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受理申报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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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建人函…2010‟557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71号)要求,现将2010年度全省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省直、厅直单位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和程序1、申报的标准条件。

2010年度全省申报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省直、厅直单位申报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继续教育、论文、任职期间聘用及考核等条件,按照原省人事厅《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皖人发…2005‟35号)和原省建设厅、原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建人…2006‟229号)执行。

申报人的任职年限统一计算到2010年12月31日。

2、专业理论考试。

凡晋升建设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含中级破格人员),均需参加专业理论的笔试(报名者须具备晋升上一级任职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方可参加专业理论考试,报名时须提供毕业证、资格证书复印件,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负责对复印件的审核,否则不予受理),笔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高(中)级工程师评委会评审。

笔试内容为所申报专业应掌握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笔试内容包括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以专业知识为主。

笔试时间定于8月29日。

申报建设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务必于8月9日—8月13日到所在市住房和城乡建委人事或职改部门报名。

报名时应填写《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表》(附后),同时要交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考试报名表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以市建委、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为单位统一汇总造册(附电子文档),务必于8月20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职改办),逾期不予受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以下部门规章: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

“施工综合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甲、乙两个等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专业作业资质实行备案制,具体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综合资质;“(二)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方面的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及专业承包甲级资质;“(三)铁路、民航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除第九条规定外的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及专业承包甲级资质;“(二)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六)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申报建筑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申报建筑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申报建筑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5.19•【字号】川建人教发〔2016〕442号•【施行日期】2016.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申报建筑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16〕442号各省直有关部门,厅直属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为做好2016年度建筑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申报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省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省属国有企业及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

(二)在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建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并在建设行业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

(三)四川省外资企业中方雇员事务所登记管理的外资企业中从事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中方雇员。

二、评审专业建筑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业包括:1、规划设计类: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给排水设计、暖通设计、自动化设计、总图设计、建筑美术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市政道路桥梁设计、岩土设计等。

2、建筑施工类:房屋建筑、工程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城市燃气工程、白蚁防治工程、市政工程、给排水工程、工程测量、建筑材料等。

3、建筑经济类:工程造价、建筑经济管理、招投标代理等。

4、机电工程类:设备安装、管道安装、电气安装、建筑智能化、机电工程、通风空调安装、建筑机械等。

三、申报条件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经用人单位考察合格,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

(一)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1、技术员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建筑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的。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一、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的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名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 5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程师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 号) 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造价工程师文件依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①一级造价工程师:工程师②二级造价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房地产估价师文件依据:《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 号) 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注册城乡规划师(原注册城市规划师)文件依据:《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 号) 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注册验船师文件依据:《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A 级:工程师②B 级: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③C 级:助理工程师④D 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注册计量师文件依据:《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一级注册计量师:工程师②二级注册计量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 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师③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执业医师文件依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1999年第4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卫生系列对应职称层级:①执业医师:医师②执业助理医师:医士职业资格名称:护士执业资格文件依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 年第74 号) 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卫生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件》:护士执业资格:护理初级(士)职业资格名称:执业药师文件依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卫生系列对应职称层级: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不适用于医院)职业资格名称:注册测绘师文件依据:《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 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中级:工程师②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文件依据:《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高级:高级工程师②中级:工程师③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文件依据:《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 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 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对应职称层级:①中级:社会工作师②初级: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名称: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原土地登记代理人)文件依据:《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文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原房地产经纪人)文件依据:《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助理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②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试验检测师:工程师②助理试验检测师:助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 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出版系列对应职称层级:①中级: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②初级: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业资格名称: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 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初级:助理经济师或经济员职业资格名称: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或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①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②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资产评估师文件依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7 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翻译专业资格文件依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 21〕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翻译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①二级口译、笔译翻译:翻译②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助理翻译职业资格名称:注册建筑师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②二级注册建筑师:助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建造师文件依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一级建造师:工程师②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办设〔1997〕222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师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 号)、《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 56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文件依据:《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文件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文件依据:《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文件依据:《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注册设备监理师文件依据:《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税务师(原注册税务师)文件依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 90 号)、《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 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二、国家职业资格清理前已取得的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名称: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 号)资格类别: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中级:工程师②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企业法律顾问文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人发〔1997〕26 号)资格类别: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国际商务专业人员文件依据:《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70 号)资格类别: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①中级:经济师或国际商务师②初级:助理经济师或助理国际商务师职业资格名称:广告专业技术人员文件依据:《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16 号) 资格类别: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广告师:经济师②助理广告师:助理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价格鉴证师文件依据:《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 66〕号)资格类别: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招标师文件依据:《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63 号) 资格类别: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物业管理师文件依据:《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资格类别: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管理咨询师文件依据:《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1 号) 资格类别:经济系列或会计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经济师或会计师职业资格名称:棉花质量检验师文件依据:《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 号) 资格类别: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工程师。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1、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建设部提出申请;2、省政府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省直厅(局)、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建筑业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3、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关于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的介绍

