3.9加盖检验印章必须清晰、整洁,不能倒盖或歪盖印章,易于识别,具有溯源性.检验专用章使用记录表篇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附件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一、为了对检验检测专用章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

三、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检验检测机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

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用章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用章记录资料要存档备查。

五、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要经过本单位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六、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变更,也须要经过本单位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CMA章正确使用的7个要点

CMA章正确使用的7个要点

CMA章正确使用的7个要点
1、什么时候要盖CMA章
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应按照国家认监委有关标志管理的文件规定,符合尺寸、比例、颜色方面的要求,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

2、盖章的位置
CMA标志加盖(或者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封面;
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者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

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检验检测机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

3、盖检测章的意义
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出具的各类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均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管理制度,并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4、印章的颜色
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

5、可以不盖CMA章的情形
实验室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
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CMA标志;
6、不得盖CMA章的情形
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CMA标志。

7、CMA章的样式
提醒:一定要用下面带字的那个标识,不能用上面那个。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检验检测专用章、CMA章使用制度为了对检验检测专用章、CMA专用章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保证检验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法律效益,对专用章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控制。

制定本制度。

1.本站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CMA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由其出具,并由本站负责。

2.本制度适用于检验检测专用章、CMA专用章的管理及使用人员。

3.质量负责人负责制定检测印章的管理使用方法;技术负责人负责检测印章的管理制度的实施。

4.本站对检验检测专用章、CMA专用章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用章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用章记录存档备查。

5.本站检验检测专用章表明本站完整的、准确的名称。

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名称位置,骑缝位置加盖授权签字人名章。

6.在认证参数范围内的,经过审核、批准签字的检验报告,允许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7.通过资质认定,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由其出具,并由本站负责。

8.检验检测专用章必须经质量负责人批准,由技术负责人保管,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否则,属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由其个人负责。

9.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要经过本站法人批准;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变更,也须要经过本站法人批准。

10.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本站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字样、五星标识。

专用章形状为圆形,参考式样如下。

11.丢失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本站及时声明作废。

12.CMA章的使用限制:12.1不在认证产生的情况下不得使用;12.2检测室资质有效期超期时不得使用;12.3当设备出现问题时不得使用;12.4标准变更后未及时变更标准时不得使用。

本检验检测专用章、CMA专用章使用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资质印章管理办法

资质印章管理办法

资质印章管理办法计量认证是政府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于检验机构的考核与认可。

通过计量认证的机构其标志为CMA,在该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书中盖有CMA标志的印章,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律效力。

为满足业主、监理要求;保证检验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CMA章的使用不偏离政府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同时为了加强对检验检测专用章、CMA专用章进行有效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一、检验检测专用章、CMA章管理部门及职责1、中铁十局试验检测中心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及其相关资料的使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

2、综合管理部对工地项目使用的CMA章实施编号管理,负责资质授权申请的审核,并负责CMA章发放、收回、销毁、领用登记等工作。

二、检验检测专用章、CMA章管理和使用办法1 、资质认定CMA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使用必须规范正确,妥善保管,用时取出,用毕放回并加锁。

2、CMA章为本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专用,使用及保管人不准转借或移作它用,不得擅自复制。

3 、为相关单位提供证明数据时,必须在检测报告左上角处加盖CMA章。

盖出的印章须清晰、端正、美观。

4、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不得加盖CMA章(1)试验室资质认定证书过期时;(2)所用仪器设备正常、不在检定有效期内;(3)检测项目不在试验室资质认定范围内;(4)旧标准已作废,未及时更换或采用新标准时。

5、检验检测专用章表明本站完整的、准确的名称。

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名称位置。

6、在认证参数范围内的,经过审核、批准签字的检验报告,允许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7、检验检测专用章形状为圆形且应含下列内容:本检测中心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字样、五星标识。

本制度适用于检验检测专用章、CMA专用章的管理及使用人员。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印章、证照使用管理制度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印章、证照使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保证公司印章刻制、保管、使用以及停用和作废的合法性、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公文、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检测和校准报告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3印章的种类3.1印章包括:3.1.1财务印章:公章、财务章、合同章。

3.1.2资质认定印章:CMA章、CNAS章、CATL章等。

3.1.3质量检测中心/计量校准中心印章:检测专用章、校准专用章、管理体系受控状态印章(作废、受控、参考)等。

3.1.4后勤部门专用印章:行政人事中心章、营销客服中心章等。

3.2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等。

4内容4.1公司印章的刻制4.1.1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各部门等印章的刻制须经总经理书面批准方能刻制(见《印章刻制审批单》)。

4.1.2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

4.2公司印章的启用4.2.1所有新印章启用时,需按要求填写《新印章启用登记表》,印章专管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做好印章戳记,由行政人事中心留档保存。

4.3公司印章的管理4.3.1公章、合同章、财务章、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实验室资质证书由财务审计中心保管。

4.3.2 CMA章、CNAS章、CATL章、检测专用章、校准专用章、管理体系受控状态印章等由质量检测中心/计量校准中心保管。

印章、证照使用管理制度发布日期:实施日期:4.3.3后勤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保管。

4.3.4印章专管员如离职,需办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方可离职(见《印章专管员离职交接单》)。

4.3.5印章专管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未经批准或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员不予用印。

4.3.6印章专管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造成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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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XXXXXXXXXX
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规定
为了对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保证检验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法律效益,对专用章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控制。

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资质认定标志,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由其出具,并由本公司负责。

2.本制度适用于检验检测专用章、资质认定标志的管理及使用。

3.质量负责人负责制定检测印章的管理使用方法;技术负责人负责检测印章的管理制度的实施。

4.本公司应对检验检测专用章、资质认定标志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用章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用章记录存档备查。

5.本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本公司完整的、准确的名称。

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

6.在认证参数范围内的,经过审核、批准签字的检验报告,允许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7.通过资质认定,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资质认定标志,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由其出具,并由本公司负责。

8.检验检测专用章必须经质量负责人批准,由技术负责人保管,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否则,属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由其单位和个人负责。

9.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要经过本公司法人批准;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变更,也须要经过本公司法人批准。

10.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本公司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字样、五星标识。

专用章形状通常为圆形。

11.丢失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本公司及时声明作废。

12.资质认定标志使用限制:
不在认证产生的情况下不得使用;
检测室资质有效期超期时不得使用;
当设备出现问题是不得使用;
标准变更后未及时变更标准时不得使用。

本检验检测专用章、资质认定标志使用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精心搜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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