关于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的介绍

关于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的介绍2023年度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正式启动啦,欢迎我区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参与中、初级职称认定。

一、申请开户全区中初级职称考核认定统一使用“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职称申报、审核、认定实行“一网通办”。

在我区参与职称评审及认定的均需要在“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系统”,需要申报企业可携以下资料前往人社局职改办开设职称评审账户。

开户资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最近半年完税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申请书,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二、申报对象1、在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在我区就业创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

2、在外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在我区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人才流动中心)托管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我区就业创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才。

4、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认定。

三、申报条件全区中、初级(含员级)职称评价方式统一为考核认定(不含以考代评的系列及专业)。

学历资历条件如下:1、大专、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2、中专毕业后,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5、硕士研究生(指既有学历又有学位,下同)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6、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3年(其中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须满1年),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博士研究生(指既有学历又有学位)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4.01
•【字号】赣工信人事字〔2022〕71号
•【施行日期】202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切实做好我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根据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工程系列原有申报条件进行了修订,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1日附件:江西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建建〔2015〕9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建建〔2015〕9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建建〔2015〕9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2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新形势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扩大农民工就业面(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的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培训自有产业工人的责任。

各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建立各类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各员培训、持证上岗,大力提升建筑业农民工队伍的实际操作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

(二)鼓励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的通知》(赣建人[2014]26号)要求,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通过积极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集中培训实训基地等形式,提高建筑工人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

支持施工企业在农民工业余学校实施技工自主培训,企业创农民工业余学校后,可申报技工培训点,经批准准可对企业所属人员实施自主培训和考试,由省厅颁发统一的岗位证书。

(三)保障培训经费。

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切实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确保建筑工人培训经费足额合理使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赣建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现将新修订的《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予以印发,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赣建招标〔2012〕18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9日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和监理工作质量的提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设定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标50分,商务标(综合素质、报价)50分。

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存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23号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偏差情形,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否决其投标情形;(三)投标人存在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应当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对已认定为投标无效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将不进行下一步评审。

详细评审技术标、商务标详细评审内容见详细评审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6.29•【文号】建办市〔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

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

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赣建招[2017]12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11.09【实施日期】2017.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招〔2017〕12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宜春市城管局,省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和设计工作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1月9日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和设计工作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设计招标投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设计招标评标办法分为综合评估法、票决法、设计团队评分法。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一种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一经选定,即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园林绿化、构筑物和单项专业等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设定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标(方案设计)80分,商务标(报价、综合素质)20分。

一、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赣建审批〔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赣建审批〔2016〕85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方便服务对象,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厅组织开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系统,经研究,决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报我厅以及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及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事项,均须通过我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系统(即“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系统”)申报。

各级资质管理部门均须通过“资质系统”进行受理、审核、审批和打印证书。

(二)我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等申报事项在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25日至30日(遇节假日顺延)集中受理;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申报事项随时受理。

二、我厅负责审批的资质相关事项申报和审批流程(一)登录“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点击“网上办事”,进入“资质系统”,选择申请事项,按要求认真填报信息、数据并上传相关申报材料扫描件,检查确认无误后点击上报至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打印出带有二维码及条形码标识的申请表(无二维码及条形码标识的申请表无效),经签字、盖公章后报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须认真查验材料原件的真实性,核对“资质系统”中材料扫描件是否与材料原件一致,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并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我厅。

《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初级职称评审)

《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初级职称评审)

《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初级职称评审)“关于印发《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6]9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并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二OO六年五月十七日附件: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1、江西省高校、高职、中专教学和实验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2、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3)3、江西省工程技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4)4、江西省农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6)5、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7)6、江西省自然科学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8)7、江西省自然科学实验技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9)8、江西省新闻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0)9、江西省广播电视播音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1)10、江西省初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3)11、江西省工艺美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4)12、江西省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5)13、江西省二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6)14、江西省三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7)15、江西省档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7)16、江西省四级编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9)17、江西省四级作曲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0)18、江西省四级导演(编导)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1)19、江西省四级指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2)20、江西省四级美术(摄影)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3)21、江西省四级舞美设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4)22、江西省四级演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6)23、江西省四级演奏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7)24、江西省舞台技术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8)25、江西省群众文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9)26、江西省图书资料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31)27、江西省文物博物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32)28、江西省文学创作四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34)江西省高校、高职、中专教学和实验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第一条评定标准高校、高职、中专教学和实验人员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本学科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辅助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开展教育教学或实验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1.06•【文号】建办市函[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为了加强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的规定,决定于2010年4月1日起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专业的注册工作,现将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注册条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其中一个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因过错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在申请注册之日前1年内因过错造成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注册程序(一)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提出申请。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07]2号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07]2号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07]2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有关在赣中央企业: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为规范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省建设厅制定了《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2.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略)江西省建设厅二○○七年八月十四日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全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省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第四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二、注册申报程序第五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赣建设[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设[2009]3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南昌市建委、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精神,自2010年4月1日起,所有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作废。

为确保新旧资质证书的平稳衔接,本着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经研究决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进行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换证范围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准,且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行业、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项、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资质以及前述各类暂定级资质),均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及《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见附件 1)中所列对应关系更换新版证书。

二、集中受理时间及安排(一)工程设计资质(行业资质、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等资质)1、第一批集中受理时间:2009年9月21日至30日主要受理符合新《标准》,申请甲级资质,以及申请水利、交通、铁道、电子通信广电行业乙级资质换证的工程设计企业换证材料。

10月15日前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发证。

2、第二批集中受理时间:2009年11月1日至15日主要受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呈报的符合新《标准》的设计企业换证材料,由我厅审批并核发新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1.31•【文号】建市[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3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建设行业生产一线操作人员职业技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赣建人[2004]46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建设行业生产一线操作人员职业技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赣建人[2004]46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建设行业生产一线操作人员职业技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建设行业生产一线操作人员职业技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赣建人[2004]46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江西省建设行业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细则》(赣建人[2004]4号)文件精神及全省建设教育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工作步伐,拟定于2004年10月12日---10月15日开展第一次全省统一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定时间职业技能鉴定分理论鉴定和操作鉴定两部分进行。

理论鉴定统一时间为2004年10月12日,采取单人单桌闭卷考试方式进行。

操作鉴定统一时间为2004年10月13日—10月15日。

各鉴定站根据本地实际,挑选鉴定条件成熟的工地和工种实施。

二、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对象及人数本次统一鉴定的工种为建筑业八大主体工种。

即:砌筑工、抹灰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油漆工、木工、架子工、防水工。

鉴定等级为中级技能。

鉴定对象为本地建筑业企业的在岗职工及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

(各鉴定站须完成今年分配指标数的70%以上)三、鉴定工作程序(一)组织报名工作。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全省建设教育工作会议下达的技能鉴定指标分解到辖区的各建筑施工、劳务分包企业,由各企业集中报名参加技能鉴定。

(二)填写有关鉴定表格。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通过理论鉴定,成绩合格后,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和《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登记表》交培训点转相应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操作鉴定。

(三)上报人数领取试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6月9日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广泛应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建质〔2006〕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的批准实施、督促检查、应用成果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同时具备下列要求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可申请省级示范工程:(一)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或住宅工程,且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其他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如市政基础设施、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等。

(二)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6大项12小项及以上新技术建设项目。

其中基于BIM的现场施工管理信息技术和高性能门窗技术(房屋建筑项目)为必选项。

(三)已拟定新技术应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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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受理申报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材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起诉和受理
【发布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7.12
【实施日期】2010.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受理申报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
定)材料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今年全省职称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今年我厅受理申报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专业的范围
建设工程专业包含建筑学专业、建筑工程专业、岩土工程专业、给水排水工程专业、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专业、城市规划专业、风景园林专业、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专业、城市燃气工程专业、建筑装饰装修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专业等。

二、受理评审(认定)对象
(一)省直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从事建设工程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条
件者。

(二)挂编在省人才交流中心从事建设工程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条件者。

(三)省直单位聘用一年以上并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从事建设工程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条件者。

(四)省工商局注册的非国有企业,其从事建设工程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条件者。

三、受理评审(认定)程序
(一)省直单位在岗在职的申报者,其申报评审材料须经省直主管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资格审查后再送交我厅,同时请附省直主管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

(二)挂编在省人才交流中心的申报者,其申报评审材料须经省人才交流中心资格审查后再送交我厅,同时请附省人才交流中心开具的委托评审函。

(三)省直单位聘用的申报者和省工商局注册非国有企业的申报者,其申报评审材料送交我厅,并附单位主管部门和企业开具的委托评审函。

四、受理评审(认定)所需材料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评审(认定)申报表格(申报者可到该厅办公楼11楼业务受理大厅购买)。

(二)申报者的学历、职称证书原件以及业绩材料和论文论著材料原件。

业绩材料如果无法提供原件,请提供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可证明是原件复印件的单位公章,业绩材料请编号并装订。

(三)申报者请提供用A4纸打印的《个人业务自传》(一式十三份),重点写明本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技术经历和技术水平。

所在单位要在自传末尾注明
是否属实,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受理评审(认定)材料的时间、地点
(一)时间:2010年8月20日截止受理
(二)地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厅办公楼213室)
六、其他事宜
(一)2010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资历、业绩和年龄终算时间均为2010年7月31日。

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外语免试年限均按周年计算。

个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提供的工作量,著作、论文、获奖成果等业绩必须是任现职以后至资历终算时间以前所取得的。

(二)根据原省人事厅规定,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费用为每人150元,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费用为每人80元。

(三)申报评审(认定)材料请单位统一送交我厅,同时请一并附上单位申报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件)。

(四)评审(认定)通过者,我厅将发放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文件。

联系人:陈开梅联系电话:6228875
附件:申报评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基本信息表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附件:
申报评审(审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评审信息表
填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部门公章: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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